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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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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記事例 098/07/08內政部通報通報編號:A981068 有關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修正乙案,請 轉知所屬知照辦理。 內政部通報【說明一】、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令公布:「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說明二】、歸化之外國人、無國籍人並已設戶籍者,依上揭規定,其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得並列登記。因應上開規定修正,新增「歸化國籍者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申請書」(如附件),及修正戶政資訊系統,新增歸化國籍者並列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作業,上開作業修正前,戶政事務所辦理是項業務,作業程序如次:(一)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比照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方式辦理,書面申請書如附件。(二)各戶政事務所先以維護作業因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羅馬拼音資料檔(RLSC 047M)新增當事人羅馬拼音資料,再於個人基本資料檔(RLSC004 M)修正該當事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1,嗣後核發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當事人之姓名欄即列印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資料。(三)戶籍登記記事例內容:930027(記事代碼)「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原外文姓名羅馬拼音(戶所代碼)」。(四)戶役政資訊系統預計於98年9月底前完成版本更新後,戶政事務所應重新建置已辦理者之申請書資料,並修正相關案件統計數。【說明三】、本案聯絡單位: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聯絡人:柯○○,電話: 02-23566365,電子郵件信箱moi1376@moi.gov.tw。姓名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第二條,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項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32. 記事例 098/06/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68823號098/06/01內授中戶字第0980729645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業配合戶籍法修正為「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被監護、輔助、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戶籍上記事,於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期間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說明三】、另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上開規定意旨,係考量戶籍登記事項事涉個人身分權益重大,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各項戶籍登記,應切實於個人記事欄填寫相關記事。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刪除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之「遷徙記事」乙節,考量遷徙記事仍具重要功能,且對於個人權利與義務影響重大,於重建資料時不宜刪除該記事,至換登資料時,得予刪除。
33. 記事例 2007/9/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5081號2007/9/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22號 台北縣政府請示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內新增或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戶政事務所適用時機疑義一案。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內新增或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之修正函文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即可適用,在尚未版更之前可人工自行登打記事。
34. 記事例 2007/5/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35617號2007/5/15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416號 有關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於「死亡地點及場所」欄加註「發現」二字,其死亡記事應否加註「發現」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6年1月18日內受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函(諒達)說明二略以「…惟考量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有未填載確實或推定死亡日期,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與上開規定不符。戶政事務所受理時如僅登載「民國X年X月X日死亡」與真正死亡日期時有出入,恐有影響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同意以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據實依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註「發現」死亡日期,記事為「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上述係指於「死亡年月日時」欄位內,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本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於「死亡地點及場所」欄加註「發現」二字,查該欄位之內容非為戶政機關審認採用範圍,不宜比照上開規定,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35. 記事例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死亡記事應依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實際所載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仍請依本部92年2月18日台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839號〈諒達〉規定辦理。惟考量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有未填載確實或推定死亡日期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與上開規定不符。戶政事務所受理時如僅登載「民國X年X月X日死亡」與真正死亡日期時有出入,恐有影響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同意以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據實依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註「發現」死亡日期,記事為「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俟後利害關係人如再提出由檢察署開立之推定死亡日期之證明文書時,戶政事務所應為變更登記,記事內容為「原登記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X年X月X日推定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36. 記事例 2006/1/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8373號2006/1/1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804號 修正增列「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列」電腦代碼1307之記事例,「原遷出地變更戶長為○○○〈身分證統一編號〉」案。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申請住址變更或遷入登記時,遷出端如為戶長遷出,請於辦理接續處理時,於遷入申請書記事欄內加註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代碼1307「原遷出地變更戶長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事,以利後續作業。【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37. 記事例 2005/5/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22338號2005/5/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02號 修正增列「戶籍登記記事列」電腦代碼171025之記事例。 【說明二】配合內政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函規定增列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25「配偶○○○原大陸地區人民民國X年X月X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中文姓名)○○○(英文姓名)(X年X月X日出生)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戶所代碼)。」
38. 記事例 2004/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7859號2004/9/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724號 有關修正暨刪除戶籍登記記事例電腦代碼及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電腦代碼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配合異地申辦認領、收養、出生地業務及遷徙戶籍登記事項,因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已無「通報」作業,相關通報之記事例已不適用。受理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處理後在記事末尾加註縣市戶所代碼以資區分。另有關結婚、離婚、死亡等涉及二地業務擬比照前開業務接續處理加註縣市戶所代碼,使記事更為明確。為使個人記事更周延、明確,符合實際作業需求,增進工作效率,爰修正上開相關記事例。 【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39. 記事例 2004/2/27台中縣政府戶政課電子郵件通知2004/2/27內政部戶政司 戶所代碼表 【內政部戶政司】為配合實施擴大戶役政業務異地辦理服務,現行部分戶籍登記記事例將予修正,因戶役政資訊系統不及版更,受理異地辦理(認領、收養、出生地)業務及遷徙接續處理作業時,即日起應於現行記事例末尾加註受理縣市及戶政事務所代碼以利日後查考(詳如附件)。範例(一)南投縣草屯鎮戶政事務所受理認領異地申辦業務記事登載如下:民國X年X月X日被認領民國X年X月X日申登(M3)。 範例(二)台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一般遷出接續處理記事登載如下:民國X年X月X日遷出X地(省、市及詳細住址)(F1)。
40. 記事例 2004/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44722號2004/2/1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3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增列十五變更五、一般變更〈如附件〉。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次按內政部92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8101號函規定,未成年子女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其原改姓之事實已發生變更,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另按子女稱姓及改姓之問題與一般註銷登記尚屬有間,仍應為變更之登記。為配合上開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爰增列子女因父母離婚及再結婚變更姓之戶籍登記記事例。 【說明三】本案俟內政部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預計於93年3月版本更新)。 【戶籍登記記事例】15變更5、一般變更171035原姓○民國X年X月X日因父母離婚(再結婚)改從母(父)姓民國X年X月X日登記。
41. 記事例 2003/1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3683號2003/12/1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1105號 檢送「戶籍登記記事例」增例十九其他記事930018(如附件)。 19其他記事930018民國X年X月X日戶政機關合併換頁。
42. 記事例 2003/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94375號2003/10/2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1072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125005、六、其他125011及六離婚三、其他126008、126009、126010、126011、126012記事例。 【說明二】為識別大陸與外籍配偶身分資料,辦理有戶籍國民與大陸及外籍配偶結婚及離婚登記,應於結、離婚記事該大陸及外籍配偶姓名之後加註出生日期(出生年為西元年)。 【戶籍登記記事例】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民國x年x月x日與x國人○○○(中文)○○○(英文)(x年x月x日出生)結婚(贅婚)民國x年x月x日申登。125005民國x年x月x日與x國人○○○(中文)○○○(英文)(x年x月x日出生)結婚(贅婚)民國x年x月x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 六、其他125011民國x年x月x日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地區居民或澳門地區居民)○○○(x年x月x日出生)結婚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六離婚三、其他126008民國x年x月x日與x國人○○○(中文)○○○(英文)(x年x月x日出生)離婚。126009民國x年x月x日與x國人○○○(中文)○○○(英文)(x年x月x日出生)離婚民國x年x月x日申登。126010民國x年x月x日與x國人○○○(中文)○○○(英文)(x年x月x日出生)離婚民國x年x月x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126011民國x年x月x日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x年x月x日出生)離婚。126012民國x年x月x日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x年x月x日出生)離婚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43. 記事例 2003/10/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93176號2003/10/2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1071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六、行政區域調整171028及增列十九其他記事930014。 【說明二】按台南市政府預定於93年1月1日辦理中區及西區行政區域合併,現行並無區合併之記事例,為配合是項行政區域調整,修正增列行政區域調整記事,以符合需求。 【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六行政區域調整171028原屬x縣(市)x鄉(鎮市區)民國x年x月x日行政區域調整。 十九其他記事930014民國x年x月x日行政區域調整換頁。
44. 記事例 2003/10/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91108號2003/10/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1067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三初設戶籍代碼135003記事例。 【說明二】按外籍配偶於國內取得國籍並初設戶籍者,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已於定居證上增列「統一證號」,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記事記載「統一證號」。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修正後記事例135003:民國○年○月○日取得我國國籍民國○年○月○日初設戶籍登記(統一證號X)。
45. 記事例 2003/10/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85767號2003/10/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285767號 有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1及171023之記事例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23內容「諧音不雅」修正為「末碼為4」一案,按現行記事例171023「原統一編號X〈戶號〉諧音不雅民國X年X月X日變更。」上述統一編號諧音不雅大多數係指末碼為4之案件,惟尚有少數特例個案非屬末碼為4者,現行記事例似無庸修正。另建議171021內容增列「特殊原因」一案,按「特殊原因」範圍廣泛不夠具體。可由承辦人自行依個案事實登載記事即可。
46. 記事例 2003/7/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87935號2003/7/1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090963號函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五、一般變更增列代碼171033記事列 【說明二】:有關變性人提憑合法證明文書辦理變性登記,現無適用戶籍登記記事例,增列171033記事例。
47. 記事例 2003/7/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79236號2003/7/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946號函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2010、122011、123005、123006、124004、126008、126009、126010、171016、172008、及刪除代碼125004記事例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780號函及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函規定:國人之外籍配偶僅登載其英文姓名,外文姓名不予登載。記事例125004應配合刪除,及相關記事代碼122010、122011、123005、123006、124004、、126008、126009、126010、171016、172008應配合將記事內容「外文」修正為「英文」。另171016記事內容增列民國*年*月*日申登。
48. 記事例 2003/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76418號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三五三號令(本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二○○七五三八三號函諒達)中僅刪除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2,餘未修正。其中127003記事內容「判決」係「裁判」之誤繕,特予更正。
49. 記事例 2003/3/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372700號 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內所述日期應為申登繼為戶長之日期,又繼任戶長事實日期以申登日為準,自不與原戶長死亡日期混淆,本案仍請依現行現定辦理。
50. 記事例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430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如附件)。 【說明二】:為配合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予以修正增列代碼910008為「民國x年x月x日經房屋所有權人(○○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全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
51. 記事例 2002/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237800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說明二】:按現行門牌合併,系統自動新增一筆全戶動態記事,記事內容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改編」,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避免與改編記事例混淆及被誤認有遷徙事實,使語意更為清楚,予以修正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併編』」。
52. 記事例 2002/10/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577800號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 檢送內政部有關臺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之公文勘誤表一份。更正事項:請更正為125005。
53. 記事例 2002/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255300號2001/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08084號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二九五九九號函略以:「....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為數人共同行使監護權時,為免滋生爭議,相關監護記事應註明『共同監護』字句。
54. 記事例 2002/9/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568900號2001/9/3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10007309號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 有關台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台內字第○九一○○○五七八○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登記時,應不生外籍配偶外文姓名無對應中文字碼之問題。惟在上開規定前已登記日籍配偶日文姓名為平假名者,依現行作業,得以全形底線代替輸入,核發戶籍謄本時再以人工填寫。 【說明三】:為配合前開函釋規定,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如下:(一)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3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申登。」(二)五、結婚三、與外國人結婚125004為「民國×年×月×日與×國人○○○(中文)○○○(英文)結婚(贅婚)民國×年×月×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註記)。」
55. 記事例 2002/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7538300號2001/3/18內政部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353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 監護127003民國×年×月×日法院判決由○○○監護民國×年×月×日申登。
56. 記事例 200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641900號2001/1/31內政府台內中字第0910001015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 有關臺北縣烏來鄉及三重第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為配合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將「撤冠夫(妻)姓」全部如修正為「回復本姓」,其用意雖屬為統一用語,但民眾回復本姓,除撤冠夫(妻)姓外,尚有終止收養,而終止收養之「回復原姓」與「回復本姓」雷同,若將相關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全部修正為回復本姓,恐將造成民眾或其他機關無法從記事例中正確研判出回復本姓之原因,又日後戶政人員亦可能無法從字面上清楚瞭解該記事例的原因為「撤冠夫(妻)姓」,或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回復姓。為使該記事例清楚明瞭且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57. 記事例 2001/8/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219520號2001/8/1內政府台(90)內中戶字第9001486號 有關基隆市○○區戶政事務所職務代理人○○○建議刪除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 有關基隆市○○區戶政事務所職務代理人○○○建議刪除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查現戶個人記事欄之教育及行職業變更登記記事資料過多,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鄉鎮市戶政資訊系統下執行「簿頁改換寫及記事刪減」作業(RLSC2700),將該筆記事於現戶簿頁中刪除,另產生原簿頁之除戶資料備份保存,俾利日後查證。本案請依上開作業方式辦理。
58. 記事例 2001/2/19臺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44182號2001/2/13內政部台(90)內中戶字第9001013號 有關內政部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七撤銷與註銷二,依說明辦理: 有關內政部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七撤銷與註銷二,依說明辦理:有關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173007「民國×年×月×日已辦外僑登記民國×年×月×日註銷戶籍」及173011「民國×年×月×日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返回大陸地區民國×年×月×日註銷戶籍」,上述記事例依據之相關規定,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八日業以台(八四)內戶字第八四七四三三六號函停止適用及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台(八四)內警字第八四八一一六二號令修正刪除,為因應法令修正,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八日北市民四字第八九二三七三六九○○號函建議修正上述記事例。 為配合法令修正予以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刪除173007及173011之記事例。
59. 記事例 2001/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641800號2002/1/29內政部台內中戶字第0900001953號 原姓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年×月×日第一(二)次改名。 原姓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年×月×日第一(二)次改名。
60. 記事例 2001/1/5臺中縣政府九十府民戶字第6238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中戶字第8971603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一>、所內(浮籤)記事910001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全戶)遷出未報。910003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虛報遷徙。 <二>、特殊記事920004民國x年x月x日查尋人口案號x民國x年x月x日註記。原920005刪除。

60筆資料,第 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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