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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80/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371. 戶籍謄本 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 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 【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2372. 國籍歸化 200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5478000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陳報:黎○○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見說明二),爾後貴轄如有類此案件,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始得申辦。依案附資料,黎○○女士所送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7/05/29至2002/05/27』及『2002/09/13至2002/11/20』,黎女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向貴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符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惟其外僑居留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期間為中斷,因此,黎女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其居留期間已中斷,並不符合上揭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轉知黎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部憑辦」。
2373. 選舉事項 2002/2/19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11000595-0號2002/1/25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101001420號 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暨台灣省各縣市第十四屆〈新竹市、嘉義市第六屆〉縣市長選舉臺灣省選舉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一份。 【說明二】有關本會請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侯選人競選總部及媒體要求提供各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得否提供一案」,業經上揭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提供。」〈見請示事項編號2〉。
2374. 印鑑 2002/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 有關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事,業經內政部核示如原函說明。 【說明二】:按本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雖屬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除第三條第二項外,尚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尚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適用。至「印鑑登記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上開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說明三】:為考量民眾使用印鑑證明習慣之改變,並利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業務順利銜接,本部爰決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之工作,再輔以六個月之後緩衝期間,繼續實施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仍應續秉持政府一體及戶政機關便民服務之宗旨,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週知。
2375. 門牌 2002/12/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883100號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本案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公布施行,並經報請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授中戶字第○九一○○○二一九一號函已予備查。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如確實有人居住,得編釘門牌號碼,但對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後辦理。
2376. 認領 2002/1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584500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與○○○(叔侄關係)同居所生之子女得否認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揭函示:「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又認領為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單獨行為,以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之血統關係為要件,本案○○○與○○○雖為旁系三等血親之叔侄?係,惟如符合前開民法之規定,○○○仍得認領○○○等三名子女。」
2377. 驗證 2002/12/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584400號 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無需再經外交部複驗一案 有關彰化縣政府建議: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無需再經外交部複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案經外交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部授領三字第○九一○一二四四五七○號函略以:「:鑒於我駐外館處已自本(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於辦理文件驗證時加貼(駐外館處文書公證專用)防偽貼紙,以加強防偽,故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後,國內要證機關可逕予辨識採認,惟尚有疑慮,可再送本部複驗::」。 【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與東南亞地區人士之結婚登記,申請人提憑東南亞地區人士之單身證明文件,如業依規定經駐外館處驗證加貼防偽貼紙,可逕予採認,如有疑慮,再送請外交部複驗。
2378. 國籍歸化 2002/1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251300號 有關貴轄○○○先生為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案阮○○女士,因其連續合法居留滿三年後,因故中斷,復又取得合法居留證,現欲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是否符合國籍法「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暨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三○五一號函釋意旨,依國籍法規定之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係指於申請歸化或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時,當事人自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業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至上揭「繼續三年或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該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繼續狀態。本案經查阮○○女士向貴所提出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前,該外僑居留期間於「二○○二年九月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一日」有中斷之事實,自未符合上揭規定,暫時不得受理其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需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算,符合於國內每年合計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規定後,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本府核處。
2379. 出生 2002/1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3720600號 嬰兒出生後尚未辦理出生登記,於三十日內因故死亡,得否應民眾請求免辦出生登記,以免觸及民眾傷痛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依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另戶籍法第十四條前段規定:『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時,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故新生兒出生後業經開具出生證明書,雖尚未辦理出生登記旋即死亡,仍應依前開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及死亡登記,民眾若為免觸及傷痛,可於嗣後依相關規定辦理簿頁換登。」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2380. 戶籍謄本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3298500號 台南縣政府請示有關金融機構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檢送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之附帶決議,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其負責人係指金融機構(總行)之負責人或其分行經理。研商利害關係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等疑義案會議紀錄 ◎討論事項:{案由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是否應繳驗正本。<決議>:(一)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以繳驗正本(驗畢退還)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致調取正本確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惟應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章(機構或公司應蓋用機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得予受理。(二)本案附帶決議如下:1、按司法機關業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建議司法院秘書長轉知各級法院,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可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所需資料,以節省民眾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苦及提高行政效率。2、金融機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1)如有大宗申請案件,可分散向不同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以減少其他民眾排隊等侯時間。(2)委託他人申請時,應以負責人為委託人。(3)如係以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者,該影本須影印清晰,辨識容易,俾利戶政事務所審核。{案由二}: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宜否以核發一次為限。<決議>:利害關係人持憑同一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得不限制核發次數,惟戶長之個人記事應予省略,而被申請人如無更改姓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變更情事時,其個人記事得予省略,以保障被申請人隱私。
2381. 記事例 2002/1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237800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五變更七門牌變更│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內容。 【說明二】:按現行門牌合併,系統自動新增一筆全戶動態記事,記事內容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改編」,為符合實務作業需求,避免與改編記事例混淆及被誤認有遷徙事實,使語意更為清楚,予以修正增列「171033電腦代碼及記事為『原門牌x路(街)x段x巷x弄x號x樓民國x年x月x日併編』」。
2382. 門牌 2002/1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1325000號 為達電子化政府地籍謄本減量,請就貴管單行法規中須申請者檢附地籍資料辦理部分,詳予檢討審視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二】:為達電子化政府目標及提升簡政便民服務,本府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簽訂「地政電子閘門-地政資訊應用政府憑證管理作業」(以下簡稱本系統)合約在案,本系統相關電腦軟體設備己陸續建置完成,擬於九十二年二月正式上線啟用,其系統功能計有:跨市縣(市)地政電子資料查詢與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查詢等功能,本系統將整合地政單位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間之網路環境(即電子閘門),完成單一窗口提供即時資訊之目標,加速行政作業流程,減少地籍資料證明文件之使用。 【說明三】:查貴單位承辦業務中「須由申請者檢附地籍謄本」辦理者,倘係法令規章所明定,請參閱土地登記規則三十四條第二項:「....,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之規定,以加列上開條文於貴管之本府單行法規條文內循修法程序辦理,並請將貴管業務之電子閘門辦理進度情形惠予告知,以利彙整陳報內政部。
2383. 姓名更改 2002/11/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862000號 關於民眾申請改名,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是否受姓名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關於民眾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查其前案紀錄表,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是否受姓名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限制,內政部解釋令詳如說明。 ?【說明二】:有關民眾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查其前案紀錄表,有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經另詢該案繫屬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始發現當事人一部入監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基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限制輕罪案件改名(惟經易科罰金宣告者須繳納完畢)之立法意旨,且當事人易科罰金部分業已執行完畢,應不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2384. 姓名更改 2002/11/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776000號 民眾申請改名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民眾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時,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直接電腦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2385. 國籍歸化 2002/1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4372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無國籍人○○○女士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按監察院監察調查處上揭函附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偵字第○○○○號不起訴處分書資料內容略以,現居住於○○縣○○鄉○○村○○路○號之無國籍人○○○女士係於八十年○月○○日與國人○○○先生於泰國結婚,嗣於八十二年十月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其所持泰國護照即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俾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內政部爰函請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明○○○女士於八十二年十月間曾否有入出我國(境)之紀綠,案經該局查復並無○○○女士以華僑身分申請入出境紀錄,且因其未提供所持外照姓名、年籍等資料,致無法查核其以外人身分入出境紀錄」。 【說明三】:本案○○○女士持偽造或變造之泰國護照入境一事,既經臺灣○○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並敘明該偽造或變造泰國護照為不詳男子收回,致無法以該護照之姓名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案經該局查明無從查知其入出我國(境)之紀錄。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三○五號函關於泰國、緬甸、印尼無國籍人民,己取得無國籍外僑居留證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處理原則之規定,○○○女士如經查明係屬上揭無國籍人員,並符合該函釋其他相關規定者,其得以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該局之查復函替代入出國(境)證明書辦理歸化我國國籍事宜。
2386. 結婚 2002/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164600號 有關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與蒙古人○○○女士之結婚生效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說明二(略以):「案經駐蒙古代表處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蒙(九一)字第○九一○○○○五號函查復略以:『....依據蒙古家事法第七條規定,渠等結婚生效日期應為登記日期為準。....』,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2387. 國籍歸化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9938600號 ○○縣政府請釋:有關原○○籍○○○女士陳情因不符國籍法第三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無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事宜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三八號函略以:「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上揭之『繼續五年以上』,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居留期間應為合法不中斷,如該外僑居留之原因消滅,致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 【說明三】:本案○○○女士所附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6/11/21至2000/06/30」「2000/10/20至2002/06/06」,故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月十九日期間,其所持之外僑居留證有中斷之情形,該居留期間自非屬繼續狀態,爰與上開函釋規定不符,案經內政部於○○年○月○○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七三一八號函請○○縣政府轉知○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核辦在案;本案仍請依上揭函規定辦理。 【說明四】:另爾後於審核發給「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請依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函釋(如附件)辦理。
2388. 遷徙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260700號2002/10/30內政部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 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該被害人得持憑民事保護令辦理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戶政司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渠如係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者,得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協助被害人及同行子女之戶籍保密事宜。
2389. 印鑑 2002/10/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443600號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印鑑登記辦法」係屬職權命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爾後戶政事務所將不再受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相關作業,此係印鑑登記制度重大變革,且事涉民眾相關權益及使用印鑑證明之習慣,為保障民眾權益,請各仍需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並加強宣導。
2390. 記事例 2002/10/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577800號 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 檢送內政部有關臺中市政府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國人之日本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以結婚記事例125003記載,其外文姓名無對應之中文字碼時,可以缺字方式處理案之公文勘誤表一份。更正事項:請更正為125005。
2391. 記事例 2002/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8255300號2001/10/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08084號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 有關未成年人由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其監護記事宜否省略「共同」二字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二九五九九號函略以:「....民法無監護人必須為一人之規定,故如同一順序之監護人為數人時,則共同行使監護權....」(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如為數人共同行使監護權時,為免滋生爭議,相關監護記事應註明『共同監護』字句。
2392. 出生 2002/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527800號2002/9/26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外字第0910163639號 有關接生人接生非本國籍兒童應向何機關通報案,本署意見如說明三。 【說明三】:依據現行業務分工方式,由本署(外事組)負責在臺外國人之停留居留管理,並委由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執行各項申辦業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雖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應辦理外僑居留證,但並無接生人應通報之規定。惟戶籍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準此,就警察局辦理居留外僑查記事項而言,其亦係「外國人」之「地方戶政機關」。故宜請接生人對於父母雙方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而父不詳者(即出生兒可確定為外國籍者),逕行通報其父母親居住地之警察局備查。
2393. 門牌 2002/10/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136900號 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所報貴轄中山路十一巷連接大富路十五巷,路長三六○公尺、路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大富路止,擬命名為「岸裡一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大豐路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裡二街」、中山路十一巷,長一○○公尺、寬八公尺,起自中山路十一巷至新設巷道止,擬命名為「岸興街」一案,准予核定。說明二:檢還前開命名基本資料一覽表及整編區域位置圖一份,本新設道路嗣後若需辦理門牌整編時,請敘明本府准予核定命名之日期文號,以利審查。
2394. 戶籍謄本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872700號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案。 台南市政府請示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當事人之戶籍謄本,如戶長非相對當事人,且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無直接利害關係,為保障個人隱私,建議戶長記事應可省略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2395. 遷徙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003700號2002/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1734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女士持憑房屋所有權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房屋所有權人○○○(已出境之單獨生活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包含單獨生活戶及全戶之出境人口。因此本案○○○女士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2396. 國民身分證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29700號 有關民眾遷出前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可否准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按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未向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即辦理遷入登記,仍請依照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戶字第八五○五四三四號函意旨,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說明三:惟內政部上開函文號誤列於內政部編印之戶政解釋函令彙編之「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文號一覽表」五三三頁內,請予更正。
2397. 原住民 2002/9/3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704100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紀錄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研商「原住民民族別登記作業規定」會議決議將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三二八號函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之「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修改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申請書」,並刪除該申請書「法令依據」欄位;該修正預定本(九十一)年十二月版本更新,惟未版本更新前,請貴所同仁受理民眾申請案件時,以人工方式修改。
2398. 門牌 2002/9/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6468300號 有關貴轄居民○○○等三人申請舊有違章建築房屋在改建部分後,成為四間違章建築,申請增編門牌號碼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說明二】: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增編門牌,應先行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可後,於平面圖蓋核准戳記,並經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之。」違章建築房屋無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自然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說明三】:另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規定(現改以「工廠管理輔導辦法」第十四條替代):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依法不得許可設立,該工廠經本府建設局(工業課)查明並無核准工廠登記。
2399. 國籍喪失 2002/9/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42600號 有關臺北縣政府請釋:○○○、○○夫婦代其女○○○申請撤銷喪失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事項。 【說明二】:按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三九五七號函說明三:「國籍法修正前其出生時母為我國國民之未成年人,為外國人生父認領,如其迄未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仍未成年者,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再行辦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及註銷戶籍手續。..」,本案案附○○○(○年○月○日生)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載:「在○○市○○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年○月○日申登。....民國○○年○月○○日被日本國人○○認領喪失國籍註銷戶籍民國○○年○○月○○日登記。」惟經查內政部尚無○○○核准喪失我國國籍備案註冊資料可稽,依上揭函釋,其自溯及當然具有我國國籍,無庸申請撤銷喪失國籍。 【說明三】:另○○○係在臺出生後,於八十七年始經生父認領,並依修正前國籍法規定註銷戶籍,其係屬在臺原有戶籍身分者。關於其戶籍登記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註銷戶籍後,如經查其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證明迄未出境,得於戶政資訊系統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前(近期將增列該功能),先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辦理撤銷其原註銷之戶籍。 (二)如經查其註銷戶籍後有出入境記錄,得依(一)規定處理後,補辦遷出及遷入登記。
2400. 更正 2002/9/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5894700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請釋: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釋:有關蔡○○女士申請更正配偶姓名「○○○」為「無」一案,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復:「經洽泰國外交部告稱,依泰國政府之法令規定,結婚應在結婚當事人所在地之戶政事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產生結婚之效力。本案蔡女士與○○○先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法其婚姻關係應不存在。」本案准予蔡女士之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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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80/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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