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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26筆資料,第 4/5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91. 遷徙 2004/7/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86070號2004/7/1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8162號 有關民眾可否持憑稅捐單位寄發之「房屋稅轉帳繳納通知」申辦遷入單獨立戶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0年9月11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及91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2776號令規定,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提憑最近一期房屋稅單辦理,該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應為繳納完畢蓋有章戳之稅單,民眾若提憑稅捐單位寄發之轉帳繳納通知,應併提轉帳繳納證明辦理。
92. 遷徙 2004/7/1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175827號2004/7/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7629號 有關高雄縣政府建議入監人口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尚未接獲出監通報,當事人辦理遷入登記之處理研究發展意見一案。 【說明二】按入監人口已出監,持憑出監證明書申請遷徙登記,受理遷入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可憑以註銷其入監註記並辦理遷入登記,當事人如未攜帶出監證明書,受理遷入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如向原戶籍地查明確未收到出監通報時,得以傳真方式向監所查明,請監所回傳出監證明書後註銷當事人之入監註記並辦理遷入登記,並請監所補發出監通報。
93. 遷徙 2004/3/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30075740號2004/3/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4111號2004/3/1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0936000199號 有關林○○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限制住居人歐○○先生戶籍遷出登記疑義一案。 【說明二】案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3年3月12日行執一字第0936000199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義務人為遷出登記時,如戶政事務所本諸權責審認符合戶籍法規定而准予受理遷出登記時,請同時函知辦理義務人遷入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告知義務人已被限制住居而應繼續限制其為戶籍之變更登記,併請即將義務人遷出及遷入地址、時間通知原限制義務人出境之行政執行處,以利執行人員及時掌握義務人之行蹤。」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94. 遷徙 2003/1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99145號2003/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9486號2003/10/27法務部法律字第0920042654號 有關葉○○先生受○○○委託,持委託書及○○○配偶同意書辦理○○○之子女戶籍遷徙一案,業經內政部函示。 【內政部函】【說明二】法務部92年10月27日法律字第0920042645號函略以:「按戶籍法第4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第1款)‧‧‧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準此,未成年子女申請遷徙登記,應由其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如其父或母均非戶長,則應以未成年子女本人為申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而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申請時,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至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申請共同意思,交由母或父一人辦理申請,此時,其母或父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身分,似與所謂共同申請無間(本部89年7月20日法89律決字第012057號函參照)。是以,父母之一方出具同意書如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即表示同意他方為同意事項相關事務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於此特殊情形,他方為該相關事務行政程序行為時,自得本於行政程序之法定代理人地位單獨委任代理人。(如附件影本二件)本案請參照上開意旨本於職權核處。 【法務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42條第1項本文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第1項第1款)‧‧‧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準此,未成年子女申請遷徙登記,應由其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如其父或母均非戶長,則應以未成年子女本人為申請人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而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申請時,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前經貴部86年3月7日台內戶字第8601797號函釋在案。至如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出具同意書,明示同意申請之共同意思,交由母或父一人辦理申請,此時,其母或父即兼具其父或母意思表示執行機關之身分,似與所謂共同申請無間(本部89年7月20日法89律決字第012057號函參照)。是以,父母之一方出具同意書如足以表明共同行使法定代理權之意思,即表示同意他方為同意事項相關事務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於此特殊情形,他方為該相關事務之行政程序行為時,自得本於行政程序之法定代理人地位單獨委任代理人。
95. 遷徙 2003/10/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273139號2003/1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62014號 有關○○○先生全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後復住址變更至其住所,惟警政機關仍將渠等列為查尋人口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一〉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4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執行1461(新增戶政對警政查尋人口通報)作業,嗣後當事人將戶籍遷離戶政事務所地址時,請執行1462(刪除戶政對警政查尋人口通報)作業,惟尚無法區分係因逕遷人口戶籍遷離戶政事務所地址者,或因資料錯誤而需刪除之通報。(二)按逕遷戶政事務所者已非查尋人口,警察機關並未編列案號,其戶籍資料亦無特殊註記,內政部警政署於91年4月17日修正「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已將「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者」排除於查尋人口範圍。是以,內政部將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修正「查尋人口通報」名稱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通報」,並增列戶籍遷離戶政事務所者之「撤銷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通報」,以符實際。惟於版本更新前,仍請依前開說明(一)規定辦理,以利警察機關註銷逕遷人口其「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者」之資料。
96. 遷徙 2003/7/2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1870號2003/7/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06935號函2003/7/11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中二發字第0920476243號函 有關研議修改「遷入及住址變更登記」單獨立戶應備證件規定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一)案經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台稅中二發字第0920476243號函復略以:「..二、..無申請建築許可之房屋,因未向戶政單位申請編訂門牌,為便於房屋稅籍之管理,則由房屋所有權人檢附承諾書憑以設籍。三、建議對未編釘門牌之房屋,由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申請編釘門牌後,據以課稅乙節,...為避免當事人怠於申報設立房屋稅籍,造成稅課不公及影響稅籍之管理,稽徵機關查得未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房屋,仍應依其承諾書之資料予以設籍課稅。」(二)惟為建立戶籍與門牌資料之關連性,及外機關應用查詢戶籍資料之正確性,民眾提憑之房屋稅單上所登載之地址若未編釘門牌,仍應先編釘門牌後始辦理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
97. 遷徙 2003/7/1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88111號2003/7/14內政部台內戶政字第09200704432號函 有關將逕遷戶政事務所之民眾住址註明戶政事務所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一)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同條第五項規定:「前項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不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二)按現行辦理遷徙及住變登記時,其住址應先存在里鄰門牌資料檔後,始可辦理相關登記作業,目前戶役政資訊系統無法於辦理住址變更時,識別並註記該地址為○○○戶政事務所,為明確區分逕遷至戶政事務所之該類人口,請自行於里鄰門牌資料檔內建置,於戶政事務所地址之後括號載明○○○戶政事務所。
98. 遷徙 2003/5/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134243號2003/5/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60071號 有關[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有關單身戶收容人之遷徙登記,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廿四日以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函說明四,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廿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上開二函列入『戶政解釋函令彙編』內『停止適用或不列入解釋函令一覽表』中,係誤刊,本部將於下次抽換本彙編內容時予以更正。至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內戶字第0920002083號函,規定監所收容人可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與上開二函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99. 遷徙 2003/4/2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11406號2003/4/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20073301號 有關永康市等戶政事務所研究發展意見案 【說明二】有關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之更新日期由每三日縮短為每日,並將提供資料畫面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乙案,按現行國民身分證領換補資料,因民眾或有同日多次換、補領之情事,需彙集並比對全國各戶政事務所之通報資料,始可更新該網站資料,通常需隔日下午始可更新,惟如遇通信網路品質不佳或戶政單位電腦設備當機時,將遲延資料更新時間;至資料畫面業已顯示最後更新日期之功能。另機關電話查詢身分證請領情形部分,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提供之國民身分證請領之資料來源係以戶政事務所登載之資料為依據,現行係民眾所持國民身分證上所載之請領日期與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登載日期不符時,機(構)可向戶政事務所電話查詢,戶政事務所應立簿登記查詢人之服務單位、職稱、姓名,經向戶政事務所向其服務單位回查無訛後,得電話予以核對發證紀錄。 【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改電腦戶籍謄本格式,在「里鄰地址」欄分割增列「戶長」姓名欄一節,依現行戶籍謄本格式有現戶、除戶及暫存等全部及部分戶籍謄本,且有民國八十七年前之舊格式及八十七年起之新格式等二類,如申請部分戶籍謄本需增列戶長姓名欄位,將涉及系統處理資料複雜度,死影響現行作業,不宜採納。至建議列印部分戶籍謄本時,戶長資料不隨同列印一節,俟系統程式修正版更新(最快九十三年三月)後實施。 【說明四】至單身戶收容人可因屋主申請將其戶籍遷離戶籍地而准其委託家屬將戶籍遷移至家屬內一案,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四)內戶字第8404941號及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八七)內戶字第8704635號函規定辦理。
100. 遷徙 2003/1/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987700號 有關監所收容人蘇○○先生以委託戶政事務所之申請書及在監委託書申請將其戶籍遷入監所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 (一)依戶籍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第六點規定:「收容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事項時,戶政事務所對其委託書有疑義時,得經監所向收容人查明。」 (二)本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三六九○號函規定,有關收容人無法親自辦理戶籍事項而依「監所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規定」委託他人辦理者,該委託之戶籍事項,係包括各類戶籍登記及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等戶籍事項。 (三)按實務上受刑人因在監所服刑,無法親自申請,可依上開作業規定委託他人申請。惟若受刑人填具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監所函送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戶籍登記,得無須委託他人申請,可准其辦理戶籍登記;至補領、換領國民身分證之相片,應黏貼於申請書上,經監所證明為本人並加蓋騎縫章。
101. 遷徙 2003/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0444800號2002/12/30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10098128號 修正「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戶役政資訊系統報表代號RLRP1320、RLRP1380、RLRP5212)內容及「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內容。 【說明二】:本案依戶籍法用詞,統一「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三種格式(RLRP1320《遷出國外用》、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RLRP5212《遷出地接遷入地通報用》內容『原住地』、『遷出地』、『原住地戶長姓名』、『遷出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入地』、『遷出地戶長姓名』、『遷入地戶長姓名【註《遷出國外》該欄位刪除】』;首欄RLRP1320加註《遷出國外》、RLRP138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RLRP5212加註《遷徙通報》)。『統一編號』欄位名稱修正為『國民身分證一編號』。 【說明三】:另「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二種格式(RLRP1310、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用》)內容『原住地』、『原住地戶長姓名』欄位名稱修正為『遷出地』、『遷出地戶長姓名』。又首欄RLRP1370《通訊中斷後處理》修正為《遷徙中斷》。
102. 遷徙 2002/11/5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30260700號2002/10/30內政部內戶司字第0910006003號 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該被害人得持憑民事保護令辦理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戶政司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於民事保護令中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暫時權利義務行使權時,渠如係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申請該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者,得持憑民事保護令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協助被害人及同行子女之戶籍保密事宜。
103. 遷徙 2002/10/2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27003700號2002/9/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1734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女士持憑房屋所有權狀申請將設籍於該址之房屋所有權人○○○(已出境之單獨生活戶)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乙案。 【說明二】查內政部91年5月6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包含單獨生活戶及全戶之出境人口。因此本案○○○女士可依上開規定辦理。
104. 遷徙 2002/7/2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9183900號2002/7/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3656號 有關日據時期在臺有戶籍持我國護照入境,可否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遷入登記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說明如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入國者,應持原戶籍所在地遷出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日據時期在臺設有戶籍者,亦係有戶籍國民,渠等如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欲辦理遷入登記者,可參照上開規定,由當事人憑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及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逕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毋庸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並核發入境證副本」。
105. 遷徙 2002/7/1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795880號2002/7/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857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住戶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疑義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令規定略以‧‧『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上開戶內之出境人口,係包含戶長本人。」
106. 遷徙 2002/6/2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6739500號2001/6/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766號 有關台南市政府建議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籍遷徙一案。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出監後之遷徙登記,惟應副知該管檢察官,並告知當事人嗣後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107. 遷徙 2002/6/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5461600號2001/6/1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6163號 有關屏東縣政府建議民眾如對戶政事務所辦理虛報遷徙登記案件發生疑義時,得否再請警勤區查訪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如下:「按警勤區員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執行戶口動態複查,經查復係虛報遷徙,於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陳情有爭議案件,如由戶政人員單獨複查,其結果與警勤區員警查察不符時,為確保查察公信力,戶政事務所遇有虛報遷徙爭議案件時,可由戶政事務所派員會同警勤區員警實地辦理複查」。
108. 遷徙 2002/6/7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4963200號2001/6/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5254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可否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監獄○○分監收容人王○○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規定如下:「依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略以:『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因::監所收容::,得不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依上開規定,監所收容人得不為遷出登記,且遷徙登記之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非房屋所有權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陳○○申請將入監人口王○○戶籍遷入監所,自應徵得被收容人王○○之同意,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將其戶籍逕遷至監所所在地。」
109. 遷徙 2002/5/13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2119000號2002/5/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3242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 內政部令 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110. 遷徙 2002/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11896000號 函轉內政部警政署「查尋人口注意事項」(修訂本)一份。 【說明二】:本案將查尋人口中有關「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部分刪除,對原已編列案號列管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案件,仍應持續予以協尋,爾後新增之案件,將不編列案號,納入新建置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協尋檔」中予以協尋。
111. 遷徙 2002/5/8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20120782號2003/5/6內政部台內戶第0920066902號 有關民眾辦理遷徙登記後,其居住事實之認定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依據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另行政法院五十六年第六十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略以:『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安遷救濟金之發放,..自應以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其認定之依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按遷徙係事實行為,戶政事務所依據民眾提憑之相關證明文件作書面審查後,據以辦理遷徙登記,並非需以居住滿三個月始能辦理;又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後,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轄內分駐(派出)所實施動態複查,戶政事務所對遷徙登記有疑義時,可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請警勤區佐警協查,或由戶政、警政人員會同複查。」
112. 遷徙 2002/5/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04326號 有關建議修正房屋所有權人逕遷至戶政事務人口通報警察機關之方式以每日戶籍登記申請書通作業代替乙案。 【說明二】:依本部警政署上開函說明三略以,配合新修正之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業將「依查尋人口處理」等字刪除,該署已修正「查尋人口注意事項」,將未按止遷(入)人口免列查尋人口範圍,上該人口原已編列案號者,仍持續予以協尋,爾後新增案件,將不編列案號,納入新建置之「未按址遷出或未按址遷入協尋檔」中予以協尋,有關通報方式,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113. 遷徙 2002/4/9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8771000號 有關請釋邱○○先生不同意未成年長女邱○○隨生母蕭○○女士遷徙滋生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規定如下:「遷徙登記如以『戶長』為申請人時,是否應包括遷出地、遷入地戶長,或僅其中一方戶長提出申請乙節,按遷徙登記之申請人須符合各該遷出及遷入登記之申請人,本部業以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六五三七號函釋規定在案。另依戶籍法第四十二條前段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應為申請之人,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114. 遷徙 2002/2/20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4608600號 為防止選舉人以不實之戶口遷徙取得選舉權,維護選舉公平性,請確實依說明辦理。 【說明一】、九十一年臺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將於本(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舉行,為避免候選人藉虛報遷入支持者,影響選舉結果,請本縣各級警察單位確實督促所屬加強實施戶口查察作業,如發現轄內居民戶口狀況與戶籍登記事項不符時,應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填具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所處理。 【說明二】、另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受理遷徙登記時,應隨時注意有無異常之遷出、入或一址多戶設籍情形,必要時可會同分駐(派出)所、警勤區佐警實施複查,或依「戶警連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填具會辦單送請分駐(派出)所會辦查復。如發現不實申請,應迅速依「戶籍法」及其他處理虛報遷徙登記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戶政事務所對上開戶籍遷徙異常現象,如發現情節重大者,並得一併通報地檢察機關查察賄選執行小組。
115. 遷徙 2002/1/31台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102985100號2002/1/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10067667號 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令 一、有關夫或妻之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申請於同址單獨立戶者,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第一千零二條、第一千零六十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至本部90年9月10日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令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係適用於依戶籍法第三條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合於單獨立戶規定者,有關夫或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於同址如因特殊個案確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且有單獨生活之事實者,始得申請同址單獨立戶。
116. 遷徙 2001/11/16臺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28340號2001/11/13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66080號 有關人民申請遷徙登記,如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因故停止辦公者,可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先行收件,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恢復辦公之日,再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補辦遷入登記。 一、有關人民申請遷徙登記,如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因故停止辦公者,可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先行收件,俟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恢復辦公之日,再由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補辦遷入登記,遷入日期應修正為收件當日之日期,而遷出地戶政事務所之遷出登記日期亦一併修正為遷入地戶政事務所收件當日之日期。二、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上開案件之遷入登記申請書應載明「因X原因遷入日期修正為民國X年X月X日(收件當日)」,並以最速件寄(送)至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應先傳真及電話告知),遷出地戶政事務所可憑遷入登記申請書傳真文件先行修正遷出日期,嗣後應將遷入登記申請書附於遷出登記申請書一併存檔,以備日後查考。三、遷入地及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上開案件如遇收件當日為月底最後一日時,應以「維護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資料」(813)進行維護當月及次月之月統計報表資料。
117. 遷徙 2001/10/29臺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05594號2001/10/23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70104號 關於虛報遷徙人口未曾遷離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遷入登記時,其催告書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製發。 關於虛報遷徙人口未曾遷離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催告當事人辦理撤銷遷入登記時,其催告書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製發,本部八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台(八三)內戶字第八三○五二六二號函及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台(八七)內戶字第八七八七一一三號函等相異部分予以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118. 遷徙 2001/10/25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303480號2001/10/25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9070號 有關○○市公所函請○○市戶政事務所勿受理未經同意遷入公有零售市場之住戶辦理遷入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 有關○○市公所函請○○市戶政事務所勿受理未經同意遷入公有零售市場之住戶辦理遷入登記一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辦理。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台(九十)內戶字第九○○九○七○號函示如下:「本案請查明當事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零售市場之店舖或攤位後,依規定自行核處。至建議提憑承租公有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可免經法院公證及檢附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辦理遷入登記一節,本部同意上開建議事項,惟該租賃契約書應以足資識別為公有房屋者為限」。
119. 遷徙 2001/9/25臺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263974號2001/9/11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08015號 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 修正遷入單獨立戶提證規定:為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120. 遷徙 2001/8/21台中縣政府90府民戶字第235355號2001/8/16內政部台(90)內戶字第9090337號 有關撤銷虛報遷徙催告書及罰鍰疑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有關撤銷虛報遷徙催告書及罰鍰疑案,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辦理。 【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台(九十)內中戶字第九○九○三三七號函辦理。 【說明二】、查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八號函所定「○○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係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條文明文規定「催告」者,始辦理催告事宜,其非屬戶籍法之催告者,係通知性質,可由各戶政事務所依需要自行通知【參照內政部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內中戶字第九○八一六○八號函說明三(一)】。 【說明三】、有關遷入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催告撤銷虛報遷徙登記,申請人未於催告期限辦理者,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撤銷虛報遷徙登記後,改由遷出地戶政事務所科罰,應依戶籍法第五十三條後段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處以罰鍰。至戶籍法第五十四條處以罰鍰之規定,應依事實認定之,毋庸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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