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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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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4筆資料,第 52/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31. 國民身分證 2008/3/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8871號2008/3/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 有關建議由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為申請人,辦理戶內人口遷徙得併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按遷徙登記係以居住事實為依據,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列印,並經審核後發給;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四】當事人如拒絕換證,應不予受理戶籍登記,申請遷徙登記致國民身分證上原記載之地址資料已有變更,即應換領國民身分證。另依戶籍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當事人如另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由戶長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或無換證委託書,應由受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或另掣據切結敘明「受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另戶政事務所檔存上揭委託書或切結書正本及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俾利查考。
1532. 離婚 2008/3/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6706號2008/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5810號2008/2/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彥家科字第21990號 有關監所收容人辦理在監委託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次按戶籍法第36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再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規定:「收容人申請戶籍事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經矯正機關函送戶政事務所或委託他人辦理。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時,委託書應經矯正機關證明。」【說明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來函所述,雙方當事人兩願離婚,因戶政事務所受理監所收容人離婚登記作業標準不一,致衍生民眾困擾,甚再向法院訴請離婚等情事。經審與上開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不符,除有特殊情形外,戶政事務所不應逕予拒絕監所收容人辦理兩願離婚登記或請當事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又如審核上開案件顯有疑義時,戶政事務所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本於職權查明個案詳情核處。
1533. 法規類 2008/3/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5794號2008/3/7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263955號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3月7日台內移字第097102639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內政部發布令一份〈含附件〉。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3月7日台內移字第0971026395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內政部發布令一份〈含附件〉。
1534. 結婚 2008/3/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5916號2008/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6433號 有關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之適用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982條規定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籍法部分條文業配合修正,並奉_總統於97年1月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在案,自97年5月23日施行。關於駐外館處配合辦理部分如次:〈一〉戶籍法第28條第3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者,其結婚、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其辦理程序如下:1、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者,應提憑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2、離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應持憑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含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二〉戶籍法第28條第4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者,得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其辦理程序及處理時間如下:1、結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者,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以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2、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離婚者,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3、又有關上開案件處理時間,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爰結婚、離婚當事人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駐外館處受理後應依人民案件處理時效內審核驗證後,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接獲來函並審查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憑以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三〉另戶籍法第46條規定: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但認領、終止收養、第35條但書結婚登記或第36條但書離婚登記之申請,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項〉」〈自97年5月23日施行〉其中,因國人旅居海外致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除可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辦理外,亦可出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說明三】另本部為研擬「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業以97年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700301471號函請_貴部〈外交部〉惠示修正意見在案。檢附「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作業流程圖」、結婚、離婚證明書樣本、及結婚登記申請書供參,另離婚登記申請書為配合戶籍登記作業流程,刻正修改格式,俟修正完竣後再行函送_貴部參考。
1535. 離婚 2008/3/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5916號2008/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6433號 有關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後之適用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982條規定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籍法部分條文業配合修正,並奉_總統於97年1月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在案,自97年5月23日施行。關於駐外館處配合辦理部分如次:〈一〉戶籍法第28條第3款規定,「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或離婚者,其結婚、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其辦理程序如下:1、結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者,應提憑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2、離婚當事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離婚者,應持憑護照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含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二〉戶籍法第28條第4款規定,「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或離婚者,得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其辦理程序及處理時間如下:1、結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結婚者,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以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等證明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2、離婚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在國外離婚者,應持憑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3、又有關上開案件處理時間,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爰結婚、離婚當事人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駐外館處受理後應依人民案件處理時效內審核驗證後,核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接獲來函並審查相關文件確認無誤後,憑以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三〉另戶籍法第46條規定: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第1項〉但認領、終止收養、第35條但書結婚登記或第36條但書離婚登記之申請,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不在此限。〈第2項〉」〈自97年5月23日施行〉其中,因國人旅居海外致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除可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辦理外,亦可出具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說明三】另本部為研擬「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業以97年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700301471號函請_貴部〈外交部〉惠示修正意見在案。檢附「97年5月23日起結婚登記作業流程圖」、結婚、離婚證明書樣本、及結婚登記申請書供參,另離婚登記申請書為配合戶籍登記作業流程,刻正修改格式,俟修正完竣後再行函送_貴部參考。
1536. 戶籍謄本 2008/3/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2104號2008/3/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5039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利害關係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2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函略以:「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己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揆諸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記載內容為全戶人口之遷徙或關於戶長之變動記事,似無影響債權人利益之虞。為保障當事人與戶內人口遷徙活動隱私,避免非債權債務關係人受無謂侵擾,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可比照「個人記事」於利害關係人以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戶籍謄本時予以省略。【說明三】查現行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100及RLSC2900〉業已提供全戶記事是否列印功能,系統預設為列印,如不列印則可輸入「N」。惟是否省略,宜由戶政事務所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
1537. 國民身分證 2008/3/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9261號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538. 國民身分證 2008/3/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9261號2008/3/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4436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南縣政府「有關民眾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人貌相符年歲相當,可否免受1年內相片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本案考量簡政便民及民眾係親自申請配偶死亡登記,可比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戶政事務所核對其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說明四】本部96年12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函附本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序號3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539. 遷徙 2008/2/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4265號2008/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1685號2008/2/18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02821號 有關出監人口行方不明,其戶籍應由何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7年2月18日法矯字第097000282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各矯正機關係依收容人入監時所提供之戶籍資料,且未知其是否確為行方不明者,俟其出監所後機關為辦理逕為遷出,僅能向遷入矯正機關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說明三】依上開意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出監所後,原矯正機關得向收容人遷入矯正機關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逕為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受理上開申請後,應查明該矯正機關收容人出監所後,是否居住入矯正機關前之設籍地址,如當事人未居住原址且行方不明時,應函請當事人現戶籍地〈即矯正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將其戶籍逕為遷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1540. 法規類 2008/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52354號2008/2/4臺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70035707號 修正「臺中縣政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即日起生效。 修正「臺中縣政府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專案小組設置要點」即日起生效。
1541. 法規類 2008/2/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4788號2008/2/14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262595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2月14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2625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2月14日以台內移字第097102625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1542. 法規類 2008/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2598號2008/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044號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一份,自即日起生效。
1543. 死亡 2008/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1350號2008/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2008/2/4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003745號 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函略以:「二、按醫師法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等三類別,三者係經由不同之專業教育與考試程序,領取不同之醫師證書,而取得各該類別之醫師資格〈參照醫師法第1條至第4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爰病人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尚非屬牙醫師之執業範圍。…三、本案牙醫師雖參考○○紀念醫院○○分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開立死亡證明書,惟該死亡證明書載明之死因為膽囊癌併多處轉移,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爰該件死亡證明書不宜由牙醫師開立。惟該死亡證明書或相關佐證如足資證明該件死亡事實,似非不得據以執行死亡登記。」本案請參照上開函意旨,查明個案當事人周○○死亡事證依職權核處。
1544. 法規類 2008/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1349號2008/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60175號 「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2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6017號令修正公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 「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2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6017號令修正公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1份。
1545. 法規類 2008/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2601號2008/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9496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施行後,相關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之修正〈如附件〉。 【說明二】「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2月1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026017號令修正發布在案。有關歸化及回復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已配合修正並置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網址:www.ris.gov.tw〉。
1546. 法規類 2008/2/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0070號2008/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7925號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乙份,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修正「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乙份,自即日起生效。
1547. 結婚 2008/2/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40071號2008/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12662號2008/1/25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75109515號 有關旅外國人辦理戶籍登記疑義乙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外交部反映部分戶政事務所先受理結婚登記,事後再補換發國民身分證乙節,查依本部96年8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044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時,應一併換證,拒絕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三、有關旅居國外國民因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除外〉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其戶籍未遷出國外並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得本於職權受理戶籍登記併同時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內容如無註明委託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由受委託人於委託書空白處切結敘明『受委託人代理委託人辦理戶籍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針對旅外國人如戶籍未遷出且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而委託他人申請結婚登記者,應依上開函規定辦理;如旅外國人居住國外,戶籍業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且已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考量戶政事務所無法查對身分人貌,戶政事務所可先行受理戶籍登記,俟其返國後再予換領新證。另旅外國人如仍持舊證未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鑑於舊證業經本部公告自96年1月1日停止使用,戶政事務所可先行受理戶籍登記,俟國人返國後再予辦理換領新證。本案為避免我駐外單位辦理委託書驗證時因委託書內容不一衍生困擾,請依上開說明辦理。
1548. 戶口名簿 2008/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39184號2008/2/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24757號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申請人申辦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時,得先行辦理,再以書面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報請內政部參採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除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外…,並於戶口名簿相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又本部96年11月7日召開「民法親屬編將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相關事宜」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略以:「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97年5月23日起〉、離婚登記時,如有戶長扣留國民身分證或拒提戶口名簿之情事…戶政事務所得先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再以書面通知戶長繳回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及提憑戶口名簿改註。」【說明三】有關民眾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戶長拒提戶口名簿,如經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且係依法申請登記事項與事實相符者,得依上開會議決議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該戶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說明四】另本部刻規劃以戶役政資訊系統管制戶口名簿未改註案件,並將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致影響當事人申辦戶籍登記事項之具體因應作法之規定,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併研處。
1549. 更正 2008/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35005號2008/1/2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060063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先生申請更正姓氏『?』為『溫』一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略以,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99號解釋,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亦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保障。…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親系判別者,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尚未涉及有違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尊重其個人意願,或可兼顧法、理、情。依「教育部異體字字典」登載「?」為「溫」字之異體字,本案可尊重其個人意願,受理其之申請,惟為避免當事人反復申辦,此類更正姓氏之申請以1次為限。【說明三】惟本部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本部地政司略以:「為尊重當事人之姓名權,請轉知所屬金融機構及地政機關於受理民眾申請案件,如經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氏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本案倘准其更正,上揭函請轉知當事人,且嗣後如辦理繼承等案件時,發生身分認定疑義,戶政機關係核發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1550. 統一編號 2008/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6377號2008/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65391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未配賦號碼不再配賦2個「4」以上編號乙案〈如附件〉。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觀念對「4」之忌諱,經分析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4」者之各項情況後,內政部規定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且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以人工方式篩選不再配賦。【說明三】有關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本府95年8月25日府民戶字第0950234581號函諒達〉,沿續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程序與條件辦理如下:〈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人士或智慧型犯罪者,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
1551. 統一編號 2008/1/23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5 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申請變更乙案。 【說明二】考量國人傳統民情,自97年1月23日起,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3個「4」以上者得申請變更,嗣後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不再配賦含2個「4」以上之編號,本部預定97年3月底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作業設計,系統更新前,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原則,以人工方式篩選不配賦。【說明三】上開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已配賦3個「4」以上者變更事宜,仍請參照內政部95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50134401號函〈計達〉,有關現行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者申請變更之規定:〈一〉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申請,以1次為限。〈二〉比照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查明有無不得變更姓名之情事,即經通緝或羈押、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不含過失犯罪〉者〈不得變更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不得申請變更。〈三〉戶政事務所應查明當事人有無在短期內多次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異常請領情形,並本於職權確實查對當事人身分人貌,以防範不法利用變更統一編號逃避刑責或非法販賣、變造國民身分證,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配合派員一併協助處理。如經查訪有具體不法事證,應即移請警察機關依法偵處。【說明四】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余○○〈電話:〈02〉2356-5100。〉
1552. 收養 2008/1/2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2140號2008/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4094號2008/1/1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48779號 有關養父母一方或雙方於收養登記前死亡,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7年1月15日法律決宇第0960048779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按本部96年7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60024863號函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姓氏,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本件來函所詢劉○○女士與劉○○女士於78年0月0日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確定為B先生之養女,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嗣B先生於92年○月○日死亡,於辦理收養登記時,其養子女之從姓,仍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二〉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其修正理由略以:『收養制度之設立,在於使無直系血親關係者之間,發生親子關係,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地位,故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養子女實際上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收養者亦同意養子女維持原來之姓而為收養,則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養子女亦得維持原來之姓。』是養子女得從收養者之姓;如有維持原來之姓之需要,且經收養者同意時,則可維持原來之姓。本件依來函所述,羅○○先生於96年0月0日收養陳○○先生〈已成年〉為養子,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確定,嗣羅○○先生於96年0月0日死亡,由養子陳○○單獨辦理收養登記,其申請從養父姓乙節,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說明三】本案劉○○女士、劉○○女士與陳○○先生申辦收養及從姓登記,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1553. 法規類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6345號2008/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0494號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1554. 國籍歸化 2008/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1686號200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00071號2007/12/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1233760號 有關「MONGOLIA」是否為我國所承認之國家及其中文名稱為何一案。 【說明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MONGOLIA」之中文名稱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內政部爰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中新增國家名稱「蒙古」,其國家代號為「94」,俾利作業。
1555. 法規類 2008/1/10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1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說明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edint.gov.tw公報系統〉。【說明三】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1556. 法規類 2008/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9267號200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2001/12/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有關須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裁判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且逾30日仍不申請者,處以罰鍰。【說明三】另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有關罰鍰處分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請參考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意旨。【說明四】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達所有適格之申請人。【說明五】檢附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影本各1份。
1557. 法規類 2008/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6714號2008/1/3臺灣省政府府法一字第0970000048號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1558. 印鑑 200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2980號2007/12/3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79號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1559. 戶籍謄本 2008/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6030號2007/12/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 彰化縣政府請釋有關民眾持已逾法院命補正期間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司法院秘書長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法院命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補繳戶籍謄本之通知書,僅在命受文者為一定之行為,並無拘束戶政機關之意。惟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達合法,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超過3個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已逾命補正期間3個月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申請原則,本於權責酌處。」本案如有疑義,宜請申請人另提憑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1560. 法規類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4444號2007/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98號 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2條業經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號令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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