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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92筆資料,第 47/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381. 其他法令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8900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 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各所受理姓名登記案件時,適時詳加說明相關規定。 內政部書函【說明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民眾98年3月5日致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建議辦理。【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除依前揭姓名條例規定辦理外,宜適時詳加說明其規定。
1382. 更正 2009/03/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9262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9511號 有關○○○辦理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後其從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法務部98年03月09日法律決字第098000646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查關於子女姓氏之決定,依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第1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第5項)。』本件所詢○○○(下稱○君)持憑法院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更正父母姓名後,可否由其經生母同意自行決定其姓氏或請求法院宣告其為從生父姓或生母姓乙節,據來函所載,○君與其生父母之親子關係,係於96年○月○日經法院判決確認確定,而○君係於65年○月○日出生,爰仍應按斯時之民法規定,即修正前第1059條第1項:『子女從父姓。…』辦理。至○君於更正父母姓名後如擬變更為母姓者,自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辦理。
1383. 法規類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0606號2009/03/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3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5點規定,業經內政部98年3月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032847號令修正發布,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
zette.nat.gov.tw)下載。
1384. 國民身分證 2009/03/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72651號2009/03/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4252號 有關民眾同時申請結婚及離婚,其國民身分證是否同時換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其立法意旨,係戶籍登記事項變更後,原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與戶籍登記內容不同,為避免衍生爭議所為規定。鑑於當事人同時申請結婚與離婚登記,於國民身分證上記載事項尚未與戶籍登記
事項不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同意得免予換領國民身分證。
1385. 查尋人口 2009/03/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4626號2009/03/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33781號 有關共同事業戶內行方不明人口處理方式疑義一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有關失蹤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三)戶政所發現有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應向警察機關(單位)通報協尋,並請列為失蹤查尋人口。」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在台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合先敘明。【說明三】、內政部97年10月21日召開「97年失蹤人口查尋網絡會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於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增列:「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若失蹤時,得由管理機關或戶政事務所行文警察機關申報失蹤人口。」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略以,共同事業戶戶內人口如確有失蹤情形時,戶政機關得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7點及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等規定向警察機構報案查尋。【說明四】、檢附內政部警政署98年2月26日警署戶字第0980063892號書函影本一份。
1386. 監護 2009/03/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62863號2009/03/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0048號 檢送內政部函轉外交部駐胡志明辦公室電報,有關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書函【說明】、依據外交部98年2月24日亞太〈98〉字第980231號轉駐胡志明市辦事處98年2月19日第SGN363號電報事由:越南對離婚案件兒女撫養權之判決事,外交部鈞鑒並請轉內政部、法務部:一、本地華文法律報本〈2〉月6日第二版刊登有關越南法院對離婚案件有關兒女撫養權之報導略以,夫妻離婚後,當雙方無法就兒女撫養權之問題達成協議時,法院將視孩童在精神與物質方面權益考量判決,原則上三歲以下孩童判由母親撫養;9歲以上孩童則視孩童自主意願作判決,倘其兒女係殘障、無行為能力、無勞動及維生能力者,則無論未成年或已成年,夫妻離婚後仍共同看管、照顧、教育、撫養之義務。二、以上謹電傳該則報導乙頁併呈請 鈞。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柯秘書○○〉〈已分電呈駐越南代表處〉。
1387. 法規類 2009/02/19臺中縣府法濟字第0980047034號2009/02/16法務部法律字第0980700090號 函轉法務部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賠償金額參考基準」乙份(如附件)。 法務部函【說明一】、為使各機關順利進行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參酌近年來國家賠償事件有關中央機關之司法實務判決,彙整旨揭參考基準乙份,供各機關未來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說明二】、各縣市政府併請將旨揭參考基準轉知各鄉鎮市公所。
1388. 結婚 2009/02/13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41066號2009/02/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7144號法務部授領三字第0985105331號 有關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應檢視德籍配偶之單身證明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針對國人與德籍人士結婚,為避免德籍人士以簡便程序取得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按外交部98年2月6日前揭函略以:「…受理國人與德國籍人士結婚登記時,應要求德籍配偶提具德國身分登記局(Standesamt)核發之單身證明(Ehefahigkeitszeugnis),而非載有婚姻狀況之居住證明(Aufent
haltsbescheinigung或 Meldebescheinigung)。
1389. 國民身分證 2009/02/09臺中縣府民戶字第0980035813號2009/02/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按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略以:「…已成年之收容人,…為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
042277號函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說明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號函辦理。
1390. 法規類 2009/02/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30426號2009/01/2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3號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20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729852號令廢止。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已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
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戶籍更正登記要點」原條文已納入「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至第18條文內,爰廢止本要點。【說明三】、請各所儘速更新網頁所有關於「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資訊內容。【說明四】、檢附旨揭廢止令暨內政部原函影本一份。
1391. 國民身分證 2009/02/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9412號2009/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7101號 有關民眾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繳驗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9年12月19日台(89)內戶字第8974177號函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略以:「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證件,供戶政事務所辨識當事人人貌之佐證資料;但戶政事務所受理補發國民身分證對於當事人人貌有疑義者,仍應加強、交互比對人貌,…,不得以申請人提附貼有相片之證明文件作為辨識人貌之唯一依據。」又按本部90年3月12日台(90)內戶字第9076209號函檢送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載明「戶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提附政府機關發給貼有相片之身分佐證資料」。另按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二、2年內彩色相片1張。」其立法意旨係為利戶政事務所確認查對當事人真實身分,避免因他人偽冒身分致戶政事務所難以辨識而誤發國民身分證,影響當事人權益,且首開作法並未因本辦法訂定而有差異。合先敘明。【說明三】、本案如經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無法提供附有相片足以證明個人身分之證件,為確保當事人權益,得由當事人家屬1人出具證明文件,並由當事人本人持憑該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辦理。
1392. 初設戶籍 2009/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7376號2009/0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6080號 有關貴轄居民○○○女士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婚姻狀況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女士原屬越南國籍,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取得內政部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嗣後辦理離婚登記,再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因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個人資料係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所載登錄,其所持定居證配偶欄空白,戶政機關無從得知其婚姻狀況,致其戶籍謄本配偶欄亦為空白,個人記事亦無其結離婚記事,似呈現未婚狀態,究係移民署漏未記載抑或離(歿)關係無法辨識,倘未來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推定及繼承等法律關係,勢必產生疑義,加以雙方當事人戶籍設於不同轄區,造成戶政機關查證困難,經本府以97年12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70357967號函建議內政部協調移民署,邇後類此外籍配偶取得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後始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於其定居證配偶欄加註(離)(歿)字樣,以供戶政機關辨識,或作為補註婚姻狀況之依據。【說明三】、本案經內政部戶政司協調移民署,函復略以,外籍配偶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及後續初設戶籍登記,均由戶政事務所受理,為正確戶籍資料,仍請戶政事務所透過國籍資訊系統與戶政資訊系統查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並查實個案詳情後依職權核處。
1393. 收養 2009/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4470號2009/01/19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011號2009/01/0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70044728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 有關○○縣政府請示許○○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委託○○○先生申請補填黃許○○養母姓名乙案。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日據時期臺灣當時之習慣,媳婦仔與養女經收養後,其身分雖可互為轉換,惟從一方身分關係轉換為他方身分關係時,仍須具備他方身分關係所必要之條件。(本部編「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版,第136及第403頁參照)。又按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俗稱無頭對)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於具備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者,雖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此係就收養媳婦仔及使媳婦仔身分轉換為養女之事由均發生於日據時期而言。至於收養媳婦仔之事由發生於日據時期,使媳婦仔身份轉換為養女之事由發生於臺灣光復後、民法親屬編修正(民國74年)前者,則須依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始能認其具有民法第1072條所定之養女身分(本部84年12月5日(84)法律決字第8159號函、最高行政法院00年度判字第000號判決參照)。本件依來函所述,當事人黃許女士於昭和7年(民國21年)養子緣組入戶,為許○○媳婦仔,並未與養家男子結婚,光復後民國35年10月1日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申請事件籍別)雖登載其稱謂為「養女」,惟與收養事件之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不符。嗣於民國41年由養家出嫁,與黃先生結婚冠夫姓,其「媳婦仔」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依上述說明,端以有無「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或「以申請書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為斷。至於得否適用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但書「自幼撫養」規定,認定其身分已轉換為養女,則須視收養人主觀上是否以「自己子女之意思」養育在家而定,此為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1394. 結婚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3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2957號 有關春節連續假期期間,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結婚登記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為配合民法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針對民眾於假日期間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本部爰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指定結婚登記日於例假日期間者,得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針對戶政同仁例假日期間加班受理結婚登記乙節,鑑於民法修正前所採儀式婚制度,民眾辦理結婚習於向各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且各法院公證處於例假日亦有受理。現配合民法登記婚之執行,如例假日未開放民眾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反而限縮民眾結婚權益,對民眾影響更甚。且按本部97年12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203079號函略以:「‧‧‧本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係開放結婚當事人無法於假日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如民眾於假日結婚,並堅持於結婚當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仍得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本案仍請依上開本部函辦理。又如民眾於春節假期期間民眾欲辦理結婚登記,建請戶政同仁與民眾溝通協調,依上開作業規定於連續假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1395. 收養 2009/01/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3930號2009/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471號 有關養父母就養子女之從姓約定不成時,得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依養父姓或依養母姓辦理收養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另按戶籍法第49條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戶籍法就婚生子女之姓氏約定不成時業明定以抽籤決定,惟如養子女之從姓無法由養父母協議約定時,尚無規範。【說明二】、依上揭民法第1078條第2項規定,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惟實務上如養父母對於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約定不成時,確有採取其他方式以決定養子女從姓之必要,爰比照戶籍法第49條規定,由收養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被收養人從養父姓或養母姓,俾利辦理收養登記。
1396. 法規類 2009/0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1817號2009/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10708號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停止適用「國民身分證製發及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1397. 變更 2009/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8870號2009/0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7542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之作業方式乙案,詳如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97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173519號函續辦。【說明二】、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計有18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同意辦理戶籍登記可兼辦相關變更事項,俾符合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意旨及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需求。【說明三】、本案涉及戶籍登記事項如有個別法規另規範者,如出生登記、認領登記、出生地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記等,因攸關個人身分係屬重要登記事項,涉及當事人及關係人權益,其戶籍登記均應分別辦理,以資明確周延,且按分別辦理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除戶役政資訊系統可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正確統計案件外,並利連結機關正確判讀使用戶籍資料,避免疏漏,影響民眾權益。至於稱謂、出生別二項登記,考量無涉相關資料統計,如辦理遷徙登記,多涉及戶內人口稱謂之變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有關稱謂及出生別資料變更部分,仍維持現行作業。【說明四】、考量本部維護廠商刻正全力辦理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一增置親等電腦資料作業及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作業系統功能之建置、開發及後續資料轉檔事宜,均具時效性及急迫性,爰辦理戶籍登記相關隨同變更事項分別辦理之系統版本更新時程,另行通知。
1398. 姓名更改 2009/01/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7948號2009/0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8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經法院宣告變更姓氏者,得否由父母之一方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姓氏變更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復按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7341號函略以:「本件當事人黎女士之子〈未成年〉改從母姓,業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該裁定已確定,即有其約束力,如由生母一方提憑法院變更子女姓氏之確定裁定申請改姓,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似無不符。」爰本案得僅由生母一方提憑地方法院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姓,另 貴局所提修正姓名條例第10條之建議,將納入未來修法時參考。
1399. 國民身分證 2009/0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4566號2009/0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5035號 有關○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詢問國民身分證役別欄免予註記乙案。 【說明二】、有關○君陳述其業已完成變性手續,經內政部役政署98年1月6日役署召字第0970022047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基於尊重當事人隱私權,本案同意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免予註記;渠日後若有需應用該役別資料時,得以役別證明文件(如退役證明書)搭配原國民身分證使用。本案請依上開說明核處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換領事宜。
1400. 結婚 2009/0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13088號2009/0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6784號 有關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說明一】、依據未具名民眾97年12月19日於本部「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反映事項辦理。【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按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1項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依上開規定,結婚當事人結婚登記日如為例假日,得指定結婚登記日,並於指定日前3個工作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於指定結婚登記日之前欲撤銷結婚登記者,鑑於該婚姻關係尚未成立,故應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合先敘明。【說明三】、針對撤銷結婚登記應由結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共同申請疑義乙節,按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依上開規定,結婚登記應以雙方當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係考量婚姻關係之形成涉及個人身分與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為求審慎計,爰規範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雙方當事人如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欲撤銷結婚登記,為確保雙方當事人之真實意思表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利,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為撤銷結婚登記之申請人,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1401. 遷徙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8433號20009/01/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5639號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申辦戶籍業務,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如何辦理催告及罰鍰疑義乙案,業經內政部函示,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7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70148532號函略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異地請領戶籍謄本,受理地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除行為人於申請時另有違反戶籍法上義務之行為,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始得處以罰鍰外,尚不得就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處以戶籍罰鍰,先予敘明。【說明三】、查法務部95年7月3日法律字第0950018795號書函(諒達)略以,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經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裁罰或法院判決者,其後所為之行為係屬另一行為,再處以行政罰並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另依戶籍法第47條第1項及第2項( 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後為第4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是以,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如經查明現住地者,應書面催告當事人限期辦理遷徙登記後,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如無法查明當事人現住地或不願提供實際居住地者,其催告期間應自知悉當事人現住地或其臨櫃辦理戶籍登記事項時,再開具催告書及處以罰鍰,如當事人逾催告期限仍未辦理時,嗣後當事人如再臨櫃辦理戶籍登記或可得知當事人現住地者,可再次開具催告書及處以罰鍰,如經催告仍不為申請者,可依同法第53條後段(97年5月28日修正後為第79條)規定重複處以罰鍰,無期間及次數限制。【說明四】、又按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有關戶籍登記逾法定期間之處罰,戶籍法97年5月30日修正施行前第53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戶籍法修正前,當事人逾法定申報期間未辦理戶籍登記,於戶籍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戶籍登記處以罰鍰者,參照上開行政罰法意旨,應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規定辦理。【說明五】、復按戶籍法第68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同法第77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68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3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逕遷戶政事務所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第6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居住地址資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時,得依戶籍法第77條規定處以罰鍰。
1402. 法規類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7867號2009/01/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5號 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 //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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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98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13623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請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ttp : //gazette.nat.gov.tw)
1403. 離婚 2009/0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7872號2009/0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18089號 有關持憑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與○○○先生離婚登記完竣,嗣後發現○君業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判決離婚登記究應撤銷或維持原登記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經法務部97年12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70043266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按司法院秘書長曾於90年3月7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02759號函釋略以:『 按婚姻事件,係以專屬於當事人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從而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580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已為終局判決但尚未確定,而夫妻之一方死亡者,該判決無從確定,自不生判決確定效力,婚姻關係並未消滅』…」本案請參照上開法務部函意旨辦理。
1404. 國民身分證 2009/01/0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02795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實務作業如何執行乙案。 【說明一】、復本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97年12月31日中縣雅戶字第0970003817號函。【說明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同條同項第2款並規定,上揭證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申請人,先予敘明。【說明三】、民眾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原則依上揭規定辦理,請渠等提出有相片之證明文件附卷,例外為民眾確實無法提出可供佐證之證件時,則戶政事務所除應確實確認當事人身分,並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附送證件欄位第4點「其他」項,註記受理人員審核情形,另須列印戶役政資訊作業系統內檔存影像檔附卷。
1405. 國民身分證 2008/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58749號2008/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業經內政部於97年12月24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204432號令訂定發布,如需訂定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 http : //gazette.nat.gov.tw)下載。
1406. 出生 2008/1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49363號2008/12/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70205695號2008/12/11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6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11日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6號令影本暨附件(含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一份,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衛生署函訂定「出生通報表」種類含括「出生證明書」、「死產證明書」、「出生通報書」及「英文出生證明書」,並修正「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以署授國字第0970800462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98年1月1 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出生證明書及出生通報書)乙份。
1407. 死亡 2008/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49361號2008/12/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202952號2008/12/5法務部法檢字第097004449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加註戶籍登記期限警示語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法務部業於相驗屍體證明書附註2加註「2.…申請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以提醒民眾於期限內辦理死亡登記。
1408. 結婚 2008/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7號2008/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會議記錄(如附件)乙份。 【說明】、依據內政部97年12月1日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4號函辦理
1409. 結婚 20008/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5606號2008/12/1內政府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3號 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辦理假日前3日內結婚登記之程序(如附前3日內登記婚流程圖):(一)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3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受理時,應先查證雙方當事人身分,並查驗結婚書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等文件無訛後,辦理結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及改註(換領)戶口名簿。(二)結婚登記日前雙方當事人無意願結婚者,得於指定之結婚登記日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撤銷結婚登記,並辦理換領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結婚登記日前有一方死亡之情事發生者,亦應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另一方並應換領身分證,並於身分證領補換紀錄檔註記換領日期,至死亡者身分證依戶籍法第62條規定予以註銷。(三)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後變更結婚意思者,則應辦理離婚登記,並換領身分證。【說明三】,增訂前3日內登記婚記事例如下:(一)125012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兼具x國國籍英文姓名○○○○○)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二)125013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三)125014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四)125015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地區居民或澳門地區居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五)125016民國xxx年xx月xx日與x國人○○○(中文)○○○(日文漢字原名)○○○(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申請與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結婚登記(戶所代碼)。(六)125017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請與○○○﹝(僑居x國無戶籍國民○○○)(x國人○○○)(中文)○○○(英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結婚登記,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結婚登記。
1410. 死亡 2008/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330143號2008/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852625號 「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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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7年11月26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
85262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可逕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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