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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35筆資料,第 2/2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31. 變更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1333號2007/12/2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78號2007/12/19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0960021090號 函轉內政部復○○縣政府「有關○○○女士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變更配偶李○○葡萄牙國人為澳門人士一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規定,由李○○先生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後,自行依規定核處」乙案〈如附件〉。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說明二】經查詢澳門特別行政區「身分證明局」網站資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正面資料相關欄位相對照,檢視李君之「首次發證日期」為1994年0月0日,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1999年〉前,且李君既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應係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其萄萄牙護照是否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前於澳門取得者,則未臻明確。【說明三】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同條第2項「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爰此,戶政事務所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李君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俾利登記作業。【說明四】為利_貴部及所屬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受理類此案件所需,檢附澳門居民身分證〈如附件1〉及香港「智能身分證」正面內容資料〈如附件2〉,請函轉相關機關參考。
32. 變更 2007/10/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2423號2007/10/1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李○○申請變更性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女變男變性手術,依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略以,〈一〉、女變男變性手術,依目前的手術方式分為二至三個階段。〈二〉、第一階段手術,係將女性器官摘除,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三〉、第二階段手術,係以顯微手術,重建男性之陰莖及尿道。〈四〉、第三階段手術,係重建龜頭部份之手術。〈五〉、所謂『完成』變性手術,應指完成包括陰莖重建之手術。【說明三】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2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函及本部95年1月4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函略以,於國內施行變性手術者術前應先經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爰本案可查明術前是否經兩位以上精神科醫師開立評估診斷證明書,如已有開立術前診斷證明書,毋庸再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說明四】檢附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27日中院字第0960000744號函及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影本各乙份。
33. 變更 2006/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679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2005/12/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 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私立婦產科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得否可作為變更性別之依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生理將有重大改變。國內目前各大醫院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前,除要求患者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無內科疾病如B型肝炎或AIDS,糖尿病等以外,均須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病患為原發性變性慾症患者,並取得精神評估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說明三】本案21歲○○○君,僅持94年9月24日泰國PIYAVATE HOS─PITAL醫院開立其變性手術之外文診斷證明書,並經本國優生婦產科診所檢視其外部性器官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開立檢視結果之診斷證明書一案,若其確實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經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得同意其申請變更性別。惟為慎重起見,建議一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為宜。
34. 變更 2005/7/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77218號2005/6/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060246號 有關游○○先生申請辦理大陸配偶○○○姓名變更一案。 【說明二】本案游君提憑○○○出生公證書僅註明曾用名○○○暨游○○出生公證書內載有母親○○○(曾用名:○○○,于0000年0月0日更名),經查案附資料非○○○本人更名之證明文件,難以認定○○○與○○○同屬一人,宜請當事人提憑經海基會驗證足資證明文件始可受理。
35. 變更 2004/11/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8619號2004/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343號 有關貴所○戶籍員○○研提戶長變更作業中申請人及附繳證件之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變更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如由新戶長申請戶長變更登記,自應提憑原戶長〈即現戶戶長)之同意書辦理;如由新戶長及原戶長共同申請,因其申請應已載明變更戶長之意思表示,故毋庸檢附原戶長之同意書;如由原戶長單獨申請戶長變更登記,為避免日後爭議,仍應提憑新戶長之同意書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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