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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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法令類別 | 收文日期 | 機關字號 | 法令摘要 | 法令內容 | 附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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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 原住民 | 102.07.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239號/102.07.1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322號 | 貴府函詢陶小弟原住民身分認定疑義1案,復如說明。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第1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第2項)前項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依前開條文規定,原住民身分法就原住民身分認定要件,係以「血統主義兼認同主義」為基本原則,亦即:具完全原住民血統者,即得依個人對其原住民血統之認同意思,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具不完全原住民血統者,需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表彰其對原住民血統之認同後,始得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惟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當事人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於未成年時,其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者,當事人無需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得逕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合先敘明。【說明三】、基於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係為考量原住民單親家庭撫養子女之困難,是以其條文規定所稱「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自係指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單獨行使或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者而言,惟若有「當事人生父與生母再行結婚」、「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父或母與第三人結婚後,且該第三人收養當事人」「由當事人父母於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或「單獨行使或負擔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將全部或一部委託他人行使或負擔」等情事,均已非前開條文立法理由所規範保護之對象,自不應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而申請認定其原住民身分;已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亦將因改適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以及第7條第1項規定,以其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族傳統名字而應喪失原住民身分。【說明四】、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本職權妥處。 | ||
782. | 原住民 | 102.07.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636號/102.07.0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 | 貴府建議有關民眾改從父(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隨同改姓次數認定統一1案,復如說明。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三】、又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 ||
783. | 姓名更改 | 102.07.1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636號/102.07.0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7896號 | 貴府建議有關民眾改從父(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其子女隨同改姓次數認定統一1案,復如說明。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第1項)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第2項)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第3項)」依前開條文規定,為取得原住民身分而自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者,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不適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及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因此,當事人之父母改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當事人如欲取得原住民身分而改從其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新姓者,仍應適用前開條文規定,受有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之限制。【說明三】、又本會99年10月1日原民企字第0990047588號函,所稱「初始取得」不計入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次數內,僅適用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雙方協議使其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之姓,而使其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該次登記而言,併此敘明。 | ||
784. | 原住民 | 102.07.0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3242號/102.07.0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36768號 | 有關張君取得原住民身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條規定:「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依前開條文規定,法律上原住民身分之認定,均應依本法規定認定之,若本法未規定者,始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不得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者,自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取得或回復其原住民身分,本法第8條定有明文;惟依本法施行前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令規定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於本法施行後,不符合本法認定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有應喪失原住民身分之情事者,自不得認定渠具本法所稱原住民身分,而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由戶政事務所知悉後逕依職權廢止其原住民身分,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已為更正登記。【說明三】、有關本案,請貴府督導所屬依前開解釋本職權妥處。 | ||
785. | 結婚 | 102.07.0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22084號/102.06.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45553號 | 有關民眾例假日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次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說明三】、現行規定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係為減輕戶政事務所於例假日上班之壓力。倘民眾於結婚日前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依上揭規定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另本部開發「例假日登記婚預約登錄及查詢作業」,設置於內部作業e化系統,提供各戶政事務所登錄及查詢例假日結婚登記預約案件及主機點開機資訊,便利各戶政機關(單位)辦理例假日結婚登記。【說明四】、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請戶政同仁向民眾溝通說明,依上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 ||
786. | 原住民 |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35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2號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並任一戶所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業經本部公告於97年6月30日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於未成年子女戶籍地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負擔,仍須至未成年子女戶籍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787. | 監護 |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35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2號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父母之一方任之者,得同時並任一戶所辦理未成年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業經本部公告於97年6月30日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人於未成年子女戶籍地外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負擔,仍須至未成年子女戶籍地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8819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788. | 原住民 | 102.06.14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901號/102.06.1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2號 | 有關新增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其婚姻關係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而消滅,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得同時辦理回復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及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函釋,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按本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新增得向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爰此,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之離婚既已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同時欲回復原住民身分,卻仍須至夫妻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才可申辦,恐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為簡政便民,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6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215440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789. | 姓名更改 | 102.06.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9626號/102.06.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20799號 | 有關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上開函略以,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另同法第110條規定:「第107條所定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程序進行中,父母就該事件得協議之事項達成合意,而其合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合意內容記載於和解筆錄。(第1項)前項情形,準用第101條……之規定。(第2項)」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本案程序進行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就第98條之事件或夫妻間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於家事事件法自101年6月1日施行後,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規定,屬戊類事件,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相關規定。另按內政部102年5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函釋略以,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內政部函【說明三】、有關民眾提憑調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一案,請依上開法務部函及內政部函釋辦理。 | ||
790. | 國民身分證 | 102.06.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8756號/102.06.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217029號 | 有關建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初領或補領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略以:「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同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復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略以:「至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說明三】、請領國民身分證係國民之權利,本案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如無暇申請未成年人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考量未成年人權益之保護及上開民法第1089條之規定,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未成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戶政事務所仍應查對未成年人之戶籍資料及人貌,避免冒領或誤領情事。 | ||
791. | 姓名更改 | 102.05.1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6727號/102.05.1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95135號 | 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由一方辦理姓氏變更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93年7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413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為簡政便民,如係夫妻共同收養之案件,由收養人依戶籍法提出申請收養登記時,可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復按本部101年3月20日台內戶字第1010135113號函略以,有關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者,係經法院裁判確定,為簡政便民,得由共同監護(輔助)人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人之一方辦理相關登記。【說明三】、有關經法院判決確定、裁定確定或調(和)解成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者,若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得比照上揭函意旨,由一方辦理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登記。 | ||
792. | 遷徙 | 102.05.1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6449號/102.05.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90256號 | 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隨全戶遷徙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戶長為行方不明或失蹤人口,並經警察機關通報特殊註記者,隨全戶遷徙登記時,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以達簡政便民,符合實際作業。 | ||
793. | 出入境 | 102.05.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531號/102.05.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82849號 | 有關建議已遷出登記,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非法入境,即移送矯正機關收容者之後續戶籍處理作業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戶政資訊系統建置除戶資料登錄特殊註記功能,內政部預定於102年6月版本更新僅比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比對符合後,即下傳戶政事務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業於「RLSC1471新增遷出人口特殊註記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特殊註記作為控管。【說明三】、另建議當事人如非法入境或持外國護照入境隨即移送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應查明渠等國人身分後,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補登入境紀錄或為收容人辦理身分轉換後,俾後續戶政事務所通知渠辦理遷入(矯正機關)登記,業納入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研議。 | ||
794. | 遷徙 | 102.05.13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531號/102.05.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82849號 | 有關建議已遷出登記,未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非法入境,即移送矯正機關收容者之後續戶籍處理作業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有關戶政資訊系統建置除戶資料登錄特殊註記功能,內政部預定於102年6月版本更新僅比對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比對符合後,即下傳戶政事務所,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業於「RLSC1471新增遷出人口特殊註記資料」提供戶政事務所以人工作業方式辦理特殊註記作為控管。【說明三】、另建議當事人如非法入境或持外國護照入境隨即移送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應查明渠等國人身分後,移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補登入境紀錄或為收容人辦理身分轉換後,俾後續戶政事務所通知渠辦理遷入(矯正機關)登記,業納入修正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研議。 | ||
795. | 其他法令 |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 |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 】、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 ||
796. | 原住民 |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04號/102.05.0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2號 | 有關新增得向夫妻之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2年9月30日實施。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依本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撤銷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次依本部101年2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開放辦理配偶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按現行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因婚姻關係消滅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仍須檢附文件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造成民眾往返奔波,爰比照前揭公告意旨開放「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及「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797. | 親等關聯 | 102.05.0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5184號/102.05.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8165號/102.04.2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 | 有關依人工生殖法規定,申請親等關聯資料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規定查證受術當事人及其精卵捐贈者間是否具備親屬關係,旨在考量優生問題,避免近親生育。如有收養之情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雖於收養關係中停止,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仍屬存在。【說明三】、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4月23日署授國字第1020400917號函(如附件影本)說明二略以:「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5條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為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於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時,如涉及收養關係,除提供法定親屬親等關聯外,亦請提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一定親屬間之親等關聯資料。」 | ||
798. | 印鑑 | 102.04.25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3960號/102.04.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75972號 | 有關持憑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辦理印鑑證明,須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避免印鑑證明遭他人冒領,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申請印鑑證明時,民眾如出具一般未經驗證之委任書請領印鑑證明,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受理時應先行查證當事人入出境紀錄,確認無出境情形時始予受理核發,以保障民眾權益。 | ||
799. | 遷徙 | 102.4.12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216號/102.4.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51919號 | 有關戶長為收容人隨全戶遷徙時,建議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傳真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長變更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6條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同法第41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次按內政部89年2月16日台內戶字第8903013號函略以:「收容人為戶長,可由同一戶內之家長或實際管理家務之人為戶長。」依上開規定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為達簡政便民,得於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後,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 ||
800. | 原住民 |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801. | 姓名更改 |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802. | 認領 | 102.04.11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2149號/102.04.09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2號 | 有關新增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開放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惟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認領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旨揭事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內政部102年4月9日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影本各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803. | 原住民 |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733號/102.03.2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2號 | 有關新增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說明三】、復按本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號公告、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及101年11月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公告,開放收養登記、終止收養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惟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仍須至被收養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造成民眾不便,爰開放因收養、終止收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而取得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102年9月30日實施。【說明四】、檢附本部102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130667號公告影本1份。(依據內政部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102年9月30日廢止) | ||
804. | 結婚 |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654號/102.03.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7027號 | 有關建議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 ||
805. | 離婚 | 102.03.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10654號/102.03.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37027號 | 有關建議外籍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與原臺灣配偶在臺灣地區結婚且未曾離臺者,辦理結婚登記,得不要求提具婚姻狀況證明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本部102年1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081123號函略以,有關大陸地區人民及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於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申辦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說明三】、另基於同一法理及人道、便民考量,外籍配偶在臺灣地區與臺灣配偶離婚後30日內復在臺灣地區與原配偶結婚,且未曾離臺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時,比照上開規定得不要求其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 ||
806. | 入出監 | 內政部102.03.20台內戶字第1020133388號 | 有關戶政事務所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申請戶籍遷徙登記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鑑於性侵害案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執行性侵害犯罪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時,發生執行監獄陳報收容人假釋出獄後之住居所與戶籍地非位於同一縣市,以致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檢署與執行身心治療及登記報到之主管機關非屬同轄,衍生移轉執行耗時,恐導致處遇銜接產生空窗之虞,對婦幼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爰請各戶政事務所依矯正機關行文協助性侵害犯罪收容人於其假釋出監前完成戶籍遷徙登記,俾落實「無縫接軌」政策,以利後續社區處遇之銜接,同時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 | ||
807. | 原住民 | 102.03.20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9530號/102.03.18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原民企字第1020012741號 | 有關A女士為養子申請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乙案。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副本【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是以,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係採申請登記主義,亦即:原住民身分未經申請並登記於戶籍資料,不生效力。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9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前揭條文規定係指當事人被非原住民收養前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不因收養而喪失;倘於收養前未具原住民身分者,被收養後需經終止收養,回復與本身父母之關係後,始得復依本法相關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
808. | 法規類 | 102.03.06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7486號 |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1份,自即日生效。 | 檢送內政部修正「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1份,自即日生效。 | ||
809. | 遷徙 | 102.2.27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6819號/102.2.23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109283號 | 有關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之作業程序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現行受保護管束人遷徙作業程序係由受保護管束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遷移住居所,經核准後將核准遷徙案函送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再函轉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繼續限制其戶籍遷移,徒增公文往返時間,爰法務部於102年02月19日以法保決字第10205502830號函同意受保護管束人經核准遷徙戶籍後,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時將核准遷徙函正本函送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並副知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俾能達減省公文往返耗時之效,以提升行政效率。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810. | 結婚 | 102.2.8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中市民戶字第1020005292號/10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1020099174號 | 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疑義一案。 |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上揭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2月1日原民企字第1020006050號函)復略以:「查原住民族各族係採『親子連名制』、『氏族名制』、『家屋名制』、『親子連名並氏族名制』及『親隨子名制』等傳統名制,原住民族傳統名制中均無『姓』。是以,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該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時,因該原住民無『姓』可言,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自無姓得用以冠於本姓;又查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者,係以渠已具原住民身分者為要件,從而該外國人與無國籍人,若未具原住民身分,自不得以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記姓名。」有關外國人、無國籍人與原住民結婚冠姓,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揭函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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