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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2/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31. 姓名更改 099/06/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9011號099/05/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566號099/05/27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0700338號 有關99年5月19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旨揭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對於父母未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第1項增訂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另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於第3項規定由成年人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並於第4項規定成年人變更姓氏以1次為限。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有適用。」
1232. 認領 099/06/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9011號099/05/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13566號099/05/27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0700338號 有關99年5月19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及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旨揭民法第1059條修正條文,對於父母未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或約定不成之情況,於第1項增訂於戶政事務所以抽籤決定;另對於成年人變更姓氏,於第3項規定由成年人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無庸父母之書面同意,並於第4項規定成年人變更姓氏以1次為限。此外,民法第1059條之1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上開規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亦有適用。」
1233. 國民身分證 099/05/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2513號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 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1234. 戶口名簿 099/05/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62513號099/05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6089號 有關縣市合併後,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得否免費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內政部99年3月25日台內民字第0990059474號函檢附「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略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因改制須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或改註戶口名簿,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規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針對改制直轄市民眾於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節,經內政部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以國民身分證之免費換發事涉地方自治事項,主張改制直轄市民眾至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應收取規費。【說明三】、為利縣市改制後續作業推動,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縣市改制後原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仍具效力,且不作全面性換發,民眾如欲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而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者,無庸收取規費,惟向非改制縣市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應收取規費。
1235. 收養 099/05/2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53900號099/05/1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48號099/05/03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14254號 有關○○○先生申請補填亡母高○○女士之養父姓名「高○」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以養父子間昭穆相當為收養之要件,是故,不得收養同輩或孫輩。若無子輩之人可收養時,雖得取孫輩之人,惟此時不以之為養子,而是以養孫收養之。養親收養孫輩之人時,嚴格言之,不得稱為養子,而應稱為養孫(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6版,第168頁、第285頁參照)。準此,臺灣日據時期外祖母收養外孫為螟蛉子,如係以養孫視之,自難指其違反「昭穆相當」原則,而認其收養為無效(本部97年7月7日法律字第0970015948號函釋意旨參照)。【說明三】、次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於習慣不甚明顯時,則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日據時期臺灣收養之習慣,同族間之收養,為維持親屬間之輩分關係,收養與被收養人必須昭穆相當。如有昭穆不相當之情事,僅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除撤銷權人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撒銷權外,該收養仍為有效。惟我國民法親屬編,自臺灣光復之日起即適用於臺灣。民國74年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編對於近親及輩分不相當之親屬間之收養雖無明文,通說與實務見解咸認,輩分乃我國倫理觀念所重視,收養當事人昭穆不相當者,其收養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是以,日據時期昭穆不相當之收養,縱未予撤銷,光復後亦因有違公序良俗,而難認為有效(本部85年12月11日法律決字第31368號函釋意旨參照)。至於本部85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28158號函所述「日據時期收養如有昭穆不相當情事,係構成撤銷收養之原因。撤銷權人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於撤銷判決未確定前,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自判決確定以後,始向將來消滅其效力」係指於日據時期之效力而言。於臺灣光復後,因其收養昭穆不相當,其收養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非得撤銷。本件申請人援引本部85年11月5日法律決字第28158號函,認於未撤銷前,其收養仍為有效,係誤解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併予說明。【說明四】、至來函所詢○○○先生申請補填亡母高○○女士之養父姓名高○,查高○收養高○○係由祖輩收養同宗孫輩,則高○○係為養子或養孫,得否登記其養父為高○事涉戶籍登記實務與事實認定問題,請參考前開說明,斟酌日據時期戶籍簿之記載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職權認定之。
1236. 記事例 099/05/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8139號099/05/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其登錄記事例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121001「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1「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2「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1237. 認領 099/05/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8139號099/05/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227號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當日前,生父已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其登錄記事例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案,本部前於98年7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函釋略以:「…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旨揭登錄記事例作業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此類案件,在出生登記之登錄記事例為代碼121001「在X地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二)接續辦理認領登記,其登錄記事例:1.認領後出生別未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1「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2.認領後出生別有變更者-記事例為代碼122002「原出生別X男(X女)民國XXX年XX月XX日被○○○認領約定從父姓變更出生別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
1238.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4641號內政部函台內密樺戶字第0990083843號 有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應用戶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相關當事人「全戶戶籍、全戶除戶資料為亡故」,惟「個人基本資料登載為未亡故」異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使戶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提供之名冊逐筆清查,並填寫死亡日期。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9年5月20日前彙整函報本部,俾利更新資料庫。【說明三】、又為正確戶籍資料,避免資料不一衍生爭議,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嗣後經受理死亡登記,如當事人屬電腦化後戶籍遷出國外且已列除戶者,應於個人記事欄補填死亡事實後,將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傳真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修改加註特殊事故代碼(將遷出國外修改為死亡人口)。
1239. 國民身分證 099/05/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3813號099/05/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9930號099/04/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金管銀法字第09900146310號 檢送「金融機構向戶政機關查詢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程序」及流程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為有效防堵詐騙集團,金融機構如查證比對國民身分證資料有疑義時,依旨揭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之規定以書面傳真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時,請儘速配合協助查復。
1240.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603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92829號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眾現場反映戶籍登記之急迫性,基於便民考量,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貴府略以,民眾後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辨理遷入登記且未攜帶戶口名簿者,得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後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再回傳該聯繫表予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以完成作業。【說明三】、鑑於上開作業程序冗長且衍生不便,本部戶政資訊系統業於98年10月23日版本更新,增列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得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之功能,以簡化戶口名簿補登作業。本案為避免重複傳真資料衍生爭議,後續遷徙登記行政聯繫作業更改方式如下:(一)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遷入登記後,接續連線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登記( RLSC56G0 ),並於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所內記事註記「OOO遷出戶口名簿未補註」。(二)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妥所內記事註記後,續填「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並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該聯繫表併原案歸檔存參。(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
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改註。於戶長辦妥戶口名簿改註後刪除所內記事。
1241. 文書檔案 099/05/10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140992號099/05/05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20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項編號070102「更正、撤(註)銷登記」名稱為「更正、撤銷及廢止登記」,內容描述修正為「身分、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戶籍登記錯漏更正、撤銷及廢止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說明二】、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一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戶籍登記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1242. 出生 099/05/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0256號099/05/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另按本部89年12月18日台(89)內戶字第8912220號函略以:「…我國籍母親與外國籍父親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國內所生子女,與父為我國人,母為外國人,在國內出生者,均應依上揭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父或母一方為國人,於國籍法修正公布後在臺所生子女…以有戶籍國民身分,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依上開規定,我國國人所生兼具外國國籍新生兒,應辦理出生登記,並持我國護照出境。【說明三】、為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戶籍管理爭議,並兼顧當事人入出境之權益,後續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針對該等新生兒及家屬出境時,於國境線上請家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並影存身分證明文件後,函送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處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事宜。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妥出生登記後,就新生兒個人基本資料(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函送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俾利辦理後續通報作業,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1243. 出生地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4017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 有關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得否申請變更出生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辦理出生或出生地登記時,該出生地登記係依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所載出生地點之省(市)縣(市)或國家(地區)予以登載,該出生地地點如無錯誤,出生地登記後行政區域始調整或變更國家(地區)名稱,基於考量戶籍資料之延續及穩定性,尚無庸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說明三】、另依「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茲補充規定:有關99年12月25日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各該改制縣(市)於改制生效日起,民眾持憑改制前之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及一併辦理出生地登記時,出生地應登記為行政區域調整後所屬之直轄市名稱。【說明四】、至建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出生地變更登記作業畫面一節,業錄案研處後,再行函復。
1244. 原住民 099/05/0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4364號099/04/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38164號099/04/12行政院秘書長函院臺內字第0990020809號 有關立法院○委員○○等15人提案,針對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相關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書件,應完整呈現原住民傳統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本案經本部99年4月20日召開「研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後,相關文件應完整呈現傳統姓名作業」會議,邀集考試院秘書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交通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等相關機關(單位)開會討論,多數機關(單位)資訊系統與書件可完整呈現原住民傳統姓名。惟為避免原住民取用之傳統姓名字數過長,造成資訊系統與相關書件無法完整呈現,請加強宣導原住民取用傳統姓名字數不宜過長。
1245.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593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7640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一字第0995114820號 有關民眾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者免費換發護照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意旨,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本部97年1月29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函略以:「…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一次為限。【說明三】、因戶政機關於電腦化前人工作業發生書寫不一狀況,造成民眾姓名書寫方式(例如「溫」與「溫」、「黃」與「黃」)不同,為尊重民眾之姓名權,可依上開函釋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申請更正。請依現行記事例172001「原姓名○○○係因書寫標準民國XXX年XX月XX日更正姓名(戶所代碼)」於當事人記事欄內記載,以便民眾持此戶籍謄本至外交部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說明四】、另考量溫○○先生亦因變更字體書寫方式而更正姓氏,經外交部同意得免費換發原效期之護照。
1246. 國籍 099/05/0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341號099/05/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5440號 有關84年6月29日以前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僑務委員會於84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84年6月29日以前所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並未記載是否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該證明均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說明三】、為期文字更臻明確,內政部98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0980219696號函說明五(一)係指「僑務委員會於84年6月29日以前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均得認定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1247. 戶政規費 099/04/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857號099/04/1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6771號 有關法院通報案件未依戶籍法相關規定催告申請人申請,致逾期申辦遭裁罰乙案,檢送臺中縣政府法院通報案件處理案例1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請貴所利用所務會議就出生、死亡、入出監人口、查尋人口、入出境人口、司法判決案件等通報案件之作業方式提出討論,以加強教育同仁戶籍法相關規定,以熟稔工作知能。【說明三】、另本案調查期間發現戶政事務所製作之罰鍰處分書,承辦人於「違反事實期間」欄,填寫內容有明顯錯誤情形(…不於法定期間「98年12月1日至98年12月30日」為監護宣告登記之申請…,誤錄為「99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30日」),承辦或審核同仁及主管未及時發現更正即予核發,顯未確實依作業流程辦理;請併案檢討上開作業流程,由戶政事務所製作之各項文書,相關業務主管應謹慎審核後再予核發,以免影響文書之效力。
1248. 法規類 099/04/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343號099/04/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249. 戶政規費 099/04/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27696號099/04/2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06號 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內容,並將名稱修正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法務部95年5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17059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按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本條明定行政機關為裁處時,應作成裁處書,其立法目的乃為與其他行政處分區別:…。三、…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宜儘量以「裁處書」稱之」,…。【說明三】、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格式並非強制規定,前經內政部以97年7月15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87號函修正該格式範例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說明四】、為踐行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落實簡政便民,提升服務品質,及配合行政罰法之規定,爰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名稱,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外,相關修正內容說明如下:(一)受處分人欄位部分修正如下:1、姓名欄位住居所部分增列:□戶籍地址、□事業(營業)所地址、□指定送達地址之選項。2、受處分醫療機構及地址欄位刪除;修正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二)附註說明一、二及填寫說明一、二內容為處分書部分修正為裁處書。(三)處分人簽收修正為受處分人(受委託人)簽收。【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內容修正,並即日起使用。
1250. 出生 099/04/2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7865號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 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說明三】、邇來屢獲兒童因無國籍或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請貴屬戶政、社政及教育機關賡續查明有無類似個案,俾協助處理其國籍及戶籍事宜。【說明四】、如查有上開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請速函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停留事宜,並請貴屬社政機關妥處其生活照護事宜。【說明五】、如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並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處理原則如下:(一)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有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二)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父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說明六】、請貴府就無國(戶)籍兒童建立個案追蹤機制,並提供輔導及協助。個案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以利研處。
1251. 戶口名簿 099/04/1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7867號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4923號 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戶口名簿換領得由戶內人口為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戶口名簿經常因為戶內人口異動頻繁而過度使用,以致難以維持整潔、美觀。所以常有戶內人口要求辦妥戶籍登記案件後,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建議開放得由戶內人口換領戶口名簿。【說明三】、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基此,戶代表人為戶長,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且登載戶籍資料之異動,如未經戶長同意,其戶內人口(含寄居人口)即可依個人需求任意換領或補領,恐衍生一戶多本戶口名簿之爭議,影響戶口名簿之公信力。又換領或補領戶口名簿得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所申請,現行換領或補領作業已屬便利,尚無困擾,爰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1252. 出生 099/04/1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8531號099/04/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50722號 有關雙(多)胞胎其中有死產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第4目規定:「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之嬰兒有部分為死產時,除將其出生登記人數列入嬰兒出生總數欄內統計外,仍應列入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欄內統計。」。本案○○○女士99年○月○日生產1名女嬰,其出生證明書之胎別欄位註記為雙胎,同胎次序:1,計男:1名,女:1名,其中一胎係死產。考量出生證明書上所載胎次及胎別係出生統計重要項目,仍應依據出生證明書所載填入,惟死產未有出生事實,無須辦理戶籍登記,亦不列入出生別之計算,爰本案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個人記事欄位及特殊註記無須做胎別及同胎次序註記。
1253. 結婚 099/04/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8762號099/04/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3012號 有關協查○○○女士與美國籍○○○先生結婚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轄○○鎮戶政事務所以99年3月26日00戶字第0990000530號函請外交部協助查明旨揭當事人之結婚證明文件並補蓋「符合行為地法」章戳。依外交部前揭函略以:「..旨揭結婚文件原文係81年間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邁阿密辦事處驗證,當時並無相關規定須加蓋前述註記;另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該文件之中文譯本認證時,僅證明該譯本之文義與原文相符,亦無加註該文字之必要。本案..請依權責自行審認,…逕行受理。」。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辦理。」
1254. 姓名更改 099/04/1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0094號099/04/09內政部令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099/02/24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 檢送內政部99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1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乙案,依據法務部99年2月24日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函(如附件影本)函略以:「…按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如申請人因全國性減刑而受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裁判確定,即與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要件有別,衡諸憲法保障人民姓名權之意旨,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是宜認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三】、本部96年8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81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3866號函及97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70083684號函停止適用。
1255. 戶政規費 099/04/0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7499號099/04/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938號 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法之各項戶籍登記罰鍰處分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在國外作成成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說明三】、次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同法第19條規定,因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之各項戶籍登記,回國申辦時逾期處以罰鍰之認定,得比照內政部95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58078號函規定:「.....考量國人在國外結婚後未必會立即向我駐外館處申辦結婚文件之驗證,且我駐外館處受理結婚文件驗證案件之作業時間亦未有一致之規定,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後,申辦結婚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應以結婚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依戶籍法第53條(現修正為第79條)規定科罰」意旨辦理。
1256. 戶政規費 099/04/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4453號099/04/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
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下載。
1257. 記事例 099/03/3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7193號099/03/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 有關吳○○先生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女吳○○出生記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藉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依上開規定,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吳○○先生之子女吳○○ ○○年○月○日於國外出生,吳○○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吳○○先生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吳○○出生事實,本案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另有關記事註記得依貴局建議「X男(X女)000民國XXX年X月X日在X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XXX年X月X日申登」辦理。
1258. 更正 099/03/3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7195號099/03/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1850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開放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及「姓氏更正」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本案維持現行作業,不宜開放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方符民眾之實際需求。理由如下:(一))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於接續辦理「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時,原登記父親已非其法定代理人不具申請人資格,應另由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申請更正。惟如其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將衍生承辦戶政事務所須通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8條辦理催告,仍不申請者始逕為更正登記,徒增作業程序且權責劃分不清。(二)如該當事人已有配偶及子女,均須隨同變更姓氏及換發國民身分證,且變更姓氏依姓名條例第12條須先查詢刑事資料,牽涉甚廣,如由異地受理,無法即時同步一體變更身分登記資料,無實質便民效益。(三)開放異地辦理更正、撤銷、維護作業,涉及戶藉資料之關聯性,稍有不慎,恐導致戶籍資料錯誤,爰不宜開放。【說明三】、另按本部96年1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4532號函略以:「…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者, 其子女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及本部98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80083464號函略以:「…四、針對收養、終止收養、否認子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認領無效及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事件所涉撤銷、更正、變更當事人姓名登記疑義乙節,按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依前4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考量戶政事務所並非上開姓名條例第10條得改姓之申請人,上開案件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或應為申請之人後仍不辦理者,除有戶籍法第25條規定情事者外,應就身分變更部分逕為登記。至當事人姓氏之變更,考量事涉個人身分權益,尚不宜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及「姓氏更正」,依上揭函意旨,雖經戶政事務所踐行催告程序,仍不宜由戶政事務所逕行更正之。(內政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1850號函公文勘誤表)
1259.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539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7473號 有關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免收規費1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舊證滅失,因屬「補領」國民身分證,爰須依上開收費標準繳交新臺幣200元補證規費。【說明三】、本案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得否免收規費,經審慎考量內政部認為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仍應繳交補證規費,理由如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戶籍行政,屬自治事項,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規費,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應繳交補證規費。(二)有關得免徵收規費之情形,規費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已有明確規範,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非屬上揭得免收情事,爰仍應依法繳納規費。(三)有關警方報案三聯單內備註欄,已敘明本單僅為報案登記,不作其他證明之用。且難以查證是否屬實或導致有心人士謊報遺失,規避繳納規費。(四)又國民身分證係重要證明文件,持有人應負善良保管義務,防止遺失致遭偽變造,衍生諸多犯罪事件,倘因遭竊而補領,得免收規費,其成本將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1260. 查尋人口 099/03/2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5591號099/03/1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2264號099/03/12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9005839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通報失蹤人口填報通報表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又按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說明三】、考量目前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申辦各類案件時,應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惟於發現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並辦理通報警察機關時,尚無制式通報單辦理,造成戶政同仁作業不便。案經臺北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作業改進意見與通報格式,並經本部警政署99年3月12日警署戶字第0990058390號書函同意上開格式(如附件影本))在案。為利戶政事務所行政作業便利,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失蹤人口通報作業時,應填報「戶政事務所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格式如附),載明失蹤被查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相片、特徵,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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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4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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