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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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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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 國民身分證 | 200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31563號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
2222. | 戶口名簿 | 200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31563號200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5號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4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3年2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0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國民身分證住遷註記欄所載有變更時,應由戶政事務所改註,加蓋承辦人印章。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滅失、遺失或欄位不敷改註時,應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或補發新證;有毀損或欄位不敷改註時,並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新證。因死亡、死亡宣告、撤銷戶籍或註銷戶籍登記者,應將國民身分證繳還戶政事務所,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銷燬之。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14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初領、補領或換發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補發或換發者,並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
2223. | 出生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4. | 認領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5. | 結婚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6. | 離婚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7. | 收養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8. | 終止收養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8826號20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256號 | 有關台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對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認領、結婚、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如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無須分別辦理,惟如渠等非同一戶內時,仍應分別辦理。 | ||
2229. | 結婚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699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524號2004/1/14香港事務局服務組(93)港局服字第0054號 | 有關○○○女士持憑經駐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香港婚姻登記處單身證明書,辦理與香港地區居民何○○結婚登記一案。 | 【內政部】 有關○○○女士持憑經駐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香港婚姻登記處單身證明書,辦理與香港地區居民何○○結婚登記一案,請依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查復香港婚姻登記制度相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香港事務局服務組】【說明二】香港自1875年業已制訂婚姻登記相關法規。凡擬結婚者,均須以訂明表格填寫後,向登記官發出通知,經公告不少於十五天後,若無人提出反對才可正式辦理婚姻登記。惟當時殖民地政府基於政治及管治的考量,對舊式婚姻,一般指依大清律例中,以三書六禮舉行的婚姻安排,亦默許具法律效力。至1970年港府制訂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明令禁止舊式婚姻中的妾侍制度,而舊式婚姻亦於法規生效後失去默許中的法律地位。法例亦訂有為舊式婚姻補辦登記手續條文。 【說明三】香港婚姻登記處是根據法規辦理婚姻登記的主管機關。倘若已婚男女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仍須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根據相關法例獲法庭判令准許,方可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說明四】至於單身證明中,說明該處保存的一切紀錄乙節,是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香港曾遭日本佔領,戰前婚姻紀錄散失不全之概括說明。 | ||
2230. | 離婚 | 200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699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2524號2004/1/14香港事務局服務組(93)港局服字第0054 | 有關○○○女士持憑經駐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香港婚姻登記處單身證明書,辦理與香港地區居民何○○結婚登記一案。 | 【內政部】 有關○○○女士持憑經駐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之香港婚姻登記處單身證明書,辦理與香港地區居民何○○結婚登記一案,請依照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查復香港婚姻登記制度相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香港事務局服務組】【說明二】香港自1875年業已制訂婚姻登記相關法規。凡擬結婚者,均須以訂明表格填寫後,向登記官發出通知,經公告不少於十五天後,若無人提出反對才可正式辦理婚姻登記。惟當時殖民地政府基於政治及管治的考量,對舊式婚姻,一般指依大清律例中,以三書六禮舉行的婚姻安排,亦默許具法律效力。至1970年港府制訂婚姻制度改革條例,正式確立一夫一妻制。明令禁舊式婚姻中的妾侍制度,而舊式婚姻亦於法規生效後失去默許中的法律地位。法例亦訂有為舊式婚姻補辦登記手續條文。 【說明三】香港婚姻登記處是根據法規辦理婚姻登記的主管機關。倘若已婚男女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仍須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根據相關法例獲法庭判令准許,方可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說明四】至於單身證明中,說明該處保存的一切紀錄乙節,是鑒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香港曾遭日本佔領,戰前婚姻紀錄散失不全之概括說明。 | ||
2231. | 法規類 |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 |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 【說明二】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93年1月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證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 ||
2232. | 認領 |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2個月內之2吋照片3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 ||
2233. | 收養 |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2個月內之2吋照片3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 ||
2234. | 出生地 |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 ||
2235. | 姓名更改 | 2004/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702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5號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令,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令,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 ||
2236. | 姓名更改 | 2004/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702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5號 |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 本次施行細則增修法條重點如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二.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名直系尊親屬國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三.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四.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者,為銓敘機關通知書。五.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六.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者,為初次設籍謄本。但第2次改名者,應併提第1次改名之謄本。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如下:一.依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二.依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三.依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 ||
2237. | 原住民 |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4/1/27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30002416號 |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 ||
2238. | 法規類 |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9903號2004/1/14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000446號 | 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 ||
2239. | 法規類 |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地字第0930019778號2004/1/13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2109號 |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 |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檢附前揭「公民投票法」條文乙份。 | ||
2240. | 離婚 |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5957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695號 | 檢送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英文、越南、印尼文、泰文、柬埔寨文〉意願表一份。 | 【說明二】為免外籍配偶不諳中文,遭欺騙辦理離婚登記,內政部爰訂定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意願表。請貴所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登記時,主動提供該外籍配偶確認,以保障其權益。 | ||
2241. | 電腦資訊 |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5352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5352號 | 有關「內部作業e化系統」業已建置完成,即日起開始使用。 | 【說明二】為提昇戶役政人員作業效率及知識的分享與累積,內政部業已建置完成前開系統,請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點選第8章「內部作業e化系統」,以連結該系統。 【說明三】前開系統功能包含作業單位資料查詢,常見諮詢問題,文件閱覽,網站導覽、電腦化作業問題單、外掛模組下載,問卷填寫,更改密碼,諮詢紀錄單填寫等功能。 【說明四】連結前開系統之電腦需安裝於戶役政資系統內部網路,且基本配備為作業系統Windows98/NT/ME/2000/XP,瀏覽器IE5.0以上,若貴所無前開配備,仍需以現有方式傳真電腦化作業問題單者,請於本〈93〉年1月19日前以電話回報本府〈張○○小姐〉彙辦。 | ||
2242. | 國民身分證 |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4415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1687號 | 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欲於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否先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 | 【內政部】【說明二】本案姜先生可持在台原有戶籍證明,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上述證明文件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憑查驗入國,入國後再向原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人向最後註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配賦統號。 | ||
2243. | 法規類 |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8848號2003/12/29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81122號 |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
2244. | 文書檔案 | 2004/1/13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6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B號 |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 ||
2245. | 選舉事項 | 2004/1/13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四字第0931000080號2004/1/12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30000232號 | 函送總統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一份。 | 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2、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 ||
2246. | 文書檔案 | 2004/1/12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7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C號 |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 ||
2247. | 國籍歸化 | 2004/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0486號2004/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1108號 | 有關外國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持憑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嗣後與我國人結婚且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改為「依親」,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核算疑義一案。 | 【說明二】本案依內政部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09887號函說明三規定意旨,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依親」之日起核算。 | ||
2248. | 印鑑 | 2004/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04500號2003/12/31內政部台內戶第0920071662號 | 有關核發印鑑證明,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原函說明二。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本案源於臺北縣居民林先生數次向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本部及監察院陳請遭人冒領印鑑證明,並於印鑑登記註銷後,再為其他人士冒用,導致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 【說明二】為避免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後,為他人冒用,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當事人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知悉。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印鑑證明格式版次更限」乙節,已一併錄案辦理。 | ||
2249. | 姓名更改 | 2004/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51349號2003/12/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5931號 | 有關民眾申請改名案件,該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姓名變更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第十點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四點至第七點之記事。是以,如有依姓名條例相關規定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其歷次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記事,應切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內。」 | ||
2250. | 結婚 | 2003/12/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6204號2003/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535號 | 有關越南之結婚證書未載明越南籍當事人完整之出生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 | 【說明二】為識別大陸及外籍配偶身分資料,本府業以92年10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20273144號函轉知貴所,辦理有戶籍國民與大陸及外籍配偶結婚及離婚登記,應於結、離婚記事該大陸及外籍配偶姓名之後加註出生日期(出生年為西年元)。 【說明三】案附資料影本越南之結婚證書,未載明該越南當事人完整之出生日期,按外交部88年8月30日外(88)條二字第8802024193號函略以:「依據越南法律規定,越南國民出生日期均登載於各該員出生證明中,倘欲知悉渠等是否確無出生月份及日期,請查閱渠等出生證明即可知曉等情。」本案如申請人提憑之結婚證明文件,僅記該外籍配偶之出生年份,戶政事務所得先行受理結婚登記,另請申請人提相關出生證明文件後再予補註。 【說明四】另內政部業以92年10月9日台內戶字第09200710512號函請外交部轉知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及離婚證明文件,如該證明文件未註明該外籍配偶之出生日期,請於查明後於驗證戳記旁加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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