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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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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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 | 出生 | 2005/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1074號2005/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857號 | 有關○○縣政府及○○市政府請示李○○女士之女李○○,經○○縣○○鄉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後,復於○○市○○區重複辦理出生登記乙案。 | 【說明二】為避免影響戶籍資料正確性,請各所辦理逕為出生登記前務必確實催告,辦妥登記後再行發函通知當事人,受理出生登記前應查明相關戶籍資料。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李○○女士原設籍於○○縣○○鄉,並於○○年○○月○○日產下一女,依「出生通報作業流程」規定,該女之出生資料已通報李君之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鄉戶政事務所)。因李君未於法定期間申辦該女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已依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逕為辦理該女出生登記。另李○○女士於○○年○○月○○日向○○市○○區辦理遷入登記及結婚登記,並同時申辦其女之出生登記時,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注意其女是否業經出生通報而辦理出生登記在案。【說明三】有關李○○女士之女重複辦理出生登記乙事,如經切實查明○○○與李○○確為同1人,且確係重複辦理出生登記,應以先辦理之出生登記為準,撤銷後辦理之出生登記,補填該女之生父姓名,其姓氏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辦理,名字為○○或○○得由其父母二擇一,若選擇○○,則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並依規定由現戶籍地之○○市○○區戶政事務所補辦遷徙登記及撤銷○○○之出生登記等事宜,其有關該女之戶籍記事應詳實登戴。【說明四】本案重複辦理出生登記之疏失,致影響戶籍登記之正確性,請切實查明改進。 | ||
1922. | 監護 | 2005/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4617號2005/1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690號 | 臺北縣政府請示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於司法院建置禁治產資料庫完成前,其生效日期為何乙案。 | 【說明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爰請各所在司法院完成禁治產資料庫建置前之過渡時期,於收受司法院送宣告禁治產裁定書時,應先函詢法院查明該宣告禁治產裁定是否已送達,以免影響民眾權益。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生效日期一案,業經本部94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94手9月2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函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在案(本函副本計達)。依上開函於司法院94年底建置禁治產資料庫完成前,戶政事務所收受法院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時,於註記當事人之特殊註記為禁治產人前,如對監護權生效日期仍有疑義時,宜先函請法院查明該宣告禁治產裁定已否送達後,再行辦理禁治產特殊註記。內政部函【說明三】相關文號︰93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30063163號函(計達)。 | ||
1923. | 國籍歸化 | 2005/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4612號2005/1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688號2005/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813號 | 有關越南國人○○○○女士持憑越南司法廳2005年7月29日(內容記載簽發日期為1998年7月7日)所核發之司法屐歷表(越南良民證)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三】依外交部94年10月28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20020號函查復略以︰「案經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復稱,○女士所持之越南司法履歷表確係由胡志明市人委會司法廳於2005年7月29日所核發,另該表上所登載之1998年7月7日,係指○女士身分證之簽發日期,兩者並無牴觸之處。」,本案請依上開查復情形辦理。 | ||
1924. | 國籍歸化 | 2005/1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302579號2005/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557號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533號 | 關於○○○女士等8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等案。 | 【說明三】該等案經外交部94年10月24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00200號函查復略以︰「…柬埔寨外交部自1997年迄今,向僅受理核驗與外國人有關之柬文暨英譯文等文件,惟查近來函請協查之柬國喪失國籍證明書,均係柬文及中譯本並列,且該等文件之用紙、內容及格式均與柬國現行規定不符,另經比對文件上之柬國外交部官員簽名式樣,亦與該處檔存式樣不符,基上,該等文件顯均係經偽變造之文件」。準此,○○○女士等8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送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書係屬虛偽變造之文件,尚不得據以採認,請轉知渠等另行補送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文件後,再陳報本府核辦。【說明四】檢還○○○女士等8人原送歸化國籍申請書及附件全份。 | ||
1925. | 國民身分證 | 2005/1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6229號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554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台北縣政府「有關新式國民身分證加蓋領取選舉票戳記一事」。 |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原第17條規定略以︰「選舉人選舉票之領取,應在國民身分證上加蓋戳記」,業於94年10月5日修正刪除。另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業刪除上開規定,並以該會94年8月19日中選一字第0943100198號函省、縣(市)選舉委員會(含貴縣選舉委員會)查照在案,相關選舉事務規定或疑義請先洽貴縣選舉委員會。 | ||
1926. | 結婚 | 2005/10/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3596號2005/10/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219號2005/10/18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04614020號 | 有關○○市政府請示○○○女士與美國國人○○○先生於美國南達科塔州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究以結婚證書登載之結婚日期或核發證書日期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外交部94年10月18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61402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美國南達科卡州結婚證書登載之結婚日期(Date_Marricd)即為生效日期,爰本案○女士之結婚生效日期應為2005年1月15日。」本案請依上揭函釋辦理。 | ||
1927. | 死亡 | 2005/10/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7104號2005/10/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8232號 | 檢送研商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會議記錄及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各乙份。 | 檢送研商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會議記錄及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各乙份。【說明二】各所對於修正後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草案)若有提供再修正意見,請填妥所附修正意見表,於10月31日下班前逕傳真至本府民政局(戶政課)以利彙整。 | ||
1928. | 國籍 | 2005/10/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96407號2005/10/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6533號 | 關於宜蘭縣○○○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乙案。 | 【說明二】本案經外交部94年10月24日部授領三字第09452400200號函查復略以︰「…柬埔寨外交部自1997年迄今,向僅受理核驗與外國人有關之柬文暨英譯文等文件,惟查近來函請協查之柬國喪失國籍證明書,均係柬文及中譯文並列,且該等文件之用紙、內容及格式均與柬國現行規定不符,另經比對文件上之柬國外交部官員簽名式樣,亦與該處檔存式樣不符,基上,該等文件顯均係經偽變造之文件」。準此,本案○○○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所送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書係屬虛偽變造之文件,尚不得據以採認,須請申請人另行補送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文件後,再送內政部憑辦。 | ||
1929. | 法規類 | 2005/10/28台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91981號2005/10/20法務部法律字第0940700630號 | 檢送「行政罰法標準化作業流程」(含說明及流程圖)及「調查事證陳述意見通知書」、「陳述意見通知書」、「未經聽證之行政機關裁處書」例稿各1份。 | 【說明二】按行政罰法將於明(95)年2月5日施行,由於行政機關目前行政裁處之作業程序及裁處書格式未盡相同,法務部為利各機關執行行政裁罰,爰依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研訂「行政罰法標準化作業流程」及相關書表格式,供各機關參考。【說明三】本件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係依行政罰法及行程序法相關規定訂定之一般、標準化作業流程,各機關(單位)得依主管法規予以增減調整。又本件書表格式,均附有表格式及非表格式二種,以供機關(單位)斟酌機關作業環境自行擇用。【說明四】又本件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已登載於法務部網站,各機關(單位)得自行上網下載 (法務部網址︰http︰//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行政罰法) | ||
1930. | 法規類 | 2005/10/25台中縣政府府法行字第0940289029號2005/10/18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執秘字第0941500542號 |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研商如何配合執行案件之進行事宜會議」紀錄1份。 |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研商如何配合執行案件之進行事宜會議」紀錄1份。 | ||
1931. | 出生 | 2005/10/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85277號2005/10/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633號2005/10/3法務部法律字0940036682號 | 有關○○縣政府請示泰國籍女子○○○於泰國籍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國人A先生同居所生一女,A君持憑DNA親子鑑定證明書等證件申報該女出生登記疑義乙案。 | 法務部函【說明二】查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A君欲認領之女係泰國籍○○○女士與同國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所生子女,該女之身分,依上揭規定應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即泰國法律。設該女依泰國民法規定,為○○○女士與○○之婚生子女或推定之婚生子女,縱使符合我國民法認領規定之要件,其生父亦不得遽予認領。惟有學者認為夫妻已無同居狀態而妻顯然無法自夫受胎者,應可構成婚生推定之例外而有「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理論之適用(本部90年1月12日法90律決字第049161號函參照)。本件仍應視實際情形,建請當事人依法提起否認之訴或依學者意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戶政機關尚不得僅憑A君檢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及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文件准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認領」之規定登記為婚生子女。 | ||
1932. | 國籍 | 2005/10/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85283號2005/10/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648號 | 有關我駐美國代表處建議旅外國人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之同時,一併副知當事人原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乙案。 | 【說明二】按內政部於許可原在臺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喪失國籍申請案時,均一併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戶政事務所知照。【說明三】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註銷之登記。另依戶籍法第45條規定,本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可為註銷登記之申請人。是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係附隨喪失國籍而生,若上開申請人均不為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本案為便利僑居國外國民於申請喪失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同時申請註銷戶籍登記,毋庸親自返國或委託他人辦理,造成不便,爰請外交部轉知申請人於申請喪失國籍時,一併填妥註銷戶籍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後,再由駐外館處併喪失國籍申請案件送外交部轉內政部審核,經許可喪失國籍者,內政部將層轉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註銷戶籍登記事宜。 | ||
1933. | 國民身分證 | 2005/10/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9636號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 | 函轉內政部「修正全面換發國民分證作業期程及相關規定」。 | 【說明二】94年9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錄指紋並錄存及不捺錄指紋不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是以,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不捺錄指紋,並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證之期程,修正為自93年8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一)先期作業自93年8月1日至94年12月20日。(二)換證作業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三)後續作業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說明四】配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全面換證期程,內政部刻正賡續辦理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要點及全面換發證作業系統設計等相關事宜。另有關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含相關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等全面換證作業相關規定,內政部業修正完竣(詳如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6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說明五】各戶政事務所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劃,請儘速妥善辦理。 | ||
1934. | 監護 | 2005/10/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6626號2005/1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2005/9/23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 | 高雄市政府請示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何時生效乙案。 | 內政部【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9月2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監護人之監護權也自斯時生效。至建議法院於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予戶政事務所時,一併函送送達證書或另為註記一事,因本院已建置禁治產資料庫以供查詢,並預計94年底完成建置,屆時即可由該資料庫直接應用介面連結查詢宣告禁治產裁定之宣告及生效日期,毋庸法院另行寄送紙本,故於本院禁治產資料庫建置完成前之過渡時期,仍將依現行做法函送裁定書。」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核處。【說明三】相關文號︰92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3771號函(計達)。` | ||
1935. | 國民身分證 | 2005/10/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8592號2005/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427號 | 有關請領國身分證,戶政事務所為民眾拍照之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一案。 | 【說明二】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拍照者,應否收費一案,經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機關討論,咸認戶政事務所拍照係為便民服務,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民眾,得免繳納,由內政部補助每拍攝1人材料工本費10元。又此拍照僅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使用,爰不提供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並配合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程及器材設備準備情形自行規劃實施。【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替民眾照相收取服務費,應製作收據交申請人一案,因本縣原已有套戶政規費收費系統,為節省印製收據成本及減化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擬於本縣戶政規費系統,增加「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項目,經會本縣財政局同意採行,至所收得之收入應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悉數解繳縣庫。【說明四】另於本縣原有戶政規費收費系統新增項目「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100元」部份,請貴所規費系統人員自行新增,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游煥堯(電話:24063251轉203)。 | ||
1936. | 姓名更改 | 2005/10/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2895號2005/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479號2005/9/2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36683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縣政府有關「廖○○先生陳情回復本姓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廖○○先生陳情回復本姓案,請參照法務部94年9月28日法律決字第0940036683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法務部函【說明二】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編第3章第3節「收養子女」內容所述(中華民國93年5月法務部編印;第160頁至188頁參照),日據時期台灣之習慣,養子不問其為男與女,不論其為過房子,螟蛉子,均取得與親生子女相同之身分,以養親之姓為其姓,入於養家,與養親及其血親間,發生親屬關係(本部80年3月18日(80)法律字第4227號函參照),並互負扶養之權利義務,養子女應服養親之親權。本件依來函說明三所述,廖○○之祖父「羅○」在日據時期為螟蛉子而入養於養家廖○○戶內,依當時之習慣,應以養親廖○○之姓為其姓,似並無毋庸改姓之習慣。來函所述「似得毋庸改姓廖」,應有所誤解。 | ||
1937. | 國民身分證 | 2005/10/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3663號2005/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8430號 | 有關因特殊情形者,其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一事。 | 【說明二】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因特殊情形,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考量尊重當事人意願,維護個人尊嚴及保護個人隱私等原則,內政部詳予規定如下︰(一)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國民身分證上得免列印相片,惟仍應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換證申請書。(二)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其國民身分證上如要列印相片,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三)視障者可繳交戴有有色眼鏡之相片,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四)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五)特殊情形申請國民分證免列印相片者,應提具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辦理。【說明四】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 ||
1938. | 門牌 | 2005/10/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7741號 | 有關貴轄○○○君申請坐落○○段○地號之國有土地上違章建築物初編門牌疑義乙案。 | 【說明二】查有關編釘門牌號碼,依據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於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於94年9月6日台財產中改字第0940023343號函復略以:『…○君並未與本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依上開函示○君未與該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不宜編釘門牌。【說明三】本案仍請貴所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 ||
1939. | 國籍 |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8320號2005/9/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 |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第1條、第5條業經內政部94年9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發布,…。 |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第1條、第5條業經內政部94年9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如下︰ 修正條文︰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五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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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 | 國籍歸化 |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1526號2005/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221號 |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簡化查證申辦歸化國籍須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流程乙案,請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復依本部94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179號函釋略以,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業建置入出境資料相關服務作業,自94年1月1日起提供公務機關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線上即時取得入出境相關資訊,各戶政機關因業務需要者,請依該局「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申請使用。是以,為簡政便民,各戶政機關於受理歸化申請案件時,得由戶政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上開入出境資料庫查詢列印申請人之入出境紀錄資料後,併卷層轉本部核辦,毋庸另請申請人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遇有無法查明之相關疑義時,得逕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詢,以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 ||
1941. | 認領 |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9486號2005/9/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347號 |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嗣後再申請改姓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85年5月14日﹝85﹞法律決字第11545號函意旨,認領係不要式行為,且戶籍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變更姓氏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觀點,認宜否准許當事人仍維持母姓,請本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有關非婚生子女從姓問題,現行民法未有明文規定,本部基於平等原則及姓氏之安定性考量,爰於92年5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函重新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父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父母之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說明三】本部考量非婚生子女因原已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被認領人改從父姓,為免父母雙方爭議,不宜由單方申請變更被認領人之姓氏,爰以本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第0920005595號函、92年7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20006542號函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嗣後申請變更姓氏,得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不受已結婚、已成年或次數之限制。【說明四】有關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已依協議由一方任之,如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之姓不同者,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乙節,本部於92年6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05595號函釋,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改姓,僅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即可,其規定已屬寬鬆。且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得申請改姓之要件為『夫妻離婚』,本部爰以92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558號函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再申請改姓者,並無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本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0920005595號函規定,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說明五】另法務部刻針對子女從姓部分通盤研究,業將經生父認領且從父姓之非婚生子女與其行使親權之一方姓氏不同,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姓氏部分,納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尚待完成法制程序。 | ||
1942. | 戶籍謄本 |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9484號2005/9/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944號 | 高雄市政府建議於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系統中,增列電腦代碼為171034及171035之英文戶籍登記記事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原函說明段辦理。 |
內政部【說明二】旨揭建議事項,本部刻正增列中,於系統尚未增列上開記事例之前,請暫以人工輸入方式作業,其英譯如下︰ 171034 Changed the sex on ________(date).Originally the order of birth was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chan ged to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171035 Originally the surname was ________;the parents divorced(remarry),changed to mother's(father's)surna me 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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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 | 結婚 | 2005/9/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9519號2005/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277號 | 有關結婚證書之證人疑義乙案。 | 內政部【說明二】依本部73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225424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所謂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係指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故結婚證書上之介紹人如已具備上開情形,似可論為結婚之證人。」有關主婚人、證婚人或介紹人是否視為結婚之證人,請依上開函示之意旨職權審認之。 | ||
1944. | 戶籍謄本 | 2005/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1360號199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802396號 | 有關貴處為協助○○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準備辦理大陸籍新娘生活適應座談及習俗規劃協助活動,函請提供本縣○○市、○○鄉區域大陸新娘名冊﹝名單﹞資料乙案,…。 | 【說明二】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同法第10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說明三】又內政部於88年2月2日台﹝88﹞內戶字第8802396號函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貴市議會如需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得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戶政機關提供。」【說明四】貴處議員專業問政,協助本府推動縣政及為民喉舌不遺餘力,是為本縣縣民所共睹,惟因戶政資料涉及民眾隱私,近年更受民眾強烈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未經民眾同意之個人資料,本案查○○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非係戶籍法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及政府機關,歉難提供。貴處議員如有就議案涉及事項,需提供名冊參考,則請依照內政部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再函請○○市、○○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造成不便,謹請見諒。 | ||
1945. | 法規類 | 2005/9/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5425號 |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1946. | 國籍歸化 | 2005/9/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43616號2005/9/6內政部台內法字第0940073375號 | 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 | 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 | ||
1947. | 收養 | 2005/8/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3383號2005/8/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063號 | 臺北市政府請示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雙重國籍人士○○○(○○○、○、○0000000 00000 000)先生持美國護照申請收養本國人之相關法律關係疑義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3條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凡有二個以上國籍者、各該國家均得視之為國民。同公約第5條規定,在第三國之領土內有一個以上之國籍者,應視為祇有一個國籍。在不妨礙該國關於身分事件法律之適用及有效條約等範圍之內,該國就此人所有之各國籍中,應擇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國家之國籍或在諸種情形之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切之國家之國籍而承認為其唯一之國籍。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前段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之本國法。」及同法第26條但書規定︰「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復按民法第1074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同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另按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說明三】經查本案收養人○○○先生仍具我國國籍,請依上開規定,請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本國人身分辦理收養登記及改從養父中文姓氏。 | ||
1948. | 法規類 |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0494號 | 有關貴所研提「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本人為戶長,戶內人口申辦戶籍登記問題之探討」一案。 | 【說明二】受理查尋人口案件係警察機關之權責,警察機關於受理查尋人口案件時,除登記於「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外,並即上網登錄查尋,至於查尋人口案號,則待查尋人口資料上網輸入滿一月尚未查獲者,警政署即編列案號。另警政署每旬即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查尋人口資料,若由戶政事務所自行輸入特殊登記,則作業平台會產生系統錯誤,無法將資料轉錄至當事人特殊註記欄,影響警政署每旬通報。【說明三】民眾若因戶長行方不明而欲辦理戶籍案件,因涉及申請人資格之問題,基於便民原則,戶政事務所就民眾提具之無案號「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應可受理戶籍案件,故毋庸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特殊註記。 | ||
1949. | 戶口名簿 |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2200號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 | 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 | 【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 ||
1950. | 戶籍謄本 |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2200號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 | 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 | 【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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