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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35/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021. 姓名更改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113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55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1000006231號 有關許○○先生申請更改姓氏為「江」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男子為目的的而收養幼女,與成婚之婦女同,於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族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而與生家親族仍維持親族關係。其目的在於養媳與其未婚夫之結婚,於兩者結婚時,因其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故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另行訂立收養契約,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部83年7月21日(83)法律字第15408號函參照)。本件許○○養子緣組入戶為江○媳婦仔,冠以養家姓為「江許○○」,並與養兄江○結婚,則依上開函示意見,「媳婦仔」於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對養家之親族僅生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且於結婚時,因其婚配養男子之目的達成而收養當然解消,故「媳婦仔」江許○○於本姓上所冠之「江」姓應屬冠以夫姓之性質(法務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5月,第95頁參照),江許○○所生非婚生子女,依司法行政部42年1月30日(42)台公參字第450號函示「乙男死亡後,丙女既未再婚,則該丙女之姓仍應為本姓冠以乙男之姓,此際如丙女生有非婚生子女,該非婚生子女應從母姓(參照司法院32年院字第2773號解釋)」之意旨,該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應從母姓之本姓「許」。
1022.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19014號 有關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比照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乙案。 臺中市政府函【說明二】、考量英文戶籍謄本核發手續較中文戶籍謄本繁複,且須翻譯、校對和打字,所需人力和時間較多,爰規定請領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00元,至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則比照中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另同一次申請同一戶之英文全戶戶籍謄本及部分英文戶籍謄本,部分英文戶籍謄本無須逐筆人工核對當事人戶籍資料,爰適用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15元規定。
1023. 收養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20694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47號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00006232號 有關謝○○女士與養家是否發生準血親關係一案,請依法務部100年6月8日法律決字第1000006232號函釋(如后附件影本),本於職權查明後依規定核處。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惟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又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身份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本部80年1月30日法80律字第01701號函及79年5月24日法79律字第7333號函等參照)。本件謝○女士如為無頭對媳婦仔依前述臺灣當時之民間習慣,其身分轉換為林○○之養女,尚須具備日據時期之收養要件。【說明三】、本件謝○女士為林○○婚前單獨收養之媳婦仔,而於林○○死亡後始由養家招婿,該收養為媳婦仔及招婿均發生於日據時期,則依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收養所應具備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參照本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66頁至第172頁),其中實質要件之養父母的資格為:(一)養父須20歲以上,但未滿20歲而死亡者,得立死後養子。(二)婦女非為其夫不得收養子女,但依當時舊慣獨身婦女若已成年,得獨立收養子女。(三)養父母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仍得收養(80年8月1日法80律字第11664號函及本部95年1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50039959號函等參照)。準此,本件除符合上開要件外,尚須符合由養父母親自為之及其他收養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始可認其身分自招贅時起已轉換為林○○之養女,並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至於有無符合前述日據時期台灣舊慣收養之要件,此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該戶政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之。
1024. 電腦資訊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14711號內政部書函台內戶字第1000119734號法務部書函法資決字第1000015087號 有關法務部刑案系統資料疑義處理方式一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使用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系統,遇有資料疑義情事,請將刑案資料前科查註表併同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傳真至本部戶政司(傳真電話:02-89127533),經本部戶政司檢核資料後轉法務部資訊處處理,俾簡化並即時辦理資料修正工作。
1025.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9824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1號 有關研提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經申請變更出生地登記後,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諒達)規定略以:「…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說明三】、按行政區域調整或改制後,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出生地登記後,如無合於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者,不得再申請改回調整或改制前之原出生地名稱;並應於受理變更出生地登記案件時告知民眾,以維戶籍資料之安定性。
1026. 遷徙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965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4號 有關新北市○○區戶政事務所提出戶籍登記稱謂欄「家屬」定義之範圍為何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50年5月8日台內戶字第58298號函釋略以:「查戶籍登記稱謂欄所列之稱謂,僅為該戶戶長對戶內各人關係之稱呼而已,並非各人本身戶籍登記上身分記載之重要項目,按共同生活戶之稱謂,原則上按8親等表填記,其他共同居住者之有關親屬,無從填記實際身分者,則填『家屬』,非親屬者則填『寄居』…。」;法務部86年11月18日法86律字第039308號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第2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第3項)…至於戶籍登記上之『戶』乃基於戶政上之必要所設,民法上身分之成立、變更及消滅,並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因此戶籍登記之戶長及其戶內人員,與民法上所謂之家長及家屬即非必屬一致…」另按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揆諸上述民法意旨,除家長外,所有戶內人口係泛稱家屬,與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非必屬一致,故戶籍資料「稱謂」欄之記載,自應依上揭戶籍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另按戶籍資料「稱謂」欄,依上述僅為戶長與戶內各人之稱呼而已,而於戶長變更時,對戶內各人之稱謂亦隨之變更。例如:(一)戶長如為再嫁婦之翁,其隨母改嫁之子女,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隨母改嫁之子女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二)戶長為妻之翁,妻之母遷入其戶內,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隨媳婦遷入之親家母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三)戶長為姊姊之翁,妹妹遷入其戶內,依上開民法規定戶長與媳婦之妹並無親屬關係(為戶長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宜登記為「家屬」,宜登記為「寄居」。
1027. 監護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0835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6642號 「特殊註記」新增「受輔助宣告」項目及修正「本地申請書索引資料查詢條件設定」作業之申請書類別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關於「特殊註記」新增「受輔助宣告」項目乙節,按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7028237號函釋(本部97年9月19日臺內戶字第0970156136號函附件諒達),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爰毋庸登載特殊註記,惟考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聲請,指定其他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本案業已錄案修正戶政資訊系統「特殊註記」作業新增「受輔助宣告」項目,預定100年12月版本更新。惟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辦理輔助宣告登記案件,仍應檢視個案,如有經法院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裁定,限制受輔助宣告之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案件,請於「所內註記」欄註記「受輔助宣告」。【說明三】、至「本地申請書索引資料查詢條件設定(RLSC3710)」作業申請書類別編號79「監護登記」修正為「修法後監護登記」,因不影響現行作業,修正無實益,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
1028.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890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9485號 有關建議戶口名簿補發之所內記事於嗣後戶長變更後統一規範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補發戶口名簿,嗣後戶長變更(如原戶長遷出、住址變更、死亡等),所內註記可隨戶長變更轉載乙案,業錄案研處,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前,請戶政事務所變更戶長後,於新戶長「所內註記」欄位載明戶口名簿補發日期因應。
1029.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8245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322號 有關貴市○○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外交部核發縣市改制直轄市護照之『出生地』與戶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出生地』英文應一致。」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參照本部100年5月13日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函(諒達)規定辦理。另民眾如係未請領國民身分證且其護照之出生地業經變更者,於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主動要求出生地變更登記時,得同意其(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
1030. 出生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0162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7535號行政院函院臺治字第100002703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嚴密逕為出生登記代立新生兒姓名程序,本部業以100年1月10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4921號、同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950441號函(諒達)請 貴府轉知戶政事務所,應於逕為出生登記前,派員實地查訪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應為出生登記申請之人居住情形。如未居住戶籍地者,催告書應續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有關送達規定辦理。如查明確有居住戶籍地者,即告知請其儘速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始依法代立姓名並逕為出生登記。並請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促請民眾於法定期限內申辦出生登記,避免因延遲申辦受罰,本案仍請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1031. 法規類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10002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7739號總統府秘書長函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0號 立法院諮請 總統公布修正戶籍法部分條文案,業奉總統100年5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1號令公布。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976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 //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1032.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2981號 有關被收養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致除戶戶籍資料未載明收養記事者,由受理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受理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以證明親屬關係案,按本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年××月××日被○○○收養民國×××年××月××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按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被收養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除戶戶籍謄本未有收養記事者,由受理上開案件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直接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以提升行政效率。
1033. 記事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102981號 有關被收養人已辦理遷出登記,致除戶戶籍資料未載明收養記事者,由受理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受理申請當事人被收養戶籍資料以證明親屬關係案,按本部99年1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90244046號函(諒達)略以:「…(二)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者,應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註『民國×××年××月××日被○○○收養民國×××年××月××日註記』。(三)受理本生父母及其親屬因證明親屬關係需要,申請戶籍資料證明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事實,應僅提供當事人載明被收養記事之除戶戶籍資料。」。按戶籍謄本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被收養當事人已辦妥遷徙登記,除戶戶籍謄本未有收養記事者,由受理上開案件核發除戶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直接通知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註收養記事,以提升行政效率。
1034. 戶口名簿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13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8號 有關貴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之記事於換補發戶口名簿時轉載列印戶口名簿記事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於補(換)發戶口名簿後,為避免新戶口名簿記事欄位不敷使用及判讀困難情況,記事欄內除最近一筆遷入日期、出生地及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外,原各項登記日期即不再顯現,相關詳細資料均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時,依「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應併於戶口名簿登錄相關事項,依上揭戶口名簿記事欄列印規則,尚無轉載列印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且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格式設計,可列印2行,每行17個中文字,又現行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尚非僅1人,或有3人以上情形者,如全部列印所提建議內容,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空間勢無法容納相關記事內容。
【說明三】、本案民眾如有使用旨揭記事需求時,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可依實際狀況於該子女記事欄內以人工加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日期等相關記事。
1035. 監護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713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8號 有關貴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之記事於換補發戶口名簿時轉載列印戶口名簿記事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於補(換)發戶口名簿後,為避免新戶口名簿記事欄位不敷使用及判讀困難情況,記事欄內除最近一筆遷入日期、出生地及原住民身分及族別外,原各項登記日期即不再顯現,相關詳細資料均載於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時,依「戶口名簿記事填寫範例」應併於戶口名簿登錄相關事項,依上揭戶口名簿記事欄列印規則,尚無轉載列印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且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格式設計,可列印2行,每行17個中文字,又現行監護登記之監護人尚非僅1人,或有3人以上情形者,如全部列印所提建議內容,現行戶口名簿記事欄空間勢無法容納相關記事內容。
【說明三】、本案民眾如有使用旨揭記事需求時,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可依實際狀況於該子女記事欄內以人工加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監護登記日期等相關記事。
1036. 其他法令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6884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729655號 為利業務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爰將「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合併修正納入「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聯繫表」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因姓名、出生別變更(更正)或否認之訴(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或判決認領、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當事人倘涉及上開變更(更正)登記,其關係人未於同一戶內者,亦須辦理相關變更(更正)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後,應連結至關係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內註記,並通知該戶政事務所催告辦理相關變更(更正)登記。為利業務聯繫,提升行政效率,爰修正「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聯繫表」(如附件)。
1037. 出生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9158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95044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事項,應派員實地查訪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應為出生登記申請之人居住情形。如未居住戶籍地者,催告書應續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11節有關送達規定辦理。如查明確有居住戶籍地者,即告知請其儘速辦理出生登記,如逾催告期限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始依法代立姓名並逕為出生登記。並請所屬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促請民眾於法定期限內申辦出生登記,避免因延遲申辦受罰,本案仍請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1038. 更正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585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一字第1005115704號 有關貴市居民○○○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外交部函略以:「…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爰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縣市於上(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前,出生地位於該縣市之民眾申請護照時,本部依前項規定配合於護照之出生地欄位均登載為Taiwan。關於貴部來函建議護照出生地之登載,無庸將改制前登載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之出生地資料逕予更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俾與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上登載之出生地一致乙節,因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皆非現行直轄市之名稱,倘以該名稱登載顯與上揭施行細則規定不符,復以自臺北縣等縣市改制直轄市生效日起,政府機關所製發之文書或證件有填載地名之需要者,當以改制後之新名稱登載為妥,以符法制;爰出生地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改制縣市之民眾,護照出生地之欄位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記載。另為避免民眾因所持護照之出生地名稱與其他證件不一而衍生困擾,本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皆提供英文聲明稿(如附件)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本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
【說明三】、依上揭外交部函釋有關護照與國民身分證等其他證件上出生地記載,如因縣市改制而致不相符情形,民眾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請領英文聲明稿(如附件2影本),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1039.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585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249號外交部函部授領一字第1005115704號 有關貴市居民○○○先生申請更正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外交部函略以:「…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第2項規定,護照之出生地記載方式,在國內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層級記載,爰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縣市於上(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前,出生地位於該縣市之民眾申請護照時,本部依前項規定配合於護照之出生地欄位均登載為Taiwan。關於貴部來函建議護照出生地之登載,無庸將改制前登載為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之出生地資料逕予更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俾與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資料上登載之出生地一致乙節,因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皆非現行直轄市之名稱,倘以該名稱登載顯與上揭施行細則規定不符,復以自臺北縣等縣市改制直轄市生效日起,政府機關所製發之文書或證件有填載地名之需要者,當以改制後之新名稱登載為妥,以符法制;爰出生地於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等改制縣市之民眾,護照出生地之欄位應以改制後之直轄市名稱記載。另為避免民眾因所持護照之出生地名稱與其他證件不一而衍生困擾,本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皆提供英文聲明稿(如附件)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本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
【說明三】、依上揭外交部函釋有關護照與國民身分證等其他證件上出生地記載,如因縣市改制而致不相符情形,民眾可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南部、東部等三辦事處櫃臺請領英文聲明稿(如附件2影本),說明自99年12月25日起縣市改制後,護照出生地登載之新名稱,供有需要之民眾持用向要證機關說明;另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並於本年1月3日分別致函77個駐華使館及代表機構說明,爰應不致造成持用上之困擾。基於避免行政資源浪費及同時大量換發國民身分證,本案有關民眾因護照與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出生地不一致,申請將出生地「臺灣省臺北縣」變更為改制後名稱「新北市」乙節,原則上仍請依本部99年4月30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17號函(諒達)辦理。惟民眾如於初、補、換領身分證時,主動要求或堅持須變更為改制後直轄市之出生地者,得同意其可一併辦理出生地變更登記。
1040.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807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 有關祭祀公業派下員申請日據時期管理人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說明三】、本案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請依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1041.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79113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5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0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依據內政部100年4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000729465號函辦理。
1042. 國民身分證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322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74340號 有關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沿用當事人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業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有關受理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當事人已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作業方式業請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屆時無須再傳真申請書至本部即可完成登記作業。
1043. 統一編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322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74340號 有關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沿用當事人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作業方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有關受理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案件,當事人已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作業方式業請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系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屆時無須再傳真申請書至本部即可完成登記作業。
1044. 戶籍謄本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3423號 有關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英文戶籍謄本核發章戳之日期及字號格式統一規定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一】、按內政部頒訂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英文戶籍謄本應加蓋章戳。」,其章戳並訂有標準格式。惟格式內容之日期及字號並未統一規定,致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核發章戳並不一致。邇來,經戶政事務所反映,為求本市核發該公文書之標準及公信力,對於英文戶籍謄本章戳之格式內容應作統一規定。【說明二】、經查本市戶政事務所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章戳格式字號內容,有僅以阿拉伯數字6碼之流水號登載,或有以英文字加阿拉伯數字6碼流水號(如Chung-shih-beitun-teng-tzu-ti-000001)登載。為統一標準,爰規定本市英文戶籍謄本核發章戳日期以月、日、年之順序填寫,除月份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例如100年1日1日即為JAN 1 2011);另字號則統一以「○○戶謄字第○○○○○○」登載,前揭前兩個字為戶所英文名稱,後6個字為阿拉伯數字6碼流水號,例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之字號為「Dali-hu-teng-zi-di-000001」。【說明三】、檢送各戶政事務所字號填寫標準1份,請自行翻譯為英文使用。
1045. 出生地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1225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00060195號 有關大陸地區出生地名與「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內容無法對應,可提憑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一案。 【說明二】、查現行「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部分省(市)及縣(市)名稱內容無法對應,鑑於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者日益增多,為避免民眾對出生地產生困惑與爭議,開放大陸地區出生地如無上開研究報告對應資料,民眾可持憑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出生公證書」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定居證」等證明文件,申請予以人工登載出生地。【說明三】、開放現行出生地代碼99998「大陸地區其他省市」可自行登打省(市)、縣(市)名稱,預定於100年9月版本更新。【說明四】、上開以人工登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出生地仍須配合人工登載。
1046. 戶政規費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6480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72071號 有關「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5條將於近日修正發布,收費標準予以調整,貴轄相關規費作業請配合調整。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草案,業經財政部100年3月25日台財庫字第10000118810號函同意在案,該標準預定於100年4月29日修正發布,100年5月1日生效,依新標準收費,貴府及所轄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相關作業,請儘速配合調整。【說明三】、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擬調整數額(草案)如附表。
1047. 姓名更改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916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45230號 有關未成年人○○○改名乙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人更改姓名之規定,依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1、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2、與3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4、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5、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2項)」,基於保障未成年人本人之姓名權,爰上開姓名條例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惟依上開規定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申請改名並無年齡及次數之限制。【說明三】、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復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現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第1項)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第2項)」,本案未成年人○○○於100年2月18日第1次改名,其新名字發音與「霸凌」相同,頗具負面字義,影響當事人身心及人際關係發展,為保護未成年人最佳利益,請貴所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之改名。
1048. 結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782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50278號 有關○○○先生與陳○○及黃○○女士結婚、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次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說明三】、據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書略以,○○○先生於92年○月○日與陳○○在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結婚,係有配偶之人。其明知其與陳○○之婚姻關係仍存績中,竟基於重婚之犯意,於98年○月○日,與黃○○至○○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重為婚姻。案經○○○自首偵辦,並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等語。本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君有重婚之故意,並成立重婚罪確定,其後婚姻顯與上開民法第988條第3款之但書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不符,自應屬無效,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撤銷○君與黃○○之結婚登記,續辦理○君與陳○○女士之結婚、離婚登記。【說明四】、另○君認其與黃○○女士之結婚生效日仍應為98年6月4日1節,渠等於98年6月4日之結婚登記因違反民法重婚之規定,為無效婚姻,渠等如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且無違反民法不得結婚或結婚無效之規定,自應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
1049. 離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0000782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50278號 有關○○○先生與陳○○及黃○○女士結婚、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次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說明三】、據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緩起訴處分書略以,○○○先生於92年9月10日與陳○○在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結婚,係有配偶之人。其明知其與陳○○之婚姻關係仍存績中,竟基於重婚之犯意,於98年6月4日,與黃○○至○○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重為婚姻。案經○○○自首偵辦,並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等語。本案經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認○君有重婚之故意,並成立重婚罪確定,其後婚姻顯與上開民法第988條第3款之但書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不符,自應屬無效,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撤銷○君與黃○○之結婚登記,續辦理○君與陳○○女士之結婚、離婚登記。【說明四】、另○君認其與黃○○女士之結婚生效日仍應為98年6月4日1節,渠等於98年6月4日之結婚登記因違反民法重婚之規定,為無效婚姻,渠等如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且無違反民法不得結婚或結婚無效之規定,自應以結婚登記日為結婚生效日。
1050. 死亡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4389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47945號 有關民眾持憑登載錯誤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死亡登記
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有關申請人持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查明確認死亡者之身分,如死亡證明書所載個人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考量當事人死亡係屬事實,且個人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如經確認當事人身分無誤,戶政事務所自得本於職權查實核處受理死亡登記,並函知死亡證明書核發機關明敘證明書所載與戶籍登記不符之情事,利其更正相關檔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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