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3筆資料,第 43/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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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 法規類 | 099/04/3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33343號099/04/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 ||
1262. | 戶政規費 | 099/04/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27696號099/04/2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06號 | 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內容,並將名稱修正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法務部95年5月8日法律決字第0950017059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按行政罰法第44條規定:「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本條明定行政機關為裁處時,應作成裁處書,其立法目的乃為與其他行政處分區別:…。三、…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宜儘量以「裁處書」稱之」,…。【說明三】、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格式並非強制規定,前經內政部以97年7月15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687號函修正該格式範例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說明四】、為踐行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落實簡政便民,提升服務品質,及配合行政罰法之規定,爰修正「戶政事務所罰鍰處分書」範例名稱,為「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外,相關修正內容說明如下:(一)受處分人欄位部分修正如下:1、姓名欄位住居所部分增列:□戶籍地址、□事業(營業)所地址、□指定送達地址之選項。2、受處分醫療機構及地址欄位刪除;修正為代表人或管理人。(二)附註說明一、二及填寫說明一、二內容為處分書部分修正為裁處書。(三)處分人簽收修正為受處分人(受委託人)簽收。【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罰鍰裁處書」內容修正,並即日起使用。 | ||
1263. | 出生 | 099/04/20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7865號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9120號 | 有關無國(戶)籍兒童申辦戶籍登記疑義個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略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次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兒童出生時就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在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說明三】、邇來屢獲兒童因無國籍或戶籍衍生就學或醫療問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爰請貴屬戶政、社政及教育機關賡續查明有無類似個案,俾協助處理其國籍及戶籍事宜。【說明四】、如查有上開無國籍或無戶籍兒童,應先確認當事人身分,當事人如未具我國國籍,又未經國人生父認領,請速函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研處居停留事宜,並請貴屬社政機關妥處其生活照護事宜。【說明五】、如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考量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並依上開司法院解釋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處理原則如下:(一)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有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二)生母受胎期間另有婚姻關係,該未成年子女被推定為生父母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仍請戶政事務所協助告知申請人應向法院聲請否認之訴,惟為保障該未成年子女權益及身分安定,應先行解決當事人之戶籍問題,如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同居、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說明六】、請貴府就無國(戶)籍兒童建立個案追蹤機制,並提供輔導及協助。個案如有法律適用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函送本部以利研處。 | ||
1264. | 戶口名簿 | 099/04/1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7867號099/04/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4923號 | 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開放戶口名簿換領得由戶內人口為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戶口名簿經常因為戶內人口異動頻繁而過度使用,以致難以維持整潔、美觀。所以常有戶內人口要求辦妥戶籍登記案件後,同時換領戶口名簿,爰建議開放得由戶內人口換領戶口名簿。【說明三】、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基此,戶代表人為戶長,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且登載戶籍資料之異動,如未經戶長同意,其戶內人口(含寄居人口)即可依個人需求任意換領或補領,恐衍生一戶多本戶口名簿之爭議,影響戶口名簿之公信力。又換領或補領戶口名簿得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所申請,現行換領或補領作業已屬便利,尚無困擾,爰仍宜維持現行規定。 | ||
1265. | 出生 | 099/04/1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8531號099/04/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50722號 | 有關雙(多)胞胎其中有死產者,其辦理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人口統計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第4目規定:「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之嬰兒有部分為死產時,除將其出生登記人數列入嬰兒出生總數欄內統計外,仍應列入雙胞胎或三胞胎以上欄內統計。」。本案○○○女士99年○月○日生產1名女嬰,其出生證明書之胎別欄位註記為雙胎,同胎次序:1,計男:1名,女:1名,其中一胎係死產。考量出生證明書上所載胎次及胎別係出生統計重要項目,仍應依據出生證明書所載填入,惟死產未有出生事實,無須辦理戶籍登記,亦不列入出生別之計算,爰本案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個人記事欄位及特殊註記無須做胎別及同胎次序註記。 | ||
1266. | 結婚 | 099/04/1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8762號099/04/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73012號 | 有關協查○○○女士與美國籍○○○先生結婚證明文件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貴轄○○鎮戶政事務所以99年3月26日00戶字第0990000530號函請外交部協助查明旨揭當事人之結婚證明文件並補蓋「符合行為地法」章戳。依外交部前揭函略以:「..旨揭結婚文件原文係81年間經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邁阿密辦事處驗證,當時並無相關規定須加蓋前述註記;另駐芝加哥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該文件之中文譯本認證時,僅證明該譯本之文義與原文相符,亦無加註該文字之必要。本案..請依權責自行審認,…逕行受理。」。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本於職權辦理。」 | ||
1267. | 姓名更改 | 099/04/1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10094號099/04/09內政部令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099/02/24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 | 檢送內政部99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55222號令1份。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乙案,依據法務部99年2月24日法律字第0980056050號函(如附件影本)函略以:「…按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如申請人因全國性減刑而受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裁判確定,即與姓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要件有別,衡諸憲法保障人民姓名權之意旨,自無該款規定之適用。是宜認為原受不得易科罰金確定判決,嗣後因適用減刑條例經法院裁定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者,其申請更改姓名應不受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三】、本部96年8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8135號函、97年4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70063866號函及97年5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70083684號函停止適用。 | ||
1268. | 戶政規費 | 099/04/0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7499號099/04/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938號 | 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法之各項戶籍登記罰鍰處分疑義一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在國外作成成之文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說明三】、次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同法第19條規定,因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有關國人於國外依行為地之各項戶籍登記,回國申辦時逾期處以罰鍰之認定,得比照內政部95年4月10日台內戶字第0950058078號函規定:「.....考量國人在國外結婚後未必會立即向我駐外館處申辦結婚文件之驗證,且我駐外館處受理結婚文件驗證案件之作業時間亦未有一致之規定,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後,申辦結婚登記逾期裁罰之認定,應以結婚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30日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依戶籍法第53條(現修正為第79條)規定科罰」意旨辦理。 | ||
1269. | 戶政規費 | 099/04/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104453號099/04/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 |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業經內政部於99年4月6日 以台內戶字第099005961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 gov. tw)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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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 | 記事例 | 099/03/3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7193號099/03/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0352號 | 有關吳○○先生申請於個人記事欄加註出生於國外之子女吳○○出生記事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前段規定:「戶藉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依上開規定,國人於國外生育子女,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定居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於生父母記事欄加註子女親子關聯記事。。【說明三】、依案附資料,吳○○先生之子女吳○○ ○○年○月○日於國外出生,吳○○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吳○○先生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補填吳○○出生事實,本案考量子女出生事實事涉確認親子關係及親權存在,得由生父或生母提憑經驗證之外文及中文出生證明文件,申請於個人記事欄補填子女出生記事。另有關記事註記得依貴局建議「X男(X女)000民國XXX年X月X日在X地出生在臺無戶籍民國XXX年X月X日申登」辦理。 | ||
1271. | 更正 | 099/03/3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7195號099/03/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61850號 |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開放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及「姓氏更正」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一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本案維持現行作業,不宜開放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方符民眾之實際需求。理由如下:(一))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於接續辦理「姓氏更正」及『出生別更正』時,原登記父親已非其法定代理人不具申請人資格,應另由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申請更正。惟如其已逾法定申報期限,將衍生承辦戶政事務所須通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48條辦理催告,仍不申請者始逕為更正登記,徒增作業程序且權責劃分不清。(二)如該當事人已有配偶及子女,均須隨同變更姓氏及換發國民身分證,且變更姓氏依姓名條例第12條須先查詢刑事資料,牽涉甚廣,如由異地受理,無法即時同步一體變更身分登記資料,無實質便民效益。(三)開放異地辦理更正、撤銷、維護作業,涉及戶藉資料之關聯性,稍有不慎,恐導致戶籍資料錯誤,爰不宜開放。【說明三】、另按本部96年1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4532號函略以:「…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者, 其子女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及本部98年5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80083464號函略以:「…四、針對收養、終止收養、否認子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認領無效及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事件所涉撤銷、更正、變更當事人姓名登記疑義乙節,按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依前4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考量戶政事務所並非上開姓名條例第10條得改姓之申請人,上開案件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或應為申請之人後仍不辦理者,除有戶籍法第25條規定情事者外,應就身分變更部分逕為登記。至當事人姓氏之變更,考量事涉個人身分權益,尚不宜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及「姓氏更正」,依上揭函意旨,雖經戶政事務所踐行催告程序,仍不宜由戶政事務所逕行更正之。(內政部99年3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061850號函公文勘誤表) | ||
1272. | 戶政規費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9539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7473號 | 有關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免收規費1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同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200元。」舊證滅失,因屬「補領」國民身分證,爰須依上開收費標準繳交新臺幣200元補證規費。【說明三】、本案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得否免收規費,經審慎考量內政部認為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提憑警方報案三聯單,仍應繳交補證規費,理由如下:(一)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戶籍行政,屬自治事項,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規費,係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應繳交補證規費。(二)有關得免徵收規費之情形,規費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已有明確規範,遭竊而補領國民身分證,非屬上揭得免收情事,爰仍應依法繳納規費。(三)有關警方報案三聯單內備註欄,已敘明本單僅為報案登記,不作其他證明之用。且難以查證是否屬實或導致有心人士謊報遺失,規避繳納規費。(四)又國民身分證係重要證明文件,持有人應負善良保管義務,防止遺失致遭偽變造,衍生諸多犯罪事件,倘因遭竊而補領,得免收規費,其成本將由全體納稅人共同負擔,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 ||
1273. | 查尋人口 | 099/03/2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5591號099/03/1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2264號099/03/12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90058390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向警察機關通報失蹤人口填報通報表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又按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點第1款規定,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說明三】、考量目前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申辦各類案件時,應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惟於發現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並辦理通報警察機關時,尚無制式通報單辦理,造成戶政同仁作業不便。案經臺北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作業改進意見與通報格式,並經本部警政署99年3月12日警署戶字第0990058390號書函同意上開格式(如附件影本))在案。為利戶政事務所行政作業便利,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後續辦理失蹤人口通報作業時,應填報「戶政事務所通報(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格式如附),載明失蹤被查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相片、特徵,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
1274. | 收養 |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1646號099/03/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5829號099/03/04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09681號 | 有關貴轄居民○○○先生被邱○○收養案,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其收養效力及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復依據法務部99年3月4日法律決字第0999009681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9年3月2目秘台廳少 家二字第0990004243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關於收養人於向法院為認可裁定之聲請後、裁定認可前死亡或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者,其裁定效力如何乙節,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或現已)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另是否准予收養登記,仍應由該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說明三】、本案收養人邱○○女士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嗣後法院為認可裁定且確定即生收養效力,依上開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故收養日期以契約成立之日期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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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 戶籍謄本 |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306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7126號 | 有關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應否核發全戶戶籍謄本乙事。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二】、內政部戶政司80年10月15日八十戶司發字第800037號書函略以:「…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係指在祭祀公業未完成登記前,申報人與派下員間之利害關係,故規定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基此,本案如核發派下員全戶戶籍謄本,須依上開規定於個案認定與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全戶均具有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 ||
1276. | 國民身分證 |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829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 | 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 ||
1277. | 戶口名簿 |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829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 |
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 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 ||
1278. | 戶籍謄本 | 099/03/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4225號099/03/1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號 | 有關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規定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規定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 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基此,當事人得選擇列印或省略記事。【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訓系統關於記事省略部分,其執行方式僅能選擇全戶或個人記事全部列印或省略,無法選擇特定記事部分省略。又戶籍謄本乃詳實記載個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資料,如僅省略或列印部分記事,其完整性易遭受質疑,惟基於尊重當事人,本部原則同意部分記事省略或列印。相關作業方式如下:(一)請當事人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如附件,未版更前請以加蓋章戳方式為之)上勾選並載明欲列印之記事。(二)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戶籍謄本後,請以人工方式遮蓋申請省略之記事再另行影印。(三)遮蓋之空白處,須加蓋「記事省略」之戳記。(四)前揭未記事省略之完整戶籍謄本,如當事人一併需要時,按張付費。若當事人主張無庸記事完整之戶籍謄本時,則原印出之完整記事戶籍謄本上加「作廢」戳記,併同該請領戶籍謄本申請書存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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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 記事例 | 099/03/1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4299號099/03/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93號 | 有關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一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段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者,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其戶籍應為廢止之登記,其嗣後申請回復國籍且經本部許可者,得依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 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另依本部89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8974257號函釋規定,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臺灣地區原有戶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另部分當事人喪失國籍時之戶籍地址與回復國籍時之居留地址不同者,亦得依本部83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8305222號函釋,以個人記事或除戶個人記事補填作業,於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登記簿頁先以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俟當事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再接註「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並無回復國籍登記項目,且依據前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意見及實務作業方式,現行已提供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俾以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登記,是以,本案無新增「回復國籍登記申請書」之必要。【說明三】、爾後,補填回復國籍記事案件,當事人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前喪失國籍註銷戶籍者,得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下載空白之「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以人工書寫申請書方式辦理;當事人若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後喪失國籍廢止(或註銷)戶籍者,則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統一以戶籍登記記事例910002「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登記(戶所代碼)。」登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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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 戶口名簿 | 099/03/1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1836號099/03/0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69號 |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 ||
1281. | 戶籍謄本 | 099/03/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6428號099/03/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 | 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 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 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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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 | 更正 | 099/03/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6428號099/03/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 | 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 ||
1283. | 監護 | 099/03/0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2789號099/03/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0347號 | 有關民法98年11月23日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加「輔助宣告制度」與戶籍登記記事例部分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2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90700112號函(詳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旨揭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9年2月11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01558號函略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04條規定及第605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裁定自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雖同法第609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得為抗告;惟該條立法理由三說明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在抗告審理期間,第一審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應依法執行相關職務。是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本案依上開函意旨,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 | ||
1284. | 戶籍謄本 | 099/02/2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6426號099/02/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099/02/22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農授漁字第0991340088號 | 關於「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涉及戶籍資料提供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漁會法第19條規定略以:「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9年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詳如附件影本) 略以:「…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範圍內,性質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範疇。…來函所詢區漁會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乃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又區漁會依上開規定取得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本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 ||
1285. | 更正 | 099/02/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3556號099/02/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35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案件相關作業流程乙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案件(如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惟大多數戶政事務所均以「父(母)姓名補填登記申請書」代替上開更正等項登記,致親等建置部分有極多筆數資料無法判讀、連結。為正確戶籍登記並避免上開情事發生,旨揭案件請確實依本部95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161493號函規定,以「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更正登記」( 96年9月29日版更新增)(RLSC171S)辦理。【說明二】、本部於99年1月20日研商清查親等關聯子系統比對載入異常資料會議,針對昔日補填登記造成無法判讀部分,於99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9961號函請資拓公司將現行每日異動更新異常資料列冊交本部戶政司協助清查,並依清查結果分析建立戶政事務所維護更新機制。【說明三】、版本更新前相關作業規定,請依本部99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9962號函(諒達)規定辦理。 | ||
1286. | 法規類 | 099/02/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3547號099/02/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2174號099/02/09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外曜字第0990021848號 | 檢送修正「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乙份。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時如有涉旨揭案件且有兒童及少年須協助照護、安置者,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本部兒童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 ||
1287. | 戶政規費 | 099/02/2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2264號內政部函99/02/12台內戶字第0990031516號 | 有關臺北縣○○市戶政所研提「建請統一規範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所稱『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各項戶籍登記申請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卡片及電腦儲存媒體等資料。」;又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三】、上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係指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案件時所繳交之證明文件,含其辦理各類戶籍登記之申請書,爰戶政事務所核發各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四】、至各類戶籍登記申請書內戶政事務所行政流程之簽章應毋須對外提供,併予敘明。 | ||
1288. | 法規類 | 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訴委字第0990039622號99/02/02行政院函院臺財字第0990092086A號監察院函98/12/04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 | 有關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第96條規定辦理。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訴願為人民行政救濟之途徑,其制度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受理訴願機關於審酌事證後,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方法有三,(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二)逕為變更之決定;(三 )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說明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者,自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如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仍得維持經撤銷之前處分見解;倘係以原處分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原處分機關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0年判字第00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說明四】、綜上,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應視訴願事件之相關事證是否已臻明確,有無個別作用法所定應為處分之權限,並考量機關權限相互尊重原則,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以決定撒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視事件之情節為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後另為處分;倘係以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依訴願決定意旨另為處分。俾收訴願制度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功能。【說明五】、監察院原函所附調查意見,重申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96條規定辦理之意旨,俾免人民一再提起訴願,除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亦影響訴願決定之公信力。 | ||
1289. | 戶政規費 | 0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42591號內政部函099/02/04台內戶字第0990024134號 |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金融機構查證國民身分證免收規費乙案,檢送內政部函文副本影本乙份,並請依上開函文說明二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議金融機構查詢免收規費乙節,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強化治安政策、共同打擊詐騙犯罪為由,同意免收取規費,惟為避免金融機構未先行查證即逕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而加重戶政人員負擔,金融機構於傳真戶政事務所查證前,請先行以目視或簡單儀器查驗辨識國民身分證之真偽,並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系統驗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資料,以落實金融機構人別查驗辨識之責。 | ||
1290. | 出生 |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4337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22377號 | 有關民法第1064條之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次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有關生父母已結婚,所生之子女自出生日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子女出生登記是否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提供書面證明文件乙案,考量民法第1064條係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制度,只須生父與生母有結婚之事實,其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爰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除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外,其餘仍依本部93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30007729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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