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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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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筆資料,第 41/89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01.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1045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5138號 有關本縣○○市戶政事務所課員○○○研提「民眾因書寫標準而更正姓名者,得免費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檢送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並請依原函說明四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本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三、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另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宇。』…實務上,『溫』與『溫』之寫法均為國人所採,使用年代久遠…當事人選擇姓氏「溫」或「溫」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書寫方式,法無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係判別者,當事人選擇『溫』或『溫』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本部97年1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變更字體書寫方式,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本部99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07640號函說明四略以:「…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經外交部同意得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說明三】、有關臺中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民眾因書寫標準而更正姓名者,得免費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依上揭函意旨係限縮於更正「姓氏」之情形,基於姓名權保障,例如「溫」與「?」、「黃」與「?」等姓均為國人所採,並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且法無強制規定當事人姓氏寫法應統一,爰民眾姓氏書寫方式,可依上開函釋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申請更正,另應符合上開情事者,外交部始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說明四】、綜上,本案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應同時辨理更正登記及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戶籍謄本,但以1次為限。另有關辦理其他「姓名更正登記」,依本部88年11月3日台(88)內戶字第8809648號函意旨,應先查證該戶籍登記錯誤係戶籍員過錄錯誤或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倘原因為申報錯誤,於申請人更正姓名後,申請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須付費
1202.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8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0003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810號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1203.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1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07號 有關因應民法第1059條第3項於99年5月19日公布修正為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經父母書面同意採自願變更建議修正171031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建議將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3「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修正為「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自願)(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乙節,按99年5月19日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可適用上揭現行記事例略以「原從(養)父(母)姓○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爰無須修正。【說明三】、另建議刪除「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部分記事例,民法99年5月19日民法第1059條已修正施行,爰予刪除,頂訂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204.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767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5101號 為利民眾姓名使用,請各所受理民眾取用姓名辦理登記案件,適時勸導民眾取用名字不宜過長。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資料,日常生活中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名字過長,致國民身分證姓名欄位無法以電腦列印,須以人工書寫,或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完整姓名,造成困擾,請各所辦理民眾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予以勸導。
1205. 認領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448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9911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建議增訂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意旨,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審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意旨,係為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以避免使無辜之子女負擔因非婚生子女而致社會及法律上不利益,爰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惟此依外形事實確認身分關係制度,皆以保護子女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說明三】、然現今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均可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杜絕爭執,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避免父母親子間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亦符合上開保護子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爰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有生物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係與生父共同居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基於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爰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本案貴府建議是類個案增列相關記事例乙事,基於處理類似個案之原則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考量,業錄案留供參考,仍請依現行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規定辦理。
1206.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448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9911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建議增訂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意旨,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審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意旨,係為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以避免使無辜之子女負擔因非婚生子女而致社會及法律上不利益,爰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惟此依外形事實確認身分關係制度,皆以保護子女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說明三】、然現今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均可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杜絕爭執,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避免父母親子間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亦符合上開保護子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爰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有生物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係與生父共同居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基於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爰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本案貴府建議是類個案增列相關記事例乙事,基於處理類似個案之原則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考量,業錄案留供參考,仍請依現行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規定辦理。
1207.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043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07292號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1208. 遷徙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934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5671號 有關民眾提憑未完稅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4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40007457號函略以:「有關…持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辦理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該最近一期之認定,查房屋稅課徵,係於每年5月份開徵,開徵後1個月期限內應完成繳稅手續。故…申請遷入者,提憑…已完稅之稅單辦理。」。有關民眾提憑未完稅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乙案,考量遷入單獨立戶對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影響重大,為避免民眾提憑未完稅單而辦理遷入登記,致民眾住所遭他人遷入衍生爭議,基於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民眾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仍應提憑完稅稅單辦理。
1209.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9347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6510號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1210.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94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784號 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遷入登記處以罰鍰及配偶、父、母之姓名變更登記罰鍰處分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依內政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仍請依上開意旨辦理。【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1211.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12.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13. 廢止(註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14.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443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682號 有關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或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戶口名簿記載項日案。(已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16日內授役召字第09908304100號函規定,戶口名簿一律無須註記役別。爰旨揭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業錄案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戶口名簿欄位請依上開函意旨無須註記役別。
1215.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246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規定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新生兒家屬出境時填寫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其目的在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
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漏辦戶籍登記情事,採取之便民作法。【說明三】、針對在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於國境線上辦理出生登記作業,處理作法如下:(一)新生兒隨同父母出境者:1、由生父母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載明該新生兒約定之從姓(申請書應簽名或蓋章)。2、繳交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影本、生父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戶政事務所可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或與新生兒醫療機構查證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生母未設有戶籍,或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5、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二)新生兒隨同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出境者:1、由出境之生父或生母一方或親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2、檢附經父母約定姓氏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生父或生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或生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請戶政事務所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與新生兒醫療機構聯繫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申請人無法出具新生兒從姓約定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1)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一方填寫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另一方以書面確認子女從姓。另一方未確認或以書面確認不同意者,應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抽籤決定子女姓氏。(2)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以外親屬填寫者,由戶政事務所通知適格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事宜。5、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書請併同檔存以備查考。6、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說明四】、檢送修正「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增列提憑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或填寫新生兒出生之醫療機構、約定從姓與生父、生母本人親簽(或蓋章)欄。
1216.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278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72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3梯次綜合座談紀錄1份。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未婚)能否申請戶籍謄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非屬上揭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且行政程序法並無準用民法第76條或第77條之規定。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二、至已離婚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依本部90.3.21.台(90)內戶字第9003420號函准法務部90.3.7法90律決字第003497號函釋,得由該未成年人為之。
1217. 法規類 099/06/09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76295號099/06/04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9133號 「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業經行政院於本(99)年5月28日以院授研訊字第0992460589號函修正實施,「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內容已納入前開規範,爰停止適用旨揭要點。
1218. 更正 099/06/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72821號099/06/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058號 有關調查完整姓名欄位長度及更正錯誤資料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為辦理親等關聯子系統比對載入異常資料一案,避免關係人因該異常資料造成親等關聯資料與戶籍資料不一致,本府99年2月4日以府民戶字第0990040388號函轉內政部99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0233611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外籍者戶籍登記案件時,該外籍者應取用中文姓名,其姓名超過6個字時應於關係人之完整姓名資料註記,如確實無法取用中文姓名者,則於完整姓名資料註記英文姓名。【說明三】、惟完整姓名欄位僅能輸入20個中文字,如遇字數超過20個字者則無法完整輸入,為利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就實務需求,敘明所須完整姓名欄位長度及理由,於99年6月14日前報府彙辦。【說明四】、另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戶籍登記,如涉及當事人、配偶、父、母、養父或養母姓名超過6個字者,須新增、變更或無須再紀錄完整姓名,應執行「完整姓名資料登錄」作業,以更新完整姓名資料檔及個人基本資料之完整姓名註記。惟經再次查核,計37筆資料(詳如附件),因當事人姓名僅有6個字母須登載完整姓名,或關係人回復漢人姓名或離婚等原因已無完整姓名,惟個人基本資料仍有完整姓名註記,請相關戶政事務所於99年6月14日前,逐筆確認當事人及關係人姓名,如未超過6個字,應執行「完整姓名資料登錄」(RLSC12D0)作業,選擇「功能代碼:D:刪除」,刪除完整姓名資料,以正確戶籍資料。
1219. 姓名更改 099/06/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9011號099/05/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566號099/05/27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0700338號 有關99年5月19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旨揭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對於父母未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第1項增訂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另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於第3項規定由成年人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並於第4項規定成年人變更姓氏以1次為限。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有適用。」
1220. 認領 099/06/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9011號099/05/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566號099/05/27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0700338號 有關99年5月19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旨揭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對於父母未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第1項增訂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另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於第3項規定由成年人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並於第4項規定成年人變更姓氏以1次為限。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有適用。」
1221. 國民身分證 099/05/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2513號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 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1222. 戶口名簿 099/05/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2513號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 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1223. 收養 099/05/2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53900號099/05/1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48號099/05/03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14254號 有關○○○先生申請補填亡母高○○女士之養父姓名「高○」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以養父子間昭穆相當為收養之要件,是故,不得收養同輩或孫輩。若無子輩之人可收養時,雖得取孫輩之人,惟此時不以之為養子,而是以養孫收養之。養親收養孫輩之人時,嚴格言之,不得稱為養子,而應稱為養孫(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6版,第168頁、第285頁參照)。準此,臺灣日據時期外祖母收養外孫為螟蛉子,如係以養孫視之,自難指其違反「昭穆相當」原則,而認其收養為無效(本部97年7月7日法律字第0970015948號函釋意旨參照)。【說明三】、次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於習慣不甚明顯時,則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為維持親屬間之輩分關係,收養與被收養人必須昭穆相當。如有昭穆不相當之情事,僅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除撤銷權人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撒銷權外,該收養仍為有效。惟我國民法親屬編,自臺灣光復之日起即適用於臺灣。民國74年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編對於近親及輩分不相當之親屬間之收養雖無明文,通說與實務見解咸認,輩分乃我國倫理觀念所重視,收養當事人昭穆不相當者,其收養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是以,日據時期昭穆不相當之收養,縱未予撤銷,光復後亦因有違公序良俗,而難認為有效(本部85年12月11日法律決字第31368號函釋意旨參照)。至於本部85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28158號函所述「日據時期收養如有昭穆不相當情事,係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撤銷權人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於撤銷判決未確定前,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自判決確定以後,始向將來消滅其效力」係指於日據時期之效力而言。於臺灣光復後,因其收養昭穆不相當,其收養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非得撤銷。本件申請人援引本部85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28158號函,認於未撤銷前,其收養仍為有效,係誤解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併予說明。【說明四】、至來函所詢○○○先生申請補填亡母高○○女士之養父姓名高○,查高○收養高○○係由祖輩收養同宗孫輩,則高○○係為養子或養孫,得否登記其養父為高○事涉戶籍登記實務與事實認定問題,請參考前開說明,斟酌日據時期戶籍簿之記載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職權認定之。
1224. 記事例 099/05/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8139號099/05/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其登錄記事例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121001「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1「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2「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1225. 認領 099/05/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8139號099/05/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其登錄記事例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121001「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1「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2「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1226.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4641號內政部函台內密樺戶字第0990083843號 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戶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相關當事人「全戶戶籍、全戶除戶資料為亡故」,惟「個人基本資料登載為未亡故」異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使戶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提供之名冊逐筆清查,並填寫死亡日期。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9年5月20日前彙整函報本部,俾利更新資料庫。【說明三】、又為正確戶籍資料,避免資料不一衍生爭議,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嗣後經受理死亡登記,如當事人屬電腦化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已列除戶者,應於個人記事欄補填死亡事實後,將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傳真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修改加註特殊事故代碼(將遷出國外修改為死亡人口)。
1227. 國民身分證 099/05/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3813號099/05/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9930號099/04/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146310號 檢送「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及流程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為有效防堵詐騙集團,金融機構如查證比對國民身分證資料有疑義時,依旨揭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之規定以書面傳真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時,請儘速配合協助查復。
1228.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603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眾現場反映戶籍登記之急迫性,基於便民考量,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貴府略以,民眾後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辨理遷入登記且未攜帶戶口名簿者,得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後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再回傳該聯繫表予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以完成作業。【說明三】、鑑於上開作業程序冗長且衍生不便,本部戶政資訊系統業於98年10月23日版本更新,增列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之功能,以簡化戶口名簿補登作業。本案為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後續遷徙登記行政聯繫作業更改方式如下:(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遷入登記後,接續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RLSC56G0 ),並於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二)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所內記事註記後,續填「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並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該聯繫表併原案歸檔存參。(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改註。於戶長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刪除所內記事。
1229. 文書檔案 099/05/10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40992號099/05/05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20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項編號070102「更正、撤(註)銷登記」名稱為「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內容描述修正為「身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戶籍登記錯漏更正、撤銷及廢止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說明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一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戶籍登記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1230. 出生 099/05/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0256號099/05/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另按本部89年12月18日台(89)內戶字第8912220號函略以:「…我國籍母親與外國籍父親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國內所生子女,與父為我國人,母為外國人,在國內出生者,均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父或母一方為國人,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臺所生子女…以有戶籍國民身分,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依上開規定,我國國人所生兼具外國國籍新生兒,應辦理出生登記,並持我國護照出境。【說明三】、為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戶籍管理爭議,並兼顧當事人入出境之權益,後續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該等新生兒及家屬出境時,於國境線上請家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並影存身分證明文件後,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處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事宜。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妥出生登記後,就新生兒個人基本資料(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函送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俾利辦理後續通報作業,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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