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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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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0筆資料,第 27/90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781. 出入境 102.05.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531號/102.05.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82849號 有關建議已遷出登記,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非法入境,即移送矯正機關收容者之後續戶籍處理作業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戶政資訊系統建置除戶資料登錄特殊註記功能,內政部預定於102年6月版本更新僅比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比對符合後,即下傳戶政事務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業於「RLSC1471新增遷出人口特殊註記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特殊註記作為控管。【說明三】、另建議當事人如非法入境或持外國護照入境隨即移送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應查明渠等國人身分後,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補登入境紀錄或為收容人辦理身分轉換後,俾後續戶政事務所通知渠辦理遷入(矯正機關)登記,業納入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研議。
782. 遷徙 102.05.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531號/102.05.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82849號 有關建議已遷出登記,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非法入境,即移送矯正機關收容者之後續戶籍處理作業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戶政資訊系統建置除戶資料登錄特殊註記功能,內政部預定於102年6月版本更新僅比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比對符合後,即下傳戶政事務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業於「RLSC1471新增遷出人口特殊註記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特殊註記作為控管。【說明三】、另建議當事人如非法入境或持外國護照入境隨即移送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應查明渠等國人身分後,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補登入境紀錄或為收容人辦理身分轉換後,俾後續戶政事務所通知渠辦理遷入(矯正機關)登記,業納入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研議。
783. 其他法令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 】、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784. 原住民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04號/102.05.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2號 有關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年9月30日實施。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依本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撤銷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次依本部101年2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開放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按現行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因婚姻關係消滅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仍須檢附文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爰比照前揭公告意旨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及「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85. 親等關聯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102.04.2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786. 印鑑 102.04.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3960號/102.04.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5972號 有關持憑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辦理印鑑證明,須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冒領,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申請印鑑證明時,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時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確認無出境情形時始予受理核發,以保障民眾權益。 pdf
787. 遷徙 102.4.1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216號/102.4.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51919號 有關戶長為收容人隨全戶遷徙時,建議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傳真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同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次按內政部89年2月16日台內戶字第8903013號函略以:「收容人為戶長,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為戶長。」依上開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為達簡政便民,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788. 原住民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89. 姓名更改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90. 認領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91. 原住民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733號/102.03.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2號 有關新增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及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開放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792. 結婚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654號/102.03.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7027號 有關建議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793. 離婚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654號/102.03.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7027號 有關建議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794. 入出監 內政部102.03.20台內戶字第1020133388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申請戶籍遷徙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鑑於性侵害案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執行性侵害犯罪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時,發生執行監獄陳報收容人假釋出獄後之住居所與戶籍地非位於同一縣市,以致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與執行身心治療及登記報到之主管機關非屬同轄,衍生移轉執行耗時,恐導致處遇銜接產生空窗之虞,對婦幼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爰請各戶政事務所依矯正機關行文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於其假釋出監前完成戶籍遷徙登記,俾落實「無縫接軌」政策,以利後續社區處遇之銜接,同時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 pdf
795. 原住民 102.03.2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9530號/102.03.1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12741號 有關A女士為養子申請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乙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副本【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是以,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係採申請登記主義,亦即:原住民身分未經申請並登記於戶籍資料,不生效力。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9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前揭條文規定係指當事人被非原住民收養前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不因收養而喪失;倘於收養前未具原住民身分者,被收養後需經終止收養,回復與本身父母之關係後,始得復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796. 法規類 102.03.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7486號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1份,自即日生效。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1份,自即日生效。
797. 遷徙 102.2.2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6819號/102.2.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09283號 有關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之作業程序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現行受保護管束人遷徙作業程序係由受保護管束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遷移住居所,經核准後將核准遷徙案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再函轉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其戶籍遷移,徒增公文往返時間,爰法務部於102年02月19日以法保決字第10205502830號函同意受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後,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時將核准遷徙函正本函送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並副知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俾能達減省公文往返耗時之效,以提升行政效率。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798. 結婚 102.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5292號/10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99174號 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上揭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2月1日原民企字第1020006050號函)復略以:「查原住民族各族係採『親子連名制』、『氏族名制』、『家屋名制』、『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及『親隨子名制』等傳統名制,原住民族傳統名制中均無『姓』。是以,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該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時,因該原住民無『姓』可言,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自無姓得用以冠於本姓;又查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者,係以渠已具原住民身分者為要件,從而該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若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以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釋辦理。
799. 原住民 102.2.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864號/10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2號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本部於97年7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800. 監護 102.2.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864號/10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2號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本部於97年7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略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須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仍須至該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上揭規定,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任之者,得同時辦理其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登記,自發布日實施。【說明三】、檢附本部102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20096133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801. 其他法令 102.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174號/102.1.2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81919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滿14歲者由相關親屬陪同辦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未滿14歲者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以外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辦理護照親辦人別確認時,除應於申請書黏貼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件影本外,仍須黏貼陪同人之身分證件影本,考量現行作業方式並無黏貼陪同人身分證件影本之欄位,為利戶政事務所作業及保障民眾權益,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由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人別確認作業時,須檢附外交部檢送之委任書(如附件二)。
802. 原住民 102.2.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4376號/102.1.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91805號 有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任之者,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其父母復再結婚,該未成年子女原住民身分認定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本案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1月22日原民企字第1020003196號函復略以:「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3項)』依前揭條文規定,本法草案係採『血統主義兼採認同主義』為原住民身分認定基準,亦即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須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始得認定具原住民身分;惟為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申請認定原住民身分時,若符合下列要件,無須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得例外認定具原住民身分:(一)當事人未成年。(二)當事人之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三)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三、旨揭當事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後,若有『父母再行結婚』,或『改定由不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一方監護」』或『改定由父母共同監護』等情事者,依該法立法目的觀之,均已非前開例外規範之適用客體,從而當事人應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其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喪失原住民身分。」本案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函及附件影本。
803. 戶籍謄本 102.2.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宗字第1020004105號/102.1.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 有關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為辦理祭祀公業申報或派下員變動申報,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0年5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062013號函(諒達)略以:「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得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為祭祀公業條例第6條第2項明定。爰派下員可經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為祭祀公業之申報人,並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至於派下員(被推舉之申報人)申請其他派下員之戶籍謄本,除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外,得請當事人檢具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祭祀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現員名冊、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經地政機關清查造冊由公所公告或通知申報之相關文件等佐證資料。」所謂佐證資料,僅須以確認當事人與被申請人間之利害關係為已足,不以檢具上開全部證明文件為必要,上揭函有關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書之人數,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該公業所造派下現員名冊計算是否過半,無庸事先經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說明三】、至有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得否繳驗影本1節,按本部86年10月20日台(86)內戶字第8682894號函略以:「為防範戶籍謄本,被他人非法請領,致影響當事人之權益,有關利害關係人申請戶籍謄本,應繳驗之證明文件,仍請依本部85年2月26日台(85)內戶字第8501616號函規定,應以繳驗正本為宜。惟如提憑之證明文件係影本,經戶政事務所審認無疑義,且經申請人於證明文件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後,得予核發。」【說明四】、另適格申請人申請其他派下員戶籍謄本,倘被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地址等資料缺漏,致無法確認或查得,基於簡政便民,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並得以無法確認或查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函復申請人。(內政部102.01.28台內戶字第1020086018號函)
804. 收養 102.01.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3547號/102.01.28內政部公告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 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一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於101年11月8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此須同時辦理改姓者,仍須返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姓氏變更登記,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前揭規定,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發布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告影本1份。
805. 終止收養 102.01.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3547號/102.01.28內政部公告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 有關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一案。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內政部於101年11月8日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略以,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此須同時辦理改姓者,仍須返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姓氏變更登記,造成民眾之不便。爰依戶籍法前揭規定,開放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自發布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告影本1份。
806. 結婚 102.01.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3149號/102.01.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申辦結婚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101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及第26條相關條文,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復與同一臺灣配偶結婚,得不廢止其居留許可之期間,由10日放寬為30日。同理,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有關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申辦結婚登記時,亦同。
807. 結婚 102.01.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1079號/102.01.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61996號 有關A女士申請與伊朗國人結婚登記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欲在國內結婚,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另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在國外作成之證明文件,應經駐外館處驗證,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譯本。【說明三】、復按外交部101年12月28日外條法字第10102239400號函復略以:「據駐杜拜辦事處本年12月16日杜拜字第10100002890號函復略以,謹查伊朗民法婚姻及離婚篇(On Marriage and Divorce,THE CIVIL CODE OF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伊朗民法第1034條至第1157條)並未規定離婚後不得復與原配偶結婚,僅對婦女於離婚後再結婚之期間訂定規範,一般情形下為3個月不得再婚(第1150條至第1155條)…。」【說明四】、本案依案附資料記載,A女士86年11月20日與伊朗國人○○○○ (○○○○○)結婚,87年6月17日申登,97年11月20日離婚,97年12月8日申登。本案A女士與伊朗國人結婚登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五】、檢附外交部上揭函及附件影本。
808. 其他法令 102.01.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1148號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10008號令修正發布,如須修正發布條文,請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經內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以台內移字第1010910008號令修正發布,如須修正發布條文,請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809. 國籍 102.01.0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0196號 有關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業建置「國籍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業於101年12月28日版更,102年1月1日上線。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說明二】、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及相關證明文件,應由內政部核定。為利國籍案件申請人瞭解上開申請案件辦理進度,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業建置「國籍案件進度查詢」功能(網址:http://www.ris.gov.tw/,如附件1),業於101年12月28日版本更新,102年1月1日上線。【說明三】、加強宣導國籍案件申請人使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熱門主題服務」之「國籍案件進度查詢」,查詢申請案件辦理進度,使用流程說明如下:(一)步驟1:申請人選擇申辦之國籍案件種類,如準歸化國籍證明、歸化國籍、喪失國籍、撤銷喪失國籍、回復國籍、取得國籍、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換(補)發準歸化國籍證明、換(補)發歸化許可證書、換(補)發喪失許可證書、換(補)發回復許可證書。(二)步驟2: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及歸化國籍、回復國籍、取得國籍(含換、補發證書)者,輸入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申請喪失國籍、撤銷喪失國籍及國籍證明者,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在臺未曾設有戶籍或未曾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輸入姓名或護照號碼。(三)步驟3:選擇申請人出生日期。(四)步驟4:按「確定」後,即可查詢辦理進度。【說明四】、自102年1月1日起,請 貴所配合及注意事項如下(如附件2):(一)受理申請人申請國籍案件,經 貴所審核完竣函轉本局,應至國籍行政系統辦理「國籍進度登錄作業」。(二)同一次申請案,如 貴所重複建置2筆以上申請書,系統即無法辨識最新資料,於執行「國籍進度登錄作業」,將顯示提示訊息(如附件3),請先執行刪除重複之申請書作業後,再續行辦理登錄作業。(三)申請人之國籍案件,如經本局或內政部退件或駁回,嗣後申請人再就同一種類國籍案件提出申請時,貴所應重新登打申請書。(四)貴所如未執行國籍案件進度登錄,本局即無法執行接續登錄國籍案件進度功能,務請 貴所確實辦理登錄作業。
810. 戶籍謄本 102.01.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10043325號/101.1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10388503號 有關農會辦理會員會籍清查業務須查對會員戶籍資料,可否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閱核對會員戶籍資料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略以,農會係公益社團法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601號判決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24日農輔字第0930144750號函參照),除有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外,當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有關非公務機關之規定。如係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6條規定,農會平時應辦理會員會籍清查及異動登記,則應係基於「法人對會員之內部管理」(代號052)之特定目的,且符合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通說認為社團法人與新社員間係契約關係,參王澤鑑,民法總則,第143頁,及鄭玉波,民法總則,第177頁),而得蒐集會員戶籍資料,並得依本法第20條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說明三】、參照上揭規定意旨,農會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應以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為限。復按本部90年6月19日台內戶字第9005376號函規定略以,有關農會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資料配賦密碼1節,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說明四】、至農會為辦理平時會員會籍清查,請戶政事務所提供RLRP8B03異動名冊(未區分會員或非會員)資料供其核對,仍請參照法務部101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10100113630號函規定意旨,本於職權審認是否為依法令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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