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705筆資料,第 47/91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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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 離婚 | 098/05/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6925號098/05/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7329號 | 有關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檢附兩願離婚協議書無須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乙案。 |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臺北律師公會98年4月28日九八北律文字第41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說明二】、按本部90年12月5日台(90)內戶字第9009889號令:「民眾申辦離婚登記檢附之兩願離婚協議書,除須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外,無需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證人亦不因其身分為律師或一般民眾而有不同。 …」針對民眾辦理離婚登記所附兩願離婚協議書證人資料乙節,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本部90年12月5日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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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 | 監護 | 098/05/0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32834號098/04/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6708號098/04/20臺中地方法院中;院彥家科字第39636號 | 有關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後約定改姓與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無庸請求法院裁判疑義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針對父母離婚,欲改從父〈母〉姓者,未成年子女如經離婚之父母書面約定改姓,或成年子女經父母書面同意改姓者,除當事人有姓名條例第12條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情事者外,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法定代理人或當事人本人之申請核處姓氏變更登記,無庸再請當事人提憑法院裁判書辦理。【說明三】 、另針對民眾辦理未成年人監護登記,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未成年人有父母雙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情事者,戶政事務所自得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順序受理民眾申請未成年人監護登記,無庸請當事人提憑法院裁判書辦理。至登記後如有爭議,則請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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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 | 出入境 | 098/04/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25107號098/04/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9414號 | 有關內政部98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本府於98年4月10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110207號函諒達)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作業內容誤繕乙案。 |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二】、本部98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函說明四:「…(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係屬誤繕,爰更正為「…(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說明二】、。」另按本部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49136號函(計達)略以:。」 | ||
1384. | 撤銷 | 098/04/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21921號098/04/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72291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偽結婚登記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8年3月31日辦理之「98年戶政為民服務(管理、實務)分區研習會」管理班第1梯次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辦理。【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5條規定:「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另按本部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 49136號函(計達)略以:「…戶政機關受理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申請案件時,應依認定原則過濾可疑案件,函請專勤隊查察,如接獲專勤隊查復卻係虛偽結婚案件者,應依法撤銷其國人配偶之結婚登記。…本案係花蓮縣專勤隊查復國人…涉嫌虛偽結婚,並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於97年1月25日依法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考量本案業已進行司法程序中,請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戶籍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邇來戶政事務所反映接獲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國人虛偽婚姻案件,戶政事務所究應於接獲該署移送公函即辦理撤銷結婚登記作業,或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為之,仍請依戶籍法及上開函意旨,俟判決確定後本於職權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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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 | 出入境 | 2009/04/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0207號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4965號2009/03/26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資宜字第0980046266號 | 有關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資料作業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 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42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三】、次按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2年再入境者,由內政部戶政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得入出境資料,於當事人出境滿2年或再入境後10日內,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或國人出境滿2年再入境人口通報發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說明四】、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為避免當事人入出境資料通報作業時間落差,戶政事務所於收到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或出境滿2年再入境通報資料,請應用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中外旅客出境紀錄查詢平台複查確認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已持我國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入境者,毋庸再行通知及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二)當事人未入境者,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三)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應為申請之人未依限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時,戶政事務所應再次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入境,則依戶籍法第42條規定,逕為遷出(國外)登記。(四)日後當事人如有需要,得向戶政事務所補註歷次出入境記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說明五】、為求周延,本部刻研議修正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相關軟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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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 戶籍謄本 | 2009/04/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0949號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5576號 |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申請全戶英文戶籍謄本時,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併同列印及付費一事,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中譯內容係依據中文戶籍資料翻譯,如該戶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系統將帶出該非現住人口資料,由戶政事務所翻譯之,如民眾無須此類人口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整理戶籍資料後,再行辦理翻譯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建議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與中文謄本一致乙節,內政部業錄案規劃於英文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800)增加列印種類 「4.全戶」,原列印種類1.修正為「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相關版本更新事項業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期程。 | ||
1387. | 戶籍謄本 | 20009/04/08臺中縣府府民戶字第0980105056號2009/04/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70382號 | 有關修正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制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將改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機制,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維護廠商(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相關作業事宜,預定該系統修正期程為3月個月(即98年6月底)完成。 | ||
1388. | 遷徙 | 2009/04/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01759號2009/04/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4251號 | 有關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逕為登記,其以地方自治機關為申請人之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4年9月27日法律字第0940036691號函略以:「按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準此,區公所並非地方自治團體應無疑義。又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地方制度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揆諸同條第3項及第58條規定,區公所係由各直轄市、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故應為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市)派出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所謂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法文未定其範圍。惟為送達人領取便利計,解釋上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長在內。…所稱之『自治機關』如未另有特別規定,自應與上述解釋相同,即包括直轄市、市之區公所。」【說明四】、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戶籍法第50條第1項所稱之「地方自治機關」包含直轄市、市之區公所。 | ||
1389. | 國民身分證 | 2009/04/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8343號2009/04/01龍井鄉戶政事務所中縣龍戶字第0980000908號函 | 檢送本縣○○鄉戶政事務所發現民眾利用補證偽造文書案例乙份。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爾來迭有戶政事務所發現民眾補證異常或以合成相片補證等情事,請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換、補領國民身分證時,務必詳實核對確認身分,避免誤發。並請各戶政事務所以旨揭案例為警惕,嗣後辦理出境人口逕為遷出登記時,需詳查出境期間戶籍登記之異常情形,如遷徙登記、換補證…等之申請,俾利進而發現犯罪情事並得以遏止。【說明三】、另有關建議補證收費採累進收費事宜,本府將伺機向內政部建議 | ||
1390. | 法規類 | 2008/03/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4870號2009/03/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5號 |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1條、第2條、第7條條文,業經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et.gov.tw)下載。 | 內政部令: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54147號令修正發布第1、2、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第1條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第2條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台幣十元。第7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
1391. | 戶口名簿 | 2009/03/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92408號 |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有關內政部98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本府於98年3月18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079704號函諒達)規範戶政事務所遇有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案件,而戶長不便提出戶口名簿時,應依實際業務需要及基於便民原則,由戶政事務所間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並依據前揭函說明三之作業流程予以完成登記作業,惟不便提出戶口名簿之戶長經通知仍未提出戶口名簿改註者,戶政事務所則應依行政程序法及戶籍法第80條之規定,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逾期或不提供再處以罰鍰。【說明三】、至通知書內容,則請貴所依相關法規規定述明通知事項及內容,勿需強調未提或拒提,以免爭議。 | ||
1392. | 更正 | 2009/03/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87912號2009/03/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037號 | 有關○○○先生戶籍資料記載失實申請更正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47-2號函略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逕予辦理戶籍更正。針對戶籍資料因 當事人涉二二八事件遭記載「暴徒、暴民」之註記者,本部業於96年3月15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39812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戶籍資料彙送本部,並經本部予更正在案。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資料如未涉二二八事件,或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者,鑑於該等資料事涉當事人個人意願及提憑戶籍資料申請賠償金舉證事宜,如確有刪除更正之需要,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後查實核處辦理。貴府96年4月9日與同年5月7日所報更正戶籍記事資料,仍應由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更正後辦理為宜。【說明三】、另針對○○○先生申請刪除57年除戶及78年5月9日換寫之個人除戶戶籍記事乙節,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在臺初次申報戶籍、姓名之變更、更正戶籍登記事項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同 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 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戴第4點至第7點之記事、遷徙記事、初、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印鑑登記、戶口校正及役別紀錄。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依上開規定意旨,現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例尚無須記載當事人遷出或遷入矯正機關之原因,爰貴府得刪除當事人有關「民國肆拾年拾月拾伍日經臺中縣警察局檢送管訓大隊撥服勞役」及「在金門島服勞役期滿」之記事,並依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程序規定,檢附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作業申請表及該全戶戶籍資料影本,函送本部辦理維護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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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 | 遷徙 | 2009/03/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9704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 | 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同法第80條規定: 「戶長未依第56條第2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 OOO元以下罰鍰。」另按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同時催告戶長提出戶口名簿並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內容已有變更,應伺機補註…」。【說明二】、邇來據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辦理戶籍登記,迭有戶長拒提或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又民眾多現場反映戶籍登記(如結離婚、變更姓名等)之急迫性,且戶政事務所亦難認定戶長是否拒提戶口名簿而有戶籍法第80條規定罰鍰情事,滋生作業困擾。【說明三】、考量戶政事務所實際作業需要,並基於便民原則,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除依本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先行辦理登記外,並請透過行政聯繫協助方式完成登記作業,說明如下:(一)經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填報「行政協助註記戶口名簿聯繫表」(如附件),傳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併原案歸檔存參。(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後,除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記事」註記外,並通知戶長攜帶戶口名簿辦理改註。(三)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改註後,除刪除「所內記事」該筆紀錄外,並填報原聯繫表回復欄並回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原聯繫表歸檔存參。(四)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接收該聯繫表後,併原案歸檔存參。【說明四】、另為確保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每日下班前務須詳實完成應接續辦理之戶籍登記,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 ||
1394. | 其他法令 |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8900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 | 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各所受理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詳加說明相關規定。 |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民眾98年3月5日致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建議辦理。【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除依前揭姓名條例規定辦理外,宜適時詳加說明其規定。 | ||
1395. | 更正 |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9262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9511號 | 有關○○○辦理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後其從姓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03月09日法律決字第098000646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關於子女姓氏之決定,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第5項)。』本件所詢○○○(下稱○君)持憑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更正父母姓名後,可否由其經生母同意自行決定其姓氏或請求法院宣告其為從生父姓或生母姓乙節,據來函所載,○君與其生父母之親子關係,係於96年○月○日經法院判決確認確定,而○君係於65年○月○日出生,爰仍應按斯時之民法規定,即修正前第1059條第1項:『子女從父姓。…』辦理。至○君於更正父母姓名後如擬變更為母姓者,自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辦理。 | ||
1396. | 法規類 |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0606號2009/03/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3號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 zette.nat.gov.tw)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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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 | 國民身分證 |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2651號2009/0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 | 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 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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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 查尋人口 | 2009/03/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4626號2009/03/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781號 | 有關共同事業戶內行方不明人口處理方式疑義一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有關失蹤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三)戶政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在台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合先敘明。【說明三】、內政部97年10月21日召開「97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於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增列:「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若失蹤時,得由管理機關或戶政事務所行文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略以,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如確有失蹤情形時,戶政機關得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等規定向警察機構報案查尋。【說明四】、檢附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影本一份。 | ||
1399. | 監護 | 2009/03/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2863號2009/03/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0048號 | 檢送內政部函轉外交部駐胡志明辦公室電報,有關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書函【說明】、依據外交部98年2月24日亞太〈98〉字第980231號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98年2月19日第SGN363號電報事由: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事,外交部鈞鑒並請轉內政部、法務部:一、本地華文法律報本〈2〉月6日第二版刊登有關越南法院對離婚案件有關兒女撫養權之報導略以,夫妻離婚後,當雙方無法就兒女撫養權之問題達成協議時,法院將視孩童在精神與物質方面權益考量判決,原則上三歲以下孩童判由母親撫養;9歲以上孩童則視孩童自主意願作判決,倘其兒女係殘障、無行為能力、無勞動及維生能力者,則無論未成年或已成年,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看管、照顧、教育、撫養之義務。二、以上謹電傳該則報導乙頁併呈請 鈞。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柯秘書○○〉〈已分電呈駐越南代表處〉。 | ||
1400. | 法規類 | 2009/02/19臺中縣府法濟字第0980047034號2009/02/16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 | 函轉法務部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如附件)。 | 法務部函【說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 ||
1401. | 結婚 | 2009/02/13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41066號2009/02/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7144號法務部授領三字第0985105331號 | 有關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應檢視德籍配偶之單身證明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為避免德籍人士以簡便程序取得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按外交部98年2月6日前揭函略以:「…受理國人與德國籍人士結婚登記時,應要求德籍配偶提具德國身分登記局(Standesamt)核發之單身證明(Ehefahigkeitszeugnis),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Aufent haltsbescheinigung或 Meldebescheinig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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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 國民身分證 | 2009/02/09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35813號2009/02/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 |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按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略以:「…已成年之收容人,…為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 042277號函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說明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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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 | 法規類 | 2009/02/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30426號2009/01/2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3號 |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號令廢止。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已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 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戶籍更正登記要點」原條文已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至第18條文內,爰廢止本要點。【說明三】、請各所儘速更新網頁所有關於「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資訊內容。【說明四】、檢附旨揭廢止令暨內政部原函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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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 | 國民身分證 | 2009/02/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9412號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 | 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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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 初設戶籍 | 2009/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7376號2009/0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6080號 | 有關貴轄居民○○○女士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婚姻狀況疑義案。 |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女士原屬越南國籍,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取得內政部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嗣後辦理離婚登記,再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因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個人資料係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所載登錄,其所持定居證配偶欄空白,戶政機關無從得知其婚姻狀況,致其戶籍謄本配偶欄亦為空白,個人記事亦無其結離婚記事,似呈現未婚狀態,究係移民署漏未記載抑或離(歿)關係無法辨識,倘未來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推定及繼承等法律關係,勢必產生疑義,加以雙方當事人戶籍設於不同轄區,造成戶政機關查證困難,經本府以97年12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70357967號函建議內政部協調移民署,邇後類此外籍配偶取得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後始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於其定居證配偶欄加註(離)(歿)字樣,以供戶政機關辨識,或作為補註婚姻狀況之依據。【說明三】、本案經內政部戶政司協調移民署,函復略以,外籍配偶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及後續初設戶籍登記,均由戶政事務所受理,為正確戶籍資料,仍請戶政事務所透過國籍資訊系統與戶政資訊系統查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並查實個案詳情後依職權核處。 | ||
1406. | 收養 | 2009/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4470號2009/01/1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011號2009/01/0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44728號 |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 |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雖可互為轉換,惟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版,第136及第403頁參照)。又按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雖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此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而言。至於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份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於臺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74年)前者,則須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始能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部84年12月5日(84)法律決字第8159號函、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判字第000號判決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黃許女士於昭和7年(民國21年)養子緣組入戶,為許○○媳婦仔,並未與養家男子結婚,光復後民國35年10月1日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申請事件籍別)雖登載其稱謂為「養女」,惟與收養事件之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不符。嗣於民國41年由養家出嫁,與黃先生結婚冠夫姓,其「媳婦仔」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依上述說明,端以有無「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為斷。至於得否適用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但書「自幼撫養」規定,認定其身分已轉換為養女,則須視收養人主觀上是否以「自己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定,此為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 ||
1407. | 結婚 |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3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2957號 | 有關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配合民法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針對民眾於假日期間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本部爰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指定結婚登記日於例假日期間者,得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針對戶政同仁例假日期間加班受理結婚登記乙節,鑑於民法修正前所採儀式婚制度,民眾辦理結婚習於向各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且各法院公證處於例假日亦有受理。現配合民法登記婚之執行,如例假日未開放民眾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反而限縮民眾結婚權益,對民眾影響更甚。且按本部97年1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079號函略以:「‧‧‧本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係開放結婚當事人無法於假日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如民眾於假日結婚,並堅持於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仍得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本案仍請依上開本部函辦理。又如民眾於春節假期期間民眾欲辦理結婚登記,建請戶政同仁與民眾溝通協調,依上開作業規定於連續假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 ||
1408. | 收養 |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0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 | 有關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姓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姓或依養母姓辦理收養登記。 |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另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戶籍法就婚生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業明定以抽籤決定,惟如養子女之從姓無法由養父母協議約定時,尚無規範。【說明二】、依上揭民法第1078條第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實務上如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確有採取其他方式以決定養子女從姓之必要,爰比照戶籍法第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養父姓或養母姓,俾利辦理收養登記。 | ||
1409. | 法規類 | 2009/0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1817號2009/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0708號 |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 ||
1410. | 變更 | 2009/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8870號2009/0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7542號 |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之作業方式乙案,詳如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7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173519號函續辦。【說明二】、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計有18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意辦理戶籍登記可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俾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及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需求。【說明三】、本案涉及戶籍登記事項如有個別法規另規範者,如出生登記、認領登記、出生地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等,因攸關個人身分係屬重要登記事項,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其戶籍登記均應分別辦理,以資明確周延,且按分別辦理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除戶役政資訊系統可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正確統計案件外,並利連結機關正確判讀使用戶籍資料,避免疏漏,影響民眾權益。至於稱謂、出生別二項登記,考量無涉相關資料統計,如辦理遷徙登記,多涉及戶內人口稱謂之變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有關稱謂及出生別資料變更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說明四】、考量本部維護廠商刻正全力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一增置親等電腦資料作業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系統功能之建置、開發及後續資料轉檔事宜,均具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戶籍登記相關隨同變更事項分別辦理之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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