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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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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筆資料,第 53/89頁,

序號 法令類別 收文日期 機關字號 法令摘要 法令內容 附件下載
1561. 國籍歸化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64號2007/11/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9060號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檢送「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儘速申請居留、歸化及定居」訊息稿1份〈如附件〉,請配合加強導。
1562. 戶籍謄本 2007/1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7157號2007/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3號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業經內政部於96年12月3日以台內戶字第096018057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規費;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1563. 出生 2007/12/4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5012號2007/11/2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167號 檢送「96年度出生通報作業會議」會議紀錄一份。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出生通報目前已全面網路化,應可減少手寫出生證明書情形,請轉知戶政事務所如發現有手寫出生證明書時,得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查明。又為各戶政事務所加強辨識缺少「防偽號碼」之出生證明書,檢附「利用程式轉檔之醫療院所」名單〈如附件〉供參。【說明三】有關發現產婦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逕為出生登記、偽冒他人身分或戶籍資料與出生通報資料不符等案件後續辦理之行政流程乙節,考量接生人通報之職權係屬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據會議決議,戶政事務所於處理出生通報,發現產婦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或產婦偽冒他人身分資料時,除應依本部95年9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函規定,將該產婦及其所生子女相關資料函請戶籍地警察及社政機關外,另應副知醫療機構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說明四】另「出生證明書」之時效性認定標準乙節,請轉知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如上開證明書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函請接生醫療機構或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協助查證。
1564. 收養 2007/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4136號2007/11/29台內戶字第09601847881號2007/11/21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 有關經法院認可之收養案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收養契約未約定養子女姓氏時,養子女從姓疑義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案經法務部96年11月21日法律字第0960041668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按民法第107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1項〉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2項〉』養子女之從姓係有關收養之事項,宜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於收養契約內約定。惟若雙方於收養契約內漏未約定,而收養復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除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外,因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參照〉,故有關養子女之從姓,應由養父母依前開民法規定決定之,不必再經本生父母之同意,本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說明二、〈六〉之意見爰以補充。」本案請依法務部上開函意旨辦理。【說明三】另有關建議收養事件聲請法院認可之民事裁定配合載明從姓乙節,本部已另案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1565. 遷徙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200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3122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彰化縣政府「有關建請放寬委託辦理戶籍遷徙登記案件換證者之檔存相片免受1年之限制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1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由戶政事務所將相片掃瞄列印於國民身分證。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交相片。上開但書規定已放寬至所有戶籍登記項目,旨在落實簡政便民,惟仍應切實核對檔存相片人貌。本案仍請依本部96年8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7174號函示意旨辦理。
1566. 法規類 2007/11/2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1343號2007/11/2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5812號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檢送內政部召開「研商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42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2條之修正草案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
1567. 更正 2007/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9607號2007/11/23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4534號2007/8/10法務部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 有關以婚生子女申報出生登記,嗣後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子女姓氏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婚姻關係自始不存在,其所生之子女,乃非婚生子女,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規定,變更為母姓登記。」依上開規定變更為母姓係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辦理,非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合先敘明。【說明三】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又本部46年7月8日臺〈46〉內戶字第115815號函略以,經法院判決結婚無效者,其婚姻自始即不存在,由婚姻而生之效力亦不發生,其所生子女,亦為非婚生子女,惟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仍應視為婚生子女,為保護其子女之利益,可無庸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再辦理認領登記。【說明四】依上開規定,父母婚姻經法院判決無效者,其子女之姓氏及父姓名,戶政事務所不宜擅自予以變更,惟如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時,自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1568. 戶籍謄本 2007/11/2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30639號2007/11/2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21號 臺北市民政局請示有關戶口清查表是否為戶籍登記法定文件,而納入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登記申請書影印本項目,及替代民國35年在臺初次設籍申請書補建初次設籍登記簿頁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35年戶口清查表係早期臺灣光復後清查戶口所建立之人口簡略資科,僅於民眾戶籍資料不完整或無法銜接時作為參考之用,本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查明個案詳情,本於職權核處。【說明三】另有關建議修正「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作業程式,將簿冊新增頁碼依前頁號為準,編為該號之「之號」乙節,鑑於「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業於94年3月上線運作,且每戶戶籍簿頁頁號均係該戶影像檔案命名規格〈戶政事務所代碼十除戶年度十冊號十頁號〉之一部分,為維護前揭系統影像檔案正確性,簿冊所增頁碼不得依前頁號為準,編為該號之「之號」,仍請維持現行頁號規格〈數字5碼〉編訂頁號。
1569. 遷徙 2007/11/2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8308號2007/1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500號 有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遷入登記時應注意事項一案。 【說明二】依戶籍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出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出登記。」【說明三】為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房屋所有權人於申請遷入登記時,如該址尚有其他戶設籍者,戶政事務所當即主動告知該房屋所有權人上揭戶籍法規定,俾利房屋所有權人及早依法處理。【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
1570. 姓名更改 2007/1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7841號2007/11/2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82442號 有關民法96年5月25日修正施行前,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約定從父姓,其姓氏變更是否計入民法修正後之次數計算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前2項之變更,各以1次為限。〈第4項〉…」同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說明三】次按本部96年11月5日台內戶字第0960173395號略以:「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改姓者,始列入第4項次數之計算,反之則無第4項次數之計算,且法律不溯及既往,…」爰本案非婚生子女於民法修正施行前由父母約定從父姓,並非依上開民法第1059條規定辦理,自不列入同條第4項規定次數之計算。
1571. 國民身分證 2007/11/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27483號2007/11/2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9101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提供申請調閱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乙案。 【說明二】關於警察、檢調機關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機動查緝隊,如因公務需要向戶政事務所調閱或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考量該機關申請目的主要係核對相片影像,是以上開相關機關如須影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時,該申請書有關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編號及個案之製發審核流程欄資料,戶政事務所毋需一併影印提供。【說明三】另戶政資訊系統已建置國民身分證空白證及膠膜物件管理機制,爰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毋需再予載明,內政部已錄案刪除相關欄位。【說明四】檢附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1572. 印鑑 2007/1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8677號2007/11/14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3號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北3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提案內容:〈1〉受託人所持之委託書辦理各項事務,委託書部分常見由受託人書寫,戶政事務所是否依形式審核據以受理。
處理情形:當事人依戶籍法第46條之規定,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戶籍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即應予受理,並查核受委託人之身分。如有疑義,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聯繫委託人查實辦理。
提案內容:〈2〉民眾常以不知戶籍罰鍰規定拒以處罰應如何處理?
處理情形: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亦即民眾如不知法律規定,雖不能當然免除處罰,但斟酌個案詳情,情有可原或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按照原有的處罰顯為過重,戶政事務所可考量個案情形,依上開規定意旨,審酌辦理。
提案內容:〈3〉民眾持醫師開立之證明書〈無醫院關防〉辦理印鑑登記,戶政所是否可據以受理?
處理情形:按印鑑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各1份親自辦理。但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上開醫師出具之證明書應具備醫院關防始得辦理印鑑登記,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之規定,本於職權查實辦理。
1573. 國民身分證 2007/1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8969號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5053號 有關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臨時證明書處理原則乙案,請依規定確實辦理。 【說明二】內政部上開函示略以:「二、....依上開規定,戶政事務所除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如國民身分證製發作業系統、機具故障無法製發、無法獲得空白證或膠膜,或臨時發生重大災變事故,無法即時製發國民身分證外,不可發給臨時證明書。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前夕,戶政事務所遇有上開情事,始得製發臨時證明書,俾保障人民之選舉權,戶政事務所核發臨時證明書仍應依下列原刖,本於妥慎嚴謹之態度辦理:〈一〉發給當事人臨時證明書時,應另影印該證明書留存,並錄案統計,列冊管理。〈二〉選舉投票日2週前,全面清查已領有臨時證明書迄未換領新證者,並通知當事人儘速領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查核當事人身分。〈三〉選舉投票日前1日18時前,彙整領有臨時證明書未換領新證者清冊〈含臨時證明書影本〉,併『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完成後補換發國民身分證名冊』通知各鄉〈鎮、市、區〉公所轉送各投開票所使用。〈四〉選舉投票日當派員留守,因應民眾領取國民身分證及投票所查證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說明三】檢附上開函影本1份供參。
1574. 國籍歸化 2007/11/16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8615號2007/1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78181號 有關泰國籍女子於我國籍配偶死亡後,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得否依泰國國籍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疑義1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外交部上揭號函略以:「泰國籍…陳女士之我國籍配偶死亡,在未取得我國國籍前,恐無法向泰國政府申請喪失泰國國籍,惟伊倘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則得依泰國國籍法向泰國內政部提出放棄泰國籍之申請」。是以,泰國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認定符合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免附喪失泰國國籍之證明文件。【說明三】惟仍應請其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補送合法喪失泰國國籍證明文件,報送本部核備,本項核備文件於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時,納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第4款之「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其於辦理臺灣地區定居時,仍未檢附上揭喪失泰國國籍文件者,本部除不予許可其在臺定居外,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
1575. 原住民 2007/11/1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4562號2007/11/8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31號 檢送內政部「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中3區〉業務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提案內容:〈1〉有關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疑義:1、○○現住○○縣○○鄉,民國34年○月○日生,自幼命運乖舛,生父及姑姑於日據時代戶口調查原種族,均已記載為「熟」,惟其生父嗣後於民國35年○月○日死亡,因生母不識字,並於民國53年○月○日與繼父○○○結婚。後查陳情人親姑姑:即○○生父之胞妹也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陳情人質疑為何其不能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2、現陳情人有意認族歸宗以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惟依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及臺灣省政府於民國45年10月3日訂定之平地山胞認定標準辦法,均需於光復時向戶籍地公所登記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始可恢復。但依當時現實情況為:陳情人○○才11歲餘,家居偏僻山區資訊不便利,且民風樸實,父喪母守寡未便與人接觸,是否因此未向戶籍地公所登記平地原住民身分。3、陳情人○○建請本部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原住民身分法,不宜以台灣光復時因故未向戶籍地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予恢復原住民身分,以免影響其權益。
處理情形:按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次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年6月26日原民企字第0960029913號函略以,查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所稱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係止於民國45、46年及48年之公告登記期間完成申請登記為「平地山胞」者。本案○○先生於上開公告期間未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即不具有原住民身分,本案請戶政事務所彙整當事人相關資料後報部研處。
1576. 死亡 2007/11/1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4685號2007/11/12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6021號 有關外籍人士之死亡資料通報程序乙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死亡,由其關係人或其本國駐華機構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逕為登記。又同辦法第18條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立前,第16條規定之事項,由外國人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基此,倘外籍人士在臺死亡,請通報當事人居住地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無法確認其居住地址者,通報當事人死亡地該署服務站。【說明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機關依據「死亡資料通報辦法」規定作成之外國人死亡資料時,除轉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外,並請暫錄案留存,俟本部研訂相關資料建檔作業機制後,再依規定辦理。
1577. 出生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0091號2007/11/6內政部戶政司內戶司字第0960159960號 有關警察機關出具棄嬰〈童〉證明文件所需之內容與格式乙案。 【說明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有關棄嬰〈童〉案件警察機關不再提供筆錄,惟同意以公文書替代原始筆錄方式,俾使棄嬰或無依兒童之出生登記、出養等程序不致中斷。爰內政部刻正協調警政署轉知各警察機關遇有棄嬰、無依兒童等案件時,配合出具載明下列事項之公文書,以利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一〉發現人姓名〈詳記發現人及發現經過〉。〈二〉發現地點。〈三〉發現時間。〈四〉棄嬰、無依兒童身體明顯特徵〈例如性別、五官、胎記〉。【說明三】檢附內政部上開函影本一份供參。
1578. 戶籍謄本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1326號2007/11/7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3738號 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補充說明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令頒「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同項第2款規定:「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依上揭第2款規定,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利害關係人個人親自或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皆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復考量金融機構等法人因業務上之其他需要,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爰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得繳驗影本,惟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係繳驗正本,戶政事務所並應依上揭規定確實查核受委託人身分。【說明三】本部95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501060841號函規定略以:「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有關金融機構委託申請戶籍謄本須否繳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資料乙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說明四】至本部95年5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50081779號函規定略以:「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上揭個人委託申請戶籍謄本,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與上揭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惟戶政事務所針對個案如有疑義,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1579. 監護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2930號2007/11/8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73550號 有關民眾持地方法院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申請監護登記法令適用疑義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民眾持憑暫時保護令辦理監護登記,參照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考量防治家庭暴力,保護及照護被害人及未成年人之意旨,請戶政事務所依照本部96年10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148383號函規定,依暫時〈緊急、通常〉保護令所載主文意旨辦理監護登記,事後如有變更,再據以辦理,無需審酌保護令〈含暫時、通常、緊急保護令〉之時效。【說明三】另建議新增監護登記記事例127012「民國X年X月X日經法院核發暫時〈緊急、通常〉保護令由○○○監護民國X年X月X日申登〈戶所代碼〉」一則,業錄案辦理。
1580. 出生 2007/1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9084號2007/1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1648號 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將多胎兒〈雙胞胎以上〉輸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資料註記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查戶役政資訊系統已無多餘檔案空間可供增加個人基本資料檔〈4M〉欄位項目,僅得比照「特殊註記」項目以「0」、「1」代碼為「是」、「否」註記代號,且涉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程式、各項作業資料庫檔案及操作晝面等大幅度修改,如現已發生之資料須配合補註記,亦須另行開發登錄作業,所需期程尚待評估。【說明三】有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將多胎兒〈雙胞胎以上〉輸入戶役政資訊系統個人資料註記,俾防杜同胞兄弟姐妹相互貼用對方相片冒辦國民身分證或辦理其他戶籍申請案件一事,請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出生登記時,應於其戶籍資料之特殊註記作業〈RLSC1410〉登錄特殊記事代碼內容選擇「多胞胎」、摘要欄「X胞胎X男〈X女〉○○○統一編號XXXXXXXXXX」分別填列,並新增個人註記「121006:出生胎別為X胎同胎次序為X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另請全面清查轄內多胞胎〈雙胞胎以上〉已完成出生登記者,嗣後得以補填方式逐一循序辦理。【說明四】按現行戶籍登記申請案件,除因滅失或遺失國民身分證者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無法提憑國民身分證而須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補領外,均應持憑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審查後據以辦理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戶籍登記時,仍應本於職責查核個人身分是否確實,如有疑義時,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佐證文件查證。【說明五】有關上開新增特殊註記與記事例代碼乙節,另排定時程辦理版本更新作業。
1581. 出生 2007/11/9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12254號2007/11/7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729826號 檢送「96年戶政實務分區研習會」〈東2區〉綜合座談及意見交流紀錄乙份。 提案內容:本鄉居民鄧○○先生與柬埔寨國人陳○○女士所生子女,如何協助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陳○○○○年○○月○○日與邱○○離婚,逾期未出境與鄧○○同居並於○○年○○月○○日產下一女嬰。陳○○逾期居留經警察機關查獲,已於○○年○○月底遣送出境,女嬰現由杜會局轉送家服中心安置寄養家庭。
處理情形:一、為保障該新生兒之權益及照護教養事宜,如經查柬埔寨籍女子陳○○與國人邱○○○○年○○月○○日離婚後無再婚之情事,且鄭○○先生確為該女嬰之生父〈持憑醫療機構開具之親子報告書〉,得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二、嗣後如發現生母陳○○女士於受胎期間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再依規定辦理撤銷或更正其戶籍登記。
1582. 國籍歸化 2007/1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8542號2007/1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597號 有關泰國籍林○○女士為其長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疑義1案。 【說明二】查國籍法第4條第2項明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母、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亦得申請歸化。」,另查內政部92年10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20008867號函釋略以:「國人陳○○先生...與越南籍阮○○女士結婚後,復....收養阮女士非婚生子陳○○為養子,本案陳○○尚未成年,且僅養父為我國國民,其生母阮○○女士亦尚未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不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本案泰國籍林○○女士尚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其女之養父又已死亡,應俟林女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其女仍係未成年者,方得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其女○○○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1583. 更正 2007/11/2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4487號2007/10/31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198號 有關戒嚴時期受裁判者及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戶籍資料失實申請更正乙事。 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同條例第4條規定:「受裁判者及其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次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同條例第6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再按本部93年3月24日內授中戶字第0930728547-2號函略以,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請逕予辦理戶籍更正,無庸再轉報部核釋,又受理戶籍失實更正時,請統一以「註銷及改寫簿頁」方式處理,並檢送戶籍謄本至函轉申請更正案件之基金會。合先敘明。【說明二】有關旨揭乙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函轉申請人之資料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更正時,僅需刪除當事人戶籍記事中相關不名譽文字內容後再檢送更正後之戶籍謄本至上開基金會。
1584. 遷徙 2007/11/1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303008號2007/10/30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6715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臺北縣政府民政局「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由戶長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戶政事務所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戶長直接代為辦理全戶之換證,無須再出具委託書,惟當事人相片仍須於1年期限內,戶政事務所始得以當事人檔存相片列印之,合先敘明。【說明三】有關辦理遷徙登記同時換發國民身分證實務作業疑義,茲說明如下:〈一〉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如係遷入他人戶內,遷入後原住地戶長不具戶長身分,得否由原住地戶長辦理該全戶之遷徙及換證:考量全戶遷徙之情形為全家遷移,該原住地戶長與戶內人口均遷入新址,為便利全戶辦理換證,得依上開規定,由原住地戶長代為辦理原戶內全戶之換證。〈二〉原住地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現住地戶長得否於辦理遷徙登記後直接代為辦理戶內人口之換證:按部分人口遷徙單獨立戶,因屬個人遷徙行為,因原住地戶長並未遷入新址,故該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及換證,仍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得否由戶長於委託書敘明辦理遷徙及換證事宜,由受委託人代為辦理該戶全戶之遷徙登記及換證:戶長委託他人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者,請切實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相關規定,查明戶長確有委託辦理遷徙及換證之事實後辦理。〈四〉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及換證,戶內有未滿14歲已領有94年版新式國民身分證之戶內人口者,可依本部95年12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50196063號函及96年8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60130717號函規定辦理。惟如非屬上開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之情形,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辦理遷徙登記及換證者,仍請依戶籍法等現行規定辦理。
1585. 收養 2007/10/25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6812號2007/10/24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763號 函轉內政部函復○○縣政府「有關○○○先生收養王○○為養女,得否約定養女從生母姓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如附件〉。 內政部函【說明二】按法務部96年10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60036438號函略以:「按本部96年7月26日曾就類似問題以法律字第0960024863號函復貴部略以:『…因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第1項〉;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第2項〉。惟若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嗣後欲變更從姓,自得依修正後民法第1078條相關規定辦理。』在案。本件依來函及所附資料所載,王○○於民國95年○○月○○日被○○○先生收養,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養父○○○文與生母係於92年○月○日結婚,有關王○○是否必須從養父姓,抑或可由養父與生母約定從生母姓疑義乙案,宜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依法審認之。」【說明三】次按法務部96年8月10日法律字第0960021658號函略以:「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又法務部96年9月19日法律字第0960028307號函略以,「養子女之姓氏於收養登記後已確定,惟為因應情事變更,而養子女有變更姓氏之必要之狀況,爰於本條第3項增訂規定,明定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另依本項規定變更姓氏,僅得於各該項所定姓氏間變更。」【說明四】參酌上開意旨,本案○○○先生於95年○月○日收養王○○為養女,其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養女王○○應改從養父姓,惟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準用民法第1059條規定第2項規定,由養父決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姓,尚不得從生母姓,自無法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1586. 原住民 2007/10/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2617號2007/10/19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63085號2007/10/16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0960044552號 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認領、離婚、死亡登記時,如經查該當事人或其子女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應主動告知申請人申請辦理。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說明二】查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7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40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年○月○日出生,無原住民身分〉被陳○○女士〈具原住民身分〉收養時〈94年○月○日〉未滿7歲,但其養母未滿40歲且無具原住民身分並年滿40歲之配偶,故無法依上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合先敘明。【說明三】另查陳君於被收養前,未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之後被陳女士收養時,亦不符合同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故不能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爰此,陳君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尚不能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說明四】陳君〈原姓林〉之生父為泰國人,母親林○○具原住民身分,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陳君於出生登記當時,未依上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為認定原住民身分及保障原住民權益,並釐清相關責任歸屬,惠請內政部函文至各戶政機關,於受理民眾辦理出生登記時,有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之情事時,應主動告知民眾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申請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1587. 變更 2007/10/23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92423號2007/10/16內政部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 有關○○縣政府請示李○○申請變更性別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有關女變男變性手術,依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略以,〈一〉、女變男變性手術,依目前的手術方式分為二至三個階段。〈二〉、第一階段手術,係將女性器官摘除,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三〉、第二階段手術,係以顯微手術,重建男性之陰莖及尿道。〈四〉、第三階段手術,係重建龜頭部份之手術。〈五〉、所謂『完成』變性手術,應指完成包括陰莖重建之手術。【說明三】查本案變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性別登記。另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12月29日衛署醫字第0940062628號函及本部95年1月4日內授中戶字第0950060001號函略以,於國內施行變性手術者術前應先經兩位精神科醫師評估並開立診斷證明書,始為病患施行變性手術。爰本案可查明術前是否經兩位以上精神科醫師開立評估診斷證明書,如已有開立術前診斷證明書,毋庸再檢附精神科醫師開立術後評估之診斷證明書。【說明四】檢附財團法人中心診所醫院96年9月27日中院字第0960000744號函及96年9月3日中院字第0960000681號函影本各乙份。
1588. 其他法令 2007/10/18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7804號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35312號 有關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相關事宜。 內政部函【說明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以下…。」同法第16條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另依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憑保護令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或註銷。」【說明二】依上揭規定,除通常保護令外,暫時及緊急保護令未定有效期限,爰戶政事務所受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之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註記作業,請於該保護令終止期限欄位,暫行輸入「999年1月1日」,俟申請人取得通常保護令後,再依該通常保護令新增一筆「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並將原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執行到期作業。另為配合上揭規定,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並訂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於戶政事務所執行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之到期作業時,提供確認執行到期作業之警示訊息,並於確認後繼續執行。【說明三】另保護令之相對人、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如為未設戶籍之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因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無法執行「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登錄作業,為落實保護被害人權益,併於本〈96〉年11月30日版本更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屬性,比照現行非遷入者資料補登作業方式辦理。惟修正前,如遇有該類申請案件,戶政事務所先予填妥「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申請書,傳真本部〈傳真號碼02-89127533;電話號碼02-89127519〉,由本部以人工方式處理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資料登錄,登錄完成後並以電話通知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續辦「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
1589. 戶籍謄本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7805號2007/10/15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60156119號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桃園縣政府請釋有關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須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一案。 內政部函【說明二】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之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依上揭規定,遷入登記須有居住事實,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即為共同生活之關係。另考量戶內人口彼此有親屬關係或僅為寄居人口,其申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如戶長已死亡,申請人無法取得戶長之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全戶戶籍謄本。【說明三】按戶長允許寄居人口或其他親屬遷入其戶內,該戶戶內人口即有共同生活之關係,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五〉戶長與戶內人口。」爰依上揭規定,除共同事業戶外,戶內人口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含寄居人口〉,無需另提憑戶長委託書或同意書。
1590. 法規類 2007/10/17臺中縣政府府民戶字第0960288045號2007/1015台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防綜字第0960003888號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業經內政部96年10月2日台內房字第096015116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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