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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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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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 印鑑 | 2002/9/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4157800號 |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替代方案一覽表 | 檢送戶政事務所將於(九十二)年停止辦理印鑑登記相關業務之妥適性暨宣導計畫研討會議紀錄、戶政事務所停止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宣導計畫、各機關(單位)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方案一覽表各乙份,請各仍須應用印鑑證明之機關單位,儘速擬定相關替代方案,以保障民眾權益。 | ||
2432. | 更正 | 2002/8/27台中縣政府民政局傳真通知單2002/8/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89481-1號令 | 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 | [一]、有關「戶籍登記錯誤申請更正處理要點」業經內政部修正名稱為「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實施。[二]、另「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亦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在案(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府民戶字第○九一二三二八七七○○號函計達),爾後有關民眾申請更正出生年月之案件,請依「戶籍更正登記要點」規定辦理,並由貴所自行核定。[三]、為爭取時效,檢附上開「戶籍更正登記要點」修正全文一份。 [戶籍更正登記要點] 一、為辦理戶籍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更正登記,特訂定本要點。二、更正戶籍登記及其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三、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四、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一)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三)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四)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五)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六)法院確定判決書、裁定書、認證書或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等。五、提出第四點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六、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七、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一計算。八、依本要點所為之更正登記,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 | ||
2433. | 出入境 | 2002/8/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625400號 |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 | 有關○○○先生持憑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我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得否辦理遷入登記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詳如說明二。 【說明二】: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後護照遺失,如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應請其檢附戶籍已遷出之證明文件、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影本,填具申請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載有實際入國日期之入國許可證副本辦理。 | ||
2434. | 更正 | 2002/8/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3287700號 | 有關「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台內中戶字第○九一○○八九四八一︱二號令廢止。 | 【說明二】: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台內戶字第八四八一五三九號令修正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因未於戶籍法明列其授權依據,爰予以廢止。另考量國民確有實際需求,且係針對業務處理方式作一般性規定,內政部另有「戶籍更正登記要點」替代之,俾使國民申辦更正之戶籍登記有所遵循。 | ||
2435. | 戶籍謄本 | 2002/8/23司法院秘書長(91)秘台廳民一字第20835號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核發謄本案 | 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據以核發戶籍謄本。 【說明二】:據內政部反映,邇來民眾持憑法院出具之「報到證」請領對造之戶籍謄本時,因「報到證」上並未載明原告、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等,致無法辨明申請人是否為適格之申請人,而戶政單位為避免冒領戶籍謄本偽造身分證之犯罪情事發生,把關嚴謹,易造成民眾與戶政單位間之爭執與困擾。爾後,各法院出具「法院報到證」代替通知書(或傳票),並加註請領關係人戶籍謄本時,請詳載原告、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以利戶政單位核對,並宜加註承辦書記官之聯絡電絡,以便一旦申請人所持證件有疑義時,戶政人員能立即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查證確認。 | ||
2436. | 國籍歸化 | 2002/8/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703600號 | 有關朱○○先生陳情其秘魯籍配偶○○○女士應如何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釋,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 | 【說明二】:依內政部九十年二月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四一八二號函說明二規定,國籍法施行細則發布生效前,已受理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均仍適用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戶字第八九六八四○五號函頒之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之相關規定辦理。本案朱○○先生之秘魯籍配偶○○○女士既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即於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業經○○縣政府核給申請取得中華民國證明在案,其得適用上揭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檢附經外交部及駐外館處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或未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其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洽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手續事宜。至○女士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如已逾期,亦得依上揭作業程序第三重新申請核發。 | ||
2437. | 姓名更改 | 2002/8/2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832500號 | 有關戶籍已遷出國外民眾,委託其親屬持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申辦改名登記疑義,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 【說明二】:查姓名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改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改名,由駐外館處核轉相關文件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定。本案當事人委託其姊持憑駐外館處驗證之改名申請授權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改名登記,不符上開規定,應予駁回,宜另請改名當事人親自填具申請書(駐外館處備有更改姓名申請書),由駐外館處核轉,若須親屬協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初設戶籍謄本),則可另外委託親屬代為辦理。 【說明三】:至於當事人非現住人口,應如何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節,請以補填個人記事方式註記,並以紙本通報相關單位(如附件);嗣後當事人入國遷入戶籍,戶政事務所僅需轉錄該筆記事,毋庸再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 ||
2438. | 結婚 | 2002/8/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1527600號 | 有關國人持憑經駐印尼代表處驗證之印尼結婚表明書(SURAT KETERANGAN 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辦理結婚登記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印尼政府發給之結婚表明書(SURAT-KETERANGAN-PERKAWINAN)暨其中文譯本,如經我駐印尼代表處驗證,其效力視同結婚證書,當事人可據以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如對該處之驗證章戳有疑義,必要時得再請外交部複驗。 | ||
2439. | 戶籍謄本 | 2002/8/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0368600號 | 有關基隆市○○區戶政事務所課員○○○研提「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民眾戶籍謄本」建議意見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 【說明二】:凡屬國營事業已民營化之機構及民間企業因債權債務關係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如申請人僅為查明債務人現戶籍地址者,為保障民眾之隱私,個人記事可予省略,惟債務人有改名、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事,如記事省略不足識別債務人身分時,仍應列印個人全部記事。 | ||
2440. | 認領 | 2002/8/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65583號 | 有關非婚生子女被生父認領後之從姓問題,重新規定如說明二。 | 【說明一】: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法律字第○九一○○二二一二一號函意見,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問題,現行法未有明文規定,認應從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考量,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八五律決字第一一五四五號函從認領係不要式行為,戶籍登記僅為證明方法,而變更姓氏與否並不影響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之觀點,認宜否准許當事人仍維持母姓,請本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說明二】:參酌法務部上開函釋及考量身分之安定性,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父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母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母姓者,應檢附雙方書面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父母之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 【說明三】:本部前曾規定相關函釋相異之處,不再援用。 | ||
2441. | 國籍歸化 |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871100號 | 有關韓國籍人金○○先生為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一案。 | 【說明二】: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其認定原則係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須檢附「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紀錄證明書。」是以,上揭「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意旨,應係指歸化者之警察紀錄證明書等文件中並無確定判決之犯罪紀錄而言。 【說明三】:依金○○先生檢附之警察紀錄證明書,載明其「在台灣地區於九十年間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既經向上揭法院查證,該案尚調查中,尚未審結。其因未經判決確定,而未有犯罪紀錄,又相關訴訟案件常纏訟數年,審理期間不一,尚難認定其為品行不端正,故其尚符合上揭國籍法第三條第三款「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條件,如經審核其他相關證件均符合規定,得准予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俾利其持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手續。至其完成喪失原有國籍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核准前,如該案業經上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自未符合國籍法申請歸化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法定條件,內政部不得核准其歸化。另為求妥適起見,宜於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隨函告知當事人上揭歸化相關規定事宜。 | ||
2442. | 國民身分證 | 2002/7/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976800號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案 |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在外縣市就讀大專院校之成年人遺失國民身分證親自申請補發,比照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之規定辦理一案,內政部同意辦理。 | ||
2443. | 戶籍謄本 | 2002/7/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6472號 | 有關建議統一規定利害關係人持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時,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規定之作業方式一案。 | 【說明二】:依本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內戶字第八五○一六一六號函規定,民眾於任何一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利害關係人戶籍謄本時,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背面右下角,加註核發日期、被申請人姓名及受理戶政事務所名稱,以避免申請人持同一證明文件於不同戶政事務所多次申請之情事發生。 | ||
2444. | 出生 | 2002/7/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323800號 | 有關辦理非婚生子女出生同時經生父認領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二。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出生登記申請書之『出生身分』欄,係為統計嬰兒出生數之出生身分類別,而有婚生子(婚生、遺腹子)非婚生子(已認領、未認領)、棄嬰或無依兒童等,並非認領登記。戶政機關於受理非婚生子女出生同時經生父認領時,仍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避免造成統計數據差異現象。」 | ||
2445. | 出入境 | 2002/7/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183900號 | 有關日據時期在臺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境,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三十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日據時期在臺設有戶籍者,亦係有戶籍國民,渠等如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者,可參照上開規定,由當事人提憑日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資料及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毋庸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並核發入境證副本」。 | ||
2446. | 遷徙 | 2002/7/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183900號2002/7/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656號 | 有關日據時期在臺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境,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日據時期在臺設有戶籍者,亦係有戶籍國民,渠等如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者,可參照上開規定,由當事人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及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毋庸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並核發入境證副本」。 | ||
2447. | 姓名更改 | 2002/7/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8317800號 | 有關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課員陳○○建議明確規範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適用範圍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 | 【說明二】: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廿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地方戶政機關等代表開會研商「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適用疑義及疑與民法規定牴觸」事宜,會議決議修正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序文規定、增列同條第二、三款情事不得改名或更改姓名限制期間,及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將改姓排除於本條例第十二條限制之外。惟嗣奉行政院指示,目前擬循修法途徑解決,是以,修法前仍請依現行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說明三】:至於因身分變更而衍生之改姓、冠姓及回復本姓案件,係分別規定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其中僅第一項改姓案件須受本條例第十二條限制,第二項冠姓、回復本姓案件並不在本條例第十二條限制之列。易言之,即被認領者、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從母姓者,及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改姓者,始須查證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改姓之情事;因結婚、離婚而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毋須查證有無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改姓之情事。 | ||
2448. | 姓名更改 | 2002/7/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8228500號 | 有關民眾沈○○為其子郭「○」○以統一書寫為由申請更正本名為郭「○」○一案,業經內政部核示如說明二。 | 【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經查「○」與「○」二字均列於辭海等通用字典中,屬通同字,應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 | ||
2449. | 出入境 | 2002/7/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958800號 | 有關房屋有權人申請將住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三二四二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係包含戶長本人。」 | ||
2450. | 遷徙 | 2002/7/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95880號2002/7/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857號 |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住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係包含戶長本人。」 | ||
2451. | 出入境 | 2002/7/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884600號 |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二】:檢附「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條文。三、戶資小組應每日發送未入境通報或再入境通報,通報應註明製表日期及發送頁數。四、戶政事務所應每日接收通報,當日無入出境通報者,應於前次所接通報之空白處註記x月x日無通報。 | ||
2452. | 姓名更改 | 2002/7/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517700號 | 有關桃園縣○○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施行後,戶政事務所受理更改姓名案件,是否仍應要求申請人於變更登記申請書先行簽章備用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查姓名條例第十一規定,依本條例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爰不宜強制申請人同時填寫更改姓名申請書及變更登記申請書並簽章,以供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憑辦姓名變更登記,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內戶字第八二○五五九○號函及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八三○二五九五號函應不適用。至建議改名案件之通知加註期限為解除條件一節,允宜請該所列舉具體個案並檢附相關文件報部憑核。」 | ||
2453. | 戶籍謄本 | 2002/7/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205400號 | 有關吳○先生申請核發債務人戶籍謄本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利害關係人持憑法院告知繳交訴訟對照人之戶籍謄本通知書、支付命令或合法金融業者出具之退票單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者,可予核發。但同一證明文件以核發一次為限。如債務仍未清償,須另提重新請求履行債務未果之證明文件辦理。本案查臺灣○○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促字第0000號支付命令記載吳○先生為送達代收人並非債權人,如其欲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仍應檢附債權人之委託書辦理。」 | ||
2454. | 結婚 | 2002/7/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414500號 | 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辦理登記,記事欄如何登載該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 | ||
2455. | 原住民 | 2002/7/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735300號 |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有關原住民登記民族別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配合辦理。 | 【說明二】:「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業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院臺疆字第○九一○○二六一六二號令發布施行,有關原住民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民族別登記之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之民族別,依「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並以當事人申報為準。 <二>初次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於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同時,登記民族別。 <三>已取得原住民身分,僅申請登記民族別者,仍執行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作業,惟申請事項不勾選,僅登記其民族別。然因現行作業中之申請事項選項為必輸入欄位,故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底版本更新之前,僅申請登記民族別者,請戶政事務所人員以維護作業新增方式登錄當事人之民族別,並以人工方式填寫「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 <四>檢附「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條文及修正後「原住民身分認定及登記申請書」各一份。 | ||
2456. | 國民身分證 |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0900號 |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修正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委託申請補發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有關在外縣市就讀軍事學校之成年人及現役軍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得檢具當事人就讀之學校或部隊長驗印之證明書及委託書,委託直系血親或配偶申請補發新證。如其就讀學校或部隊長不願驗印該委託書,當事人仍可出具委託書,及其在校就讀或在營服役無法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之證明書委託辦理,惟戶政事務所受理類似個案,應本於職權確實查證,俾防範不法冒領國民身分證」。 | ||
2457. | 死亡 | 2002/7/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91000號 | 有關華航611班機空難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法務部研商「有關核發華航CI-六一一失事班機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證明」事宜會議結論 | 【說明二】:查前揭法務部函附會議結論(二):因事實已證明罹難者確已死亡,與民法及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須聲請死亡宣告之失蹤情形不同,故可出據該死亡證明書,該死亡證明書由家屬聲請,並由澎湖地檢署出具,該署不主動出具。另各出席機關均表示可以接受該項證明書,以便家屬辦理除戶、保險撫卹等事務。死亡證明書格式詳如附件。本案未尋獲罹難者之死亡登記事宜,請依上開結論辦理。 | ||
2458. | 姓名更改 | 2002/6/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928800號 | 有關民眾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欲申請改從具監護權之原住民母親姓氏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 【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得依據本法改姓者,條件有三: <其一>該子女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 <其二>未成年時之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之個人意願。 <其三>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為目的。至於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姓氏之變更,仍應依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辦理。惟為保障子女權益,類此案件請輔導當事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說明三】: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九十一)原民企字第九一○七四六九號函及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北府民戶字第○九一○○二一八八七號函影本各一份供參。 | ||
2459. | 遷徙 | 2002/6/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739500號2001/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766號 | 有關台南市政府建議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籍遷徙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出監後之遷徙登記,惟應副知該管檢察官,並告知當事人嗣後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 ||
2460. | 收養 | 2002/6/2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242600號 |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吳○○先生已收養大陸人士吳○○為養子,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認可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蕭○○,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應否撤銷案 | 【說明二】:本案請依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九一)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一八三一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辦理,該函略以:「按經法院裁定認可之收養關係縱有無效之原因,於該裁定未經撤銷、變更或另訴確認收養無效判決確定前,尚不能遽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本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八四)秘臺廳民一字第一七六九三號函參照)。故主張該收養關係無效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認可收養裁定,或起訴請求確認收養無效。至於法院撤銷、變更原認可收養裁定或判決確認收養無效之前,戶政機關是否受理收養登記或逕行撤銷收養登記,宜由戶政機關自行審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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