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1/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01.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871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380號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因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前一地址應予刪除,加蓋承辦人名章,以使現戶戶籍地址一目了然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口名簿因第1次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籍地址有變更,應於行政區域及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列新地址完成後,請統一自上方戶籍地址上以紅筆劃記,並加蓋承辦人名章(如附件1)。【說明三】、戶口名簿因第2次以上遷徙(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籍地址有變更,應於行政區域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填列新地址完成後,將前之舊地址,請統一由行政區域街路門牌調整或戶籍地址變更欄,自左上角至右下角以紅筆劃記並加蓋承辦人名章(如附件2)。
1202.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9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6091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姓名登記錯誤更正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9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147011號函略以:「…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意旨,係規範民眾取用姓名之文字,應為教育部編定之通用字典等所列有者,至該用字是否為正體字或簡體字,並非法所限制。戶政機關於受理大陸配偶戶籍登記,自無拘限於正體或簡體用字之區分,應查明是否符合上開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並據以核處戶籍登記事宜。」,復按本部戶政司98年6月6日內戶司字第0980077753號書函略以:「…大陸配偶無中文姓氏取用問題,故亦無外籍配偶得例外更改姓名之比照援用,於未設籍前不得依姓名條例辦理改名。…」。【說明三】、考量大陸地區使用中文簡體字意涵與臺灣地區略有差異,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時使用姓名之文字,恐因其欠缺瞭解臺灣地區文字使用意涵,衍生姓名錯誤登記,依據戶籍法第22條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爰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於結婚登記後至初設戶籍登記前,如確係因意思表示或認知錯誤致姓名登記錯誤者,得查明當事人姓名於大陸地區使用中文簡體字對應臺灣地區使用之正體字,辦理姓氏或名字更正,惟須符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使用之文字,並各以1次為限。
1203.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570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1863號 有關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未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暨修正「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異地受理戶籍登記,民眾未提戶口名簿,可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一節,請依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意旨,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參照本部99年5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函以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說明三】、又新竹市政府建議修正「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一節,業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為配合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作業,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及簡化作業程序,並增列「戶長姓名」、「聯絡電話」欄位,以利聯繫通知戶長提供戶口名簿改註,修正後之「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如附件)。【說明四】、另邇來屢有民眾反映,戶口名簿記載事項有書寫錯漏衍生困擾之情事,請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註記時,除內容正確外,應力求字體書寫清晰工整。
1204. 驗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95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51675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三字第0997000152號 有關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自本(99)年6月10日起,使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乙案。 外交部函【說明二】、配合本部推動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提昇文件證明公信力及服務品質,自旨揭日起,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將與本部採用相同之作業方式,即以電腦列印驗證內容文字於彩色防偽驗證貼紙,取代現行以簽證機或木質章蓋用驗證章戳之方式。檢送「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彩色防偽驗證貼紙防偽說明暨電腦列印範例樣張,以及駐外館處因所處地域特殊性,遇特殊情況無法使用電腦列印而權宜以木質驗證章戳蓋於防偽驗證貼紙簽發樣張各乙份,請卓參並請以彩色影印分送所屬相關單位參考。【說明三】、另查依據國際慣例,各國主管驗證機關及其駐外機構辦理跨國文件證明,均係以查驗或比對文書上之簽章或以其他適當方法查證,以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至於文件內容及其實質效力是否符合要證機關之申請要件,應由各要證機關自行依權責審核認定。鑒於駐外館處啟用旨揭貼紙辦理文件證明後,該貼紙已具高度防偽功能,爰建請各機關併轉知所屬單位對於民眾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文書申辦相關事宜時,除相關法令明文規定須經本部複驗者,或因文書或驗證貼紙有增刪塗改且未經驗證館處加蓋校正章者,毋庸要求民眾再向本部申請複驗,以達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1205.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62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52785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7月28日以台內戶字第099145278路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絛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7月28日以台內戶字第099145278路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絛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206.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71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1提案內容:一、父、母姓名變更,其子女不同戶籍,未在30日主動申請變更,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來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時,是否予以罰鍰?二、配偶改名,其配偶未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俟後辦理離婚,是否予以罰鍰?三、父、母於民國90年離婚,當時未成年,現已成年,辦理戶籍登記時申請變更父或母姓名時,是否予以罰鍰?處理情形: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序號2提案內容: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受理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遷入登記,是否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就他所之逕遷登記予以罰鍰?依台98.1.7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5.13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是否包括他所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遷入登記之行為,現各戶政事務所對法令解釋及作法不一,常引起糾紛,建請戶政司能統一規定作法。處理情形:依本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本案仍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1207.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3271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00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6提案內容:一、債權人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成時,始得向「連帶保證人」追討,鑑此,戶政事務所核發此類利害關係人謄本時,應否請求債權人舉證上揭證明文件後,再予以核發,以符相關連帶規定。二、有關核發「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未履行」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因未有明確指示文件,造成各戶政事務所承辦同仁須負擔極大的責任裁量,尤考量個人資料保護,深怕影響民眾權益,建請戶政司針對戶籍謄本核發原則審慎明確指示,例如:支付命令(可強制執行之先前告知)、債權憑證(已無財產可清償)等文件,即民眾所持以上文件時,讓各戶政事務所均有統一作法,而非各自有不同解讀而有不同准駁。處理情形:一、按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4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提憑相關證明文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保證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二、有關核發「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此款利害關係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時,須提憑符合「債務未清償或契約末履行」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提案情形所指支付命令或債權憑證等證明文件,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之一,請本於職權調查足資證明該款利害關係,惟因債權債務關係之案件態樣眾多,如個案審認仍有疑義,請提供具體資料俾憑研處。
1208.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940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7657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建議民眾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查詢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有重複…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變更或更正之。」;又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重號當事人其統一編號非屬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賦者,仍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負責追查重新配賦或更正。」。依上開規定,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重複,應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重新配賦。【說明三】、有關民眾發現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僅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證,造成民怨,臺南市政府建議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查詢統一編號重複情形乙節,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考量民眾申請閱覽戶籍資料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未限制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又目前戶政資訊系統業已全國連線。民眾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得由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查詢重複情形。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如發現確有統一編號重複情事,應續依上開管理辦法規定,函轉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處統一編號重新配賦作業。至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查詢後發現該統一編號業已重新配賦或更正者,應即告知當事人,並協助當事人更正相關機關之統一編號資料。
1209.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94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針對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之申請人資格建立統一審核標準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又按本部97年6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70097227號函略以:「…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既為人民之權利,父母自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子女請領國民身分證…」 ;另按本部99年6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132605號函略以:「…為確認國民身分證核發作業,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針對民眾初領、補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與人貌,並依法核處辦理。」。【說明三】、民眾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按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規定應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滿14歲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按上開本部96年12月25日與97年6月17目函意旨,得由本人委託法定代理人一方或由法定代理人申請。至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並請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本部99年6月30日函切實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及人貌,避免冒領或誤領情事。【說明四】、本部88年12月13日台(88)內戶字第8810982號函有關未成年人父母共同委託直系血親辦理作法與上開說明相異處,停止適用。(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210.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460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2提案內容:一、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否受託申請印鑑、戶籍謄本、戶籍登記,依內政部81年8月28日台(81)內戶字第810505號函規定,得受委託。日前為民服務研習會紀錄:應依行政程序法,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申請本人之戶籍謄本,建請內政部重申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能為受託人?處理情形: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次按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基此,未成年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戶籍謄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另受委任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者得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211.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460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2提案內容:二、目前有北部民眾要求補填養父母姓名以通訊申請,部分戶政事務所基於便民會受理,但戶籍法未明確規定得採通訊申請,如此反而造成要求民眾親自或委託辦理之戶政事務所,遭到責難,建請內政部能統一規定。處理情形:二、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及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補填養父母姓名登記涉及當事人身分變更,影響其權益甚鉅,不宜以通訊申請。至是否可採通訊申請,將錄案留供修法參考。
1212.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2460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95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2梯次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1份。 序號7提案內容:本轄○女士民國93年與0國人結婚,民國95年○月○日出境,民國97年○月○日遷出登記,於數月前,○女士持0國護照入境,並於99年○月○○日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於○市醫院產下一女,○女士其夫婿為0國○○○人員,聲稱其女不得於臺灣辦理出生登記,本案情況特殊,應如何辦理催告與出生登記,建請內政部釋示。處理情形:依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前段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出生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新生兒如確具我國國籍且於國內出生,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應依上開戶籍法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另為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戶籍管理疑義,依本部99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99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函,將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該等新生兒及家屬出境時,於國際線上請其家屬填寫國際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影存身分證明文件後,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處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事宜。
1213.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1045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5138號 有關本縣○○市戶政事務所課員○○○研提「民眾因書寫標準而更正姓名者,得免費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檢送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並請依原函說明四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本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三、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另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宇。』…實務上,『溫』與『溫』之寫法均為國人所採,使用年代久遠…當事人選擇姓氏「溫」或「溫」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書寫方式,法無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係判別者,當事人選擇『溫』或『溫』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本部97年1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變更字體書寫方式,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本部99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9007640號函說明四略以:「…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經外交部同意得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說明三】、有關臺中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民眾因書寫標準而更正姓名者,得免費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依上揭函意旨係限縮於更正「姓氏」之情形,基於姓名權保障,例如「溫」與「?」、「黃」與「?」等姓均為國人所採,並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且法無強制規定當事人姓氏寫法應統一,爰民眾姓氏書寫方式,可依上開函釋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申請更正,另應符合上開情事者,外交部始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說明四】、綜上,本案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應同時辨理更正登記及免費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核發戶籍謄本,但以1次為限。另有關辦理其他「姓名更正登記」,依本部88年11月3日台(88)內戶字第8809648號函意旨,應先查證該戶籍登記錯誤係戶籍員過錄錯誤或當事人申報錯誤所致,倘原因為申報錯誤,於申請人更正姓名後,申請核發戶籍謄本、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須付費
1214.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84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0003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810號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檢送「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1215.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11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07號 有關因應民法第1059條第3項於99年5月19日公布修正為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毋庸經父母書面同意採自願變更建議修正171031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建議將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71013「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修正為「原從(養)父(母)姓○因重新約定(自願)(民國×××年××月××日經法院裁定)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乙節,按99年5月19日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可適用上揭現行記事例略以「原從(養)父(母)姓○變更改從(養)母(父)姓民國×××年×月×日登記(戶所代碼)。」,爰無須修正。【說明三】、另建議刪除「養父母同意」、「父母同意」部分記事例,民法99年5月19日民法第1059條已修正施行,爰予刪除,頂訂於99年10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216.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767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5101號 為利民眾姓名使用,請各所受理民眾取用姓名辦理登記案件,適時勸導民眾取用名字不宜過長。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資料,日常生活中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名字過長,致國民身分證姓名欄位無法以電腦列印,須以人工書寫,或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完整姓名,造成困擾,請各所辦理民眾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予以勸導。
1217. 認領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448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9911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建議增訂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意旨,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審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意旨,係為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以避免使無辜之子女負擔因非婚生子女而致社會及法律上不利益,爰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惟此依外形事實確認身分關係制度,皆以保護子女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說明三】、然現今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均可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杜絕爭執,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避免父母親子間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亦符合上開保護子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爰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有生物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係與生父共同居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基於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爰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本案貴府建議是類個案增列相關記事例乙事,基於處理類似個案之原則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考量,業錄案留供參考,仍請依現行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規定辦理。
1218.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448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9911號 有關雲林縣政府建議增訂有關出生及認領登記記事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9年4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函意旨,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審酌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意旨,係為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以避免使無辜之子女負擔因非婚生子女而致社會及法律上不利益,爰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與血緣、生物學上之親子關係一致,惟此依外形事實確認身分關係制度,皆以保護子女之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說明三】、然現今醫學科技發達,父母子女間血緣關係均可由醫學科技之鑑定,確定其親子血緣關係及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以解決任何不明確之親子關係,杜絕爭執,維持家庭間之信賴與和諧,避免父母親子間親權地位受到不安之危險,亦符合上開保護子女利益之最高指導原則。爰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有生物上之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係與生父共同居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基於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爰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本案貴府建議是類個案增列相關記事例乙事,基於處理類似個案之原則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考量,業錄案留供參考,仍請依現行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規定辦理。
1219.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20043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31789號教育部台高(四)字第0990107292號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為利大專院校學生申請政府各類助學金(含弱勢助學、各類減免及就學貸款等)所需,民眾申請戶籍謄本辦理各類助學金時,請勿省略戶籍謄本記事欄。
1220. 遷徙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934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5671號 有關民眾提憑未完稅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4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40007457號函略以:「有關…持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辦理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該最近一期之認定,查房屋稅課徵,係於每年5月份開徵,開徵後1個月期限內應完成繳稅手續。故…申請遷入者,提憑…已完稅之稅單辦理。」。有關民眾提憑未完稅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乙案,考量遷入單獨立戶對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影響重大,為避免民眾提憑未完稅單而辦理遷入登記,致民眾住所遭他人遷入衍生爭議,基於保障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民眾辦理遷入登記單獨立戶仍應提憑完稅稅單辦理。
1221.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9347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6510號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1222.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941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784號 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他所之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之遷入登記處以罰鍰及配偶、父、母之姓名變更登記罰鍰處分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依內政部98年1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及99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24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乙案,仍請依上開意旨辦理。【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1223. 變更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24.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25. 廢止(註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72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9293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時適用申請書疑義暨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已申報出生登記之非婚生子女,嗣後其生父、母結婚(準正)者,適用之戶籍登記申請書一節,按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案件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時,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至準正者之父姓名登記、出生別登記等相關戶籍登記,應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三】、97年5月28日戶籍法修正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應為監護登記,惟民法及戶籍法修正後,前揭登記已修正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爰如民眾欲申請廢止修法前之監護登記,應依現行戶籍法規定,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廢止登記」。【說明四】、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配偶、父(母)、養父(養母)姓名變更登記發生誤辦變更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說明五】、除戶人口辦理死亡登記,如配偶戶籍不同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漏輸入或輸入錯誤,衍生死亡者配偶姓名與事實不符,無法一併辦理其配偶欄登記為「歿」,於嗣後補辦上開登記時,應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辦理配偶姓名「更正」登記。【說明六】、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一案,仍維持現行規定於辦理遷徙、認領、結婚、離婚等戶籍登記時兼出生別及稱謂變更登記。【說明七】、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戶籍登記申請書適用疑義彙整表及處理意見1份。
1226.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443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22682號 有關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或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戶口名簿記載項日案。(已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16日內授役召字第09908304100號函規定,戶口名簿一律無須註記役別。爰旨揭建議刪除戶口名簿格式中「役別」欄位,業錄案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戶口名簿欄位請依上開函意旨無須註記役別。
1227.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246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規定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新生兒家屬出境時填寫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其目的在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
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漏辦戶籍登記情事,採取之便民作法。【說明三】、針對在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於國境線上辦理出生登記作業,處理作法如下:(一)新生兒隨同父母出境者:1、由生父母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載明該新生兒約定之從姓(申請書應簽名或蓋章)。2、繳交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影本、生父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戶政事務所可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或與新生兒醫療機構查證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生母未設有戶籍,或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5、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二)新生兒隨同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出境者:1、由出境之生父或生母一方或親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2、檢附經父母約定姓氏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生父或生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或生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請戶政事務所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與新生兒醫療機構聯繫確認。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4、申請人無法出具新生兒從姓約定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1)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一方填寫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另一方以書面確認子女從姓。另一方未確認或以書面確認不同意者,應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抽籤決定子女姓氏。(2)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以外親屬填寫者,由戶政事務所通知適格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事宜。5、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書請併同檔存以備查考。6、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說明四】、檢送修正「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增列提憑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或填寫新生兒出生之醫療機構、約定從姓與生父、生母本人親簽(或蓋章)欄。
1228.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82783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72號 檢送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3梯次綜合座談紀錄1份。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未婚)能否申請戶籍謄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係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非屬上揭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且行政程序法並無準用民法第76條或第77條之規定。是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戶籍謄本,依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二、至已離婚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謄本,依本部90.3.21.台(90)內戶字第9003420號函准法務部90.3.7法90律決字第003497號函釋,得由該未成年人為之。
1229. 法規類 099/06/09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76295號099/06/04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9133號 「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業經行政院於本(99)年5月28日以院授研訊字第0992460589號函修正實施,「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內容已納入前開規範,爰停止適用旨揭要點。
1230. 更正 099/06/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72821號099/06/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058號 有關調查完整姓名欄位長度及更正錯誤資料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為辦理親等關聯子系統比對載入異常資料一案,避免關係人因該異常資料造成親等關聯資料與戶籍資料不一致,本府99年2月4日以府民戶字第0990040388號函轉內政部99年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0233611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外籍者戶籍登記案件時,該外籍者應取用中文姓名,其姓名超過6個字時應於關係人之完整姓名資料註記,如確實無法取用中文姓名者,則於完整姓名資料註記英文姓名。【說明三】、惟完整姓名欄位僅能輸入20個中文字,如遇字數超過20個字者則無法完整輸入,為利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就實務需求,敘明所須完整姓名欄位長度及理由,於99年6月14日前報府彙辦。【說明四】、另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戶籍登記,如涉及當事人、配偶、父、母、養父或養母姓名超過6個字者,須新增、變更或無須再紀錄完整姓名,應執行「完整姓名資料登錄」作業,以更新完整姓名資料檔及個人基本資料之完整姓名註記。惟經再次查核,計37筆資料(詳如附件),因當事人姓名僅有6個字母須登載完整姓名,或關係人回復漢人姓名或離婚等原因已無完整姓名,惟個人基本資料仍有完整姓名註記,請相關戶政事務所於99年6月14日前,逐筆確認當事人及關係人姓名,如未超過6個字,應執行「完整姓名資料登錄」(RLSC12D0)作業,選擇「功能代碼:D:刪除」,刪除完整姓名資料,以正確戶籍資料。
下一頁

2680筆資料,第 41/90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