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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92筆資料,第 79/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341. 遷徙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死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2342. 國民身分證 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 有關「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 【說明二】.有關在台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開始啟用。 【說明三】.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如附件﹞請入出境管理局於定居證上增列「統一證號」,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時,應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記事記載「身分統一證號」。 【說明四】.檢附研商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記錄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影本各一份。※會議紀錄簡略如下:(一)基於相關機關修改程式困難,且須耗費龐大之經費,因此,有關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旅行證之身分統一證號,仍維持現行配賦方式。(二)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為區別碼,以「6」作為原始身分為外籍人士之代碼(此類人士包括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回復我國國籍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第二碼為C或D),「7」作為海外僑民之代碼,「8」作為港澳居民之代碼.「9」作為大陸人民之代碼。※請警政署與戶政司研議建立身分統一證號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繫查詢機制。※為利外籍人士取得國籍後,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作業,請本部戶政司於核發取得.回復.歸化國籍一覽表上,加註其身分統一證號。
2343.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03228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1號 有關「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之規定」及「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僑字第0920001951號函核定,並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爾後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均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規辦理。
2344.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3229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2號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查「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五條,已將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男子申請證明相關事項納入規範,「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爰予停止適用。
2345. 離婚 2003/4/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1711號2003/4/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353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張○○先生提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協議書並經外交部複驗及授權書,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究應適用我國法律規定抑或越南行為地之法律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有關張○○先生與越南人潘○○○,於越南依據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之方式離婚,是否有效一案,按上開規定,並無國人於外國期間不得援用之規定。」本案請貴所依上開函釋,依職權自行核處。
2346. 國籍歸化 2003/4/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1807號2003/4/9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6號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業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依法「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應予廢止。
2347. 出生 2003/4/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94079號2003/4/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270號 有關憑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申報戶籍者,該報告書應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0年12月31日臺(90)內戶字第9070627號令規定: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說明三】:為避免報告書被冒名頂替,內政部爰請行政院衛生署轉知各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時,宜載明受鑑者雙方之姓名,如受鑑者之一方為新生兒時,宜請申請人取妥其姓名後再出具該報告書。該署業以92年4月2日衛署醫字第0920017613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辦理在案。
2348. 原住民 2003/4/11台中縣政府91444內政部2003/4/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11631 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自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依本法第八條申請回復其原住民身分,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 【說明一】:依據92年2月25日本會法規委員會結論。 【說明二】:本會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如附件)釋示:「依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倘申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時,已年滿二十歲,不能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未滿二十歲者,可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有關上開釋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349. 姓名更改 2003/4/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7210號2003/4/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280號 有關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得否約定改姓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次按本部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3509號函釋意旨,贅婚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得重新約定改姓。惟招贅婚姻所生子女,其父母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消,欲再重新約定改姓,與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不得再約定改姓。」
2350. 出入境 2003/4/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3940號2003/3/25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境行齡字第0920034555號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二年新版入出境證件防偽說明(數量如分配表)。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二年新版入出境證件防偽說明(數量如分配表)。
2351. 國民身分證 2003/3/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1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 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可否委託父或母一方請領國民身分證事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略以:『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爰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依上開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2352. 出入境 2003/3/28台中縣政府民戶字第0920077270號2003/3/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79號 有關臺北市民王○○女士陳情補認未為除籍一事,內政部函示規定如後說明段。 有關臺北市民王○○女士陳情補認未為除籍一事,內政部函示規定如後說明段。 【說明二】:內政部前開函示如下:「本案王○○女士於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出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入境,因戶籍上未辦出境遷出登記,致遭中央健康保險局追繳保險費,惟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健爭審字第九○○一一九九號函審定書略以:『....出境早已逾六個月,為不爭之事實,則能否因戶政機關未為代辦遷出登記,而將所生不利益結果歸由申請人承擔,不無斟酌之餘地。』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九○○○四四八七五號函『有關設有戶籍之認定條件,應以戶籍登記資料作為準據』為由追繳其健保費,王女士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通知。按戶籍登記資料為人民權利義務認定之依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上開類此案件亦常發生,為免引發爭端,請各所確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2353. 戶籍謄本 2003/3/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0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65號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戶政事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載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乙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加害人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疑義,業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547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九二)秘台廳家三字第01497號函規定在案,略以:「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應視保護令內容定之,保護令中如未加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執行機關自不得擅加任何限制,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 【說明三】.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402號函說明二略以:「被害人於取得民事保護令後,得持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加害人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惟該類案件應係指同函說明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戶籍資料或交付謄本」之情形。本部目前「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除符合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規定之案件仍予保留外,其餘資料將於即日起刪除。 【說明四】爾後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審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始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2354. 記事例 2003/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76418號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三五三號令(本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二○○七五三八三號函諒達)中僅刪除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2,餘未修正。其中127003記事內容「判決」係「裁判」之誤繕,特予更正。
2355. 監護 2003/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76512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司法機關將受禁治產宣告案件,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 【說明二】:鑑於禁治產之宣告牽涉個人及監護人權利義務之得喪,司法院秘書長業以上開函請司法機關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併將該裁定送達禁治產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以健全戶籍登記制度。
2356. 結婚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0900號 有關貴所張股長○○建議我國駐外館處修正提供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內容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揭函復:「有關建請我國駐外館處修正提供國人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內容『中文譯名』修正為『中文姓名』,外交部業以上開函送各駐外館處修正後之同意書在案。至建議駐外館處審核文件時加註外籍配偶國籍乙節,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於申辦登記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人之外籍配偶國籍即可由身分證明文件中得知。」
2357. 初設戶籍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60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當事人之出生別及稱謂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如經查明申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而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比照逕為遷徙登記之規定催告申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並副知申請人。 【說明三】:至當事人出生別等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於查明當事人有無居住之事實時,自得一併查明,若確係無法得知其相關資料,稱謂非必輸入欄位,可暫不輸入,出生別可選擇「男」或「女」即可,並以單獨立戶方式辦理後,副知當事人。
2358. 國籍歸化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400號 有關緬甸籍學生楊○○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本案楊○○女士係依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前經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惟所提財力證明文件,係檢附郵政儲金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陸拾壹元整存款餘額證明及在台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爰請轉知楊女士補提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如未申請上揭證明而逕申請歸化者,自申請歸化日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之文件後,再行核處。
2359. 戶口名簿 2003/3/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九二○六七○八七○○號 橫式戶口名簿劃記乙案。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遷出、死亡、住變、註銷及撤銷戶籍人口,原則統一由稱謂欄左上角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如附件)。
2360. 撤銷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704100號 修正「(○○○○)撤銷登記申請書」(RLRP1806)格式乙案(如附件)。 【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RLRP1806)撤銷登記作業有關撤銷登記申請書增列父、母、養父、養母、配偶姓名變更撤銷登記。又申請書「統一編號」欄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361. 國籍歸化 2003/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324100號 有關緬甸國民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向該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後,如未能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申請回復該國國籍之程序一案 【說明二】:按外交部上揭函略以,經我駐泰國代表處向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查證,原緬甸籍國民已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擬回復者,須備妥無法取得歸化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內容須註明無法取得歸化國籍理由),依正常驗證程序,即該證明文件須譯成英文,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再經我駐泰處驗證後,送該大使館呈報其國內主管機關核辦。
2362. 出入境 2003/3/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940100號 當事人或戶長出境前提出之書面申請,於其出境後代辦理遷出登記一案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單身戶或全戶人口即將出境且計畫久居國外時,如國內無人可委託或授權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或戶長出境前提出之書面申請,於其出境後代查詢資料並辦理遷出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
2363. 國民身分證 2003/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200號 有關「免役」之兵役役別請免予登載於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案,請依內政部規定辦理。 【說明二】:本案已錄案併戶役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預計於本(九十二)年三月底辦理完竣。上開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於列印後以人工劃線(單直線)方式刪除,並加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印章。惟如當事人對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列印「免役」無異議,可予保留,免劃線刪除。
2364. 門牌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591000號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說明二:凡轄內街道名稱或門牌號碼有異動(變更或新增)時,請即將異動情形逕送警政署(資訊室)辦理更新。
2365. 國籍歸化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000號2003/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9072151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9076059號函計達。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送本部研處。
2366. 記事例 2003/3/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372700號 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內所述日期應為申登繼為戶長之日期,又繼任戶長事實日期以申登日為準,自不與原戶長死亡日期混淆,本案仍請依現行現定辦理。
2367. 國籍歸化 2003/2/25戶役政電腦化通報通報編號921004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函送本部研處。
2368. 國籍歸化 2003/2/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604300號 有關緬甸籍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經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始得申辦。本案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所送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為「1999/03/22至2000/03/22」及「2000/04/27至2003/04/27」,並不符合繼續三年以上規定,本案請轉知劉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憑辦。 【說明三】:爾後審核準歸化國籍證明時,應確實查核居留時間,不得有中斷情形,俾便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2369. 更正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2800號 有關桃園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三點」作業程序之統一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內政部修正之「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三點:「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按人民申請戶籍登記,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自應主動負責查明更正,毋庸再為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經催告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之作業程序。
2370. 記事例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430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如附件)。 【說明二】:為配合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予以修正增列代碼910008為「民國x年x月x日經房屋所有權人(○○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全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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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筆資料,第 79/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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