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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69/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041. 選舉事項 2004/12/3台中縣政府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577號2004/12/1臺中縣選舉委員會所中選一字第0930008531號 貴所陳報居民○○先生前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確定,選舉權如何認定一案。 【說明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93年6月30日中選一字第0930005492號函釋以選舉人經判處有期徒刑、褫奪公權確定,自裁判確定時不得行使選舉權,自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係指未經緩刑宣告者,至經緩刑宣告者,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5年6月10日中選法字第16307號函釋略以:「經准法務部75年6月6日法(75)檢字第6799號函復以:『按緩刑之刑,係指主刑並包括從刑而言,故主刑宣告緩刑,其效力及於為從刑之褫奪公權。..因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如同時受緩刑之宣告者,參照司法院院字第781號,及同院院解字第3519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6號解釋,似宜准其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以候選人之資格以具備選舉人資格為前提,故選舉人如同時受緩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喪失選舉權,仍應列入選舉名冊。
2042. 結婚 2004/1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16381號2004/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790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女士與日籍人士佐藤○○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戶籍記事加註該日籍配偶日文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2年7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2630號函略以,若國人之外籍配偶本國姓名均為漢字表示,且為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列有之文字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一併登載於其記事欄內。現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於93年11月2日以日證字第2940號函轉○○○之結婚登記案件,建議該案之日籍配偶以其另取中文姓名登記,宜另加註日文漢字原名,以免日後發生法律糾紛。本案得依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上開建議辦理。
2043. 結婚 2004/1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15594號2004/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527號 有關建請統一規範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後辦理結婚登記之逾期罰鍰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自本(93)年3月1日起,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申辦結婚登記,均需通過面談後,戶政事務所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始得憑以辦理。依實務面談作業流程,往往超過1個月,故罰鍰應自面談通過後30日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科罰。另大陸配偶長期居住大陸地區,尚未申請來台,或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國外結婚,尚未申請來台,嗣後申辦結婚登記者,亦適用之。
2044. 選舉事項 2004/11/29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523號2004/11/25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30008455號 有關選舉人於投票日持憑自行護貝之國民身分證前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如何加蓋領票戳記一案。 【說明二】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依上開條文規定,選舉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應加蓋領票戳記後始得領取選舉票,故選舉人如將國民身分證護貝致無法加蓋領票戳記,應請選舉人自行劃開該護貝,經投票所工作人員加蓋領票戳記後領取選舉票。
2045. 國民身分證 2004/1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10829號2004/1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278號 有關貴所○課員○○研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尾數四可申請更改問題之探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統一編號僅重複、錯誤或末位數字為4者,得申請重新配賦,而統一編號變更後之相關記事不予省略,必須轉載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戶政事務所除依民眾要求將更改資料函知有關機關外,相關機關亦得申請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統號變更及更正資料,應足以核對查稽個人基本資料,故仍請依現行規定核處。
2046. 收養 2004/11/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7402號2004/11/1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001482號2004/11/1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42424號 有關闕○○先生委託鄭○○先生申請浮籤補填翁○○女士之養父姓名為「楊○」一案。 【內政部93年10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001430號函】【說明二】依貴部84年12月5日法八四律決字28159號函略以:「查日據時期台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惟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案附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續柄欄記載闕○○為楊○○媳婦仔,雖未冠以或改從養家之姓,對其媳婦仔之身分並無影響。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來函所述楊○死亡〈明治○○年○月○日〉後楊○○婚姻入戶於翁○○戶內並冠夫姓為翁○○(大正○○年○月○○日),除非楊○死亡前有將翁○○女士之媳婦仔身分轉變為養女之意思,並已具備收養之其他要件,否則難認翁○○女士為楊○之養女;本案楊○死亡後,翁○○女士於大正13年1月31日將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是否有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與「養女」,身分關係完全不同。二者雖可互為轉換,惟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參照法務通訊雜誌社印行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28項)。又依日據時期臺灣之習慣,收養應由養父與生父合意成立,養父死亡者,始由養母,養父母均亡,則由養父之父母兄弟或其他近親充任收養之當事人。養子之生父死亡者,由生母,生父母均亡,則由本生家之尊長為當事人,與養方訂定收養契約;又養子本人亦可為收養之當事人。復依日據時期之戶口規則,收養行為之成立,不以申報戶口及作成書面為要件(參照「臺灣民事習慣查報告」第159至161頁)。本件當事人間於楊○生前或其死亡後究否有轉換收養身分之合意,並具備收養之其他要件,係屬事實認定,請 貴部依上述說明本於職權予以審認之。又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所記載之事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有爭議,仍宜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2047. 變更 2004/11/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8619號2004/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343號 有關貴所○戶籍員○○研提戶長變更作業中申請人及附繳證件之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變更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如由新戶長申請戶長變更登記,自應提憑原戶長〈即現戶戶長)之同意書辦理;如由新戶長及原戶長共同申請,因其申請應已載明變更戶長之意思表示,故毋庸檢附原戶長之同意書;如由原戶長單獨申請戶長變更登記,為避免日後爭議,仍應提憑新戶長之同意書辦理為宜。
2048. 入出監 2004/11/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5070號2004/1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342號 有關逕遷戶所人口王○○入監催告辦理遷徙登記案。 【說明二】有關監所收容人戶籍遷徙案件,不論其是否為逕遷戶所人口,應由收容人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當事人仍不辦理時,依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958號函規定,由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毋庸先行辦理遷出登記。
2049. 戶籍謄本 2004/11/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6325號2004/1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4402號 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謄本時,被申請人之死亡記事是否省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1年10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09100719981號函會議決議略以:「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至被申請人如已死亡,其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2050. 結婚 2004/11/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304609號2004/1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3407號2004/11/15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301218160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內政部轉知我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確認中文姓名時,勸導勿於姓氏中使用「氏」字乙案。 【外交部函】【說明三】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另為便於國內戶政機關辦理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登記事宜,本部前以上揭二函告駐外館處於受理國人與外籍人士申辦結婚證件驗證時,驗證其中文姓名「聲明書」之相關作業方式。 【說明四】查目前國人之越南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輒有不諳國人使用姓氏習慣而誤植「氏」字(如阮氏○○),為避免日後當事人使用姓名產生困擾,內政部爰請本部轉知駐外館處於受理國人之越籍配偶申請驗證其中文姓名「聲明書」時,向該越籍配偶解說國人使用姓氏習慣不包括「氏」字,並勸導勿於所取中文姓名中使用「氏」字;倘當事人確認其取用之中文姓名有使用「氏」字,則該「氏」字將視為名字之一部分〈即姓:阮;名:氏○○)。
2051. 姓名更改 2004/1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97802號2004/11/5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001465號2004/11/2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43696號 有關A先生持憑確認親子關係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更正其子B母姓名登記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僅以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母子關係。又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上開否認之訴係否認妻自夫受胎,故非婚生子女與生母及戶籍登記之母間之關係,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B既為C所生並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確定,B與C即發生母子關係,B與原戶籍登記之母D間尚無第1063條之適用。【說明三】又依來函資料所示,B係由C於其與E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B既為C所生並經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並發生母子關係,則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B係C與E之婚生子女,當事人對上開推定如有爭議,應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本件有關戶籍登記事項,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2052. 戶籍謄本 2004/1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93467號2004/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2425號 有關債權人可否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函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3年10月27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30025811號函略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需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之。如債權人釋明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有利害關係,得向該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迄查詢時為止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受理事件;惟繼承人係何時悉其得繼承,因案而異,其仍有可能於債權人查詢後,始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有關債權人請領債務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應持憑法院復知迄其申請時為止,該繼承人未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書面文件辦理。
2053. 撤銷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8849號2004/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264號 有關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註銷通報作業應由何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於89年9月22日出境,同年10月4日入境,惟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91年9月22日誤發其出境滿兩年未入境通報,致○○鄉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於91年10月25日代辦遷出登記。該局復於93年9月14日以境資慧字第09320172710號函請註銷其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說明三】經查○○○業於93年9月8日遷入○○市,惟有關撤銷其91年10月25日之遷出登記,仍請由原處分機關 貴縣○○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2054. 出生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8850號2004/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26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逕為出生登記案件及逾期尚未申辦出生登記之出生通報資料,全面通報予社政機關一案,取消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上揭函規定,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月將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逕為出生登記案件及逾期尚未申辦出生登記之出生通報資料,配合提供予社政機關,俾利其儘早進行訪視、調查及取得相關事證。惟因部分縣政府(社會局)反應,上開通報資料非屬社政單位所需之「不宜逕為登記」個案資料,本部兒童局以上開函規定取消該通報作業。 【說明三】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時,如確有困難應主動將該具體個案函請社政及警政單位儘早協助辦理,另邇後社政單位如有辦理無戶籍兒童輔導,發現具體個案函請該管轄戶政事務所處理時,亦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俾保障兒童及少年之權益。
2055. 姓名更改 2004/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6975號2004/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258號 函轉內政部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註記作業乙案,請依規定辦理註記作業。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1、經通緝或羈押者。2、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五年止。次按本部92年9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68128號函規定略以,為計算當事人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爰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中增加一項「限制改名」,以註記當事人入監、出監日期、刑期期滿日、有無假釋或縮短刑期等資料。 【說明二】為利線上查證當事人刑案資料之功能趨於完整性、本部前函請法務部配合於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內開放當事人監所收容資料〈入監、出監紀錄、羈押資料〉欄項,提供戶政機關線上查詢,並業於本(93)年6月7日配合開放使用是項資料。惟因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僅提供成年之當事人入監、出監及羈押之資料,爰重新規定,18歲(含18歲)以上之收容人收容資料,無庸於特殊註記「限制改名」中註記,但少年(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監所收容資料仍需註記。至有「限制改名」特殊註記者,如經查明該註記於當事人刑期執行完畢滿5年,應執行特殊註記資料註銷作業(RLSC1440)。另經軍法審判之監所收容人資料,於該系統上無法查得,仍需註記。
2056. 國民身分證 2004/10/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3744號2004/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911號 有關認定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相片期限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繳交相片之拍攝日期,可由當事人自行加註於相片背面,惟戶政事務所仍應確實查對當事人人貌,如相片與本人人貌不相像,比對有疑義時可請其更換相片。
2057. 國民身分證 2004/10/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3743號2004/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730號 有關○○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訂定掛失國民身分證資料期限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貴所依函示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考量設置掛失國民身分證機制,係為減輕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之焦慮,並因應相關機關〈機構〉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需求,及防範國民身分證遭偽變造、冒用等情事,本項建議,不予採納。 【說明三】為免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疏於申請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受理掛失國民身分證時,應一併轉知當事人仍應依規辦理補發新證。如其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二週後,尚未申請補發新證,戶政事務所應循線瞭解實情後,請當事人儘速申請補發新證。
2058. 姓名更改 2004/10/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82054號2004/10/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732號2004/10/15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資一字第93078928號 有關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登記之通報,無庸通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1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6041號函〈計達〉規定,非現住人口辦理姓名變更登記者,應以紙本通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現該中心業以上開函復略以,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登記通報資料,紙本通報資料無需函知該中心。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說明二】本中心為查核作業需求,定期由貴機關於每年初提供前年度現住人口及遷出國外非現住人口「個人戶籍資料檔」,上開資料個人姓名已為變更後資料,確無紙本通報需求。
2059. 國籍歸化 2004/10/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72604號 貴所陳報居民○○○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一案。 【說明二】查案附○○○女士申請取得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未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證文件之影本,爾後申請取得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件,均需逕向該局查證。另○女士原結婚登記時中文姓名為「○氏○○」,惟申請取得我國國籍申請書記載「○○○」,其申報姓名中之「氏」字疑義,請依本府93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300264967號函轉內政部93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11100號函辦理,若當事人執意保留「氏」字,亦請其檢附聲明書。本案請依上揭規定補正後,再陳報本府層轉核處。
2060. 離婚 2004/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9730號2004/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096號2003/10/4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30040536號 有關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復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之生效日期一案。 【說明二】司法院秘書長93年9月30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30018713號函略以:「按外國法院確定之離婚判決,如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所定消極情形,原則上毋須由我國法院予以承認,即發生法律上之效力。當事人若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在後訴判決確定後始發見者,自得對於後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資救濟。在未經再審之訴變更後確定判決前,仍以後確定判決為準。」(如附件影本〉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2061. 印鑑 2004/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9731號2004/10/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109號 有關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任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旅居大陸地區期間委任他人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得比照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第1款「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證明後,委任他人辦理」之規定,提憑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惟委任書內容應足資認定當事人有委任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之意思表示。
2062. 戶籍謄本 2004/10/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4973號2004/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939號 函轉內政部有關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單」、「戶口調查簿內容異動通報名冊」格式更改乙案。 【內政部函】為因應公文製作直式橫書格式,請轉知所轄各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補註或更正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時,以新格式〈如附件一、二〉報部。
2063. 國民身分證 2004/10/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3762號2004/1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793號 有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營事業機構之識別證(服務證)是否得作為申領國民身分證之佐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二點略以:「身分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繕印核發;如相片有疑義時,應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對口卡。」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附「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核對口卡、查證當事人之身分,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為便利民眾提供佐證之資料,爰放寬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如其提供其他證明文件,應本於職權循線查明當事人身分及相片無訛後,依規定發給國民身分證。
2064. 選舉事項 2004/10/8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31002017號2004/10/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一字第0930007225號 有關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後,公告確定選舉人人數前,如已列入名冊內之選舉人有死亡、禁治產宣告、褫奪公權者,應就該部分予以刪除,並不列入確定之選舉人人數統計案。 【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按中央選舉委員會上揭函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依上開條文及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於93年11月30日前將公告閱覽期滿之選舉人名冊及村〈里〉長報送之申請更正情形轉送戶政事務所據以查核更正並統計選舉人人數。至選舉人名冊公告更正確定〈93年12月1日〉,戶政事務所將統計之選舉人數送鄉〈鎮、市、區〉公所後,如已列入名冊內之選舉人有死亡、禁治產宣告、褫奪公權者,同意於名冊備註欄註明事由並不發給選舉票,毋須再進行選舉人數統計。」;爾後各項選舉確定選舉人人數之統計作業,請依上揭函釋辦理。
2065. 姓名更改 2004/1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7768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 有關○○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2066. 統一編號 2004/1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7768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 有關○○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2067. 國民身分證 2004/1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7768號2004/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60號 有關○○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業務建議,核復如下: ?(1)有關查詢當事人更改姓名暨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一節,戶政事務所可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個人簡略資料查詢作業(RLSC5400),輸入原姓名查得該資料,或執行中央更改統號資料查詢作業(RLSC5700)、中央更改姓名資料查詢作業(RLSC5600),輸入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原姓名,可查得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資料。 (2)有關建議調升秘書及股長職務列等一節,本部已另案建議銓敘部參採。 (3)有關建議爭取第二批擴大公共服務就業計畫人員,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業務一節,配合行政院「公共就業方案」於本年7月擬訂「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後續配套措配─自然人憑證發證宣導計畫」,因經費有限,僅分配人力支援至20個發卡業務量大且亟須宣導之戶政事務所各進用臨時人員一人。本部嗣後將配合相關措施積極爭取必要人力,協助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業務。 (4)有關建議購置辨識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機具分送各戶政事務所一節,按「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草案)」已規畫辦理辨識現行及新式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教育訓練,有關戶政事務所辨識新式國民身分證防偽功能所需機具,將納入全面換證硬體設備案採購;至辨識現行國民身分證真偽之放大鏡、紫光燈等機具請自行購置(本部93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30070609號函諒達)。
2068. 戶籍謄本 2004/10/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60762號2004/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8892號 函轉內政部有關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案,本部前於92年6月10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4264號函請相關機關修正法規,刪除應檢具戶籍資料註記有失蹤或行方不明之相關規定,或由申請人向查尋人口業務之主管機關申請該資料,或由業務機關自行採證認定。 【說明二】按戶政機關之查尋人口資料係依警察機關之通報予以註記,作為戶政機關內部之參考應用,與最新資料有時間上之落差,不宜再將該資料轉提供他機關,且已尋獲之查尋人口,該筆資料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內將註銷,並無保留其係查尋人口之特殊註記紀錄。 【說明三】各警察機關受理查尋人口,係基於為民服務,不分管轄,隨到隨辦,以致無從判斷真偽,故所填具之「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建立查尋檔案,僅係證明報案之事實,不能作為民眾申請各項權利義務之依據,故「失蹤」之認定,宜由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事實採證認定之。 【說明四】經查使用戶政事務所加蓋查尋人口章戳戶籍謄本之機關,或已修法,或刻正研議修法或已訂有替代措施,爰本部預定自94年1月1日起,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廢除加蓋查尋人口案號章戳。
2069. 國民身分證 2004/9/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0129號2004/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915號 有關現行國民身分證背面之「住遷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刻研擬修正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預計94年1月至95年6月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半年辦理各項整備工作,次進行一年之換證作業。 【說明二】為減少民眾於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前換證之次數,另為充分利用國民身分證「職業」欄之空間,如當事人辦理遷徙登記其國民身分證之「住遷註記」欄已註滿記事,戶政事務所可應當事人要求於「職業」欄空白處,註記住遷資料並加蓋承辦人印章。
2070. 結婚 2004/9/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1387號2004/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386號 關於越南籍○氏○○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3年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30073549號函略以:「○○○先生‧‧其與配偶○氏○○女士係於○○年○○月○○日結婚。如經查明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所申報姓名中之「氏」字,係因不諳國人使用姓氏習慣而誤植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為更正登記。」是以,國人外籍配偶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時,其配偶戶籍結婚記事之中文姓名如屬上揭情形,宜先依前揭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後,再行核辦。【說明三】本案○氏○○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所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女兒○○○、○○○戶籍謄本記事中文姓名為「○○○」,與歸化國籍申請書、配偶○○○戶籍謄本結婚記事及喪失越南國籍證明書中文姓名「○氏○○」不符,爰宜請轉知申請人參照上揭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如非屬上揭情形,則請其以書面確認中文姓名為○氏○○,且同時更正其二位子女之母親姓名,並補送該相關資料後,再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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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69/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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