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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68/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011. 戶籍謄本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6153號2005/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91號2004/7/30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函報○○區戶政事務所於近期收到冒用警察機關名義傳真查詢民眾個人資料案例,業經內政部函示,請查照。 內政部警政署函【說明二】本署每三個月發布更新之保密代碼係供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之用,並提供情治及司法機關查詢,邇來上揭保密代碼有遭不肖人士冒用查詢個人資料之情事,嚴重侵害民眾個人隱私權益,為杜絕上述情形發生,本署重新檢討作法並研擬相關因應措施如下:(一)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二)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三)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四)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五)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別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2012. 戶籍謄本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6152號2005/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41號2005/2/21司法院祕台廳民三字第094000154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民間公證人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得否轉向法院申請使用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作業資料乙案。 【說明二】依司法院秘書長94年2月21曰祕台廳民三字第0940001549號函略以,「按公文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必要時,並得為查證;認證公文書原本、正本、繕本或影本時,應以行文、親自前往或其他適當方式向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查證,公證法第101條第5項及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經由法院電子閘門使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事涉權限控管、稽核及其他資訊安全等事項管理不易及安全堪虞,不宜開放提供民間公證人申請使用。且前開公證人認證公文書,應向作成機關或公證員查證之規定目的在使作成名義機關或公務員知悉此事,以防杜偽造變造行為發生。又公文書如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亦應向製作機關或公務員為實體內容之查證,以杜不法。....」是以,本案民間公證人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證戶籍謄本時,請參照上揭公證法規定查復。
2013. 離婚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4747號2005/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4079號 有關新竹市政府請示○○○先生持憑經駐雪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婚姻終止之離婚中間判決」申辦離婚登記一案。 【說明二】依據駐雪梨辦事處94年2月16日雪梨字第076號函略以:「...依澳洲法令規定,男女雙方婚姻關係雖經法院作成『婚姻終止中間判決』(Decree nisi of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但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如於『中間判決』成為事實(Decree nisi has become a bsolute)前另行結婚,即犯重婚罪;...本案○○○及○○○於2002年2月12日由澳洲布利斯班聯邦地方法院作成『婚姻終止之中間判決』,同年3月13日再由登記員簽署證明該『婚姻終止之中間判決』已成為事實,故離婚正式生效日期應以2002年3月13日為準。...」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2014. 離婚 2005/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5473號2005/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837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未成年人○○○女士經法院裁判離婚生效後,申請離婚登記之申請人適格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據法務部94年2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40003588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又同條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次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喪失其行為能力,惟該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僅適用於財產行為而不及身分行為...本件案內所詢『裁判離婚登記』...因裁判離婚係於法院判決確定時生效,...故其登記非屬發生或消滅身分上一定權利義務關係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縱已離婚,仍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自行辦理之。」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2015. 戶籍謄本 2005/3/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4748號2005/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423號 為有效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措施,爾後有關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所須檢附之戶籍謄本,由各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執行戶籍資料查詢列印作業...,請查照。 【主旨】為有效達成戶籍謄本減量措施,爾後有關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所須檢附之戶籍謄本,由各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執行戶籍資料查詢列印作業(RISSC000)列印之戶籍資料代替,毋庸要求申請人另行申請戶籍謄本。
2016. 收養 2005/2/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50771號2005/2/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755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請示○○○先生先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疑義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說明二。(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民法第1079條第4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依案附資料所示,收養人○○○先生係於93年2月10日收養大陸地區人民○○○(民國○○年○月○○日出生),復於94年1月20日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事件確定,查本案當事人於93年2月10日收養○○○時,被收養人已年滿18歲,有關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仍應依內政部92年7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1484號函規定,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之規定辦理。
2017. 驗證 2005/2/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41854號2005/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8329號 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所簽發之證書單格式,自94年2月1日起變更為直式橫書一事。 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所簽發之證書單格式,自94年2月1日起變更為直式橫書一事。
2018. 其他法令 2005/2/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42064號2005/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8340號 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製作「有關大陸居民身分證辨識說明」乙份。 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會製作「有關大陸居民身分證辨識說明」乙份。
2019. 姓名更改 2005/2/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40932號2005/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2號 有關夫妻不同戶籍申辦結婚、離婚登記時,辦理一方得於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冠姓、回復本姓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有關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並自94年2月15日起實施。
2020. 監護 2005/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7359號2005/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312號2005/1/2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53731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請示○○○先生申請改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由其長子○○○擔任一案。 【說明二】依法務部94年1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30053731號函略以:「按禁治產人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095條規定,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至於應向何人辭職,依通說,應向親屬會議為之...查本件來函所附當事人93年11月3日所定監護協議書,係由禁治產人○○○君之父、母及其長子三人所立,與上開親屬會議規定不符,是其監護人辭職或撤退似非有效。為本件當事人究否已召集合法親屬會議,仍請先予釐清,如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宜由當事人參酌上開說明聲請法院處理之。」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2021. 結婚 2005/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5272號200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2436號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1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單身證明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依本部93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30064152號函示意旨,大陸配偶在臺離婚後10日內復行在臺灣地區與原臺灣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於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出示親自辦理並經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準此,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有關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如其外僑居留證仍屬有效,基於1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未曾離臺並經查該結婚屬實且無其他婚姻關係者,其辦理結婚登記時,得依具體個案審核符合上揭要件後,比照大陸配偶無庸提具該外籍配偶之單身證明。」
2022. 出生 200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3179號2005/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078號2005/1/20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5372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請示○○○先生申請協助查證配偶○氏○○女士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疑義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依上開規定,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可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亦可推定為後夫之婚生子女。在此推定衝突之情形,我國民法未設特別規定,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91條規定提起確定其父之訴。【說明三】另按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3條規定參照)。本件所詢戶籍上如何登載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之生父姓名疑義乙案,請 貴部參酌上開說明,依具體個案事實及相關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審認之。惟當事人間如有爭議,則依前述說明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2023. 遷徙 200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3446號2005/1/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4262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無須提憑房屋證明文件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大部分均認為仍應提憑房屋證明文件,其理由如下:(一)原已遷入設籍者若非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未必同意另一戶於同址創立新戶,即使已遷入設籍者為房屋所有權人,亦未必同意其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於同址創立新戶。(二)民眾辦理同址創立新戶,不論自有或租賃,若無須提憑證明文件,其原繳證件內容是否變更,尚須向相關機關或當事人查證,將增加行政作業,且房屋之所有權如已移轉、或房屋租賃契約已逾期限,原檔存之遷入證明文件已不適用作為創立新戶之證明文件。(三)直系親屬若為房屋所有權人,則提憑房屋所有權狀、當期房屋稅單或水電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應無困難,上述證明文件亦可留供戶政事務所作為日後民眾爭議時之證明。(四)如開放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免提證明文件,則民眾只需先遷入與直系親屬同戶後,再申請同址分戶,若該房屋非其所有,將影響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亦恐造成逕遷戶政事務所地址案件增加之困擾。【說明三】基於上述理由,並為保障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直系親屬或其他親屬於同址創立新戶,不論其是否為房屋所有權人,均仍應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2024. 國籍歸化 2005/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32140號2005/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62762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台灣地區人民取得外國國籍之身分認定及身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之大陸地區人民,准予其身分變更為外國人,嗣後並得准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說明三】大陸地區人民與我國人結婚或具有其他相關身分關係(如認領、收養等),且於國內辦妥戶籍登記時,如該大陸地區人民嗣後有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之情形者,得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提憑外國政府核發之居住年限證明(須附中文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參照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認、驗證,及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外國護照正本(供戶政事務所影存基本資料頁後歸還),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原註記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變更登記為「外國人」身分。有關上揭身分變更登記之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配偶旅居國外滿4年後,始取得外國國籍者,以取得外國國籍之日期作為身分變更日期。例如:我國人之大陸地區配偶所持居住年限證明記載其居住國外之日期為2000.1.1-2004.6.1(滿4年),而其係於2005.6.1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則其戶籍登記記事例應記載為「配偶000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4年6月1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二)大陸地區配偶旅居國外未滿4年,即取得外國國籍者,以居住滿4年之日期作為身分變更日期。例如:同案之居住年限證明記載其居住國外之日期為2000.1.1-2005.12.31(滿5年),而其係於2002.6.1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則其戶籍登記記事例應記載為「配偶000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民國93年1月1日身分變更為X國人民國X年X月X日申登。」。【說明四】各有關機關(單位)請參照前項戶籍資料之身分變更日期,妥適處理是類人士申請外僑永久居證或歸化我國國籍之居留年限事宜。【說明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戶政事務所於辦妥上揭身分變更登記後,應通報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知照。【說明六】香港、澳門居民如已取得外國國籍,並持有該外國護照者,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持有澳門護照(或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之葡萄牙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其身分即非屬香港、澳門居民,而係為外國人。【說明七】原具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復有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外國國籍時,如經查未向本部申請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自應仍具有我國國籍。
2025. 遷徙 2005/1/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29627號2005/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080號 有關○○○遷出未報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戶政事務所對於轄內戶籍登記事項,自應本於職權核處,如確有會查必要時,再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洽請相關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協助之。【說明三】至本案○○○先生前經貴所逕遷戶政事務所地址,現經臺北縣○○分局尋獲並通報其現住址,現住地戶政事務所應協助配合查察事宜,尚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俾利將其戶籍遷至現住地址,以正確戶籍登記。
2026. 戶籍謄本 2005/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28951號2005/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8221號 有關債權人可否請領債務人之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乙案。 【說明二】查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第2條及第9條規定意旨,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債權人依上揭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時應提供債務人(被繼承人)之全部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始得製作繼承系統表及辦理代辦繼承事宜。【說明三】另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本案債務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與否,涉及繼承人之應繼分等權利之變化,亦影響債權人之權益。【說明四】綜上,債權人如經舉證與債務人(被繼承人)具有利害關係者,得准予申請債務人之繼承人(含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說明五】內政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第0930012425號函(本府93年11月11日府民戶字第0930293467號函)與本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2027. 國籍歸化 2005/1/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16554號2005/1/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5027號 有關澎湖縣政府建議刪除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有關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檢附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之規定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一)按世界多數國家,如德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澳大利亞、巴西等,對於外籍配偶申請歸化該國國籍時,均有經濟條件限制,使國家對賦予國籍者,無須負擔經濟救濟之義務,增加財政負荷,爰於國籍法明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時,其本人或其我國籍配偶應提憑財力證明等相關文件,先予敘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國籍者,應具備「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或「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等情形。有關最近一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是否逾新臺幣380,160元之審認,貴府如認申請人所附資料與事實不符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後,依規定函由本部研處。(三)本案從事漁業之外籍配偶或其我國籍配偶,如無法提出存款證明者,得檢附以下相關收入證明之一,申請歸化事宜:1.區漁會出具之最近1年收入逾新臺幣380,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2.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最近1年收入逾新臺幣380,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
2028. 結婚 2005/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13751號2005/1/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 有關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始得辦理結婚登記衍生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重點如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已有婚生子女,大陸配偶長期居住大陸地區或短期不申請來臺者,不得未經面談逕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並接續辦理離婚登記。(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經面談未通過,符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5條第5款「經面談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即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之規定者,如已辦妥戶籍結婚登記,除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應發函戶政事務所,撤銷結婚登記或戶籍登記。(四)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始得辦理結婚登記之機制,應否調整,俟另案研議後再通函規定。
2029. 法規類 2005/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006851號2004/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110342號 有關分駐(派出)所通報之戶口查察核單無需備文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籍聯繫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警勤區佐警執行勤區查察,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所處理。」【說明二】茲有關基層員警反映,近日將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機關時,部分戶政事務所拒收,要求逐案備文。按戶口查察通報單右上角已載有日期及字號,分駐(派出)所並於通報單上蓋有單位章戳,爰無需備文。
2030. 結婚 2004/12/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43064號2004/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110540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請示○○○先生持憑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與大陸地區人民○○女士結婚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案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理由欄已明確記載○○○先生與○○女士並無實質之婚姻關係,是以,本案○先生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依職權審認之,當事人無庸再向法院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確定後,再憑辦撤銷結婚登記。
2031. 戶籍謄本 2004/12/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8933號2004/12/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持憑各家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持卡人欠款證明」、「汽車貸款申請書」、「債權證明書」等,受託申請大宗債務人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0年12月18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函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說明三】本案金融機構持憑確經主管人員核章及准予貸款之申請書及該機構出具之欠款證明,逾期未繳付帳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證明,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亦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至須否同時持憑上揭二項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戶籍謄本一節,如所提證明文件已足資證明具有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核發戶籍謄本。
2032. 結婚 2004/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5172號2004/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96019號 有關建議外交部函知我駐外館處於受理驗證我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離婚證書時,請當事人於結、離婚文件內載明其出生日期一案。 【說明二】本項建議業經外交部於93年11月30日以領三字第09370021330號電報轉知各駐外館處略以..「..倘該外籍配偶無法提供載有詳細出生日期之身分證件註記者,應請當事人先行向原屬國有權機關洽辦取得,否則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在案。【外交部電報】事由:有關文件證明作規定事。駐外館處暨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澳門事務處服務組、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辦事處及法蘭克福辦事處(不含常駐世貿代表團):本部上(92)年11月6日第T271號電計達。一、本部前以上偈電示駐外館處於辦理驗證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離婚證明文件時,如該證明文件未註明該外籍配偶之出生日期,請查明後於驗證戳記旁加註其姓名及出生日期;必要時,應請當事人提出該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查驗無誤後加註上述字樣等。二、查內政部為辦理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辦準歸化國籍案,依規定要求該外籍配偶所持原屬國出具之身分證明須載明其出生日期,對未載有出生日期之申請案,則函請本部及駐外館處協查。鑒於上述文件載明出生日期為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之必要條件,嗣後駐外館處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婚文件驗證時,倘該外籍配偶無法提供載有詳細出生日期之身分證件註記者,應請當事人先行向原屬國有權機關洽辦取得,否則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
2033. 離婚 2004/1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5172號2004/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96019號 有關建議外交部函知我駐外館處於受理驗證我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離婚證書時,請當事人於結、離婚文件內載明其出生日期一案。 【說明二】本項建議業經外交部於93年11月30日以領三字第09370021330號電報轉知各駐外館處略以..「..倘該外籍配偶無法提供載有詳細出生日期之身分證件註記者,應請當事人先行向原屬國有權機關洽辦取得,否則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在案,(如附件影本)外交部電報【事由】有關文件證明作規定事。駐外館處暨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澳門事務處服務組、中琉文經協會駐琉球辦事處及法蘭克福辦事處(不含常駐世貿代表團):本部上(92)年11月6日第T271號電計達。一、本部前以上偈電示駐外館處於辦理驗證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離婚證明文件時,如該證明文件未註明該外籍配偶之出生日期,請查明後於驗證戳記旁加註其姓名及出生日期;必要時,應請當事人提出該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查驗無誤後加註上述字樣等。二、查內政部為辦理國人之外籍配偶申辦準歸化國籍案,依規定要求該外籍配偶所持原屬國出具之身分證明須載明其出生日期,對未載有出生日期之申請案,則函請本部及駐外館處協查。鑒於上述文件載明出生日期為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之必要條件,嗣後駐外館處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婚文件驗證時,倘該外籍配偶無法提供載有詳細出生日期之身分證件註記者,應請當事人先行向原屬國有權機關洽辦取得,否則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
2034. 法規類 2004/12/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6785號2004/12/2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729664號 為配合行政院規劃公文橫式書寫之推動,現行「戶籍巡迴查對實施規定」之戶籍巡迴查對簽章表單格式自文到日起改橫式書寫(如附件)。
2035. 出生 2004/1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30459號2004/12/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4238號2004/12/6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304655050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先生為辦理其與印尼籍配偶○○○女士婚前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外交部轉駐印尼代表處協查復稱,該處曾去函主辦○君與○女結婚登記之勿加西民政局查詢○女婚前之婚姻狀況,惟迄未獲復;另印尼民眾結婚不必然向民政局登記,僅由宗教長老主持結婚儀式並發給證書即可,故即便勿加西民政局查無○女與○君結婚前有其他婚姻註冊紀錄,亦不表示渠等未在印尼其他地區註冊或結婚,故本案宜請當事人逕向印尼代表處申辦驗證其印尼單身證明。【說明三】另外交部鑑於東南亞國家之國情與制度多與我國相異,故我駐外館處向駐在國相關單位查證國人之外籍配偶婚姻狀況時,常耗費時日仍無所獲,為避免浪費行政資源並維護國人權益計,嗣後於受理類此案件時,宜由當事人自行舉證,逕向其原屬國申請單身證明,並送請我駐外館處辦理驗證為宜。倘當事人不克返國辦理,亦可就近在台辦理授權書(需送請國內公證人認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複驗),授權其在該國之親友代為申辦相關證件及向我駐外館處申辦驗證事宜。
2036. 國籍歸化 2004/12/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27388號2004/1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110046號 有關○○○先生之印尼籍配偶○○○女士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在臺居留期間起算日之計算疑義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一)依本部警政署93年12月6日警署外字第0930181106號函略以,案內○○○女士於91年8月19日與我國人○○○先生離婚,依規定仍可繼續居留至居留期限屆滿止,是以渠於91年8月20日至92年8月3日期間,若其外僑居留證尚在有效期限內,即屬合法居留期間;另渠離婚後應依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重新申請居留簽證後,再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其外僑居留證仍屬有效,並無須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先予敘明。(二)本案依案附○○○女士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影本資料,渠於國內居留期間均未中斷,且渠再婚之配偶仍係原配偶○○○先生,故有關其居留期間之計算,請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辦理。
2037. 出生 2004/12/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24787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4194號2004/12/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47981號 有關建議修正民法第1063條規定,放寬當事人持憑親子鑑定證明文件,得申報出生登記,以解決婚姻存續中之女子與他人同居所生子女認祖歸宗問題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0年至92年間就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等相關規定重新進行檢討,與會大多數法界及醫界代表表示,實務上不可能於子女出生時均為DNA檢測,且於生母性交對象為同卵雙生子或父子時,無法以DNA檢測確定子女之生父,故認為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1項所定婚生推定制度仍應予以維持。復因親子關係係屬身分事項,除應追求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外,並應兼顧家庭之和諧及子女最佳利益,故如有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情形時,僅得依該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而不宜任以確認之訴予以否認婚生推定,俾免架空民法第1063第1項所定婚生推定制定。【說明三】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之規定確有不妥之處,為解決上開規定所造成實務上之問題,內政部已擬具第1063條修正條文並於93年2月11日陳報行政院,同年7月6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上開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一)除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夫妻之一方」外,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二)將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法定起訴期間「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修正放寬「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1年內;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並放寬至該子女「成年後2年內」仍得提起。【說明四】本將積極推動修法工作,上述修正條文如完成立法程序,應可解決目前實務問題,並能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二者間之平衡,兼顧家庭之和諧及子女最佳利益。
2038. 姓名更改 2004/12/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21306號2004/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4056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從父姓,嗣後母得否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親權者名義單獨申請子女改從母姓乙案。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姓者,須符合「夫妻離婚」、「改姓者未成年」及「未成年人與行使親權者之姓不同」等要件。是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再申請改姓者,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仍應依內政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595號函規定,應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2039. 結婚 2004/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21305號2004/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980號 有關○○○先生申請補填其越籍配偶○○○○之英文姓名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按本部93年7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2630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本案○○○先生之越籍配偶○○○○女士之越南護照上赴台簽證中已載有其英文姓名,戶政事務所得據以受理其申請補填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
2040. 出入境 2004/1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15074號2004/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4938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研提「出境滿二年再入境人口通報」改進意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本部以93年8月2日台內戶字第093006174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實務經驗研提意見,部分縣(市)建議維持現狀,其理由如下:(一)出境滿2年再入境,經接獲境管局通報後,戶政事務所催告而未辦理遷入登記者,多屬短期入境隨即再出境人口,戶政事務所再接獲其入境通報時,已又過2年後,無法究其實情。(二)若僅以寄發之通知書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或房屋所有權人至戶政事務所述明無此人等原因,日後再接獲此人入境通報即不寄發通知書,將使民眾以未接獲再入境通知書為由,責難戶政事務所產生誤解及責任歸屬問題無法釐清。【說明三】依據「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戶政事務所接到再入境通報,應於5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與再入境通報相符者,通知申請人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二)當事人戶籍已他遷者,應循線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另戶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戶政事務所於接到再入境通報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該再入境而無法催告者之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說明四】有關建議新增「入境」特殊註記,尚無實質必要,且該類人口縱使逾30日未申辦遷入登記,並非「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所稱之查尋人口情形之一,無法直接以查尋人口列管,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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