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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54/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91. 監護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2930號2007/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3550號 有關民眾持地方法院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申請監護登記法令適用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眾持憑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參照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考量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及照護被害人及未成年人之意旨,請戶政事務所依照本部96年10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8383號函規定,依暫時〈緊急、通常〉保護令所載主文意旨辦理監護登記,事後如有變更,再據以辦理,無需審酌保護令〈含暫時、通常、緊急保護令〉之時效。【說明三】另建議新增監護登記記事例127012「民國X年X月X日經法院核發暫時〈緊急、通常〉保護令由○○○監護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戶所代碼〉」一則,業錄案辦理。
1592. 出生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9084號2007/1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164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將多胎兒〈雙胞胎以上〉輸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資料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役政資訊系統已無多餘檔案空間可供增加個人基本資料檔〈4M〉欄位項目,僅得比照「特殊註記」項目以「0」、「1」代碼為「是」、「否」註記代號,且涉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各項作業資料庫檔案及操作晝面等大幅度修改,如現已發生之資料須配合補註記,亦須另行開發登錄作業,所需期程尚待評估。【說明三】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將多胎兒〈雙胞胎以上〉輸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資料註記,俾防杜同胞兄弟姐妹相互貼用對方相片冒辦國民身分證或辦理其他戶籍申請案件一事,請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出生登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內容選擇「多胞胎」、摘要欄「X胞胎X男〈X女〉○○○統一編號XXXXXXXXXX」分別填列,並新增個人註記「121006:出生胎別為X胎同胎次序為X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另請全面清查轄內多胞胎〈雙胞胎以上〉已完成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以補填方式逐一循序辦理。【說明四】按現行戶籍登記申請案件,除因滅失或遺失國民身分證者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無法提憑國民身分證而須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外,均應持憑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審查後據以辦理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時,仍應本於職責查核個人身分是否確實,如有疑義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佐證文件查證。【說明五】有關上開新增特殊註記與記事例代碼乙節,另排定時程辦理版本更新作業。
1593. 出生 2007/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2254號2007/11/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26號 檢送「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東2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提案內容:本鄉居民鄧○○先生與柬埔寨國人陳○○女士所生子女,如何協助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陳○○○○年○○月○○日與邱○○離婚,逾期未出境與鄧○○同居並於○○年○○月○○日產下一女嬰。陳○○逾期居留經警察機關查獲,已於○○年○○月底遣送出境,女嬰現由杜會局轉送家服中心安置寄養家庭。
處理情形:一、為保障該新生兒之權益及照護教養事宜,如經查柬埔寨籍女子陳○○與國人邱○○○○年○○月○○日離婚後無再婚之情事,且鄭○○先生確為該女嬰之生父〈持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報告書〉,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二、嗣後如發現生母陳○○女士於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再依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其戶籍登記。
1594. 國籍歸化 2007/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8542號2007/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597號 有關泰國籍林○○女士為其長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1案。 【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2項明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母、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內政部9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8867號函釋略以:「國人陳○○先生...與越南籍阮○○女士結婚後,復....收養阮女士非婚生子陳○○為養子,本案陳○○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阮○○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本案泰國籍林○○女士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女之養父又已死亡,應俟林女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女仍係未成年者,方得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其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1595. 更正 2007/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4487號2007/10/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198號 有關戒嚴時期受裁判者及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戶籍資料失實申請更正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同條例第4條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次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同條例第6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再按本部93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47-2號函略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逕予辦理戶籍更正,無庸再轉報部核釋,又受理戶籍失實更正時,請統一以「註銷及改寫簿頁」方式處理,並檢送戶籍謄本至函轉申請更正案件之基金會。合先敘明。【說明二】有關旨揭乙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更正時,僅需刪除當事人戶籍記事中相關不名譽文字內容後再檢送更正後之戶籍謄本至上開基金會。
1596. 遷徙 2007/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3008號2007/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6715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一〉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如係遷入他人戶內,遷入後原住地戶長不具戶長身分,得否由原住地戶長辦理該全戶之遷徙及換證:考量全戶遷徙之情形為全家遷移,該原住地戶長與戶內人口均遷入新址,為便利全戶辦理換證,得依上開規定,由原住地戶長代為辦理原戶內全戶之換證。〈二〉原住地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現住地戶長得否於辦理遷徙登記後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按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因屬個人遷徙行為,因原住地戶長並未遷入新址,故該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及換證,仍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得否由戶長於委託書敘明辦理遷徙及換證事宜,由受委託人代為辦理該戶全戶之遷徙登記及換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者,請切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相關規定,查明戶長確有委託辦理遷徙及換證之事實後辦理。〈四〉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戶內有未滿14歲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戶內人口者,可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開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之情形,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者,仍請依戶籍法等現行規定辦理。
1597. 收養 2007/10/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6812號2007/10/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763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縣政府「有關○○○先生收養王○○為養女,得否約定養女從生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6年10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60036438號函略以:「按本部96年7月26日曾就類似問題以法律字第0960024863號函復貴部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從姓,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在案。本件依來函及所附資料所載,王○○於民國95年○○月○○日被○○○先生收養,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養父○○○文與生母係於92年○月○日結婚,有關王○○是否必須從養父姓,抑或可由養父與生母約定從生母姓疑義乙案,宜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法審認之。」【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又法務部96年9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28307號函略以,「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之必要之狀況,爰於本條第3項增訂規定,明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另依本項規定變更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說明四】參酌上開意旨,本案○○○先生於95年○月○日收養王○○為養女,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養女王○○應改從養父姓,惟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準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第2項規定,由養父決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姓,尚不得從生母姓,自無法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1598. 原住民 2007/10/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2617號2007/10/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085號2007/10/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60044552號 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認領、離婚、死亡登記時,如經查該當事人或其子女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主動告知申請人申請辦理。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年○月○日出生,無原住民身分〉被陳○○女士〈具原住民身分〉收養時〈94年○月○日〉未滿7歲,但其養母未滿40歲且無具原住民身分並年滿40歲之配偶,故無法依上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合先敘明。【說明三】另查陳君於被收養前,未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之後被陳女士收養時,亦不符合同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故不能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爰此,陳君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能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說明四】陳君〈原姓林〉之生父為泰國人,母親林○○具原住民身分,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於出生登記當時,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為認定原住民身分及保障原住民權益,並釐清相關責任歸屬,惠請內政部函文至各戶政機關,於受理民眾辦理出生登記時,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之情事時,應主動告知民眾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1599. 變更 2007/10/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2423號2007/10/1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李○○申請變更性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女變男變性手術,依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略以,〈一〉、女變男變性手術,依目前的手術方式分為二至三個階段。〈二〉、第一階段手術,係將女性器官摘除,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三〉、第二階段手術,係以顯微手術,重建男性之陰莖及尿道。〈四〉、第三階段手術,係重建龜頭部份之手術。〈五〉、所謂『完成』變性手術,應指完成包括陰莖重建之手術。【說明三】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2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函及本部95年1月4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函略以,於國內施行變性手術者術前應先經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爰本案可查明術前是否經兩位以上精神科醫師開立評估診斷證明書,如已有開立術前診斷證明書,毋庸再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說明四】檢附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27日中院字第0960000744號函及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影本各乙份。
1600. 其他法令 2007/10/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7804號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531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相關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同法第16條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另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說明二】依上揭規定,除通常保護令外,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未定有效期限,爰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之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註記作業,請於該保護令終止期限欄位,暫行輸入「999年1月1日」,俟申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再依該通常保護令新增一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並將原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執行到期作業。另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並訂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於戶政事務所執行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到期作業時,提供確認執行到期作業之警示訊息,並於確認後繼續執行。【說明三】另保護令之相對人、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為未設戶籍之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執行「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登錄作業,為落實保護被害人權益,併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屬性,比照現行非遷入者資料補登作業方式辦理。惟修正前,如遇有該類申請案件,戶政事務所先予填妥「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申請書,傳真本部〈傳真號碼02-89127533;電話號碼02-89127519〉,由本部以人工方式處理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資料登錄,登錄完成後並以電話通知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續辦「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
1601. 戶籍謄本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7805號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說明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1602. 法規類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8045號2007/1015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防綜字第0960003888號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1603. 監護 2007/10/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3184號2007/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383號2007/10/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有關○○縣政府請示○○○女士持憑臺灣○○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辦理其未成年子女陳○○、陳○○監護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6年10月3日內家會字第0960156625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有關戶政機關應否依據民眾所持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及註記暫時監護期間乙節,由於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屬短期且期限不確定,須視通常保護令之撤回、駁回及核發狀況而定,倘貴司基於業管權責同意依據民眾所持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其註記、變更或撤銷等作業方式,建請參酌本部96年9月28日以台內防字第0960147000號令函頒之『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所訂有關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之作業方式辦理。」考量防治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權利及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照護意旨,可依暫時保護令所載主文意旨辦理監護登記,事後如有變更,再據以辦理。
1604. 姓名更改 2007/10/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5614號2007/10/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82341號2007/10/4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36295號 有關養子女單獨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該養子女稱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其修正理由略以: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即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必要之狀況,爰於民法第1078條第3項增訂規定,明定同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另依本項規定變更養子女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養父母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或養父母離婚者,得單獨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其效力不及於他方,其未終止收養關係之養父或養母與養子女間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申請人之養父單獨與其終止收養關係後,申請人與其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是以,有關申請人之稱姓,應適用民法第1078條規定;申請人擬變更從養母姓,應視申請係未成年或已成年,分別準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辦理。」【說明三】依上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後,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欲申請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於未成年前由養母決定,已成年者,經養母之同意變更為養母姓或維持本姓。【說明四】本部92年8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7565號函及75年3月13日台〈75〉內戶字第378833號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605. 國民身分證 2007/10/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4230號2007/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考量相片影像資料檔適時更新有利人貌辨識,如當事人欲更新國民身分證上之相片,且其願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規定,另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申請換證者,得比照上開規定,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當事人依上開規定異地換領國民身分證仍應親自辦理,俾利戶政事務所仔細核對檔存相片、所繳相片及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而為同一人,追查其國民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是否異常,並就國民身分證未載事項稽核查對詢問,審慎檢查國民身分證是否真實,絕對避免不法人士冒領。
1606. 國籍歸化 2007/10/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1714號2007/1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8666號 有關申請歸化國籍應檢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之採認種類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為避免外界對於財力證明之採認種類僅限於存款或所得證明之誤解,爰就相關函釋中有關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歸納整理如下:〈一〉相當財產證明:動產證明〈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股票、政府公債、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等〉或不動產證明〈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具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稅捐稽徵處核發之地價稅繳款書或財產歸戶清單、稅捐稽徵處核發之房屋稅繳款書〉〈二〉專業技能證明: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如係檢附國人配偶之技能證明者,須再檢附國人配偶擔保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之具結書〉。〈三〉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四〉其他:從事漁業者,可採認由區漁會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最近1年收入逾新台幣38萬160元之相關所得證明文件:擔任計程車駕駛者,可出具個人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運執照等證明文件及出具足以負擔其配偶在國內生活保障無虞之相關擔保證明。【說明二】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家庭如提憑財力證明有疑義者,均得即函送本部考量個案實際狀況研議後函復。【說明三】上揭財力證明採認種類業於96年8月8日置於本部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http://www.ris.gov.tw〉公告欄刊載,併予敘明。
1607. 戶籍謄本 2007/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0438號2007/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 有關建議受理民眾改名,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姓名,以簡政便民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惟為避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造成改名程序複查冗長,得請改名當事人主動提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提證困難,得以書面切結無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形後受理其改名。【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切結書各1份供參,如具體個案有特殊情形者,應於該切結書內載明。
1608. 戶籍謄本 2007/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4595號2007/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287號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修正為「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第2項〉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說明三】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作業,業於本〈96〉年9月29日修正在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
1609. 戶籍謄本 2007/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5325號2007/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995號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以函詢或傳真方式,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應否酌收費用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惟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爰本案以不收取規費為宜。【說明三】另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因業務所需,出具公文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節,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考量下,得比照上開說明及本部96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60037194號函意旨辦理。
1610. 國籍歸化 2007/10/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2495號2007/9/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6503號 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_貴府所轄○○鄉戶政事務所查詢法務部刑事資料查詢系統,案附之刑案資枓前科查註表記載:『○○○女士因妨害風化罪案,經○○地檢96年偵字○○○○○號偵查,厚股承辦』。準此,○女士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顯有疑義,爰請轉知申請人,俟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再行送部辦理。」。【說明三】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及○○○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1仟元整及附件全份。
1611. 國民身分證 2007/9/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0402號2007/9/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1263號 函轉內政部復高雄縣政府「有關建議因病住院、臥病在床或行動不便、在監人口等特殊情況補、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相片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前項申請,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說明三】上開但書後段有關免列印相片之規定,除當事人顏面傷殘者外,如有住院醫療、行動不便,不適宜照相之個案,戶政事務所得查實後,本於職權核處,同意免列印相片,惟如經查當事人身分、人貌屬實,且經查對人貌相符、年齡相當,得個案同意沿用檔存相片。至在監人口因性質與上開個案有異,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1612. 國民身分證 2007/9/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8551號2007/9/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15011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因役別變更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相片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4年11月25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當事人役別欄內容如有變更,無需立即申請換證,俟當事人再次申請換證時,再依據其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役別列印,另當事人如需變更其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役別,得自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函發布修正之「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1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1年,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本案請依上開意旨辦理。
1613. 姓名更改 2007/9/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8552號2007/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0243號2007/9/19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8307號 有關陳○○女士申請養子陳○○回復原姓「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6年9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28307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第3項〉』依其修訂理由略以: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之必要之狀況,爰於本條第3項增訂規定,明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另依本項規定變更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陳○○(○○年○月○○日出生)於00年0月0日為陳○○女士單獨收養,並依規定從收養者姓『陳』,現養母陳○○女士於養子女未成年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以書面單獨申請變更為維持原來之姓,申請未成年養子『陳○○』變更回復原來姓氏『林○○』,綜觀上開修法理由,本件自應准許養母陳○○女士之申請變更姓氏,較符合民法第1078條第3項增訂原旨。」本案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1614. 姓名更改 2007/9/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7390號2007/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4762號 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惟上開條文並未規定父母無法約定或約定不成時之處理原則,為順利辦理出生登記,並考量姓氏涉及身分關係及兼顧當事人之姓名權,本部爰以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規定,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上開民法修正條文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說明三】次按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說明四】姓名係個人對外代表其本人之符號,姓名與個人權利義務之關係,至為密切。爰姓名權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之一。查名字亦為姓名權之一部分,經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姓名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惟因其出生登記所使用之姓名,非為當事人父母或相關申請人所選擇,為尊重其姓名權,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時,得比照本部上開函規定,不計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五】另為利日後計算其改名次數,其戶籍登記記事記載為「原逕為出生登記姓名為○○○X年X月X日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另立姓名」。
1615. 記事例 2007/9/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5081號2007/9/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22號 台北縣政府請示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內新增或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戶政事務所適用時機疑義一案。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接獲「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內新增或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之修正函文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即可適用,在尚未版更之前可人工自行登打記事。
1616. 法規類 2007/9/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4465號2007/9/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5291號 檢送內政部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1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檢送內政部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1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
1617. 戶籍謄本 2007/9/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2835號2007/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3957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戶籍謄本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本謄本僅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年度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因國內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王○○、王○○○戶籍謄本,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審核無誤後,核發戶籍謄本,免再報部,惟該戶籍謄本明顯處應記載「本謄本僅供○○公司於○○法院辦理○○年○○號○○案件使用」字樣,並於上揭文字下方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1618. 法規類 2007/9/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9959號2007/9/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34號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乙份。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乙份。
1619. 國籍歸化 2007/9/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6387號2007/9/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4082號 關於陳○○女士代其女陳○○申請歸化我國籍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且具備相關要件,得申請歸化。另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3條至第5條及第15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同細則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究其立法意旨,國籍法所稱我國領域內有住所,係指申請歸化之當事人有久住於我國之意思,至外籍學生在國內係以就學為目的,與在國內久住之意旨不合,爰以就學之居留事由者,不得申請歸化國籍。本案陳○○女士之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就學,不符上揭國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爰駁回其歸化國籍申請案。【說明三】檢還陳○○女士歸化國籍申請書及附件全份。【說明四】當事人如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並由本部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1620. 國籍歸化 2007/9/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8616號2007/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7795號 有關緬甸籍○○○女士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第3條及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籍,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相關要件。至有關「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未明定其定義,俾給予主管機關有較大之裁量權,本部自得本於權責裁量並認定之。【說明三】案經審酌○○○女士因違反商標法,經判決拘役30日,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係毋庸記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中;又其所犯罪行係屬微罪,與涉及品行道德及重大刑案罪等罪行不同;且經審酌其犯罪事實及理由,尚非屬重大惡行或有嚴重之犯罪意圖,如僅因其刑度較輕且係初犯之違反商標法罪行,而採嚴格審認取向,似未符比例原則,故如經審查其亦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其餘要件,宜予同意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說明四】另請轉知當事人如嗣後仍有其他犯罪紀錄或品行不端等情事者,於申請歸化時,本部仍有不予許可之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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