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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75/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221. 收養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2個月內之2吋照片3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2222. 出生地 2004/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7315號2004/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2004/1/7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實施擴大異地申辦戶政業務自93年2月1日施行一案。 【說明三】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28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說明四】戶籍登記項目眾多,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宜擇較單純項目試辦,俟成效良好且戶政人員熟悉作業後再增加開放項目。 【說明五】下列各項戶籍登記項目先行開放民眾異地申辦(1)認領登記。(2)收養登記。(3)出生地登記。由申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涉上開登記之當事人如已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惟涉及遷徙登記之身分登記不開放異地受理。至網路申請戶籍登記,因多數無法審查證件,故現階段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 【說明六】有關開放異地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已於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網站及內政部公報公告,並自本(93)年2月1日起實施。
2223. 姓名更改 2004/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702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5號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令,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令,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2224. 姓名更改 2004/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26702號2004/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5號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於93年1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30065809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乙份。 本次施行細則增修法條重點如下: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依本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二.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名直系尊親屬國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三.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四.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者,為銓敘機關通知書。五.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六.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者,為初次設籍謄本。但第2次改名者,應併提第1次改名之謄本。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如下:一.依第1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二.依第2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三.依第3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
2225. 原住民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4/1/27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30002416號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行政院業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核定太魯閣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之一族,茲請轉知所轄或所屬相關機關,協助太魯閣族人依法辦理族別註記事宜。
2226. 法規類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9903號2004/1/14臺灣省政府府法二字第0930000446號 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公布之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2227. 法規類 2004/1/19台中縣政府府民地字第0930019778號2004/1/13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2109號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 「公民投票法」業奉 總統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2031號令公布。檢附前揭「公民投票法」條文乙份。
2228. 離婚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5957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2695號 檢送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英文、越南、印尼文、泰文、柬埔寨文〉意願表一份。 【說明二】為免外籍配偶不諳中文,遭欺騙辦理離婚登記,內政部爰訂定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意願表。請貴所受理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登記時,主動提供該外籍配偶確認,以保障其權益。
2229. 電腦資訊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5352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15352號 有關「內部作業e化系統」業已建置完成,即日起開始使用。 【說明二】為提昇戶役政人員作業效率及知識的分享與累積,內政部業已建置完成前開系統,請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點選第8章「內部作業e化系統」,以連結該系統。 【說明三】前開系統功能包含作業單位資料查詢,常見諮詢問題,文件閱覽,網站導覽、電腦化作業問題單、外掛模組下載,問卷填寫,更改密碼,諮詢紀錄單填寫等功能。 【說明四】連結前開系統之電腦需安裝於戶役政資系統內部網路,且基本配備為作業系統Windows98/NT/ME/2000/XP,瀏覽器IE5.0以上,若貴所無前開配備,仍需以現有方式傳真電腦化作業問題單者,請於本〈93〉年1月19日前以電話回報本府〈張○○小姐〉彙辦。
2230. 國民身分證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4415號2004/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71687號 有關在台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出境前未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欲於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可否先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一案。 【內政部】【說明二】本案姜先生可持在台原有戶籍證明,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持上述證明文件向境管局服務站申請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持憑查驗入國,入國後再向原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可出具委託書經駐外館處驗證後,委託他人向最後註銷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配賦統號。
2231. 法規類 2004/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8848號2003/12/29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20081122號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廢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2232. 文書檔案 2004/1/13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6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B號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函轉行政院修正發布之「事務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條文,並請依修正條文 辦理。
2233. 選舉事項 2004/1/13台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四字第0931000080號2004/1/12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30000232號 函送總統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令公布修正戶籍法第28條、第29條條文一份。 修正戶籍法第28條及第29條條文 【第2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2、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第29條】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2234. 文書檔案 2004/1/12台中縣政府府秘文字第0930013717號2004/1/8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0052C號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函轉行政院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3年1月8日生效,並請依規定辦理。
2235. 國籍歸化 2004/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10486號2004/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1108號 有關外國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持憑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嗣後與我國人結婚且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改為「依親」,其合法居留期間之核算疑義一案。 【說明二】本案依內政部92年11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20009887號函說明三規定意旨,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依親」之日起核算。
2236. 印鑑 2004/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04500號2003/12/31內政部台內戶第0920071662號 有關核發印鑑證明,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如原函說明二。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本案源於臺北縣居民林先生數次向臺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臺北縣政府、本部及監察院陳請遭人冒領印鑑證明,並於印鑑登記註銷後,再為其他人士冒用,導致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 【說明二】為避免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後,為他人冒用,戶政機關於核發印鑑證明時,應在印鑑證明書上加註「當事人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俾利使用印鑑證明機關知悉。另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印鑑證明格式版次更限」乙節,已一併錄案辦理。
2237. 姓名更改 2004/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51349號2003/12/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5931號 有關民眾申請改名案件,該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姓名變更案件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第十點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四點至第七點之記事。是以,如有依姓名條例相關規定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其歷次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記事,應切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內。」
2238. 結婚 2003/12/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6204號2003/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535號 有關越南之結婚證書未載明越南籍當事人完整之出生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 【說明二】為識別大陸及外籍配偶身分資料,本府業以92年10月14日府民戶字第0920273144號函轉知貴所,辦理有戶籍國民與大陸及外籍配偶結婚及離婚登記,應於結、離婚記事該大陸及外籍配偶姓名之後加註出生日期(出生年為西年元)。 【說明三】案附資料影本越南之結婚證書,未載明該越南當事人完整之出生日期,按外交部88年8月30日外(88)條二字第8802024193號函略以:「依據越南法律規定,越南國民出生日期均登載於各該員出生證明中,倘欲知悉渠等是否確無出生月份及日期,請查閱渠等出生證明即可知曉等情。」本案如申請人提憑之結婚證明文件,僅記該外籍配偶之出生年份,戶政事務所得先行受理結婚登記,另請申請人提相關出生證明文件後再予補註。 【說明四】另內政部業以92年10月9日台內戶字第09200710512號函請外交部轉知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國人與外國人之結婚及離婚證明文件,如該證明文件未註明該外籍配偶之出生日期,請於查明後於驗證戳記旁加註。
2239. 姓名更改 2003/12/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6879號2003/12/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797號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請申請第二次改名者,如現戶戶籍謄本已載明有第一次改名,毋需再附初次設籍謄本,以提升簡政便民效能」案。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為初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上開規定之目的係為查核當事人是否曾改名或改名次數,如現戶戶籍謄本已載明有第一次改名,得無需檢附初次設籍謄本。
2240. 結婚 2003/1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5567號2003/12/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10736號 有關大陸地區出具大陸地區人民之單身證明有效期限一案。 【說明二】按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結婚應提交之單身證明公證書有效期為三個月。基於對等考量及海基會驗證時程,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提憑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單身證明」或「未再婚公證書」在臺灣地區申辦結婚登記,該「單身證明」或「未再婚公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海基會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另戶政事務所辦妥上開結婚登記後,應於海基會簽發之證明左下角空白處註記:「X年X月X日已於XX縣(市)XX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加蓋承辦人職名章,以資識別,避免重複使用。
2241. 記事例 2003/1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3683號2003/12/1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1105號 檢送「戶籍登記記事例」增例十九其他記事930018(如附件)。 19其他記事930018民國X年X月X日戶政機關合併換頁。
2242. 法規類 2003/12/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42256號 檢送研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及「大陸地區人民註銷臺地區戶籍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檢送研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及「大陸地區人民註銷臺地區戶籍作業要點(草案)」會議紀錄一份。
2243. 選舉事項 2003/12/18台中縣政府中縣選四字第0921001683號2003/12/17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3500010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7日以中選法字第0923500006號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2244. 姓名更改 2003/12/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38342號2003/12/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2690號 有關「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案。 【說明二】戶政事務所自90年10月15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需向司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及國防部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法務部規劃開發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業已建置、測試完竣,該系統線上查詢功能涵蓋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刑案資料及警察機關通緝資料,預計於明〈93〉年1月1日正式啟用,並將以該系統取代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為利戶政事務所使用該系統線上查證,爰配合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第1點原需向司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及國防部查證改為向法務部及國防部查證、第2點原向司法院查證改為向法務部查證、原第3點向法務部查證14歲至20歲申請者有無羈押資料併入第2點,及刪除第5點向警察機關查證之規定。第2點修正內容如下:「戶政事務所向法務部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1.戶政事務所查詢帳號及密碼僅有一組,由內政部戶政司配賦,應指定專人負責查詢,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使用人員名冊送內政部。 2.戶政事務所使用人員異動,應於15日前重新填寫帳號密碼申請單,函送內政部。 3.戶政事務所應逐筆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 (二)其他:14歲至20歲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其所內監所通報已註記之收容或羈押資料。」 【說明三】本作業程序自「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正式啟用(93年1月1日)時同步實施。 【說明四】檢附「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乙份。 ?【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一、內政部為戶政事務所辦理自90年10月15日起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向法務部及國防部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所列情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二、戶政事務所向法務部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1.戶政事務所查詢帳號及密碼僅有一組,由內政部戶政司配斌,應指定專人負責查詢,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使用人員名冊送內政部。2.戶政事務所使用人員異動,應於15日前重新填寫帳號密碼申請單,函送內政部。3.戶政事務所應逐筆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二)其他:14歲至20歲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其所內監所通報已註記之收容或羈押資料。 三、戶政事務所向國防部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防部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主動將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情事之資料傳真至內政部。(二)內政部接到傳真資料後應立即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部刑事資料網頁建檔。(三)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案件時,直接連接結上開網頁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所列情事,並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四、戶政事務所查證有一筆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資料時,無庸再向其他機關查詢。
2245. 選舉事項 2003/12/17台中縣政府中縣選四字第0921001673號2003/12/11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160806號2003/12/11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5號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罷免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2年12月11日以台內民字第0920062434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乙份。
2246. 結婚 2003/12/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33477號2003/1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2461號 有關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實施大陸配偶面談及查察,發現虛偽結婚案件,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後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前開函示說明事項略以:「一、依據戶籍法第十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前項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辦理。二、‧‧。三、戶政事務所接獲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通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案,應依戶籍法第25條及第47條相關規定辦理撤銷結婚登記後,除復知原通報虛偽結婚之機關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外,另應函知當事人戶籍地分駐(派出)所查察大陸地區人民有無逾期停留,並通報銓敘部,俾提供其辦理有關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支領退休(職)給與、撫恤等相關業務法定繼承人資格審核相關事宜。」
2247. 國籍歸化 2003/1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8100號2003/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979號 有關越南籍配偶○○○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居留期間如何計算疑義一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是以,外國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於申請歸化日往前推算,須具備於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說明三】本案○○○女士在國內之合法居留起訖日期為2000/10/04至2003/12/31,因其自申請日〈92年10月23日〉起往前推算在國內第一年合法居留期間〈2000/10/24至2001/10/23〉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曾於2000/11/02出境至2001/05/14入境),自應俟其符合上揭規定後,再受理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2248. 出生 2003/1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8104號2003/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2351號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修訂之「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文書格式」如附件,自93年1月1日起採用,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修訂之「出生及死產證明書文書格式」如附件,自93年1月1日起採用,原證明書格式同日起停止使用。
2249. 國籍歸化 2003/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7434號2003/1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887號 有關緬甸國人○○○女士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二】關於緬甸國人○○○女士原以「就學」為由在國內居留,嗣經轄區警察局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文副本變更居留事由為「應聘」一節,案經內政部警政署92年11月12日警署外字第0920164447號函復略以,案內緬甸籍○○○女士原以就學事由在國內居留,其後改以應聘事由居留,其已依規定完成居留目的變更手續。 【說明三】本案緬甸國人○○○女士現既係持有居留事由為「應聘」之外僑居留證,如其符合國籍法第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等規定者,仍得受理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惟參照內政部92年8月7日台內戶字第0920061603號函〈本府92年8月12日府民戶字第09250211634號函〉規定,其合法居留期間應自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變更為「應聘」之日起核算。
2250. 國籍歸化 2003/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16847號.2003/1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62616號 有關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之居留截止基準日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函釋。 【內政部警政署函】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係在證明該外國人過去曾在我國居留之事實,故警察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僅得就其迄核發證明書之日時已居留之期間加以證明,雖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在核發日之後,惟在核發證明書後,該外僑居留證仍有可能被廢止,該期間是否居留並不確定,對尚未發生之事無從予以證明,故對於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其居留期間截止日應記載迄證明書核發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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