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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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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61. 監護 內政部111.11.14台內戶字第1110244580號 有關經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離婚案件,法院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 法院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離婚案件,法院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如離婚登記之申請人非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適格申請人時,由受理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一併通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適格申請人,並副知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後續催告、逕為登記事宜,戶政事務所辦妥逕為登記事宜後應依法通知社政機關。 pdf
62.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0.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30831號/內政部111.10.25台內戶字第1110140656號 有關增列古巴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案據外交部囑託駐哥倫比亞代表處查復略以,查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2022年第156號法案(Ley 156 de 2022 de Asamblea Nacional del Poder Popular)「家庭法」於111年9月25日公投獲66.87%贊成通過,111年9月26日經古巴國家主席及國家委員會主席簽署,於111年9月27日公告生效,該法賦予同性婚姻、同性家庭收養及非商業代孕合法化 。 pdf
63. 廢止(註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0.4中市民戶字第11100286321號/內政部111.9.29台內戶字第11102431502號 有關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三】、查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復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係持憑法院裁判書及裁判確定證明書等文件辦理廢止結婚登記,相關事實已屬明確,戶政事務所於事證之查調及文件之審認尚無困難,基於簡政便民,爰比照上揭本部98年7月3日公告,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予以公告。 pdf
64. 原住民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9.23原民綜字第1110047043號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補救措施申辦末日疑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三】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為110年1月27日公布,同年1月29日生效,符合該規定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辦補救措施末日即為112年1月29日,惟逢星期日屬休息日,爰順延1日至112年1月30日。 pdf
65. 國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9.23中市民戶字第1110027907號/內政部111.9.22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4號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9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1102435544號令修正發布。 法令詳見附件。 pdf pdf
66. 遷徙 內政部111.9.16台內戶字第1110252610號 有關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補發入國證明文件以辦理戶籍遷入等事宜1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洽獲本部移民署同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人倘於返國後遺失經查驗過之入國證明書,可備妥申請書、證件遺失說明書及規費新臺幣400元,向該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國登記證」,以為補發之入國證明文件,並持憑申辦護照或戶籍遷入事宜。
【說明三】入國證明書係我駐外館處為協助因故無法使用護照返國之旅外在臺有戶籍國人所核發之臨時性身分證明文件,僅核發1份正本,爰請戶政事務所,如需收繳入國證明書,請於查驗正本無誤後,掃描留存歸檔,正本發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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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9.7中市民秘字第1110026048號/內政部111.9.2台內戶字第1110133739號 有關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斯洛維尼亞憲法法院於111年7月8日判決,現行斯洛維尼亞法律規定僅不同性別可以登記結婚及同性伴侶不可領養子女,均違反斯國憲法不得歧視之原則,同性婚姻應比照異性婚姻享有領養子女之相同權利。該決議並從判決當日111年7月8日起即刻生效,同性伴侶自此日起應享有相同權益,不須待修法完成。 pdf
68.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8.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25354號/內政部111.8.29台內戶字第11102433272號 有關「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號變更登記」一案,自即日起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四】有關戶口名簿戶號係隨機配賦,為戶政機關戶籍辨識管理之識別代碼,原僅係於受理戶籍登記時使用,考量現行政府機關偶以「健保卡加戶口名簿戶號」作為所得稅申報、勞保(退)資料查詢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申請之身分驗證方式,使用戶號機會增加,依國內風俗民情,部分民眾確實對數字「4」有不好觀感,且基於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已將特殊情事作為戶號變更事由,及本部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7508號函提及戶口名簿戶號內含多個「4」可依上開管理辦法之特殊情事,作為變更戶號之理由,爰比照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之作法,同意戶口名簿戶號末位數字為4或數字含有3個4以上者,開放異地受理戶號變更登記。 pdf
69. 遷徙 內政部111.7.20台內戶字第1110242986號 有關租屋族申請辦理遷入登記1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承租人有居住事實,房東不得拒絕房客辦理遷入戶籍。承租人確實有
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或居住證明文件,得經由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遷入登記。爰此,如遇有相關情事,請妥向民眾說明,並依戶籍法及本部97年11月7日令等相關規定辦理遷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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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遷徙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7.13中市民戶字第1110020178號 有關貴所建議「持有效我國護照入境者,辦理遷入登記時,若未帶護照,得以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資料及查詢移民署中外旅客入出境資料,憑辦遷入登記」1案。 民政局函【說明二】考量現行法制及實務作業,出境2年戶籍經遷出者,入境通關時,其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應蓋有入境查驗章戳。又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除證明入境事實外,針對出境逾2年戶籍遷出未曾申辦國民身分證者,尚有作為人別確認之功能。爰此,申辦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仍應檢附當事人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如遇有民眾至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未攜帶持憑入境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確認當事人人別後,得透過「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紀錄」,查明個案確係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受理其遷入登記。 pdf
71. 收養 內政部111.6.30台內戶字第1110125138號 有關本部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按法務部111年6月24日上揭函提及,該部96年9月19日上揭函及98年10月6日法律決字第0980033135號函意旨,養子女既得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則有變更姓氏之必要時,亦得於養父姓、養母姓或原來之姓間為變更,係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修正前之解釋,因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已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要件,與修正前規定不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收養關係之本質。另該部104年12月17日法律字第10403516340號函亦同此解。【說明五】綜上,旨揭函釋係於99年5月19日民法修正公布前之解釋,考量民法修正後相關法律規定已不同,爰本部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pdf pdf
72. 遷徙 內政部111.6.24台內戶字第1110251814號 有關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落實行政院簡政便民、行政革新暨數位治理之政策指示,外交部與本部合作,推動「一證到底」之簡化入國證明書申辦暨入境審查新版作業流程,訂於1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爾後在臺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駐外館處繳納規費申辦入國證明書並持憑返國入境,本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國境線上查核人別無誤後,並於該入國證明書上加蓋入境查驗章戳放行入境,當事人無需再另行繳納規費申辦入國登記證。國人入境後可憑已加蓋入境查驗章戳之入國證明書申辦護照或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事宜。旨案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行後,本部移民署仍可依權責核發入國登記證,該證為有效之入國證明文件。另鑒於舊版入國證明書效期為30天,自7月1日至7月30日期間,如有持舊版入國證明書入境之旅外國人,仍請依原作業流程於國境線上另行核發入國登記證,供國人持憑入境、申辦護照或其他戶政事宜。 pdf pdf
73. 國籍 內政部111.6.24台內戶字第1110242549號 內政部「111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2梯次 」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 見附件 pdf
74. 監護 內政部111.6.22台內戶字第1110123907號 有關所詢民眾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監護登記之記事例「民國xxx年xx月xx日法院裁定監護」日期係登載法院裁定日或法院裁定確定日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監護登記之記事例「(民國×××年××月××日法院裁定監護)民國×××年××月××日裁定生效由○○○、○○○監護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經×××戶政事務所逕為監護登記)」中,「(民國×××年××月××日法院裁定監護)」第1段日期係因當事人持憑「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爰登載法院裁定確定日期;「民國×××年××月××日裁定生效」第2段日期係登載監護生效日期。 pdf
75. 國籍 內政部111.6.17台內戶字第1110242452號 內政部「111年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第1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 見附件 pdf
76. 出生 內政部111.6.1台內戶字第1110251537號 有關新生兒姓氏係經抽籤決定者,該新生兒之名字,得由出生登記申請人決定新生兒之名字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利新生兒儘速取得姓名,有關出生登記時,新生兒姓氏如係由出生登記申請人(包含新生兒父母或其他適格申請人)抽籤決定,該新生兒之名字,亦由該申請人決定之,以保障新生兒權益。至出生登記後,如該新生兒申請姓氏變更或改名,仍請依現行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pdf
77. 遷徙 內政部111.5.27台內戶字第1110251518號 有關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學校宿舍,其遷徙登記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學生因國內就學未居住原戶籍地,得由其個人選擇是否辦理遷徙登記。倘學生入住學校宿舍欲申辦遷入登記,應依上揭戶籍法及本部90年9月11日令規定,由當事人或戶長(遷入地及遷出地)申請,檢附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遷入地及遷出地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應檢附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學校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當事人為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辦理者,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辦,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審認個案事實後受理其遷徙登記。 pdf
78. 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111.5.24台內戶字第1110242204號 本部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及「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業已明定當事人或亡故者之親屬為辦理亡故者喪葬事宜,得申請本人或亡故者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並收取規費,考量取得電子檔後,可自行列印符合需求之相片尺寸,爰此,不再提供彩色紙本相片,本部上揭103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30601403號函(提供彩色列印紙本相片,不提供相片影像電子檔資料)停止適用。 pdf
79. 終止收養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158號 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其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申請換證事宜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於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後,按本部110年5月7日上揭函申請「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時,如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成年人或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得參照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意旨,視為有委託之意思,由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至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有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說明四】另本部107年4月16日上揭函所提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共同收養或終止收養案,申請人於辦理戶籍登記後致成年當事人(被收養人)戶籍資料異動,同時提具當事人交付之國民身分證,視為有委託之意思,得由申請人同時申請換證1節,如該當事人為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已交付國民身分證,亦可比照辦理。 pdf
80.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1.5.16台內戶字第11102420632號 有關被收養人得否申請其本生父母之戶籍謄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被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已暫停「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復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基此,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直系血親」之規定申請本生父母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如依原住民身分法,當事人(即養子女)有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原住民身分之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尚得依上揭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核處。是以,如遇有是類個案,請依前開說明辦理。 pdf
81. 原住民 內政部111.5.12台內戶字第1110118048號 有關誤辦未成年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應予撤銷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按原住民身分係人格權,亦為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權,依已國內法化之兒童權利公約揭櫫:「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故本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由,均以成年人為限,以玆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是以,未成年人尚不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倘發生誤辦情事,應予撤銷。【說明四】至有關旨揭撤銷登記適格申請人部分,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
之登記。」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之2規定,撤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是以,是類案件應由原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喪失登記之申請人為撤銷登記,倘逾法定期限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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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原住民 內政部111.5.11台內戶字第1110117395號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於111年4月1日宣告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之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旨揭判決自111年4月1日宣告後至本法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前,本法第4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如何適用,經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28日上揭函復略以,本法上開法令尚未屆期失效前,行政機關仍有予以執行之義務,亦為權力分立原則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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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結婚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7450號 有關駐印尼代表處及駐泗水辦事處自111年5月起新增受理印尼各地宗教事務所核發之伊斯蘭教徒「結婚證明小冊(Buku Nikah)」及「結婚證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Menikah)作為婚姻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駐印尼二館處自本年5月起調整採伊斯蘭宗教儀式結婚登記者之應備文件(其他宗教儀式結婚者則維持原應備文件),新增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明小冊」及「結婚證書」。另考量上述各地宗教事務所開立之結婚證書格式無固定格式,將僅採納完整載明來函所列相關資訊之紙本結婚證書。 pdf pdf
84. 監護 內政部111.5.4台內戶字第1110116963號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前揭情形,有關通報社政機關之主責戶政事務所及其方式,仍請比照本部105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51202258號函及106年7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6976號函(均諒達),由受理相關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登記後,於未成年子女所內記事載明其法定監護人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並通知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通報社政機關相關事宜。 pdf
85. 死亡 內政部111.4.27台內戶字第11101161062號 有關新加坡移民及關務局將自111年5月29日起改以數位證書形式核發出生、死亡及死產證明書(正副本)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國人在新加坡死亡,在臺辦理死亡登記,申請人仍須提出旨揭死亡證明文件(數位證書形式)經我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驗證,以避免受理錯誤,影響民眾權益;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如有查驗旨揭文書之需,亦同。 pdf
86. 原住民 內政部111.4.19台內戶字第1110114841號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後,立法者擴張法律適用範圍,俾使本法施行前不及於改姓而死亡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能取得身分;並透過既有規定(即本法第2條、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規定)予以保障得適用修正前第8條第1項規定者,惟未慮及民法第1077條規定之收養情事,而使上開法律規範計畫不完整,應予以補救,故將前開漏洞視為一種錯誤,使收養關係存續中,原適用修正前本法第8條第1項之當事人,得類推適用本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以玆補
救。【說明四】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法定事由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4月13日上揭函意旨,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類推適用原住民法第12條第1項「其他原因」更正原住民身分,執行登記作業時,更正原因選擇「其他」並輸入「未及於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第1項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申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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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原住民 內政部111.3.18台內戶字第1110241330號 有關原住民以傳統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之法律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原住民族文化慣俗,原住民傳統名字無姓名條例所稱之「姓」。是以,漢人姓名形式包含「姓氏」與「名字」;傳統姓名形式僅有「名字」。實務上,原住民新生兒為出生登記時,得以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形式,擇一登記。倘以漢人姓名登記時,須依民法規定決定新生兒姓氏,再取用名字。如以傳統名字登記者,因無須登記姓氏,嗣後申請變更為漢人姓名時,除依本部101年9月20日前揭函申請改名外,未成年者,尚須由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成年者,自行決定從父姓或母姓。 pdf
88. 戶籍謄本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16號 有關私立醫院因醫療所需,向戶政事務所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戶籍資料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基於「醫療」之特定目的,其為踐行醫療法等相關規定蒐集病患之親屬資料,尚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至戶政機關提供病患之親屬資料予私立醫院,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4款「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情形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仍應由戶政機關視具體個案審酌。倘係基於「獲得親屬資料進行通報保護資訊系統」之特定目的,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尚無醫院應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無自主能力病人之親屬資料以進行通報之規定,戶政機關尚不宜依醫院所請提供戶籍資料。 pdf
89. 監護 內政部111.3.17台內戶字第1110109550號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一併通知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1案。 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受監護宣告登記時,得比照內政部110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函規定,應通知他方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事宜後通報社政機關。 pdf
90.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35號/內政部111.2.22台內戶字第1110105985號 有關國人與德國籍同性伴侶持憑伴侶證明文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因我國不存在同性伴侶關係法律制度,爰渠等106年2月24日於德國成立之同性伴侶關係於我國不生效力。另依德國法令規定,已成立同性伴侶關係者,無須解除原伴侶關係,可持憑伴侶登記證明等文件,申請轉換為婚姻關係。是以,本案當事人按涉民法第46條規定,因德國與我國皆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結婚之方式可依我國施行法及戶籍法等規定,申請在臺結婚登記。【說明五】渠等於德國仍存在伴侶關係,無法提出單身之婚姻狀況證明,因雙方成立伴侶關係,不得再與第三人成立婚姻或伴侶關係,爰得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伴侶關係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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