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共 2705筆資料,第 89/91頁, 筆
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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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 | 國民身分證 | 2000/12/19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8974177號 | 有關檢送研商「加強國民身分證補發作業事宜」會議紀錄,依說明二辦理 | 內政部訂定之「補發國民身分證作業流程」規定: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需繳交相片二張,一張製作國民身分證,另一張則隨同申請書副本送警察局黏貼口卡片。為提高行政效能及達到便民目的,自即日起民眾申請國民身分證(含初、補、換),除依上開規定外請再加收相片一張,黏貼於存所之申請書上,俾以建立當事人影像檔案資料,爾後遇此類案件,即可立即核對人貌,儘速且正確核發國民身分證。 | ||
2642. | 離婚 | 2000/12/12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2315號 | 有關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 | 【說明二】: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乙節,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滅。惟在身分行為方面,因身分行為之成立係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故如未成年人離婚後,再為身分行為時如仍未成年,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 | ||
2643. | 姓名更改 | 2000/1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41845號2000/1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11414號 | 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6字第88012023號函釋民眾因姓名不雅已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因被收養准予再依該條款申請改名之規定。 | 【說明二】民眾因姓名不雅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一次後,若依同條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因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改姓者,自不得再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改名。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88年3月22日88民六字第88012023號函規定,應不再援用。 | ||
2644. | 姓名更改 | 2000/11/2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23057號2000/11/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77935號 | 有關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一】1、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未成年人申請戶籍登記,其中文姓氏登記原則,重新規定如下: (1)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其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父結婚登記之姓氏為主。惟外籍配偶書面申請變更其中文姓氏,其子女戶籍登記之姓氏,以變更後之中文姓氏為主。 (2)我國女子與外籍配偶之婚姻關係已消滅者,其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以外籍配偶結婚登記時姓氏為主。惟我國女子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事,其子女氏得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3)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之非婚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之中文姓氏,從我國女子之姓氏。 (4)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之姓名以不超過六個字為宜,如超過六個者,於記事欄加註「姓名○○○」,並於姓名欄註記「見記事欄」。 【說明二】嗣後我國女子與外籍人士聯姻,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氏,以我國國民使用姓氏習慣為之。 【說明三】本部相關函釋之規定與上述原則不符者,均停止適用。 | ||
2645. | 姓名更改 | 2000/11/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304731號 | 有關○○市戶政事務所股長○○○建議統一規範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一案。 | 【說明二】按內政部89年6月29日台(89)內字第8901587號函規定,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使用文字,應以該名外籍人士檢附之證明所載文字為準,惟發現本縣部分戶政事務所,於登錄越南國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時,以留空格再採用人工之方式補註,導致他們代發戶籍謄本時,其空格無法顯示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須再以電話確認,造成作業上困擾,為規範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對於上開作業方式之一致,爾後本國男子娶越南國國籍女子為妻時,結婚登記登錄其外籍新娘之外文姓名請以英文字母登錄。 | ||
2646. | 姓名更改 | 2000/10/20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84064號2000/10/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9536號 | 有關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否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成年人改名事宜,本部前於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說明二釋復略以‧‧「‧‧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義,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在案,上開函釋計達。 【說明三】為考量旅外國人為其居住國內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之需,有關未成年子女申請改名,若其法定代定理人(父母或監護人)旅居國外無法親自回國申請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委託書,其內容須載明為未成年子女改名之意思表示及欲更改之新名與居住國內之被委託直系血親尊親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戶籍地址。該委託書須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後,由被委託人持向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說明四】至於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國內者,其申請未成年子女改名之規定,仍照本部88年9月28日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函釋辦理。 | ||
2647. | 出入境 |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274422號2000/7/1內政部(89)內警字第8981465號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9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65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一份。 | ||
2648. | 出入境 | 2000/10/1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79025號2000/10/6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834號 | 轉送「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一種。 | 【說明二】上開要點經內政部於本(89)年9月4日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開會研商竣事。 【說明三】內政部86年6月10日(86)內警字第8670477號函修正之「國人出境滿兩年未入境暨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規定」停止適用。 | ||
2649. | 姓名更改 | 2000/9/1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51774號2000/9/7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980號 |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美籍人士○○先生質疑配偶○○○女士變更其中文姓名一案。(已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之中文姓名,應由該外籍配偶,依據我國人使用姓名之習慣,自行取用,該中文姓名日後不得任意變更。國人與外國人結婚,辦理結婚登記時,如外籍配偶使用之姓名為中文譯名,俟後申請變更為中文姓名,如非由該當事人(外籍配偶)親自申請辦理,戶政事務所應請申請人另提憑該外國人出具取用中文姓名之申請書,避免爭議。 【說明三】本案○○○女士未經其外籍配偶○○先生同意,即補填其中文姓名,如經查屬實,戶政事務所得依據○○先生之申請變更其中文姓名,○○先生自行取用之中文姓名,不得任意變更,請本於職權核處。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一節,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等規定,業經本部於89年7月11日以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函知 貴局停止適用在案,併此敘明。 | ||
2650. | 出入境 | 2000/9/1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9991號2000/8/25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8688號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女士出境逾二年入境,陳情勿依出境通報辦理遷出國外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當事人既已入境,可應當事人申請免辦遷出登記」。 | ||
2651. | 出入境 | 2000/8/28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236921號2000/8/24內政部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97號 | 有關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相關處理方式一事,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 【說明二】出境滿兩年未(再)入境人口通報(含傳真通報)改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以來,尚有部分戶政事務所未依規定處理,請確實依內政部89年5月12日台(89)內戶資字第8987553號函之規定辦理。 【說明三】另因應各所作業處理需求,凡有依上開通報查無此人之案件,請於文到後逕復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毋需再傳戶役政資訊小組。 | ||
2652. | 結婚 | 2000/7/24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92122號2000/7/1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7145號 | 有關國人與外國人結婚,配偶欄記載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處理疑義一案。 | 【說明二】按國人之外籍配偶使用之中文譯名及中文姓名,功能未盡相同,且為避免其中文譯名與中文姓名交互使用,造成日後資料混淆,故本部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國人與外國人申辦結婚登記,申請人未及取妥中文姓名或尚未入境者,可申請補註中文姓名,並新增記事例「配偶中文姓名○○○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說明三】補註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本應以戶政資訊系統配偶姓名補填登記作業(RLSC173E)辦理,惟該作業具有自動檢覈功能,申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中文姓名時,如其戶籍資料之配偶欄已記載其外籍配偶姓名,則該欄位不開放補註,僅開放個人記事欄補記載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致當事人戶籍資料配偶之外籍配偶中文譯名與個人記事欄所載之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不一致,修正本項作業程式開放配偶欄可更改配偶姓名,則須配合戶役政資訊版本更新作業時程,無法立即解決,為立即改善上開資料不一致之情形,故以本部89年6月23日台(89)內戶字第8906228號函規定,國人申請補註其外籍配偶之中文姓名,以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作業(RLSC172F)辦理,記事記載「配偶中文譯名○○○民國X年X月X日變更為中文姓名」。 【說明四】本部89年4月27日台(89)內戶字第8968934號函說明二「‧‧嗣後再申請補註其中文姓名。」及89年5月30日台(89)內戶字第8905824號函規定停止適用。 | ||
2653. | 出入境 | 2000/7/21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3期2000/6/2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 |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 「內政部人民申請入出境未經許可案件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內政部89年6月20日臺(89)內警字第8981432號令廢止。 | ||
2654. | 出入境 | 2000/7/10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9年秋字第5期2000/7/10內政部臺(89)內警字第8981332號2000/7/18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31621號 |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臺灣地區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89年7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
2655. | 出入境 | 2000/7/6台中縣政府89府警檢字第174514號2000/6/29內政部台(89)內警字第8981455號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內政部於89年6月29日以台(89)內警字第8981451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及法規條文各乙份。 | ||
2656. | 出入境 | 2000/6/2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70544號2000/6/2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5154號 |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一案。 | 有關建議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將當事人戶籍遷至該管戶政事務所地址者,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得隨全戶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俟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一案,業經內政部同意依建議意見辦理。 | ||
2657. | 出入境 | 2000/6/19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62171號2000/6/14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06270號 | 有關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應為入境30日內或入境3個月又30日內一案。(已停止適用) | 【說明二】戶籍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惟戶籍法對入境者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並未規定。為使在國內各戶籍管轄區域間之遷入登記與入境遷入登記之申請期限取得平衡,入境之遷入登記宜於入境3個月又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故內政部89年5月11日台(89)內戶字第8905077號函說明四乃規定:「‧‧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日內辦理遷入登記。」 【說明三】鑑於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已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於入國後30日內向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四「入境在3個月以上者,始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之規定配合修改為「入境者須於30日內辦理遷入登記。」有關入境辦理遷入登記之期限,俟研修戶籍法時再行明定。 | ||
2658. | 姓名更改 | 2000/6/16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58468號2000/6/13臺中縣太平市戶政事務(89)中縣太戶字第3858號 | 有關貴所陳報居民○○○申請更改姓名為「○○○」一案。 | 【說明二】依內政部44年2月15日台(44)內戶字第58024號函略以「‧‧‧〈獻〉‧‧‧為獻‧‧‧之簡寫,此類字應採用正寫,‧‧‧」〈參攷79年5月現行戶政法規解釋令(函)彙編下冊889頁〉本案〈繡〉為繡之簡體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2659. | 出入境 | 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89年夏字第13期2000/5/30內政部臺(89)內移字第8981329號2000/6/7臺灣省政府89府法一字第024879號 |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 轉發內政部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 | ||
2660. | 出入境 | 2000/5/30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44665號2000/5/19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25號2000/5/25臺灣省政府89府民地字第23464號 |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一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 ||
2661. | 出入境 |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5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 檢送內政部訂定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作業要點」乙份,並自中華民國89年5月21日起實施。 | ||
2662. | 出入境 | 台中縣政府內政部2000/5/24臺灣省政府臺灣省政府公報89年第8期 |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
2663. | 出入境 | 台中縣政府2000/5/24內政部台(89)內移字第8981383號 |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訂定「舉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獎勵辦法」。 | ||
2664. | 姓名更改 | 2000/5/1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128325號2000/5/9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0775號 | 檢送「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一份。 | 台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條文 5、回復之傳統姓名確有錯誤者,得申請更正。 | ||
2665. | 國籍程序 | 2000/2/25台中縣政府89府民戶字第50644號2000/2/21內政部台(89)內戶字第8968405號 | 檢送內政部函交「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各一份,請依上開函件說明二規定辦理。 | 檢送內政部函交「國籍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同法施行細則發布前國籍變更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提憑證件一覽表」各一份,請依上開函件說明二規定辦理。 | ||
2666. | 收養 | 2008/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27575號2008/1/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15572號2007/12/28司法院秘書長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4999號 |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市及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建議地方法院受理收養認可時,協助於認可收養裁定書載明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乙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司法院秘書長96年12月2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60024999號函復略以:「旨揭事項,涉及司法審判實務之範疇,本院依法不得干涉,尚請明瞭。來函所陳民眾因不瞭解民法之新規定,致辦理收養登記時發生問題乙事,宜請主管機關多加宣導。如有需要。本院亦可為相關宣導之協助。」【說明三】另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可知被收養者如何稱姓,應屬於收養契約之一部分」及96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略以:「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參照〉,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前開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說明四】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如法院收養裁定書未載明養子女從姓,得由養父母於該收養裁定書影本或另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姓,再提憑收養裁定書正本及影本或書面約定書、確定證明書申辦收養登記及養子女從姓。 | ||
2667. | 姓名更改 | 1999/11/9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310838號1999/11/5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09897號1999/10/29警政署刑事警察局(88)刑紀字第1116306號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已應用戶役政資訊系連結作業取得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資料,往後辦理是類案件無須再通報該局。 | ||
2668. | 姓名更改 | 1999/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276334號1999/9/28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5440號 | 貴縣○○鄉戶政事務所戶籍員○○○建議「有關未成年人改名,倘若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乙案。 | 【說明二】有關法定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申請改名之申請人資格,本部85年12月30日台(85)內戶字第8505432號函說明二略以:「‧‧民法親屬編第1089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另本部87年9月9日台(87)內戶字第8706981號函說明二略以:「‧‧參照‧‧法務部函釋意旨,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國民身分證等事,若僅持憑一方國民身分證、印章、戶政事務所可視同授權辦理,免再請其另提憑他方同意書‧‧」以上規定已有便民考量。現今民眾申請改名案件日益增多,經核定後反悔案例頻傳,若放寬由法定代理人委託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易生因口述而有同音不同字之誤差,滋生爭議,為維改名之慎重與正確性,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 | ||
2669. | 出入境 | 1999/7/7台中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1997/7/7內政部臺(86)內戶字第8603819號 | 為配合戶籍法第4條第2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之規定,建議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增列記事5一案。 | 【臺中縣政府公報86年秋字第3期】【說明二】戶籍登記簿記事例(11)遷入(2)入境遷入1、修正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年x月x日入境,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登記」。 | ||
2670. | 國籍程序 | 1999/7/1台中縣政府88府民戶字第188645號1999/6/28內政部台(88)內戶字第8886133號 | 檢送「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11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份〈如附件〉,並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實施。 | 【說明二】有關臺灣省政府功能與業務組織調整後,原依「國籍變更申請程序」第十一點規定,委請省政府核發之「申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業務,已改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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