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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內政部戶政解釋函令查詢系統(另開新視窗)

183筆資料,第 4/7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91. 戶籍謄本 099/02/2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6426號099/02/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099/02/22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農授漁字第0991340088號 關於「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涉及戶籍資料提供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漁會法第19條規定略以:「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9年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詳如附件影本) 略以:「…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範圍內,性質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範疇。…來函所詢區漁會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乃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又區漁會依上開規定取得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本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92. 戶籍謄本 099/01/26臺中縣攻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28902號099/01/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41837號 有關便利請領英文除戶戶籍謄本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戶政服務考量,戶內多位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廢止戶籍等屬現在臺無戶籍者,得以戶內任一當事人最後除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英文除戶戶籍謄本(含全戶及部分)之核發機關。
93. 戶籍謄本 098/12/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99365號098/12/24台內戶字第0980234749號 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辦理回饋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可否憑扶助案之司法判決證明文件逕行申請受扶助人之戶籍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法扶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法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委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協助性行為,並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由司法院為其監督管理機關,同時得於司法判決確定後,依法扶法第33條及35條以書面向受扶助人請求回饋金及追償金,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法扶法第34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再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依上開規定,若因寄送不達致受扶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法扶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其所提憑之司法判決暨書面寄送不達之證明文件得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94. 戶籍謄本 098/12/2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400639號098/1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 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乙案。 縣政函【說明二】、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兒童局、社會司等強烈建議,避免侵害未婚懷孕女性、因家暴受侵害個案女性、出養父母及收出養兒童等當事人隱私,戶籍謄本應刪除親子關聯記事之規定。依據98年7月21日研商戶籍謄本記事欄親子關聯記事相關規定會議決議,內政部復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本府於98年7月31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234530號函諒達)說明三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說明三】、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詳如附件1),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在戶籍謄本申請書版本未更新前,請以人工加註方式為之(文字詳如附件2),(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95. 戶籍謄本 098/12/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78900號098/12/07台內戶字第0980210970號 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可由戶政機關出具相關證明,以利公所審查依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祭祀公業條例第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說明三】、基於上揭條文意旨,祭祀公業申報人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詢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如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戶政機關將查詢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以利公所審查。
96. 戶籍謄本 098/10/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30677號098/10/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198520號098/10/1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公保現字第09800083771號 檢送內政部函示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於請領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時,所檢附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須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俾利辦理(如附件影本
)。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說明一】、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死亡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及同細則第56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死亡時,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經由要保機關請領眷屬喪葬津貼,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四、戶籍謄本:包括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兩者須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說明二】、查內政部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略以,自即日起戶政機關核發戶籍謄本以「記事省略」為原則,若需列印記事,申請人於申請戶籍謄本時一併繳附被申請人之同意書。茲因本部辦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公保死亡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案件之審核時,需審視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或眷屬間之親屬關係,為足資證明其關係,所檢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記事需力求完整登載,請勿省略,以利辦理。【說明三】、又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便同意戶籍謄本登載記事內容,亦得改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之,惟該影印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 貴要保機關人事主管職名章。
97. 戶籍謄本 2009/04/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80110949號2009/04/0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65576號 有關桃園縣政府建議修正戶役政資訊系統「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一案,業經內政部核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申請全戶英文戶籍謄本時,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併同列印及付費一事,現行英文戶籍謄本中譯內容係依據中文戶籍資料翻譯,如該戶含已遷出或除戶人口,系統將帶出該非現住人口資料,由戶政事務所翻譯之,如民眾無須此類人口資料,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簿頁改換寫作業(RLSC2700),整理戶籍資料後,再行辦理翻譯及核發英文戶籍謄本。【說明三】、至建議英文戶籍謄本列印種類與中文謄本一致乙節,內政部業錄案規劃於英文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800)增加列印種類 「4.全戶」,原列印種類1.修正為「全戶(含非現住人口)」,相關版本更新事項業納入戶役政資訊系統版本更新作業期程。
98. 戶籍謄本 20009/04/08臺中縣府府民戶字第0980105056號2009/04/0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470382號 有關修正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制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將改採通用與漢語拼音併用機制,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維護廠商(資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相關作業事宜,預定該系統修正期程為3月個月(即98年6月底)完成。
99. 戶籍謄本 2008/8/2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235072號2008/082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30854號2007/11/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9865號 有關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96年11月1日台內戶字第0960169865號函〈隨函影附〉略以:「…土地共有人提憑之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為土地共有人且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土地共有關係非當然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事由,爰土地共有人申請其他共有人戶籍謄本除提憑土地共有證明文件外,尚應提具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事由之文書或逕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內敘明申請事由,俾利戶政事務所審認,併予敘明。
100. 戶籍謄本 2008/5/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36853號2008/5/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71829號 有關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放寬辦理祭祀公業受託申請相關戶籍資料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合先敘明。【說明三】祭祀公業派下員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之判決書,足資證明其與特定人具直接利害關係,符合上揭規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之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101. 戶籍謄本 2008/4/1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102528號 檢送修正「臺中縣戶籍謄本申請須知」1份。 檢送修正「臺中縣戶籍謄本申請須知」1份。
102. 戶籍謄本 2008/3/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70062104號2008/3/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035039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建議利害關係人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2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980號函略以:「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其目的在行使債權,需有債務人之現住址,業己載明現戶謄本住址欄。」揆諸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記載內容為全戶人口之遷徙或關於戶長之變動記事,似無影響債權人利益之虞。為保障當事人與戶內人口遷徙活動隱私,避免非債權債務關係人受無謂侵擾,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位可比照「個人記事」於利害關係人以債權債務關係申請戶籍謄本時予以省略。【說明三】查現行戶籍謄本申請作業〈RLSC2100及RLSC2900〉業已提供全戶記事是否列印功能,系統預設為列印,如不列印則可輸入「N」。惟是否省略,宜由戶政事務所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認。
103. 戶籍謄本 2008/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66030號2007/12/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201196號 彰化縣政府請釋有關民眾持已逾法院命補正期間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戶籍謄本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上揭司法院秘書長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法院命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補繳戶籍謄本之通知書,僅在命受文者為一定之行為,並無拘束戶政機關之意。惟法院命當事人提出戶籍謄本之目的在使支付命令送達合法,而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期效力。』,因此超過3個月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持已逾命補正期間3個月之通知書,向戶政機關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是否符合戶籍法第9條『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申請原則,本於權責酌處。」本案如有疑義,宜請申請人另提憑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104. 戶籍謄本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57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3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12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105. 戶籍謄本 2007/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0639號2007/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21號 臺北市民政局請示有關戶口清查表是否為戶籍登記法定文件,而納入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印本項目,及替代民國35年在臺初次設籍申請書補建初次設籍登記簿頁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35年戶口清查表係早期臺灣光復後清查戶口所建立之人口簡略資科,僅於民眾戶籍資料不完整或無法銜接時作為參考之用,本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查明個案詳情,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正「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作業程式,將簿冊新增頁碼依前頁號為準,編為該號之「之號」乙節,鑑於「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上線運作,且每戶戶籍簿頁頁號均係該戶影像檔案命名規格〈戶政事務所代碼十除戶年度十冊號十頁號〉之一部分,為維護前揭系統影像檔案正確性,簿冊所增頁碼不得依前頁號為準,編為該號之「之號」,仍請維持現行頁號規格〈數字5碼〉編訂頁號。
106. 戶籍謄本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1326號2007/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738號 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補充說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令頒「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同項第2款規定:「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依上揭第2款規定,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利害關係人個人親自或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皆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考量金融機構等法人因業務上之其他需要,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爰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得繳驗影本,惟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係繳驗正本,戶政事務所並應依上揭規定確實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說明三】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規定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須否繳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資料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四】至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規定略以:「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上揭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惟戶政事務所針對個案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107. 戶籍謄本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7805號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說明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108. 戶籍謄本 2007/10/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0438號2007/10/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367號 有關建議受理民眾改名,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姓名,以簡政便民乙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96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60139512號函略以,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同姓名與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意旨不符,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名時,應確實查核是否有上開情形,以避免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而混淆身分之辨識。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惟為避免逐一查證當事人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造成改名程序複查冗長,得請改名當事人主動提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提證困難,得以書面切結無與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使用相同姓名之情形後受理其改名。【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及切結書各1份供參,如具體個案有特殊情形者,應於該切結書內載明。
109. 戶籍謄本 2007/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4595號2007/10/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8287號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修正為「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條文。 內政部函【說明二】旨揭「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1項〉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第2項〉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第3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4項〉」【說明三】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作業,業於本〈96〉年9月29日修正在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
110. 戶籍謄本 2007/10/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75325號2007/10/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995號 函轉內政部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有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以函詢或傳真方式,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應否酌收費用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10條規定,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由戶政機關提供,並得酌收費用。惟考量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爰本案以不收取規費為宜。【說明三】另有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因業務所需,出具公文申請調閱或列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節,為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考量下,得比照上開說明及本部96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60037194號函意旨辦理。
111. 戶籍謄本 2007/9/2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62835號2007/9/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43957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申請王○○○戶籍謄本一案。(已停止適用)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所附文件確係符合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後,核發王○○○之戶籍謄本,並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記載「本謄本僅供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年度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案件使用」字樣,上揭文字下方並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三】另利害關係人因國內法院訴訟需要,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王○○、王○○○戶籍謄本,請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9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審核無誤後,核發戶籍謄本,免再報部,惟該戶籍謄本明顯處應記載「本謄本僅供○○公司於○○法院辦理○○年○○號○○案件使用」字樣,並於上揭文字下方加蓋核發戶政事務所章戳。
112. 戶籍謄本 2007/9/1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51921號2007/9/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9557號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請釋有關養子女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又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惟養子女如有申辦相關案件需要,必須申請本生父母及其親屬戶籍謄本,經證明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者,得依上揭利害關係人之規定辦理。
113. 戶籍謄本 2007/9/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48431號2007/9/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7463號 臺南市政府請釋有關戶長戶內之親屬得否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一案。 【說明二】本案申請人如為申請低收入戶補助,宜以戶長名義,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
114. 戶籍謄本 2007/8/30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43997號2007/8/2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621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依人工生殖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另依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依上揭規定,人工生殖受術夫妻申請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戶籍謄本,應持憑經評核通過之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有關迄95年12月止評核通過之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名單,內政部業已登載於「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內部網站公告欄〈網址:http://192.1.0.12/ch3/ch3-1-1.htm1〉。
115. 戶籍謄本 2007/8/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8816號2007/8/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9500號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會銜內政部於96年7月30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6號、台內戶字第0960115387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 1份。 【說明二】旨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受術夫妻利用捐贈之精子〈卵子〉實施人工生殖前,應據實填具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親屬系統表。〈第1項〉受術夫妻應持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受術妻〈夫〉相關親屬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第二項〉…」請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各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說明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精卵捐贈受術夫妻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16. 戶籍謄本 2007/73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11521號2007/7/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15666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廢止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空戶記事一案。 【說明二】按內政部82年9月10日台〈82〉內戶資字第8201071號函略以,電腦列印之戶籍謄本無法顯示空戶資料,可視利害關係人需要,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方式處理。章戳之內容應記載「民國X年X月X日憑X〈機關〉X字X號函註記空戶」。【說明三】鑑於內政部88年2月10日台〈88〉內戶字第8802548號函略以,「空戶」、「空口」一詞,修正為「全戶遷出未報」及「遷出未報」。有關全戶遷出未報經註記於所內記事欄者,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時,仍可依申請人之申請,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加蓋章戳,惟該章戳內容修正為「民國X年X月X日憑〈機關〉X字X號函註記全戶遷出未報」。
117. 戶籍謄本 2007/7/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92656號2007/7/11內部台內戶字第0960107836號2007/7/3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0960400690號 檢送「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人工生殖子女親屬關係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6月23日以署授國字第0960400552號令發布施行,本辦法第3條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擬結婚或被收養時,其結婚對象或收養人得持主管機關出具之人工生殖子女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關之戶籍謄本,為填具、核對親屬表之用。」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依上開規定配合辦理。【說明三】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戶籍謄本,包含當事人之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親等旁系姻親,涵蓋範圍甚廣,為保障上列關係人以外之其他戶內人口之隱私權,並避免該戶籍謄本移作他用,請轉知戶政事務所依本辦法核發戶籍謄本時,處理原則如下:(一)核發之戶籍謄本僅限於上開關係人之個人部分謄本。(二)戶政事務所應於該戶籍謄本明顯處載明「本謄本僅提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文字。(三)如核發之戶籍謄本總頁數達2頁以上,應於每頁均載明上列文字,且於換頁處蓋騎縫章,並於最後1頁加蓋戶政事務所章戳。(四)又為使申請人確實依申請目的使用該戶籍謄本,於交付戶籍謄本時,應告知申請人,僅供人工生殖子女結婚對象或收養人查詢使用,不得移為他用。
118. 戶籍謄本 2007/7/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80532號2007/7/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02303號 有關陳○○先生至○○縣○○市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發○○市○○區戶政事務所尚未掃瞄建檔之除戶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啟用運作,戶政事務所可跨所核發臺灣光復後電腦化前除戶戶籍謄本。如簿頁、索引遺漏未建置或錯誤者,應依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6572號函及同年10月6日台內戶字第0940066417號函規定,函送內政部處理。【說明三】有關上開除戶戶籍謄本,如漏未建檔,原戶政事務所傳真之內容仍清晰者,可由受理戶政事務所代為核發。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函送內政部辦理維護之資料,預定96年12月底前建置完竣。
119. 戶籍謄本 2007/6/2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68401號2007/6/2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3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6月20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087375號令修正發布。
120. 戶籍謄本 20076/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159270號2007/6/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090925號 臺北市政府請示有關持憑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含非現住人口」或「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一案。 【說明二】有關持憑載明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之法院證明文件申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應核發「現住人口」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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