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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705筆資料,第 39/9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141. 收養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9214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41499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催告及逕為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12938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於法院裁定確定30日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收養登記時,應依規定先辦理催告。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戶籍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統一由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為避免法院僅將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通報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7日內,將證明文件函送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事宜。
1142. 原住民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6264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0990064510號 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相關適用疑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一】、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2款所謂「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者而言,目前各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本會98年5月5日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解釋令業已釋明,再予重申。【說明二】、凡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惟未申請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即與旨揭條款規範不符,依法尚難逕以其戶口調查簿之戶籍資料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說明三】、本會90年4月9日台(九十)原民企字第90004582號函一部內容謂:「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無法出具申請人為平地原住民之證明文件時,可依戶口調查簿之戶籍資料予以認定,如其戶口調查簿確有記載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如『生』、『阿眉』、『高山族』或『高砂族』)可依戶口調查簿資料認定其原住民身分。」顯與旨揭條款扞格,不得援用,須依本會98年5月5日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解釋令意旨辦理。
1143.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93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706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 有關○○○先生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9044567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係父母因事實上一時或部分無法行使監護權所設之委託監護之規定,是委託監護人乃由父母委託,就特定事項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故本條所謂『他人』係指父母以外之第三人,從而,父母間尚無該條委託監護規定之適用。…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原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嗣因父母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有困難,而由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之共同意思,交由其母或父(即他方)1人辦理,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應與所謂『共同行使』無間。本件○○○先生之申請書內容是否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要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審認之…」,本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
1144.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246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8606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法院選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監護人時,主管機關得以公文方式辦理監護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院選定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監護人之監護登記案件,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以公文方式並檢具法院裁判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時,毋須另附委託書,戶政事務所得據以辦理監護登記。如個案仍有疑義,戶政事務所得逕洽該管機關查明詳情。
1145. 統一編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226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6399號 有關洪○○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變更或更正之。」。有關洪女士以心理困擾及家庭不和諧為由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審酌個案事實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辦理,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核處之。【說明三】、另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民眾個人專屬識別代碼,不宜任意變更。惟如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者,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事,且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者,得由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1146.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832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6578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建議「民眾異地(申請地)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若申請地戶政事務所查無該員戶籍資料時,由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臺灣省警務處65年9月10日(65)警戶字第113544號函規定:「人民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如因該項調查簿保管不良或光復後移交時即屬不全,致不能發給謄本者,戶政事務所應敘明事實,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次按本部99年9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90862號函(諒達)略以: 「…本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略以,自99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請領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經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請將查詢結果以書面告知申請人…」。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戶籍資料案件,如經查明確無該被查詢者之戶籍資料,得應申請人之要求,以書面復知申請人,俾其持為證明文件。另函復內容應敘明「○○○年○○月○○日查詢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無當事人資料」,以杜爭議。
1147.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8035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8556號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l3日公告修正「死亡證明書」,各院所於9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暫以本次公告前之舊版死亡證明書通報,並自100年1月1目起以新版死亡證明書通報。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l3日公告修正「死亡證明書」,並自99年11月1目起貫施。為應部分醫療院所修改死亡通報,系統耗時需要,各院所於99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暫以本次公告前之舊版死亡證明書通報,並自100年1月1目起以新版死亡證明書通報,請查照。
1148. 結婚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722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7193號 有關○○○先生申請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及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同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次按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又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復按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略以,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主管機關應予以形式審查。【說明三】、本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11月9日陸法字第0990400397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案○○○先生民國93年○月○日於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以及99年○月○日復於大陸地區另與大陸地區人民陳○○結婚,其前、後2次婚姻效力如何,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說明四】、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未經本部入出國移民署面談通過,復另與大陸地區人士結婚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結婚登記時,形式審查當事人之婚姻有重婚之疑慮時,應依法務部92年1月14日法律字第0910050457號函:「重婚是否善意無過失,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有待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確認前、後婚姻效力,得有確定判決後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149. 離婚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722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7193號 有關○○○先生申請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及離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同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次按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同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三、違反第985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又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復按法務部97年9月17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略以,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主管機關應予以形式審查。【說明三】、本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11月9日陸法字第0990400397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案○○○先生民國93年○月○日於大陸地區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以及99年○月○日復於大陸地區另與大陸地區人民陳○○結婚,其前、後2次婚姻效力如何,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說明四】、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未經本部入出國移民署面談通過,復另與大陸地區人士結婚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結婚登記時,形式審查當事人之婚姻有重婚之疑慮時,應依法務部92年1月14日法律字第0910050457號函:「重婚是否善意無過失,則屬事實認定問題,有待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判斷。」請當事人循法律途徑確認前、後婚姻效力,得有確定判決後持憑相關證明文件,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150.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721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2975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民眾取用姓名之文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第3項)。同法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說明三】、有關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如定居證等),其姓名取用之文字應符合上開規定為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惟如係因電腦字體呈現差異,而非文字登載錯漏,如「玲」與「玲」,「芬」與「芬」,應先查明當事人使用文字之意願,如姓名使用之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範,無庸請民眾至原發證機關更正。
1151. 其他法令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209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9595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提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如代書)以傳真方式申請查詢其房屋有無他人設籍,考量查詢目的與手段應合理相當,戶政事務所僅得回復「有」或「無」他戶設籍情形,不得提供設籍者個人資料。如房屋所有權人係申辦逕遷戶政事務所個案,應依法辦理。
1152. 更正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367940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716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29412號 有關林○○先生申請父姓名「林○○」為「譚○○」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招夫婚姻,其所生子女之歸屬,通常自應於招婚字(即約定書)內予以約定。如不以求繼嗣為目的,且於招婚字內無特約時,其所生子女,慣例上歸屬於招夫;至於子女之歸屬,其分配方法,依習慣,先由長子繼承招家為原則(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30頁參照)。本件林○○父母之婚姻係招夫婚姻,應適用上開臺灣民間之習慣,惟其招婚字有無特別約定其子女之歸屬及其是否以求繼嗣為目的等情,涉及林○○應從母姓或從招夫姓之判斷,核屬事實認定問題(本部75年5月30日(75)法律字第6614號函意旨參照)復依當時之習慣,收養不以生前為之為限,死後養子之申報亦為許可,即被繼承人死後,其寡妻或父母、祖父母、家長或家族長,仍可為亡故人立繼承人,即所謂「立繼」及「命繼」。死後立嗣之要件,除因被繼承人已亡而由其親屬代行一點之外,殆與生前之立嗣相同,故可稱為死後養子((本部81年1月9日法81律字第325號函、本部84年11月23日(84)法律決字第27367號函意旨參照)。本案林○○先生於其父母離婚後,以養子緣組登記為其生母之過房子,其生母究係以本人地位收養抑或代替亡夫(林○○先生)立繼承人,涉及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及林○○先生可否從收養者之姓之判斷,均屬事實認定問題,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
1153. 戶政規費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771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8083號 有關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如何裁處罰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略以:「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有關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無正當理由,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規定處以罰鍰。【說明三】、另本部於99年10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公告自99年11月5日起,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爰本案有關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始得處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配偶、父、母姓名、姓氏變更,當事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者處以罰鍰。。(停止適用:依據102.8.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函)
1154.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809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30008號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90807873號 檢送法務部訂定之「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l份,並自99年11月12日生效。 檢送法務部訂定之「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l份,並自99年11月12日生效。
1155.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6850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48號 檢送役別英譯對照表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說明三】、為因應戶政事務所於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提供個人記事欄「役別」英譯對照表,俾利該項核發作業。
1156.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6941號 檢送「戶政法令案例研討提案單」編號5乙份。 案例:大陸地區蘇○○女士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查定居證記載其父為「紀○○」母為「徐○○」,蘇女士既未從父姓亦非從母姓,似有違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43條等相關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說明:蘇○○女士於90年○月○日與我國人○○○先生結婚,其提出經海基會驗證(2009)青城陽證台字第○○號親屬關係公證書記載蘇女士係大陸地區「徐○○」女士與大陸地區「紀○○」先生(79年死亡)之次女,「徐○○」於82年與我國人「蘇○○」再婚,惟蘇○○女士未曾為繼父「蘇○○」收養。辦理情形:本案經內政部99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27489號函復,內容節錄如下: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98年9月7日第0980032118號函:「…依大陸司法實務見解,通說係認繼子女可以隨繼父或繼母姓氏,但必須經繼子女親生父母同意」。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2月1日陸法字第0990002188號函:「…(一)查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之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本條例第57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是以,兩岸條例間有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並不包括繼父及繼母及子女間關係。(二)次查子女之從姓問題,係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一環,故本案蘇女士從姓問題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與父母間之事實情況定之。因蘇女士與親生父母皆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不符合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爰應依兩岸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0月14日陸法字第0980021326號函:「…(二)查大陸地區婚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依同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四、綜上,本案查無蘇女士生父母不同意其改從繼父蘇○○姓氏之情事,蘇女士改從繼父姓氏係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相關法律規定,得以蘇○○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1157. 選舉事項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中市選二字第0992302107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務字第0990008259號 有關○○市民○○○女士撤銷死亡宣告登記,有無臺北市第5屆市長、第11屆市議員暨第11屆里長選舉權疑義乙案。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說明三】、復查本(99)年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選舉之投票日期為99年11月27日,
凡於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99年11月7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本案○○○女士係於99年11月8日辦理撤銷死亡宣告登記,同時辦理遷入登記,其戶籍登記資料並於當日回復為現住人口;因之,造冊基準日當日鍾員尚末回復為現住人口,亦未包含於現住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應不予列入選舉人名冊。
1158. 遷徙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451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539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民眾辦理戶籍案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又按本部99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90176883號函略以:「…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辦理戶籍登記或請領戶籍謄本者,戶政事務所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戶籍經逕遷戶政事務所者,其辦理戶籍案件時,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相關作業如下:(一)民眾申請戶籍案件,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應請其據實填寫「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案件調查與資料傳真單」(如附件),並依法核處當事人戶籍案件申請事宜。(二)傳真單傳真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三)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回傳傳真單確認收訖。(四)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7條、第48條與行政法院00年判字第0號判例規定,核處當事人遷徙登記事宜。(五)當事人現場不願填寫現住地址者,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本部99年9月3日函規定課處罰鍰。
1159. 印鑑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476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1760號內政部地政司函內地司字第0990207182號 有關地政事務所配合檢討戶政事務所廢止印鑑登記及證明核發作業研處情形,檢送內政部地政司99年10月28日內地司字第0990207182號書函影本一份 內政部地政司函【說明二】、因應貴司研議廢止印鑑登記及證明核發作業,本司業自92年起規劃實施土地登記印鑑、地政士簽證、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及當事人親自申辦等替代措施,供民眾於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時依其需要選擇使用,並於嗣後多次函請地政機關利用機會多加宣導,合先敘明。【說明三】、按依本司94至98年統計,民眾持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數,已由94年77萬3,830件下降為98年63萬7, 599件,5年來減少13萬6,231件(17.6%),顯示上開替代措施已逐漸發揮印鑑證明減量之成效,惟考量現階段民眾持用印鑑證明申辦土地登記案件數仍多,併參考行政院99年7月9日訂頒「整合服務效能躍升方案」揭示各機關應聚焦民眾需求,秉持「多元管道、同步服務」之便民服務施政原則,建議仍請繼續印鑑證明核發作業。【說明四】、至貴司建議積極研修地政士法乙節,按地政士法修正草案目前尚待立法院朝野協商,惟立法院本(第7屆第6)會期議程重點為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本司將適時推動相關修法工作。【說明五】、另有關研議地政機關自行建立印鑑登記乙節,本司前於86年訂頒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依據該要點規定,民眾可於其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設置土地登記印鑑卡,日後若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即毋需檢具戶政機關核發印鑑證明或親赴地政事務所,而由地政事務所之審查人員依據原先在該所設置之印鑑卡審核,併予復明。
1160.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929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5064號法務部函法檢字第0999040872號 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失蹤人口死亡宣告時,應製作利害關係人訪談紀錄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上開函略以:「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失蹤人口死亡宣告製作利害關係人訪談紀錄時,如訪談有困難,改由電話訪談方式乙事(如附件影本1),依法務部99年11月5日法檢字第0999040872號函復(如附件影本2)略以:『…有關統一規定制式化之訪談紀錄格式及範例一事,本部無意見。有關戶政事務所函送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事件,因聲請死亡宣告事關人民之重大權利義務,宜審慎為之,如以電話訪談取代當面訪談,其溝通較不直接,故仍宜由戶政事務所人員當面訪談,以確定利害關係人之真意(係因事實上不能聲請,抑或有其它原因不願意聲請),以免滋生誤會或疑義,並作為檢察官辦理死亡宣告事件之重要參考。』。有關訪談利害關係人方式仍請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說明三】、另宜蘭縣政府建議訪談紀錄製定統一格式(如附件3),俾利戶政事務所有所遵循並利於檢察官審酌,請就實務作業研提具體意見,於99年11月25日前函復本府會整報部。
1161.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7036號 有關民眾於縣長信箱反映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取用姓名,戶政同仁要求民眾自行舉證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2條:「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說明三】、民眾申辦新生兒出生登記取用姓名如戶政事務所字典無該字,可利用網路查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http://dict.revised. moe.edu. tw/)、辭源、辭海,及網路版康熙字典等資料庫,如戶政事務所存放之字典、辭典、辭海等,年久未更新版本,請視預算重購最新版本。
1162. 撤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796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0161號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停堯字第0990150343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偽結婚撤銷結婚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25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次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7項規定略以:「…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復按法務部93年8月17日法律字第0930032588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3條規定參照)…。至於與行政決定有關事實是否存在,行政機關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本於其確信予以認定,而確信事實存在之標準,必須具有『高度之可能性』,亦即經合理之思維而無其他設想之可能。」又按本部96年8月17日研商「外來人口查訪有虛偽結婚之虞後續處理事宜」會議決議略以,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如經查察確係虛偽結婚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撤銷其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許可,並函請戶政事務所撤銷其結婚登記。【說明三】、綜上,戶政事務所接獲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確係虛偽結婚,作成不予許可、撤銷許可其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處分,考量行政一體及法務部上開函意旨,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查實後認當事人虛偽結婚具有『高度之可能性』時,應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辦理撤銷結婚登記。【說明四】、如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機關查明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國人虛偽結婚案件,並副知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於接獲該署或其他機關之移送函時,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法第25條規定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1163.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797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3544號 有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因辦理戶籍登記同時換證且相片可辨識為同一人者,無須由本人親自換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5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因毀損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換領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一、條碼資料無法以機器判讀。二、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功能損壞。三、其他污損不堪致使用難以查核辨識身分等情形。(第1項)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第2項)」。上開規定第2項意旨,係考量實務上常有民眾因相貌異動或即時(自動)照相機效果不佳等因素,欲更換相片而換國民身分證之需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或誤領,應由本人親自辦理。至國民身分證因戶籍登記事項變更而須換領證者,依上開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說明三】、本案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並持憑委託人個人相片併予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如經核對與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依上開戶籍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得辦理換證。至當事人所繳相片人貌與檔存相片有疑義者,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明個案事實後依法核處。
1164.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846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4044號 有關修正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登記紙本通報之通報機關(機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1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6041號函(諒達)略以,當事人非現住人口,其姓名變更登記以補填個人記事方式註記,並以紙本通報相關單位。又91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100716042號函外交部、國防部、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及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刑事警察局等略以,戶籍已遷出國外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改名登記之姓名變更紀錄,因無法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作業通報,復以本類案件極稀,爰由戶政事務所以紙本通報。【說明三】、案經本部99年9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9443號函上開14機關本項通報機制須否續行辦理,嗣彙整其函復現行相關業務應用情形,仍須續以紙本通報非現住人口姓名變更資料之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僅通報具原住民身分者)、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本部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7機關(機構),請轉知戶政事務所查照續辦。
1165.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7374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80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6月2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684號函(諒達)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情事者…」;次按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51號函略以:「…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例如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15號判例參照)…」。爰實務上有民法第1089條第1項後段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情事時,如事實上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他方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說明三】、另有關辦理上揭登記,請登載記事為「因父(母)生死不明(失蹤、在監執行長期徒刑、受監護宣告、重病)民國×××年××月××日由父(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民國×××年××月××日申登(戶所代碼)。」【說明四】、至建議修正戶籍法第13條規定乙節,已錄案留供修正戶籍法之參考。
1166. 文書檔案 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355081號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51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項目編號070904,項目名稱「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內容描述修正為「監護宣告公文」。(二)項目編號071301「資訊行政」:1、原內容描述修正為「戶役政計畫、資訊安全及版次更新通報公文、作業問題單」,並移列為子項目1,保存年限10年。2、增列子項目2,內容描述為「自資訊系統查詢功能產出之稽核報表」,保存年限3年。3、增列子項目3,內容描述為「由資訊係統自動產出之稽核日報表」,保存年限1年。【說明二】、檢附「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僅含0709特殊註記及0713資訊業務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1167.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0044號臺中縣警察局函中縣警鑑字第0990085963號 有關內政部「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各警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故請各警察單位切實依照相關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時,倘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
1168.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018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7920號 有關辦理死亡登記時死亡證明文件婚姻狀況欄位錯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有關申請人持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查明確認死亡者之身分,如死亡證明書所載婚姻狀況與戶籍資料不符,考量當事人死亡係屬事實,且個人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如經確認當事人身分無誤,戶政事務所自得本於職權查實核處受理死亡登記,並函知死亡證明書核發機構明敘證明書所載與戶籍登記不符之情事,利其更正相關檔存資料。
1169.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9092號 檢送本縣○○鄉戶政事務所民眾○○○遭冒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係妹妹冒用姊姊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對於兄弟或姊妹冒用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迭有所聞,緣於兄弟或姊妹間之相貌相似度相當高,且有照證件取得容易,當渠等存心冒用身分時,易使戶政人員誤判而為錯誤之登記並誤發國民身分證。惟國民身分證為各機關受理申請時確認當事人身分之重要證件依據,爰請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時,須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審慎確認申請者身分再予核發,俾嚴防冒領情事。【說明三】、各戶政事務所遇有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請即依據內政部96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5020622號函(本府96年1月18日府民戶字第0960021005號函諒達)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 RLSC1410>登錄特 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 RLSC2AEO >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辦理。【說明四】、另請依據內政部99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7596號函(本府99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90320324號函諒達)規定,將冒領國民身分證之個案詳細資料,逕函送外交部參辦並副知本府。
1170.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595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950179008號公告略以,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民眾於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依上開公告,其配偶及子女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惟登記冠姓之配偶隨同辦理變更冠姓及從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隨同辦理變更姓氏,仍須至各該配偶及子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依上揭規定,開放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99年11月5日起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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