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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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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471. 結婚 2008/6/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57002號2008/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932681號 有關民法第982條登記婚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重要傳統節慶之辦理方式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略以,「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準此,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施行後,戶政事務所遇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辦理程序應依上開作業規定意旨,由結婚當事人事先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當日戶政事務所應受理其結婚登記,以維護民眾權益。爰結婚當事人如欲於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定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當日受理渠等結婚登記。至本部97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函有關「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乙節,其原意係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需求等問題,惟如民眾欲於上開傳統重大節慶之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當應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意旨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另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本部業於97年6月2日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予以刪除版本更新,至統計系統周延建置另行研處。
1472. 結婚 2008/6/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2 有關結婚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事。 【說明一】有關結婚登記申請書「結婚次數」欄乙節,其原意係為配合人口統計需求而設,惟於執行時恐涉及民眾個人隱私,滋生困擾,本部爰於97/6/2日下班前緊急版本更新,刪除結婚登記相關畫面及申請書之「結婚次數」欄,各戶政事務所主機點機房管理人員不須進行任何配合事項,本次更新內容將於97/6/3日生效。【說明二】本次更新作業詳細內容請參閱內部作業e化系統,「文件閱覽」項下之「版更通知單」。【說明三】請各作業單位確實配合本通報作業程序,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戶役政運作支援中心」。
1473. 結婚 2008/6/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8855號2008/5/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2008/2/22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二字第0976800306號 有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議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其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渠等戶籍謄本記事欄應載明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7年7月20日台內戶字第8705723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當事人結婚日期係在臺初設戶籍日期之前,配偶姓名僅依前開證明文件登載,無需記載其配偶之外文姓名、國籍及結婚日期等記事。【說明三】次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上開函略以,該局及駐外館處受理外籍配偶申請依親簽證,申請人提供之戶籍謄本配偶欄登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記事欄未提供結婚日期及外籍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該局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渠等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說明四】考量政府一體及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之意旨,因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實務需要,當事人辦理定居初設戶籍登記時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或辦妥初設戶籍後持憑上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補填當事人之結婚日期、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相關記事例業於97年5月22日新增為125009「民國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民國xx年xx月xx日補註〈戶所代碼〉」〉。
1474. 結婚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4739號2008/5/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221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時,得否受理其他戶籍登記案件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6274號函略以,有關戶政事務所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而衍生之國民身分證換發、遷徙登記及請領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業務,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需求一併辦理。次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合先敘明。【說明三】為避免當事人因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致國民身分證登載內容變更須再繳納規費換發新證之困擾,爰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當事人,如涉及國民身分證記載內容變更之戶籍登記事項,仍應一併受理。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受理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務必先詢明當事人是否需申請辦理其他戶籍登記事項,並告知一併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資便民。【說明四】民眾欲於例假日辦理非屬結婚登記而衍生之相關戶籍登記事項,考量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係特為因應民法第982條登記婚制度之便民服務,爰非屬結婚登記附屬之戶籍登記事項如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死亡、死亡宣告、遷徙、初設戶籍等,戶政事務所自得不受理。【說明五】為避免爭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時,應詳細說明民法第982條之修正意旨,並請民眾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再依個人需求或習俗宴客或舉行儀式,避免於假日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請_貴府及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之。
1475. 結婚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6416號2008/5/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8324號 有關「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第44點補充說明一案。 【說明二】有關修正「動態統計戶籍登記申請書填寫須知」內政部於97年5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86179號函頒實施,本府業於97年5月26日以府民戶字第0970142741號函轉在案。【說明三】依旨揭須知第44點:「結婚次數欄:依據當事人結婚次數以阿拉伯數字輸入。」之規定,有關結婚次數欄之填寫方式,係以口頭詢問方式以阿拉伯數字輸入當事人之結婚次數,其次數包含當次申辦結婚登記在內。例如初次結婚者〈即婚前婚姻狀況欄為「未婚」者〉,該結婚次數欄填「1」。
1476. 結婚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7 有關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之規定。 【說明一】印尼、越南、柬埔寨法定結婚年齡如下:〈一〉印尼:男女合法結婚年齡為男子年滿19歲,女子年滿16歲即可結婚,未達法定年齡則需父母雙方及法院同意。〈二〉越南:男子年滿20歲,女子年滿18歲即可結婚,已屆婚齡之男女即視為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三〉柬埔寨:以18歲為法定成年年齡,18歲之算法為滿17歲生日當月份之次月起即滿18歲。【說明二】檢附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法定結婚年齡彙整表乙份。.doc、.pdf
1477. 結(離)證明書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8 有關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更正作業乙事。 【說明一】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案件時,應查驗當事人相關證明文件,詳實登載於戶籍登記申請書相關欄位,列印申請書後,請申請人確實核對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登載錯誤戶政事務所應即更正,並重新列印申請書請申請人確認,經申請人核對無誤簽名或蓋章後,再執行資料存檔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以維護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合先敘明。【說明二】自97年5月23日起,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因戶籍登記申請書資料登載錯誤,致結婚、離婚證明書資料內容錯誤,建請戶役政資訊系統應有相關更正作業機制。考量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登載於申請書之相關資料如有錯誤,將衍生結婚、離婚證明書登載內容錯誤,無法正確核發。爰如有上開錯誤情事發生,戶政事務所應即填具「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章後,傳真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23566474〉俾轉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運作支援中心協助處理。另上開維護作業申請表應併該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書檔存,俾日後查考。【說明三】檢附「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資料維護作業申請表」乙份。〈.doc、.pdf〉
1478. 廢止(註銷)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0 有關戶籍法修正公布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及相關記事例乙案。 【說明一】戶籍法業經總統97年5月28日華總一字第0970006190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說明二】鑑於戶籍法原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註銷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已修正為同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爰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註銷登記應修正為廢止登記,本部刻正辦理修正事宜,日期另函通知。【說明三】戶役政資訊系統有關廢止登記作業,於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登記,暫仍採註銷登記方式為之,並以人工方式將申請書中列有「註銷」修正為「廢止」,相關戶籍登記之記事一併修正如下:1、122010,民國×××年××月××日被×國人○○○〈中文〉○○○〈英文〉〈××××年××月××日出生〉認領喪失國籍廢止戶籍民國×××年××月××日申登--接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備案函後接註--內政部民國×××年××月××日×號函核准喪失國籍備案〈戶所代碼〉。2、173007,民國×××年××月××日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分〈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民國×××年××月××日〈逕為〉廢止戶籍。3、173008,民國×××年××月××日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4、173010,生父係×國籍人民國×××年××月××日與生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喪失國籍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5、173012,民國×××年××月××日父母再結婚〈法院撤銷禁治產宣告〉民國×××年××月××日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戶所代碼〉。6、930003,民國×××年××月××日喪失平〈山〉地原住民身分並廢止原住民民族別民國×××年××月××日登記。7、930011,因在前戶長○○○虛報遷徙戶內申報出生登記民國×××年××月××日廢止戶籍改於××縣市××鄉鎮市區××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長○○○戶內設籍。8、930016,民國×××年××月××日廢止共同事業戶。
1479. 認領 2008/5/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6318號2008/5/2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230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辦理認領登記同時更改從父姓之適用疑義。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同一事件,牽涉2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本案考量當事人辦理認領暨變更子女姓氏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係先行辦理認領登記,並於完成認領登記後辦理姓氏變更登記。為統一作法,確保戶籍資料正確性,針對當事人辦理認領登記及變更子女姓氏登記,應於辦理認領登記完成後,再依規定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1480. 監護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1 有關戶籍法修正增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之後續登記作業乙案。 【說明一】為配合民法修正關於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業,爰於戶籍法修正增列「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並業於97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在案。為利民眾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並與現行「監護登記」區隔,各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5、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監護登記」:1、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設置監護人者。2、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有民法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情事或同法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情事者。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委託他人監護而有民法第1092條規定情事者。4、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分〈合〉戶登記」,並於申請書選填合適項目:1、有同一地址同一戶之分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分立新戶」。2、有同一地址不同戶之合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全戶合入他戶」。3、有同一地址不同戶間部分成員之異動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部分合入他戶」。〈四〉本次新增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作業〈含申請書、作業畫面及相關記事例〉,預定97年6月27日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請仍以現行「監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方式作業辦理並參照說明一〈五〉之記事例,自行輸入個人記事資料,於列印「監護登記申請書」、「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後,人工修正申請書名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分〈合〉戶登記申請書」。〈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之記事例如下:1、127002原姓○因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改從父姓〈仍從母姓〉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2、127007民國×年×月×日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3、127008民國×年×月×日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4、127010前監護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5、127011因父母離婚〈因被認領〉民國×年×月×日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6、127014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7、127015因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8、134001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分立新戶。9、134002民國×年×月×日在×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分立新戶戶長本人〈戶長○○○、變更戶長為○○○〉。10、134003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合住本戶。11、134004民國×年×月×日合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變更戶長為○○○〉。【說明二】有關戶籍法修正新增「輔助登記」,將配合民法總則修正公布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日期另案辦理。
1481. 遷徙 2008/5/29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31 有關戶籍法修正增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之後續登記作業乙案。 【說明一】為配合民法修正關於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規定及現行實務作業,爰於戶籍法修正增列「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並業於97年5月28日總統公布在案。為利民眾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並與現行「監護登記」區隔,各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1、父母因離婚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55條規定情事者。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3、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而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89條之1情事者。4、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有民法第1069條之1情事者。5、其他法院依法指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或母一方行使或負擔情事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監護登記」:1、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設置監護人者。2、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而有民法第1091條應置監護人情事或同法第1094條指定監護人情事者。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委託他人監護而有民法第1092條規定情事者。4、其他法院依規定指定、改定、選定未成年人監護非由父母擔任情事者。〈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分〈合〉戶登記」,並於申請書選填合適項目:1、有同一地址同一戶之分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分立新戶」。2、有同一地址不同戶之合戶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全戶合入他戶」。3、有同一地址不同戶間部分成員之異動者,於「分〈合〉戶登記申請書」申請類別欄選填「部分合入他戶」。〈四〉本次新增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分〈合〉戶登記」作業〈含申請書、作業畫面及相關記事例〉,預定97年6月27日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版本更新前,請仍以現行「監護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方式作業辦理並參照說明一〈五〉之記事例,自行輸入個人記事資料,於列印「監護登記申請書」、「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後,人工修正申請書名稱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申請書」、「分〈合〉戶登記申請書」。〈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分〈合〉戶登記」之記事例如下:1、127002原姓○因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改從父姓〈仍從母姓〉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2、127007民國×年×月×日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3、127008民國×年×月×日被○○○認領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4、127010前監護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監護〈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5、127011因父母離婚〈因被認領〉民國×年×月×日重新約定由父母共同〈父或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6、127014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人○○○死亡〈法院裁判撤銷等原因〉民國×年×月×日改由○○○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7、127015因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8、134001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分立新戶。9、134002民國×年×月×日在×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分立新戶戶長本人〈戶長○○○、變更戶長為○○○〉。10、134003原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民國×年×月×日合住本戶。11、134004民國×年×月×日合住×村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戶內〈變更戶長為○○○〉。【說明二】有關戶籍法修正新增「輔助登記」,將配合民法總則修正公布及民法總則施行法施行日期另案辦理。
1482. 結婚 2008/5/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3947號 有關貴所請釋結婚登記當事人應否繳交最近1年內相片以辦理換發身分證疑義1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又按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合先敘明。綜上,結婚登記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同時換發身分證時,應依上揭規定本於權責辦理,而非侷限於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應查驗結婚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之規定。
1483. 國籍歸化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0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3831號 有關泰國籍○○○女士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嗣與配偶離婚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有該要件之認定,因其為國人之配偶與非國人之配偶,分別適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另查外國人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亦有相同規定。【說明三】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規定,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究其意旨,係因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已依其身分審認其生活保障證明。因此,其申請歸化國籍之身分與原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相同者,得免附生活保障證明,以減少其提憑之次數,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惟如其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為國人之配偶,但申請歸化國籍時已非國人之配偶者,因所須提憑生活保障證明有所差異,自宜重新審究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說明四】本案○○○女士92年○月○日係以國人○○○先生之配偶身分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查案附戶籍資料○女士已於95年○月○日與○先生離婚,今○女士申請自願歸化,其身分已與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身分條件不同,爰請重新審視其原提憑之生活保障證明有無符合上開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再行送部憑辨。【說明五】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其附件全份。
1484.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3 有關「登記婚作業講習會」相關課程講義資料之更新檔及簡報檔。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婚作業相關規定」〈更新檔.ppt、.pdf〉及「登記婚電腦操作說明」〈資策會講師授課簡報檔.ppt、.pdf〉,請自行上網下載參閱。
1485. 結婚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pdf jpg
1486. 原住民 2008/5/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41623號2008/5/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84956號2008/5/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70024734號 有關賽德克族正名案,業奉行政院97年4月23日第3089次會議決議通過,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賽德克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賽德克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賽德克族者之人數〈詳如附件格式,E-mail帳號:〉
1487. 結(離)證明書 2008/5/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6 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 【公告事項一】有關雙方為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97年5月5日台內戶字第0970071527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詳如后附.pdf檔〉。【公告事項二】自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17條之1規定,製發結婚證明書。至有關結婚當事人結婚生效日期為97年5月22日以前,並於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登記者,當事人如欲申請結婚證明文件,先告知得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替,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書影本,惟如當事人堅持申請結婚證明書,戶政事務所得受理核發。【公告事項三】本案承辦人:本部戶政司陳○○〈02〉2356-5089、宋○○〈02〉8912-7515。
1488. 結(離)證明書 2008/5/22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22 有關中文版及英文版結婚、離婚證明書填寫說明。 【說明一】有關結婚及離婚證明書中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說明二】有關結婚證明書英文版英譯原則比照英文戶籍謄本之規定。結婚及離婚證明書英文版填寫說明如下:〈一〉姓名:1、英文姓名登打方式與護照相同,一律採用大寫,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線;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名。2、英文姓名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複姓或冠夫姓之譯音,亦同。3、已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其英文姓名得不區分姓、名,直接依中文音譯。〈二〉外文姓名:結婚當事人如為外籍配偶,依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英文姓名登載。〈三〉性別: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四〉出生日期:由電腦自動顯示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之資料。〈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其他證號: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號碼或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號碼;如申請人確無法提供前3項號碼,得填列其他證號。至其他證號欄前3碼應先輸入外籍配偶國籍代碼,第4碼至第6碼應輸入年份,後9碼得輸入當事人於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號碼或外交部函轉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案之文號等相關證件號碼。〈六〉國籍:結婚當事人為外籍配偶者,由電腦自動顯示護照上所載之國籍。〈七〉戶籍住址、通訊地址、國外地址:1、國內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戶籍住址;國內曾有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地址,至國內未曾設戶籍者由電腦自動顯示國外地址,如均查無上開聯絡地址,應於通訊地址欄輸入當事人國內住宿旅館名稱或駐外館處之名稱〈如「駐日本代表處」〉。2、另有關地址欄之英譯,應由申請人提供英文資料,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資料憑以核發證明書。至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oom〉樓〈F〉號〈No.〉棟〈Building〉衖〈Sub-alley〉弄〈Alley〉巷〈Lane〉段〈Sec.〉街〈St.〉路〈R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lage〉區〈Distric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Province〉。〈八〉發證機關:由電腦自動顯示核發該證明書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所」字右方加蓋戶政事務所印信〈請統一使用紅色印泥〉。
1489. 戶籍謄本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6853號2008/5/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1829號 有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放寬辦理祭祀公業受託申請相關戶籍資料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合先敘明。【說明三】祭祀公業派下員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之判決書,足資證明其與特定人具直接利害關係,符合上揭規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之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1490. 結婚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8298號2008/5/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64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周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或重要節日之辦理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戶政事務所應於斟酌結婚當事人之意願後,指定結婚登記日及時間,並告知結婚當事人應繳驗之相關文件。」【說明三】結婚雙方當事人如已持憑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遇有停電、機具故障或網路中斷未能即時修復等情事,戶政事務所應以人工作業方式查明結婚雙方當事人身分及結婚證明文件後,請結婚雙方當事人填具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於上開問題排除後即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登記作業辦理渠等結婚登記,至結婚登記申請書之「結婚生效日期」應填列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之日期。【說明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戶政事務所人力調度問題,並依上開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規定意旨決定選舉日得否受理結婚登記,惟如選舉日不受理民眾預約辦理結婚登記,應事先公告週知。又考量春節係屬我國傳統重大節慶及天然災害恐有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或交通中斷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戶政事務所得不受理結婚登記,並事先公告週知。【說明五】依民法第982條及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爰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例假日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辦結婚登記乙節。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不予採行。
1491. 法規類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2163號2008/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5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第7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5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二】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修文自97年5月23日施行,新增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英文結婚證明書及英文離婚證明書等4項規費項目,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檢送「戶政規費系統維護說明」1份,請於本〈5〉月22日前於「戶政規費系統」新增上開規費項目。【說明三】上開證明書除內政部先行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分發本縣之數量〈計650張〉外,業另以本府經費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6340張,將於廠商交貨後分發各戶政事務所使用。
1492. 國民身分證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5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1493. 結婚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2884號2008/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7921號2008/3/122008/3/12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 有關建議戶政事務所於本〈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得由當事人雙方「預先申請」再辦理登記,以符國人結婚習俗,並免各戶政事務所在周六、日、民俗節慶、春節年假上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7年3月12日法律字第0970007661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係以結婚登記為結婚之形式要件。是以,…結婚登記之生效時期,如戶籍法及相關法規未為規定時,解釋上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結婚登記時發生效力為宜,其結婚日期應以結婚登記完畢之日為準。」次按本部97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700709951號函略以,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渠等戶籍資料記事應為「民國○○年○○月○○日與○○○結婚」,方符合民法規定意旨。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_貴府建議結婚當事人預先向戶政事務所表示結婚生效日期〈不限上班日〉之意思表示,並於該結婚日期後5日內於上班時間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乙事,將衍生結婚生效日期與結婚登記日期不符,及嗣後當事人如遲不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生效與否之爭議,與民法第982條修正意旨不符,不宜採行。
1494. 遷徙 2008/5/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5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829號 有關戶籍遷出國外之國民返國後,申請於原遷出地恢復戶籍,其國民身分證是否須同時換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均定有明文,合先敘明。【說明三】另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出境人口持我國以外護照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期間計算。」已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其返國仍在原遷出地辦理遷入登記時,國民身分證所載地址欄位仍未變更與遷出登記前相同,得比照本部96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函意旨,無庸再換領國民身分證,俾資便民。
1495. 姓名更改 2008/5/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0986號2008/5/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7488號 有關花蓮縣政府建議民眾姓名變更登記後,其關係人〈配偶、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可逕由姓名變更之當事人同時受委託申請異地換證及領證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7年4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70068643號函諒達。【說明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以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又同法第28條第2款規定,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本部於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自96年2月1日起,新增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開放異地辦理之目的,即為方便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減少民眾往返奔波及委託辦理之情形。【說明四】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適格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不論戶籍地或異地〉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均應依上開規定併為辦理換證,俾利戶籍資料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相符。
1496. 結婚 2008/5/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8038號2008/5/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58530號 有關何○○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該大陸地區人民未經面談即死亡,相關結婚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上開函略以,「大陸配偶○○○女士於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前死亡,事實上已無法接受面談。另查_貴部93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30073424號函意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臺灣配偶死亡,同意大陸配偶逕向其臺灣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與該函釋情形類似。」次按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上開函略以,「依本部94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063號函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登記結婚,又登記離婚,該大陸地區人民不以團聚事由申請來臺,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結婚登記。」本案…應適用於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已死亡之結婚登記。」【說明三】本案係臺灣地區人民何○○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4年○月○○日結婚,惟尚未通過面談辦理結婚登記,○女士即於95年○月○日死亡,本案情形與本部93年8月10日及94年1月10日上開函意旨性質相似,戶政事務所得比照辦理結婚登記。
1497. 出生 2008/5/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5609號2008/5/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4053號 有關越南籍女子與國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嗣經國人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有關該子女之出生登記、國籍及出境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邇來○○縣及○○縣均發生越南籍女子與國人於婚姻關係期間所生子女,於辦理出生登記後,經國人向法院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並經法院判決非國人所生確定在案,因該子女出生時,越南籍女子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爰其自未具有我國國籍,戶政事務所即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該子女之戶籍登記。惟如該子女嗣經其國人生父認領者,依民法第1069條及國籍法第2條規定,溯及具有我國國籍,仍得再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說明三】另如該子女之生父非屬我國人或未經我國人生父認領者,依據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前揭函略以,依越南國籍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嬰兒出生時父或母是越南公民而其中1名是外國人,且父母有協議文書同意該嬰兒入越南國籍,該嬰兒即具有越南國籍。」,其母仍得依上揭規定,向越南政府申請該子女之越南國籍,並據以辦理後續出境相關事宜。【說明四】檢附駐胡志明市辦事處97年4月24日胡志市字第392號函影本1份供參。
1498. 遷徙 2008/5/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7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5074號 有關重複設籍乙案,請確實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為免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案件時,因完成遷入登記作業後,未依規定即時連線至他所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致使遷入地及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同時存在民眾設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系統爰於95年10月28日新增「應至他所接續辦理登記案件」查核功能,於各戶政事務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系統印表機每日自動列印「未接續案件紀錄明細表」,提供各戶政事務所藉由該表瞭解所內戶籍員未接續辦理遷出登記作業情形,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依該表之通報資料查核督導所屬戶政事務所執行業務情況,本府並以97年1月17日府民戶字第0970019119號函轉內政部97年1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70009761號函請各所切實於1小時內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合先敘明。【說明三】按內政部進行97年第1季重複設籍案件查核結果〈如附件一〉,部分戶政事務所未按前揭規定完成接續辦理登記案件,較往昔遲辦案件驟增,請各所主管加強督導承辦人員務必於當日且1小時內完成接續作業,並於接續完成後於申請書註記「56已接續完成」,並督促申請書校對人員善盡職責,詳查有無完成接續程序,以免發生重複設籍之情形。另未依規定辦理件數,內政部於97年10月起,每月定期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內公告。
1499. 姓名更改 2008/5/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3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2923號 有關○先生申請改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依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第2項〉」本案當事人經90年0月0日○○分院90年上易字○○○○號判決確定,遭通緝因未到案而無執行完畢之日。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0月0日南檢瑞戊90執0字第○○○○○號函以本案因行刑權時效消滅而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考量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之規定意旨,係為避免不法人士被通緝或經判決確定後規避刑責。本案當事人行刑權時效既已消滅並撤銷通緝,依法不得再予執行,得參照上開姓名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以行刑權時效消滅日起滿3年止核算。
1500. 統一編號 2008/5/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22572號2008/5/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0976號 請轉知所屬同仁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當事人如係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人士,應確實填載申請書之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俾確保資料完整性。 【說明二】配合規劃建置親等資訊系統及比對外籍人士資料庫等案,內政部刻正全面檢討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俾利戶役政資訊系統檔存資料勾稽比對,力求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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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50/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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