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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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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2431. 國民身分證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0900號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修正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有關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得檢具當事人就讀之學校或部隊長驗印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新證。如其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不願驗印該委託書,當事人仍可出具委託書,及其在校就讀或在營服役無法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書委託辦理,惟戶政事務所受理類似個案,應本於職權確實查證,俾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
2432. 死亡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1000號 有關華航611班機空難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法務部研商「有關核發華航CI-六一一失事班機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證明」事宜會議結論 【說明二】:查前揭法務部函附會議結論(二):因事實已證明罹難者確已死亡,與民法及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須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情形不同,故可出據該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由家屬聲請,並由澎湖地檢署出具,該署不主動出具。另各出席機關均表示可以接受該項證明書,以便家屬辦理除戶、保險撫卹等事務。死亡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本案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上開結論辦理。
2433. 姓名更改 2002/6/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28800號 有關民眾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欲申請改從具監護權之原住民母親姓氏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得依據本法改姓者,條件有三: <其一>該子女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 <其二>未成年時之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之個人意願。 <其三>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為目的。至於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姓氏之變更,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辦理。惟為保障子女權益,類此案件請輔導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說明三】: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九十一)原民企字第九一○七四六九號函及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府民戶字第○九一○○二一八八七號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2434. 遷徙 2002/6/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739500號2001/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766號 有關台南市政府建議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籍遷徙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出監後之遷徙登記,惟應副知該管檢察官,並告知當事人嗣後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2435. 收養 2002/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242600號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吳○○先生已收養大陸人士吳○○為養子,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蕭○○,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應否撤銷案 【說明二】:本案請依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一)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一八三一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辦理,該函略以:「按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本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秘臺廳民一字第一七六九三號函參照)。故主張該收養關係無效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認可收養裁定,或起訴請求確認收養無效。至於法院撤銷、變更原認可收養裁定或判決確認收養無效之前,戶政機關是否受理收養登記或逕行撤銷收養登記,宜由戶政機關自行審查決定。
2436. 原住民 2002/6/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003000號 轉發行政院訂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轉發行政院訂定「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2437. 出入境 2002/6/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133400號 有關民眾持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已逾有效期限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受理一案 有關民眾持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已逾有效期限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受理一案,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三十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為配合上開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入國許可證副本之效期為三十日。民眾持憑逾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遷入登記者,如當事人未再出國,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依戶籍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科罰;惟如其出國再入國者,應請其持最近一次入國所持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
2438. 驗證 2002/6/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158500號 有關我駐外館處認證外國文書影本之效力及其相關作業情形,請轉同仁參酌外交部函釋(詳如說明二)辦理。 有關我駐外館處認證外國文書影本之效力及其相關作業情形,請轉同仁參酌外交部函釋(詳如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按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領務人員依公證法以直接註記方式為認證時,可於影本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同辦法第七條規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文書認證時,均要求申請人提示文書正本,予查證屬實後,於正本或影本上加蓋戳記簽發。故對於影本之認證應視為對正本形式效力之確認。是以,國外出生及死亡證明書影本業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其效力應可視同正本,無需再要求申請人繳交經認證之正本,以資便民。
2439. 遷徙 2002/6/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5461600號2001/6/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6163號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民眾如對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報遷徙登記案件發生疑義時,得否再請警勤區查訪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警勤區員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執行戶口動態複查,經查復係虛報遷徙,於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陳情有爭議案件,如由戶政人員單獨複查,其結果與警勤區員警查察不符時,為確保查察公信力,戶政事務所遇有虛報遷徙爭議案件時,可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會同警勤區員警實地辦理複查」。
2440. 離婚 2002/6/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5313300號 有關國人與外國女子辦理離婚登記後,請貴所依說明二,惠予協助。 【說明二】:請轉知所屬同仁,於辦理國人與外籍女子離婚登記案件時,如該外籍女子原屬國之婚姻制度,需辦理註銷此次婚姻之登記,請告知當事人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各一份(均為正本)前往戶籍所在地管轄之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中辦事處(地址:臺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九樓,電話:04-22262017)辦理驗證後,再攜返其國內辦理婚姻註銷登記。
2441. 姓名更改 2002/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963800號 未成年人欲申請改名,其法定代理人旅居國外,仍需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按姓名條例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該條例第十條規定,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經查立法意旨,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宜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以其法定代理為申請人。是以,未成年人欲申請改名,其法定代理人旅居國外,仍需依上開規定辦理。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九五三六號函釋停止適用。
2442. 入出監 2002/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963200號內政部 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監獄○○分監收容人王○○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依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因::監所收容::,得不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監所收容人得不為遷出登記,且遷徙登記之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非房屋所有權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陳○○申請將入監人口王○○戶籍遷入監所,自應徵得被收容人王○○之同意,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
2443. 遷徙 2002/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963200號2001/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25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監獄○○分監收容人王○○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依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因::監所收容::,得不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監所收容人得不為遷出登記,且遷徙登記之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非房屋所有權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陳○○申請將入監人口王○○戶籍遷入監所,自應徵得被收容人王○○之同意,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
2444. 國籍取得 2002/6/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694700號 國籍法施行條例,業經廢止。 「國籍法施行條例」業經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廢止,上揭條例有關核准歸化、取得、喪失、回復及撤銷喪失我國國籍等申請案件,應刊登國民政府(總統府)公報之規定,已無法源依據,內政部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停止函送上揭案件。
2445. 姓名更改 2002/6/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764200號 有關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改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查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為初次設籍謄本。但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實務上,若當事人初次設籍或第一次改名即在現戶籍地辦理,基於簡政便民原則,戶政事務所得為其查附相關資料以資憑辦。
2446. 國籍歸化 2002/6/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899400號 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欲申請歸化者,須提出「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欲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證明者,亦須提出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相關文件。依00市警察局九十一年0月0日核發金○○先生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雖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惟如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未經判決確定屬實,則其因未有犯罪紀錄,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2447. 姓名更改 2002/5/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174600號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如改姓當事人未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戶政事務所可否催告當事人申請後,逕為辦理改姓登記一案。 有關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如改姓當事人未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提出申請,建議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催告當事人申請後,逕為辦理改姓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明定,遷徙、出生、死亡、更正、撤銷或註銷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至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應改姓之一方未同時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提出改姓之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可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催告,惟是項登記並非同條第三項規定得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之類別,爰不宜於完成催告程序後逕為改姓之登記。
2448. 姓名更改 2002/5/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853800號 有關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疑義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係同一事件而牽涉兩種登記之屬。查姓名條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該條例第十條規定:「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是以實務上,本類案件若被認領者、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尚未成年,則可由適格申請人同時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及改姓登記;若其已成年,欲同時辦理上述兩種登記,仍需由改姓當事人提出改姓申請始可辦理。
2449. 姓名更改 2002/5/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899500號 有關貴轄居民饒○○因母無兄弟,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擬重新約定改從父姓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法務部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七七六六號函說明二略以:「關於子女因母無兄弟依法改從母姓,嗣後母有同姓養兄弟,該子女得否改從父姓之疑義,因民法未設明文,惟依學者通說,認為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除父無從父姓之子女且從母姓之子女尚未成年或尚未結婚外,不得將母姓之子女改從父姓。上開見解,除考量情事變更外,更兼顧當事人及其親屬身分狀態之安定:::」,本案請參酌前開函釋意旨辦理。
2450. 出生 2002/5/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016400號 有關受理出生登記,如何防杜民眾規避民法之規定,並避免重複戶籍等情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事項規定辦理。 【說明二】:前開令有關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告書作為辦理出生登記之證明文件規定一節,茲補充規定如下:(一)按戶籍上可辨識父母婚姻狀況且生父母身分確定者,或生母無婚姻狀況者,可持生母與子(女)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二)如戶籍上無法辨識父母婚姻狀況,生母身分不明或行方不明,生父單獨持憑DNA親子鑑定報告書且無出生證明書申報其子女出生登記者,依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六二七號令辦理出生登記外,請各戶政事務所自本(九十一)年五月份起每月初五以前,將上開案件之資料影本及件數統計表(如附件)陳報本府彙辦;另各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出生登記者之資料影本,亦請一併彙送至本府轉報內政部,俾利內政部查詢全國戶籍資料,以發現是否有重複戶籍或違反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若查有重複戶籍等情事者,函送警政,社政單位查訪後,戶政機關視查訪結果依規定處理。(三)請各戶政事務所加強宣導正確戶籍之觀念,避免民眾規避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應提否認之訴規定,而造成重複戶籍。(四)至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者,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仍請依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內戶字第○九一○○○三六八二號函(本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民戶字第○九一○八二○九○○號函計達)說明三規定,以申請人申報為準。
2451. 死亡 2002/5/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606700號 有關受死亡宣告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復接獲檢察署通報當事人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應如何辦理撤銷死亡宣告及死亡登記疑義案 【說明二】:按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說明二:「受死亡宣告之人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提起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六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死亡宣告之訴,得由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提起。此之「檢察官」並不以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者為限,為便於執行職務,宜由撤銷死亡宣告之訴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為之。」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2452. 結婚 2002/5/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357800號 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我國國民與外蒙地區人民結婚戶籍登記記事欄記載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規定,是否停止適用一案 【說明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後,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院臺疆字第○九一○○一二一六七│A號函(本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府民戶字第○九一一○六○五一○○號函附件計達)有關蒙古人士與國人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之處理方式,比照外國人依內政部現行法令中有關申請結婚登記之規定辦理,行政院上開函附件「研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後之相關問題」會議紀錄結論三已予明釋。 【說明三】:內政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五八○號函,我國國民與外蒙地區人民結婚戶籍登記記事欄載為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規定一節,與修正後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行政院上開規定不符,自應停止適用。
2453. 戶籍謄本 2002/5/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251800號 有關高雄縣仁武鄉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一案 有關高雄縣仁武鄉農會因借款人(含保證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嗣後未履行繳息清償之義務,且抵押物又不辦理繼承,該會為向其繼承人(子女、配偶)等行使追償,需其繼承人之戶籍資料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利害關係人應與權利義務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所提憑之借據,經查如確為利害關係人,戶政事務所應依據其檢具之利害關係文件實質審查,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酌予核發。
2454. 結婚 2002/5/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3251700號 有關屏東地方法院建議國人與非本國籍人士(含大陸地區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時,需提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人士)配偶之護照辦理,並影印附檔,以便將來查證之需一案 【說明二】:按戶籍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人應於結婚登記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及同細則第十七條並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國民身分證。 【說明三】:國人與外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如由該具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當事人申辦結登記,戶政事務所應請當事人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以憑查驗,並得影存該身分證明併結婚證明文件存檔,俾備嗣後查證需要。惟如結婚登記係由國人單獨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該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當事人,仍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未入境、無護照,無另提附身分證明資料,如需查證其身分時,自應依原提附之結婚證明文件所載身分資料循線查明之。
2455. 驗證 2002/5/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694300號 有關蒙古人士文件驗證一事,請依外交部查復結果辦理 有關蒙古人士文件驗證一事,請依外交部查復結果辦理(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關於蒙古人士辦理文件驗證乙節,查蒙古之領務轄區原則上係由駐韓國代表處兼管,故國人與蒙古人士結婚之相關文件驗證事宜,宜向該處申辦。另我其他駐外館處倘於駐在地可與蒙古駐當地使領館互換官員簽字及鈐印,或相互查證文件者,亦得複驗經蒙古外交部驗證之文件。..」
2456. 姓名更改 2002/5/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246000號 有關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案件,是否須另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要求由改姓適格申請人提出申請疑義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姓名更改案件之申請人,係因本類案件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非由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辦,可能有虛偽訛誤之虞。爰民眾辦理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等戶籍登記同時申請改姓,仍應依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 【說明三】:若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尚未成年,則上開戶籍登記可由適格申請人於雙方當事人任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同時辦理改姓登記,若其已成年,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時,倘欲同時辦理改姓登記,除須由適格申請人於雙方任一方戶籍地提出申請外,則尚須由改姓當事人提出改姓申請,始可同時辦理。
2457. 姓名更改 2002/5/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245900號 有關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研提有關姓名條例第十二條執行過程法律適用疑義及建議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說明二】:有關除羈押之外其他性質的收容人是否在不得改名限制之範圍,是否符合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以下簡稱本條)第一款之規定一節:(一)查戶政事務所接獲之收容資料來自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觀護所、觀察勒戒處所等單位(簡稱監所),接獲通報後則登記列管並於戶籍資料內註記。而不同性質之監所,其收容性質亦相異,爰可知「羈押」與其他性質的「收容」不同。(二)按「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第三點向法務部詢部分規定:十八至二十歲申請改名者,由戶政事務所查其所內經各監所通報已註記之收容(羈押)資料。前開收容(羈押)資料係僅指戶政事務所接獲監所通報之羈押人口資料,並不包含其他性質之收容資料(如觸犯毒品防治條例之強制戒治人口等)。易言之,僅經羈押中之收容人不得改名,羈押以外其他性質之收容人若無本條所列各款情事亦得申請改名。(三)戶政事務所接獲監所通報之收容資料,於登錄特殊註記資料時,應將通報單上載明之罪名或罪嫌、刑名等人監所事由登入摘要欄,以利查證本條作業時判別該收容人之收容性質。 【說明三】:而本條第二款之「感訓處分」與管訓處分性質異同一節,所謂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者,係指依檢肅流氓條例審理後裁定之感訓處分。 【說明四】:至於本條第三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判決確定而「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得改名,似不符本款輕罪不限制及公平原則一節,經查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四三一四號令已對上開疑義作成解釋。
2458. 出入境 2002/5/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119000號2002/5/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 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案 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2459. 遷徙 2002/5/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119000號2002/5/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 內政部令 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2460. 遷徙 2002/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1896000號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注意事項」(修訂本)一份。 【說明二】:本案將查尋人口中有關「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部分刪除,對原已編列案號列管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案件,仍應持續予以協尋,爾後新增之案件,將不編列案號,納入新建置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協尋檔」中予以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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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8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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