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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90/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671. 印鑑 內政部86.7.11台內戶字第8603910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86年度研究發展研提印鑑登記業務意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僑居國外人民委任他人請領印鑑證明,如受委任人所持印章與原登記之印鑑不符,且授權書又未敘明申請印鑑變更,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宜請受委任人出具委任人申請印鑑變更之委任書,並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再行受理印鑑變更登記及印鑑證明。 pdf
2672. 姓名更改 1997/7/8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75320號1997/7/3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4086號1997/6/28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479號 86年5月21日戶籍法修正公布後,業已廢止行業職業登記,有關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更改姓名後,應通報國防部一事,不再辦理。 86年5月21日戶籍法修正公布後,業已廢止行業職業登記,有關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更改姓名後,應通報國防部一事,不再辦理。
2673. 出入境 1997/7/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71352號1997/6/19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375號1997/6/3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3238號 有關國內原有戶籍人民出境,戶籍已辦遷出登記,當事人再入境申請遷入登記時,關於申請人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 【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研修中)第22點規定:「在台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出境滿六個月以上(戶籍法修正為出境二年上),戶政事務所接到其出境通報後,應代辦遷出登記;其持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者,於入境後15日內由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應持憑原戶籍地除戶謄本向現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由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即將全面建置完成,電腦化後之除戶戶籍資料,在已實施電腦化之各戶政事務所均可查悉。上開入境後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須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之規定,旨在銜接戶籍資料,避免脫漏。既電腦化後之除戶資料,在已實施電腦化之各戶政事務所均可查悉,為簡政便民,可免申請人再繳交原戶籍地除戶謄本。惟如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或訊息不正確,由電腦中無法查悉其除戶戶籍資料者,可請申請人補正所提供之資料或請其自行提供原戶籍地除戶籍本後,再行辦理遷入登記。至尚未實施電腦化作業之戶政事務所,仍依原規定辦理。
2674. 出入境 1997/6/25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61360號1997/6/13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245號1997/6/20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2714號 轉發內政部函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關於「戶籍法修正後,有關出境國外之遷出登記疑義」一案之函釋規定一份。(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現行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三個月或未滿二年,經上開申請人申請遷出登記者,仍可辦理。惟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 【說明三】至房屋所有權人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代辦遷出國外登記一節,依戶籍法第4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31條至35條、第36條但書、第38條、第42條及43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本案如房屋所有權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辦理他人戶籍之遷出國外登記,須符合上開規定。如仍有疑義,請列舉具體個案送部。
2675. 出入境 1997/6/1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51823號1997/6/10內政部台(86)內警字第8670477號 檢送修正「國人出境滿兩年未入境暨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規定」乙份暨通報格式兩件。 【說明二】本通報更新格式,自87年11月23日起開始傳送。
2676. 姓名更改 1997/5/15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18237號1997/4/30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2611號1997/5/12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19070號 有關台南市居民○○○女士與美國國籍配偶○○○先生共同收養之養女○○○改從母姓「○」或養父姓「○」一案。 【外交部函】【說明二】本案據我駐美國代表處本年4月15日美服(86)字第970467號函(影本如附件)查報略以,本案經詢據該處柯克蘭法律顧問稱,養子女以依申請收養者(petitioner)之姓氏為原則,被收養者如擬改為申請收養者以外之姓氏時(如妻之本姓),則須依法完成通告程序。倘妻未冠夫姓,夫妻二人聯名提出收養請求,則養子女可選擇從夫或妻之姓氏,無須為法定之通告。至以夫或妻各別名義提出收養申請,則被收養者之從姓與申請者不同時,亦須依法完成通告程序。
2677. 姓名更改 1997/5/15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118235號1997/5/2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2671號1997/4/28法務部法86律11698號 檢送內政部有關大陸地區兒童申請來台依親定居,可否隨母姓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大陸地區兒童申請來台依親定居,可否隨母姓一案,案經法務部86年4月28日法86律11698號函釋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及因此取得之權利,負擔之義務,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承認其效力』。子女稱姓,乃子女對父母最基本之關係,為身分關係之一環,係屬民事法律關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或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之稱姓,如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得依該條規定承認其效力。本件○○○、○○○之父母,於民國79年4月12日由澳門來臺定居。其等係父母來台定居前〈亦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所生之婚生子女,已依大陸婚姻法第16條規定,從母姓,現居大陸。關於其等得否從母姓來台定居乙節,請貴部參酌上開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本案當事人○○○、○○○可隨母姓申請來台定居。 【說明三】檢附上開法務部函影本乙份。
2678. 姓名更改 台中縣政府1997/3/20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1667號 有關張○先生以與設籍台北市兄張○同姓名為由,申請更改姓名為張○乙案。 【說明三】查姓名條例並未限制當事人有意造成姓名完全相同之事實,戶政機關不得受理其改名。本案如經查明台北市政府83年11月9日核准當事人兄張○○申請改名為張○乙案,符合姓名條例規定,不應予以撤銷。至當事人申請改名案,請依姓名條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說明四】本部72年4月22日台內戶字第151216號、7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56532號、72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194628號暨78年7月17日台內戶字第720482號等類此限制當事人改名之函釋規定,均不再適用。
2679. 姓名更改 1997/1/13台中縣政府86府民戶字第007606號1997/1/8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10120號1996/12/30內政部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 有關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改名之申請人資格疑義一案。 未成年人改姓(法律規定可由父母約定時)、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申請,依照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父母一方不能行使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另父母為未成年人申請其他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等案件時,亦應依照前開民法之規定辦理。
2680. 出生 1996/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160432號1996/6/16內政部台(86)內戶字第8603403號1997/6/5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6民六字第21311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戶籍地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建議比照「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於夫妻離婚後,由女方單獨申報出生登記,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通報前夫戶籍地戶政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生父母戶籍未在同一戶內,建議辦理出生登記或認領登記,同時於生父母戶籍記事欄記載「X男(女)X X X民國X年X月X日生」一事,本部前於85年2月14日台(85)內戶字第8501610號函規定,為避免戶籍資料過於複雜造成紊亂,不宜同時在生父母戶籍記事欄記載其所生之子女。惟為避免重複設戶籍之情事,可比照本部82年7月19日台(82)內戶字第8203689號函規定,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通報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通報之戶政事務所在生母戶籍上另闢一欄登記資料,並在其記事欄登記「在XX地出生,民國X年X月X日經生父認領,現住XX地生父戶內,再以紅線劃銷其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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