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3筆資料,第 80/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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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 | 記事例 |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4300號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如附件)。 【說明二】:為配合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予以修正增列代碼910008為「民國x年x月x日經房屋所有權人(○○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全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 | ||
2372. | 國籍歸化 | 2003/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89300號 | 有關嘉義市政府請釋: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紀錄,得否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一案 |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憑「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申請人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本案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經查明符合上揭規定者,自不得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 | ||
2373. | 結婚 | 2003/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295200號 |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提憑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是否須另提具單身證明一案 |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九二)秘台廳民三字第○○○七號函略以:「::按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如係境外出具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請求公證結婚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無論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於辦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公證結婚時,皆應審核請求人所提出之前開單身證明文件。....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公證法第三十六條亦定有明文....。」準此,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提具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無需要求申請人提具大陸地區人民之單身證明文件。另國人與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人提具上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亦同。 | ||
2374. | 更正 | 2003/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388400號 | 有關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初設戶籍後其戶籍資料字體差異之更正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給定居證並辦妥初設戶籍登記者,其戶籍資料若因書寫字體與印刷字體而有差異,請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依當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毋庸先經入出境管理局更正之。 | ||
2375. | 戶籍謄本 | 2003/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088號 | 有關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戶口統計資料收費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嗣後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折半收費;接受委託研究計畫者,全額收費。 | ||
2376. | 原住民 | 2003/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33000號 |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業奉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定,惠請貴所配合將噶瑪蘭族列入註記民族別登記。 | ||
2377. | 入出監 | 2003/1/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87700號內政部 | 有關監所收容人蘇○○先生以委託戶政事務所之申請書及在監委託書申請將其戶籍遷入監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對其委託書有疑義時,得經監所向收容人查明。」 (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三六九○號函規定,有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事項而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該委託之戶籍事項,係包括各類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等戶籍事項。 (三)按實務上受刑人因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至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應黏貼於申請書上,經監所證明為本人並加蓋騎縫章。 | ||
2378. | 遷徙 | 2003/1/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87700號 | 有關監所收容人蘇○○先生以委託戶政事務所之申請書及在監委託書申請將其戶籍遷入監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對其委託書有疑義時,得經監所向收容人查明。」 (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三六九○號函規定,有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事項而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該委託之戶籍事項,係包括各類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等戶籍事項。 (三)按實務上受刑人因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至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應黏貼於申請書上,經監所證明為本人並加蓋騎縫章。 | ||
2379. | 結婚 | 2003/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500300號 | 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黃○○先生死亡,其印尼籍配偶何○○女士未曾出境,另與潘○○先生結婚,無法提憑印尼政府出具之單身證明文件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 【說明二】:本案何○○女士於黃○○先生死亡後有無再婚,應屬事實認定問題,如經查明何女士提憑與潘○○先生結婚之證明文件屬實、有效,無何女士另與他人結婚之事證,戶政事務所得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惟嗣後如發現何女士另與他人結婚,造成重婚之情事,應依規定撤銷該結婚登記,並移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說明三】: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等,如有前述個案類似情形,或上開人士與國人離婚後再與同一原配偶結婚,或與國人離婚後另與他人結婚,無法提具單身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參照上開說明意旨核處。 | ||
2380. | 入出監 | 2001/1/3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906802號 | 有關本所請釋居民楊○○先生已代辦遷出登記,入境後入監,其遷入登記及入監註記如何處理一案。 | 有關本所請釋居民楊○○先生已代辦遷出登記,入境後入監,其遷入登記及入監註記如何處理一案,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楊○○先生得俟出監後,在其居住地恢復原有戶籍。至其入監之註記,得於其除戶資料以補填記事方式,記載於個人記事欄。 | ||
2381. | 門牌 | 2003/1/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17100號 | 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從寬予以改編。 | 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如提出申請,得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從寬予以改編。 | ||
2382. | 遷徙 |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800號2002/12/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10098128號 | 修正「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1320、RLRP1380、RLRP5212)內容及「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內容。 | 【說明二】:本案依戶籍法用詞,統一「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RLRP1320《遷出國外用》、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RLRP5212《遷出地接遷入地通報用》內容『原住地』、『遷出地』、『原住地戶長姓名』、『遷出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入地』、『遷出地戶長姓名』、『遷入地戶長姓名【註《遷出國外》該欄位刪除】』;首欄RLRP1320加註《遷出國外》、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RLRP5212加註《遷徙通報》)。『統一編號』欄位名稱修正為『國民身分證一編號』。 【說明三】:另「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內容『原住地』、『原住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出地戶長姓名』。又首欄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 | ||
2383. | 國籍歸化 |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900號 | 轉送業經修正之華僑身分證明格式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查華僑身分證明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一次會例授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在案。因該條權之各項相關法規均尚未完成訂定,為免影響僑民之權益,原華僑身分證明之格式仍沿用舊格式,並將原註記「本證明書係依據華僑身分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修正為「本證明書係依據華裔證明文件核發」。 | ||
2384. | 戶籍謄本 | 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 | 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 | 【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 ||
2385. | 國籍歸化 | 200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5478000號 | 有關臺中市政府陳報:黎○○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見說明二),爾後貴轄如有類此案件,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始得申辦。依案附資料,黎○○女士所送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7/05/29至2002/05/27』及『2002/09/13至2002/11/20』,黎女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向貴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符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惟其外僑居留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期間為中斷,因此,黎女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其居留期間已中斷,並不符合上揭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轉知黎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部憑辦」。 | ||
2386. | 選舉事項 | 2002/2/19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11000595-0號2002/1/25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101001420號 | 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暨台灣省各縣市第十四屆〈新竹市、嘉義市第六屆〉縣市長選舉臺灣省選舉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一份。 | 【說明二】有關本會請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侯選人競選總部及媒體要求提供各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得否提供一案」,業經上揭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提供。」〈見請示事項編號2〉。 | ||
2387. | 印鑑 | 2002/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 | 有關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事,業經內政部核示如原函說明。 | 【說明二】:按本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雖屬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除第三條第二項外,尚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尚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適用。至「印鑑登記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上開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說明三】:為考量民眾使用印鑑證明習慣之改變,並利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業務順利銜接,本部爰決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之工作,再輔以六個月之後緩衝期間,繼續實施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仍應續秉持政府一體及戶政機關便民服務之宗旨,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週知。 | ||
2388. | 門牌 | 2002/12/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883100號 |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 |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本案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公布施行,並經報請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授中戶字第○九一○○○二一九一號函已予備查。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如確實有人居住,得編釘門牌號碼,但對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後辦理。 | ||
2389. | 認領 | 2002/1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584500號 |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與○○○(叔侄關係)同居所生之子女得否認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揭函示:「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又認領為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以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要件,本案○○○與○○○雖為旁系三等血親之叔侄?係,惟如符合前開民法之規定,○○○仍得認領○○○等三名子女。」 | ||
2390. | 驗證 | 2002/1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584400號 | 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無需再經外交部複驗一案 | 有關彰化縣政府建議: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無需再經外交部複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案經外交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部授領三字第○九一○一二四四五七○號函略以:「:鑒於我駐外館處已自本(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於辦理文件驗證時加貼(駐外館處文書公證專用)防偽貼紙,以加強防偽,故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國內要證機關可逕予辨識採認,惟尚有疑慮,可再送本部複驗::」。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東南亞地區人士之結婚登記,申請人提憑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如業依規定經駐外館處驗證加貼防偽貼紙,可逕予採認,如有疑慮,再送請外交部複驗。 | ||
2391. | 國籍歸化 | 2002/1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251300號 | 有關貴轄○○○先生為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請依說明段辦理。 | 【說明二】:本案阮○○女士,因其連續合法居留滿三年後,因故中斷,復又取得合法居留證,現欲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三○五一號函釋意旨,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係指於申請歸化或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時,當事人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至上揭「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繼續狀態。本案經查阮○○女士向貴所提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前,該外僑居留期間於「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有中斷之事實,自未符合上揭規定,暫時不得受理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需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符合於國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規定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核處。 | ||
2392. | 出生 | 2002/1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3720600號 | 嬰兒出生後尚未辦理出生登記,於三十日內因故死亡,得否應民眾請求免辦出生登記,以免觸及民眾傷痛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戶籍法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時,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故新生兒出生後業經開具出生證明書,雖尚未辦理出生登記旋即死亡,仍應依前開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及死亡登記,民眾若為免觸及傷痛,可於嗣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簿頁換登。」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 ||
2393. | 戶籍謄本 |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3298500號 | 台南縣政府請示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 【說明二】:「檢送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之附帶決議,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案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案由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是否應繳驗正本。<決議>:(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以繳驗正本(驗畢退還)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致調取正本確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惟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章(機構或公司應蓋用機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得予受理。(二)本案附帶決議如下:1、按司法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建議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級法院,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可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所需資料,以節省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苦及提高行政效率。2、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1)如有大宗申請案件,可分散向不同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以減少其他民眾排隊等侯時間。(2)委託他人申請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3)如係以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該影本須影印清晰,辨識容易,俾利戶政事務所審核。{案由二}: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宜否以核發一次為限。<決議>: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 ||
2394. | 記事例 | 2002/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2378000號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說明二】:按現行門牌合併,系統自動新增一筆全戶動態記事,記事內容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改編」,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避免與改編記事例混淆及被誤認有遷徙事實,使語意更為清楚,予以修正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併編』」。 | ||
2395. | 門牌 | 2002/1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1325000號 | 為達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請就貴管單行法規中須申請者檢附地籍資料辦理部分,詳予檢討審視並依說明辦理 | 【說明二】:為達電子化政府目標及提升簡政便民服務,本府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簽訂「地政電子閘門-地政資訊應用政府憑證管理作業」(以下簡稱本系統)合約在案,本系統相關電腦軟體設備己陸續建置完成,擬於九十二年二月正式上線啟用,其系統功能計有:跨市縣(市)地政電子資料查詢與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查詢等功能,本系統將整合地政單位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間之網路環境(即電子閘門),完成單一窗口提供即時資訊之目標,加速行政作業流程,減少地籍資料證明文件之使用。 【說明三】:查貴單位承辦業務中「須由申請者檢附地籍謄本」辦理者,倘係法令規章所明定,請參閱土地登記規則三十四條第二項:「....,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之規定,以加列上開條文於貴管之本府單行法規條文內循修法程序辦理,並請將貴管業務之電子閘門辦理進度情形惠予告知,以利彙整陳報內政部。 | ||
2396. | 姓名更改 | 2002/1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862000號 | 關於民眾申請改名,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是否受姓名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關於民眾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查其前案紀錄表,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是否受姓名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限制,內政部解釋令詳如說明。 ?【說明二】:有關民眾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查其前案紀錄表,有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經另詢該案繫屬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始發現當事人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基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限制輕罪案件改名(惟經易科罰金宣告者須繳納完畢)之立法意旨,且當事人易科罰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應不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 ||
2397. | 姓名更改 | 2002/1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776000號 | 民眾申請改名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時,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直接電腦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 ||
2398. | 國籍歸化 | 2002/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437200號 | ○○縣政府請釋:有關無國籍人○○○女士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二】:按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上揭函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內容略以,現居住於○○縣○○鄉○○村○○路○號之無國籍人○○○女士係於八十年○月○○日與國人○○○先生於泰國結婚,嗣於八十二年十月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其所持泰國護照即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俾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爰函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女士於八十二年十月間曾否有入出我國(境)之紀綠,案經該局查復並無○○○女士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出境紀錄,且因其未提供所持外照姓名、年籍等資料,致無法查核其以外人身分入出境紀錄」。 【說明三】:本案○○○女士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一事,既經臺灣○○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並敘明該偽造或變造泰國護照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以該護照之姓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案經該局查明無從查知其入出我國(境)之紀錄。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關於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己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處理原則之規定,○○○女士如經查明係屬上揭無國籍人員,並符合該函釋其他相關規定者,其得以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局之查復函替代入出國(境)證明書辦理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 ||
2399. | 結婚 | 2002/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164600號 |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與蒙古人○○○女士之結婚生效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說明二(略以):「案經駐蒙古代表處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蒙(九一)字第○九一○○○○五號函查復略以:『....依據蒙古家事法第七條規定,渠等結婚生效日期應為登記日期為準。....』,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 ||
2400. | 國籍歸化 |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9938600號 | ○○縣政府請釋:有關原○○籍○○○女士陳情因不符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一案。 |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略以:「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本案○○○女士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6/11/21至2000/06/30」「2000/10/20至2002/06/06」,故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其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爰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案經內政部於○○年○月○○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七三一八號函請○○縣政府轉知○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核辦在案;本案仍請依上揭函規定辦理。 【說明四】:另爾後於審核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依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釋(如附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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