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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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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341. 國籍歸化 2003/6/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46974號2003/5/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575號2003/5/26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 有關申請喪失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事宜,請參照外交部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外條二字第09224032760號函 外交部函 【說明二】.依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本年五月廿二日北協行字第09258014200號函略以,案經洽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復稱,(一)申請放棄美國國籍之相關程序如下:美國領務官員須先確認申請人係美國公民,申請人須親赴美國駐外單位,並在其領事或外交官員面前簽署放棄聲明,此項手續無法經由郵件傳遞,透過代理或是在美國境內辦理。放棄國籍之程序頗為費時,無法於一天內完成,通常申請人需於當天或第二天再度返回其駐外單位完成放棄程序。(二)美籍台僑可否向美國在台協會等駐華機構申請放棄美國國籍:官員將清楚告知當事人放棄國籍具永久效果,未來赴美旅行須申辦非移民或移民簽證。當美國公民放棄國籍後,其美國護照將被取消,並由國務院發給放棄國籍證書。由於獲發此證明可能費時數月,故居住於台灣之當事人須持有效之我護照。(三)喪失國籍之生效要件有三(1)當事人須親自向美駐當地外交官員或領事官員提出申請:(2)須在美國境外辦理;(3)需使用國務院制式表格;(4)放棄國籍之生效日期為美國公民宣誓放棄國籍之當日,並於收到放棄國籍證書後完成手續等語。
2342. 國籍歸化 2003/6/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43194號2003/5/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4672號2003/5/20外交部外條二字第09202100110號 有關越南國人黎○○女士因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否申請回復原喪失之越南國籍乙案 駐越南代表處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越南字第00號電子函: 【說明二】案經洽准越南司法部國籍司司長陳○○稱,黎○○女士得申請回復越南國籍。本案可請黎女士持憑未能取得我國國籍證明及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例如身分證.出生證明.有效或過期護照等)逕赴越南駐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 。
2343. 遷徙 2003/5/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34243號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071號 有關[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單身戶收容人之遷徙登記,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說明四,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廿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上開二函列入『戶政解釋函令彙編』內『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一覽表』中,係誤刊,本部將於下次抽換本彙編內容時予以更正。至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可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與上開二函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2344. 入出監 2003/5/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34243號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126號 有關[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單身戶收容人之遷徙登記,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說明四,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廿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上開二函列入『戶政解釋函令彙編』內『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一覽表』中,係誤刊,本部將於下次抽換本彙編內容時予以更正。至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可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與上開二函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2345. 戶口名簿 2003/5/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38761號2003/4/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20090903號 有關台中縣政府建議內政部統一印製戶口名簿或確認並統一戶口名簿紙質規格.顏色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台(八五)內戶資字第8575616號函規定之戶口名簿紙質規格,係供採購戶口名簿時參據;按上揭規格,紙張係股票用紙,具列印時不易卡紙及撕毀之功能,並不規定該用紙之防偽功能(如浮水印.安全線.纖維絲.敏感變色反應等),以免增加購置成本,避免造成獨家規格,增加購置困擾;又衡酌戶口名簿偽造誘因較低,增加防偽功能將致購置成本提高,爰以不納入該功能為宜。 【說明三】.由於空白戶口名簿印製經費編列於貴所,請依內政部前揭函規定樣張,本單位預算執行權責逕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印製,所需本府關防再另函請本府提供。
2346. 國籍歸化 2003/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34244號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5273號2003/5/9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28010735號 有關戶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洽請金融機構提供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國籍者之存款資料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函說明五規定,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國籍而尚未經內政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憑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及相當於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者,倘經審認有查證其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條件之必要,得由申請人出具同意受理機關(單位)逕向金融機構查詢其一定期間內存款資料之同意書後,據向金融機構查詢,或得請申請人另行提供上揭存款資料憑辦。
2347. 姓名更改 2003/5/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7939號2003/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915號 有關國人之外籍配偶以特殊原因為由申請變更中文姓名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查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於辦理登記時,其配偶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有戶籍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基於平等原則及姓名安定性考量,外籍配偶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不宜較國人為寬,均得比照姓名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2348. 姓名更改 2003/5/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7946號2003/5/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 有關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從姓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問題,現行法未有明文規定,基於平等原則考量,非婚生子女從姓部分重新規定。 【說明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父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 【說明三】.基於行政一體及掌握因戶籍登記提起行政救濟案而聲請釋憲案情形,原處分機關於草擬答辯書時,得循行政體系先行徵詢本部意見,如有需要可提供各項諮詢意見。
2349. 國籍歸化 2003/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0180號2003/5/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768號 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華僑身分一案。(已停止適用) 【說明二】.按「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另僑務委員會業以二年四月七日僑證照字第09230147531號函訂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新格式,又以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說明三】.配合上揭法規之施行.廢止與華僑身分證明書新格式之訂定,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八日台(八五)內戶字第8575284號函說明四修正為:「當事人如係持憑僑務委員會核發載有『本證明書係依據申請人檢附華裔證明文件核發(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註記為『華僑』者,不得據以認定其具有我國國籍而予受理;如該華僑身分證明書未記載上揭內容者,仍可申請註記為『華僑』。」另內政部相關函釋如係援引原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者,均一併修正為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
2350. 國民身分證 2003/5/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6726號2003/4/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 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請領國民分證乙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得書面委託父或母之一方辦理,係為解決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無法親自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為之規定。上開年滿十四歲未成年人除初.補領國民身分證需親自請領或委由法定代理人辦理外,換領可委託法定代理人以外之人為之,個案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應本於職權查實辦理。另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一節,仍請依照現行規定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2351. 印鑑 2003/5/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7480號2003/5/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08992002/4/25法務部法務部字第09200123456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於92年7月1日仍應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92年4月1日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代表召開研商「各機關(構)辦理宣導廢止印鑑證明及替代措施事宜執行情形檢討會議」,有關土地登記業務,以地政士簽證取代印鑑證明之替代措施,大多數與會機關(單位)原則上均表示贊同且可行,惟應有更完善之配套措施,會中決議修正相關法規包括「地政士法」、「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等並繼續簡化使用印鑑證明之相關配套措施,及戶政事務所繼續辦理印鑑證明。 【說明三】:基於上開理由,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訂定之替代措施,仍請繼續實施,並請對於使用印鑑證明之業務再予簡化,以達停止使用印鑑證明之目標。戶政事務所於92年7月1日仍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原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相關宣導作業,暫停辦理。
2352. 戶籍謄本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2353. 國民身分證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恐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2354. 遷徙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死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2355. 國民身分證 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 有關「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 【說明二】.有關在台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開始啟用。 【說明三】.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如附件﹞請入出境管理局於定居證上增列「統一證號」,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時,應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及個人戶籍記事記載「身分統一證號」。 【說明四】.檢附研商身分統一證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整合事宜會議記錄及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0920066569號函影本各一份。※會議紀錄簡略如下:(一)基於相關機關修改程式困難,且須耗費龐大之經費,因此,有關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旅行證之身分統一證號,仍維持現行配賦方式。(二)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港澳.大陸地區人士及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後,另行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第三碼為區別碼,以「6」作為原始身分為外籍人士之代碼(此類人士包括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回復我國國籍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第二碼為C或D),「7」作為海外僑民之代碼,「8」作為港澳居民之代碼.「9」作為大陸人民之代碼。※請警政署與戶政司研議建立身分統一證號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連繫查詢機制。※為利外籍人士取得國籍後,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作業,請本部戶政司於核發取得.回復.歸化國籍一覽表上,加註其身分統一證號。
2356.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03228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1號 有關「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為僑居之規定」及「役政用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經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院臺僑字第0920001951號函核定,並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爾後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及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事項,均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法規辦理。
2357. 國籍歸化 2003/4/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3229號2003/4/15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6662號 有關[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二】查「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五條,已將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男子申請證明相關事項納入規範,「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證明書核發作業注意事項」爰予停止適用。
2358. 離婚 2003/4/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1711號2003/4/1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353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張○○先生提憑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協議書並經外交部複驗及授權書,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究應適用我國法律規定抑或越南行為地之法律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有關張○○先生與越南人潘○○○,於越南依據我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之方式離婚,是否有效一案,按上開規定,並無國人於外國期間不得援用之規定。」本案請貴所依上開函釋,依職權自行核處。
2359. 國籍歸化 2003/4/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01807號2003/4/9僑務委員會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6號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業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47371號令廢止 【說明二】.「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華總一義字第09100243550號總統令公布施行,該條例施行細則經僑務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以僑證移字第09230114691號令發布施行,依法「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應予廢止。
2360. 出生 2003/4/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94079號2003/4/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4270號 有關憑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申報戶籍者,該報告書應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0年12月31日臺(90)內戶字第9070627號令規定: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說明三】:為避免報告書被冒名頂替,內政部爰請行政院衛生署轉知各醫療機構出具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時,宜載明受鑑者雙方之姓名,如受鑑者之一方為新生兒時,宜請申請人取妥其姓名後再出具該報告書。該署業以92年4月2日衛署醫字第0920017613號函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轉知所轄醫療機構辦理在案。
2361. 原住民 2003/4/11台中縣政府91444內政部2003/4/3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111631 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自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依本法第八條申請回復其原住民身分,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公所及戶政事務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 【說明一】:依據92年2月25日本會法規委員會結論。 【說明二】:本會90年4月9日台(90)原民企字第9004582號(函如附件)釋示:「依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之規定,本法施行前倘申請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時,已年滿二十歲,不能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但未滿二十歲者,可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有關上開釋示,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362. 姓名更改 2003/4/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7210號2003/4/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280號 有關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得否約定改姓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次按本部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3509號函釋意旨,贅婚子女已申報出生登記後,得重新約定改姓。惟招贅婚姻所生子女,其父母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消,欲再重新約定改姓,與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不得再約定改姓。」
2363. 出入境 2003/4/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3940號2003/3/25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境行齡字第0920034555號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二年新版入出境證件防偽說明(數量如分配表)。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二年新版入出境證件防偽說明(數量如分配表)。
2364. 國民身分證 2003/3/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1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 有關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可否委託父或母一方請領國民身分證事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略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略以:『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由法定代理人為之』爰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依上開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委任其父或母一方為代理人辦理,無須再經父或母另一方同意。(依據內政部102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釋: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及法務部95年6月7日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2365. 出入境 2003/3/28台中縣政府民戶字第0920077270號2003/3/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79號 有關臺北市民王○○女士陳情補認未為除籍一事,內政部函示規定如後說明段。 有關臺北市民王○○女士陳情補認未為除籍一事,內政部函示規定如後說明段。 【說明二】:內政部前開函示如下:「本案王○○女士於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出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入境,因戶籍上未辦出境遷出登記,致遭中央健康保險局追繳保險費,惟經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健爭審字第九○○一一九九號函審定書略以:『....出境早已逾六個月,為不爭之事實,則能否因戶政機關未為代辦遷出登記,而將所生不利益結果歸由申請人承擔,不無斟酌之餘地。』惟中央健康保險局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保字第○九○○○四四八七五號函『有關設有戶籍之認定條件,應以戶籍登記資料作為準據』為由追繳其健保費,王女士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通知。按戶籍登記資料為人民權利義務認定之依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上開類此案件亦常發生,為免引發爭端,請各所確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相關登記。」
2366. 戶籍謄本 2003/3/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80440號2003/3/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3765號 花蓮縣政府請示有關戶政事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登載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乙案 內政部函 【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之加害人申請閱覽被害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疑義,業經本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547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九二)秘台廳家三字第01497號函規定在案,略以:「民事保護令之執行應視保護令內容定之,保護令中如未加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執行機關自不得擅加任何限制,否則即有侵害人民基本權之虞。」 【說明三】.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內戶字第0910067402號函說明二略以:「被害人於取得民事保護令後,得持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加害人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惟該類案件應係指同函說明一:「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地方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戶籍資料或交付謄本」之情形。本部目前「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除符合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規定之案件仍予保留外,其餘資料將於即日起刪除。 【說明四】爾後戶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審視被害人保護令中載有禁止或限制加害人閱覽、申請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始登錄於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檔中,並僅限於加害人不得閱覽、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資料或謄本。
2367. 記事例 2003/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76418號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更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3「判決」為「裁判」。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三五三號令(本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二○○七五三八三號函諒達)中僅刪除戶籍登記記事例127002,餘未修正。其中127003記事內容「判決」係「裁判」之誤繕,特予更正。
2368. 監護 2003/3/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76512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司法機關將受禁治產宣告案件,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 【說明二】:鑑於禁治產之宣告牽涉個人及監護人權利義務之得喪,司法院秘書長業以上開函請司法機關於送達宣告禁治產之裁定時,併將該裁定送達禁治產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以健全戶籍登記制度。
2369. 結婚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0900號 有關貴所張股長○○建議我國駐外館處修正提供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內容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揭函復:「有關建請我國駐外館處修正提供國人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之同意書內容『中文譯名』修正為『中文姓名』,外交部業以上開函送各駐外館處修正後之同意書在案。至建議駐外館處審核文件時加註外籍配偶國籍乙節,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於申辦登記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人之外籍配偶國籍即可由身分證明文件中得知。」
2370. 初設戶籍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60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當事人之出生別及稱謂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如經查明申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而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比照逕為遷徙登記之規定催告申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並副知申請人。 【說明三】:至當事人出生別等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於查明當事人有無居住之事實時,自得一併查明,若確係無法得知其相關資料,稱謂非必輸入欄位,可暫不輸入,出生別可選擇「男」或「女」即可,並以單獨立戶方式辦理後,副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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