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3筆資料,第 88/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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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 結婚 | 2001/1/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2199號 |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錢○○先生提憑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華僑協會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單身,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錢○○先生提憑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驗證之華僑協會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單身,申辦結婚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依據駐韓國台北代表部九十年一月三日韓部(九十)字第○○七號函略以:「....各地華僑協會出具之各項證明文件,在韓國境內使用,毋需經本處驗證,均被韓國有關機關棌信;惟持往國內或第三國使用時,則需經本處驗證。基於上述,錢○○先生所持漢城華僑協會出具之戶籍謄本應可作為證明其單身之有效證明文件。」 | ||
2612. | 收養 | 2001/1/11內政部(90)內戶字第9002093號 |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收養人林○提憑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時,可否主張被收養人不從收養者之姓疑義案 | 有關收養人林○○提憑法院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時,可否主張被收養人不從收養者之姓氏疑義乙案,依法務部九十年一月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八一四六號函說明二辦理: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分別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是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身分地位,其效力內容主要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互負扶養義務並互有繼承權、未成年養子女以其養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等,又學者通說見解認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係強行規定,不許有例外(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第三三八頁)。<另實務見解>亦認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既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所明定,則養子女自不得兼用本姓,如以本姓加入姓名之中,其本姓只能認為名字之一部,而不得視為複姓,司法院二五年院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參照。<綜上所述>,本件林○○君提憑法院收養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收養登記,被收養人范○○君自應從收養人林○○君之姓。 | ||
2613. | 結婚 | 2001/1/1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12741號 | 有關林○○先生與林○○小姐等三十六對新人,參加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舉辦之「人權婚禮」申辦結婚登記。 | 有關林○○先生與林○○小姐等三十六對新人,參加總統府與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舉辦之「人權婚禮」申辦結婚登記,准以總統具名之「人權版結婚證書」及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總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十九文總字第五七七○號函佐證,並本於職權協助辦理。 | ||
2614. | 出入境 | 2001/1/10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9794號2001/1/3內政部台(90)內移字第9081604號 |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0年1月3日以台(90)內移字第9081603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上開修正條文一份。 | 【說明二】「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條文已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www.ris.gov.tw),如有需要可進入該網站點選移民資訊查詢/移民業務法規,即可查詢、下載。 | ||
2615. | 出入境 | 2001/1/9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90年春字第4期2001/1/9臺灣省政府90府法一字第00165號 | 轉發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說明二】本案業經內政部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三】附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
2616. | 出入境 | 2001/1/8台中縣政府90府警檢字第6881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847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馬祖數額表」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46號公告,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 【說明二】檢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馬祖數額表」乙份。 | ||
2617. | 記事例 | 2001/1/5臺中縣政府九十府民戶字第6238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中戶字第8971603號 |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特殊記事如次。 <一>、所內(浮籤)記事910001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全戶)遷出未報。910003民國x年x月x日憑x分駐(派出)所x字x號註記虛報遷徙。 <二>、特殊記事920004民國x年x月x日查尋人口案號x民國x年x月x日註記。原920005刪除。 | ||
2618. | 初設戶籍 |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5919號 |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 | 有關修正「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六點條文:警察分局接到戶政事務所函送之申請表,應查明當事人是否為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於申請表查證意見欄填註查證意見,經主管簽章後,一份留存,一份寄返戶政事務所。如當事人係查尋人口或通緝人口,並依相關規定處理。另「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已將原規定中失蹤、行方不明人口一詞修正為查尋人口。 | ||
2619. | 國籍歸化 | 2001/1/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2017號 |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 有關為避免外國籍役齡男子申請歸化,於完成設戶籍後,面臨服兵役問題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於受理該等人士申請歸化時,請其先向役政機關查詢,俾使其瞭解服兵役之義務。 | ||
2620. | 出入境 | 2001/1/4台中縣政府90府警檢字第5125號2000/12/30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811號 |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8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 ||
2621. | 戶籍謄本 | 2001/1/3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6380號 | 有關「臺中縣戶籍謄本申領須知」乙種,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有關「臺中縣戶籍謄本申領須知」乙種,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
2622. | 出生 | 2000/12/29臺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61593號2000/12/22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659號 | 有關洪○○先生申請辦理其在台出生之孫女洪○○出生登記,可否受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洪○○在台出生時,其父洪○○先生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留證』,母唐○○女士持有『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為中華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洪○○具中華民國國籍,應依戶籍法第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 | ||
2623. | 國籍取得 | 2000/12/2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4257號 | 有關建議重新規定回復國籍者申請戶籍登記之規定,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重新釋復如次: (一)、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定居期間均未出境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憑向原戶籍地(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時之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如當事人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2、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未核准前出境,經許可回復國籍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於辦理遷入登記時,應代為收繳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函送原發證機關註銷(函中註明已回復國籍,於X年X月X日辦理遷入登記);如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遺失者,由當事人出具切結書,附卷存檔,以備查考。另在國內申請回復國籍,於核准後未申請定居前出境,再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國,申請遷入登記者,亦同。 3、現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台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上加貼浮籤(電腦化後以補填除戶個人記事方式為之)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 (二)、在台灣地區原無戶籍國民回復國籍,申請戶籍登記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居留、定居,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定居證後,辦理戶籍登記。 | ||
2624. | 更正 | 2000/12/28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1594號 | 有關變性人持憑醫院診斷書,申請登記一案。 | 有關變性人持憑醫院診斷書,申請登記一案,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查人民出生別如何,屬事實認定問題。案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屬合法證明文書,本案該證明書既證明申請人『變更為女性』,可准其為變更登記,現無適當戶籍登記記事例,可以『民國x年x月x日變更性別原出生別x男變更為x女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 ||
2625. | 出入境 | 2000/12/28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90年春年季第1期2000/12/2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50589號 | 轉發內政部修正「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之1。 | 【說明二】本案業經內政部89年12日20日台(89)內警字第898183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三】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一份。 | ||
2626. | 姓名更改 | 2000/12/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中區國稅大屯資第890030796號 | 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 | 關於貴所定期提供之出生資料,自89年度起改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向縣市政府錄製媒體檔案,免再定期通報。 | ||
2627. | 統一編號 |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62441號 |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 |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案,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訂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更正後,戶政事務所應將重新配賦或更正之資料通報財稅、來文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上揭「來文機關」,係指發現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之機關,可涵蓋公務機關及私人機關,「相關機關」之原意為公務機關。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副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俾利配合更正當事人各項信用資料一事,除個案原係該中心發現並主動函由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或係當事人書面要求戶政事務所函知該中心外,其餘情形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應不予提供。 | ||
2628. | 遷徙 | 2000/12/1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236號 |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 | 有關台北市○○區區民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續申辦補發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登記等,但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可否不予核發各類證明一案,依說明二、三、四、五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並未規定戶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空戶、空口申請各類戶籍事項,故陳○○先生之戶籍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遷至戶政事務所後,申辦各類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說明三】:當事人戶籍遷至台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地址後,復向該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如符合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時,該所可科處其未於法定期間申辦遷徙登記之罰鍰,並同時開發催告書,限期辦理遷徙登記。惟當事人逾期未辦理遷徙登記,且再申請印鑑登記,該管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科處罰鍰,並繼續催告,如逾期仍未辦理時,可重複處罰。 【說明四】:另當事人先後兩次告知○○區戶政事務所不同之住址,其中一次告知不實之地址(無編釘之門牌號),另一地址並無居住之事實一節,如經查明申請人係故意提供不實之住址者,戶政事務所可另依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並科處罰鍰。說明五:至空戶、空口在未履行遷徙登記前,是否停辦各類戶籍事項,留供修正戶籍法時研議。 | ||
2629. | 國民身分證 |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74177號 | 有關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依說明二辦理 | 內政部訂定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規定: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需繳交相片二張,一張製作國民身分證,另一張則隨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為提高行政效能及達到便民目的,自即日起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含初、補、換),除依上開規定外請再加收相片一張,黏貼於存所之申請書上,俾以建立當事人影像檔案資料,爾後遇此類案件,即可立即核對人貌,儘速且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 | ||
2630. | 離婚 | 2000/12/12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315號 | 有關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 | 【說明二】: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乙節,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滅。惟在身分行為方面,因身分行為之成立係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故如未成年人離婚後,再為身分行為時如仍未成年,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 | ||
2631. | 姓名更改 | 2000/1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41845號2000/1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1414號 | 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6字第88012023號函釋民眾因姓名不雅已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因被收養准予再依該條款申請改名之規定。 | 【說明二】民眾因姓名不雅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若依同條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因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改姓者,自不得再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六字第88012023號函規定,應不再援用。 | ||
2632. | 姓名更改 | 2000/11/2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23057號2000/11/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7935號 | 有關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重新規定如下: (1)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其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父結婚登記之姓氏為主。惟外籍配偶書面申請變更其中文姓氏,其子女戶籍登記之姓氏,以變更後之中文姓氏為主。 (2)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已消滅者,其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姓氏為主。惟我國女子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其子女氏得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3)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之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4)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之姓名以不超過六個字為宜,如超過六個者,於記事欄加註「姓名○○○」,並於姓名欄註記「見記事欄」。 【說明二】嗣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聯姻,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 【說明三】本部相關函釋之規定與上述原則不符者,均停止適用。 | ||
2633. | 姓名更改 | 2000/11/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04731號 |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股長○○○建議統一規範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一案。 | 【說明二】按內政部89年6月29日台(89)內字第8901587號函規定,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使用文字,應以該名外籍人士檢附之證明所載文字為準,惟發現本縣部分戶政事務所,於登錄越南國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時,以留空格再採用人工之方式補註,導致他們代發戶籍謄本時,其空格無法顯示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須再以電話確認,造成作業上困擾,為規範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對於上開作業方式之一致,爾後本國男子娶越南國國籍女子為妻時,結婚登記登錄其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請以英文字母登錄。 | ||
2634. | 姓名更改 | 2000/10/20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84064號2000/10/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9536號 |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否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人改名事宜,本部前於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說明二釋復略以‧‧「‧‧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義,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在案,上開函釋計達。 【說明三】為考量旅外國人為其居住國內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之需,有關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若其法定代定理人(父母或監護人)旅居國外無法親自回國申請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委託書,其內容須載明為未成年子女改名之意思表示及欲更改之新名與居住國內之被委託直系血親尊親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戶籍地址。該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後,由被委託人持向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說明四】至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國內者,其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名之規定,仍照本部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釋辦理。 | ||
2635. | 出入境 |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274422號2000/7/1內政部(89)內警字第8981465號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 ||
2636. | 出入境 |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79025號2000/10/6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834號 | 轉送「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一種。 | 【說明二】上開要點經內政部於本(89)年9月4日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竣事。 【說明三】內政部86年6月10日(86)內警字第8670477號函修正之「國人出境滿兩年未入境暨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 ||
2637. | 姓名更改 | 2000/9/1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51774號2000/9/7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980號 |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美籍人士○○先生質疑配偶○○○女士變更其中文姓名一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之中文姓名,應由該外籍配偶,依據我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自行取用,該中文姓名日後不得任意變更。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如外籍配偶使用之姓名為中文譯名,俟後申請變更為中文姓名,如非由該當事人(外籍配偶)親自申請辦理,戶政事務所應請申請人另提憑該外國人出具取用中文姓名之申請書,避免爭議。 【說明三】本案○○○女士未經其外籍配偶○○先生同意,即補填其中文姓名,如經查屬實,戶政事務所得依據○○先生之申請變更其中文姓名,○○先生自行取用之中文姓名,不得任意變更,請本於職權核處。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一節,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等規定,業經本部於89年7月11日以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函知 貴局停止適用在案,併此敘明。 | ||
2638. | 出入境 | 2000/9/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9991號2000/8/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688號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 ||
2639. | 出入境 | 2000/8/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6921號2000/8/24內政部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97號 | 有關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相關處理方式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改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以來,尚有部分戶政事務所未依規定處理,請確實依內政部89年5月12日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53號函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因應各所作業處理需求,凡有依上開通報查無此人之案件,請於文到後逕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毋需再傳戶役政資訊小組。 | ||
2640. | 結婚 | 2000/7/24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92122號2000/7/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 | 有關國人與外國人結婚,配偶欄記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處理疑義一案。 | 【說明二】按國人之外籍配偶使用之中文譯名及中文姓名,功能未盡相同,且為避免其中文譯名與中文姓名交互使用,造成日後資料混淆,故本部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國人與外國人申辦結婚登記,申請人未及取妥中文姓名或尚未入境者,可申請補註中文姓名,並新增記事例「配偶中文姓名○○○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說明三】補註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本應以戶政資訊系統配偶姓名補填登記作業(RLSC173E)辦理,惟該作業具有自動檢覈功能,申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時,如其戶籍資料之配偶欄已記載其外籍配偶姓名,則該欄位不開放補註,僅開放個人記事欄補記載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致當事人戶籍資料配偶之外籍配偶中文譯名與個人記事欄所載之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不一致,修正本項作業程式開放配偶欄可更改配偶姓名,則須配合戶役政資訊版本更新作業時程,無法立即解決,為立即改善上開資料不一致之情形,故以本部89年6月23日台(89)內戶字第8906228號函規定,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以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作業(RLSC172F)辦理,記事記載「配偶中文譯名○○○民國X年X月X日變更為中文姓名」。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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