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0/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171.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638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040號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有關民眾申請日據時期戶籍資料及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時,宜統一規定核發資料之尺寸為A3」,以利各戶政事務所遵循核發依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提供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索引及影像資料,該原始紙本檔存之戶籍資料A3及A4兩種尺寸,辦理數位化建置作業時,即以原始檔存尺寸掃瞄建檔,民眾申請日據時期及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應依原始掃瞄建檔尺寸核發,不宜另行縮小或放大,致生尺寸核發不一困擾。
1172.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638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072號 有關貴所研提建請法院就監護宣告製作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生效日期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上開函略以:「司法院秘書長98年11月1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26973號函略以:『民法第1112條、第1113條之1修正施行後所定法院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事宜,自98年11月23日起,請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上開囑託登記依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包括:調解離婚事件、和解離婚事件、監護宣告事件、輔助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撤銷輔助宣告事件、選定監護人事件、選定輔助人事件、許可監護人辭任事件、許可輔助人辭任事件、另行選定或改選監護人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等共計12項。其中電子資料交換欄位「事件日期」為調解及和解離婚成立日期;監護及輔助宣告生效日期;撤銷監護及輔助宣告或監護人、輔助人辭任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輔助人之確定日期。爰此,本案監護宣告之生效日期,司法院業以電子傳輸方式於『事件日期』欄載明,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登記。
1173.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544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514號 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係同時辦理者,於辦理認領登記時以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姓之姓氏變更次數,不予計算。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及99年6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16445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確有認領事實,並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即得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96年5月25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之1增訂姓氏變更次數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說明三】、上開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修正施行後,迄本部98年7月23日台內戶第0990237917號函釋前之期間,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且已書面約定從姓者,無法依上開函之作業方式辦理,基於公平原則,於96年5月25日至98年7月22日期間,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係同時辦理者,即非婚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經生父認領且於辦理認領登記時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從姓者,其姓氏變更次數,不予計算。嗣後當事人於未成年前辦理姓氏變更時,如確符上述要件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變更姓氏,以保障其姓氏變更之權利。
1174.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00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查無祭祀公業派下員日據時期戶籍資料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6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但申請閱覽戶籍登記原始資料,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未全國連線前之戶籍登記資料,應向原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查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數位化建置作業案,業於99年3月22日完成全數戶籍資料建置作業。又依內政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準此,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俾利公所審查。【說明四】、另彰化縣政府反映,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庫尚未十足完整,爰請各戶政事務所儘速再次查明確認資料是否全數建置,為避免遺漏,如有建置上問題者,請於文到5日內,詳敘理由,報府層轉內政部協助處理。
1175.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00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6352號 有關受輔助宣告人及其子女陳情戶政事務所勿補發其國民身分證乙案,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函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又按法務部97年9月10日法律字第0970700610號函略以:「…輔助宣告之效力,係使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所列特定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準此,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其部分行為能力受有限制。…」;本案受輔助宣告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依上開規定意旨,如請領國民身分證未經法院指定須由輔助人為之者外,受輔助宣告之人仍具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說明三】、又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依上開規定,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須經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後核發,並由當事人持有。【說明四】本案為保障民眾權益,後續符合請領國民身分證資格之適格申請人,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同意後始得領取事宜。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時,應於所內註記載明:「請領國民身分證須經本人同意始得領取,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說明五】、另為避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遭偽冒請領,本部業以99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132605號函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依戶籍法與管理辦法規定,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經確認無誤後始得核發。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或誤領衍生爭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與本部99年6月30日函意旨辦理。
1176.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278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1488號 有關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一頁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98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82914號函規定略以:「按現行戶籍謄本內容載明全戶動態記事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及個人記事,其版面格式依資料項目長度予以固定欄位化,無法調整,其中記事資料依個人戶籍登記事項記載,同1人之記事若無法於同1頁完成,產生跨頁情形。鑑於上開理由,及減輕民眾負擔,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謄本,其最後1頁若僅係延續同1人前1頁之記事資料,免收該最後1頁規費。」,依上開規定意旨,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亦應一併適用。
1177.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583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55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08、171009、171010及171013等記事例,詳如內政部原函及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實務作業需求,代碼171008「贅父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妻姓(撤冠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與代碼171009「母(妻)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冠夫姓(撤冠夫姓)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及代碼171010「母原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撤冠姓改冠後夫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等3則修正增列「養」字。【說明三】、依民法第1059絛規定: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及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其成年子女可依個人意願,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再經父母書面同意,爰將代碼171013「父(母、夫、妻)原姓名○○○因被收養從養父(養母)姓(因終止收養回復原姓、因同意改姓、因自願改從母姓或父姓、因回復傳統姓名、因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因姓名條例改名、因法院裁判改姓、因標準書寫…)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修正刪除「因同意改姓」文字項目。【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178.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489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3號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 tw)下載。
1179. 離婚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910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01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37995號 有關民眾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復經法院核定之離婚案件,其婚姻效力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9年9月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7995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查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賦予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和解離婚成立者,與形成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使離婚登記僅屬報告性質,以避免因當事人未至戶政機關作離婚登記而影響其本人及相關者之權益,惟並不包括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是以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倘受理離婚調解復經法院核定者,依前開說明仍與『法院調解成立之離婚』有間,僅係兩願離婚,兩造當事人仍應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並以離婚登記日為婚姻消滅日。」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1180.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713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4864號 有關建議「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任一方為申請人」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說明三】、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津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得由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
1181.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750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5818號 有關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一方電話申請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1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50011300號函略以:「為減輕民眾對國民身分證遺失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避免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電腦通報之落差,即時提供以國民身分證查證當事人身分之相關機關(機構)最新資訊,未成年人如無法親自或電話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並委託法定代理人辦理補證時,得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掛失或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辦理其掛失國民身分證…。」針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基於減輕民眾焦慮立場,得由法定代理人一方申請電話掛失暨撤銷掛失未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
1182.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5001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研提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改進執行作法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係為避免戶政事務所間因權責歸屬致生受理疑義,始於細則中明定,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說明三】、原則上,依上揭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辦理更正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惟因係戶政機關之誤失導致戶籍登記資料必須更正,復基於行政機關間行政協助與便民考量,為及時解決民怨與維護戶籍資料正確性,民眾如至受理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案件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民眾向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填寫更正戶籍資料申請單(如后附件,請參考)。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將申請單傳真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二)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獲申請單,應儘速查明更正依規定回復當事人或申請人;另倘涉及當事人相關證件須配合更正者,應在回文附註說明。當事人相關證件未及時更正期間,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所內註記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未改註之事實。【說明四】、本案之更正,除因情事特殊外,均應於申請當日以傳真、電話或他項便捷方式妥處完畢,避免民眾多次奔波。
1183.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1770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26號 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修正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宜蘭○○鎮戶政事務所研提意見「建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申請人領證簽章欄,修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證簽章』」乙節,考量現行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業合併初領、換領及補領為同一申請書,鑑於補領國民身分證者須親自申領,另未成年子女可以父母為受委託人辦理領證,爰同時修正上揭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申請人領證簽章」欄為「申請人(受委託人)領證簽章」,惟為求妥適,爰增列「註: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初(補)領身分證時,須親自申領身分證者,請將該領證欄位之(受委託人)刪除」文宇,修正內容格式如附件,將於本(99)年10月納入版更。
1184.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249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祆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祆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3910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下載。
1185.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4558號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陸莉字第09901310071號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條文1份。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7日以台內移字第099093273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條文1份。
1186.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080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3號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9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68669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 下載。
1187.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8015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76883號 有關反映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影響社會公義與選舉公平性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其立法意旨,係實務作業中常有全戶遷出但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致無法查知其去向而無法催告之情形,有部分係屬向他人租貸者,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如出售、納稅等。考量遷徙登記應以個案事實認定,當事人如無居住之事實,戶籍即應辦理遷出登記,避免民眾空戶漏口,衍生戶籍管理爭議。【說明三】、針對逕遷戶政事務所影響選舉公平性乙節,按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係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明定如限制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不得選舉投票,將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之本旨,尚不宜採行。本案基於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避免房屋所有權人承受原住戶遷離戶籍地未申請遷徙登記造成之困擾,如催討債務、犯罪查緝等,保障民眾不招致生活干擾之基本人權,仍宜維持現行戶籍法逕遷戶政事務所之規定。【說明四】、另有關反映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埋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膽本無法罰鍰乙案,按本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函(諒達)略以:「…按戶籍法第6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同法弟77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68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 000元以下罰鍰。』又按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逕遷戶政事務所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第6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本案如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謄本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據上開本部98年1月7日函意旨,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1188.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6871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6194號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及縣市合併後,民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繳納規費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法第6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說明三】、鑑於民眾因申請戶籍登記致換領國民身分證,依上開戶籍法第61條規定得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現民眾僅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合併等情事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欲換證,舉重以明輕,復為簡政便民,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針對民眾如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合併後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得予受理申請並收取規費,並比照上開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免繳交相片直接列印檔存
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請轉知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1189. 離婚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7269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7645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判決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80137789號函略以:「基於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提升戶政服務效能之考量,爰調(和)解離婚成立,離婚雙方當事人如戶籍地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統一由調(和)解離婚之聲請人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主辦催告暨逕為登記機關,相對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協助配合相關簿證改註及換發工作。」。【說明三】、按判決離婚於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時生效,婚姻關係消滅,與調(和)解離婚於調(和)解成立時同,考量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提升戶政服務效能,爰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雙方當事人如戶籍地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統一由確定判決之第1審原告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主辦催告暨逕為登記機關,對造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協助配合相關簿證改註及換發工作。
1190.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6673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99號 有關各機關(單位)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有必要使用戶籍謄本時,應主動告知民眾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由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次按98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略以,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說明三】、鑑於申請人多未諳需用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是否有審閱戶籍謄本記事欄之需求,基於行政一體,強化為民服務,建請貴機關(單位)於申辦須知敘明是否有保留戶籍謄本記事欄之必要,避免民眾往返奔波補正並落實保護個人隱私。【說明四】、請貴機關(單位)持續配合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利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民眾戶籍資料、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或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等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能。
1191.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6161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8694號 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如何處理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問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部99年6月18日台內戶宇第0990122784號及99年7月2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函諒達) 【說明二】、為避免因當事人不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須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請參照下列作業方式辦理:(一)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姓名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配偶(父、母)XX年XX月XX日姓名變更為○○○,未辦理變更登記。」,另預計於99年10月版本更新增加是項所內記事代碼「催告姓名變更」及記事,惟版本更新前請以「其他」註記。(二)戶政事務所辦妥配偶及子女戶籍資料之所內記事註記作業後,應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三)上開所內註記,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配偶及子女辦妥配偶、父、母姓名變更後刪除。
1192.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5564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5283號 為配合民法暨戶籍法修正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意願表」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意願表」乙案,檢附修正後計有5種外文內容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意願表」。 為配合民法暨戶籍法修正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意願表」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意願表」乙案,檢附修正後計有5種外文內容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意願表」。
1193.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5397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5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8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4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8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57406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194.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480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6879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 有關父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將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約定由母單獨任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號判例參照)。從而,如屬行使有困難而非不能行使者,原則上仍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本案○○○君與其妻○○○分居臺灣及越南兩地,吳君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究係事實上之不能抑或行使有困難?其所提具之約定親權同意書,可否作為前開『共同行使』之認定?...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父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申請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任之案,請依上開函意旨,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
1195.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5091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9193號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99031732號內政部警政署函警署戶字第099010291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反映戶籍資料原已列失蹤、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建檔時為特殊註記之人口,惟因未登錄警察機關列管之案號致無法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乙事,案經本部警政署99年7月5日警署戶字第0990102918號書函查明略以:「戶政機關依戶籍資料已列失蹤人口註記,惟是類案件無警察機關列管案號,致無法函請檢察機關聲請死亡宣告1節,緣系爭案件因受理時本署失蹤人口報案系統尚未資訊化,警察機關於受理失蹤人口報案後,將相關資料函請戶政機關列特殊註記人口,失蹤被查詢人失蹤日期為戶籍資料所記載日期,戶政機關自得依當時登載之戶籍資料協助當事人向檢察機關聲請死亡宣告。另本署警政e化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失蹤人口報案系統所列案號,係規範機關資訊作業程序,與戶政機關得否作為聲請死亡宣告依據無涉。」。【說明三】、有關戶政機關於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時,依法務部99年8月3日法檢字第0999031732號書函略以,應檢具下列資料:(一)當事人之戶籍資料、載明宣告死亡聲請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二)載明失蹤人有無利害關係人,如有利害關係人,對利害關係人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之事實,應製作利害關係人之訪談紀錄,以供檢察官審酌(法務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006656號函意旨參照)惟是否已足,應仍須視個案情形,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於職權判斷之。【說明四】、另針對部分百歲未報失蹤之人口,其親屬囿於死亡宣告程序冗長不願通報協尋,建議由戶政事務所代為提出申請乙案,業提報本部警政署99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在案。【說明五】、檢送法務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O06656號函、99年8月3日法檢字第0999031732號書函及本部警政署99月7月5日警署戶字第0990102918號書函各乙份。
1196.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5091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60421號 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與公告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改制後於同一縣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免費換證1次乙節,考量免收規費涉及地方規費收入與財政情形,且免收規費對象如僅限於轄內居民,對於由外縣市遷入民眾予以排除恐衍生爭議。本案仍請依上開99年6月1日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辦理。【說明四】、至有關公告改制直轄市政府全面換發新證簿乙案,將俟行政區劃調整日期確定後再行研議公告作業,併予敘明。
1197. 結婚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4356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6354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建議外交部函請駐外館處協助宣導「曾在國內設籍,現仍具有我國與外國國籍之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依『國人身分』辦理,勿須再另取中文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主旨】、有關貴轄中西區戶政事務所建議外交部函請駐外館處協助宣導「曾在國內設籍,現仍具有我國與外國國籍之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依『國人身分』」辦理,勿須再另取中文姓名」乙案,業經外交部99年7月27日第TC526號電報(如附件影本)請各駐外館處參考並協助宣導。
1198. 查尋人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4259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1923號內政部警政署函警署戶字第099011655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通報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3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042264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失蹤人口通報作業時,應填報『戶政事務所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載明失蹤被查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相片、特徵,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有關臺北縣政府前揭99年7月20日函反映在臺無親屬且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與警察機關調閱口卡仍無相片者,建議戶政事務所通報案雖未檢附相片及註明特徵,警察機關仍予受理乙節,案經本部警政署以99年7月28日警署戶字第0990116552號書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戶政及警政機關處理在臺無親屬失蹤人口通報作業,應載明失蹤被查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現住地址、相片、特徵等資料。設若前開失蹤當事人特徵經向村(里)長實地查訪後仍難以確認者,則可填列不詳…」。有關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失蹤人口通報作業填報「戶政事務所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時,請依上開本部警政署97年7月28日書函意旨辦理。
1199.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4356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6880號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30975號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自己(本人)名義申請戶籍謄本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宇第0999030975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規定。是自然人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建立在行政實體法之行為能力之基礎上,而行政實體法之行為能力概念源自民法,故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此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但書、第83條至第85條規定視為有行為能力之情形…本件所詢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之行為,是否屬民法第77條但書所定『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須視該行為之具體情形,依社會客觀標準個別認定之…」,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個案核處。
1200.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94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1792號 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限制改名期間起算,應自經法院依減刑條例裁定減刑後之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1、經通緝或羈押者。2、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第2項)」,復按本部99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略以:「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自即日生效。」。【說明三】、本案○○○先生依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原宣告刑3年減為1年6個月,依據出監證明書所載96年7月16日有期徒刑1年6個月執行完畢,依本部上開令意旨姓名條例第12條限制改名期間起算,應自經法院依減刑條例裁定減刑後之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辦理。四、另○○○先生申請改名乙事,請○○縣政府依上開規定核處逕復。
下一頁

2680筆資料,第 40/90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