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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58/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711. 國民身分證 2007/3/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72158號2007/3/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37194號2007/3/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960030408號2007/2/2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七二字第09600279691號 有關警察機關以偵辦刑案為由,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電子檔或列印申請書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戶政司業於本(96)年3月1日邀集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研商警察機關申請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電子閘門,取得線上查詢相片影像資料事宜,相關申請案件及管理規定俟經核定後,即可連結取得查詢相片影像資料。【說明三】考量警察機關(單位)執行治安業務需求及時效性,於上開連結作業連結前,本部警政署、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得出具公文敘明理由,向戶政事務所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必要時,可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
1712. 結婚 2007/3/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68845號2007/3/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4886號 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議停止適用內政部87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8705764號函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戶籍法第35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準此,戶政事務所受理結婚登記,應請當事人備齊證件後再行辦理登記。故依上揭規定,不論當事人雙方是否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均須提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辦理結婚登記。【說明三】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如遇有戶長扣留結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之情形,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未提出者,得於核對相關結婚資料後,逕辦理結婚登記並換發國民身分證,被扣留之國民身分證即失效力。至戶長扣留戶口名簿乙節,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未提出者,得先行辦理結婚登記,嗣後再俟機換發或改註戶口名簿。【說明四】有關本部87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8705764號等函停止適用。
1713. 更正 2007/3/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60569號2007/3/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274號2007/1/2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202號2007/2/1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60004389號 有關林○○女士持憑確認台灣○○地方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其子陳○○、陳○○生父姓名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又本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業已擬具民法親屬編第1063條修正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修正條文,除增列子女為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及放寬否認之訴提起期間外,且對於在本次修正施行前未及提出否認之訴之夫妻,增訂補救措施。該修正條文已於本(96)年1月4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可對於此類爭議案件得到完善解決之道。上開意見,前經本部於96年1月30日以法律決字第09500047172號函復_貴部在案,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所稱「訴願之決定確定後」,係指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經過法定期間,訴願人未提起行政訴訟之情形(張自強、郭介恆合著,訴願法釋義與實務,2002年2月初版,第392頁參照)。又訴願法第90條規定:「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1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第3項)」。準此,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之拘束,訴願事件中之原處分機關,非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稱得提起撤銷訴訟之人,亦非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提起行政訴訟,於法不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91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參照)。【說明四】又查訴願之再審者,依訴願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係指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於符合該條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行政院89年10月26日(89)台規字第30978號函釋略以:「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確定之訴願決定既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自應受該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另同法第97條亦已明定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始得對確定訴願決定提起再審,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自不得提起再審。」另行政院法規委員會95年12月12日處會規字第0950056788號書函,亦同此意旨,本部敬表贊同。(本部95年11月9日法律決字第0950041802號函(貴部諒達)說明四所示見解與上開行政院函釋意旨不符部分,不再適用,併此敘明。)【說明五】本件林○○女士持憑臺灣○○地方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其子陳○○、陳○○生父姓名乙案,該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判決,無從據以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原處分機關(戶政事務所)駁回申請之處分雖經相對人提起訴願並經訴願決定撤銷,參酌前開說明,原處分機關固無提起訴願再審或行政訴訟之餘地,惟查本件訴願決定主文既係「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而訴願決定復明顯違反民法第1063條第2項之規定,則原處分機關似宜參酌本部96年1月30日法律決字第09500047172號函內容,補充其他法律上理由〈民事訴訟法上確認判決之效力〉後,再次為適法之處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96條參照)。
1714. 國籍歸化 200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5060號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32665號2007/1/17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604014470號 檢送「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ic_of_Iran)」有關伊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及放棄伊朗國籍證明之原文格式、英文譯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外交部函【說明二】本案駐杜拜辦事處96年1月11日第DXB335號電查證略以,經駐處派員赴伊朗駐杜拜總領事館,該館領事S檢閱相關資料後告稱,伊朗國民之國籍與公民權並無分別,本案M君所提供之喪失公民權文件,為伊國外交部依法核發,確屬有效並經該館複驗在案。至前述文件之核發程序,必須申請獲准,並將所持用之伊國護照繳回外交部後,方得獲核發,爰本案M君確已放棄伊朗國籍等語。【說明三】檢附駐杜拜辦事處上述電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民法(The_Civil_Code_of_the_Islamic_Republjc_of_Iran)」有關依朗國籍取得、喪失與回復之相關條文資料共計7頁供參。
1715. 國籍歸化 200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5317號2007/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9838號 關於○○○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依_貴府前函所敘當事人陳述向白俄羅斯國政府申辦喪失國籍證明,經詢問該國相關行政機關,始知該國並無喪失國籍制度,惟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6年2月9日領三字第09601022570號函查復略以:「本案據駐俄羅斯代表處查報,『白俄羅斯國籍法』第3章規定該國國籍之終止,第6章規定受理該國國籍問題之相關主關機關,第7章規定該國國籍問題之申請與審查。另『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第8章規定該國國籍之喪失,其中第63條規定由內政機關核發居住該國境內人士之『喪失白俄羅斯國籍文件』;而居住國外人士則由外交服務機構核發,…,爰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案獲准後,相關主管機關即核予『白俄羅斯國籍終止證明』」。故當事人之陳述並非屬事實,仍請轉知○○○女士依上揭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之規定提憑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合法有效喪失國籍證明文件,再行核辦。【說明三】檢還○○○女士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證書規費郵政匯票壹仟元整及附件全份。【說明四】檢送白俄羅斯國籍法及白俄羅斯國籍問題審查條例與附件影本各1份,請參考。
1716. 法規類 2007/2/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0775號2007/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6748號2007/2/8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建議失蹤人口案件之撤銷,應回歸警察機關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二〉已列案號之查尋人口親自向戶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填具撤銷查尋人口通報單通報警察局撤銷查尋。並請當事人在通報單上註記是否通報原報案人及簽章;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處理。」另「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戶政事務所之協助查〈撤〉尋,應配合如下:〈一〉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二〉戶政事務所通知為未成年人,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應派員處理。」【說明三】貴府上開函建議,已列案號之查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不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受理撤銷查尋,宜請民眾自行至警察機關撤銷查尋後,再持「受理〈撤銷〉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至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刪除其特殊註記後始受理戶籍案件。案經本部警政署以96年2月8日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以,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非「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至戶政事務所申辦文件時,戶政機關應即通知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撤尋較為妥適,既可維持戶警應有聯繫,亦可節省民眾路途往返奔波,便於警察機關在偵辦作為時深入暸解失蹤個案情形,統一事權。【說明四】有關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請依本部警政署上開書函辦理。
1717. 原住民 2007/2/15臺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60048200號2007/2/9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600038271號 撒奇萊雅族業經行政院於96年1月17日第3024次院會核定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撒奇萊雅族業經行政院於96年1月17日第3024次院會核定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1718. 出生 2007/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46860號20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5566號2007/2/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47012號 有關張○○先生提憑出生證明書申辦出生登記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所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1條參照〉。至於受胎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亦即,妻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之子女,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未逾302日,或雖逾302日,而能證明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受胎者,始推定為婚生子女〈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000號判例參照〉。又關於期間之起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惟查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上期間之計算,係以時間經過順序接續計算,而上開婚生子女受胎期間之計算,係回溯計算,且其始點復有「子女出生日」及「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兩個不同之起始點,故受胎期間應如何適用民法第120條,不無疑義;對此,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應自子女出生日起算〈亦即子女出生之日應算入〉,可資贊同。【說明三】查本案之夫妻於○○年○○月○○日結婚、○○年○○月○○日離婚〈離婚登記〉,妻於○○年○○月○○日產下一子,自該日起算回溯計算第181日至第302日為本案之妻之受胎期間,如該婚姻關係於該期間因離婚而解消,依民法第1061條及第1062條第1項之規定,該子無法推定為婚生子女;惟倘當事人能證明受胎係回溯在第302日以前〈不含該日〉者,依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之規定,仍得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從而該子即得推定為婚生子女。
1719. 更正 2007/2/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45118號2007/2/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231號2007/1/30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47172號 有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同意戶政事務所得依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所生子女更正更正父姓名」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上開意見,前經本部於95年2月9日以法律字第0950000732號函示在案,本部見解並無變更,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據此,確認之訴者,僅止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證晝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故確認之訴之判決,無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與給付之訴之給付判決有異;同時,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故與形成之訴之形成判決亦有不同(姚瑞光著,民事訴訟法論,88年11月修正版,第293頁;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85年7月初版,第282頁;最高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20號判例參照)。準此,當事人持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申請更正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生父姓名者,顯已牴觸上開所述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亦無形成力。【說明四】查民事訴訟法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雖於第247條第1項增訂為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亦得提起確認之訴,而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身分之存在與否,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固然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惟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時亦同時於該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而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既已明定欲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者,應由其法定父或母依該條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故倘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捨上開否認之訴之途徑或已逾越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或所謂之生父自行提起確認之訴者,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均不無疑義。【說明五】又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略以:「...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換言之,上開解釋肯定民法第1063條第2項限定僅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制度設計,與憲法並無牴觸;依此反面推論,倘認親生父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並進而持憑確認判決辦理子女生父更名登記者,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似與上開解釋意旨有違。【說明六】末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明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為此,本部已擬具民法親屬編第1063條修正條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及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夫妻已逾中華民國○年○月○日條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亦即,本次修正除增列子女為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及放寬否認之訴提起期間外,且對於在本次修正施行前未及提出否認之訴之夫妻,增訂補救措施。上開條正條文已於本(96)年1月4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可對於此類爭議案件得到完善解決之道。
1720. 原住民 2007/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9380號2007/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5541號 有關行政院核定撒奇萊雅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撒奇萊雅族〈Sakizaya〉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撒奇萊雅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按所附格式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撒奇萊雅族〈Sakizaya〉者之人數〈E-mail帳號:f09216@idcl.taichung.gov.tw〉,無案件數仍請回報。
1721. 更正 2007/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9382號2007/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2331號法務部2007/1/30法律決字第0960000331號 有關杜○○女士提憑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長子○○○父姓名為空白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上開意見,前經本部於95年2月9日以法律字第0950000732號函示在案,本部見解並無變更,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據此,確認之訴者,僅止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故確認之訴之判決,無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與給付之訴之給付判決有異;同時,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故與形成之訴之形成判決亦有不同(姚瑞光著,民事訴訟法論,88年11月修正版,第293頁;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85年7月初版,第282頁;最高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20號判例參照)。準此,當事人持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申請更正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生父姓名者,顯已牴觸上開所述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亦無形成力。【說明四】查民事訴訟法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雖於第247條第1項增訂為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亦得提起確認之訴,而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身分之存在與否,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固然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惟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時亦同時於該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而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既已明定欲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者,應由其法定父或母依該條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故倘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捨上開否認之訴之途徑或已逾越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或子女、生父自行提起確認之訴者,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均不無疑義。【說明五】又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略以:「……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換言之,上開解釋肯定民法第1063條第2項限定僅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制度設計,與憲法並無牴觸;依此反面推論,倘認親生父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並進而持憑確認判決辦理子女生父更名登記者,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似與上開解釋意旨有違。【說明六】末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明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為此,本部已擬具民法親屬編第1063條修正條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及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夫妻已逾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亦即,本次修正除增列子女為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及放寬否認之訴提起期間外,且對於在本次修正施行前未及提出否認之訴之夫妻,增訂補救措施。上開條正條文已於本(96)年1月4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可對於此類爭議案件得到完善解決之道。
1722. 戶籍謄本 2007/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4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8438號 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查民眾之戶籍資料係適用戶籍法第9條抑或同法第10條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中央銀行96年1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60008422號函略以:「台灣票據交換所係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由本行許可設立,以辦理票據交換及相關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依法受本行管理、監督…。該所辦理退票資料建檔及提供查詢等業務,如遇有支票存款戶提供建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日等資料項目有下列疑義,經向開戶之金融業者查證仍無法確認時,為避免因提供錯誤資料損及當事人之權益,該所爰有必要即時向各地戶政機關申請查對相關戶政資料,請各地戶政機關予以協助:〈一〉身分證統一編號數字第1碼〈性別碼〉錯置。〈二〉戶政資訊發生二人身分證統編相同或同一人擁有二個以上之身分證統編。〈三〉票信檔案身分證統編與戶政資訊相同,但姓名不同。〈四〉貴部提供資料為單名,但姓名中間有空格、黑框、造字轉碼難以確定;或出生日期不同等情況,須進一步查證。」本案請參卓上揭函意旨,依戶籍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本於職權核處。
1723. 姓名更改 2007/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7920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98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縣政府「有關李○○女士申請由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查上開條款之立法意旨,係鑑於夫妻離婚後,離婚之婦女無法因婚姻關係的終止及監護權之取得,而讓子女得以改從母姓,以落實兩性平權關念,並彰顯單親家庭養育子女之苦心。【說明三】次按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上開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依上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關於夫妻離婚之情形。【說明四】本案當事人○○○於94年6月20日經生父○○○先生認領並約定從父姓,95年12月11日經臺灣○○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李○○女士〉任之,得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姓。
1724. 統一編號 2007/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5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78號 有關宜否同意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乙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申請變更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理由如下:〈一〉自民國88年底起,不再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編號,以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數量已減少。〈二〉現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須經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情事後,始得重配新號,業可防範不法人士藉此管道逃避追緝。〈三〉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仍有忌諱,民眾仍有變更統號之需求,且開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已行之有年,貿然停止,恐易招致民怨。〈四〉各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在案,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定期每日提供統號變更相關資料。
1725. 國籍歸化 2007/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6638號2007/02/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2001號 有關緬甸國人馬○○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疑義1案。 【說明二】按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或養子女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馬○○先生係於92年8月30日與我國人○○○女士結婚,迄渠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申請日〈95年12月5日〉往前推算,已有合法連續居留3年之事實,且該3年期間,其已具有國人配偶之身分,爰符合國籍法上開規定。
1726. 國籍歸化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6589號2007/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5658號 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說明二】查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女士雖於93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惟其嗣後因緩刑期滿,且無其他犯罪紀錄,依上揭刑法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得視為無犯罪紀錄。
1727. 記事例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死亡記事應依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實際所載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仍請依本部92年2月18日台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839號〈諒達〉規定辦理。惟考量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有未填載確實或推定死亡日期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與上開規定不符。戶政事務所受理時如僅登載「民國X年X月X日死亡」與真正死亡日期時有出入,恐有影響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同意以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據實依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註「發現」死亡日期,記事為「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俟後利害關係人如再提出由檢察署開立之推定死亡日期之證明文書時,戶政事務所應為變更登記,記事內容為「原登記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X年X月X日推定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1728. 國民身分證 2007/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5號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改進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證實務作業之困擾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說明三】當事人如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委託人及未到場之一方,須一併出具換證委託書,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得併委由受委託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委託申請換證,惟應親自領證。【說明四】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換證者,該未成年人得毋庸出具換證委託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者,應出具換證委託書。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併由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為防範不法偽變造及冒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利用戶政資訊作業系統及戶役政資訊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查驗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如有疑義時,應查詢相關檔存資料或請當事人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佐證等,並本於權責核處。
1729. 選舉事項 2007/01/23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60000049號2007/01/10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60100068號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案。 【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證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是以自96年1月1日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
1730. 國民身分證 2007/0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1005號2007/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2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冒領案件,請依內政部函示確實登載當事人戶籍資料。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RLSC2AE0〉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爰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無需再以書面方式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國民身分證申請相關業務時,應執行戶籍資料查詢程序,查驗申請人或當事人有無上開特殊註記,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等,俾防範不法。
1731. 國籍歸化 2007/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17858號2007/01/12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外字第0960027376號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已移撥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移撥業務及受理單位詳如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段,請貴機關〈單位〉配合宣導。 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二】入出國及移民署業於96年1月2日成立,為配合該署組織法之修正及執掌之調整,各市、縣〈市〉警察局移撥之相關民眾申請案件業務如下:〈一〉外事服務類: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外僑居留證明書、行方不明外勞協尋報備案件、行方不明外籍配偶協尋報備案件及外籍勞工指紋捺印等。〈二〉陸務業務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之對保事項。【說明三】前揭說明二隨業務移撥之人民申請案件,均已移交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爾後民眾至各市、縣〈市〉警察局申辦是類案件,基於為民服務,請婉轉告知相關業務移撥事宜、各地服務站站址及服務電話。【說明四】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專勤隊、國境隊地址、電話1份供參。
1732. 驗證 2007/0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15450號2007/0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8679號2007/01/08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0200號 關於我駐泰國代表處原則不再驗證緬甸籍人士以緬甸法院作成之宣誓書替代其重要身分證件事。 外交部函【說明一】頃據我駐泰國代表處查報,實務上屢發現當事人以緬甸法院作成之宣誓書〈例如:以宣誓書替代公民證、出生證明、單身證明、良民證、親屬關係證明等〉,與其繳交之相關身分證件內容不符,經查證得知,當事人之動機係以宣誓書內容應付我國要證機關,以利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居留證或修改其戶籍資料等,依規定駐處對不實或無法查證之文件應拒絕受理驗證,爰駐處暫不再驗證緬甸法院核發之各類宣誓書,以維護公信力。【說明二】鑒於上述情形顯係擬以迂迴投機方式欺瞞駐處及我國要證機關,並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爰請轉知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嚴加防範,爾後倘發現緬甸人士有以宣誓書替代其重要身分文件者,應請當事人提出相關身分文件供查驗、比對,以維護國家利益。
1733. 戶籍謄本 2007/01/0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8609號2007/0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5180號 補送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令及該處理原則條文〈如附件〉。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1734. 監護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35. 終止收養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36. 姓名更改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37. 認領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38. 收養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39. 更正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1740. 國民身分證 2007/01/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3468號2007/0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4636號 有關已受禁治產宣告未設監護人之當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如經查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設監護人之情事有所困難屬實,得比照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號函〈計達〉及9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95564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及使用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核發新證。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錄案追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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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58/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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