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705筆資料,第 64/9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891. 結婚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7287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3號 台北縣政府建議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有關記事欄加註出生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登記時已有登載配偶出生日期,同意得免再加註其出生日期。
1892. 離婚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7287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3號 台北縣政府建議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有關記事欄加註出生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登記時已有登載配偶出生日期,同意得免再加註其出生日期。
1893. 戶籍謄本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116號20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292號2005/12/12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併提法院通知書暨明定未失效力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乙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民事訴訟法第515條雖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惟不妨礙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債權人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宜依其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是否有訴訟關係等情事,審酌是否核發戶籍謄本。至支付命令是否仍有效之證明文件乙節,因民事訴訟法並無核發該等文件之相關規定,且揆諸前開說明,支付命令縱失其效力,仍不妨礙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故法院尚無核發支付命令有效證明文件之必要。」【說明三】本案有關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尚無庸併提法院通知書,亦無庸明定未失效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如有疑義,得請債權人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之文件或其他訴訟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1894. 收養 2006/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3584號2006/1/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7450號2006/1/4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家二字第0950000026號 有關於民國77年收養大陸女子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認可乙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函【說明二】台端於民國77年收養大陸子女,因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未制訂,故其收養行為應依當時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並經聲請法院認可後,始生效力。至於聲請法院許可之文件,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134條之規定,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五)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六)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又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
1895. 變更 2006/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679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2005/12/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 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私立婦產科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得否可作為變更性別之依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生理將有重大改變。國內目前各大醫院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前,除要求患者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無內科疾病如B型肝炎或AIDS,糖尿病等以外,均須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病患為原發性變性慾症患者,並取得精神評估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說明三】本案21歲○○○君,僅持94年9月24日泰國PIYAVATE HOS─PITAL醫院開立其變性手術之外文診斷證明書,並經本國優生婦產科診所檢視其外部性器官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開立檢視結果之診斷證明書一案,若其確實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經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得同意其申請變更性別。惟為慎重起見,建議一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為宜。
1896. 出生 2006/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9444號2006/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915號 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說明二】旨揭書表格式修訂係為因應95年度起出生通報全面網路化及提升出生資料之品質及時效。【說明三】修正項目有〈一〉日期增加「列印」字樣,〈二〉第二、第三聯「寄送」更改為「通報」〈三〉存活期增加「分鐘」,詳如附件反白處。
1897. 國籍歸化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8778號內政部 檢送「臺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乙份。 檢送「臺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乙份。
1898. 結婚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4394號2006/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0895號2005/12/19外交部領三字第09470020120號 有關駐外館處驗證國人結婚文件加註生效日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上開函略以:「鑒於各國婚姻制度各異,婚姻生效日期究以結婚日或登記日為依據並無定規,國內戶政單位辦理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常因無法認定生效日期而須本部轉請各駐外館處查證,耗費行政資源。為謀改善,茲訂定處理原則如次,請各館處嗣後受理結婚證書驗證時配合辦理:〈一〉受理驗證之結婚證書倘已載明『生效日期:○○○』,請依作業規定查證文件屬實後逕於驗發,無須加註。〈二〉倘受理驗證之結婚證書未明確登載『生效日期』之字樣,基於行政互助及為免涉實質審查之考量,請加註『依行為地法,結婚係以〈結婚日期/註冊日期/發證日期〉為生效日』等文字,俾供戶政單位研判確切生效日期辦理登記。‧‧‧」。
1899. 終止收養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4395號2006/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0896號2005/12/21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林徐○○女士與養兄林○○先生結婚,其與養親間親屬關係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法務部94年12月21日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函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5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6853號函略以:「本院釋字第58號解釋之意旨,係闡明終止收養關係不僅需具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合意之實質要件,更需具備以書面為之之形式要件;倘踐行該形式要件之程序陷於不能,自得另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以為救濟。至於本件收養申請書之收養原因登載為『將來擇配五子林○○為緣女』,可否作為前開形式要件之書面,涉及具體個案,仍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認定之‧‧」,本案請參照上開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1900. 國籍歸化 2006/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5668號內政部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94年12月30日以府法行字第0940361013號令訂定發布。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94年12月30日以府法行字第0940361013號令訂定發布。
1901. 國籍歸化 2006/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61301號2005/12/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20449號 有關○○○先生之泰國籍配偶李○○女士,因泰國政府以其已喪失泰國國籍為由,拒為核發其出生證明文件,應如何辦理出生日期補註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依外交部94年12月23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本案仍請轉知李女士依上開查復內容辦理。」。
1902. 戶籍謄本 2006/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9177號2005/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298號2005/12/5內政部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 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94年12月5日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書函〈隨函影附〉略以:○○縣○○合作農場〈以下簡稱該場〉業已進入清算程序,查合作社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同條文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說明三】另依據合作社法第61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本案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乙案,應就具體個案審酌該場原理事賴○○先生是否為清算人?又如為清算人,其與林○○、楊○○、林○○三名場員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1903. 國籍歸化 2006/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61306號2005/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5號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號令修正發布。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434號令修正發布。
1904. 國民身分證 2005/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6138號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1905. 戶籍謄本 2005/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6138號2005/1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422號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證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1906. 國民身分證 2005/1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2399號2005/12/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479號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函轉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如附件〉,並自94年12月21日生效。
1907. 出生 2005/1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9821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1511號2005/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857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李○○之女李○○重複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作業手冊〈二〉有關登錄注意事項略以:「1、辦理各項登記之前,請先執行戶籍查詢作業,確認相關當事人資料〈本所或異地戶政事務所〉無誤後再辦理登記‧‧」。是以,戶政事務所受理逾期申報新生兒之出生登記時,應注意該新生兒是否業依出生通報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本案仍請依照本部94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857號函辦理,惟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三】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時,應於所內註記該新生兒逕為出生登記乙節,經查所內註記於當事人除戶後,其除戶戶籍地之所內註記即不留存。為利新生兒之查實作業,本部業另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及縣〈市〉政府研提意見在案。
1908. 法規類 2005/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9823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5號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號令修正發布案。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第六條,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713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
1909. 離婚 2005/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8457號2005/12/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1360號2005/1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241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梁○○女士與林○○先生申請撤銷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林○○先生於○年○月○○日與梁○○女士離婚,現梁○○女士提憑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離婚登記,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辦理。另有關林○○先生於○年○○月○○日與林○○女士結婚,因上揭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林○○先生與林○○女士之離婚無效,造成重婚一節,請依本部94年1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00000號函〈如附件影本〉之意旨核處。
1910. 法規類 2005/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9819號2005/12/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98174號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9981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一份。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案,業經內政部於94年12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9981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一份。
1911. 國籍歸化 2005/12/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7272號內政部 自95年1月1日起,各戶政事務所規費系統請新增四項國籍規費收據事宜案。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94年11月15日訂頒「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及「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草案」辦理。【說明二】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10條規定,參加歸化測試者,應繳納歸化測試費新臺幣500元、歸化測試成績單有污損或滅失者,得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新臺幣50元,請於規費收據系統新增「歸化測試費500元」、「歸化測試成績單換發50元」及「歸化測試成績單補發50元」。【說明三】另「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草案」刻正送請本〈12〉月27日縣務會議審議中,預定審議通過後於94年12月30日公佈施行,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請各戶政事務所先行設定規費收據系統新增「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200元」項目,各戶政事務所於外籍人士申請準歸化國籍時尚毋須收取規費,俟本府核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戶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時再繳納200元規費。【說明四】檢送「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草案」乙份。
1912. 國民身分證 2005/12/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4202號2005/1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611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相關規定乙案。 檢送內政部修正「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乙份。
1913. 國籍歸化 2005/12/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3089號2005/1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167號 檢送內政部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業務公告影本乙案。 檢送內政部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業務公告影本乙份。
1914. 國籍歸化 2005/12/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3526號2005/1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086號 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第2點第3款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乙案。 【說明二】檢送「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乙份。
1915. 國籍 2005/1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1096號2005/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1302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證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報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說明二】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1916. 國籍歸化 2005/1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41096號2005/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91302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證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時,自明〈95〉年元月1日起,請確實使用「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查證申請人之司法刑案相關紀錄乙案。【說明二】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1917. 國民身分證 2005/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35796號2005/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972號 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並請依決議辦理。 函轉內政部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說明二】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受理申請換發新證事宜等事項,請依上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落實執行。【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1918. 出生 2005/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34418號2005/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33061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大陸地區女子郭○○與國人唐○○所生之女及大陸地區女子李○○與國人許○○所生之子出生登記案,業經內政部函釋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次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另依本部94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160號函略以:「..楊君與○君於○○年○○月○○日結婚,○君於○○年○○月○○日產下一子,其所提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懷孕週數為滿40週(即280),係在上開規定之受胎期間內,○君所生之子依上開規定得推定為楊君與○君之婚生子,申請人無庸提憑范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本案大陸地區女子郭○○於○○年○○月○○日與國人唐○○先生結婚,○○年○○月○○日產下一女,依上開規定,郭君之受胎期間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之子得推定為唐君與郭君之婚生子,申請人無庸提憑郭君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說明四】另大陸地區女子李○○與國人許○○先生於○○年○○月○○日結婚,於○○年○○月○○日生下一子,依上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相關規定,李君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應提憑其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本部業已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查在案(副本計達)。
1919. 結婚 2005/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28481號2005/1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9281號 有關國人與柬埔寨人於柬國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其結婚證明及單身證明文件之效力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外交部94年8月31日部授領三字第09470014250號函、94年9月22日部授領三字第09470015660號函及94年11月1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631920號函暨附件(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近期受理柬埔寨結婚文件複驗,發現多起疑似偽變造柬國文件,經該部請駐外館處查證確認係屬偽造。爰於94年9月6日召開「國人與柬埔寨籍人士結婚及放棄國籍等文件經認定係屬偽造,倘業經駐外館處驗證,內政部是否繼續受理登記」會議,其會議結論略以:「一、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對外仍繼續受理柬國結婚文件驗證及結婚面談等申請案,惟須嚴格審查,倘經發現文件確係偽變造者,應即拒絕受理。二、請駐處協查柬國是否核發結婚證書及是否受理其人民辦理放棄國籍等相關規定,並將查證結果函報內政部研議後續問題。三、對已經我駐處驗證及本部複驗之柬國結婚文件,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該等文件未經撤銷前仍屬有效,戶政單位仍將繼續受理其結婚登記。...」【說明三】次依上揭外交部94年11月1日函復略以:「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處理柬埔寨結婚文件驗證之認定標準及目前驗證實務及柬國結婚程序事,經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復如下:(一)該處受理柬國文件驗證之審查標準係就文件之用紙、格式、內容是否與現行柬國規定相符(樣張如附件1-6)、是否經柬國外交部及該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驗證、相關官員之簽字是否屬實等審認合格後始予收件辦理,倘經發現文件係偽變造者,應即拒絕受理。...(四)查外國人與柬國人士結婚文件證明之作業流程:外國人須提出其所屬國身分證明文件、良民證及單身證明,柬籍人士須提出良民證、單身證明、出生證明等文件,由雙方當事人與二名證人親赴柬方配偶所屬郡(區、市)公所完成蓋指印手續。」【說明四】綜上,國人與柬埔寨人於柬國結婚,當事人持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之柬國結婚文件,戶政事務所仍受理其辦理結婚登記,該結婚證明文件並須經駐外館處加蓋「xxx與xxx業於民國x年x月x日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章戳。惟嗣後倘經查獲該婚姻係屬通謀虛偽或經判決為婚姻無效確定者,仍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撤銷其結婚登記。
1920. 離婚 2005/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32408號2005/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8367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請示陳○○先生委託其姊陳○○女士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解除令」及「修改過的監管令及接觸令」申辦其與○○○女士離婚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駐紐西蘭代表處94年11月17日紐西字第209號函(如附件影本)附紐西蘭司法院回函意見,陳○○先生與○○○女士之離婚生效日期為西元2004年5月6日,陳○○先生對未成年子女陳○○之監護權生效日期為西元2004年5月3日,另依上揭外交部函示略以:「...依紐國法律規定離婚雙方必須分居至少兩年以上,始可向法院訴請離婚,然在分居期間即可訴訟子女監護相關事宜。鑒於子女監護權歸屬與父母婚姻狀態,並無絕對相關,爰本案產生監護令生效日期先於離婚生效日期之情事。...」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下一頁

2705筆資料,第 64/91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