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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39/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141. 文書檔案 臺中縣政府函府行檔字第0990355081號檔案管理局函檔徵字第09900051942號 檢轉檔案管理局修正「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 檔案管理局函【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項目編號070904,項目名稱「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內容描述修正為「監護宣告公文」。(二)項目編號071301「資訊行政」:1、原內容描述修正為「戶役政計畫、資訊安全及版次更新通報公文、作業問題單」,並移列為子項目1,保存年限10年。2、增列子項目2,內容描述為「自資訊系統查詢功能產出之稽核報表」,保存年限3年。3、增列子項目3,內容描述為「由資訊係統自動產出之稽核日報表」,保存年限1年。【說明二】、檢附「戶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僅含0709特殊註記及0713資訊業務部分)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電子檔登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檔管人員)「檔案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機關共通性保存年限基準/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項下。
1142.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0044號臺中縣警察局函中縣警鑑字第0990085963號 有關內政部「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各警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故請各警察單位切實依照相關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時,倘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
1143.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018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7920號 有關辦理死亡登記時死亡證明文件婚姻狀況欄位錯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有關申請人持憑死亡證明文件辦理死亡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查明確認死亡者之身分,如死亡證明書所載婚姻狀況與戶籍資料不符,考量當事人死亡係屬事實,且個人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如經確認當事人身分無誤,戶政事務所自得本於職權查實核處受理死亡登記,並函知死亡證明書核發機構明敘證明書所載與戶籍登記不符之情事,利其更正相關檔存資料。
1144.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9092號 檢送本縣○○鄉戶政事務所民眾○○○遭冒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係妹妹冒用姊姊身分補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對於兄弟或姊妹冒用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之情形迭有所聞,緣於兄弟或姊妹間之相貌相似度相當高,且有照證件取得容易,當渠等存心冒用身分時,易使戶政人員誤判而為錯誤之登記並誤發國民身分證。惟國民身分證為各機關受理申請時確認當事人身分之重要證件依據,爰請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時,須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審慎確認申請者身分再予核發,俾嚴防冒領情事。【說明三】、各戶政事務所遇有冒領國民身分證之情事,請即依據內政部96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5020622號函(本府96年1月18日府民戶字第0960021005號函諒達)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 RLSC1410>登錄特 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 RLSC2AEO >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辦理。【說明四】、另請依據內政部99年10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7596號函(本府99年10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90320324號函諒達)規定,將冒領國民身分證之個案詳細資料,逕函送外交部參辦並副知本府。
1145.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595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950179008號公告略以,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民眾於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依上開公告,其配偶及子女可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惟登記冠姓之配偶隨同辦理變更冠姓及從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隨同辦理變更姓氏,仍須至各該配偶及子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依上揭規定,開放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99年11月5日起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公告影本1份。
1146. 記事例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7397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31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之戶政事務所代碼表,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配合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改制日期自本(99)年12月25日實施,該戶政事務所第一碼依改制後為直轄市代碼(F、B、D、E)調整,序號部份依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訂行政區域代碼順序編列,爰修正旨揭代碼表,以利戶籍登記作業。【說明三】、檢送修正戶政事務所代碼表一份。
1147.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498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2091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建議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增列子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簡稱統一編號)相關欄位,俾利串聯親等關聯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業經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1817號書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除提案之臺南市政府外,計有12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維持現行作業方式,7直轄市、縣(市)政府贊同增列,其中僅花蓮縣政府表示增加3名子女統一編號輸入欄位,另無意見者,計5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三】、考量如依旨揭建議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增列子女統一編號欄位,則應先規定民眾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須提供全數子女統一編號,惟實務上不易執行,又戶政事務所受理同仁尚須逐筆查證,審核及填列欄位增多,易造成遺漏或誤登之情事,並延長民眾臨櫃申辦時間,影響行政效率;且民眾生育子女數不一,多數贊同增列者亦無法提出具體增列欄位數,另現行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建置有『更正個人基礎資料作業「更正親等關係(有統號)」,可供串連關係人之親等關聯,為免造成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困擾,本案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惟為正確親等串聯,於民眾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時,仍請委婉詢問其子女相關資料,於事後妥為查核,並於親等關聯資訊系統正式上線後登錄於系統。
1148.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513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 檢送「戶政法令案例研討提案單」編號4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例:○○○先生取用其次子姓名與已亡故長子相同,得否受理疑義。說明:一、按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略以「…申報次女出生登記,堅持與長女同名申報,為免日後產生混淆,不宜受理」。二、本案○○○長子○○○係民國○○年○月○日出生,98年○月○日死亡,次子99年○月○日出生,○○○先生堅持申報次子出生登記取用已亡故長子相同姓名○○○(本案為○○鄉戶政事務請示案件)。三、考量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本案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辦理情形:全案經99年7月9日府民戶字第0990213057函報內政部,經內政部99年7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90144499號函復以:「按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2、與3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本案○○○先生取用次子姓名與長子相同,有違上開姓名條例第7條得申請改名之立法意旨,且不符倫常情理,復按本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核處逕復」。
1149.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513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 檢送「戶政法令案例研討提案單」編號4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例:○○○先生取用其次子姓名與已亡故長子相同,得否受理疑義。說明:一、按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戶字第911962號函略以「…申報次女出生登記,堅持與長女同名申報,為免日後產生混淆,不宜受理」。二、本案○○○長子○○○係民國○年○月○○日出生,98年○月○日死亡,次子99年○月○日出生,○○○先生堅持申報次子出生登記取用已亡故長子相同姓名○○○(本案為○○鄉戶政事務請示案件)。三、考量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並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亦涉及國情考量及父母之選擇權,本案戶政事務所得否受理?辦理情形:全案經99年7月9日府民戶字第0990213057函報內政部,經內政部99年7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90144499號函復以:「按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2、與3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本案○○○先生取用次子姓名與長子相同,有違上開姓名條例第7條得申請改名之立法意旨,且不符倫常情理,復按本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核處逕復」。
1150. 收養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498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293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之催告及逕為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1條規定:「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3項)…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說明三】、按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依上開規定,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法院裁定確定30日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未辦理收養登記時,應依規定先辦理催告。惟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戶籍分屬不同戶政事務所,為避免兩地戶政事務所皆進行催告造成當事人困擾,考量被收養人相關簿證須改註及換發,爰統一由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辦理催告及逕為登記機關。
1151.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035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4572號 有關協助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及辦理「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一】、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國民於初次設定戶籍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第1項)…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第4項)」,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讓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所生子女,其從姓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避免因姓名差異造成社會異樣眼光,影響兒童教育及身心成長。復按本部95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51303號函(諒達)略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告知當事人日後所生子女從姓之相關規定,俾當事人能瞭解其取用中文姓氏之效力。」。【說明二】、為尊重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原有外文姓名,98年7月8日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本案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受理已歸化我國國籍並取用中文姓名者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案件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得申請「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利明瞭依法之個人權益
1152. 選舉事項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中市選二字第0992301886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中選務字第0990007707號 有關原住民選舉人名冊編造疑義乙案。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說明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凡投票日前20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一律編入名冊。是以,原住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其戶籍地址應以投票日前20日(即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說明三】、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其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由戶政機關依前項規定編造。」,查依中央選舉委員會81年12月10日81中選一字第43950號函釋,原住民身分應以造冊基準日(包括當日)前之戶籍登記資料記載為準。復查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8年12月28日78中選法字第28293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須達一定期間之限制。因之,本案依上開規定及函釋意旨,原住民身分之取得,未有一定期間之限制,且原住民身分之認定,應以造冊基準日之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1153.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3813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77591號 有關現役軍人與替代役男服役期間補領國民身分證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補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按本部83年9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略以:「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因服役單位遠離戶籍地或在營無法外出致不能親自申請者,得檢具其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書及經該部隊長驗印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代為申請。」。【說明二】、為明確規範現役軍人及替代役男補領國民身分證作業,其作業說明如下:(一)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如遺失國民身分證者,依本部83年9月29日台(83)內戶字第8304332號函,由現役軍人檢具連級以上部隊長之證明書及經該部隊長驗印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成年血親代為申請補證。(二)替代役男於服役期間如遺失國民身分證,由當事人檢具服役證明書,與經服役機關(構)證明之委託書,委託其配偶或成年血親代為申請補證。
1154.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3122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8585號 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變更時,其適格申請人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說明三】、本案有關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嗣後約定變更,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持憑雙方之約定書,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請參照本部99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197148號函(諒達)說明三之意旨,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35條及第48條規定催告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1155.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3122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7312號衛生署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3日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公告修正中文版「死亡證明書」,並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舊版死亡證明書同時廢止。 行政院衛生署99年10月13日衛署統字第0991460295號公告修正中文版「死亡證明書」,並自99年11月1日起實施,舊版死亡證明書同時廢止。
1156.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776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297號 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依本部83年4月28日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規定之查證程序,由戶政事務所函請縣政府分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國內有無設戶籍,係電腦化作業連線前之規範作業。【說明三】、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已全國連線,並可跨直轄市、縣(市)查對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函請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運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明當事人有無設籍情事,毋庸再函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以簡化作業程序。【說明四】、本部83年4月28目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48073號函與本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1157.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530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048號 檢送「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 決議:考量指紋係比對個人身分之重要依據,如有無戶籍人口在臺居住逾12年迄無身分登記,事涉個人身分確認及影響權益重大,應審慎查證,避免通緝人口利用申請初設戶籍登記重新賦予身分,逃避犯罪查緝或從事不法行為。爰本注意事項暫不修正,戶政事務所仍應請當事人向警察機關製作指紋卡,以利警察機關比對身分。二、如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籍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三、請警政署繼續研議「指紋法」適用對象得否限縮特定對象,除利於警察機關比對身分外,戶政機關亦得依規定請當事人配合製作指紋卡比對,釐清身分疑義,以利接續辦理戶籍登記。四、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請本部警政署函知各警察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
1158. 印鑑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162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6128號 有關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免收規費1案。 有關民眾因同一姓氏之書寫方式不同而更正「姓氏」者,同時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同意免收規費,但以1次為限。
1159. 戶口名簿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49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1160. 國民身分證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4900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802號 有關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與縣市改制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得否免收規費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另按,99年6月1日訂定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作業規定第5點第3款規定略以:「…99年12月25日起,因改制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因申辦各項戶籍登記而隨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或因改制而跨縣市換發國民身分證者,應繳納換證規費。【說明三】、針對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縣市改制而至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南投縣南投市民至南投縣竹山鎮換證,或臺南市安平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新營區換證),免收規費。至跨縣(市)或跨直轄市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者(如臺北市大同區市民至臺東縣卑南鄉換證,或改制後臺中市豐原區市民至改制後臺南市山上區換證),仍應收規費。
1161.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105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1215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 有關原住民姓氏變更次數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本法(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有關變更姓氏之規定,僅適用於當事人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之情形,反之,當事人變更姓氏『非為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則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法第7條以計算改姓次數。本案○君於97年12月3日經生父認領而辦理改姓,其目的非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為之,自應適用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嗣後復又變更從其母姓,應適用本法第4條第2項及第7條之相關規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有關民眾變更姓氏取得原住民身分,所涉姓氏變更次數乙案,請依上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10月1日函意旨辦理。
1162.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9556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831號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26934號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僅能變更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上開法務部99年9月28日書函略以:「...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刪除『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要件,與修正前規定不同,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養子女已成年,於收養關係存續中,應僅能變更為養父姓或養母姓,始符收養關係之本質。又當事人原從收養者之姓,於養父母死亡後欲回復本姓時,應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及第108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後始得為之,業經本部以99年7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99031300號書函回覆貴部在案,仍請參照。」,有關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按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及依上開法務部函意旨,僅能變更從養父姓或養母姓。
1163.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685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628號令 有關無依兒童辦理出生登記後,嗣後父母(養父母)或本人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不列入改名次數之計算。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 「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第1項)戶政事務所依前條第3項規定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第2項)」,復按姓名條例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6、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以2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2項)」。【說明三】、本部96年5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076576號函規定略以,經申請人抽籤、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父母(養父母)約定變更子女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又96年9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4762號函規定略以,經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並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者。惟因其出生登記所使用之姓名,非為當事人父母或相關申請人所選擇,為尊重其姓名權,其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名時不計入改名次數之計算。【說明四】、有關無依兒童姓名非由當事人父母或經法院認可之養父母所選擇,爰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無依兒童之姓名嗣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依上開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時,得比照本部上開函規定,不列入改名次數計算,惟以1次為限。相關記事配合修正如下(預計99年12月版更) :(一)父母(養父母)或本人嗣後申請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者,記事例171007「原(逕為、依監護人命名)出生登記姓名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另立名字(戶所代碼)。」。(二)父母(養父母)嗣後申請變更姓氏者,記事例171039「原(逕為、抽籤決定、依監護人姓氏)出生登記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父母約定(養父母約定)變更從父(母、養父、養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三)至當事人已成年依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申請變更姓氏者,可逕適用記事例171039,惟請自行修正內容為「原(逕為、抽籤決定、依監護人姓氏)出生登記姓名○○○民國xxx年xx月xx日變更從父(母、養父、養母)姓民國xxx年xx月xx日登記(戶所代碼)。」。
1164. 法規類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2967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9年10月4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192719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下載。
1165. 監護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3425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148號 有關父母離婚經法院裁判、調解、和解者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得由父、母之一方為申請人之戶籍登記作業流程。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第1項)…出生、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遷徙、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或應為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登記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第4項)。」,又本部99年9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90184864號函略以:「…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得由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以利害關係人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說明三】、考量法院裁判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離婚案件,既已生法律效力,如法院業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者,為維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與戶籍資料正確,非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申請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戶籍法第35條及第48條規定催告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申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1166.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93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號 有關無國(戶)籍國民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而設,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考量實務上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期間該子女皆處於無國籍或無戶籍狀態,為兼顧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並正確戶籍登記,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說明三】、因本部邇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辦理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遭遇困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依上開函意旨主動協助先行處理其戶籍問題,並請賡續查明轄內有無類似無國(戶)籍個案,如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俾憑研處。
1167. 認領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9347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5321號 有關無國(戶)籍國民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法第1063條第1項婚生推定制度,係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出發,確保子女身分安定及成長安全而設,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考量實務上訴訟程序冗長費時,期間該子女皆處於無國籍或無戶籍狀態,為兼顧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避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並正確戶籍登記,如生父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未成年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且該未成年子女與生父同住,由生父負撫育教養之責,同意由生父先行辦理未成年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以符合保護子女利益之意旨,嗣後如有爭議再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說明三】、因本部邇來接獲多起民眾陳情辦理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遭遇困難,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及最佳利益,依上開函意旨主動協助先行處理其戶籍問題,並請賡續查明轄內有無類似無國(戶)籍個案,如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俾憑研處。
1168. 戶籍謄本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10859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801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統一規定英文戶籍謄本之記事例日期順序譯寫方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第5項之規定「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另查本部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系統格式中係將出生日期直接由系統帶出且係以上揭規定之填寫方式「即月(英文縮寫)、日、年(西元)」譯寫。【說明三】、查94年3月間原戶籍登記記事例中英文代碼內容對照表,有關登記日期之翻譯係以( date )譯出,即保留空白由承辦人員依上揭要點規定譯寫;惟嗣於97年11月28日版本更新該修正對照表時逕將( date )修改為( yy/mm/dd ),致衍生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不一之困擾。另為避免該日期順序之月份未以英文月份縮寫,而逕以阿拉伯數字填寫所造成國外使用該謄本時不易辨識月、日順序疑義,爰統一規範該日期順序譯寫方式均須依上揭要點辦理,並將該對照表之(yy/mm/dd)修改回復為(date)。【說明四】、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99年12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169. 姓名更改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8338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88163號 有關通知姓名變更當事人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催告渠等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之作業方式。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9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188163號函(諒達)略以:「…戶政事務所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應連結至姓名變更者之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接續辦理所內註記,…應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催告請於30日內辦理配偶、父、母姓名變更。」。【說明三】、為利業務聯繫,戶政事務所辦妥當事人姓名變更後,以「戶籍登記通知聯繫表」(如附件),傳真通知該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由配偶及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催告事宜。
1170. 死亡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04212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060559號 有關高雄縣○○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建議增設「死亡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出生日期為個人戶籍登記之基本資料,死亡登記之死亡日期為登載於戶籍登記記事欄之資料,與「出生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性質不同。如死亡登記記事錯誤應適用「死亡登記除戶個人記事更正登記申請書」。【說明三】、另記事例171037「原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推定死亡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上揭記事例之「變更」修正為「更正」,預定於本99年10月版更(如后附戶籍登記記事例修正對照表),本案可適用修正後之記事例,至建議增設「死亡日期更正登記申請書」,留供參考。【說明四】、本部96年1月18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函與本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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