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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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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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 其他法令 | 098/09/2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90054號098/09/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8906號 | 有關建議司法機關為監護宣告、收養、終止收養、認領、離婚等裁判時,於裁判書、確定書或信封等適當欄處加註警語,以提醒民眾逾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2項及第11條規定略以,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等,應為登記。次按同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蓋人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8條以下)之公益性實濃厚,影響社會及國家公共秩序,部分民眾因不諳法令,認既判決確定巳生效,因而未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致裁判與戶籍登載不符,或遭罰行政罰鍰而影響民眾個人權益, 貴秘書長98年6月25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13911號函僅針對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協助宣導,為保障個人法益,建請轉知法院於裁判書、確定書或信封適當欄位加註警語,以便民眾週知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事宜。 | ||
1322. | 國籍喪失 |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6351號098/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8129號 | 有關國籍法規定未成年子女須隨同父母申請始得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中華民國人民歸化外國而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隨其共同生活,因國籍不同,恐造成困擾,爰增訂上揭規定,使其未成年子女得以隨同喪失我國國籍。是以,即使其未與父或母同時送件申請喪失國籍,仍得於其父或母喪失國籍後,另案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 ||
1323. | 其他法令 |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7005號098/09/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73968號098/09/11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請參照法務部98年9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民眾申請查詢有何戶政事務所洩漏其本人及家人資料乙案,請參照法務部98年9月11日法律決字第0980034720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本法)所稱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本法第3條參照)。有關何所戶政事務所曾提供戶籍資料,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係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檔進行檢索,故該電腦紀錄屬於本法所稱政府資訊。合先說明。【說明三】、次按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基本資料、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等事項,向該資訊作成或取得之政府機關提出(本法第10條第1項參照)。本件疑義宜先釐清申請人欲查詢之資訊目前係由何政府機關作成或取得持有中,再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至於受理申請機關之審核機制,係屬實務上之執行問題,本部無意見。【說明四】、末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係規範公務機關及特定之非公務機關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其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言(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參照)。本件疑義所涉之政府資訊(提供戶籍資料過程之紀錄)倘其內容已構成上開規定所稱個人資料者,於提供該等資訊時,應請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第8條、第12條等)之適用。 | ||
1324. | 更正 | 098/09/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7412號098/09/1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403號 | 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前經本部98年8月6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358號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協助查證,業經該處查復:「本案經洽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函復略以,○○○…於2006年2月份向該局提出更改出生日期,並提交由福建省晉江市發出的出生公證書及常住人口登記表,該局根據有關資料批准當事人更改其出生日期為○年○月○日。」,本案請當事人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核處。【說明三】、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上開書函及附件影本全份。 | ||
1325. | 遷徙 | 098/09/1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5741號098/09/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005號 | 有關災區居民辦理戶籍遷徙登記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又按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另最高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依上開規定,遷徙登記應以事實為認定。針對災區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如遷入地之建物業經戶政事務所編釘門牌,且當事人確有於該址居住並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者,自應依上開戶籍法第17條規定辦理遷入登記。【說明三】、有關災民反映遷徙登記得否放寬乙節,鑑於部分災區受災情形嚴重,基於安全考量,相關單位規劃臨時安置中心安置災民。考量居民人身與財產安全,且災民現並無可能於災情嚴重區居住之事實,依上開戶籍法規定不應辦理遷入登記。另災民得否遷入中繼屋或永久屋設籍乙節,考量該等建物經興建完成後如有民眾遷入該等住屋,得由房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依規定編釘門牌,並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有居住事實後,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
1326. | 戶口名簿 | 098/09/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1327號098/09/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5459號 | 有關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事項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原函說明段。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依上開規定,戶口名簿為一戶成員之證明文件,民眾於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提憑戶口名簿辦理。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造成申請人無法辦理結婚、離婚、出生、遷徙等戶籍登記事項而影響其權益,本部業以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本部業於97年2月1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規定得比照本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研商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又鑑於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在民眾急迫辦理戶籍登記而戶政事務所難立即認定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下,基於便民考量,並經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復均表贊同下,本部業以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980029686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本部97年10月7日函先行受理登記外,並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協調戶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辦理改註,以避免戶政事務所忽略該項改註而影響民眾權益。【說明三】、針對 貴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無須查明民眾無法提憑戶口名簿原因即先行受理登記,再通知戶長辦理改註乙節,經彙整贊同與反對機關(單位)所持意見各半。本案考量戶口名簿之登載事項正確性應予維持,同時又需避免因申請人未提供戶口名簿遭戶政事務所拒絕受理登記而影響民眾身分權益,衡平二者之影響,仍請維持現行作業為宜。【說明四】、至貴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以戶籍謄本或其他方案取代戶口名簿乙節,經彙整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機關(單位)以與戶籍謄本減量政策相違,並造成民眾向他機關申請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牌照或地籍資料時又需申請戶籍謄本易衍生不便而表示反對。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為宜。 | ||
1327. | 國籍 | 098/09/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79440號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2661號 | 有關泰、緬籍人士持憑同父(母)之兄弟姐妹業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申請我國護照,其國籍認定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後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1.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2.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第1項)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第2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各款文件之一。是以,當事人須檢附上揭證明文件之一,方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說明三】、至依本部93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950號令第3點第1項第5款規定,檢附同父之兄弟姐妹業依在臺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設有戶籍之事實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主張其具有我國國籍,並向駐泰國代表處申請我國護照者,為查明渠等是否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請渠等補提其父(母)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以供審認。 | ||
1328. | 變更 | 098/09/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80305號098/09/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9615號 | 有關李○○女士再婚時,得否保留原冠夫姓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9月4日法律決字第0980028203號函略以:「‧‧‧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冠姓之他方未再婚者,其冠姓仍得維持。惟如冠姓之他方於配偶死亡時另與他人再婚時,應不再冠已死亡配偶之姓。‧‧‧」本案李○○女士係冠已歿配偶姓氏,現與○○○先生結婚,其前婚冠姓請本於職權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 ||
1329. | 遷徙 | 098/09/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75581號098/09/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59405號 | 有關虛報遷徙登記,處以罰鍰得否免經催告程序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又同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 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說明四】、如經切實查明虛報遷徙登記屬實,應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另應同時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遷徙登記。 | ||
1330. | 離婚 | 098/09/0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9235號098/08/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 | 有關法院調(和)解離婚登記得開放異地受理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2號函略以,‧‧‧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即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案件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以其事證明確,戶政事務所受理時亦無查證困難,爰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說明三】、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是以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參照上開函釋意旨,異地受理。 | ||
1331. | 國籍歸化 | 098/09/0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5772號098/08/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44號 | 有關越南國人○○○女士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乙案。(已停止適用)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第7條規定略以,滿14歲以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應檢附在我國居住期間「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說明三】、另按內政部警政署98年8月20日警署外字第0980134855號書函略以:「‧‧‧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係指單純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另查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四、旨揭○君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宣告,其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規定應予記載。」。【說明四】、本案○女士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參月,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核與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自不得申請歸化國籍。【說明五】、檢還○○○女士準歸國籍申請書及其附件全份。【說明六】、當事人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函轉內政部提起訴願。 | ||
1332. | 死亡 | 098/08/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60894號098/08/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1059號098/08/21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80803666號 | 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 | 法務部函【說明一】、依98年8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召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檢察機關「研商88水災死亡案件核發死亡證明書會議」結論及本部98年8月16日、20日「研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檢察機關辦理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核發死亡證明書程序如下:(一)本程序以因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而檢察機關無法進行司法相驗者為限。(二)檢察機關自即日起,得依莫拉克颱風失蹤人之應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之順位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言詞或書面之聲請,開始為失蹤人是否死亡之調查。(三)檢察機關經踐行人證、書(物)證或相關之鑑定或勘驗等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即應核發死亡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失蹤人,以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同一災區地點之失蹤人,推定為同一時間死亡,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五)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於死亡原因欄下加註:「本件死者係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失蹤之人,經政府及民間全力搜尋,且經檢察機關為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六)檢察機關核發之死亡證明書應載明死者之家屬領取死亡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各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再憑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向相關機關申請各項補助、辦理保險或撫卹等事宜。(七)失蹤人尚生存者,檢察機關得依本人、說明二、(二)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死亡證明書。(八)檢察機關核發死亡證明書後發現失蹤人之屍體時,應依法相驗,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撤銷原核發之死亡證明書。(九)撤銷死亡證明書之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40條之規定(十))檢察機關應設立單一諮詢窗口,以解答民眾詢問處理相驗及核發死亡證明書等事項。 | ||
1333. | 法規類 | 098/08/17臺中縣政府函府畫綜字第0980251923號098/08/12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5號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0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8年8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0980957184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1334. | 法規類 | 098/08/14臺中縣政府函府畫綜字第0980248369號098/08/11行政院院臺陸字第0980091474B號 |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份條文,定自98年8月14日施行。 | ||
1335. | 監護 | 098/08/1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49835號098/08/1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51617號098/08/10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80027457號 | 有關未成年子女劉○○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登記疑義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此,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親權依父母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如父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原則上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但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及黃宗樂著「離婚後之親權行使」,台灣本土法學第46期,第165頁至第167頁參照)。至於一方行蹤不明,已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則應由他方行使親權,但法院亦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依職權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親權酌定(本部86年6月30日法律決字第18681號函、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年度監字第000號判決參照)。此外,該擔任親權之一方,如有未盡保護教養或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事,則應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由法院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親權改定,而非適用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4條監護規定。三、次按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是未成年之父母,不問其已否結婚,均有為親權人之能力,未成年父或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如僅涉關於子女身分上權利義務之身上照護權,自得單獨行使,如屬關於子女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之財產照護權及身分上權利義務之身分同意權,因影響所育子女之權義,仍應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著,民法親屬新論,修訂7版,第393頁及本部90年3月7日(90)法律決字第003497號函參照)。本件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及未成年人父之親權行使方式,請依前開說明酌處。 | ||
1336. | 結婚 | 098/08/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4550號098/08/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15337號 |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規定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規定,刪除結婚書約證人應登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之規定,修正後,戶政事務所對當事人提具之書約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 | ||
1337. | 其他法令 | 098/08/1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42249號098/08/0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80015614號098/07/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第0980032857號 | 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新增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人員王月玉所為驗證簽名式樣,自本(98)年7月30日起生效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有關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新增對大陸地區公證書驗證人員王月玉所為驗證簽名式樣,自本(98)年7月30日起生效乙案。 | ||
1338. | 監護 | 098/08/0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9415號098/08/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5693號098/07/29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80030677號 | 有關林○○先生請戶政事務所依職權向法院請求指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疑義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其中「主管機關」究係何指,尚有不明。然為實現民法親權的酌定,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2節第122條以下定有相關規定,該法第126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或少年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其立法理由略以:「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及福利機構,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有專業之知識及經驗,徵詢或囑託其為審前調查,應可收事半功倍之效,爰增訂本條。」可推知民法上開規定之「主管機關」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 | ||
1339. | 監護 | 098/08/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8220號098/08/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0731號098/07/28台北律師公會九八北律文字第724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同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按離婚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分屬不同性質之戶籍登記,爰離婚當事人未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不影響其辦理離婚登記。【說明三】、次按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依上開規定,夫妻如有離婚之情事者,須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該等個案仍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按離婚當事人未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戶政事務所除有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逕為登記之情事外,在當事人尚未依上開民法約定或裁判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前,不得逕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
1340. | 原住民 | 098/08/0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5639號098/07/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2203號098/07/2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0980035198號 | 有關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涉及身分認定者乙案。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一】、98年5月19日臺南縣政府以府民戶字第0980117834號函頒上開作業要點(如附件1),要求其轄內戶政事務所受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且今無原住民身分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經查該要點與本會於98年5月5日以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發布「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附件2)牴觸,依據憲法第125條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及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本會依職權宣告上開台南縣政府相關規定,無效。【說明二】、如貴機關辦理原住民相關業務,例如考選部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教育部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考試之加分優待、學雜費減免、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原住民選舉事務等,有涉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應以戶籍謄本之記載為準。至於臺南縣轄內戶政機關以紙本登記(非戶役政系統登記)並註記為有平地原住民身分或其他族別之文件,均不得作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即持有上開文件者,依法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說明三】、貴機關如有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疑義時,本會將提供必要之協助。 | ||
1341. | 其他法令 | 2009/07/24台中地方法院函中院彥民執字第25號 | 請惠予協辦本院民事執行處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拍賣、變賣不動產業務所需代為查詢等相關事宜。 | 台中地方法院【說明一】、本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與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契約,委託範圍包括所有須洽請 貴單位代為查詢函覆之相關事項。【說明二】、為使委託代辦業務順利推展,特函請 貴單位全力配合辦理,該公司中部分公司地址為台中市北區五權路401-1號12樓。 | ||
1342. | 離婚 | 098/07/2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1908號098/07/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37789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調(和)解離婚登記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8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0980123401號函(諒達)接續辦理。【說明二】、本案基於減少行政資源浪費,提升戶政服務效能之考量,爰調(和)解離婚成立,離婚雙方當事人如戶籍地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統一由調(和)解離婚之聲請人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主辦催告暨逕為登記機關,相對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協助配合相關簿證改註及換發。 | ||
1343. | 原住民 | 098/07/2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1909號098/07/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39361號098/07/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0980024329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疑義乙案。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依上開5月25日來函說明二所提「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及民族別登記,依法該2項登記是否須強制同時申請?抑或可單獨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如可單獨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是否違反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之規定?」「經查目前已辦理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惟迄未登記民族別者有二萬餘名,是否有強制規定辦理民族別登記?」等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認定,悉依「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身分法)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族別認定辦理。身分法第11條:「原住民身分取得…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依上開條文,戶政機關應同時註記其「身分及族別」,不得單獨為之。另依據族別認定辦法第4條:「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用語為「應」字,係屬強制規定,故具原住民身分者,應依上開辦法註記其民族別。(二)據此,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登記,依上開身分法及族別認定辨法,應同時辦理。單獨申請登記原住民身分,而不註記民族別,已違反身分法及族別認定辦法之規定。(三)另「目前已辦理登記取得原住民身分,惟迄未登記民族別者有二萬餘名,是否有強制規定辦理民族別登記?」乙案,分述如下:1、如為戶政機關,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其原住民身分或民族別者:依據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族別認定辦法第11條規定:「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換言之,戶政機關應於知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2、具有原住民身分,於族別認定辦法施行後,尚未辦理民族別註記者:具有原住民身分,尚未註記民族別者,除戶政機關於當事人申請相關戶籍資料時(例如身分證之補換發或申請戶口名簿),應請當事人辦理登記外,依據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訪查未註記民族別者之民族別,戶政事務所應依訪查結果,註記當事人之民族別。」是以,請 貴部提供未註記民族別者之資料,本會將委託鄉(鎮、市、區)公所訪查,並請戶政事務所依訪查結果辦理註記。【說明三】、來函說明三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及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1條第1項,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可為更正登記之規定,得否適用於已逾登記期限漏未辦理登記者?」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身分法及族別認定辦法,並未規定登記期限,是以並無逾登記期限漏未辦理登記之問題,先予敘明。(二)經電詢 貴部意見,如所稱逾登記期限,係指身分法第2條第2款,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平地原住民有案之開放登記期間(民國45年、46年、48年及52年),經查身分法第12條及族別認定辦法第11條第1項(條文已如前述),係指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時,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身分或民族別者,始有上開2條文之適用。如係當年並未申請登記,尚非戶政機關之錯誤或遺漏,自無適用前開2條文之餘地。四、另貴部98年6月6日來函所提「臺南縣政府針對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應否同時登記」疑義,已如上所述,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應同時辦理。 | ||
1344. | 姓名更改 | 098/07/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31910號098/07/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40058號 | 有關配合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修正相關作業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91號令公布,戶役政資訊系統98年9月底版本更新前,是項作業辦理程序,本部業以98年7月8日台內戶字第0980131038號函(諒達)貴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查照在案。【說明二】、歸化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已設戶籍者,依上揭規定得申請並列登記其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相關登記作業程序補充說明如次:(一)由申請人自行提供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原外文姓名本即使用英文者,仍應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非原外文姓名照錄。(二)本項作業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應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請領國民身分證仍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辦理。(三)各戶政事務所先以維護作業因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姓名羅馬拼音資料檔(RLDF047M—RLSC047M)新增當事人羅馬拼音資料,再於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1,嗣後核發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時,當事人姓名欄即列印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資料。另本項登記仍應先以維護作業登載於個人記事檔(RLDF005M—RLSC005M)。(四)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完竣後,戶政事務所應刪除上開維護作業、個人基本資料檔(RLDF004M—RLSC004M)修正該當事人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註記為0,再重新登錄版更前已辦理者之申請書資料,記事例登記日期為原申請登記日期。(五)是項登記案件之統計數,於版本更新完竣後,由戶役政資訊系統統計案件數;版本更新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計戶政事務所辦理案件數,於每月5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復知本部(電子郵件信箱:moi1376@moi.gov.tw)。 | ||
1345. | 原住民 | 098/07/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229824號098/05/0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098/05/19臺南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7834號 | 有關「辦理日據時期種族『熟』之縣民申請登記平地原住民作業要點,牴觸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相關解釋,當然無效乙案。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令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
1346. | 其他法令 | 098/07/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9470號098/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398262號 | 檢送「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乙份,自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生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要點第四點第四款,有關法院查復更正資料,請戶政事務所以傳真方式傳送內政部,傳真號碼02-89127533,89127534。 | ||
1347. | 變更 |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8333號098/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29881號 | 有關非婚生子女變更從姓次數計算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非婚生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為生父認領,其出生、認領及從姓登記作業,本部業於98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80040144號(諒達)函復貴局在案略以:「…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辦理經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之新生兒出生登記,作業時得不予登載該新生兒之生父資料,惟其姓氏仍逕予登記為父姓…並無庸辦理該新生兒之姓氏變更乙節,…依上揭戶籍法規定,應分別辦理;先辦理該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依上揭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從母姓,經生父認領且約定變更姓氏者,再依上揭規定,辦理認領及姓氏變更登記。」有關非婚生子女於未出生登記前經生父認領,其從姓之登記,依上揭函意旨,於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時,仍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應從母姓,其嗣後因認領辦理變更從姓及次數之計算,依同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於子女成年前後各以1次為限。惟為顧及當事人之權益,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生母於出生登記當日前,如確有認領之事實,且已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於辦理出生登記時,可逕登記為約定之從姓,不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
1348. | 法規類 |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9985號 | 修正「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自即日起生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為配合「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之訂定修正,爰修正「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第2點及第4點,檢送修正後「臺中縣政府辦理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督導計畫」及相關附件各乙份。 | ||
1349. | 認領 |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7365號098/07/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28880號 | 有關○○○先生提憑豐成醫事檢驗所委託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申報認領子女出生登記乙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8年5月14日法檢字第0980014032號函略以:「此類由公司組織所辦理之『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業務,在公司法及醫療相關法令有無禁止或限制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或行政院衛生署本於權責認定。」次按經濟部98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0579750號函,「所謂『親子鑑定』或『血緣關係鑑定』者…尚非屬公司所營事業之範圍;復查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亦未訂有其營業項目代碼。」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說明三】、綜上,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據以辦理認領及出生登記。 | ||
1350. | 收養 | 098/07/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229070號098/07/23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99號098/07/10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80023998號 | 有關蘇陳○○女士申請補填養父姓名「李○○」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本件收養事實係發生於日據時期(昭和6年),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參照)。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惟該習慣調查報告對於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逾期未行使撤銷權時,該配偶與養子女間是否發生收養關係則未載明,以致當時之習慣內容如何不甚明確。參考當時日本民法第856條但書有關規定意旨:「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係。以為條理補充之。準此,當時蘇陳○○(即李○○)被李○○收養時,蘇陳○○與李陳○○間(即李○○之配偶),如無收養之意思表示,則僅生姻親關係,不發生直系血親關係。合先敘明。【說明三】、光復後之父母子女間親屬身分法律關係之變動,應依民法定之,按當時民法第1075條規定,除收養人有配偶者應共同收養外,1人不得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又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及養子女之關係,由雙方同意終止之。39年8月26日李○○與配偶李陳○○離婚後,蘇陳○○(李○○)如未與李○○終止收養關係,蘇陳○○(李○○)不得為陳○○之養子女。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蘇陳○○(李○○)究有無與李○○終止收養關係不明。又同年10月13日時蘇陳○○(民國○○年○月○日生)已成年滿22歲,李○○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同意其與陳○○另訂「收養書約」,效力如何?即待斟酌。【說明四】、另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上開卷附資料李○○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同意蘇陳○○(李○○)與陳○○訂立之「收養書約」,是否同時寓有終止與蘇陳○○收養關係之真意,亟待推敲,因屬事實認定,建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倘仍有疑義,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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