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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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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83/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461. 查尋人口 2002/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1896000號內政部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注意事項」(修訂本)一份。 【說明二】:本案將查尋人口中有關「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部分刪除,對原已編列案號列管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案件,仍應持續予以協尋,爾後新增之案件,將不編列案號,納入新建置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協尋檔」中予以協尋。
2462. 遷徙 2002/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0782號2003/5/6內政部台內戶第0920066902號 有關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後,其居住事實之認定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依據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另行政法院五十六年第六十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略以:『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安遷救濟金之發放,..自應以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其認定之依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按遷徙係事實行為,戶政事務所依據民眾提憑之相關證明文件作書面審查後,據以辦理遷徙登記,並非需以居住滿三個月始能辦理;又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後,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轄內分駐(派出)所實施動態複查,戶政事務所對遷徙登記有疑義時,可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請警勤區佐警協查,或由戶政、警政人員會同複查。」
2463. 統一編號 2002/5/2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101067200號 有關民眾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複或錯誤,經戶政事務所更正或重新配新號後,須申換新護照即外國簽證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 【說明二】:護照持有人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由戶政機關查明重新配號或更正後須申換新護照,申請人可於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新國民身分證後,持新身分證、戶籍謄本(載有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事由)、原護照(效期尚餘一年以上)及二吋彩色白色背影相片二張至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辦理換發新照,本部可免費換發其與原護照效期截止日相同之新照,原護照經本部截角作廢後退還申請人。倘原護照效期不足一年或已逾期,依國際慣例護照效期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他國,故申請人即使無前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事由亦須換發新照,本部對此類申請人即不提供免費換照服務,渠等應自費換照,其應備文件同前述(若護照已逾期則不須繳交)。 【說明三】:另關於原護照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移簽於新護照事,查舊護照上之有效外國簽證可否繼續使用各國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要求外籍旅客現持之護照須有該國簽證始可入境(亦即須重新申請簽證)有些國家許可以新照併持有該國尚有效力簽證之舊照入境,而對於是類國家是否因持證人新舊護照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異即不予入境之疑義,建議請持證人逕向發證國駐華機構查明。
2464. 遷徙 2002/5/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4326號 有關建議修正房屋所有權人逕遷至戶政事務人口通報警察機關之方式以每日戶籍登記申請書通作業代替乙案。 【說明二】:依本部警政署上開函說明三略以,配合新修正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業將「依查尋人口處理」等字刪除,該署已修正「查尋人口注意事項」,將未按止遷(入)人口免列查尋人口範圍,上該人口原已編列案號者,仍持續予以協尋,爾後新增案件,將不編列案號,納入新建置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協尋檔」中予以協尋,有關通報方式,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2465. 出生 2002/4/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0611400號 有關無國籍人士張○○及葉○○提憑出生證明書申報次女張○○之出生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釋如下:「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本案張○○及葉○○既經本部警政署核發註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在案,其女張○○依前開國籍法規定,屬中華民國國籍,可辦理出生登記。至張○○之出生登記,可於實際居住地址單獨立一戶或申報於親友戶內。」
2466. 結婚 2002/4/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0605100號 檢送「研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後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一份。 【說明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刪除大陸地區包括外蒙古地區之規定。有關蒙古人士與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之處理方式,比照外國人依內政部現行法令中有關申請結婚登記之規定辦理,另申請定居比照外國人依國籍法規定由本部核准歸化我國國籍,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與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定居及戶籍登記。
2467. 遷徙 2002/4/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8771000號 有關請釋邱○○先生不同意未成年長女邱○○隨生母蕭○○女士遷徙滋生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遷徙登記如以『戶長』為申請人時,是否應包括遷出地、遷入地戶長,或僅其中一方戶長提出申請乙節,按遷徙登記之申請人須符合各該遷出及遷入登記之申請人,本部業以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六五三七號函釋規定在案。另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前段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468. 出生 2002/4/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820900號 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居民游○○申辦其與印尼國籍女子鍾○○同居所生之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 【說明二】:本案印尼籍女子鍾○○於受胎游○○時,是否有婚姻關係,係屬事實查證問題,請本於職權認定,若確無法查明鍾○○身分,可參照內政部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台(八七)內戶字第八七○三三五九號函轉法務部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法(八七)律字第○四二二五九號函意旨,依個案方式准其辦理游○○之出生及認領登記,嗣後如另有爭議,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說明三】:至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應依出生證明書所載為準,若無出生證明書,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者,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請以申請人申報為準。
2469. 姓名更改 2002/3/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8059800號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者,亦得以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設籍登記申請書代替初次設籍謄本,作為未曾改名之證明文件,以簡政便民。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者,亦得以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設籍登記申請書代替初次設籍謄本,作為未曾改名之證明文件,以簡政便民。
2470. 國籍歸化 2002/3/27台中縣政事務府民戶字第09107677100號 關於緬甸國籍人黃○○女士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說明二】:本案既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黃○○女士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華僑身分申請來台居留,現正排列配額中,預計九十五年三月核配。其應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華僑,自無庸另行申辦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及歸化手續。
2471. 記事例 2002/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7538300號2001/3/18內政部台內中戶字第0910089353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七監護一。 監護127003民國×年×月×日法院判決由○○○監護民國×年×月×日申登。
2472. 姓名更改 2002/3/26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16609190號 關於國人女子與外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外籍配偶擬申請自願變更中文姓氏之補充說明事。 【說明二】、邇來本部領事事務局迭接獲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告,該局受理部分在國外出生之兒童,持從母姓之我國護照入境後申請定居案件,該局認為持照人不符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父非中華民國國民,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其子女姓氏之規定」,致造成處理困擾。經查此類案件之發生原因,多數是由於我國人女子與外籍配偶在姓名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之前,已辦妥國內戶籍結婚登記,伊之婚生子女倘符合國籍法規定具有我國國籍而擬申請我國護照時,除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之姓氏者外,應依其母戶籍謄本上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該姓氏未必符合我國民使用姓名習慣)申請我國護照,惟部分館處認為其外籍配偶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不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遂要求申請人之母在護照申請書上,替其外籍配偶背書自願變更中文姓氏與母姓相同,申請人再依此姓氏申請我國護照,以致衍生申請人返國申請定居時,因護照中文姓氏與其父結婚登記之中文姓氏不符,致引起作業困擾。 【說明三】、為避免再發生類此案件,茲就國人女子與外籍配偶在姓名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辦妥國內戶籍結婚登記者,外籍配偶倘有意願變更其中文姓氏之作業程序補充說明如下:外籍配偶得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惟該申請書應先經駐外館處驗證,申請書如外文,應翻譯為中文,一併驗證後,再向其妻戶籍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中文姓氏(倘國人女子無暇返國,可出具授權書委任國內親友代辦)經該戶政單位辦妥變更中文姓氏後,其子女即可從其父變更後之中文姓氏申請我國護照及申請來台定居。 【說明四】、範例:國人王○○女士在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已辦妥國內戶籍結婚登記,並登載伊與美國人「○○克○○」結婚字樣,其九十年一月一日所生之子,可依其母戶籍謄本上登載外籍配偶中文姓氏「克○○」申請我國護照,另亦可由王○○之配偶「○○克○○」依上述程序向國內戶政事務所申請自願變更中文姓氏為「王」姓後,則其子即可以「王」姓(此並非從母姓,而是外籍配偶取與母相同之姓氏)申請護照。 【說明五】、今後遇有此類與外籍人士結婚之國人女子,為其子、女申請我國護照案件,務請確實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審核申請人之中文姓氏。
2473. 姓名更改 2002/3/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7216900號 有關台南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姓名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可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以傳真方式向當事人初次設籍地戶政事務所取得初次設籍謄本以簡政便民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上開建議確有便民功能,惟全國戶政事務所規模不一,受理改名案件多寡有別,若強制規定全國通行,恐將延長改名案件時效;且若遇有當事人不清楚其初設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尚需輾轉查詢始能代為取得其初設戶籍資料,曠日廢時,反遭民怨。本案可由個別戶政事務所衡酌自身業務量而決定是否採行。至於改名案件可否由戶政事務所於電腦顯示畫面之個人記事內查證以取代另附現戶戶籍資料一節,請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前條第一項所稱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名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四)、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銓敘機關通知書。
(五)、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六)、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為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
(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八)、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九)、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2474. 收養 2002/3/21司法院(91)院台廳家二字第06364號 為便於確認身分及健全戶籍登記,法院於認可國人收養外國人為養子女時,請於裁定書中併列載被養收養人之外文姓名。 為便於確認身分及健全戶籍登記,法院於認可國人收養外國人為養子女時,請於裁定書中併列載被養收養人之外文姓名。
2475. 出入境 2002/3/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7130200號2002/3/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240號 檢送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十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檢送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十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十點條文十、未入境、再入境通報資料,其保存年限為十年,逾期由資料保存機關自行銷毀。
2476. 離婚 2002/3/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6925900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陳○○先生持憑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離婚協議書,申辦其子陳○○之監護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八十年十一月二日台內戶字第八○○三○○八號函規定:「申請戶籍登記、印鑑登記、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等事項,提憑之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可採證。」;本案陳○○先生其離婚證書雖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惟僅係作為其辦理離婚登記之證明文件,而另附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離婚協議書,則屬於申辦其子陳○○監護登記之證明文件,應屬不同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請通知當事人依內政部上開規定補證後,貴所再依權責自行核處。
2477. 姓名更改 2002/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6599100號2002/3/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226號 戶政事務所受理姓名更改案件,經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而通知當事人到所辦理登記,當事人未登記前,嗣發現其有不得改名之新情事,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 戶政事務所受理姓名更改案件,經查無姓名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而通知當事人到所辦理登記,當事人未登記前,嗣發現其有不得改名之新情事,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爰此,本類案件應依據新事實另為處分,不得以原處分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2478. 認領 2002/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6260300號 有關池○○先生申請認領陳○○,惟其生母書面提出異議,可否受理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法務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法八七律字第○四四七九八號函略以:「查『認領』乃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依我國實務及學者通說見解,其屬生父之『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獲其生母之同意,惟必須以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要件。至於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旨在期認領之真實,故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然非謂認領須經其等之同意。::」及內政部六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臺內戶字第四八一九七一號令略以:「如被認領者之生母有異議,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之規定申請法院否認之::」等意旨核處。
2479. 姓名更改 2002/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5742900號2002/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85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是否應協助查詢相對之同姓名者相關資料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1)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仍請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72年5月19日72台內戶字第157883號函釋規定,由因同姓名致生本身權益受影響之當事人自行提憑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申辦,俾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之立法意旨相符,並便改名案件不致浮濫。 ?(2)另為保障民眾隱私權,戶政事務所核發相對同姓名者個人之戶籍謄本時應省略記事,若為戶內人口時,戶長個人記事亦須省略,並加蓋「本謄本僅限同姓名申請改名使用」章戳,以維同姓名者之權益。
2480. 驗證 2002/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 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何採認 檢送內政部修正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八六六六五號函說明二後段規定: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何採認及修正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一五號令第二點規定:遷入提憑租賃契約書相關規定之釋令影本一份。 【說明一】、修正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八六六六五號函說明二後段規定:「二、...嗣後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後,可予以採認;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後,再予以採認。」 【說明二】、修正本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一五號令第二點規定:「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2481. 初設戶籍 2002/3/1台中縣政府 有關民眾於申請核發定居證後,經催告逾期仍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得將定居證擲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確定或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故戶政事務所經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可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如當事人未居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註銷。
2482. 姓名更改 2002/2/26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霧警刑字第09105101100號 有關貴所受理民眾申請更改名案件,向警察機關查詢有無不得改姓名事由,至即日起請逕向當地分駐所查詢。 【說明】為節省機關間公文來返傳真時間及通訊公帑,故請就近向當派出所查詢,大里戶政事務所請向大里分駐所(警用電話:3724、自動電話:0424060634)查詢;太平戶政事務所請向太平分駐所(警用電話:3725、自動電話0422780418);霧峰戶政事務所仍向本分局刑事組(警用電話:3712、自動電話0423331480)查詢。
2483.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公報91年春字第9期2002/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80號令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2484. 出生 2002/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846000號 有關貴轄居民崔○○與外籍配偶○○所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之中文姓氏適用疑義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八○一六號令規定略以: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姓氏。本案崔○○於○○年○○月○○日與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人○○辦理結婚登記,係於姓名例修正施行前,故無庸變更○○之中文姓氏;崔女士並於○○年○○月○○日為長子○○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今堅持以○○之名為其女申辦出生登記,考量其全家姓氏使用之安定性與一致性,似可同意其所請,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485. 遷徙 2002/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608600號 為防止選舉人以不實之戶口遷徙取得選舉權,維護選舉公平性,請確實依說明辦理。 【說明一】、九十一年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為避免候選人藉虛報遷入支持者,影響選舉結果,請本縣各級警察單位確實督促所屬加強實施戶口查察作業,如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所處理。 【說明二】、另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時,應隨時注意有無異常之遷出、入或一址多戶設籍情形,必要時可會同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實施複查,或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填具會辦單送請分駐(派出)所會辦查復。如發現不實申請,應迅速依「戶籍法」及其他處理虛報遷徙登記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對上開戶籍遷徙異常現象,如發現情節重大者,並得一併通報地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2486. 收養 2002/2/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39800號 有關盧○○先生被盧○○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收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本案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可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規定及參照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六)內戶字第五四一一一八號函、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七七八號函釋(如附件影本),准予辦理收養登記。 【說明三】:至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按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三七○七號函規定,收養十二歲以上之子女,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惟本案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許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日期請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
2487. 國籍喪失 200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890000號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二】:內政部業錄案將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於戶政資訊系統配合版本更新前,得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以撤銷原註銷之戶籍。上開非當月撤銷之註銷戶籍登記案件應列入月統計報表遷入人數之其他欄內統計。 【說明三】:至當事人選舉權之居住期間應如何計算乙節,內政部業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卓處。
2488. 記事例 200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641900號2001/1/31內政府台內中字第0910001015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 有關臺北縣烏來鄉及三重第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為配合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將「撤冠夫(妻)姓」全部如修正為「回復本姓」,其用意雖屬為統一用語,但民眾回復本姓,除撤冠夫(妻)姓外,尚有終止收養,而終止收養之「回復原姓」與「回復本姓」雷同,若將相關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全部修正為回復本姓,恐將造成民眾或其他機關無法從記事例中正確研判出回復本姓之原因,又日後戶政人員亦可能無法從字面上清楚瞭解該記事例的原因為「撤冠夫(妻)姓」,或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回復姓。為使該記事例清楚明瞭且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2489. 遷徙 2002/1/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85100號2002/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667號 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令 一、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至本部90年9月10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合於單獨立戶規定者,有關夫或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於同址如因特殊個案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有單獨生活之事實者,始得申請同址單獨立戶。
2490. 國民身分證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24000號 有關建議當事人之配偶死亡辦理死亡登記後,得應其申請無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惟應於國民身分證背面空白處註記「配偶○○○(歿)」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函示如下:「為維持國民身分證所載之資料清楚明確,容易辨識,避免雜亂、滋生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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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83/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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