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692筆資料,第 84/90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
2491. | 姓名更改 | 2002/3/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5742900號2002/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851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是否應協助查詢相對之同姓名者相關資料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1)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以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為由申請改名案件時,仍請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72年5月19日72台內戶字第157883號函釋規定,由因同姓名致生本身權益受影響之當事人自行提憑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申辦,俾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之立法意旨相符,並便改名案件不致浮濫。 ?(2)另為保障民眾隱私權,戶政事務所核發相對同姓名者個人之戶籍謄本時應省略記事,若為戶內人口時,戶長個人記事亦須省略,並加蓋「本謄本僅限同姓名申請改名使用」章戳,以維同姓名者之權益。 | ||
2492. | 驗證 | 2002/3/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 | 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何採認 | 檢送內政部修正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八六六六五號函說明二後段規定: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何採認及修正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一五號令第二點規定:遷入提憑租賃契約書相關規定之釋令影本一份。 【說明一】、修正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八六六六五號函說明二後段規定:「二、...嗣後國人申請戶籍登記,持憑國外當地政府發給或當事人在國外所做成之文件,如翻譯成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認)證後,可予以採認;如駐外館處僅就原文證件驗(認)證,應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中文譯文認證後,再予以採認。」 【說明二】、修正本部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八○一五號令第二點規定:「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
2493. | 初設戶籍 | 2002/3/1台中縣政府 | 有關民眾於申請核發定居證後,經催告逾期仍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得將定居證擲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案 |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確定或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故戶政事務所經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可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如當事人未居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註銷。 | ||
2494. | 姓名更改 | 2002/2/26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霧警刑字第09105101100號 | 有關貴所受理民眾申請更改名案件,向警察機關查詢有無不得改姓名事由,至即日起請逕向當地分駐所查詢。 | 【說明】為節省機關間公文來返傳真時間及通訊公帑,故請就近向當派出所查詢,大里戶政事務所請向大里分駐所(警用電話:3724、自動電話:0424060634)查詢;太平戶政事務所請向太平分駐所(警用電話:3725、自動電話0422780418);霧峰戶政事務所仍向本分局刑事組(警用電話:3712、自動電話0423331480)查詢。 | ||
2495. | 法規類 | 臺中縣政府公報91年春字第9期2002/2/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780號令 |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 「戶籍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業經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台內戶字第○九一○○○二七八○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 ||
2496. | 出生 | 2002/2/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846000號 | 有關貴轄居民崔○○與外籍配偶○○所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之中文姓氏適用疑義案 | 【說明二】:按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八○一六號令規定略以: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姓氏。本案崔○○於○○年○○月○○日與阿拉伯埃及共和國人○○辦理結婚登記,係於姓名例修正施行前,故無庸變更○○之中文姓氏;崔女士並於○○年○○月○○日為長子○○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今堅持以○○之名為其女申辦出生登記,考量其全家姓氏使用之安定性與一致性,似可同意其所請,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 ||
2497. | 遷徙 | 2002/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608600號 | 為防止選舉人以不實之戶口遷徙取得選舉權,維護選舉公平性,請確實依說明辦理。 | 【說明一】、九十一年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為避免候選人藉虛報遷入支持者,影響選舉結果,請本縣各級警察單位確實督促所屬加強實施戶口查察作業,如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所處理。 【說明二】、另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時,應隨時注意有無異常之遷出、入或一址多戶設籍情形,必要時可會同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實施複查,或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填具會辦單送請分駐(派出)所會辦查復。如發現不實申請,應迅速依「戶籍法」及其他處理虛報遷徙登記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對上開戶籍遷徙異常現象,如發現情節重大者,並得一併通報地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 ||
2498. | 收養 | 2002/2/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39800號 | 有關盧○○先生被盧○○收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收養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說明二】:本案收養人於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可依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規定及參照內政部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台(七六)內戶字第五四一一一八號函、法務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七七八號函釋(如附件影本),准予辦理收養登記。 【說明三】:至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按內政部九十年四月九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三七○七號函規定,收養十二歲以上之子女,應以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收養日期;惟本案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許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其戶籍登記日期請以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收養日期,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之日期為收養日期。 | ||
2499. | 國籍喪失 | 2002/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890000號 |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 | 有關嘉義縣吳○○女士經核准撤銷喪失我國國籍,因目前戶政資訊系統尚無撤銷註銷戶籍登記功能,如何輸入登記及選舉權居住期間如何計算乙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三。 【說明二】:內政部業錄案將增列「撤銷註銷戶籍登記」作業功能,於戶政資訊系統配合版本更新前,得以維護作業維護相關資料,以撤銷原註銷之戶籍。上開非當月撤銷之註銷戶籍登記案件應列入月統計報表遷入人數之其他欄內統計。 【說明三】:至當事人選舉權之居住期間應如何計算乙節,內政部業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卓處。 | ||
2500. | 記事例 | 2002/2/6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3641900號2001/1/31內政府台內中字第0910001015號 | 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 | 有關臺北縣烏來鄉及三重第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及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之用語為「回復本姓」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請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二】:為配合民法及姓名條例之規定將「撤冠夫(妻)姓」全部如修正為「回復本姓」,其用意雖屬為統一用語,但民眾回復本姓,除撤冠夫(妻)姓外,尚有終止收養,而終止收養之「回復原姓」與「回復本姓」雷同,若將相關記事例中「撤冠夫(妻)姓」全部修正為回復本姓,恐將造成民眾或其他機關無法從記事例中正確研判出回復本姓之原因,又日後戶政人員亦可能無法從字面上清楚瞭解該記事例的原因為「撤冠夫(妻)姓」,或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回復姓。為使該記事例清楚明瞭且避免造成無謂之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
2501. | 遷徙 | 2002/1/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85100號2002/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667號 | 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 內政部令 一、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至本部90年9月10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合於單獨立戶規定者,有關夫或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於同址如因特殊個案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有單獨生活之事實者,始得申請同址單獨立戶。 | ||
2502. | 國民身分證 | 2002/1/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24000號 | 有關建議當事人之配偶死亡辦理死亡登記後,得應其申請無需換發國民身分證,惟應於國民身分證背面空白處註記「配偶○○○(歿)」一案 | 【說明二】:內政部函示如下:「為維持國民身分證所載之資料清楚明確,容易辨識,避免雜亂、滋生爭議,本案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
2503. | 戶口名簿 | 2002/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518號 | 有關蔡○○先生建議已辦理遷出、死亡、撤銷或註銷戶籍登記等人口,不宜於戶口名簿劃記紅線乙案。 | 【說明三】:本部經以前揭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台端建議事項依實務經驗研提具體意見,多數咸認現行作業方式(於姓名欄劃記紅線並於備考欄註記)便於區分現住人口與非現住人口,又戶口名簿可代替戶籍謄本使用,既便於各機關查核作業,亦可減少民眾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奔波之苦。台端如對戶口名簿劃記紅線仍有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戶口名簿,換發後僅記載現住人口,以符需要。 | ||
2504. | 死亡 | 2002/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248100號2002/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233號 | 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受託人以掛號郵寄申辦死亡登記疑義一案。 | 【說明二】查戶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蓋各項戶籍登記以申請人親自申請為原則,若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始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各項戶籍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尚需親自申請,況乎受申請人委託代為申請之受委託人?若戶籍登記得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則殆無上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規定之必要,是以,本案受委託人陳○○應親自申請○○之死亡登記始符合規定。 | ||
2505. | 離婚 | 2002/1/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2137號 | 有關楊○○持越南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摘錄申辦離婚登記一案。 | 【說明一】、本案參照外交部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外(九○)條二字第九○○二○○五○五二號函(本部九十年四月三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三七六四號函附件),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胡志(九十)字第一九四三號函,查復有關越南離婚之相關規定,楊君持憑之越南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摘錄,既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並已註明「已符合越南行為地法」,戶政事務所應可准其辦理離婚登記,請本於職權核處。 【說明二】、檢附前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影本。 | ||
2506. | 驗證 | 2002/1/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1023200號 | 有關居民○○○先生持憑大陸河南省清豐縣公證處出具之公證書申請配偶○氏「存」變更為「?」產生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三辦理。 | 【說明二】、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八六)內戶字第八五○五四七六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六日台八五陸法字第八五○六一五九號函(略以):『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自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實施迄今,在實際執行上發現若干問題,例如1.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迭有偽造或內容不實者2.有杜撰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冒領遺產者3.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時有來函撤銷業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公證書者。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精神,各主管機關對於業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更正各項戶籍登記及其相關事項,凡提憑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均應經海基會驗(查)證後,並確實審查其內容是否可予採認,如文書之發證日期,在當事人在臺申報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為後,應另檢附資料建立日期在當事人在臺申報戶籍之憑證發證日期以前之原始資料影本,經海基會驗(查)證後,再依規定核處。」 【說明三】、本案○○○先生所持憑大陸河南省清豐縣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記載:「○氏(又名○○○)」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渠係○○○先生之配偶;請通知當事人依內政部上開函釋,另提足資證明「○氏(又名○○○)」係為○○○先生配偶之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之死亡證明書原始資料影本各一份,交由大陸地區當地之公證處公證,再經海基會驗(查)證後,逕送貴所核處。 | ||
2507. | 出生 | 2002/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0243300號2001/12/3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627號 | 有關民眾申請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請依內政部規定審核。 |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七○六二七號令副本辦理。 【說明二】、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應提憑之證明文件,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出生登記。至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說明三】、戶政人員於辦理巡迴查對時,如發現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之個案者,應協助申請人依前開規定辦理,並隨時瞭解新個案情節,與社政、警政等單位加強聯繫。 | ||
2508. | 姓名更改 | 2002/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037462500號 | 轉送「戶政機關應用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作業管理規定」。 | 轉送「戶政機關應用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作業管理規定」。 | ||
2509. | 姓名更改 | 2001/12/2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9823號2001/12/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8133號 | 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乙案。 | 【說明二】上開作業程序前經本府90年10月16日90府民戶字第293173號函送在案。 【說明三】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部刑事資料網頁」業已開發完竣,為利戶政事務所使用該網頁,爰配合修正上開作業程序第四點向國防部查詢部分之規定如左: (一)國防部軍法局主動將姓名條例第12條所不得改名情事之資料傳真至內政部。 (二)內政部接到傳真資料後應立即於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國防刑事資料網頁建檔。 (三)戶政事事務所受理申請更改姓名案件時,直接接結上開網頁查詢當事人有無不得改名之情事,並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 | ||
2510. | 原住民 | 2001/12/26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90)原民企字第9016430號 | 有關杜○‧○○之子能否採漢人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復如說明。 | 【說明一】、本案事實及疑義如下:袁○○之生父非原住民,母親為原住民,袁君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採傳統姓名○○‧○○取得原住民身,並與非原住民女子結婚生一子,該子能否從漢人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遂滋疑義。 【說明二】、本案由於涉及姓名,函請內政部表示意見,該部答復略以:「子女僅能從父或母之姓,無法從祖母姓‧‧‧本案○○‧○○應依上開規定從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查「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已回復傳統姓名者,其子女之出生登記如以漢人姓氏命名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依據上開規定,○○‧○○之子如採漢人姓氏命名,需從其父原來的漢人姓氏姓「袁」,惟○○‧○○係採原住民傳統姓名取得原住民身分,亦即,當○○‧○○姓「袁」的時候並無原住民身分,如○○‧○○回復漢人姓名且姓「袁」,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喪失原住民身分,足見其子如姓「袁」,依據原住民身分法之立法意旨,應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又依民法規定,其子不能從祖母姓,故本案○○‧○○之子只能採原住民傳統姓名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 ||
2511. | 姓名更改 | 2001/12/26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9161號2001/12/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515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案件,請仍暫依舊制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有關戶政事務所核准姓名更改案件,請仍暫依舊制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
2512. | 姓名更改 | 2001/12/24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7207號2001/12/2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4314號 | 檢送內政部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令影本一份。 | 【內政部令】1、有關姓名條例第12條第3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乙節,按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是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當事人所受宣告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從而不受上開條例第12條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至於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2、若更改姓名當事人稱其罰金已繳納完畢,惟查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該案執行情形未顯示「結案情形為罰金繳清」等文字,則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繳納狀況,或請當事人提憑繳納罰金收據以資憑辦。 | ||
2513. | 出入境 | 2001/12/21臺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59327號2001/12/1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348號 | 檢送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有關該局為因應國際化潮流,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啟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修正之樣本一事。 | 檢送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境行齡字第一一七三五一號函及附件(如附件影本),有關該局為因應國際化潮流,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啟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修正之樣本一事。 | ||
2514. | 戶籍謄本 | 2001/12/21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3294號2001/12/18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10198號 | 有關金融機構持原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帳款明細表,申請持卡人之戶籍謄本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二。 |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一○一九八號函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交付謄本::。」另內政部四十年五月十四日內戶字第三九○號函釋略以:「利害關係人應以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為限」。金融機構持載有當事人或保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持卡人逾期未繳付帳款之證明文件,申請持卡人或其保證人之戶籍謄本,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得依上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 ||
2515. | 出入境 | 2001/12/19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61820號2001/12/14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523號 | 戶內出境人口已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 |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簡政便民考量,內政部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六九七六六號令發布前,戶內出境人口已隨同全戶辦理遷徙登記者,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嗣後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遷徙登記時,應向申請人查明當事人是否為出境人口,如係出境人口,基於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之原則,得不予受理。 | ||
2516. | 姓名更改 | 2001/12/1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52655號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8016號 | 有關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90年10月15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 | 【內政部令】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如係於姓名條例修正施行(90年10月15日)之前者,外籍配偶無須變更原登記之中文姓氏,其未成年子女得以母結婚登記所載外籍配偶之姓氏作為其中文姓氏,但外籍配偶得以書面申請自願變更其中文姓氏,倘外籍配偶不願出面變更其中姓氏一節,可考量該外籍配偶之本國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因素,視個案予以論斷。 | ||
2517. | 印鑑 | 2001/12/12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2328號 | 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可予發給。 | 當事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申請發給其死亡前委任辦理印鑑證明之委任書影本,可予發給。 | ||
2518. | 姓名更改 | 2001/12/11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52654號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909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以後之紀錄。 | 【主旨】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14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以後之紀錄,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 | ||
2519. | 國民身分證 | 2001/12/7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48614號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713號 | 有關建議民眾遺失國民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又尋獲舊證,不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本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五五四七號函,係當事人因繳交之相片不符規定,戶政事務所並未完成新證製發作業,故同意當事人如尋獲舊證,得撤銷補證申請沿用舊證。戶政業務電腦化後,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戶政事務所依規定受理申請補發,將領證記錄記載於個人戶籍資料,並通報相關機關及提供各界查詢驗證,申報遺失之舊證即註銷,不得再使用。」 | ||
2520. | 監護 | 2001/1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989號 | 有關辦理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是否需提具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 有關辦理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是否需提具裁定確定證明書一案。 【一】、復貴府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彰府民戶字第一八二二六九號函。 【二】、案經法務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四四○五號函略以:「..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八二八六號函略以:『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禁治產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法院為禁治產宣告之裁定,於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後,即告確定,無待乎法院另發給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惟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此項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是以,宣告禁治產裁定之確定,無待於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證明。:」(如附件影本),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民眾申辦經法院裁定宣告禁治產人之監護登記,應提憑法院之禁治產宣告裁定書正本,戶政事務所毋需要求申請人再檢附禁治產宣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以資證明。 |
共 2692筆資料,第 84/90頁,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