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2筆資料,第 53/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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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 法規類 | 2008/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6345號2008/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0494號 |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 【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
1562. | 國籍歸化 | 2008/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11686號200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00071號2007/12/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1233760號 | 有關「MONGOLIA」是否為我國所承認之國家及其中文名稱為何一案。 | 【說明二】依外交部上揭函略以,「MONGOLIA」之中文名稱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內政部爰於國籍行政資訊系統中新增國家名稱「蒙古」,其國家代號為「94」,俾利作業。 | ||
1563. | 法規類 | 2008/1/10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通報編號:A971001 |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說明一】「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_總統97年1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說明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6779期〈http://www.presedint.gov.tw公報系統〉。【說明三】聯絡人:本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陳○○〈02〉2356-5089。 | ||
1564. | 法規類 | 2008/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9267號200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75號2001/12/10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12043號 | 關於依戶籍法第53條規定之罰鍰處分,其相關罰鍰與行政執行疑義一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下罰鍰。」有關須經法院裁判之戶籍登記事項,如監護、收養、離婚〈裁判離婚〉等登記申請期間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如無正當理由,且逾30日仍不申請者,處以罰鍰。【說明三】另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惟有關罰鍰處分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下者,請參考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意旨。【說明四】另查戶籍法第38條規定:「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出生、死亡、死亡宣告、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有關死亡登記所有適格之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均應催告,逾法定期限仍未申報者,罰鍰處分書亦應送達所有適格之申請人。【說明五】檢附行政院90年11月26日台九十法字第057026號、法務部90年12月5日法九十律字第044840號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0年12月10日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影本各1份。 | ||
1565. | 法規類 | 2008/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6714號2008/1/3臺灣省政府府法一字第0970000048號 |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 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96年12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091號令修正公布。 | ||
1566. | 印鑑 | 2008/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02980號2007/12/31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79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3區〉綜合座談會議紀錄乙份。 | ||
1567. | 戶籍謄本 | 2008/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6030號2007/12/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 | 彰化縣政府請釋有關民眾持已逾法院命補正期間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司法院秘書長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法院命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補繳戶籍謄本之通知書,僅在命受文者為一定之行為,並無拘束戶政機關之意。惟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達合法,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超過3個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已逾命補正期間3個月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申請原則,本於權責酌處。」本案如有疑義,宜請申請人另提憑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 ||
1568. | 法規類 |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4444號2007/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4598號 | 有關姓名條例第6條、第12條業經總統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4101號令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乙份〈如附件〉。 |
姓名條例修正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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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 | 國民身分證 | 2007/12/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3209號2007/12/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8608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親自辦理」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而換領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6255號函意旨,國民身分證未毀損,當事人欲更換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者,應繳交與檔存相片不同之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其目的係考量相片影像檔適時更新有利於辨識人貌。為免請領國民身分證程序簡化造成國民身分證安全控管之疑慮,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論向異地或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均應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俾利戶政事務所確實核對檔存相片、所繳之相片與當事人人貌是否相符。 | ||
1570. | 出生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9854號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3092號 | 有關無依兒童〈原名稱為棄嬰〉出生通報資料自97年1月2日起改採電腦通報。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以下簡稱國健局〉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7日為一週期,分別依下列方式傳送:具本國籍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按現行無依兒童〈原名稱為棄嬰〉之出生通報資料尚未採電腦通報作業,本部預計自97年1月2日起改以電腦作業自國健局取得前揭資料,該出生通報資料之產婦戶籍地址係登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地址,其新生兒姓名欄並登載為「無依兒童」。【說明三】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國健局接收之出生通報資料如遇新生兒姓名欄為無依兒童者,依產婦戶籍地址〈即上揭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地址〉,下傳所屬戶政事務所,如遇1個行政區分2個戶政事務所,因通報資料無相關欄位可供判斷,爰將資料下傳第1戶政事務所。另上揭無依兒童之出生證明書第1聯係由醫療機構交社會局辦理安置及出生登記等事宜,爰戶政事務所接收無依兒童之出生通報資料應予列管註記該新生兒是否已辦理出生登記,另辦理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如與接收通報之戶政事務所不同,受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應函知原接收出生通報之戶政事務所解除列管。戶政事務所辦理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後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登錄出生通報查核結果」作業登錄出生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結案。 | ||
1571. | 變更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1333號2007/12/2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78號2007/12/19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0960021090號 | 函轉內政部復○○縣政府「有關○○○女士申請於其個人記事欄變更配偶李○○葡萄牙國人為澳門人士一案,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規定,由李○○先生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後,自行依規定核處」乙案〈如附件〉。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說明二】經查詢澳門特別行政區「身分證明局」網站資料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證正面資料相關欄位相對照,檢視李君之「首次發證日期」為1994年0月0日,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1999年〉前,且李君既持有「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應係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惟其萄萄牙護照是否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澳門前於澳門取得者,則未臻明確。【說明三】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同條第2項「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爰此,戶政事務所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李君陳明事實或出具證明,俾利登記作業。【說明四】為利_貴部及所屬縣市政府戶政機關受理類此案件所需,檢附澳門居民身分證〈如附件1〉及香港「智能身分證」正面內容資料〈如附件2〉,請函轉相關機關參考。 | ||
1572. | 選舉事項 | 2007/12/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2582號2007/12/26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1302號 |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僑民○○○先生申請返國行使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其檢附申請書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是否可予受理一案。 | 【說明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查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已明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之書件,本案依貴局來函所敘,○君所附申請書之格式雖與本會公告規定格式不符,但已具清楚之意思表示,且所附附件符合規定,同意參照本會84年12月29日84中選3字第62585號函釋意旨,倘經查明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選舉人資格,自可予以受理。 | ||
1573. | 門牌 |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地籍字第0960352109號2007/12/14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8073號 | 內政部重申如有辦理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者,請以電子謄本取代紙張謄本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達成地籍謄本減量及無紙化目標,前經本部會同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發展地政電子謄本,並已於92年11月11日全國上線,除於網際網路上提供民眾申領地籍〈圖〉謄本服務,亦同時於網際網路上提供受理單位辦理謄本查驗功能〈http://land.hinet.net/〉,以減少民眾往返行政機關之社會成本,並經本部以92年3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4081-1號函請_貴部及92年1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537號函通知本部及_貴府所轄機關宣導多加利用本案機制,減少紙張謄本使用在案。【說明二】依據本部96年民意調查民眾反應,部分地方行政機關〈單位〉、銀行仍拒絕接受地政電子謄本,由於本案為行政院專案列管,未來如有民眾至貴轄機關〈單位〉或銀行洽辦業務,需檢附地籍謄本時,請轉知得以地政電子謄本取代傳統紙張謄本,並依謄本上之檢查號,查驗謄本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茲檢附地政電子謄本相關操作簡介乙份供參〈附件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下載〉。 | ||
1574. | 國民身分證 | 2007/12/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9853號2007/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 |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除親自辦理或委託父或母一方辦理外,其父母可否逕以法定代理人身分請領國民身分證」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0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9060189號函略以:「有關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戶籍登記、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案件,如無一方不能行使之情事,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提具另一方同意書辨理。」,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查本部92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一、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8條第1項:『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申請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二、爰14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上開戶籍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24條第1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至本部92年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示略以,「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母之一方辦理,…年滿14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尚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 ||
1575. | 法規類 | 2007/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6742號2007/1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87號 | 檢送「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乙份。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旨揭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依上揭規定,執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之訪視、調查,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後,予以協助。 | ||
1576. | 法規類 | 2007/12/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2105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493號2007/12/13外交部亞太司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 | 有關韓國政府自明〈97〉年1月1日起廢除「戶籍法」並施行「家族關係法」,採用戶籍登記〈謄本〉新制一案。 | 【說明二】依外交部亞太司96年12月13日亞太一字第096012067960號函略以:「韓國政府為保護個人隱私權,將廢除「戶籍法」,並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家族關係法」,該法將依個人與家族關係分別核發下列5項證明書:1.家族關係證明書、2.個人基本證明書、3.婚姻關係證明書、4.收養關係證明書、5.親養子收養關係證明書等。另韓國政府至本年12月31日〈函〉前核發之戶籍謄本仍將視為有效證明」。 | ||
1577. | 選舉事項 | 2007/12/19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三字第0960010645號 | 有關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國內復遷出國外者,得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選舉人登記疑義一案。 | 【說明二】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亦明定,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上述選舉人有關居住期間之規定,均以「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既為已足。【說明三】綜上所述,本案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之海外國民於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即96年9月22日後〉返國設戶籍,因居住期間未達6個月以上,自不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選舉人資格之規定;惟如該海外國民戶籍已再遷出國外,因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選舉人,自得於法定申請返國行使投票權期間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 | ||
1578. | 法規類 |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394號2007/12/1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49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南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
1579. | 遷徙 | 2007/12/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51589號2007/12/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6519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民眾於選舉期間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戶政機關依法催告致影響選舉人資格疑義案。 |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記錄案由3決議,得經戶政機關查明當事人確有居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後,再通知戶長提憑戶口名簿改註。 | ||
1580. | 遷徙 | 2007/12/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9461號2007/1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5038號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 |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如戶長為入監人口,戶內人口辦理遷徙登記無法取得戶口名簿時,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受理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補註」一案。 | 【說明二】本案請參照內政部96年12月3日台內戶字第09601807311號函附會議紀錄案由3決議,得免催告戶長提出,先行辦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戶口名簿另俟機改註。 | ||
1581. | 離婚 | 2007/1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3695號2007/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90601號2007/11/23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胡志字第350號 | 有關越南離婚判決確定生效日期一事。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上開函略以,「台越離婚判決」確定生效日計算方式,係「在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之情況下,若均已出庭者,自判決之日起第15日開始生效;若有一方缺席不到庭者,係自法院寄出/發給判決書給雙方當事人之日起〈註:不論在台之一方是否已確定收到〉第90日開始生效」;以上計算法為越南法院內部之實務規定,目前並未具體以公開之法規明文規定,該院歉難提供。該辦事處為求慎重計,經再洽永隆省人民法院民事庭及越美律師所均獲口頭證實上述說法無誤。 | ||
1582. | 遷徙 | 2007/12/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44051號2007/1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363號 | 有關戶政機關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乙事,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衛生署上開函略以,查醫療法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同法第76條第1項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另戶籍法第11條規定,戶政機關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人民應提供資料。依上開規定,凡具繼承權之家屬均可向醫療機構申請病人之死亡證明書,按戶政機關應先行請病人家屬向醫療機構申請,如確未能經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則醫療機構應依上開醫療法第26條及戶籍法第11條之規定,接受主管機關對診療紀錄等之資料蒐集。爰戶政事務所如確無法經由家屬取得病人之死亡證明書,得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向醫療機構調閱當事人死亡證明書之方式,取得所需資料,惟戶政事務所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之資料,應僅限該次行使職權使用,且不得無故洩露。 | ||
1583. | 法規類 | 2007/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787號2007/11/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4號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2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 ||
1584. | 收養 | 2007/1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9744號2007/1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517號2007/11/2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42588號 | 有關林○女士委託○○○女士申請補填其夫林○○養父姓名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台灣於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參照〉。因此,有關日據時期之親屬繼承事件,須依當時台灣之習慣定之,不適用現行民法相關規定〈本部95年10月14日法律決字第0950032532號函參照〉。又按日據時期,台灣「絕戶再興」之習慣,乃喪失戶主而無人繼承之家,由本家、分家、同家或其他親屬之家,為繼承其戶主名義之意思表示之謂,此再興絕戶之人,非必前戶主之後裔,僅承繼前戶主舊家之家名,既非宗祧繼承、戶主權之承繼,亦非遺產繼承,故不生承繼前戶主任何權利義務之問題,與養子女之情形迥然不同〈最高法院00年度台上字第000號判決參照〉,其與生父母間身分及財產上之一切關係依然存在,故除另有被選定為繼承人之事實外,尚難僅依戶籍簿上有「絕戶再興」等字樣之記載,即認定其已繼承前戶主之權利義務〈前司法行政部62年7月30日〈62〉台函民字第07906號函;本部編「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93年7月6版,462~463頁參照〉。本件來函所詢當事人以絕戶再興申請補填養父姓名疑義乙案,涉及戶籍登記實務與事實認定問題,宜請參考前開說明,斟酌日據時期戶籍薄之記載方式及其他相關資料,依職權認定之。 | ||
1585. | 國籍歸化 |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64號2007/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9060號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 ||
1586. | 戶籍謄本 |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57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3號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12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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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 | 出生 | 2007/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5012號2007/1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167號 | 檢送「96年度出生通報作業會議」會議紀錄一份。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出生通報目前已全面網路化,應可減少手寫出生證明書情形,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如發現有手寫出生證明書時,得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查明。又為各戶政事務所加強辨識缺少「防偽號碼」之出生證明書,檢附「利用程式轉檔之醫療院所」名單〈如附件〉供參。【說明三】有關發現產婦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逕為出生登記、偽冒他人身分或戶籍資料與出生通報資料不符等案件後續辦理之行政流程乙節,考量接生人通報之職權係屬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據會議決議,戶政事務所於處理出生通報,發現產婦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或產婦偽冒他人身分資料時,除應依本部95年9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函規定,將該產婦及其所生子女相關資料函請戶籍地警察及社政機關外,另應副知醫療機構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說明四】另「出生證明書」之時效性認定標準乙節,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如上開證明書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函請接生醫療機構或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查證。 | ||
1588. | 收養 | 2007/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4136號2007/11/29台內戶字第09601847881號2007/11/21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 | 有關經法院認可之收養案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收養契約未約定養子女姓氏時,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6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養子女之從姓係有關收養之事項,宜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於收養契約內約定。惟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參照〉,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前開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本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說明二、〈六〉之意見爰以補充。」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辦理。【說明三】另有關建議收養事件聲請法院認可之民事裁定配合載明從姓乙節,本部已另案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 ||
1589. | 遷徙 |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200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3122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建請放寬委託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件換證者之檔存相片免受1年之限制乙案」〈如附件〉。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規定已放寬至所有戶籍登記項目,旨在落實簡政便民,惟仍應切實核對檔存相片人貌。本案仍請依本部96年8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函示意旨辦理。 | ||
1590. | 法規類 |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134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5812號 |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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