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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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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651. 遷徙 2007/8/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21334號2007/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5663號 有關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按民眾申請同址分戶或合戶之住址變更登記,其戶籍資料雖有異動〈戶號、記事變更等〉,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並無變更,無庸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652. 死亡 2007/8/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5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2007/8/2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 有關○○○先生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戶政事務所復接獲○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其辦理死亡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51條第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636條規定甚明。又依同法第635條第1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本件○○○先生於86年12月31日已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在案,戶政事務所復接獲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開立之○君相驗屍體證明書,○君於96年1月21日死亡,依前開明說明,應由檢察官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以原聲請宣告死亡之人為被告〈民事訴訟法第635條規定參照〉,依法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撤銷原判決之死亡宣告,再憑以辦理○君死亡登記。
1653. 法規類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52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5號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8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8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1918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1654. 戶籍謄本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816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9500號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內政部於96年7月30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6號、台內戶字第0960115387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份。 【說明二】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第1項〉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第二項〉…」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655. 國民身分證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 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1656. 門牌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334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805號 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換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戶長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略以,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說明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採全面封膠方式護貝設計以防範不法變造,爰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時,已無法再於該地址欄改註變更內容,須換領新證。【說明四】次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為政府主動辦理事項,尚無涉民眾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基此,有關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致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比照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釋意旨,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以資便民。
1657. 姓名更改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9752號2007/8/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3433號2007/8/2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452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女士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長女張○○、長子張○○改從母姓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6年7月3日法律字0960020778號函意旨略以:「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親子關係子女從姓之規定,而民法第1059條甫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本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較為允當。」合先敘明。按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中央規標準法第18條定有明文。本件臺北縣民○○○君於96年5月22日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申請未成年子女張○○、張○○遷徙、監護及改姓登記,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處理該子女改姓登記程序終結前,適逢民法親屬編於96年5月23修正公布施行,同年5月25日生效,法規適用跨越新、舊法,依前開說明,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依從新從優原則,比較舊法規較有利於新法規,仍可依受理當時之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為適用。
1658. 監護 2007/8/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宇第0960218818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1號 檢送內政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號公告有關註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在此限:1.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2.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項目,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註銷監護登記,自96年10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送旨揭公告暨原函影本各一份。
1659. 國民身分證 2007/8/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579號2007/8/6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20935號 檢送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生效。 檢送修正「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生效。
1660. 國籍歸化 2007/8/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6975號2007/8/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6008號 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生活保障無虞之規定,將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1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該要件之認定,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本法第3條第4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百萬元者。…」。茲因我國基本工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1萬7,280元,故國籍法有關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我國國籍時,應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亦須配合調整計算如下:〈一〉「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1萬7,280元x2=3萬4,560元〉之收入。〈二〉「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儲蓄存款,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係指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新臺幣1萬7,280元x24=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說明三】另依國籍法施行細則上開規定,外籍人士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係提憑「最近1年」之收入或存款等財力證明辦理,故上開外籍人士提憑最近1年收入或存款金額之核計,爰配合自明〈97〉年7月1日起配合調整;即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者,如係於97年7月1日以後提出,且其係提憑收入或存款證明者,即須提憑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有逾新臺幣3萬4,560元之收入或最近1年於國內金融機構有逾新臺幣41萬4,720元之儲蓄存款證明。【說明四】另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具備「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並非以財力證明為唯一認定要件,如其係提憑本人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或其國人配偶之專業技能或我政府機關核發之技能檢定等相關證明及我國人配偶擔保其可提供其外籍配偶在國內基本生活保障無虞等證明文件者,亦得予認定符合國籍法上開要件,無需檢附財力證明。查本部業以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71057號函、96年6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089022號函明釋在案
1661. 更正 2007/8/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6974號2007/8/2內政部 函轉內政部函復○○省○○縣政府「有關王○○申請更正父姓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案附台北榮民總醫院血親鑑定報告結論:「可以肯定馮○○與馮○○之姊妹關係,馮○○與王○○可以肯定具其主張之姑姪關係」,該血親鑑定報告可視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四點〈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據以更正其生父姓為「馮」並改從父姓。
1662. 法規類 2007/8/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5795號2007/8/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16246號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生效。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乙份〈如附件〉,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生效。
1663. 收養 2007/8/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4022號2007/7/3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19856號2007/7/26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4863號 有關劉○○先生於養父死亡後,申辦收養登記,其收養後姓氏疑義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本件依來函所述,徐○○先生71年間與申請人劉○○君生母○○○女士結婚,95年12月25日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徐○○先生與劉○○間之收養,並於96年1月2日收養裁定確定,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次按戶籍法16條規定,收養應為戶籍登記,但戶籍登記並非收養之成立要件,僅為一種證明方法而已,即收養登記之申請,僅具有報告的性質,收養登記為戶籍之行政管理。另來函說明二、三所述諮商本部相關法律適用疑義尚未回復事宜,關於_貴部96年5月25日函,本部業於96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60020778號函復,又貴部96年6月1日函亦將於近期內函復,併為陳明。
1664. 戶籍謄本 2007/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1521號2007/7/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66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廢止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空戶記事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82年9月10日台〈82〉內戶資字第8201071號函略以,電腦列印之戶籍謄本無法顯示空戶資料,可視利害關係人需要,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方式處理。章戳之內容應記載「民國X年X月X日憑X〈機關〉X字X號函註記空戶」。【說明三】鑑於內政部88年2月10日台〈88〉內戶字第8802548號函略以,「空戶」、「空口」一詞,修正為「全戶遷出未報」及「遷出未報」。有關全戶遷出未報經註記於所內記事欄者,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仍可依申請人之申請,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惟該章戳內容修正為「民國X年X月X日憑〈機關〉X字X號函註記全戶遷出未報」。
1665. 法規類 2007/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8474號2007/7/25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7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6年7月25日以台內移字第0960922335號令修正發布。
1666. 結婚 2007/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9833號2007/7/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928號 有關陳○○先生申請撤銷其兄陳○○先生之結婚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案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分書已明確採認○○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之查證報告,國人陳○○先生與泰國人陳○○女士無結婚之真意,並認定該二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本案請參酌本部93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110540號函〈計達〉意旨核處。
1667. 原住民 2007/7/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7725號2007/7/2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60032502號 函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復花蓮縣政府「有關花蓮縣籍○○○女士申請回復山地原住民身分疑義乙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查依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因與非原住民結婚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尚可依法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故因結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爰依法理解釋宜同意其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其原來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1668. 法規類 2007/7/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4861號2007/7/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4849號 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原查尋人口〉通報,自96年8月1日起改為每日通報。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一〉警政署每10日應將已編列案號之查尋人口及撤銷查尋人口資料,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於其戶籍資料內註記。…」【說明二】按「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本部警政署業以94年11月30日警署戶字第0940155737號函修正為「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另本部為辦理「96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經以96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006498號書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議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建議縮短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資料之通報時程,避免警政與戶政機關之失蹤人口資料不一致,衍生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之困擾。【說明三】經研議修正通報作業系統,縮短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及撤銷失蹤人口通報資料時程為每日通報,並預定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本部另將配合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1669. 國民身分證 2007/7/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01626號2007/7/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4189號2006/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重度智障且未聲請禁治產之人,可否由家屬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依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7號函(計達)意旨,當事人如係昏迷、植物人或心神喪失者,得由其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申請並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初領國民身分證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到府核對當事人無訛後發給。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並錄案追蹤辦理監護登記。
1670. 出生 2007/7/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9066號2007/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1084號2005/1/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3078號 有關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身分疑義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4年1月20日法律決字第0930053728號函(本部94年1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40003078號函計達)意旨略以,有關妻再婚後第181日以後,前婚解消後第302日以內所生子女身分疑義,當事人間如有爭議,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惟類此案件如在訴訟中,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出生登記,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戶籍登記正確性,宜請申請人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另提憑生父與子女關係之證明文件佐證(如DNA鑑定報告書),依職權審認個案事證辦理。
1671. 出生 2007/7/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9072號2007/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3891號2007/7/1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800261號 有關建議修正出生證明書格式,俾利父母約定子女姓氏乙案。 【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96年7月13日署授國字第0960800261號函復,同意自96年7月16日起修訂出生證明書第一聯之注意事項,加註「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並提憑姓氏約定書辦理出生登記,或逕行將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填入下列空白處(免附姓氏約定書)並由新生兒之父母簽名或蓋章。約定此子女從__姓。約定人:父______(簽名或蓋章)母______(簽名或蓋章)」以利辦理出生登記。
1672. 法規類 2007/7/16臺中縣政府府民宗字第0960194167號2007/7/11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1104335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函轉內政部修正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1673. 法規類 2007/7/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2656號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 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674. 戶籍謄本 2007/7/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2656號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 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675. 出生 2007/7/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2654號2007/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8491號2007/5/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 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於96年5月23日修正公佈後,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時,辦理出生登記從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略以:「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同條第3項規定:「遷徙、出生,…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次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國民於初次設定戶籍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爰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係可自由選擇辦理出生登記之期日,又國人之本名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辦妥出生登記前,抽籤決定之姓氏,似不具法律效力,申請人自有審慎考量新生兒所使用姓名之權利。【說明四】戶籍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之申請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上揭申請人均得單一或共同至戶政事務所依修正後民法規定辦理姓氏登記,或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以抽籤方式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是以,當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姓氏後,未繼續辦理出生登記時,顯尚欲考量,依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於新生兒出生後30日內任一天均可辦理出生登記,如逾上開法定申請期限仍未辦理出生登記者,始得由戶政事務所依同法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其於逕為出生登記前,申請人再赴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登記者係以新案受理,當無禁止再次抽籤之理由。凡經抽籤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參酌最近一次抽籤之結果辦理逕為出生登記。【說明五】又因父母一方行方不明(含出境後行方不明)或雙方不往來等致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均係屬欲約定而不可得之「約定不成」,其應納入本部上開函所指「父母約定不成」,當無疑義。爰為避免父母因新生兒姓氏無法達成約定,致延誤辦理出生登記,影響新生兒相關照護權益,有關父母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亦應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為出生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規定,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父母一方出境者,仍得依上開規定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子女姓氏約定書辦理子女姓氏登記。【說明七】辦理出生登記時,如於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繫屬中尚未確定者,其子女出生登記之姓氏,仍應於出生後30日內,依民法第1059條及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規定,由父母雙方約定,如有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姓氏,辦理出生登記;嗣後如經判決確定為非婚生子女,再憑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並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變更為母姓。【說明八】有關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無法約定子女姓氏乙節得否由生存之一方決定,本部業於96年6月1日以台內戶宇第0960087662號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俟該部函復後,另就雙方或一方死亡、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等情形予以規範。
1676. 姓名更改 2007/7/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86896號2007/7/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334號2007/7/3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0778號 有關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施行後,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上開函復略以,按父母離婚者,有關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依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第2項規定,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亦得依同條第5項第1款規定,於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惟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即得申請改姓,要件過寬且未考量子女利益,並與新修正施行之民法上開規定扞格。由於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親子關係子女從姓之規定,而民法第1059條甫於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基於「後法優於前法」,本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改姓,應適用96年5月23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059條規定較為允當。
1677. 遷徙 2007/7/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83564號2007/7/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0531號 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持有保護令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其申請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保護令之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復依非訟事件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之關係人得聲請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惟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6項規定,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發生效力,與一般非訟事件裁定須待確定後始生效力不同,相對人即使提出抗告,在法院為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前,並不影響保護令之執行。爰家庭暴力被害人於保護令中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憑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免附裁定確定證明書。
1678. 戶籍謄本 2007/7/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80532號2007/7/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 有關陳○○先生至○○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市○○區戶政事務所尚未掃瞄建檔之除戶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啟用運作,戶政事務所可跨所核發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簿頁、索引遺漏未建置或錯誤者,應依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6572號函及同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417號函規定,函送內政部處理。【說明三】有關上開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函送內政部辦理維護之資料,預定96年12月底前建置完竣。
1679. 姓名更改 2007/7/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78422號2007/6/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 函轉內政部函臺北縣政府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姓氏『?』為『溫』」一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最高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466號判例意旨:「姓氏之承襲,以血緣傳統或法定身分關係為依據,縱因特殊事故,致姓氏發生錯誤,亦須提出原始有效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更正戶籍之登記」。本案?○○之父?○○、祖父?○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民國35年初次設籍申請書姓氏均登錄為「?」姓,惟於民國35年初次設籍戶籍登記簿誤錄為「溫」,民國46年除戶戶籍登記簿再改回登載為「?」,其後一直沿用「?」姓近40年,迄至民國85年戶役政資訊電腦化作業登打資料時誤登為「溫」姓,其已於94年9月14日辦理更正姓氏「溫」為「?」,並無違誤。【說明三】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另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次查國語辭典所載,「溫」又作「?」;康熙字典所載,「溫」為「?」本字;辭源記載,「溫」同「?」;辭海記載,「?」為「溫」俗字。實務上,「?」與「溫」姓均為國人所採,使用年代久遠,各代兄弟姊妹間或有不同書寫方式,同一家族各成員使用書寫方式不同之同一姓氏,其使用習慣有待尊重。【說明四】另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當事人選擇姓氏「?」或「溫」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書寫方式,法無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或「溫」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說明五】本案係○女士陳情到部,當事人?○○先生是否已提出申請,有待先予釐清。
1680. 更正 2007/7/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78422號2007/6/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 函轉內政部函臺北縣政府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姓氏『?』為『溫』」一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最高行政法院75年度判字第466號判例意旨:「姓氏之承襲,以血緣傳統或法定身分關係為依據,縱因特殊事故,致姓氏發生錯誤,亦須提出原始有效之證明文件,始得據以更正戶籍之登記」。本案?○○之父?○○、祖父?○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及民國35年初次設籍申請書姓氏均登錄為「?」姓,惟於民國35年初次設籍戶籍登記簿誤錄為「溫」,民國46年除戶戶籍登記簿再改回登載為「?」,其後一直沿用「?」姓近40年,迄至民國85年戶役政資訊電腦化作業登打資料時誤登為「溫」姓,其已於94年9月14日辦理更正姓氏「溫」為「?」,並無違誤。【說明三】惟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另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次查國語辭典所載,「溫」又作「?」;康熙字典所載,「溫」為「?」本字;辭源記載,「溫」同「?」;辭海記載,「?」為「溫」俗字。實務上,「?」與「溫」姓均為國人所採,使用年代久遠,各代兄弟姊妹間或有不同書寫方式,同一家族各成員使用書寫方式不同之同一姓氏,其使用習慣有待尊重。【說明四】另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當事人選擇姓氏「?」或「溫」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書寫方式,法無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或「溫」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說明五】本案係○女士陳情到部,當事人?○○先生是否已提出申請,有待先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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