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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91. 遷徙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3.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5413號/內政部110.2.25台內戶字第1110240922號 有關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現行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備註六「持房屋所有權人簽署同意書辦理單獨立戶登記,得由戶政事務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申請人是否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因多有民眾反映該項文字說明易解讀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僅需持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使用上開系統查證該文件簽署者為房屋所有權人後,即可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爰參照本部103年10月28日上揭函修正為「遷徙登記之當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者,得由本人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其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後,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 pdf pdf
92.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22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667號/內政部111.2.18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名稱。 pdf
93. 監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5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118號/內政部111.2.14台內戶字第1110105038號 有關民法第1094條第1項順序單獨為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其有死亡或受監護宣告之情形,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其死亡或監護宣告登記後,應通報社政機關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按法務部90年8月23日(90)法律決字第029599號函略以,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所稱「與未成年人同居」,係指實際上與未成年人共同居住於一處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同一戶為要件;又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1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另依民法第1096條規定,亦訂有不得為監護人,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失蹤等情形,均屬事實認定問題,尚難僅由戶政事務所查詢是類親屬是否仍生存且未受監護宣告,或是否與未成年人設籍同一戶內,即認定渠等符合民法第1094條所稱其他順位之法定監護人。爰前揭建議事項於執行上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惟為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仍請戶政事務所遇有旨案情形時,於完成相關登記後一併通報社政機關,俾利是類未成年人即時獲得適當之保護處置。 pdf
94. 原住民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11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697號/內政部111.2.10台內戶字第1110104716號 有關原具原住民身分之國人喪失國籍,嗣後回復國籍後仍具有原住民身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當事人回復國籍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恢復戶籍(遷入登記)時,逕依其廢止戶籍前之戶籍資料補登其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無須再辦理原住民身分取得登記。 pdf
95. 收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9中市民戶字第1110003241號/內政部110.2.7台內戶字第111010374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法院裁定認可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之效力1事,原則上該裁定自確定時發生效力。復按法務部84年9月27日(84)法律決字第22799號函略以,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雖屬非訟事件而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仍有裁定之拘束力。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 ,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因此,戶政機關仍宜按上述意旨並依相關法令本於職權受理當事人之收養登記。 pdf
96. 國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915號/內政部111.1.28台內移字第11109102144號 「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訂定發布。 法令詳見附件。 pdf
97.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6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521號/內政部111.1.25台內戶字第1110103599號 有關增列智利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駐智利代表處查復略以,查智利於110年12月10日政府公報頒布同性婚姻法案,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pdf
98. 其他法令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22台內戶字第1110102435號 有關內政部部94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關於某特定門牌地址內之戶數及設籍人數,縱使自該等資料本身不能直接識別特定個人,惟仍應視個案情況觀察,若某特定門牌地址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屬於上開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個人資料範圍,而有該法之適用。【說明四】台內戶字第0940016658號函與上開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不符,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pdf pdf
99. 同性之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24中市民戶字第1110002301號/內政部111.1.19台內戶字第1110101699號 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且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pdf
10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8中市民戶字第1110001663號/內政部111.1.17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2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後法令及沿革詳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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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死亡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6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10240614號 有關民眾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死亡登記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民眾於辦理死亡證明文件中文譯本認證時,倘確已提供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開立死亡證明文件正本予公證人審認相符,則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可視同死亡證明文件正本,憑辦死亡登記。 pdf
102. 監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1.10中市民戶字第1110000798號/內政部111.1.6台內戶字第1100245532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記載事項、內容及方法1案。 內政部函【說明四】......法院判決及調(和)解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係由法院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之,此為法律所賦予法院之權責,又法院確定之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對行政機關有其拘束力,致戶政事務所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登記並登載其裁判內容。【說明五】......考量法院判決及調(和)解係由法官依個案情形予以酌定之,戶政事務所宜依法院裁判內容登載,避免造成爭議。 pdf
103. 國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2.29中市民戶字第1100033512號/內政部110.12.28台內移字第11009130034號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發布。 近年來,以有特殊貢獻或高級專業人才為由,經許可歸化而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逐漸增多,茲配合簡化渠等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之行政作業,俾與國籍法銜接,並符合規範一致化,且為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經許可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及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申請定居者,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增訂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申請延期居留之積極條件及經許可者之延期居留期間。(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三、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投資、工作或就學經許可居留者,因居留原因消失,於居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居留六個月,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增訂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未成年子女,於國外向駐外館處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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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離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105. 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26中市民戶字第1100029691號/內政部110.11.22台內戶字第1100142913號 有關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受理證明書」為日本法定文件並依日本國內法可證明結(離)婚生效時間,駐日本代表處將日本區公所發行之結(離)婚「受理證明書」列為有效結(離)婚證明文件,受理國人持該文件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結(離)婚生效日期。 pdf
106. 原住民 內政部110.11.18台內戶字第1100142421號 有關當事人之父母同姓,依原住民身分法「從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仍須辦理姓氏變更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如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婚生子女,基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目的之改姓,係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為要件,故縱當事人之父、母為同姓氏,當事人出生時本從不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嗣後欲取得原住民身分,仍應依法第7條規定,變更為具原住民身分一方之姓氏,始符前開條文所定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說明四】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漢人姓名、變
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喪失原住民身分時,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限制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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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姓名更改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1.12中市民戶字第1100028753號/內政部110.11.11台內戶字第1100244650號 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係民法強制規定,且「僅」得回復本姓,無其他姓氏選擇,與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改姓案件不同,爰離婚事件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 pdf
108.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19中市民戶字第1100026221號/內政部110.10.18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2號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3點,業經本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 (見附件) pdf
109. 死亡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5中市民戶字第1100025000號/內政部110.10.1台內戶字第1100135983號 有關建議開放異地受理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死亡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自即日起,民眾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之出生及死亡記事,或已辦理子女出生記事之補填,嗣後申請補填子女之死亡記事,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pdf
110. 監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10.5中市民戶字第1100024921號/內政部110.10.4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如其中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69條之1及第1089條規定,該親權當然應由他方任之。惟實務上,因渠等雙方戶籍資料仍登載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需用資料機關遇旨揭個案時,均要求生存之一方檢附死亡者戶籍謄本,但因渠等二人並無婚姻關係,生存之一方須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始可申請他方死亡謄本。又需用機關亦曾要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共同行使負擔改為單方行使負擔。是以,基於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及簡政便民考量,旨案得比照本部上開105年4月25日函規定辦理。至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時,因從生存之他方個人記事欄可獲悉其配偶死亡記事,爰無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併予敘明。 pdf
111. 收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4041號/內政部110.9.24台內戶字第1100244083號 辦理收養登記時,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提示戶政人員確認民眾是否應併同辦理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登記訊息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登打收養登記(RL01263)申請資料,執行暫存後,系統增加提示訊息:「請確認被收養者如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紀錄,須併同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或監護廢止登記。」預計納入111年度第1季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更。 pdf
112. 原住民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15中市原綜字第1100010199號/內政部110.9.11台內戶字第1100244111號 有關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記事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等規定,當事人可申請改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以,實務作業當事人須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續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說明三】有關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係按本部100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824號略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原住民身分之取得要件為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爰配合修正記事例為「原姓○(原姓名○○○)民國×××年××月××日依原住民身分法約定(自願)從母(父)(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民國×××年××月××日登記。」【說明四】後續辦理上述原住民身分登記,現行記事例為「民國×××年××月××日『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該記事例「回復」用語,與前揭姓名變更登記之記事例用語不一致,爰作業畫面之取得原因「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將修正為「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修正後記事例將變為「民國×××年××月××日『取用』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註記從父(母)原住民民族別。」 pdf
113. 原住民 原住民族委會110.9.14原民綜字第1100040131號 有關陳玉潔女士、高志偉先生申請為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一案。 原民會函【說明三】有關恢復傳統名字及相關語言政策,其核心政策理念乃恢復及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上性質係屬原住民族集體文化權。因此,個人對於名字固然有創造發明之權利與自由,但若涉及行使或取得原住民族權利時,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以原住民族文化作為其權利之界線。爰有關人民申請回復傳統名字之判斷應以下列原則為基準辦理姓名登記事宜:(一)傳統名字形式應符合該所屬民族之傳統名制。例如:阿美族應採用親子連名制或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二)當事人取用傳統名字,不得以原有漢氏姓名權充(參照本會109年12月17日原民綜字第10900730461號函)。【說明四】綜上,旨案申請人將其未成年子女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為「高修.帕納伊」、「高謙.帕納伊」,經審酌後符合上述基準,業符合傳統名字之規範。 pdf
114. 收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9.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2563號/內政部110.9.6台內戶字第1100131042號 停止適用本部83年12月28日台內戶字第8305436號函,自即日起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三】光復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與收養事件之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不符。爰光復後初設戶籍申請書縱使登載稱謂為養女,仍不宜據以認定雙方業已成立收養關係。是以,考量收養關係之認定仍應符合民法相關規定之要件,非僅以戶籍登記為憑,本部83年12月28日台內戶字第8305436號函釋停止適用。 pdf pdf
115. 姓名更改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1535號/內政部110.8.24台內戶字第1100243347號 有關建議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款規定,並停止適用本部106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0425103號函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姓名除為人格權之表彰,亦為識別個人之符號,如改名毫無限制,恐造成識別上之混淆,並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是以,姓名條例於42年3月7日訂定公布時僅規定同姓名者,作為申請改名之事由,係考量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及社會交易活動,發生姓名使用之不便及困擾,經當事人提供同姓名證明文件後,准予申請改名。並就執行姓名條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授權訂定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說明三】、按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3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爰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亦負有協力義務。次按本部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851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姓名條例第7條(現行條文第9條)第1項第3款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為符合姓名條例立法意旨,並使改名案件不致浮濫,宜由因同姓名致生本身權益受影響之當事人依本細則規定,自行提憑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申辦。【說明四】、次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現行條文第8條)於100年4月11日修正發布,原規定當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修正為「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並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立法理由略以,實務上民眾難以提供同姓名者之完整戶籍地址,爰增訂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俾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另為減輕戶所審查作業負擔,本部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功能(100年12月版更),戶所得以「姓名」為索引查詢所屬直轄市、縣(市)轄區姓名相同者資料。是以,相關修正係簡化民眾提證之資料,以及減輕戶所審查作業負擔,未免除民眾提證責任,爰同姓名之查證作業,須待民眾提證後,戶所始依職權審認之。【說明五】、綜上,姓名條例規定同姓名得為改名之事由,係考量同姓名者於日常生活發生姓名使用上之不便及困擾,爰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須由申請人提證,且為避免改名申請浮濫,要求申請人須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之明確設籍資料,經戶所審查後准予改名,並非限制須提供同一鄉(鎮、市、區)之設籍資料,未增加姓名條例所無之限制。是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款及本部106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0425103號函(諒達),有關當事人受有與他人同姓名之不利益,得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改名,惟當事人仍負有提證責任,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屬實者,即准予改名等規定,仍予維持。 pdf
116.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21536號/內政部110.8.26台內戶字第1100243260號 有關統一規範限制行為能力人臨櫃、以自然人憑證於線上或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之年齡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如欲以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須符合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本部99年8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156880號函諒達。【說明三】、至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戶籍謄本或以戶役政管家APP申辦戶籍謄本1節,考量取得自然人憑證之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至未滿20歲)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如(申請獎學金)申請戶籍謄本仍有其必要性。另民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預定112年1月1日施行,爰仍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pdf
117. 收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3中市民戶字第1100019288號/內政部110.8.3台內戶字第1100127528號/原住民族委會110.7.26原民綜字第1100042506號 有關民眾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請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案當事人蕭○豪(68年8月26日生),原登記父、母為蕭○龍、羅○子,皆非原住民,後於73年4月2日由非原住民蕭○丁(83年死亡)收養,當事人110年2月4日持憑法院裁判書刪除父、母姓名,並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生母姓名為馬○(為平地原住民)。另查當事人蕭○豪於生母馬○之受胎其間,其生母與配偶馬陽○明(為平地原住民)存在婚姻關係,當事人應推定為馬陽○明之婚生子,惟未更正其父姓名為馬陽○明,合先敘明。【說明三】、當事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7月26日前揭函意旨辦理:(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次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3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按臺灣省政府69年4月8日發布訂定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略以,山胞被平地人收養,其山胞身分喪失,終止收養後,得恢復山胞身分。(二)針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原住民身分法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民法親屬編收養效力相關規定。亦即當事人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自不得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以其生父母為原住民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118. 原住民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8.3中市民戶字第1100019288號/內政部110.8.3台內戶字第1100127528號/原住民族委會110.7.26原民綜字第1100042506號 有關民眾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請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案當事人蕭○豪(68年8月26日生),原登記父、母為蕭○龍、羅○子,皆非原住民,後於73年4月2日由非原住民蕭○丁(83年死亡)收養,當事人110年2月4日持憑法院裁判書刪除父、母姓名,並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生母姓名為馬○(為平地原住民)。另查當事人蕭○豪於生母馬○之受胎其間,其生母與配偶馬陽○明(為平地原住民)存在婚姻關係,當事人應推定為馬陽○明之婚生子,惟未更正其父姓名為馬陽○明,合先敘明。【說明三】、當事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申辦原住民身分登記,請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7月26日前揭函意旨辦理:(一)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次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3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另按臺灣省政府69年4月8日發布訂定臺灣省山胞身分認定標準第3條第5款規定略以,山胞被平地人收養,其山胞身分喪失,終止收養後,得恢復山胞身分。(二)針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原住民身分法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民法親屬編收養效力相關規定。亦即當事人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自不得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以其生父母為原住民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119. 其他法令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7.27中市民戶字第1100018594號/內政部110.7.27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5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1案。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4條、第52條及第21條附表1、第29條附表2、第39條附表4,業經本部於110年7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00911812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pdf pdf
120. 出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7.19中市民戶字第1100018025號/內政部110.7.15台內戶字第1100243215號 有關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自即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函關於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惟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次按本部105年3月3日台內戶字第1050404607號函有關國人收養外國籍之養子女補填養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爰建議參照該函意旨,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三】、案經本部110年6月15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745號函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務意見,多數同意開放。為簡政便民,自即日起,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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