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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65/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921. 國民身分證 2005/10/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9636號2005/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574號 函轉內政部「修正全面換發國民分證作業期程及相關規定」。 【說明二】94年9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錄指紋並錄存及不捺錄指紋不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是以,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不捺錄指紋,並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有關全面換發國民身證之期程,修正為自93年8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一)先期作業自93年8月1日至94年12月20日。(二)換證作業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三)後續作業96年1月1日至96年6月30日。【說明四】配合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全面換證期程,內政部刻正賡續辦理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國民身分證製發管理要點及全面換發證作業系統設計等相關事宜。另有關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作業程序執行計畫(含相關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新證製證須知、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等全面換證作業相關規定,內政部業修正完竣(詳如附件)。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有關最近「6個月內」所攝相片之規定,一併修正為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說明五】各戶政事務所自94年12月21日至95年12月31日,受理民眾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劃,請儘速妥善辦理。
1922. 監護 2005/10/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6626號2005/10/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322號2005/9/23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 高雄市政府請示有關法院宣告禁治產裁定案件及禁治產人監護人之監護權何時生效乙案。 內政部【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94年9月23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8681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60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自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受送達時發生效力。』,監護人之監護權也自斯時生效。至建議法院於函送宣告禁治產裁定予戶政事務所時,一併函送送達證書或另為註記一事,因本院已建置禁治產資料庫以供查詢,並預計94年底完成建置,屆時即可由該資料庫直接應用介面連結查詢宣告禁治產裁定之宣告及生效日期,毋庸法院另行寄送紙本,故於本院禁治產資料庫建置完成前之過渡時期,仍將依現行做法函送裁定書。」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核處。【說明三】相關文號︰92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3771號函(計達)。`
1923. 國民身分證 2005/10/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8592號2005/9/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3427號 有關請領國身分證,戶政事務所為民眾拍照之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一案。 【說明二】為因應偏遠地區及民眾特殊需要,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拍照者,應否收費一案,經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等機關討論,咸認戶政事務所拍照係為便民服務,非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事項,屬私法行為,非規費法所稱之規費事項或項目,惟為反映服務及材料成本,收取服務費每人每次新臺幣100元,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民眾,得免繳納,由內政部補助每拍攝1人材料工本費10元。又此拍照僅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使用,爰不提供底片或相片電子檔案,並配合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程及器材設備準備情形自行規劃實施。【說明三】有關戶政事務所替民眾照相收取服務費,應製作收據交申請人一案,因本縣原已有套戶政規費收費系統,為節省印製收據成本及減化戶政事務所作業流程,擬於本縣戶政規費系統,增加「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項目,經會本縣財政局同意採行,至所收得之收入應切實依預算法等規定悉數解繳縣庫。【說明四】另於本縣原有戶政規費收費系統新增項目「請領國民身分證拍照服務費100元」部份,請貴所規費系統人員自行新增,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大里市戶政事務所游煥堯(電話:24063251轉203)。
1924. 姓名更改 2005/10/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2895號2005/10/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479號2005/9/28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36683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縣政府有關「廖○○先生陳情回復本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廖○○先生陳情回復本姓案,請參照法務部94年9月28日法律決字第0940036683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法務部函【說明二】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編第3章第3節「收養子女」內容所述(中華民國93年5月法務部編印;第160頁至188頁參照),日據時期台灣之習慣,養子不問其為男與女,不論其為過房子,螟蛉子,均取得與親生子女相同之身分,以養親之姓為其姓,入於養家,與養親及其血親間,發生親屬關係(本部80年3月18日(80)法律字第4227號函參照),並互負扶養之權利義務,養子女應服養親之親權。本件依來函說明三所述,廖○○之祖父「羅○」在日據時期為螟蛉子而入養於養家廖○○戶內,依當時之習慣,應以養親廖○○之姓為其姓,似並無毋庸改姓之習慣。來函所述「似得毋庸改姓廖」,應有所誤解。
1925. 國民身分證 2005/10/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3663號2005/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78430號 有關因特殊情形者,其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一事。 【說明二】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應與繳交當時之人貌相符,眼、鼻、口、臉、兩耳輪廓以不遮蓋為原則,即正面拍攝時之自然相貌,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確實核對當事人之人貌。【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因特殊情形,申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考量尊重當事人意願,維護個人尊嚴及保護個人隱私等原則,內政部詳予規定如下︰(一)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及植物人等,國民身分證上得免列印相片,惟仍應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換證申請書。(二)重度顏面傷殘須經常使用顏面輔具者,其國民身分證上如要列印相片,可繳交使用顏面輔具之相片。(三)視障者可繳交戴有有色眼鏡之相片,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得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四)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或比照上開國民身分證免列印相片之規定辦理。(五)特殊情形申請國民分證免列印相片者,應提具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實辦理。【說明四】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乙份。
1926. 門牌 2005/10/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7741號 有關貴轄○○○君申請坐落○○段○地號之國有土地上違章建築物初編門牌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有關編釘門牌號碼,依據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於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於94年9月6日台財產中改字第0940023343號函復略以:『…○君並未與本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依上開函示○君未與該處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不宜編釘門牌。【說明三】本案仍請貴所依上開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1927. 國籍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8320號2005/9/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第1條、第5條業經內政部94年9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發布,…。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第1條、第5條業經內政部94年9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如下︰
修正條文︰第一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五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928. 國籍歸化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71526號2005/10/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5221號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建議簡化查證申辦歸化國籍須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之流程乙案,請查照並依規定配合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復依本部94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179號函釋略以,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業建置入出境資料相關服務作業,自94年1月1日起提供公務機關透過E政府服務平台,線上即時取得入出境相關資訊,各戶政機關因業務需要者,請依該局「受理公務機關申請入出境電子資料作業規定」申請使用。是以,為簡政便民,各戶政機關於受理歸化申請案件時,得由戶政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上開入出境資料庫查詢列印申請人之入出境紀錄資料後,併卷層轉本部核辦,毋庸另請申請人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遇有無法查明之相關疑義時,得逕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洽詢,以減少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1929. 認領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9486號2005/9/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347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嗣後再申請改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85年5月14日﹝85﹞法律決字第11545號函意旨,認領係不要式行為,且戶籍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變更姓氏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觀點,認宜否准許當事人仍維持母姓,請本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有關非婚生子女從姓問題,現行民法未有明文規定,本部基於平等原則及姓氏之安定性考量,爰於92年5月13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函重新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父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父母之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說明三】本部考量非婚生子女因原已由父母雙方以書面約定被認領人改從父姓,為免父母雙方爭議,不宜由單方申請變更被認領人之姓氏,爰以本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第0920005595號函、92年7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20006542號函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嗣後申請變更姓氏,得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不受已結婚、已成年或次數之限制。【說明四】有關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已依協議由一方任之,如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之姓不同者,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乙節,本部於92年6月19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05595號函釋,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改姓,僅須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即可,其規定已屬寬鬆。且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得申請改姓之要件為『夫妻離婚』,本部爰以92年10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62558號函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再申請改姓者,並無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本部92年6月19日台內戶0920005595號函規定,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說明五】另法務部刻針對子女從姓部分通盤研究,業將經生父認領且從父姓之非婚生子女與其行使親權之一方姓氏不同,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姓氏部分,納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尚待完成法制程序。
1930. 戶籍謄本 2005/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69484號2005/9/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944號 高雄市政府建議於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系統中,增列電腦代碼為171034及171035之英文戶籍登記記事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原函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說明二】旨揭建議事項,本部刻正增列中,於系統尚未增列上開記事例之前,請暫以人工輸入方式作業,其英譯如下︰
171034
Changed the sex on ________(date).Originally the
order of birth was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chan
ged to ________son(________daughter)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171035
Originally the surname was ________;the parents
divorced(remarry),changed to mother's(father's)surna
me and registered on________(date)
1931. 結婚 2005/9/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9519號2005/9/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277號 有關結婚證書之證人疑義乙案。 內政部【說明二】依本部73年5月7日台內戶字第225424號函略以︰「民法第982條所謂結婚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係指有行為能力在場親見而願證明者為已足,不以證婚人為限。故結婚證書上之介紹人如已具備上開情形,似可論為結婚之證人。」有關主婚人、證婚人或介紹人是否視為結婚之證人,請依上開函示之意旨職權審認之。
1932. 戶籍謄本 2005/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1360號199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8802396號 有關貴處為協助○○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準備辦理大陸籍新娘生活適應座談及習俗規劃協助活動,函請提供本縣○○市、○○鄉區域大陸新娘名冊﹝名單﹞資料乙案,…。 【說明二】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同法第10條︰「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公開或提供有侵犯營業或職業上秘密、個人隱私或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說明三】又內政部於88年2月2日台﹝88﹞內戶字第8802396號函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貴市議會如需戶政機關提供戶長名冊,得比照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函請戶政機關提供。」【說明四】貴處議員專業問政,協助本府推動縣政及為民喉舌不遺餘力,是為本縣縣民所共睹,惟因戶政資料涉及民眾隱私,近年更受民眾強烈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未經民眾同意之個人資料,本案查○○縣社區總體營造協會非係戶籍法所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及政府機關,歉難提供。貴處議員如有就議案涉及事項,需提供名冊參考,則請依照內政部上開解釋,經由議會決議後,再函請○○市、○○鄉戶政事務所提供,造成不便,謹請見諒。
1933. 法規類 2005/9/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55425號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檢送修正「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臺中縣各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1934. 國籍歸化 2005/9/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43616號2005/9/6內政部台內法字第0940073375號 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 檢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草案會議記錄乙份。
1935. 收養 2005/8/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3383號2005/8/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6063號 臺北市政府請示有關○○市戶政事務所受理雙重國籍人士○○○(○○○、○、○0000000 00000 000)先生持美國護照申請收養本國人之相關法律關係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第3條規定,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凡有二個以上國籍者、各該國家均得視之為國民。同公約第5條規定,在第三國之領土內有一個以上之國籍者,應視為祇有一個國籍。在不妨礙該國關於身分事件法律之適用及有效條約等範圍之內,該國就此人所有之各國籍中,應擇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國家之國籍或在諸種情形之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切之國家之國籍而承認為其唯一之國籍。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前段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無父或父為贅夫者,依母之本國法。」及同法第26條但書規定︰「但依中華民國國籍法,應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復按民法第1074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同法第1078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另按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說明三】經查本案收養人○○○先生仍具我國國籍,請依上開規定,請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本國人身分辦理收養登記及改從養父中文姓氏。
1936. 法規類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0494號 有關貴所研提「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本人為戶長,戶內人口申辦戶籍登記問題之探討」一案。 【說明二】受理查尋人口案件係警察機關之權責,警察機關於受理查尋人口案件時,除登記於「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外,並即上網登錄查尋,至於查尋人口案號,則待查尋人口資料上網輸入滿一月尚未查獲者,警政署即編列案號。另警政署每旬即對戶政事務所通報查尋人口資料,若由戶政事務所自行輸入特殊登記,則作業平台會產生系統錯誤,無法將資料轉錄至當事人特殊註記欄,影響警政署每旬通報。【說明三】民眾若因戶長行方不明而欲辦理戶籍案件,因涉及申請人資格之問題,基於便民原則,戶政事務所就民眾提具之無案號「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應可受理戶籍案件,故毋庸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特殊註記。
1937. 戶口名簿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2200號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 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 【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938. 戶籍謄本 2005/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32200號2005/8/23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95號 有關調整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格式如附件。 【說明二】為顯示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完整姓名資料,姓名欄位由原6個字調整為20個字,其調整後格式說明如后:〔一〕戶口名簿:「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出生別、役別」欄位與「姓名」欄位互調,「配偶姓名」欄位調整於「姓名」欄位下方,「父母姓名」欄位調整長度,並於「出生地」欄位下方新增「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欄位,以利識別該資料〔二〕戶籍謄本:為利顯示相關姓名資料,原住民身分及族別資料原列印於「姓名」欄位之第一行末端,現調整改列印於「出生別」欄位之資料末端。【說明三】本案格式俟修改軟體,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1939. 結婚 2005/8/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6993號2005/8/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2136號2004/10/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1754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女士持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訴願期間尚未屆滿之未通過面談處分書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女士持憑之面談處分書記載︰「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本處分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本案請依本部93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30011754號函﹝如附件影本﹞之意旨職權核處。93年10月22日內政部函【說明二】戶籍法第25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法務部93年8月17日法律字第0930032588號函略以︰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本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43條規定參照﹞。至於與行政決定有關事實是否存在,行政機關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本於其確信予以認定,而確信事實存在之標準,必須具有「高度之可能性」,亦即經合理之思維而無其他設想之可能﹝如附件影本﹞。該函【說明三】本案有關可否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面談紀錄中所載國人林○○先生與大陸人士陳○○虛偽結婚,撤銷其結婚登記,屬事實認定問題,請參酌行程序法第1章第6節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規定及法務部上開函釋意旨審認核處。
1940. 戶籍謄本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1941. 國民身分證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1942. 電腦資訊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4522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15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核發戶籍謄本等戶籍登記資料時,姓名欄位處理乙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設計姓名欄位上限6個字,造成戶籍謄本將姓名超過6個字之原住民及外籍配偶姓名列印成「見記事欄」之情形。為尊重其姓名權,姓名超過六個字以上者,於其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本部87年3月5日台內戶資推字第8750046號函規定,主動以人工方式改註其姓名,並加蓋校對章。【說明二】按本部92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130號書函規定,戶口名簿中姓名欄位超過六個字時不再列印「見記事欄」,並提供訊息及該訊息之螢幕傾印功能供人工補註姓名。並於92年12月31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在案。【說明三】現行國民身分證,姓名字數為7至10個字以內,於國民身分證列印作業畫面,開放人工輸入列印,超過10個字者,採人工繕寫方式。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姓名字數為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在21個字元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說明四】至各機關業務需要,由戶政事務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提供戶籍資料時,戶政事務所先主動查明姓名欄如有「見記事欄」者,應於補正當事人姓名後再提供。另請轉知透過戶政事務所取得戶籍資料之機關﹝單位﹞,當事人姓名欄位如為「見記事欄」時,主動向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補正後再行使用。【說明五】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學齡兒童名冊姓名欄位擬由6個字擴增至20個字得以電腦列印乙節,本部刻正辦理中,預計本﹝94﹞年12月底版本更新。
1943. 結婚 2005/8/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25149號2005/8/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2835號2005/8/11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404466020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國人○○○女士與加拿大人○○○於美國夏威夷州結婚,其結婚生效日期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外交部94年8月11日部授領三字第0940446602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在夏威夷州辦理之結婚,結婚證書登載之結婚日期即為生效日期…」本案請依上開函示核處。
1944. 姓名更改 2005/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7085號2005/8/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83號2005/7/28法務部法資字第0941602280號 有關更改姓名與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貴部戶政司自本﹝94﹞年6月1日起已透過檔案傳輸方式提供本部每日戶政更改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異動資料,惟目前各戶政機關仍以函文方式通報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避免通報作業重複,請轉所轄戶政機關自即日起本項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彰顯業務資訊化成效。
1945. 統一編號 2005/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7085號2005/8/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40726683號2005/7/28法務部法資字第0941602280號 有關更改姓名與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貴部戶政司自本﹝94﹞年6月1日起已透過檔案傳輸方式提供本部每日戶政更改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異動資料,惟目前各戶政機關仍以函文方式通報本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避免通報作業重複,請轉所轄戶政機關自即日起本項異動資料勿須紙本通報,彰顯業務資訊化成效。
1946. 出生 2005/8/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3966號2005/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2207號 有關彰化縣政府請示出生登記時,如需檢附生母「單身證明」,該用語修正為「婚姻狀況證明」疑義乙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本部94年7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56361號函說明二略以:「...規避提憑生母單身證明,如經確實查明生母身分不明或行蹤不明...」,經查該「單身證明」係指「婚姻狀況證明」,應修正為「婚姻狀況證明」。
1947. 姓名更改 2005/8/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4707號2005/8/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62048號 有關○○○、○○○○申請其外孫女○○○改姓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姓,須符合「夫妻離婚」、「改姓當事人未成年」及「該未成年人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姓」等要件。有關未成年人○○○之親權,既由其外祖父母行使,並無所謂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可言,即與姓名條例上開規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不同者」之法定要件不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1948. 更正 2005/8/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1758號2005/8/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17312號2005/7/25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28030號 有關○○市政府請示○○○提憑○○地方法院民事確認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更正其戶籍生父姓名乙案。 法務部函【說明二】本件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4年7月15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3354號函略以:「按本院釋字第587號解釋已就民法第1063條、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及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有關限制子女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部分,核認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宣告該等部份應不再援用。本院92年5月15日秘台廳家二字第11536號函文與前開宣告違憲意旨相同之部分,亦同不再援用。惟現行民法第1063條並未因前開解釋而失效,故仍具法規效力,除前開解釋之聲請人得依該解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救濟外,其他具體個案仍應依現行有效之法規處理。」
1949. 收養 2005/8/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10462號2005/8/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14212號2005/7/19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14591號 有關國人收養外國人經外國法院判決許可後,應否再向我法院聲請認可疑義乙案。 司法院秘書長函【說明二】本院94年4月22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05675號函係就貴部前函詢及國人收養外國人案業經外國法院判決許可之情形而為說明,與本院79年7月26日秘台廳﹝一﹞字第01849號函及80年8月1日秘台廳﹝一﹞字第01845號函示,係針對國人或外國人對未曾經外國裁判許可之收養案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之情形而為說明有別,且上開94年4月22日之函文意旨亦非僅拘束○君3人之個案。貴部來函所陳本院前後函示意旨似有差異等語容有誤會。【說明三】有關○君3人之收養案,仍請參酌本院94年4月22日秘台廳家二字第0940005675號函辦理:【該函說明二】我國對於外國法院之確定裁判係採自動承認制度,此等確定裁判如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事由,即在我國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無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從而,本件○君3人持巴拉圭國確定判決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自可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是否符合法定承認之要件,無須再經法院裁判認可或另依民法第1079條之規定向我國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1950. 姓名更改 2005/8/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207835號2005/8/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1503號 有關○○○女士申請其子○○○改姓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依案附資料顯示,○○○女士﹝現改名為○○○﹞與○○○先生之婚姻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其子○○○自應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前自應從母姓,惟如經生父認領後之從姓,請依照內政部92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函規定辦理。○○○是否經生父認領,應屬事實認定,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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