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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93筆資料,第 63/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861. 姓名更改 2006/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61942號2006/3/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8041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先生於身分證上登載臺灣地區配偶姓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79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797450號函略以:「…民國78年6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略以:『…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民法〉第992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前項重婚之戶籍登記,夫之配偶欄應列原配偶姓名,記事欄記載重婚配偶姓名,其原配偶及重婚配偶之配偶欄填其夫姓名。」。【說明三】為使國民身分證配偶欄記載符合當事人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婚姻關係情形,上揭重婚事件,當事人得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將配偶欄所列原配偶姓名變更為重婚配偶姓名,並同時將記事欄記載之重婚配偶姓名變更為原配偶姓名。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則登載為重婚配偶姓名。
1862. 國籍喪失 2006/3/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62760號2006/3/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42160號 有關長田○○先生及○○○女士代表其長子長田○○及長女長田○○○申請隨同喪失我國國籍乙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準此,依國籍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申請喪失國籍之未成年子女,應於其父或母申請喪失國籍之同時,一併提出喪失國籍之申請。【說明三】本案長田○○先生〈原姓名張○○〉前經內政部以62年11月14日台內戶字第570115號函核准其喪失我國國籍,於當時其長子長田○○及長女長田○○尚未出生;又長田○○及長田○○出生時,長田○○先生已為外國人身分,該2名未成年子女並非因長田○○而取得我國國籍,自無法隨同長田○○先生於62年11月14日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一併申請喪失國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1863. 國籍歸化 2006/3/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60417號 為配合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需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有關縣內各國民小學附設國小補校開具上課時數證明乙案。 【說明二】查外籍配偶如參加相當於國民小學(例如國小補校)之正規學程1年者,其上課時數每年約計有320至426小時,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僅需100小時以上之證明,即符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要件,故外籍配偶參加國小補校之正規學程雖僅就學一學期,而時數若已達100小時以上者,則採時數證明比採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一年以上之證明較為有利,基於對外籍配偶尋求較有利之考量,若外籍配偶參加國小補校之正規學程一學期,其時數己達100小時以上者,請本縣各國民小學於開具外籍配偶上課證明時,應開立上課時數證明予外籍配偶憑以辦理歸化我國國籍,而毋庸開立在學證明書。【說明三】依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說明,現行階段凡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補校所開立之上課時數證明,雖未將時數建檔於歸化測試系統,戶政事務所憑學校開立之上課時數證明附卷辦理國籍歸化即可,毋需予以補登錄於歸化測試系統後再列印上課時數紀錄。【說明四】檢附「外籍人士上課時數證明」1份。
1864. 原住民 2006/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55764號2006/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8372號 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之特殊附加符號輸入方式一案。 【說明二】有關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94年12月15日會同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網址︰http://www.apc.gov.tw/行政資訊網/最新消息、http://www.edu.tw/index.htm/法令規章/行政規則),其中除原有羅馬拼音字母外,另增加附加符號輔助發音。為利辦理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檢附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附加符號顯示內碼如附件,請參照。
1865. 原住民 2006/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57976號2006/3/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35387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韃○‧○○○○○‧○○○○先生陳情辦理回復傳統姓名因戶政系統預留姓名字數空間不夠,無法完整顯示姓名一事」。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字數長度,本部於94年12月21日配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特別建置完整姓名資料檔,以因應原住民姓名權之需求,國民身分證姓名欄可列印15個中文字、20個羅馬拼音字元,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則可列印20個中文字及20個羅馬拼音字元,超過此限制者,則以人工繕寫,至於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斷句組合,可利用";‧";符號來區隔,俾利彰顯姓名完整涵義。【說明三】旨揭陳情案,本部業依據當事人致本部之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在案,並另案函請高雄縣政府協助處理。
1866. 原住民 2006/3/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55934號2006/2/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95903號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名稱修正為「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內政部於95年2月24日以095001959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1867. 國籍歸化 2006/2/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52207號2006/2/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2424號 有關歸化測試相關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者之居留住所地不在該縣轄者,是否應請其向警察機關申請變更居留住址後再受理一節,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歸化測試。」,是以,欲申請參加歸化測試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申請人,於填具申請書後,得就近向任一辦理歸化測試機關申請參加測試,尚無須變更其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地址。【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受理歸化測試之申請後,再轉陳縣(市)政府統一測試一節,依本部94年1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40063328號公告,歸化測試業務係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上開測試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名義為之。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將上開業務委任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層轉辦理,得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便民或人力調配等因素自行審酌辦理。【說明四】又關於申請歸化測試是否須由本人親自提出一節,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故申請人於申請歸化測試時,尚不須親自前往測試機關提出申請,其亦得檢附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規費新臺幣500元整、2吋彩色照片1張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1868. 結婚 2006/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51117號2004/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96019號 有關_貴所課員張○○研提「建請駐外館處於驗證文書(中、外文本)時,對於出生月日無記載(空白)之文件要求當事人補正」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己於93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30096019號函轉外交部93年11月30日領三字第09370021330號電報略以︰「……駐外館處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之結婚文件驗證時,倘該外籍配偶無法提供載有詳細出生日期之身分證件註記者,應請當事人先行向原屬國有權機關洽辦取得,否則不予受理其驗證申請。」,另駐外館處及外交部驗證外籍人士之喪失國籍文件時,僅驗證證明該文件上之簽名是否屬實,至文件之內容則不在證明之列。
1869. 更正 2006/2/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43474號2006/2/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9382號2006/2/9法務部法律字第0950000732號 有關民眾提憑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父姓名疑義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業經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判例及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闡示明確。故受婚生推定子女,如其法定父或母未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所定1年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或已逾得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其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已確定,親生父或該子女依法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否認其受婚生推定子女之法定地位。本部90年1月12日法90律決字第049161號函、同年3月14日法90律決字第009000號函、同年7月27日法90律決字第025337號函及94年10月3日法律字第0940036682號函與上開判例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說明三】鑑於民法第1063條有關限制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部分,核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本部已依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重行檢討擬具完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94年7月15日以法律字第0940700423號函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中對於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擴大及於子女,起訴除斥期間延長為2年,並以「知悉該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時」為提起否認之訴之起算日(修正條文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參照)。至於生父得否提起否認之訴乙節,專案小組研商意見認為,上揭釋字第587號解釋理由書所指「社會觀念變遷」,尚未形成,故暫未增列納入。併此敘明。
1870. 更正 2006/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39548號2006/2/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4672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黃○○先生申請更正香港地區配偶○○女士為大陸地區人民疑義乙案。 內政部【說明二】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5年1月19日陸港字第0940023874號函復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判斷;另對於日後持有香港居民身分證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同時持有大陸護照或在大陸地區設籍者,應如何區分係香港居民或大陸地區人民,二者身分轉換之規定如何等相關疑義,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如持有大陸地區護照,即非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至二者身分之轉換,應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說明三】綜上,本案○○女士既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且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並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面談確認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在案,依上開規定,其應屬大陸地區人民。
1871. 原住民 2006/2/16台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50039063號內政部 有關貴轄原住民李○○申請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為「伍○○」釋疑案。 【說明二】有關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其註記方式,依據姓名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得採下列三種方式行之:〈一〉、傳統名字漢字登記〈如:瓦○○‧○○〉。〈二〉、傳統名字〈採漢字登記〉並列羅馬拼音〈如:夷○‧○○○xxxxxx‧xxxxx〉。〈三〉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如:鄭○○xxx_ xxxxx〉。申請人除得自行決定註記方式外,其傳統名字經族語發音後譯成之漢字,如為通用文字,毋論文字內容及字數多寡均應予尊重。【說明三】本案李○○君如其申請回復之傳統名字「伍○○」係經其族語發音後譯成之漢字,應符合註記相關規定。
1872. 國籍歸化 2006/2/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38247號2006/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7232號 有關「國籍法」第10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總統95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41號令公布。 有關「國籍法」第10條及第20條條文修正乙案,業奉_總統95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41號令公布。
1873. 國籍歸化 2006/2/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36196號2006/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1022號 有關越南籍配偶黎○○女士於我國人配偶○○○先生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得否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一案。 【說明二】有關外籍配偶於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我國人配偶已死亡者,得否繼續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我國國籍一節,內政部86年2月18日台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說明二已有明釋,先予敘明。【說明三】按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與我國籍配偶婚姻關係消滅〉者,依上開規定,尚不得以我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事宜,惟渠等如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1項第2至4款、第5條或第6條等相關規定者,仍得依各該規定申請歸化國籍,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復考量其原係以國人配偶身分取得依親居留簽證入境;且於申請居留簽證時,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又其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均居留於國內,尚無於境外犯罪之虞,內政部爰以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10055號函准申請人得免附該相關證明文件。至如申請人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仍有出境紀錄者,為確認其是否符合國籍法「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爰仍須檢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辦理。【說明四】另依內政部警政署95年1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50018660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如其我國人配偶死亡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於國內得繼續居留,惟於我國人配偶死亡後,其所持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應註記為「其他」。是以,外籍配偶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如已向警察機關申請將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註記為「其他」,且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均無出境紀錄者,亦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等相關文件。【說明五】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
1874. 國民身分證 2006/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32560號200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21960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當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申請於國民身分證配偶欄加註原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93年10月20日本部召開之「研商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宣導要點、製證須知及獎懲規定等草案會議」〈本部93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68308號函附會議紀錄計達〉,「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草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欄,當事人得申請列離婚或已歿配偶姓名並加註〈離〉或〈歿〉之規定,業經會議主席裁示刪除,依照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欄列印,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配偶欄之列印請依照「94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本部94年10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函計達〉辦理。
1875. 原住民 2006/1/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23083號2006/1/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19000號2001/10/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漢人姓名〉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之作業方式,本部業於90年10月12日以台〈90〉內戶字第9070062號函規定在案。爾來迭有民眾反映戶政事務所對於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及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相關作業程序不清楚,本部特予以重申。【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同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依上開規定,不論有無回復傳統姓名,均得申請以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至目前使用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業建置於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內。【說明三】另按「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規定,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相片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填具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查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情況後,即可回復傳統姓名。【說明四】另本部85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8585417號函附之「研商如何宣導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並協助其變更證件之姓名及相關資料」會議決議如下︰(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時,除免費換發其國民身分證及改註戶口名簿外,應主動了解當事人是否持有政府機關發給之其他證件,並告知申請人應向各該證件之主管機關申請改註姓名或換發證件,同時將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副份通報各該主管機關。(二)各該主管機關接到戶政事務所通報之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申請書副份,應即變更主管之有關當事人姓名之資料,並協助當事人辦理證件上之姓名變更手續。(三)原住民因回復傳統姓名,需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件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免費換發。(四)請內政部另函洽考試院協調免費換發考試及格證書事宜。【說明五】上開會議紀錄業函送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外交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等機關。另考試院業於85年10月30日以85考台組壹二字第06537號函復本部,同意回復傳統姓名之原住民免費換發各類考試及格證書。另本部86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8605098號函復規定,若當事人為向其他機關申請改註姓名,得免費提供其個人之戶籍謄本,其配偶及子女亦得免費予以換發國民身分證。【說明六】另為鼓勵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本部前於94年11月25日邀集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本部94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972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決議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配合製作宣導短片及宣導資料,並積極辦理「原住民語言書寫系統」(該會業於94年12月15日會同教育部公布)相關講習及說明會,並針對有意願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之民眾,採因地制宜方式,由地方政府原住民業務單位與各地戶政事務所協調後,得集體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說明七】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申請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應同時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1876. 戶籍謄本 2006/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21067號2006/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3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第10點業經內政部於95年1月18日以台內戶字第0950008485號令修正發布。
1877. 門牌 2006/1/19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中縣稅房字第0953250127號 因稽徵業務需要,貴所當月如有新、增、改編門牌號情形,惠請於次月10日前提供本處或所轄分處上開資料,俾憑釐正房屋稅籍及查核運用。 因稽徵業務需要, 貴所當月如有新、增、改編門牌號情形,惠請於次月10日前提供本處或所轄分處上開資料,俾憑釐正房屋稅籍及查核運用。
1878. 記事例 2006/1/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8373號2006/1/12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804號 修正增列「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列」電腦代碼1307之記事例,「原遷出地變更戶長為○○○〈身分證統一編號〉」案。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申請住址變更或遷入登記時,遷出端如為戶長遷出,請於辦理接續處理時,於遷入申請書記事欄內加註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代碼1307「原遷出地變更戶長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事,以利後續作業。【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879. 結婚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7287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3號 台北縣政府建議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有關記事欄加註出生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登記時已有登載配偶出生日期,同意得免再加註其出生日期。
1880. 離婚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7287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729503號 台北縣政府建議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有關記事欄加註出生日期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設有戶籍國人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辦理離婚登記時,如結婚登記時已有登載配偶出生日期,同意得免再加註其出生日期。
1881. 戶籍謄本 2006/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116號2006/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292號2005/12/12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併提法院通知書暨明定未失效力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乙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2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40025391號函〈隨函影附〉復略以:「...民事訴訟法第515條雖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惟不妨礙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債權人持法院支付命令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宜依其是否為相對人之債權人、與相對人是否有訴訟關係等情事,審酌是否核發戶籍謄本。至支付命令是否仍有效之證明文件乙節,因民事訴訟法並無核發該等文件之相關規定,且揆諸前開說明,支付命令縱失其效力,仍不妨礙其具有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之性質,故法院尚無核發支付命令有效證明文件之必要。」【說明三】本案有關持憑法院支付命令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宜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尚無庸併提法院通知書,亦無庸明定未失效支付命令之有效使用期間。如有疑義,得請債權人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仍然存在之文件或其他訴訟關係證明文件辦理。
1882. 收養 2006/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3584號2006/1/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7450號2006/1/4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家二字第0950000026號 有關於民國77年收養大陸女子應如何向法院聲請認可乙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函【說明二】台端於民國77年收養大陸子女,因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未制訂,故其收養行為應依當時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以書面為之,並經聲請法院認可後,始生效力。至於聲請法院許可之文件,依現行非訟事件法第134條之規定,應附具下列文件:(一)收養契約書。(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三)被收養人為未成年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四)被收養人有配偶時,其配偶之同意書,或不能同意之證明文件。(五)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同意書。但本生父母礙難同意者,不在此限。(六)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又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
1883. 變更 2006/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12679號2006/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2005/12/29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 有關台東縣政府請示私立婦產科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得否可作為變更性別之依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變更性別者,必須扮演另一性別之角色生活,對心理及生理將有重大改變。國內目前各大醫院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前,除要求患者年齡在20歲以上45歲以下、無內科疾病如B型肝炎或AIDS,糖尿病等以外,均須先經由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病患為原發性變性慾症患者,並取得精神評估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說明三】本案21歲○○○君,僅持94年9月24日泰國PIYAVATE HOS─PITAL醫院開立其變性手術之外文診斷證明書,並經本國優生婦產科診所檢視其外部性器官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開立檢視結果之診斷證明書一案,若其確實已經手術變更性別,且經醫療機構依其實際性器官特徵,開立診斷證明書,得同意其申請變更性別。惟為慎重起見,建議一併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為宜。
1884. 出生 2006/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9444號2006/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5915號 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檢送內政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修訂「出生、死產及英文出生證明書」、「出生通報表」之格式〈如附件〉,業自95年1月1日起採行,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說明二】旨揭書表格式修訂係為因應95年度起出生通報全面網路化及提升出生資料之品質及時效。【說明三】修正項目有〈一〉日期增加「列印」字樣,〈二〉第二、第三聯「寄送」更改為「通報」〈三〉存活期增加「分鐘」,詳如附件反白處。
1885. 國籍歸化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8778號內政部 檢送「臺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乙份。 檢送「臺中縣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作業實施計畫」乙份。
1886. 結婚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4394號2006/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0895號2005/12/19外交部領三字第09470020120號 有關駐外館處驗證國人結婚文件加註生效日期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上開函略以:「鑒於各國婚姻制度各異,婚姻生效日期究以結婚日或登記日為依據並無定規,國內戶政單位辦理國人與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常因無法認定生效日期而須本部轉請各駐外館處查證,耗費行政資源。為謀改善,茲訂定處理原則如次,請各館處嗣後受理結婚證書驗證時配合辦理:〈一〉受理驗證之結婚證書倘已載明『生效日期:○○○』,請依作業規定查證文件屬實後逕於驗發,無須加註。〈二〉倘受理驗證之結婚證書未明確登載『生效日期』之字樣,基於行政互助及為免涉實質審查之考量,請加註『依行為地法,結婚係以〈結婚日期/註冊日期/發證日期〉為生效日』等文字,俾供戶政單位研判確切生效日期辦理登記。‧‧‧」。
1887. 終止收養 2006/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4395號2006/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000896號2005/12/21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林徐○○女士與養兄林○○先生結婚,其與養親間親屬關係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法務部94年12月21日法律決字第0940049646號函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4年12月15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26853號函略以:「本院釋字第58號解釋之意旨,係闡明終止收養關係不僅需具備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合意之實質要件,更需具備以書面為之之形式要件;倘踐行該形式要件之程序陷於不能,自得另向法院訴請終止收養關係,以為救濟。至於本件收養申請書之收養原因登載為『將來擇配五子林○○為緣女』,可否作為前開形式要件之書面,涉及具體個案,仍應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由法院依法認定之‧‧」,本案請參照上開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1888. 國籍歸化 2006/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005668號內政部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94年12月30日以府法行字第0940361013號令訂定發布。 「臺中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業經本府於94年12月30日以府法行字第0940361013號令訂定發布。
1889. 國籍歸化 2006/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61301號2005/12/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20449號 有關○○○先生之泰國籍配偶李○○女士,因泰國政府以其已喪失泰國國籍為由,拒為核發其出生證明文件,應如何辦理出生日期補註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依外交部94年12月23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75683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駐泰國代表處洽泰國外交部領務司復稱,泰國民商法第16條條文為尚有效力之法令,另已喪失泰國國籍人士仍得向該國戶政單位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本案仍請轉知李女士依上開查復內容辦理。」。
1890. 戶籍謄本 2006/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59177號2005/12/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7298號2005/12/5內政部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 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一案。 【說明二】依內政部94年12月5日內社司中字第0940720528號書函〈隨函影附〉略以:○○縣○○合作農場〈以下簡稱該場〉業已進入清算程序,查合作社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同條文第2項規定,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說明三】另依據合作社法第61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算債務。三、分派剩餘財產。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本案有關合作農場監事或理事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場員戶籍資料乙案,應就具體個案審酌該場原理事賴○○先生是否為清算人?又如為清算人,其與林○○、楊○○、林○○三名場員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本於職權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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