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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2680筆資料,第 26/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751. 法規類 102.09.1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2227號/102.09.12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10209571885號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2年9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718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內政部函:「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8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02年9月12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7188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752. 結婚 102.09.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1637號/102.09.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303200號 有關國人楊○○女士與日本國籍○○先生申辦結婚登記,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外交部102年9月5日外條法字第10202184090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一)駐處經日本埼玉縣上尾市戶政事務所洽查獲復略以,該事務所發給○○先生之證明書,係證明○○先生至2013年4月3日尚未結婚屬實等語。亦即該證明書性質,應屬於未婚證明書。(二)查日籍人士赴臺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依日本交流協會規定,可由當事人向日本戶政機關取得3個月內戶籍謄本,憑向該協會申請『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再憑向本部領事事務局辦理驗證後,作為該日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書,向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請依上開函意旨辦理。
753. 初設戶籍 102.09.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1913號/102.09.10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陸琪字第1020136795號 檢送「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在臺定居及註銷大陸戶籍流程表」宣導資訊。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說明一】旨揭新作業流程自102年9月1日實施,大陸地區人民辦理在臺定居,領取定居證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收繳,俟許可定居後3個月內繳交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時,繳交大陸地區證照,以便利渠等回大陸地區辦理註銷戶籍事宜。
754. 收養 102.09.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1272號/102.09.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93888號 有關○小姐提憑法院裁定收養關係存在之家事裁定辦理收養登記,其收養日期登載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85年5月27日台內戶字第8502945號函略以:「按民法修正前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子女者,不在此限。』因此如係自幼撫養為子女者,其收養關係不以書面為限,亦不以經收養登記或同一戶籍地為成立要件。」【說明三】、本案當事人○小姐(民國○○年出生)自述於民國70年即被養父○先生(民國○○年歿)及養母○女士(民國○○年歿)撫育,經查戶籍資料,當事人及其養父母皆未曾設於同一戶籍且未辦理收養登記,業經法院於○○年○月○○日裁定確定收養關係存在,惟裁定書上未記載收養日期。依上開函釋,收養成立之日期應就事實發生認定,事涉當事人權益,仍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查證審認後再行核處,如有疑義,先得請申請人向原裁定法院聲請裁定之補充確定收養日期後,再行受理。
755. 國民身分證 102.09.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30087號/102.08.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5830128號 有關出生地空白者補辦出生地登記,須否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收取換證規費及依職權逕行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出生地登記係屬戶籍登記;同法第48條第1至3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同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尚不包含出生地登記;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說明三】查出生地登記係戶籍登記項目,惟並未強制民眾均須申請登記,且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爰本部上揭函為完善個人基本資料出生地登記,針對出生地空白者,俟機補辦出生地登記,以利當事人辦理護照等事宜。為鼓勵未曾申辦出生地登記者踴躍辦理,以充實戶籍登記資料,茲再補充規定如下:(一)個人戶籍資料出生地欄為空白,經通知或俟機告知當事人補辦出生地,當事人辦竣該登記,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不另收取換證規費,由戶政事務所直接列印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因併辦其他各項戶籍登記而須隨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跨直轄市、縣(市)異地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者,仍應收取換證規費。(二)因出生地登記未列入戶籍法第48條第4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之項目,仍請俟機於申辦案件或其他登記時以勸導方式辦理。
756. 記事例 102.08.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8384號/102.08.1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5040150號 有關修正戶籍登記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內容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因應現行民眾持憑地方法院家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基於實務需求,該記事例代碼121011及172007爰予增列『裁定書』(修正對照表如后附件)。【說明三】、本案俟修改軟體後,預定於102年9月進行作業版本更新。【說明四】、另關於建議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登記,應附繳證件增列法院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之選項一節,查各類附繳證件詞庫係提供戶政人員點選功能,且該詞庫均另定有其他項目,可自行建置詞庫以資因應,爰所提建議俟新版平行試辦作業結束後,再行彙整研議檢討事宜。
757. 法規類 102.08.06臺中市政府函府授法規字第1020143511號/102.08.02內政部函台內移字第10202636225號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內政部函:「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02年8月2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263622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758. 罰鍰 102.08.09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7473號/102.08.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8767號 有關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戶政事務所辦理之戶籍登記案件,可依戶籍法第79條辦理裁罰之戶政事務所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本部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會議紀錄諒達)案由二決議四辦理。【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但書第1款規定,經本部公告之戶籍登記事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所為之。上揭會議經參酌法務部與會代表意見,審認戶籍登記事項經公告可由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受理者,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即取得該戶籍登記事項之管轄權,爰上揭會議決議已開放異地受理之戶政登記事項,申請人如具戶籍法第79條之情形,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本部99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90228083號函及100年9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0017614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759. 姓名更改 102.08.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6977號/102.08.0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0430號 有關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其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後續通報相關作業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避免已遷出國外之當事人辦理恢復戶籍,因本人及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無從得知其父、母或配偶已變更姓名,導致仍登載原姓名且未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影響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電腦化後遷出國外者(戶役政資訊系統):當事人父、母或配偶辦妥姓名變更登記後,該戶政事務所連結至當事人遷出國外之戶政事務所,補填個人記事:「民國XXX年XX月XX日配偶(父、母)原姓名○○○冠配偶姓(撤冠配偶姓、改姓、改名)為○○○,民國XXX年XX月XX日通報註記。」(二)電腦化前遷出國外者(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以傳真方式通知當事人遷出國外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浮籤註記上開記事。【說明三】、嗣後當事人回國辦理恢復戶籍,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由當事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資料可知悉其父、母或配偶已變更姓名,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俾利正確戶籍資料。
760. 國民身分證 102.08.0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6411號/102.07.3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74875號 有關民眾申請取回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係用以識別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因死亡、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撤銷戶籍、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原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另依本部99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90182249號函略以,鑑於當事人原國民身分證經截角後足供識別,又國民身分證領補換作業系統亦已註記最新核發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已截角之國民身分證無法申請各項金融交易。考量原證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如經當事人具結妥善保管之責,同意個案返還已截角之原證。【說明二】、按已失效力之國民身分證應依上揭規定收回,係因該國民身分證已失效力,且為避免不法人士冒用或發生偽、變造國民身分證情事,爰由戶政事務所截角收回,惟如確有對當事人情感影響重大等特殊事由,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同意返還,惟仍應截角作廢,以供識別。
761. 法規類 102.07.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5439號/102.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4號 檢送「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一份,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為利戶政機關辦理經公告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之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事項,並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程序,以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確保民眾權益,爰訂定旨揭作業規定,俾供戶政機關依法踐行查實核辦。
762. 其他法令 102.07.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5362號/102.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1號 檢送內政部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內政部函:主旨:檢送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紀錄1份。。
763. 其他法令 102.07.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5404號/102.07.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3號 有關新增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據102年7月10日研商「初、補領國民身分證、出生、死亡、結婚、兩願離婚、姓名變更登記申請作業」會議決議辦理。【說明二】、上揭會議案由一因部分縣政府未出席,且有部分縣(市)政府與會代表會後反映,表決時基於戶政人力及設備負荷等多重考量未及表示意見,為審慎計,爰另以本部102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59814號函(諒達)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方式之意見。經彙整回復意見,上揭會議案由一決議採行「可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並開放設籍離島者可向任一戶政事所申請」方式辦理。【說明三】、本案依上揭會議決議,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如次,自102年8月1日實施:(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二)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三)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6971號公告影本1份。【說明五】、又為維護戶籍登記及證件核發之正確性,落實人貌身分查對及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請依本部102年7月23日訂頒之「辦理異地受理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審查作業規定」,依法踐行查實核辦,確保民眾權益。【說明六】、另有關未開放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及核發證件事項,是否採行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所轄各戶政事務所之人力、設備、行政責任、網路頻寬及相關資料之轉送程序及風險,妥為周延考量,審慎為之。
764. 原住民 102.07.2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907號/102.07.1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2號 有關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目前業經本部公告開放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同時於異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項目已有多項,為簡政便民,爰全面開放旨揭事項,並廢止本部原開放部分得異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之相關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影本1份。
765. 法規類 102.07.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643號/102.07.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20038867號 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因原住民身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為維護原住民身分安定性,是以,本法第7條第3項規範意旨在於,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者),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分狀態之程序,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二】、當事人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於出生登記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屬原始取得,而非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分狀態,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說明三】、當事人之父母均不具原住民身分,其中一方嗣後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一)當事人如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依本法第7條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二)當事人如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本法,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三)當事人原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隨同改姓,嗣後復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仍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說明四】、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及102年7月8日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函,應依前開解釋意旨補充,併予敘明。
766. 原住民 102.07.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643號/102.07.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8867號 重申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一】、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因原住民身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為維護原住民身分安定性,是以,本法第7條第3項規範意旨在於,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本法第4條第2項、第6條第2項、第3項規定者),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分狀態之程序,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二】、當事人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於出生登記時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並即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係屬原始取得,而非自「不具原住民身分」改變為「具原住民身分」之身分狀態,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說明三】、當事人之父母均不具原住民身分,其中一方嗣後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一)當事人如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依本法第7條規定,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並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二)當事人如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本法,自不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三)當事人原不欲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而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隨同改姓,嗣後復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應依本法第11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仍應計入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次數。【說明四】、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及102年7月8日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函,應依前開解釋意旨補充,併予敘明。
767. 結婚 102.07.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064號/102.07.1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48316號 有關建議民眾於星期六向開辦便民服務時間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放寬可指定星期一、二、三為結婚登記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102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前揭雙方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例假日均上班,其指定結婚登記日指辦理結婚登記後3日(其計算不含例假日),亦即倘於星期六辦理結婚登記,得指定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為結婚登記日。
768. 戶籍謄本 102.07.1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301號/102.07.1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56367號 有關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2號函略以,土地共有人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應詳敘申請事由,戶政事務所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審認。…如確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得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類似契約之關係,由申請人檢具第1類(申請人)、第2類(他共有人)土地登記謄本,證明具土地共有關係,並詳述申請事由,由戶政事務所視個案情形受理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說明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權利書狀,該書狀為確定權利人享有土地或建物權利之憑證,且其內容顯示所有權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標示內容及權利範圍等,應可供認定申請人是否為土地登記名義人。【說明三】、依上揭規定,申請人得以權利書狀(如土地所有權狀)取代繳驗第1類土地登記謄本。
769. 原住民 102.07.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239號/102.07.1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322號 貴府函詢陶小弟原住民身分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前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係以「血統主義兼認同主義」為基本原則,亦即:具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得依個人對其原住民血統之認同意思,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需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表彰其對原住民血統之認同後,始得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惟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於未成年時,其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者,當事人無需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得逕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合先敘明。【說明三】、基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係為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是以其條文規定所稱「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自係指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者而言,惟若有「當事人生父與生母再行結婚」、「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與第三人結婚後,且該第三人收養當事人」「由當事人父母於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將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行使或負擔」等情事,均已非前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規範保護之對象,自不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而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已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亦將因改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以及第7條第1項規定,以其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應喪失原住民身分。【說明四】、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本職權妥處。
770. 原住民 102.07.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636號/102.07.0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 貴府建議有關民眾改從父(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隨同改姓次數認定統一1案,復如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三】、又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771. 姓名更改 102.07.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636號/102.07.0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 貴府建議有關民眾改從父(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隨同改姓次數認定統一1案,復如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三】、又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772. 原住民 102.07.0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242號/102.07.0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6768號 有關張君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依前開條文規定,法律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均應依本法規定認定之,若本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不得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者,自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或回復其原住民身分,本法第8條定有明文;惟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不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有應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自不得認定渠具本法所稱原住民身分,而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由戶政事務所知悉後逕依職權廢止其原住民身分,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已為更正登記。【說明三】、有關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依前開解釋本職權妥處。
773. 結婚 102.07.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2084號/102.06.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 有關民眾例假日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說明三】、現行規定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係為減輕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上班之壓力。倘民眾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另本部開發「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例假日結婚登記。【說明四】、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774. 原住民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35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2號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並任一戶所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業經本部公告於97年6月30日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於未成年子女戶籍地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負擔,仍須至未成年子女戶籍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75. 監護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35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2號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並任一戶所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業經本部公告於97年6月30日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於未成年子女戶籍地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負擔,仍須至未成年子女戶籍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76. 原住民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01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2號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及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函釋,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按本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爰此,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既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同時欲回復原住民身分,卻仍須至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才可申辦,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77. 姓名更改 102.06.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626號/102.06.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20799號 有關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另同法第110條規定:「第107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第1項)前項情形,準用第101條……之規定。(第2項)」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98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後,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屬戊類事件,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相關規定。另按內政部10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釋略以,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一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及內政部函釋辦理。
778. 國民身分證 102.06.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8756號/102.06.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7029號 有關建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初領或補領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略以:「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同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復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略以:「至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說明三】、請領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權利,本案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考量未成年人權益之保護及上開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戶政事務所仍應查對未成年人之戶籍資料及人貌,避免冒領或誤領情事。
779. 姓名更改 102.05.1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6727號/102.05.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 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復按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略以,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係經法院裁判確定,為簡政便民,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比照上揭函意旨,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780. 遷徙 102.05.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6449號/102.05.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90256號 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隨全戶遷徙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並經警察機關通報特殊註記者,隨全戶遷徙登記時,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以達簡政便民,符合實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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