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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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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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 法規類 | 2007/2/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50775號2007/2/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6748號2007/2/8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建議失蹤人口案件之撤銷,應回歸警察機關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有關查尋人口案件,戶政所協助辦理程序如下:…〈二〉已列案號之查尋人口親自向戶政所申請各類案件時,戶政所應填具撤銷查尋人口通報單通報警察局撤銷查尋。並請當事人在通報單上註記是否通報原報案人及簽章;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應通知當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處理。」另「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戶政事務所之協助查〈撤〉尋,應配合如下:〈一〉戶政事務所發現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向戶政事務所申辦各類案件,填具撤銷失蹤人口通報單通報時,警察機關依通報辦理撤銷查尋。〈二〉戶政事務所通知為未成年人,當地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應派員處理。」【說明三】貴府上開函建議,已列案號之查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不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受理撤銷查尋,宜請民眾自行至警察機關撤銷查尋後,再持「受理〈撤銷〉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至戶政事務所,由戶政事務所刪除其特殊註記後始受理戶籍案件。案經本部警政署以96年2月8日警署戶字第0960038350號書函〈如附件影本〉復以,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非「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至戶政事務所申辦文件時,戶政機關應即通知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撤尋較為妥適,既可維持戶警應有聯繫,亦可節省民眾路途往返奔波,便於警察機關在偵辦作為時深入暸解失蹤個案情形,統一事權。【說明四】有關已列案號之失蹤人口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各類案件時,請依本部警政署上開書函辦理。 | ||
1742. | 原住民 | 2007/2/15臺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60048200號2007/2/9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600038271號 | 撒奇萊雅族業經行政院於96年1月17日第3024次院會核定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 撒奇萊雅族業經行政院於96年1月17日第3024次院會核定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按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依第2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 ||
1743. | 出生 | 2007/2/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46860號20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5566號2007/2/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47012號 | 有關張○○先生提憑出生證明書申辦出生登記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民法所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1條參照〉。至於受胎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亦即,妻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之子女,須從子女出生日回溯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未逾302日,或雖逾302日,而能證明妻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受胎者,始推定為婚生子女〈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000號判例參照〉。又關於期間之起算,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惟查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上期間之計算,係以時間經過順序接續計算,而上開婚生子女受胎期間之計算,係回溯計算,且其始點復有「子女出生日」及「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兩個不同之起始點,故受胎期間應如何適用民法第120條,不無疑義;對此,最高法院94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應自子女出生日起算〈亦即子女出生之日應算入〉,可資贊同。【說明三】查本案之夫妻於○○年○○月○○日結婚、○○年○○月○○日離婚〈離婚登記〉,妻於○○年○○月○○日產下一子,自該日起算回溯計算第181日至第302日為本案之妻之受胎期間,如該婚姻關係於該期間因離婚而解消,依民法第1061條及第1062條第1項之規定,該子無法推定為婚生子女;惟倘當事人能證明受胎係回溯在第302日以前〈不含該日〉者,依民法第1062條第2項之規定,仍得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從而該子即得推定為婚生子女。 | ||
1744. | 更正 | 2007/2/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45118號2007/2/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231號2007/1/30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47172號 | 有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同意戶政事務所得依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第三人所生子女更正更正父姓名」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上開意見,前經本部於95年2月9日以法律字第0950000732號函示在案,本部見解並無變更,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據此,確認之訴者,僅止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證晝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故確認之訴之判決,無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與給付之訴之給付判決有異;同時,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故與形成之訴之形成判決亦有不同(姚瑞光著,民事訴訟法論,88年11月修正版,第293頁;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85年7月初版,第282頁;最高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20號判例參照)。準此,當事人持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申請更正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生父姓名者,顯已牴觸上開所述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亦無形成力。【說明四】查民事訴訟法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雖於第247條第1項增訂為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亦得提起確認之訴,而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身分之存在與否,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固然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惟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時亦同時於該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而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既已明定欲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者,應由其法定父或母依該條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故倘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捨上開否認之訴之途徑或已逾越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或所謂之生父自行提起確認之訴者,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均不無疑義。【說明五】又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略以:「...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換言之,上開解釋肯定民法第1063條第2項限定僅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制度設計,與憲法並無牴觸;依此反面推論,倘認親生父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並進而持憑確認判決辦理子女生父更名登記者,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似與上開解釋意旨有違。【說明六】末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明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為此,本部已擬具民法親屬編第1063條修正條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及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夫妻已逾中華民國○年○月○日條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亦即,本次修正除增列子女為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及放寬否認之訴提起期間外,且對於在本次修正施行前未及提出否認之訴之夫妻,增訂補救措施。上開條正條文已於本(96)年1月4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可對於此類爭議案件得到完善解決之道。 | ||
1745. | 原住民 | 2007/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9380號2007/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5541號 | 有關行政院核定撒奇萊雅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 【說明二】行政院業於96年1月17日核定撒奇萊雅族〈Sakizaya〉為原住民族之一族,為便利民眾辦理原住民族別登記作業,請各戶政事務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修改完竣前,暫時將該民族別登載為「其他」,並於申請書、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列印後,另以人工方式修改為「撒奇萊雅族」,並俟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後,另以維護方式修正其民族別。【說明三】另戶役政資訊系統修正前,為正確統計各族別統計數據,請於每月3日前按所附格式以電子郵件提報申登為撒奇萊雅族〈Sakizaya〉者之人數〈E-mail帳號:f09216@idcl.taichung.gov.tw〉,無案件數仍請回報。 | ||
1746. | 更正 | 2007/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9382號2007/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2331號法務部2007/1/30法律決字第0960000331號 | 有關杜○○女士提憑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長子○○○父姓名為空白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之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上開意見,前經本部於95年2月9日以法律字第0950000732號函示在案,本部見解並無變更,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據此,確認之訴者,僅止於確認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故確認之訴之判決,無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與給付之訴之給付判決有異;同時,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使既存狀態變更之效力,故與形成之訴之形成判決亦有不同(姚瑞光著,民事訴訟法論,88年11月修正版,第293頁;陳榮宗、林慶苗合著,民事訴訟法,85年7月初版,第282頁;最高行政法院49年判字第20號判例參照)。準此,當事人持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判決申請更正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生父姓名者,顯已牴觸上開所述確認之訴之確認判決並無執行力,亦無形成力。【說明四】查民事訴訟法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時,雖於第247條第1項增訂為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亦得提起確認之訴,而身分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身分之存在與否,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固然亦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惟民事訴訟法該次修正時亦同時於該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而現行民法第1063條第2項既已明定欲否認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者,應由其法定父或母依該條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故倘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捨上開否認之訴之途徑或已逾越得提起否認之訴之期間,另行提起確認之訴,或子女、生父自行提起確認之訴者,有無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旨?均不無疑義。【說明五】又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略以:「……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換言之,上開解釋肯定民法第1063條第2項限定僅受婚生推定子女之父或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不許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之制度設計,與憲法並無牴觸;依此反面推論,倘認親生父得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並進而持憑確認判決辦理子女生父更名登記者,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似與上開解釋意旨有違。【說明六】末查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明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為此,本部已擬具民法親屬編第1063條修正條文:「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3項)」及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夫妻已逾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之。」亦即,本次修正除增列子女為否認之訴提起權人及放寬否認之訴提起期間外,且對於在本次修正施行前未及提出否認之訴之夫妻,增訂補救措施。上開條正條文已於本(96)年1月4日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通過,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將可對於此類爭議案件得到完善解決之道。 | ||
1747. | 戶籍謄本 | 2007/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4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8438號 | 嘉義縣政府請釋有關台灣票據交換所函查民眾之戶籍資料係適用戶籍法第9條抑或同法第10條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中央銀行96年1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60008422號函略以:「台灣票據交換所係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由本行許可設立,以辦理票據交換及相關業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依法受本行管理、監督…。該所辦理退票資料建檔及提供查詢等業務,如遇有支票存款戶提供建檔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日等資料項目有下列疑義,經向開戶之金融業者查證仍無法確認時,為避免因提供錯誤資料損及當事人之權益,該所爰有必要即時向各地戶政機關申請查對相關戶政資料,請各地戶政機關予以協助:〈一〉身分證統一編號數字第1碼〈性別碼〉錯置。〈二〉戶政資訊發生二人身分證統編相同或同一人擁有二個以上之身分證統編。〈三〉票信檔案身分證統編與戶政資訊相同,但姓名不同。〈四〉貴部提供資料為單名,但姓名中間有空格、黑框、造字轉碼難以確定;或出生日期不同等情況,須進一步查證。」本案請參卓上揭函意旨,依戶籍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本於職權核處。 | ||
1748. | 姓名更改 | 2007/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7920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98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高雄縣政府「有關李○○女士申請由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改從母姓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查上開條款之立法意旨,係鑑於夫妻離婚後,離婚之婦女無法因婚姻關係的終止及監護權之取得,而讓子女得以改從母姓,以落實兩性平權關念,並彰顯單親家庭養育子女之苦心。【說明三】次按民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上開第1055條第1項前段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依上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關於夫妻離婚之情形。【說明四】本案當事人○○○於94年6月20日經生父○○○先生認領並約定從父姓,95年12月11日經臺灣○○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李○○女士〉任之,得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改姓。 | ||
1749. | 統一編號 | 2007/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8225號2007/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21778號 | 有關宜否同意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乙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有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申請變更案,仍請各戶政事務所賡續受理,理由如下:〈一〉自民國88年底起,不再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之編號,以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數量已減少。〈二〉現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者,須經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情事後,始得重配新號,業可防範不法人士藉此管道逃避追緝。〈三〉國人傳統觀念對於「4」仍有忌諱,民眾仍有變更統號之需求,且開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4為由申請變更已行之有年,貿然停止,恐易招致民怨。〈四〉各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在案,包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單位〉,定期每日提供統號變更相關資料。 | ||
1750. | 國籍歸化 | 2007/02/0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36638號2007/02/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2001號 | 有關緬甸國人馬○○先生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疑義1案。 | 【說明二】按外籍人士如欲以我國人之配偶或養子女身分,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推算,除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其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3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且不中斷外,該3年之期間亦應已具有我國人配偶或養子女之身分。至其居留事由則不在合法居留期間推算認定之列。【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馬○○先生係於92年8月30日與我國人○○○女士結婚,迄渠提出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申請日〈95年12月5日〉往前推算,已有合法連續居留3年之事實,且該3年期間,其已具有國人配偶之身分,爰符合國籍法上開規定。 | ||
1751. | 國籍歸化 |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6589號2007/0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15658號 | 有關○○○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1案。 | 【說明二】查中華民國刑法第76條前段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女士雖於93年2月2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2年,惟其嗣後因緩刑期滿,且無其他犯罪紀錄,依上揭刑法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得視為無犯罪紀錄。 | ||
1752. | 記事例 | 2007/0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0185號 |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死亡記事應依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實際所載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仍請依本部92年2月18日台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839號〈諒達〉規定辦理。惟考量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時有未填載確實或推定死亡日期另加註或勾註「發現」死亡日期,與上開規定不符。戶政事務所受理時如僅登載「民國X年X月X日死亡」與真正死亡日期時有出入,恐有影響人民身分及相關權益,同意以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據實依檢察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加註「發現」死亡日期,記事為「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俟後利害關係人如再提出由檢察署開立之推定死亡日期之證明文書時,戶政事務所應為變更登記,記事內容為「原登記民國X年X月X日發現死亡變更為民國X年X月X日推定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 ||
1753. | 國民身分證 | 2007/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4269號2007/0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5號 | 有關台北縣政府建議改進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換證實務作業之困擾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爰當事人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其申請戶籍登記不予受理。【說明三】當事人如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或依規定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委託人及未到場之一方,須一併出具換證委託書,已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得併委由受委託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委託申請換證,惟應親自領證。【說明四】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如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換證者,該未成年人得毋庸出具換證委託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者,應出具換證委託書。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得併由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人領取新證,未換領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者,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為防範不法偽變造及冒領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應利用戶政資訊作業系統及戶役政資訊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http://www.ris.gov.tw/docs/uping.html〉,查驗當事人身分人貌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如有疑義時,應查詢相關檔存資料或請當事人提供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佐證等,並本於權責核處。 | ||
1754. | 選舉事項 | 2007/01/23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60000049號2007/01/10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60100068號 | 有關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可否領取選舉票疑義案。 | 【說明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內政部95年9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50156932號公告:「新式國民身分證自95年12月31日前全面換證完畢,舊式國民身分證自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是以自96年1月1日起選舉人持舊式身分證,即不得領取選舉票。 | ||
1755. | 國民身分證 | 2007/0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21005號2007/0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6222號 | 有關國民身分證冒領案件,請依內政部函示確實登載當事人戶籍資料。 | 內政部函【說明二】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4:身分證遭冒領」,註銷國民身分證請領作業〈RLSC2AE0〉回復當事人正確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及登載個人記事「民國X年X月X日初〈補、換〉領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民國X年X月X日註銷」,並更新相片影像資料及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註記為「冒領註銷」,俾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知照,及其他機關應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作業,線上查詢該紀錄。爰戶政事務所發現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時,無需再以書面方式通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持國民身分證申請相關業務時,應執行戶籍資料查詢程序,查驗申請人或當事人有無上開特殊註記,身分人貌、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空白證編號、膠膜編號是否相符,國民身分證有無申請掛失等,俾防範不法。 | ||
1756. | 國籍歸化 | 2007/0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17858號2007/01/12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外字第0960027376號 | 警察機關受理人民申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已移撥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移撥業務及受理單位詳如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段,請貴機關〈單位〉配合宣導。 | 臺中縣警察局函【說明二】入出國及移民署業於96年1月2日成立,為配合該署組織法之修正及執掌之調整,各市、縣〈市〉警察局移撥之相關民眾申請案件業務如下:〈一〉外事服務類: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外僑居留證明書、行方不明外勞協尋報備案件、行方不明外籍配偶協尋報備案件及外籍勞工指紋捺印等。〈二〉陸務業務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之對保事項。【說明三】前揭說明二隨業務移撥之人民申請案件,均已移交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爾後民眾至各市、縣〈市〉警察局申辦是類案件,基於為民服務,請婉轉告知相關業務移撥事宜、各地服務站站址及服務電話。【說明四】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專勤隊、國境隊地址、電話1份供參。 | ||
1757. | 驗證 | 2007/0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15450號2007/0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8679號2007/01/08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0200號 | 關於我駐泰國代表處原則不再驗證緬甸籍人士以緬甸法院作成之宣誓書替代其重要身分證件事。 | 外交部函【說明一】頃據我駐泰國代表處查報,實務上屢發現當事人以緬甸法院作成之宣誓書〈例如:以宣誓書替代公民證、出生證明、單身證明、良民證、親屬關係證明等〉,與其繳交之相關身分證件內容不符,經查證得知,當事人之動機係以宣誓書內容應付我國要證機關,以利取得華僑身分證明書、居留證或修改其戶籍資料等,依規定駐處對不實或無法查證之文件應拒絕受理驗證,爰駐處暫不再驗證緬甸法院核發之各類宣誓書,以維護公信力。【說明二】鑒於上述情形顯係擬以迂迴投機方式欺瞞駐處及我國要證機關,並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爰請轉知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嚴加防範,爾後倘發現緬甸人士有以宣誓書替代其重要身分文件者,應請當事人提出相關身分文件供查驗、比對,以維護國家利益。 | ||
1758. | 戶籍謄本 | 2007/01/0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8609號2007/0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05180號 | 補送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令及該處理原則條文〈如附件〉。 |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一、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 (一)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 (三)受委託人。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由專人收件,並約定取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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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 | 監護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0. | 終止收養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1. | 姓名更改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2. | 認領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3. | 收養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4. | 更正 | 2007/01/0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1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1號 | 有關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乙案。 |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為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提昇政府效能,有關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及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變更或更正者,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各1份。 | ||
1765. | 國民身分證 | 2007/01/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3468號2007/0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4636號 | 有關已受禁治產宣告未設監護人之當事人,請領國民身分證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如經查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設監護人之情事有所困難屬實,得比照本部95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17107號函〈計達〉及9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50195564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由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負擔代保管當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及使用之全部責任,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無訛後核發新證。另請當事人之家屬或實際照顧者,儘速依民法規定設監護人辦理監護登記,保護當事人權益,戶政事務所錄案追蹤辦理。 | ||
1766. | 遷徙 | 2007/0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4923號2007/0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5469號2006/12/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45473號 |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事項,相關罰鍰與催告疑義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7條第1項、第4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其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第4項〉」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下罰鍰。」準此,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所為之戶籍登記及逕為遷出登記以及對於逾越法定申請登記期間所為罰鍰之科處,係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分屬3個不同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24條第3項本文及第71條本文固規定:「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惟其適用前提係指同一行政程序而言;倘有2以上不同之行政程序同時或先後進行中,代理人得否代本人受送達,仍應視該代理人是否於各該行政程序均受委任為代理人,以及其受送達之權限有否受限制而定。本件疑義有關已遭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人,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乙節,與戶政事務所開具之罰鍰或催告書得否由受託人代為簽收乙節,係屬不同之行政事件,非同一行政程序,受託人是否均有代理權,請參酌上開說明認定之。【說明三】又本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故倘已遭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之人,委託他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或申請各項證明時,戶政事務所為對當事人本人送達罰鍰或催告書,依上開本法第40條規定要求受託人提供當事人正確住居所資料,可認正當且有必要。 | ||
1767. | 出生 | 2007/01/0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003467號2007/0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36502號2006/12/25外交部部授領一字第09504719770號 | 有關日本籍女子之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乙案。 |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96年1月2日台內戶字第09502036502號函辦理。【說明二】上開函略以:「‧‧‧依日本民法第733條規定女性離婚後未滿6個月不得再婚。倘確需日本籍女子受胎期間婚姻狀況之官方證明文件,可請當事人向日本原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除籍前(即結婚前)之全戶戶籍謄本,並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以供國內查驗。【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一份。 | ||
1768. | 國籍歸化 | 2006/12/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60469號2006/1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2014481號 | 檢送修正「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1份〈如附件〉。 | 【說明二】旨揭題庫自9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已登載於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網址:www.ris.gov.tw〉公告欄,供相關機關〈單位〉或民眾查詢或下載。【說明三】為保障部分已熟讀原題庫之申請歸化者權益,於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期間,申請歸化者除得選擇以新題庫應試外,亦得選擇以原題庫應試;惟自96年7月1日起,均須以新題庫應試。【說明四】原歸化測試題庫中有關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之受理機關,答案均為「居留地轄區警察局」〈原口試題目第115題、第117題,原筆試題目第118題、第120題〉,配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96年1月2日成立,上開業務亦將改由該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在原題庫與新題庫得雙軌測試期間,為避免民眾混淆,該4題題目不予列入原題庫之測試題目中,並請告知各申請人自96年1月2日起,申請核發外僑居留證及辦理外僑居留證地址變更事宜時,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同時,利用各種集會及媒體加強宣導。【說明五】請各戶政事務所自行下載修正後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及筆試〉題庫」,提供有需求之民眾,並提供外籍人士及其家屬上揭各項訊息。【說明六】凡於96年6月30日前申請歸化測試者,請申請人切結其選擇原題庫或新題庫參加測試〈如附件〉,以避免日後衍生糾紛。 | ||
1769. | 遷徙 | 2006/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58127號2006/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 | 有關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同時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乙案。 | 內致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月11日研商「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案由7決議:「基於便民服務之意旨及為順利辦理全面換證事宜,民眾持舊證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涉及國民身分證資料變更者,其作業方式如下:一、民眾持舊證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時,得同時繳交相片申請換領新證。二、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收取服務費後,依換發新證程序辦理。三、當事人如未親自到場辦理且未同時委託換發新證者,其申辦戶籍登記仍予受理,仍依現行規定於舊證背面加蓋『本證內容已有變更限X年X月X日前換證』章戳後發還,並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依相關規定換發新證。惟其如係辦理遷徙登記,且舊證背面住遷註記欄或職業欄仍有空白欄位,可接續註記新住址,並依照原排定或另訂之換證日期發給換證通知單通知當事人換發新證。」即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民眾持75年版舊證申請遷徙登記者,可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三】鑑於75年版舊證將自9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3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同細則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遷徙登記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爰自96年1月1日起,民眾持75年版舊證或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時,茲分別規定如下說明四及說明五。【說明四】持75年版舊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未攜帶相片者,可當場拍照,惟如當事人拒絕拍照或同時辦理換證,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之拍攝器材如有毀損等原因無法當場拍照時,應請民眾備齊相片,始得同時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戶長未攜帶戶內人口相片申辦換發新證時,應請戶長備妥戶內所有人口之相片及換證委託書後,再行辦理遷徙登記並同時申請換證,新證製作完成後仍應由當事人親自領證。【說明五】持94年版新證辦理遷徙登記:〈一〉本人辦理遷徙登記,依上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亦可繳交1年內拍攝之新相片辦理換證,惟如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者,該遷徙登記不予受理。〈二〉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若拒絕同時辦理換證,該戶之遷徙登記不予受理。 | ||
1770. | 更正 | 2006/1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356154號2006/12/15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066128號2006/11/24駐印尼代表處印尼領字第09500008530號 | 有關張○○女士以初設戶籍申報錯誤為由,持憑印尼出生證明書申請撤銷父姓名「○○○」一案。 | 駐印尼代表處函【說明二】依據印尼當地規定,當事人向印尼民政局申請出生證需檢具父母親之法定結婚證書,該出生證始得載有父母親雙方姓名。據本處瞭解,印尼早期戶政系統不甚健全,復以當地民眾法律觀念薄弱,故確有當事人父母親雖有進行結婚儀式之事實,惟由於未向民政機關完成法定結婚登記,無法出具結婚證書,故該當事人之出生證父母欄資料僅載有母親姓名並註明婚外生子。至上開文件是否證實當事人父母親未合法結婚抑或為辦理認領之法定程序乙節,則可請當事人自行舉證,請當地民政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父母於當事人出生後另有結婚或收養,當事人是否被要求改從父姓乙節。查印尼各地種族繁多,並非所有種族均冠有姓氏。故當事人出生後倘其父母再行結婚或進行收養等事實,當事人姓名並未強制要求改從父姓,端視其家屬之意願赴法院進行公證後,再赴民政局進行登記。【說明四】以上各情,敬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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