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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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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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 戶口名簿 | 2008/7/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81854號2008/6/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46號 | 檢送「97年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中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換紀錄乙份。 |
編號2建議事項:戶籍法第80條規定: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戶長扣留戶口名簿應如何認定?是否需先經過催告?或可直接先行受理。罰鍰應如何罰?可否應制定一套作業程序? 處理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43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扣留戶口名簿而不提供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者,處罰為1,000元,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2,000元,第3次通知之處罰為3,000元。至戶長扣留戶口名簿,可參酌本部97年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函意旨,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如逾期仍未提出,應伺機補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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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 出生 | 2008/7/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8990號2008/6/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6993號 | 有關逕為出生登記或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案件通報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91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10070952-1號函〈計達〉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月將逕為辦理出生登記、生母〈生父〉與子女DNA之親子鑑定報告書且無出生證明書申報其子女出生登記案件資料影本彙送本部。又96年9月29日起本部戶政資訊系統業增列「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RLSC52A4〉,由各戶政事務所自行輸入對應已辦理出生登記個案〈相關作業流程本部96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44763號函及96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60161636號函計達〉。【說明二】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自97年7月1日起,辦理出生登記之個案如有上開情形,於執行戶政資訊系統「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RLSC52A4〉時,「逕為登記」或「親子鑑定」欄位應輸入「Y」,及備註欄登載產婦生產醫療機構直轄市、縣〈市〉所在地及名稱,或DNA親子鑑定報告書之醫療機構直轄市、縣〈市〉所在地及名稱。 | ||
1473. | 結婚 | 2008/6/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5505號2008/6/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5391號2008/6/20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1968號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結婚公證書加註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後結婚始生效力等文字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7年6月20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11968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為因應民法規定結婚制度自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該院業於97年4月24日以院台廳民三字第0970008516號令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依細則第60條第3項規定,公證人於結婚當事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時,應告知結婚當事人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結婚書面公證書註記相同意旨之文字,以促使結婚當事人注意。 | ||
1474. | 結婚 | 2008/6/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4342號2008/6/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8913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法務部95年4月3日法律字第0950700257號書函略以,「我國民法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惟因儀式婚存在有若干之缺失及問題,包括:1、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無法防止重婚及保護善意第三人;2、儀式婚之規定,適用上欠缺明確之認定標準,易生爭執,致影響身分關係之安定;3、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主義,兩者不能配合,徒增困擾等缺失。準此,本部經參酌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審慎評估後,擬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改採登記婚主義,除因登記係藉由國家機關之參與,具公示作用,可解決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及適用有欠明確所造成重婚之虞外,並能與現行離婚制度相配合,以避免結婚未登記者,於離婚時須辦理結婚登記始能接續辦理離婚之困擾與矛盾。」再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登記婚之規定,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係以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其結婚生效日期應以辦妥結婚登記日為準,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合先敘明。【說明三】鑑於登記婚係屬婚姻制度之重大變革,考量新法實施之過渡時期,且結婚登記係屬創設登記,為保障民眾結婚生效時點等個人權益,衡酌民眾之特殊需求與戶政人員之權益,爰採民眾得事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方式彈性辦理,由戶政事務所依民眾預約日期時間派員輪值受理其結婚登記,俾兼顧民眾及戶政人員權益。【說明四】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俟機宣導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
1475. | 結婚 |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0137號2008/6/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7080號 |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 有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戶政單位所提登記婚作業問題單,經研提處理情形並彙整如「97年登記婚作業講習會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乙份〈如附件〉。 | ||
1476. | 結婚 |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0928號2008/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9862號 | 有關○○○婚姻效力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3、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次按法務部92年1月14日法律字第091005045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第三人是否善意且無過失,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有待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是以本案宜由相關當事人循法律途徑向司法機關確認該後婚姻之效力,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戶籍法第25條意旨辦理,俾免影響其權益。 | ||
1477. | 國籍歸化 | 2008/6/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71608號2008/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03816號 | 為避免外籍配偶於放棄原有國籍後,不能順利歸化我國國籍,致成無國籍人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時有外籍配偶因不符國籍法第3條、第4條相關規定,或因國人配偶訴請離婚,或國人配偶不願提供生活保障證明等等情事,致渠等於放棄原有國籍後卻無法歸化我國國籍,而面臨成為無國籍人之困境,為維護渠等權益,爰請提醒外籍配偶於申獲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辦理放棄其原屬國國籍,並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切實查明渠等是否具備國籍法第3條、第4條所定相關要件,以避免前揭情形發生。【說明二】另本部於受理歸化國籍申請案時,曾查有部分具華僑身分者冀以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進而在我國設立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案件,因渠等不適用國籍法,不得申請歸化,為避免類此案件一再發生,滋生困擾,爰請於受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案時,審慎查明申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具華僑身分者,欲在國內居留、定居,告知其應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於各直轄市、縣〈市〉之服務站申辦。 | ||
1478. | 國民身分證 | 2008/6/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7780號2008/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7227號 | 有關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法第60條規定初領、補領國民身分證應親自為之與相關函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釋,係本部基於戶籍行政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權上所掌管之事項對於法律規定所為之釋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00號判決,函釋之內容,與立法意旨相符,自具補充法律適用之效力。查上開函釋核與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均無牴觸,自有法律效力,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不符。【說明三】依戶籍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固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惟非當然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須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同法第22條第1項1款第2項規定參照〉。準此,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本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因其未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滿14歲之人民有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行為能力,即係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所謂「其他法律規定」之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之特別規定。依法律規定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如何行使,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請領國民身分證既為人民之權利,父母自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未成年子女請國民領身分證。基此,行政程序法與戶籍法間尚無相互牴觸與競合問題,應併為適用。 | ||
1479. | 法規類 | 2008/6/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7779號2008/6/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64663號 |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4點、第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7年6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9646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 |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第4點、第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7年6月1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96466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 | ||
1480. | 國籍歸化 | 2008/6/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5126號2008/6/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6320號 | 有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者,於申請歸化國籍時得否免附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國人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既已提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所定證明文件,足資證明其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得無須再重複提憑「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 | ||
1481. | 結婚 | 2008/6/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62314號2008/6/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423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預約辦理結婚登記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次按本部97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70077147號函略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鄉鎮市區主機點於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均應保持系統開機狀態並派員輪值,以利辦理結婚登記。再按本部97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函略以,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準此,戶政事務所如遇民眾於傳統節慶及選舉日申辦結婚登記,應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 | ||
1482. | 法規類 | 20086/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9706號2008/6/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3號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7年6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7年6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 ||
1483. | 結婚 | 2008/6/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7003號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2號 |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相關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_貴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結婚是以結婚登記為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說明三】鑑於儀式婚歷經百年,目前民眾仍習慣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即認定婚姻業已成立,依_貴部上揭函釋,戶籍上結婚登記日期始為結婚生效日,惟民眾多期待能維持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儀式婚之日期為結婚生效日期,事涉_貴部主管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請_卓參。【說明四】復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略以,以網路申請戶籍登記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該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爰民眾除可親自赴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外,結婚當事人可否於網路上分別以自然人憑證申辦結婚登記?請惠示卓見,俾憑辦理。 | ||
1484. | 結婚 | 2008/6/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7002號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 |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辦理程序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由結婚當事人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當日戶政事務所應受理其結婚登記,以維護民眾權益。爰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至本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有關「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乙節,其原意係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需求等問題,惟如民眾欲於上開傳統重大節慶之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當應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另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本部業於97年6月2日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予以刪除版本更新,至統計系統周延建置另行研處。 | ||
1485. | 結婚 | 2008/6/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2 | 有關結婚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事。 | 【說明一】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節,其原意係為配合人口統計需求而設,惟於執行時恐涉及民眾個人隱私,滋生困擾,本部爰於97/6/2日下班前緊急版本更新,刪除結婚登記相關畫面及申請書之「結婚次數」欄,各戶政事務所主機點機房管理人員不須進行任何配合事項,本次更新內容將於97/6/3日生效。【說明二】本次更新作業詳細內容請參閱內部作業e化系統,「文件閱覽」項下之「版更通知單」。【說明三】請各作業單位確實配合本通報作業程序,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 | ||
1486. | 結婚 | 2008/6/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8855號2008/5/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2008/2/2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二字第0976800306號 | 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渠等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870572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當事人結婚日期係在臺初設戶籍日期之前,配偶姓名僅依前開證明文件登載,無需記載其配偶之外文姓名、國籍及結婚日期等記事。【說明三】次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開函略以,該局及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申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配偶欄登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記事欄未提供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該局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渠等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說明四】考量政府一體及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之意旨,因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實務需要,當事人辦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或辦妥初設戶籍後持憑上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補填當事人之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相關記事例業於97年5月22日新增為125009「民國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民國xx年xx月xx日補註〈戶所代碼〉」〉。 | ||
1487. | 結婚 |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4739號2008/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2214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時,得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函略以,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合先敘明。【說明三】為避免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致國民身分證登載內容變更須再繳納規費換發新證之困擾,爰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務必先詢明當事人是否需申請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並告知一併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四】民眾欲於例假日辦理非屬結婚登記而衍生之相關戶籍登記事項,考量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係特為因應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之便民服務,爰非屬結婚登記附屬之戶籍登記事項如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遷徙、初設戶籍等,戶政事務所自得不受理。【說明五】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_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之。 | ||
1488. | 結婚 |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6416號2008/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8324號 | 有關「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44點補充說明一案。 | 【說明二】有關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內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6179號函頒實施,本府業於97年5月26日以府民戶字第0970142741號函轉在案。【說明三】依旨揭須知第44點:「結婚次數欄:依據當事人結婚次數以阿拉伯數字輸入。」之規定,有關結婚次數欄之填寫方式,係以口頭詢問方式以阿拉伯數字輸入當事人之結婚次數,其次數包含當次申辦結婚登記在內。例如初次結婚者〈即婚前婚姻狀況欄為「未婚」者〉,該結婚次數欄填「1」。 | ||
1489. | 結婚 |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7 | 有關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之規定。 | 【說明一】印尼、越南、柬埔寨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一〉印尼:男女合法結婚年齡為男子年滿19歲,女子年滿16歲即可結婚,未達法定年齡則需父母雙方及法院同意。〈二〉越南:男子年滿20歲,女子年滿18歲即可結婚,已屆婚齡之男女即視為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三〉柬埔寨:以18歲為法定成年年齡,18歲之算法為滿17歲生日當月份之次月起即滿18歲。【說明二】檢附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彙整表乙份。.doc、.pdf | ||
1490. | 結(離)證明書 |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8 | 有關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更正作業乙事。 | 【說明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時,應查驗當事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登載於戶籍登記申請書相關欄位,列印申請書後,請申請人確實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登載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更正,並重新列印申請書請申請人確認,經申請人核對無誤簽名或蓋章後,再執行資料存檔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以維護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合先敘明。【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因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登載錯誤,致結婚、離婚證明書資料內容錯誤,建請戶役政資訊系統應有相關更正作業機制。考量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登載於申請書之相關資料如有錯誤,將衍生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無法正確核發。爰如有上開錯誤情事發生,戶政事務所應即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章後,傳真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23566474〉俾轉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運作支援中心協助處理。另上開維護作業申請表應併該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檔存,俾日後查考。【說明三】檢附「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乙份。〈.doc、.pdf〉 | ||
1491. | 廢止(註銷) |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0 | 有關戶籍法修正公布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及相關記事例乙案。 | 【說明一】戶籍法業經總統97年5月28日華總一字第0970006190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說明二】鑑於戶籍法原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已修正為同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爰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註銷登記應修正為廢止登記,本部刻正辦理修正事宜,日期另函通知。【說明三】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廢止登記作業,於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暫仍採註銷登記方式為之,並以人工方式將申請書中列有「註銷」修正為「廢止」,相關戶籍登記之記事一併修正如下:1、122010,民國×××年××月××日被×國人○○○〈中文〉○○○〈英文〉〈××××年××月××日出生〉認領喪失國籍廢止戶籍民國×××年××月××日申登--接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備案函後接註--內政部民國×××年××月××日×號函核准喪失國籍備案〈戶所代碼〉。2、173007,民國×××年××月××日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民國×××年××月××日〈逕為〉廢止戶籍。3、173008,民國×××年××月××日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4、173010,生父係×國籍人民國×××年××月××日與生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5、173012,民國×××年××月××日父母再結婚〈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民國×××年××月××日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所代碼〉。6、930003,民國×××年××月××日喪失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廢止原住民民族別民國×××年××月××日登記。7、930011,因在前戶長○○○虛報遷徙戶內申報出生登記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改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長○○○戶內設籍。8、930016,民國×××年××月××日廢止共同事業戶。 | ||
1492. | 認領 |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6318號2008/5/2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230號 |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辦理認領登記同時更改從父姓之適用疑義。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同一事件,牽涉2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辦理認領暨變更子女姓氏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係先行辦理認領登記,並於完成認領登記後辦理姓氏變更登記。為統一作法,確保戶籍資料正確性,針對當事人辦理認領登記及變更子女姓氏登記,應於辦理認領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 ||
1493. | 監護 |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1 | 有關戶籍法修正增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之後續登記作業乙案。 | 【說明一】為配合民法修正關於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業,爰於戶籍法修正增列「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並業於97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在案。為利民眾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並與現行「監護登記」區隔,各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5、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監護登記」:1、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設置監護人者。2、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有民法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情事或同法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情事者。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委託他人監護而有民法第1092條規定情事者。4、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分〈合〉戶登記」,並於申請書選填合適項目:1、有同一地址同一戶之分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分立新戶」。2、有同一地址不同戶之合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全戶合入他戶」。3、有同一地址不同戶間部分成員之異動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部分合入他戶」。〈四〉本次新增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作業〈含申請書、作業畫面及相關記事例〉,預定97年6月27日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請仍以現行「監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方式作業辦理並參照說明一〈五〉之記事例,自行輸入個人記事資料,於列印「監護登記申請書」、「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後,人工修正申請書名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分〈合〉戶登記申請書」。〈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之記事例如下:1、127002原姓○因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改從父姓〈仍從母姓〉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2、127007民國×年×月×日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3、127008民國×年×月×日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4、127010前監護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5、127011因父母離婚〈因被認領〉民國×年×月×日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6、127014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7、127015因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8、134001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分立新戶。9、134002民國×年×月×日在×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分立新戶戶長本人〈戶長○○○、變更戶長為○○○〉。10、134003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合住本戶。11、134004民國×年×月×日合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變更戶長為○○○〉。【說明二】有關戶籍法修正新增「輔助登記」,將配合民法總則修正公布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日期另案辦理。 | ||
1494. | 遷徙 |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1 | 有關戶籍法修正增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之後續登記作業乙案。 | 【說明一】為配合民法修正關於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業,爰於戶籍法修正增列「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並業於97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在案。為利民眾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並與現行「監護登記」區隔,各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5、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監護登記」:1、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設置監護人者。2、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有民法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情事或同法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情事者。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委託他人監護而有民法第1092條規定情事者。4、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分〈合〉戶登記」,並於申請書選填合適項目:1、有同一地址同一戶之分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分立新戶」。2、有同一地址不同戶之合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全戶合入他戶」。3、有同一地址不同戶間部分成員之異動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部分合入他戶」。〈四〉本次新增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作業〈含申請書、作業畫面及相關記事例〉,預定97年6月27日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請仍以現行「監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方式作業辦理並參照說明一〈五〉之記事例,自行輸入個人記事資料,於列印「監護登記申請書」、「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後,人工修正申請書名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分〈合〉戶登記申請書」。〈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之記事例如下:1、127002原姓○因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改從父姓〈仍從母姓〉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2、127007民國×年×月×日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3、127008民國×年×月×日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4、127010前監護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5、127011因父母離婚〈因被認領〉民國×年×月×日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6、127014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7、127015因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8、134001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分立新戶。9、134002民國×年×月×日在×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分立新戶戶長本人〈戶長○○○、變更戶長為○○○〉。10、134003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合住本戶。11、134004民國×年×月×日合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變更戶長為○○○〉。【說明二】有關戶籍法修正新增「輔助登記」,將配合民法總則修正公布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日期另案辦理。 | ||
1495. | 結婚 | 2008/5/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3947號 | 有關貴所請釋結婚登記當事人應否繳交最近1年內相片以辦理換發身分證疑義1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又按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合先敘明。綜上,結婚登記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同時換發身分證時,應依上揭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而非侷限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應查驗結婚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之規定。 | ||
1496. | 國籍歸化 |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0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3831號 | 有關泰國籍○○○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疑義1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有該要件之認定,因其為國人之配偶與非國人之配偶,分別適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另查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亦有相同規定。【說明三】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究其意旨,係因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依其身分審認其生活保障證明。因此,其申請歸化國籍之身分與原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相同者,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以減少其提憑之次數,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惟如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為國人之配偶,但申請歸化國籍時已非國人之配偶者,因所須提憑生活保障證明有所差異,自宜重新審究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說明四】本案○○○女士92年○月○日係以國人○○○先生之配偶身分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查案附戶籍資料○女士已於95年○月○日與○先生離婚,今○女士申請自願歸化,其身分已與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身分條件不同,爰請重新審視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有無符合上開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再行送部憑辨。【說明五】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其附件全份。 | ||
1497. | 結婚 |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3 | 有關「登記婚作業講習會」相關課程講義資料之更新檔及簡報檔。 |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規定」〈更新檔.ppt、.pdf〉及「登記婚電腦操作說明」〈資策會講師授課簡報檔.ppt、.pdf〉,請自行上網下載參閱。 | ||
1498. | 結婚 |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 pdf jpg | |
1499. | 原住民 |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3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4956號2008/5/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70024734號 | 有關賽德克族正名案,業奉行政院97年4月23日第3089次會議決議通過,請依說明段辦理。 |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賽德克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賽德克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賽德克族者之人數〈詳如附件格式,E-mail帳號:〉 | ||
1500. | 結(離)證明書 |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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