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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4/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91. 戶籍謄本 098/12/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78900號098/12/07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 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可由戶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利公所審查依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說明三】、基於上揭條文意旨,祭祀公業申報人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詢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戶政機關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公所審查。
1292. 其他法令 098/12/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81457號098/12/09內政部函台入戶字 有關農田水利會是否為依法令或受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機關(第2條第2項、第3項參照)。因此,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機關,係採廣義說與實質說而不拘泥於機關之形式外觀,亦即不限於行政院暨其所屬各機關,其他具單獨法定地位,實質上行使行政權具行政作用之組織,於從事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屬本法之行政機關;至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亦視為行政機關,自無疑義(本部90年6月21日法律字第018269號函;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95年9月,第93頁參照)。【說明三】、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另司法院釋字第628號解釋揭示:「農田水利會係由法律設立之公法人,為地方水利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限。」故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如其因執行公務而有需要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時,應可認係屬戶籍法第67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3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1293. 離婚 098/12/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74756號098/12/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22605號 有關○○○女士與○○○先生逕為結婚及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次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離婚,應為離婚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本案○○○女士與○○○先生於95年10月20日公證結婚,但未向 貴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女士向臺灣○○地方法院提起與○君離婚之訴,並經該院97年度婚字第○○○號民事判決98年0月0日判決確定在案,自得依前揭規定催告當事人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如經催告仍不申請,有關結婚部分,得以補填記事及配偶姓名方式處理,至離婚登記部分,請本於職權逕行為之。
1294. 結婚 098/12/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374756號098/12/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222605號 有關○○○女士與○○○先生逕為結婚及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次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離婚,應為離婚登記。」同法第4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本案○○○女士與○○○先生於95年10月20日公證結婚,但未向 貴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女士向臺灣○○地方法院提起與○君離婚之訴,並經該院97年度婚字第○○○號民事判決98年0月0日判決確定在案,自得依前揭規定催告當事人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如經催告仍不申請,有關結婚部分,得以補填記事及配偶姓名方式處理,至離婚登記部分,請本於職權逕行為之。
1295. 結婚 098/11/0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47016號098/11/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03907號 有關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98年12月5日星期六)受理結婚登記乙案,檢送內政部函示影本(如附件)供參。 內政部函【說明】、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98年12月5日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星期六)是否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日提出申請,請參照本部98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80198650號函(諒達)辦理。
1296. 戶政規費 098/11/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41126號098/11/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01516號 有關重大災害地區災民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免收規費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財政部98年10月23日台財庫字第09800526650號函(如附件)略以:「本案涉及對於中央機關訂定之規費收費標準,地方政府是否有免徵權限,貴部前以93年9月30日台內民自第0930070733號函復本部意見略以,戶政規費依戶籍法第12條(現行條文為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請領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故縣(市)政府對中央機關訂定之規費收費標準,如認符合規費法第12條所訂各款情事時,應報 貴部核准後再予以免徵。」為減輕重大災害地區災區災民因災害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負擔,爰莫拉克災區災民申請各類戶籍證明文件比照921大地震事件免收規費,嗣後如有類此情事,請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
1297. 結婚 098/11/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39008號098/10/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8650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示選舉造冊基準日期間例假日可否暫停受理結婚登記乙案,檢送內政部函復影本(如附件)供參。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建議98年11月14日(星期六)、15日(星期日)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日提出申請,依前揭規定仍應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
1298. 監護 098/10/2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30470號098/10/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1229號 有關○○○先生與○○○女士申辦結婚登記後,其原於結婚登記前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否隨同辦理廢止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0年12月3日台(90)內戶字第9009631號令:「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復與原配偶結婚,原監護登記應辦理註銷登記,原監護登記及註銷登記記事無需隨戶籍轉載。」次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另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本案○君於93年2月16日與95年3月28日分別認領○女士所生之女為其次女、三女並約定由○女士監護,惟○君與○女士於98年9月24日向○○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98年9月26日結婚登記,依前揭民法規定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是以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於98年9月26日始得廢止。
1299. 戶籍謄本 098/10/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30677號098/10/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8520號098/10/1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公保現字第09800083771號 檢送內政部函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於請領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所檢附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須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俾利辦理(如附件影本
)。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說明一】、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及同細則第56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時,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兩者須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說明二】、查內政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自即日起戶政機關核發戶籍謄本以「記事省略」為原則,若需列印記事,申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一併繳附被申請人之同意書。茲因本部辦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案件之審核時,需審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或眷屬間之親屬關係,為足資證明其關係,所檢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記事需力求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以利辦理。【說明三】、又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便同意戶籍謄本登載記事內容,亦得改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之,惟該影印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貴要保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
1300. 監護 098/10/2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21632號098/10/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0251號098/10/06行政院函院臺治字第0980062553C號 有關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目、第12條、第35條第2項、第48條第4項針對輔助登記部分,業經行政院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有關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6目、第12條、第35條第2項、第48條第4項針對輔助登記部分,業經行政院定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1301. 法規類 098/10/16臺中縣政府函府行庶字第0980320560號098/10/1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局企字第0980025401號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一案,隨文檢附該函影印本乙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說明一】、查工友管理要點第27點至第29點規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同)死亡,視其因公與否分別比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或第59條發給一次撫卹金,並比照公務人員之標準得發給殮葬補助費。【說明二】、復查本局本(98)年2月5日局企字第0980060700號書函以,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說明三】、考量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工友遺族請領殮葬補助費之權利,雖係附隨於撫卹金,惟機關仍具有發給殮葬補助費之裁量權。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適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時效15年之規定,爰工友殮葬補助費請領時效,應與工友撫卹金請領時效一致。
1302. 死亡 098/10/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10546號098/10/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84181號098/09/29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037057號 有關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為安全、有效、迅速推動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貴部函詢事項,因行政機關並非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依該條例規定,應不得向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核發死亡證明書。至於聲請核發死亡證明遭檢察機關駁回之案件,宜循民法第8條規定,於失蹤期滿時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1303. 其他法令 098/09/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00846號098/09/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2933號 有關民眾申請交付之戶籍登記資料上蓋有業務相關人員之職名章時,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1項)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第2項)」綜上,戶籍資料上之核章欄位,係屬行政決定前之內部作業程序,爰民眾如需請領各項戶籍登記申請書等影本,應依上述規定不予提供或將上揭資料相關業務人員職名章遮蓋或塗去並加蓋戶政事務所所戳或校正章,再予交付。
1304. 離婚 098/09/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01622號098/09/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81223號098/09/2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023687號 3 有關民法第1052條之1適用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明揭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仍適用不溯既往之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明文規定,方始有據,此乃基於法治國家法之安定性及既得權益信賴保護之要求(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號判決參照);且親屬的身分關係,不准附任何期限,不適用民法第102條規定(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著,民法親屬新論,2008年1月修訂第7版,第31頁;戴炎輝、戴東雄著,中國親屬法,2000年5月修訂版,第9頁)併予敘明。【說明三】、查民法第1052之1規定係98年4月29日始增訂公布,但親屬編施行法就該條並未另定得溯及適用之明文,仍應回歸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必須該行為發生於上開規定公布施行後始有其適用。準此,本件調解筆錄雖載明自民法第1052之1公布施行之日起發生解消婚姻關係之效力等語,惟參照上開說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就該條並未另定得溯及適用之明文,且該離婚行為亦不得附期限,故本件98年4月16日經法院調解之離婚事件,係民法第1052之1規定公布施行前之行為,並不發生當然解消(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
1305. 終止收養 098/09/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8635號098/09/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5695號098/09/15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031149號 有關吳○○女士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申請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乙案。(已停止適用) 法務部函【說明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8年7月24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7089號函略以:「旨揭疑義,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或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說明三】、
另按現行民法規定終止收養關係之形態有二種,一為合意終止收養,另一為裁判終止收養(戴焱輝、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2007年最新修訂版,頁382),分別規定於民法第1080條及第1081條。未成年人之合意終止收養之要件,應具備書面合意及法院認可兩種要件,如不具備上開要件,縱使實際上雙方已脫離收養關係,或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變更身分,亦不生合意終止收養之效力(高鳳仙著「親屬法理論與實務」2008最新版,頁358參照)。裁判終止收養,則須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民法第1081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惟於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87條規定)。本件吳○○與養父母間經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同意終止收養關係乙節,似係當事人提起終止收養之訴前之調解程序,惟卷附資料尚有不明,仍請再予釐清。【說明四】、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及司法院94年11月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2663號函參照)。本件卷附法院調解程序筆錄,如係當事人依民法第1081條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87條規定,於起訴之前先行調解者,則因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為形成之訴(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97年4月版,頁824參照)參酌上開司法院見解,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然雙方成立之調解程序筆錄,仍具有雙方終止收養之合意,而得認係民法第1080條第1項終止收養之合意;惟依同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併予敘明。
1306. 其他法令 098/09/2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2792號098/09/2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7249號 檢送日本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版警察紀錄證明書之樣式乙份。 檢送日本自民國98年10月1日起使用新版警察紀錄證明書之樣式乙份。
1307. 遷徙 098/09/2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2790號098/09/2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5442號 有關辦理戶籍遷入國軍單身退員宿舍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又按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另最高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又本部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略以:「…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依上開規定,遷徙應以事實為依據。有關國防部前揭函建議辦理戶籍遷入國軍單身退員宿舍須檢具該部各列管單位書面同意函辦理,請轉知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規定,依個案事實核處辦理。
1308. 其他法令 098/09/2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0054號098/09/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8906號 有關建議司法機關為監護宣告、收養、終止收養、認領、離婚等裁判時,於裁判書、確定書或信封等適當欄處加註警語,以提醒民眾逾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項及第11條規定略以,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等,應為登記。次按同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蓋人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8條以下)之公益性實濃厚,影響社會及國家公共秩序,部分民眾因不諳法令,認既判決確定巳生效,因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致裁判與戶籍登載不符,或遭罰行政罰鍰而影響民眾個人權益, 貴秘書長98年6月2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3911號函僅針對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協助宣導,為保障個人法益,建請轉知法院於裁判書、確定書或信封適當欄位加註警語,以便民眾週知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事宜。
1309. 國籍喪失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6351號098/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8129號 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1310. 其他法令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7005號098/09/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3968號098/09/11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請參照法務部98年9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請參照法務部98年9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本法第3條參照)。有關何所戶政事務所曾提供戶籍資料,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係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檔進行檢索,故該電腦紀錄屬於本法所稱政府資訊。合先說明。【說明三】、次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事項,向該資訊作成或取得之政府機關提出(本法第10條第1項參照)。本件疑義宜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目前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持有中,再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至於受理申請機關之審核機制,係屬實務上之執行問題,本部無意見。【說明四】、末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之非公務機關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其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言(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件疑義所涉之政府資訊(提供戶籍資料過程之紀錄)倘其內容已構成上開規定所稱個人資料者,於提供該等資訊時,應請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8條、第12條等)之適用。
1311. 更正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7412號098/09/1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403號 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前經本部98年8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358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協助查證,業經該處查復:「本案經洽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函復略以,○○○…於2006年2月份向該局提出更改出生日期,並提交由福建省晉江市發出的出生公證書及常住人口登記表,該局根據有關資料批准當事人更改其出生日期為○年○月○日。」,本案請當事人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處。【說明三】、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上開書函及附件影本全份。
1312. 遷徙 098/09/1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5741號098/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005號 有關災區居民辦理戶籍遷徙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又按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另最高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依上開規定,遷徙登記應以事實為認定。針對災區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如遷入地之建物業經戶政事務所編釘門牌,且當事人確有於該址居住並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自應依上開戶籍法第17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說明三】、有關災民反映遷徙登記得否放寬乙節,鑑於部分災區受災情形嚴重,基於安全考量,相關單位規劃臨時安置中心安置災民。考量居民人身與財產安全,且災民現並無可能於災情嚴重區居住之事實,依上開戶籍法規定不應辦理遷入登記。另災民得否遷入中繼屋或永久屋設籍乙節,考量該等建物經興建完成後如有民眾遷入該等住屋,得由房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依規定編釘門牌,並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有居住事實後,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1313. 戶口名簿 098/09/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1327號098/09/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5459號 有關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事項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段。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依上開規定,戶口名簿為一戶成員之證明文件,民眾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辦理。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造成申請人無法辦理結婚、離婚、出生、遷徙等戶籍登記事項而影響其權益,本部業以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本部業於97年2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規定得比照本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又鑑於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在民眾急迫辦理戶籍登記而戶政事務所難立即認定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下,基於便民考量,並經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復均表贊同下,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98002968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本部97年10月7日函先行受理登記外,並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協調戶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辦理改註,以避免戶政事務所忽略該項改註而影響民眾權益。【說明三】、針對 貴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無須查明民眾無法提憑戶口名簿原因即先行受理登記,再通知戶長辦理改註乙節,經彙整贊同與反對機關(單位)所持意見各半。本案考量戶口名簿之登載事項正確性應予維持,同時又需避免因申請人未提供戶口名簿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而影響民眾身分權益,衡平二者之影響,仍請維持現行作業為宜。【說明四】、至貴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以戶籍謄本或其他方案取代戶口名簿乙節,經彙整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機關(單位)以與戶籍謄本減量政策相違,並造成民眾向他機關申請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牌照或地籍資料時又需申請戶籍謄本易衍生不便而表示反對。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為宜。
1314. 國籍 098/09/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79440號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2661號 有關泰、緬籍人士持憑同父(母)之兄弟姐妹業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申請我國護照,其國籍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後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第1項)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第2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各款文件之一。是以,當事人須檢附上揭證明文件之一,方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說明三】、至依本部93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950號令第3點第1項第5款規定,檢附同父之兄弟姐妹業依在臺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主張其具有我國國籍,並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我國護照者,為查明渠等是否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請渠等補提其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以供審認。
1315. 變更 098/09/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0305號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615號 有關李○○女士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9月4日法律決字第0980028203號函略以:「‧‧‧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冠姓之他方未再婚者,其冠姓仍得維持。惟如冠姓之他方於配偶死亡時另與他人再婚時,應不再冠已死亡配偶之姓。‧‧‧」本案李○○女士係冠已歿配偶姓氏,現與○○○先生結婚,其前婚冠姓請本於職權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1316. 遷徙 098/09/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75581號098/09/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59405號 有關虛報遷徙登記,處以罰鍰得否免經催告程序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又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 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說明四】、如經切實查明虛報遷徙登記屬實,應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另應同時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遷徙登記。
1317. 離婚 098/09/0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9235號098/08/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 有關法院調(和)解離婚登記得開放異地受理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函略以,‧‧‧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即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案件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其事證明確,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亦無查證困難,爰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說明三】、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是以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參照上開函釋意旨,異地受理。
1318. 國籍歸化 098/09/0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5772號098/08/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44號 有關越南國人○○○女士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乙案。(已停止適用)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第7條規定略以,滿14歲以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應檢附在我國居住期間「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說明三】、另按內政部警政署98年8月20日警署外字第0980134855號書函略以:「‧‧‧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係指單純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另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四、旨揭○君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宣告,其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規定應予記載。」。【說明四】、本案○女士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參月,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核與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自不得申請歸化國籍。【說明五】、檢還○○○女士準歸國籍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說明六】、當事人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函轉內政部提起訴願。
1319. 死亡 098/08/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0894號098/08/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59號098/08/21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803666號 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 法務部函【說明一】、依9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88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議」結論及本部98年8月16日、20日「研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一)本程序以因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驗者為限。(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之規定(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
1320. 法規類 098/08/17臺中縣政府函府畫綜字第0980251923號098/08/12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5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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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44/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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