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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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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071. 廢止(註銷) 2004/9/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50122號2004/9/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447號 檢送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在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張全明先生在大陸地區設籍,應如何註銷其在臺戶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逕為註銷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並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其為單身戶者,應另繳還戶口名簿。」 【說明三】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係屬當然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戶政事務所依前開要點逕為註銷在臺灣地區戶籍,另通知當事人繳還臺灣地區之國民身分證,單身戶者並應繳還戶口名簿,並無催告送達之問題。 【說明四】至戶政事務所尚未註銷當事人臺灣地區戶籍期間,其持本國護照入境且在國內任一地區辦理恢復戶籍或任何登記項目者,該相關戶籍登記均應撤銷。
2072. 法規類 2004/9/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8927號2004/9/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4895號2004/9/15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44279號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口查察作業規定」乙種,自即日起實施。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口查察作業規定」乙種,自即日起實施。
2073. 戶籍謄本 2004/9/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5898號2004/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0639號 有關貴所研提核發戶籍謄本部份個人記事省略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有關個人記事之隱私認定因人而異,需求亦不同,實難兼顧所有人之需求,另鑑於戶籍謄本如可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列印何筆記事,因使用機關無法得知所省略記事是否為其所需,又自行挑選記事省略,恐有記事不清,致使用機關(構)之研判疏漏,而引起不必要之爭議。又增列個人部份記事省略功能,涉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大幅修改,尚不宜採納。如當事人有需要,依戶籍登記記事注意事項可予省略部份,申請人可先申請換登戶籍資料後,再予核發戶籍謄本。
2074. 國籍歸化 2004/9/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41581號2004/9/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0577號 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居留事由相關事宜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係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在臺灣地區就學者或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其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居留期間,不列入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外交部為配合上揭規定之增訂,業以93年5月10日部授領二字第09369018000號函修正居留簽證之註記事宜,先予敘明。 【說明二】上揭外籍人士按外交部核發外國人來華居留簽證之身分類型,係指:〈1〉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受僱(藍領聘僱之外籍勞工)」者。 (2)在臺灣地區就學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外國留學生」、「僑生(含持外國護照之僑生及港、澳生)」、「研習」、「實習或代訓」者。 (3)以前二者為依親對象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係指居留事由為「在臺無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在臺無戶籍國民之外籍子女」、「港澳居民之外籍配偶」、「港澳居民之未成年子女」、「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者。 【說明三】依本部警政署93年3月4日警署外字第0930042534號書函略以,關於外國人居留證明書部分,該署同意配合將外籍勞工註記為「外勞」,另外國留學生、僑生、研習、實習或代訓等統一註記為「就學」;惟因以往對「就學」並未明確定義,前述「研習、實習或代訓」在實務作業上,可能會被歸為「其他」類,且無從辨識。是以,戶政機關於受理準歸化或歸化案件時,如遇有申請人持憑居留事由為「其他」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時,得以函文或傳真方式先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調閱相關檔案後,再據以憑辦。 【說明四】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另依本部警政署93年5月27日警署外字第0930089771號書函略以,鑒於現行外僑居留檔之居留事由代碼僅有「依親、就學、應聘、傳教、投資、其他、外勞及永久居留」等類別,如於當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再予細分註記為「外國人之外籍配偶」、「外國人之外籍未成年子女」等者,涉及檔案程式大幅變動,該署目前無法配合。是以,戶政機關於受理準歸化或歸化案件時,如遇有申請人持憑居留事由為「依親」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未註明被依親者之關係、姓名(如:依親─夫─○○○)或被依親者非為我國人者,宜先向轄區警察機關查明其依親對象後,始予受理準歸化或歸化國籍之申請。
2075. 結婚 2004/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5852號2004/9/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053號 有關○○○女士與國人○○○先生結婚,無法取得單身證明書辦理結婚登記乙案。 【說明二】本案○○○女士已取得我國國籍在案,如確無法取得原屬國緬甸政府發給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查明其提憑與○○○先生結婚之證明文件屬實且有效,無另與他人結婚之事證,戶政事務所得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惟嗣後發現○女有重婚之情事,除應依規定撤銷該結婚登記外,並應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內政部92年1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30號函計達,可資參考。
2076. 記事例 2004/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7859號2004/9/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724號 有關修正暨刪除戶籍登記記事例電腦代碼及修正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電腦代碼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配合異地申辦認領、收養、出生地業務及遷徙戶籍登記事項,因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已無「通報」作業,相關通報之記事例已不適用。受理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處理後在記事末尾加註縣市戶所代碼以資區分。另有關結婚、離婚、死亡等涉及二地業務擬比照前開業務接續處理加註縣市戶所代碼,使記事更為明確。為使個人記事更周延、明確,符合實際作業需求,增進工作效率,爰修正上開相關記事例。 【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進行作業版本更新。
2077. 出入境 2004/9/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4530號2004/9/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0012號 函轉外交部關於受理雙重國籍人士持外國護照申請簽證返台設籍定居相關注意事項。 【外交部函】【說明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2條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除合於該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在國外出生,未滿12歲,持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母原在臺灣地區均設有戶籍〈僅父或母在台設有戶籍者排除適用)或非婚生子女出生時母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或同條第2項「在國內取得國籍者,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之規定者外,持外國護照入國者即使在國內申獲我國護照,仍將無法據該國照直接在台辦理定居設籍,必須持憑原持入國之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出國,再持國照返台後始能辦理,合先敘明。 【說明二】鑒於邇來發生多起有戶籍國民之子女持外國護照入國,因未諳申請定居之相關法令、辦理機關及申請程序,致逾期停居留或違反法令規定,而分別透過民意代表向監察院陳請,再由相關行政機關會商解決之案例,造成當事人及政府之困擾,為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主政機關內政部爰召集業務相關機關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請本部函知各駐外館處,日後受理簽證案件時,請注意申請人之父或母是否在台設有戶籍,如其父或母為有戶籍國民,建議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俾方便在台設籍定居。 【說明三】請將以上規定公告周知,並透過我各類旅外僑團多作宣導,櫃臺人員遇有該類案件,亦應儘量主動提醒之。
2078. 出生 2004/9/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2977號2004/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 有關建議「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應規範其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一案。 【說明二】查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又同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依上開規定,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辦理。至生母受胎期間之推算及當事人受胎期間婚姻狀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均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本於職權查明審認之。
2079. 遷徙 2004/9/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32978號2004/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958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辦理逕為遷入宜蘭監所疑義一案。 【說明二】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監所收容人戶籍遷出,監所收容人為戶內人口或單獨戶,均可請其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據內政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由監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2080. 原住民 2004/9/1台中縣政府府民原字第0930228063號2004/8/16內政部台內戶民字第0930009310號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併音有無大小寫限制函文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5月27日上開函「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除卑南族外,其他族群之傳統姓名之字首或全部得以大寫書寫。」至卑南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書寫,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2081. 結婚 2004/8/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19951號2004/8/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549號 有關聯合報○○年○月○○日登載○○市○○區居民○○○先生之越南籍配偶○氏○○女士之中文姓名問題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聯合報上開版報載「外籍配偶反映,其中文名字多加的『氏』字,其實是誤植,因為在填寫資料時不懂中文所致,結果就一直沿用下去。希望有關單位解決,讓她們能夠恢復本來的姓名。」經查案例:○○○先生設籍於貴市○○區○○街○巷○號,其與越南籍配偶○氏○○女士係於○○年○○月○○日結婚。如經查明當事人申辦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所申報姓名中之「氏」字,係因不諳國人使用姓氏習慣而誤植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為更正登記。
2082. 姓名更改 2004/8/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18176號2004/8/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9385號2004/8/11蒙藏委員會會藏字第0930002620號 有關○○○女士申請依姓名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更改姓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蒙藏委員會前開函略以,藏傳佛教傳統上,對於出世為僧尼的信眾並無頒發所謂之「戒牒」,有關藏傳佛教僧侶身分證明認定方式,得由藏傳佛教寺廟及傳承法座出具證明,並親自簽名。另中華民國密宗薩迦佛學會係本部核准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併此敘明。
2083. 出入境 2004/8/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11944號2004/8/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457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定居證件正本依法直接發給申請人,另通知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一案。 【說明二】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發給入境證件副本,於30日內持憑至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前項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件,於30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境管局通知該戶政事務所。‧‧。」 【說明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預計於本(93)年底建置完成入出境管理電子閘門,屆時可提供戶政事務所查詢入出境資料機制,戶政事務所可由該閘門查得核准定居資料。該電子閘門建置完成前,仍依現行規定,由該局通知戶政事務所。
2084. 國籍歸化 2004/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09534號2004/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814號 有關○○○先生之菲律賓籍配偶○○○女士擬以「○○○」之姓名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一案。 【說明二】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次依內政部92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915號函略以,基於平等原則及姓名安定性考量,外籍配偶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不宜較國人為寬,均得比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為兼顧其子女姓氏安定姓,本案請依前開規定核處。【說明三】另○○○女士之英文姓名如有變更之事實者,得依其原屬國出具之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2085. 結婚 2004/8/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209117號2004/8/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3424號 實施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始得辦理結婚登記機制後,衍生有關結婚登記之疑義。 【說明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邀集相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決議重點如下: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93年3月1日前結婚者,於93年3月1日以後申請入境之大陸配偶,仍應適用通過面談後再辦理結婚登記之機制。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外結婚,該大陸地區人民短期內不來臺,仍應接受我駐外館處面談。俟面談通過後,由駐外館處在當事人之結婚登記申請書核轉函內,註明「通過面談」,再函轉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臺灣配偶死亡,同意逕向其臺灣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於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其後在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因其業通過審查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故免除面談。爰持憑事由為「專案許可長期居留」之居留證,得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其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仍應檢附單身證明。 (5)以「探親」、「探病」或其他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提憑單身證明並在臺灣法院公證結婚,不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應俟出境後,提出來臺「團聚」申請案時,通過面談,再辦理結婚登記。 (6)大陸配偶未通過面談及辦妥結婚登記前,其與臺灣配偶所生子女,申請來臺定居,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實質審查大陸配偶與臺灣配偶之婚姻效力與DNA鑑定報告,並核准渠等親生子女在臺灣地區定居後,該大陸配偶不須經面談程序,得逕行辦理結婚登記。 【說明三】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大陸配偶不來臺(含已有婚生子女、長期居住大陸地區,短期不申請來臺者),可否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俟內政部及相關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規定。
2086. 戶籍謄本 2004/8/4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2004/7/30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30115619號 有關「戶政、警察機關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保密代碼」,93年8月1日停止適用案。 【說明二】相關因應措施如下:(1)現行保密代碼停止配發。(2)各機關(單位)由現有配賦「戶役政資訊電子閘門」及「戶役政連結應用系統」及「警政資訊(ETOS)系統」進行相關資料查詢。(3)戶政、警察機關若因勤、業務需要以電話查詢戶籍資料或口卡片資料,則應設立警用電話線路查詢,若需提供戶籍資料或口卡片影本,必須以警用線路傳真。(4)除戶政、警察機關因戶警聯繫事項可經由警用電話聯繫查詢外,其餘情治、司法及相關行政機關,應具函戶政或警察機關查詢提供資料。(5)戶政事務所、警察局戶口通報台應由專人辦理查詢事宜,不可代查他轄區之資料,值勤人員受理查詢口卡片、戶籍資料時,應詳實辨識其身分,並詳細登錄於專簿上,經查明調閱人之單位、職務及姓名無誤後,並接獲加蓋機關(單位)章戳與主管職名章之傳真證明文件後,再回撥警用電話答覆,如發現不實查詢時,應立即報告主管處理,如涉及不法情事者,依法究辦。 【說明三】93年6月10日警署戶字第0930096584號函發之「93年7月至9月保密代碼」適用至7月31日止。
2087. 認領 2004/8/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8390號2004/7/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683號 有關居民○○○先生持憑大陸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及張家界市公證處出具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驗證之文件,申請認領與大陸女子○○○女士同居所生之子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又同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4)未達法定婚齡的。」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又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說明三】本案○○○先生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書及出生公證書等證明文件,是否足資認定該名大陸女子○○○女士於受胎時,與他人並無婚姻關係,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調查事實證據並查明相關疑義後,自行審認核處。
2088. 國籍歸化 2004/8/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8405號2004/7/28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09330340066號 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業經僑務委員會於本(93)年7月28日以僑證服字第0933034006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僑務委員會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供參。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總說明】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規定,係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訂定。內政部於93年4月8日台內戶字第0930004575號令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與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同條第3項規定上開華僑身分證明書,並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者。爰配合國籍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其修正要點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屬我國國籍證明文件。
2089. 死亡 2004/7/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855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644號 有關民眾持憑醫療院所開立之乙種診斷證明書申辦死亡登記案。 【說明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30021688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本案依臺北市○○醫院來函表示,當事人之死亡係肇因於車禍,需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後,始得開立死亡證明書。持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辦理死亡登記乙節,核與上揭規定不符。」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2090. 門牌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7231號 有關台中港特定區內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鄉鎮間事先溝通,並宜統一命名,以方便訪客按路尋址一案。 【說明二】有關跨鄉鎮新闢道路之命名,請各戶政事務所確實依「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先行協調後視實際狀況需要辦理,俾利訪客按路尋址。 【說明三】檢送上開決議案影本一份。
2091. 收養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夫妻共同收養案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收養者之一方出國,今單方持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未檢附另一方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夫妻共同收養案件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收養者之一方出國,今單方持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未檢附另一方委託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研處意見】本案既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規定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092. 出生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申報出生登記身分取得疑義案。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申報出生登記身分取得疑義案。 【研處意見】1.查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又同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2.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有關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者,渠等申報出生登記時應一併附其生父母同意之書面證明文件為宜。 【決議】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有關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渠等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4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
2093.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屋主依法欲申請將入監入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惟如該虛報戶籍人口若為戶長且為入監人口,則無法辦理。 【研處意見】依據本部92年1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受刑人應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要點」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需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故屋主依法申請將入監人口逕為遷徙至戶政事務所,該收容人可委託房屋所有權人、他人或依前開函規定辦理戶籍遷徙登記,若其仍不辦理,依本部93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6144號函規定,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47條第3項規定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094. 初設戶籍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恐造成日後子女出生別排序上發生問題。 【研處意見】在海外出生憑定居證在非生父戶內辦理初設戶籍之子女,是否通報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如通報以幾歲以下為宜,提會討論。 【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
2095. 更正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受禁治產人之戶籍在戶籍法上未為明文規定,其是否宜任戶長之疑義。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受禁治產人之戶籍在戶籍法上未為明文規定,其是否宜任戶長之疑義。 【研處意見】禁治產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其以戶長身分行使戶籍法規定之相關登記或申請,仍應有其監護人同意。 【決議】受禁治產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不得登記或變更為戶長,如登記為戶長時,其以戶長身分行使戶籍法規定之相關登記或申請,仍應有其監護人同意。
2096. 遷徙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父子(直系親屬)同址創立新戶,而房屋所有權人並非父親所有,而是租賃的,是否須提房屋證明文件? 【研處意見】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父親若非房屋所有權人,其子申請同址創立新戶,仍應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097. 戶籍謄本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邇來本所發現多件冒充員警身分,藉電話機關查詢方式竊取本轄居民個人資料。所幸本所同仁機警應對,未讓不法歹徒得逞。經檢討發現應是「機關查詢保密代碼」有外洩之虞。故應統一規範戶警機關查詢機制。以保護國民身分資料之安全並避免權益遭受危害。 【擬辦意見】1.請警政機關多利用戶役政介面連結作業查詢相關資料。 2.如需以電話查詢時請以警用電話聯繫。 3.如無警用電話或通訊品質不佳等原因,須以一般外線電話查詢時,可詢問查詢者機關及姓名、電話,以回撥方式答覆。惟應注意求證該回撥電話之真偽。 4.戶籍資料查詢僅限於本屬管轄區域內,切勿代查他轄區之資料,以杜絕查詢者逃避被所轄戶政事務所紀錄身分資料之管道。 5.應設簿紀錄電話內容,並隨時抽查。 6.加強戶警人員品德操守,切勿洩漏「機關查詢保密代碼」。 【研處意見】本案同意擬辦意見並擬函知警政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據戶政人員反應,部分派出所將查詢保密代碼寫在黑板上,以利通告員警,併案函請警政署轉知各派出所改進。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以自動電話轉接警用電話查詢戶籍資料,不予查復。 3.戶政司函請警政署將本決議納入申請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時所訂定之相關安全管理機制規定中。 4.各戶政機關切實依戶籍法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按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申請程序提供戶籍資料。
2098. 姓名更改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姓子嗣。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1.○女士76年離婚,夫已另娶妻生子,○女士一子一女隨母居住、監護,迄今逾十年;又因○女並無兄弟。故積極提出申請,請求子女辦理改從母姓,以符實際。並傳承「○」姓子嗣。 2.○女士之子係民國○○年○○月○○日生已滿二十歲,雖未結婚但仍因法令而無法如願辦理改從母姓,以傳承「○」姓子嗣。 【研處意見】1.查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及其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本案當事人有母無兄弟之情形,得於民法74年6月3日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 2.至建議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比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給予一年之申請期限乙節,本部業於92年7月30日規定,本條款係針對現已離婚並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婦女之訴求而增列,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離婚,至生效日後申請時尚未成年之子女,亦得適用。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2099. 結婚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應如何認定取用中文姓氏乙案。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按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對應如何認定取用中文姓氏,為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未明確規範,作業困擾。 【研處意見】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查詢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或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台灣區姓氏堂號考」。如無法審認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是否為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中文姓氏,得請其列舉實例憑辦。 【決議】1.照研處意見通過。 2.請戶政司(戶籍作業科)規劃列出現行國內使用之姓氏資料,提供各界參考。
2100. 姓名更改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有關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改姓,嗣後其父母再結婚,該子女之姓氏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059條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 【研處意見】子女稱姓及改姓與一般變更登記尚屬有間,未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再結婚,其子女姓氏之變更,仍應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決議】照研處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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