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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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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771. 國民身分證 2006/10/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81531號2006/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6033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其在國外或國內出具授權書或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宜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同法第1113條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次按本部90年10月17日台〈90〉內戶字第9008766號函轉法務部90年10月3日法90律決字第035820號函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其所定『特定事項』,不包括身分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及財產權行為之同意權、代理權等具專屬性之權利義務。…」【說明三】本案禁治產人之法定監護人,委託他人辦理禁治產人換發國民身分證,應無違反上開民法及法務部函釋意旨,「因特定事項」及「於一定期限」之要件,戶政事務所可同意辦理,惟如對該委託行為有疑義時,仍應本於職權查證。
1772. 姓名更改 2006/09/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7315號2006/0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51303號 函轉內政部復○○市政府民政局「有關梁○○女士申請其外籍配偶○○○更改姓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一次為限。本案考量其外籍配偶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因不諳法令規定及子女從姓之效力,於該外籍配偶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得依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由該外籍配偶為申請人,申請更改其中文姓氏,並以一次為限。【說明三】為免日後爭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告知當事人日後所生子女從姓之相關規定,俾當事人能瞭解其取用中文姓氏之效力。
1773. 國籍歸化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2799號2006/09/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8189號 有關○○○先生之外籍配偶持憑淡江大學建教合作中心華語文研習班修業結業證明及○○○女士係持憑明新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修業證明書申請歸化國籍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者,得認定為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先予敘明。【說明二】依教育部95年7月28日台文字第0950098706號書函略以:「二、查淡江大學建教合作中心華語文研習班,同國內其他大專校院所設『國語文教學單位』,旨在教授來台外國留學生華語文;學生包括在台已取得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僑民;所開各班,均依所屬校院招生與教學方針,‧‧‧;對完成修業者,發給結業證書,惟不論在學者或結業者,均無正式學籍。」,另關於明新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是否係屬正規之學校教育一節,案經教育部95年7月18日台社〈一〉字第0950106437號函復:「經查該校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之學校,屬正規之學校。」。【說明三】按教育部上開函復說明,本案旨揭課程雖非屬正規教育學程,惟其開課學校,均係依法設立之正規學校;復查本部訂定本標準之目的,主要係為鼓勵外籍人士〈包含外籍配偶〉踴躍參加國內相關課程,俾協助渠等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另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只要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為足;且依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之證明」,並未明文規定渠等必須接受國內正規教育課程或學程。故本案旨揭證明文件,得予認定符合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說明四】嗣後類此案件,申請人凡於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曾就讀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證明者,不論其上課之課程是否係屬正規教育學程,均得予以認定符合本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1774. 國籍歸化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6063號2006/0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8857號2006/09/11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二字第09560075400號 有關印尼籍人士於國外連續居住5年以上,其申請放棄該國國籍疑義一事,檢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5年9月11日領二字第09560075400號轉電表乙份。 駐印尼代表處電報【一】經洽據印尼司法部主管國籍官員A表示,印尼國民於國外倘連續5年未曾向當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報備者,雖符合喪失印尼籍資格,惟倘該國國民尚未取得當地國國籍者,印方仍得同意維持該民眾之印尼國籍,並無恢復國籍之問題。另由於印尼護照效期最長為5年,故針對尚未獲得他國國籍之印尼籍民,即便超過5年未曾向印尼當地使領館或代表處報備,仍得向印方前揭機關申請換照,獲發5年效期之護照。惟倘印方無法確認當事人持有國籍之情形,亦可進行查證,同時並權宜核發1年效期之旅行護照文件(Surat Perjalanan Laksana Passport),以供當事人返國用途。【二】另A氏並稱,印尼國會與司法部等其他各界於本年7月11日通過新國籍法前之審議程序中,即認為本規定確有模糊空間且需釐清之必要,故印方目前仍就本規定進行修訂施行細則中。以上,謹報請 鑒察。 pdf
1775. 國籍歸化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6066號2006/0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52990號2006/09/14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570013820號 有關越南籍人士申請歸化國籍所提憑之該國司法廳核發「司法履歷表」簽發日期之意義等疑義案,茲檢附外交部95年9月14日部授領三字第0957001382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乙份。 外交部函【說明一】查各縣市政府為辦理原籍越南之居民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案,屢請本部查告當事人提憑之越南警察紀錄證明「司法履歷表」所載各項日期之意義及該證明確切之簽發日期。【說明二】案經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復以,越南「司法履歷表」係以文件右上方之日期為簽發日,而該表中右下方所載之日期則係當事人越南身分證之發證日期。【說明三】茲附範例二紙如附件,請 查參。
1776. 出生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0815號2006/09/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 【說明二】有關「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內政部彙整有關單位資料後,將另函實施日期。另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傳真及函文查詢之案件數,以電子郵件〈tchgagl@mail.taichung.gov.tw〉通報本府彙整報部。
1777. 國民身分證 2006/09/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0815號2006/09/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 檢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乙份〈如附件〉。 【說明二】有關「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料作業規定」,內政部彙整有關單位資料後,將另函實施日期。另各戶政事務所應於每月5日前統計傳真及函文查詢之案件數,以電子郵件〈tchgagl@mail.taichung.gov.tw〉通報本府彙整報部。
1778. 原住民 2006/9/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60397號2006/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2328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族傳統名制與範例(初稿)』會議決議研議原住民傳統名字註記方式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傳統名字及其羅馬拼音之斷句區隔,除使用「.」符號區隔外,建議亦可採用「空白格」作為區隔一節,按「空白格」為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控制符號,如有空白格系統會自動判別以下無資料,造成戶籍資料列印不完整。且以「空白格」為區隔,容易因資料不明顯導致判斷錯誤,或有漏填之虞。故考量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效能及統一戶籍資料登載方式,宜維持現行作業採「.」符號區隔。【說明三】另建議通函全國戶政機關及公務機關,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採上下並列形式一節,按姓名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爰此,戶政機關核發之各項書證謄本,業已設計上下並列顯示格式,無須再行通函戶政機關配合辦理。至函請其他公務機關配合採用上下並列格式一節,宜由_貴會向各相關機關提出需求較為適宜。【說明四】提供已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者名單一節,查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業與_貴會連結在案,提供原住民個人資料及姓名更改、變更等多項申請書資料,業包含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者資料,且_貴會於本(95)年7月20日表示業取得所需資料。【說明五】研議採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自由選擇使用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之效力一節,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雖同法第2條規定可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惟該拼音非為社會各界所熟知且係為精確讀音,姓名之使用仍以戶籍登記之本名為依據,本部業於91年1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知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及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等機關,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以羅馬拼音並列者,為顧及各機關(單位)使用姓名之便利性,可同意原住民單獨使用以中文表示之傳統姓名,至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則不宜單獨使用。【說明六】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及配偶名字欄,欄位格數仍顯不足,羅馬拼音字體太小等乙節,按新式國民身分證尺寸與信用卡大小相同,係符合國際標準規格,證上資料均依戶籍資料列印,惟受限證卡大小及版面配置,現行新式國民身分證上當事人姓名可由電腦列印15個字,父母及配偶姓名可列印10個字,並依姓名字數變動調整姓名字體為最適之大小,若超過該字數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增加姓名列印字數,勢需縮小字體,造成識別不易,至當事人之羅馬拼音字數在20個字以內,亦可由電腦並列印於姓名正下方,若加大羅馬拼音字體,則需重新調整證卡版面配置,事涉新式國民身分證格式修正,為避免造成版本不一,影響真偽辨識情事,仍宜維持現行作業。【說明七】另建議放?原住民改名不受2次限制一節,查姓名條例對於改名次數業已明定,為避免改名浮濫造成身分混淆,及維持姓名安定性、公平原則等,仍應依法辦理,惟考量原住民傳統姓名特殊文化及需求,如認有增列除外規定之需者,建請_貴會邀集各族耆老瞭解各族差異後,再作為修法之參考。【說明八】建議針對戶政事務所人員,舉辦原住民族命名文化、回復傳統姓名申請與登記業務在職訓練一節,查本部前於85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8585417號函業已規定,復於本(95)年1月19日再次以台內戶字第0950019000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重申辦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相關作業程序、規定及免費換發證件等注意事項,並於同年8月8日再次以台內戶字第0950131324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戶政事務所加強熟稔上開作業之電腦操作,避免民眾等待時間過長,提昇行政效率。至舉辦原住民族命名文化之教育訓練一事,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戶政同仁熟悉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列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之戶籍登記作業外,亦建請_貴會至原住民部落辦理原住民語言符號教學相關座談或教育訓練時,併同邀請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與,以利學習效果。
1779. 結婚 2006/09/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58841號2006/09/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51282號2006/09/05駐韓國代表處韓部字第09500008710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先生與韓籍金○○女士辦理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業經內政部函轉駐韓國代表處95年9月5日韓部字第09500008710號函如附件。 【說明二】上開函略以:「...韓國地區因有戶籍制度,申辦人是否單身,係依據戶籍記載事項作為判定,尚未報有婚姻事項,即表示申辦人為單身...」。【說明三】檢附上開函暨附件影本各一份。
1780. 原住民 2006/09/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51359號2006/09/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2006/08/1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50021634號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註記方式,即日起改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現行原住民申請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其註記方式係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5月12日召開「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辦理,除卑南族外,其他各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字首或全部大寫書寫。惟該會上揭函修改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為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特殊需求,關於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註記方式,請改為如「×××‧××××」之註記方式。
1781. 戶籍謄本 2006/09/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49104號2006/09/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4560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如以影本辦理時,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前述所稱負責人範圍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略以:「申請戶籍謄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說明三】另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略以:「二、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至有關「負責人」範圍乙節,仍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部上揭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說明三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
1782. 離婚 2006/09/0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42146號2006/08/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50141437號2006/08/25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0950015536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台灣地區人民李○○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林○○女士申請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8月25日陸法字第0950015536號函〈如附件1〉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所謂行為地係指結婚或兩願離婚法律行為之舉行地。就兩願離婚而言,如當事人選擇於大陸地區辦理離婚,則須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如當事人在臺灣地區辦理離婚,則須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另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5年7月20日海隆〈法〉字第0950024400號函〈如附件2〉略以:「…本案林○○女士雖於大陸地區簽署離婚協議書、聲明書及委託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人予以公證,復由李○○先生持經本會驗證,如渠與李○○先生未持相關證明前往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申辦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則渠等協議離婚行為於大陸地區仍未發生離婚效力。」【說明三】本案請依上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釋意旨核處。
1783. 戶籍謄本 2006/08/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8747號2006/0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8540號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示有關戶政事務所核發除戶英文戶籍謄本疑義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民眾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現戶或除戶英文戶籍謄本均應以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如非屬當事人本人親自申請,仍以該當事人現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核發機關;另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註銷戶籍等除戶情形致在臺現無戶籍者,以最後除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除戶英文戶籍謄本之核發機關。
1784. 國籍歸化 2006/08/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45832006/0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69805號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5年8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369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第十二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5年8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1369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1785. 統一編號 2006/08/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2006/08/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 有關多項刑案及補領國民身分證紀錄之○○○先生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4」為由,申請重新配賦新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8年10月20日台內戶字第8891136號函略以,除已使用末位數字為「4」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當事人如申請變更,可另配賦新號外,不受理以諧音不雅為由申請變更編號。係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之忌諱,而例外准予變更之情形。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姓,其變更不宜較改姓、改名及姓名變更之規定為寬,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為「4」申請重新配賦新號者,請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核處。【說明三】另本部95年6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069145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如查有當事人於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除應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外,應即查明有無不法,以防範國民身分證遭不法偽變造、販賣或冒用等情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1786. 姓名更改 2006/08/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34580號內政部2006/08/23台內戶字第0950131803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改名案件,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查證以代替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應提憑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旨在查核當事人是否符合姓名條例之規定。【說明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本部「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業建置完成並正式上線,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以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案件時,得由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申請查閱相關人戶籍資料。惟如以同姓名為由申請改名者,須書面提供被查詢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等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查證後列印附卷,以代替由申請人請領戶籍謄本。
1787. 姓名更改 2006/08/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23199號2006/08/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193號2006/08/15內政部公文勘誤表 函轉內政部函復○○市政府「有關貴轄居民肖○以百家姓無此『肖』姓為由,申請更改姓氏為『蕭』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經查「肖」為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且為姓氏之一:又百家姓僅係為統計我國從姓人口最多之姓氏,人民之稱姓並不以百家姓中所列有之姓氏為要件。【說明三】另民法第1059第1項前段條規定,子女從父姓。本案肖○女士於設籍之定居證即登載姓名為「肖○」、父姓名為「肖○○」,其依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與上開規定並無無不符。如其姓氏及父姓名有申報錯誤之情形,應依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1788. 國民身分證 2006/08//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21365號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494號 有關全面換證得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項目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邇來屢有民眾反映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依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另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二】全面換證原則上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依上開規定,民眾於申請時可同時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換證,分述如下:(一)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得向任一戶政所申辦並同時換發新證。(二)結婚、離婚登記(含結婚冠姓、離婚回復本姓登記):如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時,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證可否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問答乙題,本部業於95年8月4日修正並置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問答集(Q&A)」項下第10題(內部網站第14題),請自行參考並廣為宣導。
1789. 遷徙 2006/08/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20598號2006/0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3057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如何申辦未成年人遷徙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本部90年4月9日台〈90〉內戶字第9003434號函規定,如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說明三】另本部85年12月16日台〈85〉內戶字第8505259號函規定略以:「按一地遷徙登記僅係簡化作業,向一地申請,實質上仍包括遷出及遷入登記,故申請人仍須符合各該規定。」88年8月4日台〈88〉內戶字第8896537號函規定略以:「按遷徙登記之申請人須符合各該遷出及遷入登記之申請人,如申請人之一方無法會同辦理,且已出具委託書者,無庸另檢附遷出申請書。」【說明四】依來函所敘個案,未成年人之父母分別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其父或母以戶長身分申請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均需另一方會同辦理,或持憑另一方之委託書辦理。如父母雙方意見不一致時,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1790. 國民身分證 2006/08/0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8168號2006/08/0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7354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全面換證期間,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新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無法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請依本部95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函〈計達〉意旨協助辦理補證。當事人如無意識能力,致戶政事務所無法確知其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意思表示,應請其家屬依民法規定選任監護人辦妥監護登記後,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辦理補證。
1791. 選舉事項 2006/08/0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5851號2006/08/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394號 有關刑法修正後,褫奪公權者無庸再於戶籍資料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新修正刑法自本〈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36條已刪除對於人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褫奪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公民投票法第7條關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除受禁治產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本部將修改系統相關作業,於95年9月30日版本更新,俾利編造選舉人名冊時,原受褫奪上開4權者予以復權。【說明三】另檢察機關於執行褫奪公權時,亦不再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本部未來將配合修改戶役政資訊系統,刪除現行個人戶籍資料中仍有褫奪公權特殊註記之紀錄,系統不再註記列管,已註記列管之舊資料,亦無需維護,將全部刪除。
1792. 遷徙 2006/0/8/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3343號2006/08/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5982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未成年人之母為遷入地戶長,申辦未成年人遷徒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本部95年6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8901號函說明二規定略以:『未成年辦理遷徙登記,如未成年之父或母為戶長,自得以戶長身分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前開函釋之父或母為戶長者,不限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說明三】檢附內政部95年8月2日函影本1份。
1793. 國籍 2006/08/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3342號2006/08/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24590號2006/06/29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566022030號 有關○○縣蔡○○女士之身分疑義及如何恢復戶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本案蔡○○女士係我國人蔡○○女士與日本國人森○○先生之女,蔡○○女士出生於○年○月○日,故於國籍法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另查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現存檔案,蔡○○女士現設戶籍於○○縣○○市,且查無蔡○○女士及蔡○○女士等2人經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之註冊資料,依上開規定,蔡○○女士應溯及具有我國國籍,從而,其在臺原有戶籍之個人記事「因生父母於民國73年○月○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因生父森○○係日本國籍人民國73年○月○日更正身分同時撤銷戶籍」,有關撤銷戶籍部分,應依戶籍法第25條規定辦理撤銷登記。【說明三】依戶籍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略以,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故本案俟查明蔡○○女士歷年出入境資料並由戶政事務所補辦遷出登記後,再請其持憑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等相關文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俾恢復其在臺原有戶籍。
1794. 初設戶籍 2006/08/0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0565號2006/08/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408號 有關原大陸地區女子於初設戶籍前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申報戶籍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30日境孝何字第09510725520號函及95年7月27日境孝何字第09511022370號函〈如附件影本〉查明,大陸地區女子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婚生之子女,其身分亦為大陸地區人民,本應出境後,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始得申請定居。惟該大陸地區女子業經許可定居並初設戶籍登記,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其非婚生之子女在臺出生且為其直系血親,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1795. 國民身分證 20006/07/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05709號2000/0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765號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符合全面換證期間到府服務之對象,舊證遺失未居住戶籍地者,得否以行政協助方式異地辦理補發新證或代發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說明段略以:「....三、當事人如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確無法外出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證之特殊情形,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及協助民眾之立埸,派員查實後協助辦理補證事宜。當事人如係屬未按址居住者,得請其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遷徙登記後,再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當事人如非屬未按址居住者,有年邁、患重病或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形時,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以行政協助方式,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助查實後受理其申請補證,俟新證製妥後,再函送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轉發。」各戶政事務所如有相關案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檢送上開函影本1份。
1796. 戶籍謄本 2006/07/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0950202401號2006/07/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 有關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他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之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附繳證明文件乙節,補充規定如下:〈一〉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1、委託書〈應載明分公司名稱及分公司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2、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4、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分公司及分公司負責人印章。〈二〉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章〉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三〉另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並蓋有該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上揭相關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國內負責人之印章,交由受委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戶籍謄本案件,得視實際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斟酌裁量所需附繳之證明文件。【說明四】按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及上揭說明二、三均係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須知之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酌上開函、上揭說明意旨及本於應將戶籍謄本交付於適格申請人之原則訂定該須知,惟如已訂定該申請須知且執行尚無疑義者繼續實施。
1797. 法規類 2006/07/20台中縣政府府訴委字第0950194199號2006/07/13行政院秘書長院臺訴字第0950088942號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要求各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外,並應副知訴願管轄機關。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函,要求各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另為行政處分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除送達訴願人外,並應副知訴願管轄機關。
1798. 國民身分證 2006/07/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97664號2006/07/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510號 函轉內政部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時得同時申請換發新證一案」。 【說明二】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36條前段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另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及同條第3項,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有關夫妻雙方戶籍分屬不同轄區者,申請人之一方如至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應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799. 國民身分證 2006/07/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96198號200/0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3418號 函轉內政部復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委託申請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一案」。 【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予當事人,得發給臨時證明書。」依上開意旨,國民身分證臨時證明書係因應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國民身分證時,始發給之。爰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證,於戶政事務所發給新證前申請該臨時證明書,與上開規定不符。至戶政事務所製發上開臨時證明書,應依照受理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當事人不宜委託他人申辦。【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800. 結婚 2006/07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191895號20006/07/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5288號2006/07/07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570010450號 有關外交部專案辦理國人與柬埔寨籍配偶結婚文件驗證及簽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外交部函意旨,該部自本〈95〉年1月23日起暫停受理柬國結婚文件驗證。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考量,駐外館處自本〈95〉年4月10日至7月7日止以專案方式,重新受理前已向駐外館處申辦文件驗證及面談之國人,檢具其柬籍配偶單身證明、良民證及AIDS檢驗報告等文件向駐外館處重新登記面談,並俟面談通過後由駐外館處辦理相關文件之驗證及核發停留簽證,以利渠等柬籍配偶合法入境我國,並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後,改換居留簽證。【說明三】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國人與柬國人結婚登記時,仍請當事人提憑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疑義,可要求民眾先將文件送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各分支機構驗證,俾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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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60/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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