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705筆資料,第 80/9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371. 國籍歸化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400號 有關緬甸籍學生楊○○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本案楊○○女士係依國籍法第三條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前經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在案,惟所提財力證明文件,係檢附郵政儲金新台幣肆拾萬參仟陸拾壹元整存款餘額證明及在台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爰請轉知楊女士補提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核發自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日起迄今(如未申請上揭證明而逕申請歸化者,自申請歸化日迄今)仍符合原案附之存款金額或財力證明之文件後,再行核處。
2372. 戶口名簿 2003/3/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九二○六七○八七○○號 橫式戶口名簿劃記乙案。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遷出、死亡、住變、註銷及撤銷戶籍人口,原則統一由稱謂欄左上角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如附件)。
2373. 撤銷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704100號 修正「(○○○○)撤銷登記申請書」(RLRP1806)格式乙案(如附件)。 【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RLRP1806)撤銷登記作業有關撤銷登記申請書增列父、母、養父、養母、配偶姓名變更撤銷登記。又申請書「統一編號」欄修正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374. 國籍歸化 2003/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324100號 有關緬甸國民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而向該國政府申請喪失國籍後,如未能歸化我國國籍者,其申請回復該國國籍之程序一案 【說明二】:按外交部上揭函略以,經我駐泰國代表處向緬甸駐泰國大使館查證,原緬甸籍國民已申請喪失該國國籍擬回復者,須備妥無法取得歸化他國國籍證明文件(內容須註明無法取得歸化國籍理由),依正常驗證程序,即該證明文件須譯成英文,經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再經我駐泰處驗證後,送該大使館呈報其國內主管機關核辦。
2375. 出入境 2003/3/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940100號 當事人或戶長出境前提出之書面申請,於其出境後代辦理遷出登記一案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單身戶或全戶人口即將出境且計畫久居國外時,如國內無人可委託或授權辦理遷出國外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或戶長出境前提出之書面申請,於其出境後代查詢資料並辦理遷出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同意辦理。
2376. 國民身分證 2003/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200號 有關「免役」之兵役役別請免予登載於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案,請依內政部規定辦理。 【說明二】:本案已錄案併戶役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預計於本(九十二)年三月底辦理完竣。上開版本更新前,戶政事務所製發國民身分證,於列印後以人工劃線(單直線)方式刪除,並加蓋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印章。惟如當事人對其國民身分證之役別欄列印「免役」無異議,可予保留,免劃線刪除。
2377. 門牌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591000號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 請繼續提供「轄區街道新增門牌起迄號碼表」、「轄區街道變更門牌號碼表」、「門牌編釘報告表」等類資料予警政署(資訊室)使用。說明二:凡轄內街道名稱或門牌號碼有異動(變更或新增)時,請即將異動情形逕送警政署(資訊室)辦理更新。
2378. 國籍歸化 2003/3/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674000號2003/2/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04102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二】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9072151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九十)內戶字9076059號函計達。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送本部研處。
2379. 記事例 2003/3/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5372700號 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增載申請登記日期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戶籍登記記事例171019「原戶長○○○死亡民國x年x月x日繼為戶長。」內所述日期應為申登繼為戶長之日期,又繼任戶長事實日期以申登日為準,自不與原戶長死亡日期混淆,本案仍請依現行現定辦理。
2380. 國籍歸化 2003/2/25戶役政電腦化通報通報編號921004號 有關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一項第一款規定「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三】: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五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及依同法第十五條申請回復國籍者,如係從事農林漁牧業、宗教或雜工等相關工作,因工作性質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或所得稅扣繳憑單等相關收入證明時,仍得依本部前揭函釋規定辦理。 【說明四】:依國籍法第三條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時,除有具體特殊情形,須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報經本部認定當事人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外,應悉依該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審核辦理,即當事人須符合具有最近一年每月平均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或具有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定。惟於本函發文日前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之案件,申請人如係提出因無固定工作確無法提出薪資所得等相關收入證明之具結書者,應另行檢附雇主出具有僱用事實之證明文件。 【說明五】:目前依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已受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歸化而尚未經本部核准者,為查證當事人是否具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條件,而有洽請金融機構提供渠等存款情形之必要者,本部業另案函請財政部協助提供。 【說明六】: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後,如經查明當事人於本部核准歸化時,係提憑不實虛偽之證明文件者,依國籍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自得據以撤銷其歸化之許可。惟各戶政機關(單位)如於受理及審核歸化等相關國籍變更案件遇有疑義時,得將具體個案函送本部研處。
2381. 國籍歸化 2003/2/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604300號 有關緬甸籍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經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始得申辦。本案劉○○女士與國人陸○○先生結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查所送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載明為「1999/03/22至2000/03/22」及「2000/04/27至2003/04/27」,並不符合繼續三年以上規定,本案請轉知劉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內政部憑辦。 【說明三】:爾後審核準歸化國籍證明時,應確實查核居留時間,不得有中斷情形,俾便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2382. 更正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2800號 有關桃園縣○○鄉戶政事務所研提「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三點」作業程序之統一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內政部修正之「戶籍更正登記要點」第三點:「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按人民申請戶籍登記,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自應主動負責查明更正,毋庸再為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經催告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之作業程序。
2383. 記事例 2003/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24300號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十八所內(浮籤)記事│增列代碼910008記事內容(如附件)。 【說明二】:為配合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符合實務作業需求,予以修正增列代碼910008為「民國x年x月x日經房屋所有權人(○○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全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
2384. 國籍歸化 2003/2/1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4389300號 有關嘉義市政府請釋: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紀錄,得否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一案 【說明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憑「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申請人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本案陳○○女士提憑嘉義市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經查明符合上揭規定者,自不得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
2385. 結婚 2003/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295200號 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提憑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是否須另提具單身證明一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九二)秘台廳民三字第○○○七號函略以:「::按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如係境外出具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是請求公證結婚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無論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於辦理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公證結婚時,皆應審核請求人所提出之前開單身證明文件。....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執行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公證法第三十六條亦定有明文....。」準此,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提具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無需要求申請人提具大陸地區人民之單身證明文件。另國人與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人提具上開結婚公證書辦理結婚登記,亦同。
2386. 更正 2003/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3388400號 有關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初設戶籍後其戶籍資料字體差異之更正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給定居證並辦妥初設戶籍登記者,其戶籍資料若因書寫字體與印刷字體而有差異,請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依當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辦理更正登記,毋庸先經入出境管理局更正之。
2387. 戶籍謄本 2003/2/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2088號 有關民眾向戶政機關申請戶口統計資料收費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為貫徹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嗣後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折半收費;接受委託研究計畫者,全額收費。
2388. 原住民 2003/1/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33000號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 有關認定噶瑪蘭族為原住民族之一族乙案,業奉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核定,惠請貴所配合將噶瑪蘭族列入註記民族別登記。
2389. 入出監 2003/1/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87700號內政部 有關監所收容人蘇○○先生以委託戶政事務所之申請書及在監委託書申請將其戶籍遷入監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對其委託書有疑義時,得經監所向收容人查明。」 (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三六九○號函規定,有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事項而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該委託之戶籍事項,係包括各類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等戶籍事項。 (三)按實務上受刑人因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至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應黏貼於申請書上,經監所證明為本人並加蓋騎縫章。
2390. 遷徙 2003/1/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87700號 有關監所收容人蘇○○先生以委託戶政事務所之申請書及在監委託書申請將其戶籍遷入監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對其委託書有疑義時,得經監所向收容人查明。」 (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三六九○號函規定,有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事項而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該委託之戶籍事項,係包括各類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等戶籍事項。 (三)按實務上受刑人因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至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應黏貼於申請書上,經監所證明為本人並加蓋騎縫章。
2391. 結婚 2003/1/1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500300號 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黃○○先生死亡,其印尼籍配偶何○○女士未曾出境,另與潘○○先生結婚,無法提憑印尼政府出具之單身證明文件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說明二】:本案何○○女士於黃○○先生死亡後有無再婚,應屬事實認定問題,如經查明何女士提憑與潘○○先生結婚之證明文件屬實、有效,無何女士另與他人結婚之事證,戶政事務所得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後辦理結婚登記。惟嗣後如發現何女士另與他人結婚,造成重婚之情事,應依規定撤銷該結婚登記,並移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說明三】:在台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等,如有前述個案類似情形,或上開人士與國人離婚後再與同一原配偶結婚,或與國人離婚後另與他人結婚,無法提具單身證明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可參照上開說明意旨核處。
2392. 入出監 2001/1/3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906802號 有關本所請釋居民楊○○先生已代辦遷出登記,入境後入監,其遷入登記及入監註記如何處理一案。 有關本所請釋居民楊○○先生已代辦遷出登記,入境後入監,其遷入登記及入監註記如何處理一案,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楊○○先生得俟出監後,在其居住地恢復原有戶籍。至其入監之註記,得於其除戶資料以補填記事方式,記載於個人記事欄。
2393. 門牌 2003/1/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17100號 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從寬予以改編。 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修正公布,原違章建築房屋於門牌號碼前加「臨」字編釘者,如提出申請,得依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從寬予以改編。
2394. 遷徙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800號2002/12/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10098128號 修正「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1320、RLRP1380、RLRP5212)內容及「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內容。 【說明二】:本案依戶籍法用詞,統一「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RLRP1320《遷出國外用》、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RLRP5212《遷出地接遷入地通報用》內容『原住地』、『遷出地』、『原住地戶長姓名』、『遷出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入地』、『遷出地戶長姓名』、『遷入地戶長姓名【註《遷出國外》該欄位刪除】』;首欄RLRP1320加註《遷出國外》、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RLRP5212加註《遷徙通報》)。『統一編號』欄位名稱修正為『國民身分證一編號』。 【說明三】:另「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內容『原住地』、『原住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出地戶長姓名』。又首欄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
2395. 國籍歸化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900號 轉送業經修正之華僑身分證明格式一份,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查華僑身分證明例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一次會例授議三讀通過,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經總統公布在案。因該條權之各項相關法規均尚未完成訂定,為免影響僑民之權益,原華僑身分證明之格式仍沿用舊格式,並將原註記「本證明書係依據華僑身分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核發」修正為「本證明書係依據華裔證明文件核發」。
2396. 戶籍謄本 2003/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6021號 有關建議機構或公司書面委託他人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委託書除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外,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戶政事務所申請登打作業乙案。 【說明二】:按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四一九號函、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台(八二)內戶字第八二○四四一五號函及九十年四月十日台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七號函意旨已規定申請書之「申請人」欄位係填寫受託人。另依人工作業之「戶籍謄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已明確載明「申請人(受委託人)」字樣。又「委託申請」欄亦明確載明係填寫委託人,故現行戶籍謄本申請書(RLRP2100)格式中「申請人姓名住址」欄更正為「申請人(受委託人)姓名、住址」,如係委託申請時,該欄位應填寫「受委託人姓名住址」,至(RLRP2100)「委託申請」欄位中「受委託人」應更正為「委託人」,戶籍謄本申請書格式將另案修正,在版更未更新前,請自行將該「受」字刪除。 【說明三】:依修正後之申請書格式,將不致發生無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可資輸入之情況,又委託人如為機構或公司,「委託申請」欄位以人工方式記載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加蓋印章)、公司住址及公司統一編號,無庸記載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2397. 國籍歸化 2003/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5478000號 有關臺中市政府陳報:黎○○女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見說明二),爾後貴轄如有類此案件,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說明二】:按內政部上開函示:「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其申請許可歸化我國國籍,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始得申辦。依案附資料,黎○○女士所送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起日與居留截止日分二段載明為『1997/05/29至2002/05/27』及『2002/09/13至2002/11/20』,黎女士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向貴府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符合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惟其外僑居留證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期間為中斷,因此,黎女士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向臺中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因其居留期間已中斷,並不符合上揭繼續三年以上之規定,本案請轉知黎女士俟其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後,再行送部憑辦」。
2398. 選舉事項 2002/2/19臺中縣選舉委員會中縣選二字第0911000595-0號2002/1/25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省選一字第09101001420號 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暨台灣省各縣市第十四屆〈新竹市、嘉義市第六屆〉縣市長選舉臺灣省選舉業務檢討會議」紀錄一份。 【說明二】有關本會請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侯選人競選總部及媒體要求提供各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得否提供一案」,業經上揭會議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可提供。」〈見請示事項編號2〉。
2399. 印鑑 2002/12/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2406號 有關印鑑登記辦法繼續適用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一事,業經內政部核示如原函說明。 【說明二】:按本部訂定之「印鑑登記辦法」雖屬職權命令,惟其規範內容除第三條第二項外,尚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尚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逾期失效」之適用。至「印鑑登記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上開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如申請印鑑登記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說明三】:為考量民眾使用印鑑證明習慣之改變,並利原使用印鑑證明機關業務順利銜接,本部爰決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之工作,再輔以六個月之後緩衝期間,繼續實施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仍應續秉持政府一體及戶政機關便民服務之宗旨,繼續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作業,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週知。
2400. 門牌 2002/12/2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4883100號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 有關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案,本案業經本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行字第○九一三四八八三一○○號令公布施行,並經報請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授中戶字第○九一○○○二一九一號函已予備查。修正臺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第十三條】:違章建築房屋未處理前,如確實有人居住,得編釘門牌號碼,但對承租國有地、公有地上之違建,得請產權機關(單位)惠示意見後辦理。
下一頁

2705筆資料,第 80/91頁,

本網站委由大里區戶政事務所建置管理

建置管理權責機關: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

市話總機:04-2406-3251 傳真:04-2406-1214
地址: 40756 臺中市大里區新興路7號

臺中市各戶政事務所服務據點

瀏覽人次157927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