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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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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381. 收養 2009/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4470號2009/01/1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011號2009/01/0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44728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雖可互為轉換,惟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版,第136及第403頁參照)。又按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雖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此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而言。至於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份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於臺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74年)前者,則須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始能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部84年12月5日(84)法律決字第8159號函、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判字第000號判決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黃許女士於昭和7年(民國21年)養子緣組入戶,為許○○媳婦仔,並未與養家男子結婚,光復後民國35年10月1日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申請事件籍別)雖登載其稱謂為「養女」,惟與收養事件之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不符。嗣於民國41年由養家出嫁,與黃先生結婚冠夫姓,其「媳婦仔」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依上述說明,端以有無「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為斷。至於得否適用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但書「自幼撫養」規定,認定其身分已轉換為養女,則須視收養人主觀上是否以「自己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定,此為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1382. 結婚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3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2957號 有關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配合民法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針對民眾於假日期間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本部爰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指定結婚登記日於例假日期間者,得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針對戶政同仁例假日期間加班受理結婚登記乙節,鑑於民法修正前所採儀式婚制度,民眾辦理結婚習於向各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且各法院公證處於例假日亦有受理。現配合民法登記婚之執行,如例假日未開放民眾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反而限縮民眾結婚權益,對民眾影響更甚。且按本部97年1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079號函略以:「‧‧‧本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係開放結婚當事人無法於假日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如民眾於假日結婚,並堅持於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仍得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本案仍請依上開本部函辦理。又如民眾於春節假期期間民眾欲辦理結婚登記,建請戶政同仁與民眾溝通協調,依上開作業規定於連續假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383. 收養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0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 有關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姓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姓或依養母姓辦理收養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另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戶籍法就婚生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業明定以抽籤決定,惟如養子女之從姓無法由養父母協議約定時,尚無規範。【說明二】、依上揭民法第1078條第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實務上如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確有採取其他方式以決定養子女從姓之必要,爰比照戶籍法第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養父姓或養母姓,俾利辦理收養登記。
1384. 法規類 2009/0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1817號2009/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0708號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1385. 變更 2009/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8870號2009/0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7542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之作業方式乙案,詳如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7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173519號函續辦。【說明二】、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計有18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意辦理戶籍登記可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俾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及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需求。【說明三】、本案涉及戶籍登記事項如有個別法規另規範者,如出生登記、認領登記、出生地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等,因攸關個人身分係屬重要登記事項,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其戶籍登記均應分別辦理,以資明確周延,且按分別辦理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除戶役政資訊系統可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正確統計案件外,並利連結機關正確判讀使用戶籍資料,避免疏漏,影響民眾權益。至於稱謂、出生別二項登記,考量無涉相關資料統計,如辦理遷徙登記,多涉及戶內人口稱謂之變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有關稱謂及出生別資料變更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說明四】、考量本部維護廠商刻正全力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一增置親等電腦資料作業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系統功能之建置、開發及後續資料轉檔事宜,均具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戶籍登記相關隨同變更事項分別辦理之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另行通知。
1386. 姓名更改 2009/01/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7948號2009/0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8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得否由父母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變更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復按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7341號函略以:「本件當事人黎女士之子〈未成年〉改從母姓,業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該裁定已確定,即有其約束力,如由生母一方提憑法院變更子女姓氏之確定裁定申請改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似無不符。」爰本案得僅由生母一方提憑地方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另 貴局所提修正姓名條例第10條之建議,將納入未來修法時參考。
1387. 國民身分證 2009/0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4566號2009/0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 有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詢問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免予註記乙案。 【說明二】、有關○君陳述其業已完成變性手續,經內政部役政署98年1月6日役署召字第0970022047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本案同意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免予註記;渠日後若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本案請依上開說明核處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換領事宜。
1388. 結婚 2009/0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3088號2009/0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6784號 有關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說明一】、依據未具名民眾97年12月19日於本部「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反映事項辦理。【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1項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依上開規定,結婚當事人結婚登記日如為例假日,得指定結婚登記日,並於指定日前3個工作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於指定結婚登記日之前欲撤銷結婚登記者,鑑於該婚姻關係尚未成立,故應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針對撤銷結婚登記應由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共同申請疑義乙節,按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依上開規定,結婚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係考量婚姻關係之形成涉及個人身分與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為求審慎計,爰規範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雙方當事人如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欲撤銷結婚登記,為確保雙方當事人之真實意思表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為撤銷結婚登記之申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1389. 遷徙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8433號20009/01/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如何辦理催告及罰鍰疑義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7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70148532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請領戶籍謄本,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始得處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先予敘明。【說明三】、查法務部95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50018795號書函(諒達)略以,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裁罰或法院判決者,其後所為之行為係屬另一行為,再處以行政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依戶籍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 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後為第4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是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如經查明現住地者,應書面催告當事人限期辦理遷徙登記後,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如無法查明當事人現住地或不願提供實際居住地者,其催告期間應自知悉當事人現住地或其臨櫃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再開具催告書及處以罰鍰,如當事人逾催告期限仍未辦理時,嗣後當事人如再臨櫃辦理戶籍登記或可得知當事人現住地者,可再次開具催告書及處以罰鍰,如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可依同法第53條後段(97年5月28日修正後為第79條)規定重複處以罰鍰,無期間及次數限制。【說明四】、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有關戶籍登記逾法定期間之處罰,戶籍法97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53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戶籍法修正前,當事人逾法定申報期間未辦理戶籍登記,於戶籍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戶籍登記處以罰鍰者,參照上開行政罰法意旨,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辦理。【說明五】、復按戶籍法第6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同法第77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68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3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逕遷戶政事務所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第6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1390. 法規類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7867號2009/01/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5號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 //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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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ttp : //gazette.nat.gov.tw)
1391. 離婚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7872號2009/0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9號 有關持憑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與○○○先生離婚登記完竣,嗣後發現○君業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判決離婚登記究應撤銷或維持原登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3266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司法院秘書長曾於90年3月7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02759號函釋略以:『 按婚姻事件,係以專屬於當事人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從而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580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已為終局判決但尚未確定,而夫妻之一方死亡者,該判決無從確定,自不生判決確定效力,婚姻關係並未消滅』…」本案請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1392. 國民身分證 2009/01/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279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如何執行乙案。 【說明一】、復本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97年12月31日中縣雅戶字第0970003817號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同條同項第2款並規定,上揭證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申請人,先予敘明。【說明三】、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原則依上揭規定辦理,請渠等提出有相片之證明文件附卷,例外為民眾確實無法提出可供佐證之證件時,則戶政事務所除應確實確認當事人身分,並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附送證件欄位第4點「其他」項,註記受理人員審核情形,另須列印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內檔存影像檔附卷。
1393. 國民身分證 2008/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58749號2008/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 http : //gazette.nat.gov.tw)下載。
1394. 出生 2008/1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49363號2008/12/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70205695號2008/12/11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6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11日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6號令影本暨附件(含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一份,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函訂定「出生通報表」種類含括「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出生通報書」及「英文出生證明書」,並修正「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以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8年1月1 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乙份。
1395. 死亡 2008/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49361號2008/1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2952號2008/12/5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04449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加註戶籍登記期限警示語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法務部業於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2加註「2.…申請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以提醒民眾於期限內辦理死亡登記。
1396. 結婚 2008/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7號2008/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會議記錄(如附件)乙份。 【說明】、依據內政部97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函辦理
1397. 結婚 20008/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6號2008/12/1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3號 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辦理假日前3日內結婚登記之程序(如附前3日內登記婚流程圖):(一)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受理時,應先查證雙方當事人身分,並查驗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無訛後,辦理結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及改註(換領)戶口名簿。(二)結婚登記日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結婚者,得於指定之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撤銷結婚登記,並辦理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結婚登記日前有一方死亡之情事發生者,亦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另一方並應換領身分證,並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死亡者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規定予以註銷。(三)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後變更結婚意思者,則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說明三】,增訂前3日內登記婚記事例如下:(一)125012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兼具x國國籍英文姓名○○○○○)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二)125013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三)125014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四)125015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地區居民或澳門地區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五)125016民國x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請與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六)125017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結婚登記。
1398. 死亡 2008/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0143號2008/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52625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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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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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 國籍歸化 2008/1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8736號2008/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6805號 有關緬甸籍○○○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逾期居留未滿30日,得否視為合法連續居留未中斷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3條至第5條所稱之居留事實繼續5年以上、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或居留繼續10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5年、3年或10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除其居留期間應連續且不中斷外,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之意旨,其尚應以「合法居留」為要,先予敘明。【說明三】另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3項規定: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另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10月7日移署移外字第09720251900號書函略以:「有關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於重新申請居留後,本署認定其居留事實連續未中斷。至其居留日期證明書,仍以含法居留事實分段記載,並於兩段合法居留起迄日中間加註『逾期居留未滿30日,視為連續居留未中斷』等文字,以資識別……」,爰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視為連續居留未中斷,係為利渠等申請永久居留之權宜措施,並末認定該逾期居留期間為合法居留。【說明四】本案○○○女士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既以分段記載其合法居留期間,且經加註「逾期居留未滿30日,視為連續居留未中斷」等文字,惟此係適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核算其永久居留期間之權宜措施,與上揭國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範「合法居留事實連續且不中斷」有所差別,故○○○女士既有逾期居留之事實,其在臺居留即非屬合法連續之狀態,依上揭國籍法規定,其居留期間尚難認定為合法連續居留且未中斷。
1400. 更正 2008/1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7204號2008/1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8597號 有關貴所反映結婚離婚登記更正作業統計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結婚離婚職權更正登記案件統計乙節,為瞭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案件職權更正登記辦理情形,目前針對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時,於戶政資訊系統登錄錯誤而自行辦理職權更正登記者每月造冊統計。針對貴縣○○鄉戶政事務所於停止上班日以人工作業辦理後,於隔日進行補登,並傳真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維護,似未辦理職權更正登記,當無法統計列入。又考量該案事後既已登錄戶役政資訊系統,尚無須再次補辦。【說明三】、針對戶政事務所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如何辦理結婚登記乙節,本部業以97年10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70175355號函請法務部再予斟酌同意得有例外補充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在案,案經該部以97年11月3日法律決字第0970040024號函復略以:「關於戶政事務所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日期疑義乙案,…,本部業於本年3月12日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本案鑑於天然災害事件發生無法預期獲知,為確保結婚雙方當事人人身安全,仍請戶政事務所持續與結婚登記申請人溝通協調另選結婚登記日期。【說明四】、考量登記婚推動以來民眾迭有反映依傳統習俗結婚儀式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之苦,又考量戶政同仁例假日輪值之辛勞,現刻與法務部溝通協調,本部將循最有利於民眾與戶政機關人員之原則,共創雙贏局面。又針對貴縣○○鄉戶政事務所於風災期間提供便民服務,本部表達最誠摯之敬意。
1401. 認領 2008/1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3800號2008/11/1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84號 有關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研提「辦理認領登記時,於認領者(生父)個人記事欄,應登載子女被認領前之原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7年5月26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230號函〈諒達〉略以:「…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係先行辦理認領登記,並於完成認領登記後辨理姓氏變更登記。為統一作法,確保戶籍資料正確性,針對當事人辦理認領登記及變更子女姓氏登記,應於辦理認領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辦理姓氏變更登記。」【說明三】至本部97年4月14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141號函〈諒達〉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並約定從姓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即先於被認領當事人之個人記事 (122004、122006、122008或122009)記載當事人被認領及改姓情形,再至認領者之個人記事〈122003〉記載被認領人資料。本案生父吳○○之個人記事,宜記載被認領人吳○○為宜。」按該認領人於辦理認領登記時,其個人記事當接續記載被認領人認領前之原姓名。
1402. 結婚 2008/1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2056號2008/1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4501號22008/9/17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 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否辦理結婚登記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及97年11月6日法律決字第0970040738號函辦理,本部97年10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561371號函計達。【說明二】、按本部上開函說明四略以:「有關未成年人已懷孕是否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乙節,該部( 97年9月17日)上開釋復函中未能明敘,考量本案事涉民眾權益甚鉅,本部刻再函請法務部釋明,俟該部函復後即行轉知。」【說明三】案經法務部97年11月6日函釋復略以: 「旨揭疑義,業經本部召開『研商未成年人辦理結婚登記適用民法第981條疑義會議』研商獲致結論,並於本年9月17日以法律字第0970033379函表示意見在案,本部見解尚無變更。」爰未成年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務部97年9月17日上開函意旨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戶政事務所應否准其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1403. 結婚 2008/1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22609號2008/1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4448號2008/11/6外交部授領三字第0975146122號 有關國人與緬甸籍人士婚姻效力疑義乙事。 【說明二】、上開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緬甸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查驗其經駐外管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結婚登記。又嗣後渠等如因重婚致婚姻無效之情事,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戶政事務所復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撤銷結婚登記之依據」。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為保障真實結婚臺緬人士合法權益,本部將…指示外館依下述原則受理在第三地依當地法令合法結婚之臺緬結婚文件驗證申請:〈1〉統由駐泰國代表處負責結婚面談審查,並嚴格審核緬籍配偶之緬甸護照、出生證明、戶口名簿、良民證、體檢表、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父母同意書等結婚相關文件,及緬甸鄉鎮單位簽發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譯本,以過濾假結婚及偽變造身分等不法情事。〈2〉通過結婚面談之申請案,由該處將面談紀錄電傳結婚行為地轄區駐處,查證屬實後予以驗證,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緬甸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應查驗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結婚登記。又嗣後渠等如因重婚致婚姻無效之情事,宜循司法途徑解決,戶政事務所復依法院確定判決為撤銷結婚登記之依據。
1404. 國籍歸化 2008/11/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7824號2008/1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45786號 檢送「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執行作法」會議紀錄1份。 檢送「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草案執行作法」會議紀錄1份。
1405. 法規類 20008/11/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6796號2008/11/6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283836號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業經內政部會銜法務部於97年11月6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28383號、法檢字第0970804160號令訂定發布。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業經內政部會銜法務部於97年11月6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28383號、法檢字第0970804160號令訂定發布,如需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1406. 死亡 2008/11/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6090號2008/1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0912號2008/10/30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第0970034840號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非正常死亡之證明文件辦理公證相關規定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海基會上開函略以:「本件經本會函請中國公證協會協助查證,該會於97年10月17日以〈2008〉公查字第001號函復,略以根據大陸相關規定,台胞在大陸非正常死亡,應由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出具相關鑑定書,公證機關方可辦理死亡公證書等語,可資採證參考。
1407. 姓名更改 2008/11/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4836號2008/1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2147號2008/11/3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39199號 有關○○○先生與○○○女士提憑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辦理子女姓氏變更登記改從父姓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7年10月20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20860號函略以:「旨揭疑義,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暨民法第1059條法律解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卓處,或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說明三】按民法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姓名權屬人格權之一部分,如子女之從姓已有事實足認於其人格發展有不利之影響,且不能依同條第2項或第3項變更姓氏時,宜使其有變更之機會,惟為兼顧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宜有一定條件之限制,爰於第5項規定有所列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人格發展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又按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參照〉,與上開所稱法院宣告,為法院所為公法之意思表示,其本質並非相同。職此,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不宜由當事人以調解之方式代之。【說明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1408. 遷徙 2008/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10572號2008/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721483號 有關民眾辦理分立新戶登記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令:有關民眾辦理分立新戶登記應提憑設戶之房屋所有權或租賃等相關證明文件,其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1409. 變更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06522號2008/1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2008/10/16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542號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業經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發布,自即日起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10月13日召集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及性別團體開會研商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會中獲致結論如下:〈一〉女變男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二〉男變女之變性要件為: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三〉至得開立手術完成診斷書之專科別,在此不作限制。【說明三】至本部96年10月16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函〈諒達〉說明三前段:「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核與上揭說明二會議結論之變性要件有所差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410. 法規類 2008/10/30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70299499號2008/10/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700744號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其裁處權時效將於98年2月4日屆滿,建請貴〈單位〉機關注意上開裁處權時效期限。 【說明二】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及第45條規定:「〈第1項〉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外,均適用之。〈第2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依上開規定,本法施行前〈95年2月4日〈含〉以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裁處權時效將於明〈98〉年2月4日屆滿,爰請貴〈單位〉機關注意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並合法送達,逾期即不得予以裁處,以落實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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