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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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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261. 收養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1646號099/03/1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5829號099/03/04法務部函法律決字第0999009681號 有關貴轄居民○○○先生被邱○○收養案,收養人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其收養效力及收養日期如何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據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復依據法務部99年3月4日法律決字第0999009681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9年3月2目秘台廳少
家二字第0990004243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關於收養人於向法院為認可裁定之聲請後、裁定認可前死亡或法院裁定認可後、裁定確定前死亡者,其裁定效力如何乙節,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或現已)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另是否准予收養登記,仍應由該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決定之。【說明三】、本案收養人邱○○女士於法院裁定認可前死亡,嗣後法院為認可裁定且確定即生收養效力,依上開民法第1079條之3規定,收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故收養日期以契約成立之日期為準。
1262. 戶籍謄本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306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7126號 有關請領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應否核發全戶戶籍謄本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說明二】、內政部戶政司80年10月15日八十戶司發字第800037號書函略以:「…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員戶籍謄本,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作為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係指在祭祀公業未完成登記前,申報人與派下員間之利害關係,故規定得憑鄉(鎮、市、區)公所之檢補派下員戶籍謄本通知書申請派下員戶籍謄本。基此,本案如核發派下員全戶戶籍謄本,須依上開規定於個案認定與祭祀公業派下員之全戶均具有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1263. 國民身分證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829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 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1264. 戶口名簿 099/03/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9829號099/03/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1162號 有關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
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應提憑之證明文件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同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二、2年內彩色相片一張。」,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文件,如無當事人身分、容貌比對疑義情事,須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者,請依上開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避免茲生民怨。【說明三】、次按戶籍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溥,或由戶政事務所於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同上開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業務時,依上開規定除應通知民眾換領國民身分證外,亦應辦理戶口名簿改註。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務必詳予說明須一併提供戶口民簿改註之原由及目的,避免衍生戶政事務所作法不一之誤解。
1265. 戶籍謄本 099/03/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84225號099/03/1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50219號 有關民眾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本部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規定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
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基此,當事人得選擇列印或省略記事。【說明二】、現行戶役政資訓系統關於記事省略部分,其執行方式僅能選擇全戶或個人記事全部列印或省略,無法選擇特定記事部分省略。又戶籍謄本乃詳實記載個人身分登記、遷徙登記等資料,如僅省略或列印部分記事,其完整性易遭受質疑,惟基於尊重當事人,本部原則同意部分記事省略或列印。相關作業方式如下:(一)請當事人於戶籍謄本申請書(如附件,未版更前請以加蓋章戳方式為之)上勾選並載明欲列印之記事。(二)戶役政資訊系統列印戶籍謄本後,請以人工方式遮蓋申請省略之記事再另行影印。(三)遮蓋之空白處,須加蓋「記事省略」之戳記。(四)前揭未記事省略之完整戶籍謄本,如當事人一併需要時,按張付費。若當事人主張無庸記事完整之戶籍謄本時,則原印出之完整記事戶籍謄本上加「作廢」戳記,併同該請領戶籍謄本申請書存檔。
1266. 記事例 099/03/1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4299號099/03/10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93號 有關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一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查申請喪失國籍經本部許可者,依戶籍法第24條規定,其戶籍應為廢止之登記,其嗣後申請回復國籍且經本部許可者,得依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
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5條規定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另依本部89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8974257號函釋規定,現住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在臺灣地區原有戶戶籍人民回復國籍申請遷入登記後,應通報其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除戶戶籍登記簿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已接通報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另部分當事人喪失國籍時之戶籍地址與回復國籍時之居留地址不同者,亦得依本部83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8305222號函釋,以個人記事或除戶個人記事補填作業,於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登記簿頁先以浮籤註記「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俟當事人戶籍遷入登記後,再接註「民國X年X月X日在X地恢復戶籍。」,以資查考。【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條規定,並無回復國籍登記項目,且依據前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之意見及實務作業方式,現行已提供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俾以辦理回復國籍記事補填登記,是以,本案無新增「回復國籍登記申請書」之必要。【說明三】、爾後,補填回復國籍記事案件,當事人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前喪失國籍註銷戶籍者,得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下載空白之「除戶個人記事(補填)登記申請書」,以人工書寫申請書方式辦理;當事人若係於戶籍資料電腦化後喪失國籍廢止(或註銷)戶籍者,則可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辦理,統一以戶籍登記記事例910002「民國X年X月X日回復國籍民國X年X月X日登記(戶所代碼)。」登載之。
1267. 戶口名簿 099/03/1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71836號099/03/09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69號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為使橫式戶口名簿之劃記整齊美觀及一致性,爾後,遷出、死亡、住變、廢止及撤銷戶籍人口,請統一改為由稱謂欄左上角至配偶欄右下角以紅筆劃記。
1268. 戶籍謄本 099/03/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6428號099/03/0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 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
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
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1269. 更正 099/03/0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6428號099/03/0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 有關中文及英文戶籍謄本補填身分登記乙案。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邇來屢有民眾反映英文戶籍謄本未登載結婚等身分登記記事,致其請領後於國外使用時,衍生爭議無法使用情事。【說明三】、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1、出生登記。2、認領登記。3、收養、終止收養登記。4結婚、離婚登記。5、監護登記。6、輔助登記。7、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8、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說明四】、次按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再按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4點至第6點、第9點及第10點之規定,身分登記於戶籍上均應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各類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均以阿拉伯字書寫,及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身分登記記事,並對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及所附記事例之規定,重新換登。是以,身分登記記事應登載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中,惟早期戶籍資料登載係以人工繕寫轉錄,如當事人遷徙頻繁,戶籍資料謄寫轉錄時該記事遭省略,致身分登記記事未同時轉載於戶籍資料。【說明五】、為避免造成民眾困擾與不便,戶政事務所如遇未登載身分登記記事之情形或民眾有補登需求時,應循線查明其身分登記記事,並以個人記事補填作業登記。【說明六】、另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前揭補填作業僅得至戶籍地辦理登記,無法跨所申請。惟英文戶籍謄本得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是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得請民眾於申領英文戶籍謄本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並以傳真方式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憑以辦理補填,嗣後再將申請書正本交換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留存。
1270. 監護 099/03/0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62789號099/03/0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40347號 有關民法98年11月23日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加「輔助宣告制度」與戶籍登記記事例部分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9年2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90700112號函(詳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旨揭疑義,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9年2月11日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01558號函略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04條規定及第605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該裁定自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發生效力。雖同法第609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得為抗告;惟該條立法理由三說明對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在抗告審理期間,第一審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仍應依法執行相關職務。是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本案依上開函意旨,於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受送達或當庭受告知時即生效力。
1271. 戶籍謄本 099/02/2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6426號099/02/2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37530號099/02/22法務部函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農授漁字第0991340088號 關於「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涉及戶籍資料提供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漁會法第19條規定略以:「漁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者…」;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9年2月22日法律字第0999004258號函(詳如附件影本) 略以:「…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範圍內,性質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範疇。…來函所詢區漁會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乃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又區漁會依上開規定取得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本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本案請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1272. 更正 099/02/25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3556號099/02/12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535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案件相關作業流程乙案,請依內政部原函說明段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關係更正案件(如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書、親子鑑定報告書等),應同時辦理子女之父(母)姓名、稱謂及出生別變更等項之戶籍登記,惟大多數戶政事務所均以「父(母)姓名補填登記申請書」代替上開更正等項登記,致親等建置部分有極多筆數資料無法判讀、連結。為正確戶籍登記並避免上開情事發生,旨揭案件請確實依本部95年1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50161493號函規定,以「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更正登記」( 96年9月29日版更新增)(RLSC171S)辦理。【說明二】、本部於99年1月20日研商清查親等關聯子系統比對載入異常資料會議,針對昔日補填登記造成無法判讀部分,於99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9961號函請資拓公司將現行每日異動更新異常資料列冊交本部戶政司協助清查,並依清查結果分析建立戶政事務所維護更新機制。【說明三】、版本更新前相關作業規定,請依本部99年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9962號函(諒達)規定辦理。
1273. 法規類 099/02/23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3547號099/02/22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2174號099/02/09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移署移外曜字第0990021848號 檢送修正「待遣返非法停居留之外來人口育有未滿18歲子女時之工作標準作業流程」乙份。 內政部書函【說明二】、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受理案件時如有涉旨揭案件且有兒童及少年須協助照護、安置者,應立即通報社政單位、本部兒童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1274. 戶政規費 099/02/2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52264號內政部函99/02/12台內戶字第0990031516號 有關臺北縣○○市戶政所研提「建請統一規範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所稱『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乙案,業經內政部函復如說明段。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各項戶籍登記申請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卡片及電腦儲存媒體等資料。」;又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三】、上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係指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案件時所繳交之證明文件,含其辦理各類戶籍登記之申請書,爰戶政事務所核發各戶籍登記申請書影本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10元。【說明四】、至各類戶籍登記申請書內戶政事務所行政流程之簽章應毋須對外提供,併予敘明。
1275. 法規類 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訴委字第0990039622號99/02/02行政院函院臺財字第0990092086A號監察院函98/12/04院台財字第0982200850號 有關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第96條規定辦理。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按訴願為人民行政救濟之途徑,其制度在於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受理訴願機關於審酌事證後,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方法有三,(一)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二)逕為變更之決定;(三 )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說明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應由原處分機關調查事證後另為適法之處分者,自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如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仍得維持經撤銷之前處分見解;倘係以原處分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原處分機關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0年判字第00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68號解釋意旨)。【說明四】、綜上,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應視訴願事件之相關事證是否已臻明確,有無個別作用法所定應為處分之權限,並考量機關權限相互尊重原則,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以決定撒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視事件之情節為之。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理由,倘係以事件之事實未臻明確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調查事證後另為處分;倘係以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應即受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拘束,依訴願決定意旨另為處分。俾收訴願制度保障人民權益及機關自我省察功能。【說明五】、監察院原函所附調查意見,重申受理訴願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應確實依訴願法第81條及96條規定辦理之意旨,俾免人民一再提起訴願,除有浪費行政資源之虞,亦影響訴願決定之公信力。
1276. 戶政規費 099/02/06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42591號內政部函099/02/04台內戶字第0990024134號 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建議金融機構查證國民身分證免收規費乙案,檢送內政部函文副本影本乙份,並請依上開函文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建議金融機構查詢免收規費乙節,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強化治安政策、共同打擊詐騙犯罪為由,同意免收取規費,惟為避免金融機構未先行查證即逕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而加重戶政人員負擔,金融機構於傳真戶政事務所查證前,請先行以目視或簡單儀器查驗辨識國民身分證之真偽,並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系統驗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資料,以落實金融機構人別查驗辨識之責。
1277. 出生 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43372號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22377號 有關民法第1064條之婚生子女出生登記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民法第1062條第1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次依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有關生父母已結婚,所生之子女自出生日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子女出生登記是否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提供書面證明文件乙案,考量民法第1064條係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制度,只須生父與生母有結婚之事實,其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爰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除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外,其餘仍依本部93年7月2日台內戶字第0930007729號函辦理。
1278. 離婚 099/02/0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34203號099/01/28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12349號 有關○○女士申請單獨辦理與○○○先生離婚登記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8年9月23日法律字第0980023687號函釋略以:「…查民法第105
2條之1規定係98年4月29日始增訂公布,但親屬編施行法就該條並未另定得溯及適用之明文,仍應回歸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不溯及既往之規定,必須該行為發生於上開規定公布施行後始有其適用。…」。次依該部97年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70001799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有關夫妻在法院接受和解或調解而同意離婚時,…司法院曾於75年12月11日以(75)廳民一字第1737號函釋:『…夫妻在法院成立兩願離婚時,…做成和解或調解筆錄並簽名,已符合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要件,惟仍須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否則兩願離婚行為尚未成立。」。爰本案○○女士與○○○先生於95年9月20日經法院和解之離婚事件,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公布施行前之行為,並不發生當然解消(消滅)婚姻關係之效力,依上開函釋意旨,仍應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辦理,本案請本於職權核處。
1279. 國籍歸化 099/01/2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30817號099/01/26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90017380號 有關業經本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等相關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外國人於取得第1項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應檢附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文件,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由該戶政事務所再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復依據本部98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227564號函修正之國籍變更案件審查作業手冊「國籍變更案件審查注意事項」-「歸化國籍」-「審查注意事項」略以,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應檢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後,應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謄本,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說明二】、依上揭規定,經 貴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亦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再由住所地戶政事務所併予查明其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謄本。惟考量案件完整性,請 貴所轉送歸化申請案時,一併影送當事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相關資料,俾利本部併予歸檔。
1280. 戶籍謄本 099/01/26臺中縣攻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28902號099/01/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41837號 有關便利請領英文除戶戶籍謄本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案基於簡政便民及提升戶政服務考量,戶內多位當事人如因戶籍已遷出國外或廢止戶籍等屬現在臺無戶籍者,得以戶內任一當事人最後除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任一戶政事務所,為其英文除戶戶籍謄本(含全戶及部分)之核發機關。
1281. 法規類 099/01/11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09396號099/01/07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40949號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第11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7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4094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乙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如需電子檔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下載﹝http://gazette
.nat.gov.tw﹞
1282. 法規類 099/01/12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12840號098/12/31臺中縣警察局函中縣警戶孛第第0980095393號 檢送「98年失蹤人口查尋督導工作會報會議紀錄」乙份。 臺中縣政府函【說明二】、有關戶政事務所須配合事項,請確實依會議記錄內容辦理。
1283. 監護 099/01/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03218號098/12/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8960號 有關桃園縣○○市戶政事務所建議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裁判由父母雙方共同任之者,得由父母之一方申請登記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戶籍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依法約定或經法院裁判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次按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基此,本案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法院確定裁判由父母雙方共同任之,即已生法律效力,得依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1284. 國民身分證 099/01/07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90005022號099/01/0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5號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99年1月5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23508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 //gazette.nat.gov.tw) 下載。
1285. 國民身分證 99/01/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405609號098/12/30內攻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29427號函 有關辦妥變更或更正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應於當事人除戶個人記事加註變更或更正記事以利簡化戶籍資料查詢程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據上揭函略以,現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皆於現戶個人記事登錄變更或更正記事。惟當事人如前一筆資料業已列入除戶,因該份除戶資料未註記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記事,造成戶政事務所查證個人資料之困擾,爰建議戶政事務所於辦妥統一編號變更或更正登記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相關記事,以利戶政事務所查詢。【說明三】、本案經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考量多數直轄市、縣(市)政府贊同該府意見,針對後續戶政事務所辦妥民眾變更或更正統一編號後,除於現戶個人記事註記外,並於前一筆除戶或除口資料加註個人記事930028「因(與他人重複使用困擾、… )原配賦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戶所代碼)」,以便利戶政事務所查證作業。
1286. 國籍歸化 99/01/04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406355號98/12/31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27564號 為使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後,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得以順利辦理,內政部爰擬定相關處理措施。 內政部函【說明二】、為使國籍變更申請案件得以順利作業,爰擬定相關處理措施如下:(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因逾期居留致居留中斷而遭駁回案件:請清查轄內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因逾期居留致居留中斷而遭駁回案件,並函告當事人因施行細則業修正放寬居留期間之計算規定,請渠等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重新送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歸化我國。(二)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辦業務:1、98年12月31日以前已送件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仍由 貴府審核並製發該證明;99年1月1日以後送件者,即由戶政事務所將其申請案層送 貴府轉本部辦理。2、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 貴府核發者,如有污損或滅失,仍由 貴府換發或補發;惟該證明有限期限為2年,爰有效期限已逾2年者,即不得換發或補發。3、國籍行政資訊系統業配合進行改版作業,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審核、製發證明權限轉移至本部,惟98年12月31 日以前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申請案件,仍由 貴府審核、製發、補發或換發證明,直到案件處理完竣。(三)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令資訊區之「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提憑證件一覽表」業配合增加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此項目之一覽表,另歸化國籍此項目之一覽表、國籍變更案件相關申請書表亦一併修正,詳細內容請上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www.ris.gov.tw)。(四)另為利 貴府及戶政事務所受理國籍變更申請案件,本部亦修正國籍變更案件審查作業手冊之作業流程、審查注意事項,並置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下之「內部作業e化系統」,請上網查詢或下載使用。
1287. 戶籍謄本 098/12/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99365號098/12/24台內戶字第0980234749號 有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辦理回饋金及追償金追討作業,可否憑扶助案之司法判決證明文件逕行申請受扶助人之戶籍謄本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法扶法)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依法提供弱勢者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委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等協助性行為,並訂定監督管理辦法,由司法院為其監督管理機關,同時得於司法判決確定後,依法扶法第33條及35條以書面向受扶助人請求回饋金及追償金,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法扶法第34條規定:「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再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依上開規定,若因寄送不達致受扶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法扶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故其所提憑之司法判決暨書面寄送不達之證明文件得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1288. 戶籍謄本 098/12/29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400639號098/12/25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 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乙案。 縣政函【說明二】、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兒童局、社會司等強烈建議,避免侵害未婚懷孕女性、因家暴受侵害個案女性、出養父母及收出養兒童等當事人隱私,戶籍謄本應刪除親子關聯記事之規定。依據98年7月21日研商戶籍謄本記事欄親子關聯記事相關規定會議決議,內政部復於98年7月29日以台內戶字第0980141721號函(本府於98年7月31日以府民戶字第0980234530號函諒達)說明三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說明三】、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詳如附件1),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在戶籍謄本申請書版本未更新前,請以人工加註方式為之(文字詳如附件2),(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1289. 出生 098/12/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98518號098/12/14內政部函台內戶字第0980238315號 有關父母姓氏相同,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無須父母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復按戶籍法第6條及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為之。爰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須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以確定子女之從姓。【說明二】、惟按上揭民法規定96年5月23日修正意旨,姓名具有社會人格可辨識性,且為保護子女之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於其出生後須儘速確認姓氏。然父母姓氏相同時,從父或從母姓於子女姓氏之表示皆相同,並無侵害子女之身分安定或社會交易安全之虞,爰父母姓氏相同其子女辦理出生登記時,無須父母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惟如父母堅持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時,基於尊重民眾個人情感考量,戶政事務所毋須拒絕之。(停止適用:內政部102年9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20302231號函)
1290. 結婚 098/12/28臺中縣政府函府民戶字第0980399057號098/12/24內政部函內授中戶字第0980729769號 有關○○○女士申請補填渠與緬甸國人侯○○結婚記事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本部前於98年11月16日以內授中戶字第0980060540號函請駐泰國代表處查證,業經該處以上開號函(如后附件)查復略以:「…據本處蒐集之緬甸婚姻法相關規定,緬甸婚姻法對於佛教女子婚姻之規定極為寬鬆…結婚雙方僅需互表同意並共同居住,即為有效結婚,無須舉行任何公開儀式或簽署結婚文件,…本處另洽據緬甸駐泰國大使館…復告略以,緬甸早期婚姻僅需男女互表同意並共同生活,則婚姻即生效成立,但近10年來隨緬境內外情勢及人民跨國行動愈加頻繁,該國政府爰規定結離婚均需向法院登記方屬有效,以確保相關當事人之權益。本處…已向當事人瞭解其結婚狀況,渠等係於1955年12月24日緬甸境內以民間儀式完婚,為有效且受到緬甸政府承認之婚姻。…」【說明三】、今○女士為申請其配偶來臺設籍,提憑該處驗證之結婚登記書及侯○○之宣誓書,申請補填結婚記事及配偶之英文姓名。經查上揭結婚登記書業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業於民國98年7月21日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等字樣,與侯○○之宣誓書「我與我的妻子,○○○…於1955年12月24日在雙方父母面前結婚。」結婚日期不同,依該處之函復內容,既已敘明渠等係以民間儀式完婚,為有效且受到緬甸政府承認之婚姻。本案○女士與緬甸國人侯○○結婚生效日期宜認定為195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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