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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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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初設戶籍 內政部113.1.30台內戶字第1130250267號 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辦理程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情形,按本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規定,係由本部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復按本部移民署113年1月26日上揭函略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下稱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國後持我國或外國護照入國,出生時其父或母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下稱在臺有戶籍國民),得向該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是類無戶籍國民出生時其父或母為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按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27條規定,由該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因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在本次移民法修正範疇,爰前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維持依本部105年5月24日上揭函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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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1.2.22中市民戶字第1110004667號/內政部111.2.18台內戶字第11102408792號 有關定居證之出生地如僅記載大陸地區,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自行申報省(市)及縣(市)1案。 內政部函【說明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倘遇定居證之出生地僅記載大陸地區,未詳載所屬省(市)及縣(市)者,得由申請人提憑出生證明等文件或免提證口頭申請登記,並由戶所確認後,於執行「遷入者補登」作業時,詳載申請人自行申報之大陸地區所屬省(市)及縣(市)名稱。 pdf
3.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2.20中市民戶字第1080004709號/內政部108.2.19台內戶字第1080240600號 有關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記事新增當事人之出生日期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鑑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記事欄位,登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有助明確親子關係及資料完整性,並可使未與法定代理人同戶籍者,無需請領相關戶籍謄本供機關核對身分,達簡政便民之目的,爰本案同意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個人記事加註當事人之「出生日期」,將現行初設戶籍登記記事例「x男(x女、男、女)OO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民國×××年××月××日註記)。」修正為「x男(x女、男、女)OOO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民國×××年××月××日註記)。」預計於108年12月完成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依職權辦理更正。
4.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1.11中市民戶字第1080001034號/內政部108.1.9台內戶字第1070457482號 建議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境或外籍女子或大陸地區女子與國人在臺出生子女,未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即出境,嗣經生父認領,其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統一規範是類人口統號配賦邏輯並修正記事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現行經核准定居者初設戶籍登記記事例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xx年xx月xx日入境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定居證(憑移民署重發定居證)】(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設立新戶)(統一證號xxxxxxxxxx)。」惟旨揭持憑本部移民署發給核准定居函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渠等並非原住國外,且非持本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為符事實,爰修正前揭記事例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xx年xx月xx日入境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定居證(憑移民署重發定居證)﹞】(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移民署核准定居函)(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設立新戶)(統一證號xxxxxxxxxx)。」預計於108年12月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以職權更正作業辦理。【說明三】、另按本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略以,有關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後,分別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之第3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92年7月1日開始啟用,爰有關旨揭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該統號第3碼以「7」配賦。
5.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6.7.17中市民戶字第1060020816號/內政部106.7.14台內戶字第1061252328號 有關本部移民署依本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核發之「核准定居」函中加註初設戶籍登記所需相關資料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本部105年5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函核發之「核准定居」函中並無記載初設戶籍登記所需相關資料,若民眾係逕向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核准定居函者,嗣後憑該「核准定居」函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因未攜帶出生證明書等應備證件,戶政事務所並無資料可供登錄,當事人須備妥證件再次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往返奔波徒增民怨,爰建議移民署於「核准定居」函中加註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出生地及申請初設籍地址」,並提供申請人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以利戶政事務所後續初設戶籍登記作業。【說明三】、旨案經本部戶政司於106年7月4日以1060424356號書函請移民署惠示卓見,案經移民署於106年7月10日以移署移字第1060074427號函復同意配合辦理旨案相關建議事項,爰請轉知所屬,嗣後受理此類案件,請依移民署「核准定居」函中加註之資料辦理登記,並於登記前請申請人確認函載內容,如有疑義,請本於職權查證審認,以維戶籍登記之正確性。
6.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5.05.26中市民戶字第1050016967號/內政部105.05.24台內戶字第1050415817號 有關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之作業程序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上揭研商會議決議略以﹕(一)有關兼具外國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其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持外國(或我國)護照出境,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者,按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15條立法理由,我國人於國內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以外國籍身分出境,嗣後持憑我國護照入境,係屬無戶籍國民,應依第15條第1款規定經貴署核准定居後,申辦初設戶籍登記。(二)另有關外籍女子或大陸地區女子與國人在臺所生子女,因母無法提出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無法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即出境,嗣後生父母結婚或經國人生父認領,再入境申請定居及設籍者,按戶籍法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其立法理由,國人居住於國內「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12歲以下者,應辦理出生登記。類此當事人已出境且係以外國籍身分出境,自無法辦理出生登記,屬「無戶籍國民」,爰此類人士仍須由貴署發給核准定居之文件後,俾利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三)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9條及第10條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子女之居留及定居,至於前開在「國內出生」之無戶籍國民,其居留及定居等事項未納入規範,請貴署本於權責納入移民法規範,至移民法未完成修法前,為符合戶籍法第15條立法意旨,前開相關類型之「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先由貴署核准定居,其處理程序由本司以專案簽核並以函釋方式規範。【說明三】、本部依上揭決議意旨,前於105年3月30日以台內戶字第1050018136號函及105年3月31日以台內戶字第1051201537號函轉00市居民洪女士及00市居民林先生與越南國人所生3名子女申請戶籍登記案予貴署,敘明依戶籍法第6條規定及其立法意旨,國人居住於國內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者,確實查明身分後,12歲以下應辦理出生登記。因渠等既已出境,自無法依上揭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爰請貴署本於權責核處渠等定居事宜,俾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說明四】、案經貴署於105年4月28日以移署移外斌字第1050039827號函復00市政府民政局及105年4月29日移署移外斌字第1050040213號函復00市政府略以,本部105年3月11日研商會議決議,修法前仍維持現行做法,及由本司針對本部100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552號函釋之流程酌作修正,並由貴署表示意見後另行函釋。另依戶籍法第6條及第48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出生登記之申請至遲應於出生後60日內為之,出生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又因渠等皆在國內出生,與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礙難受理渠等申請在臺定居。00市政府民政局復於105年4月29日以0市民戶字第10531199800號函再次陳請釋示有關洪女士申請戶籍登記案。【說明五】、按國人在國內出生之子女,居住於國內未出境又未曾申報戶籍者,經確實查明身分後,12歲以下應依戶籍法第6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者,應依戶籍法第15條第4款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次按戶籍法第15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須經貴署核准定居後,始得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旨揭國人雖係在臺出生,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境,與國外出生之無戶籍國民性質相雷同,均屬國內無設籍資料,自境外返國之國人,基於人流管理,旨揭國人之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自應由貴署於其業管法規妥予處理,俾類此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說明六】、本案依本部上揭105年3月11日會議決議,並參照貴署全球資訊網申請須知(如附件7),針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或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出境後再入境申請設籍;以及國人與無國籍、外籍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女子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以非國人身分出境,嗣後經準正或認領後以國人身分申請入境設籍者,由貴署核准定居,其作業程序說明如下:(一)如當事人持憑中華民國護照(未滿20歲之無戶籍國民得持憑外國護照入境)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入境,提出確於國內出生之證明文件及父母2人辦妥結婚登記、經國人生父認領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者,由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確未曾在臺辦理出生登記或設有戶籍後,函送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俾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二)若類此國人持上揭文件,逕至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定居申請者,為簡政便民,避免公文往返,影響當事人權益,由服務站先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查明當事人確未曾在臺辦理出生登記或設有戶籍;若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無法查明,得函請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協查後,再由服務站函送移民署核發「核准定居」函文予當事人,並副知現住地戶政事務所,俾依戶籍法第15條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說明七】、末按本部100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012552號函規定,有關兼具外國國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即持憑外國護照出境,嗣後入境申請設戶籍,由當事人提憑國內出生證明書及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相關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後,採專案方式報請本司函轉貴署核發「請准予初設戶籍登記」之函文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與前開戶籍法第15條立法意旨不符,溯自105年3月11日起停止適用。
7. 初設戶籍 103.09.0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32334號/103.09.0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1250103號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定居證設籍改進建議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第3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略以,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時,應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次按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除比照前揭流程外,應副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說明三】、為便利申請人設籍及通報作業,如申請人未於預定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初設戶籍登記,而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初設戶籍登記,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可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辦妥登記後再通報原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毋須另行函知。另移民署業定期連結取得初設戶籍等資料,如個案需要該署可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亦毋須另行函知,以簡化行政流程。至副知該署之前揭規定,該署未來將檢討予以刪除。
8. 初設戶籍 103.07.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6814號/103.07.1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984561號 有關外籍人士歸化國籍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另提具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以杜絕不實登載。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7年5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700617872號函意旨略以,外籍人士歸化我國國籍,憑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如定居證上已記載其配偶姓名,戶政事務所即登載其配偶姓名於其戶籍資料配偶欄,但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其配偶申請依親簽證時,因該外籍人士(即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未登載渠等結婚日期及其配偶之國籍與外文姓名,致核發相關文件時,滋生困擾,建議戶政事務所受理外籍人士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登載上開資料,爰外籍人士結婚日期於初設戶籍日期之前,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或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其戶籍資料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應提憑初設戶籍前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俾利戶政事務所據以登載結婚記事。【說明三】、依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上開函略以,國人張O智女士(原緬甸國人)91年在臺初設戶籍,戶政事務所依其定居證登載配偶姓名為王OO(O年申請來臺依親居留)及張OO女士O年11月25日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記載O年6月1日結婚,配偶外文姓名為M000G.OOO.OOO(a)W00G.M00G.OOO,中文姓名為王OO)申請補填結婚記事。嗣後張OO女士為使長子入境,提憑未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記載O年9月7日結婚,配偶外文姓名為M000G.OOOO.A0E(a)K00W.K00W.OOO,中文姓名為王OO)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補填結婚記事,戶政事務所審查發現,張OO女士O年補填之結婚記事似其原屬國第1次結婚紀錄,非最終婚姻紀錄,故申請人雖提憑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辦理補填結婚記事,惟如其有2段以上婚姻時,所提憑之結婚證明文件係屬何段婚姻,無從審認,將使部分有心人士藉機非法入境。為免除以上疑慮,爰請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旨揭登記時,請申請人併提具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俾利查驗其最新婚姻狀況,正確戶籍登記。
9. 初設戶籍 103.06.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21833號/103.06.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184016號 有關國籍法修正公布前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初設戶籍登記作業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來函略以,當事人林0先生係84年9月25日於臺北市出生,母林00女士為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父林00先生為美國人,103年4月29日由母林00女士持憑林0先生定居證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按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如點選「中華民國國民入境經核准定居」,須輸入原居住地「國外」,記事例自動組合「原住國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民國XXX年XX月XX日初設戶籍登記(統一證號XXXXXXXXXX)」,然林女士表示其子於臺北市出生後皆居住於國內,個人記事登載原住國外與事實不符。【說明三】查林0先生定居證載明「原居住地為美國」,案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3年6月5日移署移外綺字第1030075978號函略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案件時,係依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客觀認定其國籍及親屬關係等法律上關係。本案林0先生原持美國護照在臺灣地區居留,自2010年迄今多次持美國護照入出美國,嗣渠母代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本署依其所持憑之外國護照,客觀認定其原居住地為美國,並無不妥。」爰現行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初設戶籍原因」欄之選項,係依定居證相關欄位登載,爰毋須增列設籍原因選項與記事例。【說明四】按89年2月9日國籍法修正後溯及未成年子女具有我國國籍者,未設籍前雖亦屬無戶籍國民,惟其身分與在國外出生之無戶籍國民(海外僑民)尚屬有別,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國內出生者配賦方式相同。
10. 初設戶籍 102.09.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1913號/102.09.10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陸琪字第1020136795號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在臺定居及註銷大陸戶籍流程表」宣導資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說明一】旨揭新作業流程自102年9月1日實施,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在臺定居,領取定居證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收繳,俟許可定居後3個月內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時,繳交大陸地區證照,以便利渠等回大陸地區辦理註銷戶籍事宜。
11. 初設戶籍 101.12.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40802號/101.1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74412號 有關廢止戶籍、廢止戶籍後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撤銷戶籍、撤銷戶籍後再次申請定居、撤銷原撤銷定居許可...等戶籍登記流程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定居許可辦法)業經本部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33982號令修正發布(如附件1),按該辦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略以,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本部為配合前揭辦法之修正,刻正研修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戶籍登記之流程,俾符合法制規範及實務運作。【說明三】、為釐清相關戶籍登記作業,本部就初設戶籍登記、遷入登記、廢止戶籍登記、撤銷廢止戶籍登記、撤銷登記等戶籍登記事由、法律依據、申請人及應備證件、記事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及國民身分證請領方式,彙整為「初設、遷徙、廢止、撤銷戶籍登記等特殊案件處理表」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新增欄位彙整表」(如附件2、3),請轉知各戶政事務所遇案依循辦理(本部89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8912031號函有關回復我國國籍,並辦妥戶籍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應以初領部分停止適用)。【說明四】、為便利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管理,如當事人原有(或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辦理廢止戶籍、撤銷戶籍、喪失國籍或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等戶籍登記案件,應沿用原有(或曾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利權利義務關係之連貫。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沿用,如當事人持憑定居證上載有因故撤銷或廢止前次定居文字,表示渠在臺曾設有戶籍,原則由戶政事務所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或至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線上申請定居資料查詢作業,查證當事人前次定居資料及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查無則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相關戶籍資料。【說明五】、為利戶政事務所查證國民身分證是否繳銷,於廢止、撤銷廢止及撤銷戶籍登記增列「是否繳銷國民身分證:(Y/N)」欄位,由受理人員勾選,列入101年12月及102年3月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受理人員自行於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記事欄登打「民國XX年XX月XX日(逕為)廢止戶籍(撤銷廢止戶籍或撤銷戶籍)登記,(未)繳銷國民身分證。」並執行「國民身分證註銷狀況登錄」(RLSC2A50),以利正確國民身分證註銷名冊(RLSC2A60)及國民身分證註銷紀錄查詢(RLSC2AD0)。 pdf pdf
12. 初設戶籍 101.08.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27345號/101.08.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278680號 有關A女士重新申請定居設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恢復戶籍、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本案A女士於98年9月29日憑定居許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初領國民身分證,100年8月12日廢止戶籍登記,100年11月4日再提憑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領證。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因原定居許可經廢止並廢止戶籍登記後,再次申請定居並經重新核發定居證,應依規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並沿用原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說明三】、類此個案衍生之戶籍登記困擾,內政部將儘速檢討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9條、第30條等規定,以避免類此情形再發生。惟該法未修正前,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案同意沿用後配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13.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3648號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1015830014號 有關嘉義縣太保市戶政事務所研提「在國外出生之本國人子女入境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生父母之記事登載」改進意見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本部93年7月26日臺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附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7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之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本案類同出生登記,按現行出生登記業具提供通報出生者非同戶父母戶籍地記載記事功能,同意該所研提意見,採行相同作業方式處理。【說明三】、關於該所研提之改進意見二、(二)若生父母非同一戶籍所在地,則出現關係人統號資料及「請至關係人戶籍地辦理記事補填」之畫面並供螢幕視窗內容傾印,承辦人得至異地辦理記事補填。」一節,同意採行,記事例同現行戶籍登記記事例121013代碼填載,並預定於101年6月進行版更,惟未版更前,可以記事補填方式辦理。
14.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01011號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外莊字第1010007598號 有關國人(或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符合行為地法已生效力,但未於國內辦妥結婚登記,其婚生子女申辦定居事宜一案。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說明二】、本署業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未滿二十歲」,如遇旨揭個案,得由當事人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且註明符合行為地法之外文結婚證明及中譯本,辦理其婚生子女定居事宜。
15. 初設戶籍 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民戶字第1000017769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00012552號 有關兼具外國國籍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未辦理出生登記即持憑外國護照出境,嗣後入境申請設戶籍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款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指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又按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12歲未辦理出生登記。」。【說明三】、針對在臺出生未辨理出生登記即出境,後續持我國護照入境欲辦理設籍登記之國人,屬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在臺無戶籍國民,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續作業說明如下,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一)當事人提出確於國內出生之證明文件,及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持上開證明文件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二)戶政事務所查明當事人上開文件屬實,且渠確未曾辦理出生登記或設有戶籍後,專案函送本部(戶政司)。(三)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確認當事人為合法入境,且專案同意初設戶籍後,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請准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函文,送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並副知當事人,依戶籍法第15條第1款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16.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7721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22975號 有關辦理戶籍登記民眾取用姓名之文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第3項)。同法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說明三】、有關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所提之證明文件(如定居證等),其姓名取用之文字應符合上開規定為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惟如係因電腦字體呈現差異,而非文字登載錯漏,如「玲」與「玲」,「芬」與「芬」,應先查明當事人使用文字之意願,如姓名使用之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範,無庸請民眾至原發證機關更正。
17.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66941號 檢送「戶政法令案例研討提案單」編號5乙份。 案例:大陸地區蘇○○女士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惟查定居證記載其父為「紀○○」母為「徐○○」,蘇女士既未從父姓亦非從母姓,似有違民法第1059條、姓名條例第1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43條等相關規定,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說明:蘇○○女士於90年○月○日與我國人○○○先生結婚,其提出經海基會驗證(2009)青城陽證台字第○○號親屬關係公證書記載蘇女士係大陸地區「徐○○」女士與大陸地區「紀○○」先生(79年死亡)之次女,「徐○○」於82年與我國人「蘇○○」再婚,惟蘇○○女士未曾為繼父「蘇○○」收養。辦理情形:本案經內政部99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0990027489號函復,內容節錄如下: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廉(法)字98年9月7日第0980032118號函:「…依大陸司法實務見解,通說係認繼子女可以隨繼父或繼母姓氏,但必須經繼子女親生父母同意」。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9年2月1日陸法字第0990002188號函:「…(一)查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父母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之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本條例第57條所稱父或母,不包括繼父或繼母在內』,是以,兩岸條例間有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並不包括繼父及繼母及子女間關係。(二)次查子女之從姓問題,係屬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一環,故本案蘇女士從姓問題所應適用之法律,依其與父母間之事實情況定之。因蘇女士與親生父母皆為大陸地區人民,故不符合兩岸條例第57條規定;爰應依兩岸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0月14日陸法字第0980021326號函:「…(二)查大陸地區婚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依同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四、綜上,本案查無蘇女士生父母不同意其改從繼父蘇○○姓氏之情事,蘇女士改從繼父姓氏係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相關法律規定,得以蘇○○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18.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50044號臺中縣警察局函中縣警鑑字第0990085963號 有關內政部「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內政部警政署規定各警察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故請各警察單位切實依照相關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說明三】、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時,倘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
19.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498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12091號 有關臺南市政府建議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增列子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簡稱統一編號)相關欄位,俾利串聯親等關聯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業經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1817號書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除提案之臺南市政府外,計有12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維持現行作業方式,7直轄市、縣(市)政府贊同增列,其中僅花蓮縣政府表示增加3名子女統一編號輸入欄位,另無意見者,計5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三】、考量如依旨揭建議於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增列子女統一編號欄位,則應先規定民眾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須提供全數子女統一編號,惟實務上不易執行,又戶政事務所受理同仁尚須逐筆查證,審核及填列欄位增多,易造成遺漏或誤登之情事,並延長民眾臨櫃申辦時間,影響行政效率;且民眾生育子女數不一,多數贊同增列者亦無法提出具體增列欄位數,另現行親等關聯資訊系統建置有『更正個人基礎資料作業「更正親等關係(有統號)」,可供串連關係人之親等關聯,為免造成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困擾,本案仍請維持現行作業方式。惟為正確親等串聯,於民眾申辦初設戶籍登記時,仍請委婉詢問其子女相關資料,於事後妥為查核,並於親等關聯資訊系統正式上線後登錄於系統。
20.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40353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4572號 有關協助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及辦理「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一】、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國民於初次設定戶籍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第1項)…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確定其中文姓名。…(第4項)」,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讓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外籍配偶所生子女,其從姓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避免因姓名差異造成社會異樣眼光,影響兒童教育及身心成長。復按本部95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51303號函(諒達)略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時,應告知當事人日後所生子女從姓之相關規定,俾當事人能瞭解其取用中文姓氏之效力。」。【說明二】、為尊重歸化我國國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原有外文姓名,98年7月8日修正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者,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本案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受理已歸化我國國籍並取用中文姓名者辦理相關戶籍登記案件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得申請「以原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以利明瞭依法之個人權益
21.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776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202297號 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依本部83年4月28日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規定之查證程序,由戶政事務所函請縣政府分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國內有無設戶籍,係電腦化作業連線前之規範作業。【說明三】、按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已全國連線,並可跨直轄市、縣(市)查對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資料及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數位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函請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運用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查明當事人有無設籍情事,毋庸再函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證,以簡化作業程序。【說明四】、本部83年4月28目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97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0970048073號函與本函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22. 初設戶籍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325301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197048號 檢送「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 決議:考量指紋係比對個人身分之重要依據,如有無戶籍人口在臺居住逾12年迄無身分登記,事涉個人身分確認及影響權益重大,應審慎查證,避免通緝人口利用申請初設戶籍登記重新賦予身分,逃避犯罪查緝或從事不法行為。爰本注意事項暫不修正,戶政事務所仍應請當事人向警察機關製作指紋卡,以利警察機關比對身分。二、如當事人明確拒絕製作指紋卡,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籍登記,惟應將相關資料(如當事人相片),函知警察機關查詢比對其是否為失蹤人口或通緝人口。三、請警政署繼續研議「指紋法」適用對象得否限縮特定對象,除利於警察機關比對身分外,戶政機關亦得依規定請當事人配合製作指紋卡比對,釐清身分疑義,以利接續辦理戶籍登記。四、部分戶政事務所反映,屢有當事人向警察機關申請協助製作指紋卡遭拒情事發生,請本部警政署函知各警察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協助當事人製作指紋卡,俾利比對身分。
23. 初設戶籍 2009/0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027376號2009/0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06080號 有關貴轄居民○○○女士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婚姻狀況疑義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本案○○○女士原屬越南國籍,以我國人配偶身分取得內政部核發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嗣後辦理離婚登記,再持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因戶政事務所受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其個人資料係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所載登錄,其所持定居證配偶欄空白,戶政機關無從得知其婚姻狀況,致其戶籍謄本配偶欄亦為空白,個人記事亦無其結離婚記事,似呈現未婚狀態,究係移民署漏未記載抑或離(歿)關係無法辨識,倘未來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推定及繼承等法律關係,勢必產生疑義,加以雙方當事人戶籍設於不同轄區,造成戶政機關查證困難,經本府以97年12月26日府民戶字第0970357967號函建議內政部協調移民署,邇後類此外籍配偶取得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後始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於其定居證配偶欄加註(離)(歿)字樣,以供戶政機關辨識,或作為補註婚姻狀況之依據。【說明三】、本案經內政部戶政司協調移民署,函復略以,外籍配偶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及後續初設戶籍登記,均由戶政事務所受理,為正確戶籍資料,仍請戶政事務所透過國籍資訊系統與戶政資訊系統查明當事人婚姻狀況,並查實個案詳情後依職權核處。
24. 初設戶籍 2008/10/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71784號2008/9/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54582號2008/9/2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移外莊字第09720232771號 有關各戶政事務所對無戶籍國民持憑自發證之翌日起逾30日之定居證正本得否受理初設戶籍登記1案。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依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前揭函略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30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另依『戶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各戶政事務所若遇旨揭情事,仍請依戶籍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
25. 初設戶籍 2008/3/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78037號2008/3/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48073號 有關逾12歲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疑義。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2年9月22日台〈82〉內戶字第8204582號函規定:「有關無戶籍人口申請補辦戶籍登記之適用對象一案,如係年滿12歲以上而未能提具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調查證明書者,再行依無戶籍人口申請補辦戶籍登記方式辦理。」又本部83年4月28日台〈83〉內戶字第8302296號函略以:「…滿26歲,現持憑警勤區警員所開立之調查證明書申報出生登記,似欠妥適,宜由戶政事務所函請縣政府分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在國內有無設戶籍,如查明確無戶籍者,再行受理其補辦戶籍登記。」【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1月30日函送行政院審議之戶籍法修正草案第6條規定:「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同草案第15條第4款規定,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12歲未辦理出生登記者,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另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規定,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說明四】、依上開規定,逾12歲迄未辦理戶籍登記者,因已在國內居住多年,其縱持有出生證明文件,因已歷時日,必須先行切實查證,以確認其為無戶籍人口,避免重複設籍之虞,仍應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作業注意事項查證。又鑑於出生登記係針對新生兒之出生所為之登記,故應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之兒童為宜。爰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逾12歲未設有戶籍者,縱有出生證明書或出生調查證明書等出生證明文件,仍應查明其是否確未曾設有戶籍後,再依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6. 初設戶籍 2006/08/0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50210565號2006/08/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50118408號 有關原大陸地區女子於初設戶籍前在臺所生非婚生子女申報戶籍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30日境孝何字第09510725520號函及95年7月27日境孝何字第09511022370號函〈如附件影本〉查明,大陸地區女子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之身分係屬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非婚生之子女,其身分亦為大陸地區人民,本應出境後,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始得申請定居。惟該大陸地區女子業經許可定居並初設戶籍登記,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其非婚生之子女在臺出生且為其直系血親,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27. 初設戶籍 2005/7/1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40185321號2005/7/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09916號 有關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係○○年○月○日於上海市出生,其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母親為大陸地區人民,於87年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申請依父親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貴局核發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後,於88年入境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現因○○○之父親為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經發現其具有大陸地區戶籍,貴局爰依「註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以上開函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逕為註銷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說明三】至○○○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94年6月24日陸法字第0940009222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於93年3月1日修正採單一身分原則,相關法律規範之架構即係以兩岸開放交流之時間點作切割,以釐清兩岸人民身分關係。在兩岸條例第9條之2第2項之授權下,「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即應解釋為「76年11月2日以後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始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之架構。兩岸條例於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女,已申請回臺定居設籍者,因渠等於申請定居時,未被要求喪失原籍,如未於93年8月31日前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勢將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1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此時如再將渠等排除於申請回復身分之適用對象之外,不免過於嚴苛。故依前揭法律架構,對於76年11月2日以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如其父母親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均得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說明四】有關○○○得否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參酌前揭單一身分法律架構意旨審認之。
28. 初設戶籍 2004/7/2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95464號2004/7/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 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 【93年度戶政業務研討會討論提案處理情形彙總表】 【提案內容】本國國民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若未在生父戶內申報戶籍,由於現行作業並未要求須在生父個人記事欄位註記「長男(長女)○○○民國x年x月x日初設戶籍」,恐造成日後子女出生別排序上發生問題。 【研處意見】在海外出生憑定居證在非生父戶內辦理初設戶籍之子女,是否通報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如通報以幾歲以下為宜,提會討論。 【決議】海外出生之子女入境後憑定居證在父或母一方戶內辦理初設戶籍者,均應通報其父或母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該子女如在他人(均非父母戶內)戶內初設戶籍者,應通報父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均於其父母個人記事欄內註記。
29. 初設戶籍 2003/3/14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6631600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當事人之出生別及稱謂登記疑義一案,業經內政部函復,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二】: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如經查明申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而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比照逕為遷徙登記之規定催告申請人,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並副知申請人。 【說明三】:至當事人出生別等相關資料,戶政事務所於查明當事人有無居住之事實時,自得一併查明,若確係無法得知其相關資料,稱謂非必輸入欄位,可暫不輸入,出生別可選擇「男」或「女」即可,並以單獨立戶方式辦理後,副知當事人。
30. 初設戶籍 2002/3/1台中縣政府 有關民眾於申請核發定居證後,經催告逾期仍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得將定居證擲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確定或發生後三十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由移民署函送申請人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故戶政事務所經查明當事人確實居住於預定申報戶籍地時,可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送之定居證逕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如當事人未居於預定申報戶籍地且去向不明時,戶政事務所應將該定居證歸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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