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首頁 > 法令彙編 > 法令彙編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筆資料,第 1/1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 罰鍰 103.02.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30004586號/103.02.0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30082732號 有關增加得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於完成催告程序後,須執行所內註記等相關作業規定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次按本部102年8月8日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函略以:「…戶籍登記事項經公告可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受理者,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即取得該戶籍登記事項之管轄權,…申請人如具戶籍法第79條之情形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緩。」【說明三】、查現行公告得異地辦理項目繁多,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無法判斷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是否完成催告程序,又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異地辦理案件時,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是否完成催告程序,為落實正當行政罰緩程序,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完成得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之催告程序後,於當事人個人戶籍資料內加註所內註記「業完成催告程序」。
2. 罰鍰 102.08.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7473號/102.08.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 有關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戶籍登記案件,可依戶籍法第79條辦理裁罰之戶政事務所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會議紀錄諒達)案由二決議四辦理。【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但書第1款規定,經本部公告之戶籍登記事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所為之。上揭會議經參酌法務部與會代表意見,審認戶籍登記事項經公告可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受理者,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即取得該戶籍登記事項之管轄權,爰上揭會議決議已開放異地受理之戶政登記事項,申請人如具戶籍法第79條之情形,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本部99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228083號函及100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筆資料,第 1/1頁,

至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