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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46/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351. 其他法令 098/05/20臺中縣政府府地籍字第0980150400號098/5/15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0903291號 有關貴機關(學校、單位)未來辦理標準地名譯寫時,請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經查本部前業以98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80026667號函(諒達),請 貴縣(市)提供轄區內各鄉鎮市區級以上行政區域地名譯寫對照,惟部分縣(市)呈報之譯寫結果,如大小寫、縣(市)屬性名稱之譯寫等,仍未依旨揭「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規定辦理,請於未來辦理標準地名譯寫時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另教育部業於97年12月18日報經行政院備查修正「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我國中文譯音政策改採漢語拼音,有關「標準地名譯寫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隔音符號規定,本部將配合漢語拼音政策規定研議修正,併予敘明。
1352. 收養 098/05/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50077號098/05/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215號098/05/06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08276號 有關○○○女士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何氏○養父母姓名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00年台上字第0000號判例參照)。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至民國15年前,臺灣民間習慣收養子女,係因養子女之生父與養父之合意而成立,其生母或養母不過問其事,亦即夫得獨立收養子女,而其收養之效力及於妻。(本部93年5月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66頁、第169至第170頁參照)。惟該習慣調查報告對於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逾期未行使撤銷權時,該配偶與養子女間是否發生收養關係則未載明,以致當時之習慣內容如何不甚明確。當須參考當時日本民法第856條但書有關視為追認之意旨略為:「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發生親子關係。」以為條理補充之。合先敘明。【說明三】、本件貴部所詢關於黃氏○於大正15年9月10日(民國15年)養子緣組入戶,從養父何○姓為何氏○,收養關係是否及於何○之配偶乙節,揆諸上開說明,該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否則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而案內何○收養黃氏○是否與配偶何○○○共同為之?又如未共同收養,何○○○是否曾於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等,依來函及有關資料,似未足確定。倘何○○○未共同收養,亦未行使撤銷權,則本件收養關係僅存在於何○與何氏○之間,即何○○○與何氏○間並無收養關係存在。【說明四】、至貴部另詢何氏○嗣後與何○○○之私生子A於昭和15年9月結婚,是否即視為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乙節,據所附戶籍登記資料記載,A與何○同一姓氏列同戶並登記為「同居人」,其間是否有收養或其他親屬關係?如經查明並無上述等關係,且依說明三所推之何○○○與何氏○間並無收養關係存在者,則應並無所詢終止收養關係問題。【說明五】、本案關於能否補填何氏○養父母姓名,及收養關係是否繼續存在等,涉屬事實認定與戶政作業問題部分,仍請貴部參照上開意見,本諸職權查明卓處。又當事人間如因私權爭執而涉訟者,當以法院之確定判決為準。
1353. 死亡 098/05/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51024號098/05/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92250號 有關戶政機關辦理死亡宣告所需證明文件格式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8年5月11日法檢字第0980017234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查本部90年2月26日(90)法檢字第006656號函係就戶政機關依法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要件如何所為答復,目的在對民法第8條第1項關於死亡宣告之要件及民事訴訟法第623條關於聲請死亡宣告應表明事項加以說明,以利檢察官參酌據以提出聲請,並防死亡宣告制度遭到濫用。(二)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編第4章對於聲請死亡宣告案件之要件及所應表明事項,並無有關範例或格式之規定,故本部尚無從製作旨揭所述申請文件之格式。
1354. 法規類 2009/05/0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8556號098/05/05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80021185號 檢送「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1份。 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三、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1355. 統一編號 098/05/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7681號098/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5224號 有關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9碼之國民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部分在臺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於58年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10碼以前即已出境,致當事人未配賦或僅配賦9位數統一編號所衍生入出境困擾疑義,為協助該等人士入出境事宜,針對當事人統一編號配賦作
業,說明如后:(一)配合外交部97年11月10日部授領一字第0976602524號函所敘現行無統一編號者或統一編號屬9碼者之國人入出境作業,請駐外館處與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轉知旅外國人於境外或國境線上如有上開情事者,得由當事人填具「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書」(一式2份),自行郵寄、由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者,得郵寄或函送本部查明後轉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親至櫃臺或郵寄、接獲駐外館處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當事人申請者,依下列方式作業:1、先行與戶政資訊系統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2、查明當事人是否業由遷入地或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未配賦10碼之統一編號者,依規定重新配賦統一編號。3、於當事人出境前最後除戶註記個人記事(930028) 「民國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xx號函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年xx月xx日註記」。4、戶政事務所函復當事人、外交部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5、後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遷入(恢復戶籍)登記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仍應先查明當事人最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是否有新配賦統一編號,以避免重複配賦。(三)外交部於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並依職權換發當事人護照時,應載明新配賦之統一編號,以利國人查驗入國。(四)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接獲戶政事務所重新配賦當事人統一編號函後,於入出國及移民署電腦資料庫建檔,俾利線上查明。
1356. 離婚 098/05/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6925號098/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7329號 有關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檢附兩願離婚協議書無須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臺北律師公會98年4月28日九八北律文字第41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按本部90年12月5日台(90)內戶字第9009889號令:「民眾申辦離婚登記檢附之兩願離婚協議書,除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證人亦不因其身分為律師或一般民眾而有不同。
…」針對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所附兩願離婚協議書證人資料乙節,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本部90年12月5日令辦理。
1357. 監護 098/05/0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2834號098/04/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6708號098/04/20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彥家科字第39636號 有關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約定改姓與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無庸請求法院裁判疑義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針對父母離婚,欲改從父〈母〉姓者,未成年子女如經離婚之父母書面約定改姓,或成年子女經父母書面同意改姓者,除當事人有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者外,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之申請核處姓氏變更登記,無庸再請當事人提憑法院裁判書辦理。【說明三】
、另針對民眾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未成年人有父母雙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情事者,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順序受理民眾申請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無庸請當事人提憑法院裁判書辦理。至登記後如有爭議,則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1358. 出入境 098/04/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25107號098/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9414號 有關內政部98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本府於98年4月10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110207號函諒達)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作業內容誤繕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二】、本部98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說明四:「…(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係屬誤繕,爰更正為「…(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說明二】、。」另按本部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49136號函(計達)略以:。」
1359. 撤銷 098/04/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21921號098/04/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229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偽結婚登記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8年3月31日辦理之「98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1梯次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辦理。【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5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另按本部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
49136號函(計達)略以:「…戶政機關受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申請案件時,應依認定原則過濾可疑案件,函請專勤隊查察,如接獲專勤隊查復卻係虛偽結婚案件者,應依法撤銷其國人配偶之結婚登記。…本案係花蓮縣專勤隊查復國人…涉嫌虛偽結婚,並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於97年1月25日依法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考量本案業已進行司法程序中,請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戶籍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邇來戶政事務所反映接獲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國人虛偽婚姻案件,戶政事務所究應於接獲該署移送公函即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作業,或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為之,仍請依戶籍法及上開函意旨,俟判決確定後本於職權核處。
1360. 出入境 2009/04/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0207號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2009/03/26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資宜字第0980046266號 有關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作業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
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三】、次按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2年再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於當事人出境滿2年或再入境後10日內,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或國人出境滿2年再入境人口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說明四】、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為避免當事人入出境資料通報作業時間落差,戶政事務所於收到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2年再入境通報資料,請應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外旅客出境紀錄查詢平台複查確認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已持我國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入境者,毋庸再行通知及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二)當事人未入境者,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五】、為求周延,本部刻研議修正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相關軟體。
1361. 戶籍謄本 2009/04/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0949號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5576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申請全戶英文戶籍謄本時,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併同列印及付費一事,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中譯內容係依據中文戶籍資料翻譯,如該戶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系統將帶出該非現住人口資料,由戶政事務所翻譯之,如民眾無須此類人口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整理戶籍資料後,再行辦理翻譯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建議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與中文謄本一致乙節,內政部業錄案規劃於英文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800)增加列印種類 「4.全戶」,原列印種類1.修正為「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相關版本更新事項業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期程。
1362. 戶籍謄本 20009/04/08臺中縣府府民戶字第0980105056號2009/04/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70382號 有關修正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制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將改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機制,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維護廠商(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相關作業事宜,預定該系統修正期程為3月個月(即98年6月底)完成。
1363. 遷徙 2009/04/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01759號2009/04/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4251號 有關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登記,其以地方自治機關為申請人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4年9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略以:「按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準此,區公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應無疑義。又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揆諸同條第3項及第58條規定,區公所係由各直轄市、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故應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市)派出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所謂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法文未定其範圍。惟為送達人領取便利計,解釋上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長在內。…所稱之『自治機關』如未另有特別規定,自應與上述解釋相同,即包括直轄市、市之區公所。」【說明四】、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戶籍法第50條第1項所稱之「地方自治機關」包含直轄市、市之區公所。
1364. 國民身分證 2009/04/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8343號2009/04/01龍井鄉戶政事務所中縣龍戶字第0980000908號函 檢送本縣○○鄉戶政事務所發現民眾利用補證偽造文書案例乙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爾來迭有戶政事務所發現民眾補證異常或以合成相片補證等情事,請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換、補領國民身分證時,務必詳實核對確認身分,避免誤發。並請各戶政事務所以旨揭案例為警惕,嗣後辦理出境人口逕為遷出登記時,需詳查出境期間戶籍登記之異常情形,如遷徙登記、換補證…等之申請,俾利進而發現犯罪情事並得以遏止。【說明三】、另有關建議補證收費採累進收費事宜,本府將伺機向內政部建議
1365. 法規類 2008/03/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4870號2009/0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5號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et.gov.tw)下載。 內政部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1、2、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2條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台幣十元。第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366. 戶口名簿 2009/03/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2408號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有關內政部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本府於98年3月18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079704號函諒達)規範戶政事務所遇有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案件,而戶長不便提出戶口名簿時,應依實際業務需要及基於便民原則,由戶政事務所間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並依據前揭函說明三之作業流程予以完成登記作業,惟不便提出戶口名簿之戶長經通知仍未提出戶口名簿改註者,戶政事務所則應依行政程序法及戶籍法第80條之規定,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逾期或不提供再處以罰鍰。【說明三】、至通知書內容,則請貴所依相關法規規定述明通知事項及內容,勿需強調未提或拒提,以免爭議。
1367. 更正 2009/03/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87912號2009/03/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037號 有關○○○先生戶籍資料記載失實申請更正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47-2號函略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逕予辦理戶籍更正。針對戶籍資料因
當事人涉二二八事件遭記載「暴徒、暴民」之註記者,本部業於96年3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39812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戶籍資料彙送本部,並經本部予更正在案。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資料如未涉二二八事件,或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者,鑑於該等資料事涉當事人個人意願及提憑戶籍資料申請賠償金舉證事宜,如確有刪除更正之需要,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後查實核處辦理。貴府96年4月9日與同年5月7日所報更正戶籍記事資料,仍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更正後辦理為宜。【說明三】、另針對○○○先生申請刪除57年除戶及78年5月9日換寫之個人除戶戶籍記事乙節,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在臺初次申報戶籍、姓名之變更、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同
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戴第4點至第7點之記事、遷徙記事、初、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戶口校正及役別紀錄。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依上開規定意旨,現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例尚無須記載當事人遷出或遷入矯正機關之原因,爰貴府得刪除當事人有關「民國肆拾年拾月拾伍日經臺中縣警察局檢送管訓大隊撥服勞役」及「在金門島服勞役期滿」之記事,並依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程序規定,檢附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申請表及該全戶戶籍資料影本,函送本部辦理維護作業。
1368. 遷徙 2009/03/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9704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80條規定: 「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 OOO元以下罰鍰。」另按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說明二】、邇來據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眾多現場反映戶籍登記(如結離婚、變更姓名等)之急迫性,且戶政事務所亦難認定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而有戶籍法第80條規定罰鍰情事,滋生作業困擾。【說明三】、考量戶政事務所實際作業需要,並基於便民原則,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除依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先行辦理登記外,並請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說明如下:(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如附件),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併原案歸檔存參。(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除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外,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理改註。(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改註後,除刪除「所內記事」該筆紀錄外,並填報原聯繫表回復欄並回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原聯繫表歸檔存參。(四)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接收該聯繫表後,併原案歸檔存參。【說明四】、另為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每日下班前務須詳實完成應接續辦理之戶籍登記,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1369. 其他法令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8900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 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各所受理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詳加說明相關規定。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民眾98年3月5日致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建議辦理。【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除依前揭姓名條例規定辦理外,宜適時詳加說明其規定。
1370. 更正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9262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9511號 有關○○○辦理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後其從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03月09日法律決字第098000646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關於子女姓氏之決定,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第5項)。』本件所詢○○○(下稱○君)持憑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更正父母姓名後,可否由其經生母同意自行決定其姓氏或請求法院宣告其為從生父姓或生母姓乙節,據來函所載,○君與其生父母之親子關係,係於96年○月○日經法院判決確認確定,而○君係於65年○月○日出生,爰仍應按斯時之民法規定,即修正前第1059條第1項:『子女從父姓。…』辦理。至○君於更正父母姓名後如擬變更為母姓者,自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辦理。
1371. 法規類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0606號2009/03/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
zette.nat.gov.tw)下載。
1372. 國民身分證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2651號2009/0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 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
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1373. 查尋人口 2009/03/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4626號2009/03/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781號 有關共同事業戶內行方不明人口處理方式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有關失蹤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三)戶政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在台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合先敘明。【說明三】、內政部97年10月21日召開「97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於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增列:「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若失蹤時,得由管理機關或戶政事務所行文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略以,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如確有失蹤情形時,戶政機關得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等規定向警察機構報案查尋。【說明四】、檢附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影本一份。
1374. 監護 2009/03/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2863號2009/03/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0048號 檢送內政部函轉外交部駐胡志明辦公室電報,有關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書函【說明】、依據外交部98年2月24日亞太〈98〉字第980231號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98年2月19日第SGN363號電報事由: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事,外交部鈞鑒並請轉內政部、法務部:一、本地華文法律報本〈2〉月6日第二版刊登有關越南法院對離婚案件有關兒女撫養權之報導略以,夫妻離婚後,當雙方無法就兒女撫養權之問題達成協議時,法院將視孩童在精神與物質方面權益考量判決,原則上三歲以下孩童判由母親撫養;9歲以上孩童則視孩童自主意願作判決,倘其兒女係殘障、無行為能力、無勞動及維生能力者,則無論未成年或已成年,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看管、照顧、教育、撫養之義務。二、以上謹電傳該則報導乙頁併呈請 鈞。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柯秘書○○〉〈已分電呈駐越南代表處〉。
1375. 法規類 2009/02/19臺中縣府法濟字第0980047034號2009/02/16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 函轉法務部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如附件)。 法務部函【說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1376. 結婚 2009/02/13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41066號2009/02/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7144號法務部授領三字第0985105331號 有關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應檢視德籍配偶之單身證明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為避免德籍人士以簡便程序取得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按外交部98年2月6日前揭函略以:「…受理國人與德國籍人士結婚登記時,應要求德籍配偶提具德國身分登記局(Standesamt)核發之單身證明(Ehefahigkeitszeugnis),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Aufent
haltsbescheinigung或 Meldebescheinigung)。
1377. 國民身分證 2009/02/09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35813號2009/02/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按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略以:「…已成年之收容人,…為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
042277號函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說明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
1378. 法規類 2009/02/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30426號2009/01/2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3號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號令廢止。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已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
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戶籍更正登記要點」原條文已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至第18條文內,爰廢止本要點。【說明三】、請各所儘速更新網頁所有關於「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資訊內容。【說明四】、檢附旨揭廢止令暨內政部原函影本一份。
1379. 國民身分證 2009/02/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9412號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 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1380. 初設戶籍 2009/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7376號2009/0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6080號 有關貴轄居民○○○女士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婚姻狀況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女士原屬越南國籍,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取得內政部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嗣後辦理離婚登記,再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因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個人資料係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所載登錄,其所持定居證配偶欄空白,戶政機關無從得知其婚姻狀況,致其戶籍謄本配偶欄亦為空白,個人記事亦無其結離婚記事,似呈現未婚狀態,究係移民署漏未記載抑或離(歿)關係無法辨識,倘未來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推定及繼承等法律關係,勢必產生疑義,加以雙方當事人戶籍設於不同轄區,造成戶政機關查證困難,經本府以97年12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70357967號函建議內政部協調移民署,邇後類此外籍配偶取得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後始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於其定居證配偶欄加註(離)(歿)字樣,以供戶政機關辨識,或作為補註婚姻狀況之依據。【說明三】、本案經內政部戶政司協調移民署,函復略以,外籍配偶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及後續初設戶籍登記,均由戶政事務所受理,為正確戶籍資料,仍請戶政事務所透過國籍資訊系統與戶政資訊系統查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並查實個案詳情後依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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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46/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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